关于自考合同法的知识点
自考合同法易考知识点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自考合同法易考知识点自考合同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中国法律制度的一部基础性法律,也是中国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合同法对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终止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
1.合同的基本原则:自由原则、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有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平交易原则、大多数原则。
2.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成立有三个要件,即需要有甲方和乙方的意思表示,需要有合法的标的和形式。
3.合同的履行:对合同义务的履行依法来说时间、方式、环境三要件。
4.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当事人可以随时通过协商一致来变更合同的内容,也可以将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他人。
但变更和转让需要经过双方当事人的一致同意,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相应的手续办理。
5.合同的终止:合同的终止可以分为达成目的、期限届满、协议解除、不能履行、违法违约等情况。
6.合同的违约责任:当一方当事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就构成了合同违约行为。
违约方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对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7.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第1页/共2页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8.合同的无效和撤销:当一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重大不公平等情形,可以要求撤销合同。
9.合同中的特别规定:合同可以根据当事人特殊的需要,制定特殊的规定,如合同中的补充条款、附加条款、特例条款等。
10.合同的损害赔偿:当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对方受损时,受损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11.合同的保证:合同的保证是指第三人为当事人履行合同提供担保责任。
12.合同的抵销:当事人各自拥有相互债权债务的情况下,可以协商一致将相互债务相互抵销。
13.合同附则的规定:合同附则中包括了合同的适用范围、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争议解决等内容。
自考合同法重点章节

自考合同法重点章节在合同法中,有一些重点章节需要特别注意。
这些章节是关于合同的基本要素、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解除、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变更和转让,以及违约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下面将逐一介绍这些重点章节。
一、合同的基本要素合同的基本要素包括合同当事人、合同对象、合同内容和合同形式。
合同当事人是指订立合同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合同对象是指合同的目的和内容,可以是财产、权利和义务等。
合同内容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形式根据法律的规定有不同要求,有些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二、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成立需要满足要约和承诺的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内容合法、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要约是指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指接受要约并同意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和承诺可以通过口头或书面等方式进行表达。
三、合同的履行和解除合同的履行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时间和内容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的解除是指由于当事人间的原因,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协议约定,可以终止合同的履行。
解除合同可以采取协商解除、法定解除和裁判解除等方式。
四、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和可执行性。
合同的效力主要体现在合同权利的取得、转让和制约等方面。
合同的效力受到法律的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履行。
五、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当合同当事人需要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或者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时,可以通过合同的变更和转让来实现。
合同的变更是指在合同成立之后,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对合同的某些内容进行修改。
合同的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将其合同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
六、违约责任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时,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可以是履行、赔偿、解除、排除妨碍、请求交付和请求支付等。
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约定违约责任的方式和金额,也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确定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自考合同法的重点章节包括合同的基本要素、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解除、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变更和转让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自考合同法教材(共8篇)

诺成性合同,又称诺成合同,指只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能成立的合同。实践性合同,又称践成合同,指除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须实施实践行为后才能成立的合同。区分两种合同的意义在于,表明着两种合同不同的成立或生效要件。
合同客体,又称合同标的,是合同义务人的给付。合同的标的物是指给付的对象,可以是物、权利、行为等。合同的标的依合同当事人的意志决定。
合同的标的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合法性和社会安妥性;2.可确定性;3.可能性。
合同之债,即依法订立的合同是债的发生根据之一,合同关系是债的关系的一种。
债的相对性早在罗马法中就已被揭示。罗马法“债务奴役制”。债权与物权的区别:债权的实现依
合同义务有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附随给付义务和不真正义务四种。
主给付义务,是决定合同性质、反应合同特征、确定合同种类的基本义务。从给付义务,是为了辅助主给付义务、确保合同权利人的权利圆满实现而形成的给付义务。附随义务,是合同没有约定、法律没有规定,在合同发展过程中依据诚实守信原则、合同性质、交易习惯形成的忠诚、协力、告知、维护、
保密等义务。不真正义务,是指不以民事责任的承担为后果,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
附随义务的特点:1.非自始确定,随债之关系的发展而形成;2.具有普遍性,并非专属某一类合同之义务;3.依法的附随义务与对方的附随义务,以及一方的附随义务与对方的主给付义务不构成对价关系,因而不履行附随义务不适用双务合同履行之抗辩。4.随访义务因不能事后履行而不能独立诉请履行。
束己合同,指不对外发生效力的合合同的协议。本约,即为履行预约合同而订立的合同。
合同法自考重点

合同法自考重点一、合同法概述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规定了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转让、终止以及违约责任等基本制度。
二、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是指当事人之间就合同内容达成一致的过程。
合同的订立应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三、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对当事人产生的法律约束力。
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行为。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五、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变更是指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修改。
合同的转让是指合同权利义务的转移。
变更和转让应当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并取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
六、合同的终止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消灭。
合同终止的原因包括合同履行完毕、解除、抵销、混同、提存、免除等。
七、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违反合同义务的当事人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
八、合同的解释合同的解释是指对合同内容的理解和说明。
合同解释应当遵循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的原则。
九、合同争议的解决合同争议的解决是指当事人之间因合同产生的纠纷的处理。
合同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十、特殊合同特殊合同是指具有特定性质或者适用特殊规则的合同,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等。
特殊合同应当遵循合同法的一般规定,并适用特殊规则。
自考0230合同法笔记重点总结

第二章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合同法的成立
1.合同 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之间 1.合同自由 2.诚实信用 3.合法原则 4.鼓励交易 合同: 合同 合同自由 诚实信用 合法原则 鼓励交易
在以下两种情形下,当事人的撤销权会发生消灭 当事人的撤销权会发生消灭: 26.格式条款的解释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 在以下两种情形下 当事人的撤销权会发生消灭 格式条款的解释: 格式条款的解释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 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 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 权事由之日起 1 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 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 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 8.合同成立的概念和要件 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 采用非格式条款. 27.免责条款的解释 免责条款 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 合同成立的概念和要件: 免责条款的解释: 合同成立的概念和要件 免责条款的解释
损失,此外,还有支付违约金及定金责任 支付违约金及定金责任等形态 37. 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 支付违约金及定金责任 和要约邀请的区别:1.要约是当事人自己发出的 损失 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 和要约邀请的区别 合同的形式: 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都属于有名 合 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则是当事人希 合同的形式 又称合同的方式,是当事人合意的表 9.先履行抗辩权 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 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 同.5.无名合同 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相对 望对方当事人向自己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的 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外部表现,
合同法自考重点

合同法自考重点一、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和性质合同法作为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调整和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的法律。
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通过协商达成的、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协议,产生法律效力。
合同法主要规定了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变更、解除等内容。
二、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合同的成立包括要约和承诺、合同的表现形式和方式以及合同的生效条件三个要素。
合同的效力主要包括生效、无效和终止三个方面。
生效是指合同经过法定程序,并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后产生效力。
无效是指合同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内容有违反公序良俗的情形,导致合同无效。
终止是指合同的效力终止,即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
三、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合同的履行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合同的变更是指当事人对原有合同内容进行修改或者增减。
合同的履行包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等内容的约定。
合同的变更必须经过当事人的一致同意,并符合法律的规定。
四、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依法解除合同,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的效力消除,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
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可以通过协商、一方单方解除、法院判决等方式进行。
五、合同法的违约责任合同的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合同的违约责任包括违约金、损害赔偿、履行、停止违约等形式。
当事人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如有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合同法的特殊合同合同法还规定了一些特殊合同,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劳动合同等。
这些特殊合同在合同法中有着具体的规定,对于不同类型的合同具有特殊的要求和规范。
七、合同法的争议解决合同法规定了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的解决方式,包括协商解决、仲裁解决和诉讼解决。
当事人可以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也可以选择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争议。
当事人在争议解决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程序,并按照法律规定处理争议。
自考合同法必背知识点

自考合同法必背知识点
1. 合同的成立条件呀,这可太重要啦!就像你和朋友约好一起吃饭,你说“咱晚上 6 点吃饭”,他说“行”,这合同不就成立啦!比如你去商店买东西,你说要这个,店家说好,这也是合同成立了呀。
2. 合同的效力问题呢,可不能小瞧!要是一份合同没效力,那不就白签啦!比如你签了个合同说要给人 100 万,结果发现你是被人骗着签的,这
合同能有效吗?肯定不行呀!
3. 违约金的规定得清楚呀!就好比你和人约定好了,要是你违约就给人家一大笔钱作为惩罚。
比如说你租房子,约定要是提前退租就得付两个月租金当违约金。
4. 合同的履行也超级关键呀!你答应的事儿就得做到呀。
就好像你跟人说你会帮忙搬东西,那你就得去搬呀!要是没做,那就是违约喽。
5. 合同的变更得慎重考虑呀!可不能随便就改。
比如你和人本来约好明天见面,后来又说改成后天,这就是合同变更呀。
6. 合同的解除也有讲究呢!不是想解除就解除的。
好比你和人合作做事,不能说不干就不干了呀,得有正当理由才行。
7. 格式条款可得注意喽!有些商家弄些小字条款来坑人呢。
就像你买东西,不仔细看那些密密麻麻的小字,说不定就被坑啦!
8. 表见代理是什么意思呢,哎呀,就是表面上看起来像代理呀!比如有人拿着公司的章子去签合同,别人就以为他有代理权呢。
9. 缔约过失责任也不能忽视呀!要是你在谈合同的时候故意隐瞒什么重要的,让别人受损失,那你就得负责呀!就好像相亲的时候故意隐瞒自己的缺点骗人家感情一样。
我的观点:自考合同法这些知识点真的都超级重要啊,必须得好好掌握,不然在实际生活中很容易吃亏呀!。
自考合同法易考知识点

自考合同法易考知识点本章介绍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在我国,合同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于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
本章重点介绍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包括自愿原则、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等。
自愿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当自主自愿地作出意思表示,不受任何外部压力或威胁。
平等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处于平等地位,没有任何一方享有特殊优势。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采取欺诈、误导等不正当手段。
公平原则是指合同应当公平合理,不得损害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研究本章内容时,需要注意以下问题:(1)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含义;(2)自愿原则、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的具体内容及其适用;(3)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与其他法律规范的关系;(4)实际案例分析,理解合同法基本原则的应用。
本章是合同法中的重点章节之一,主要讲述了合同的成立。
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协议,但这并不意味着合同已经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还需要具备法律规定的要件。
一般来说,合同的成立需要订约的当事人、订约当事人就合同条款达成合意以及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要约和承诺是订立合同的必经程序,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规则。
要约和承诺作为订约的意思表示,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均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约的意思表示,也称为发盘、出盘、发价或报价等。
要约应当具备一定的构成要件,即要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向特定的受约人发出;内容须特定等。
要约一经发出,即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在生效时间上,我国合同法采取到达生效主义,即要约到达受要约人而生效。
在要约存续期间,要约人受到要约的拘束,不得随意撤销或对受要约人加以限制或扩张。
禁止要约人违反法律和要约的规定随意撤回要约及变更要约的内容。
当然,法律也允许要约人在要约到达之前、受要约人承诺之前撤回或撤销要约,但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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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考合同法的知识点第二部分合同法一、合同法原则及合同分类(一)熟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及调整范围1、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1)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2)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
3)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2)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2、合同法的调整范围(1)广义合同与狭义合同狭义的合同是指债权合同;广义的合同除了民法中债权合同之外,还包括物权合同、身份合同,以及行政法中的行政合同和劳动法中的劳动合同等。
合同法的调整范围是狭义的合同。
(2)不受合同法调整的主要关系类型1)有关的合同如婚姻合同(婚约)适用《婚姻法》、收养合同适用《收养法》等专门法。
2例如政府特许经营合同、公务委托合同(如税款代扣合同即是)、公益捐赠合同、行政奖励合同、行政征用补偿合同等。
3)4例1:下列属于我国《合同法》调整的法律关系是()(09真)A、收养合同B、劳动合同C、税款代扣合同D、赠予合同D例2:下列各项合同中,属于合同法调整范围的是()。
(10真)A、抵押合同B、供用电合同C、婚姻合同D、行政合同E、劳动合同AB例:下列合同中,由《合同法》调整的是()合同。
(11真)A、婚姻B、收养C、买卖D、行政C(三)了解合同的分类1、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有名合同,也称典型合同,是法律对某类合同赋予专门名称,并设定专门规范的合同,如《合同法》分则所规定的十五类合同。
无名合同,也称非典型合同,是法律上未规定专门名称和专门规则的合同。
无名合同,是合同实践的常态。
2、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依合同当事人之间是否互负义务,合同可以分为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互相承担义务,或者说,当事人均承担义务的合同。
例如买卖合同。
单务合同是只有一方当事人承担给付义务,另一方不承担义务只享有权利的合同。
例如,赠与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双务合同。
3、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有偿合同是常见的合同形式,诸如买卖、租赁、运输、承揽等等。
无偿合同有:借用合同、民间借款合同等。
保管合同和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4、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绝大多数合同是诺成合同;实践合同有:定金合同、民间借款合同等。
5、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必须采取法定形式的合同,例如,中外合资经营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必须经过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才成立,此“批准”即为法定形式。
不要式合同不要求采取特定形式,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形式。
合同实践中,以不要式合同居多。
区别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的意义在于,某些要式合同如果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形式,可能不产生合同效力。
例:在下列选项中,属于不要式合同的是()。
(10真)A、建设工程设计合同B、企业与银行之间的借款合同C、法人之间签订的保证合同D、自然人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D例:建设工程合同属于()。
(11真)A、有名合同B、实践合同C、要式合同D、有偿合同E、单务合同ACD6、格式合同和非格式合同格式合同是由提供方预先拟定,不允许相对人对其内容作任何修改变更的合同。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自己的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二、合同的订立(一)掌握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构成要件是:要约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相对人所作的意思表示;要约内容具体确定;要约应表明一旦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合同即告成立)。
例: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程序中,投标的法律性质是()。
(11真)A、要约B、要约邀请C、反要约D、承诺A要约的方式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行为三种。
要约生效的情形具体可表现为:(1)口头形式的要约自受要约人了解要约内容时发生效力;(2)书面形式的要约自到达受要约人时发生效力;(3)采用数据电子文件形式的要约,当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电文的,自该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该要约发生效力;若收件人未指定特定系统接收电文的,自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该要约发生效力。
例:根据《合同法》,要约生效的时间是()。
(11真)A、要约人发出要约时B、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C、受要约人发出承诺时D、受要约人承诺到达时B要约的撤回,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行为。
《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的撤销,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约人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行为。
《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合同法》第19条同时规定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要约的撤回与要约的撤销在本质上是一样的,都是否定了已经发出去的要约。
其区别在于:要约的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而要约的撤销则是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后。
当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或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或者期限届满而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以及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了实质性改变(视为新要约)时,要约失效。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但是如果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要约邀请的目的在于诱使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既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也不能因自己做出了某种承诺而约束要约人。
行为人撤回其要约邀请,只要没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不承担法律责任。
例、从性质上讲,施工企业的投标行为属于()。
(10真)A、要约B、要约邀请C、承诺D、询价A(二)掌握承诺1、承诺的概念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2、承诺的构成要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作出承诺的可以是受要约人本人,也可以是其授权代理人。
受要约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即使知道要约的内容并就此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也不能认为是承诺。
(2)承诺须向要约人作出承诺是对要约内容的同意,须由要约人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
因此,承诺只能向要约人本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作出,具有绝对的特定性,否则不为承诺。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若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实质性变更,则不为承诺,而视为新要约。
实质性变更指包括合同标的、质量、数量、价款或酬金、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办法等的变更。
若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4)承诺应在有效期内作出若要约指定了有效期,则应在该有效期内作出承诺;若要约未指定有效期,则应在合理期限内作出承诺。
3、承诺的生效(1)承诺生效时刻的确认《合同法》规定: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2)承诺期限的计算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
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1)要约以对话方式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4、承诺超期与承诺延误承诺超期是指受要约人主观上超过承诺期限而发出承诺导致承诺迟延到达要约人。
“的以外,为新要约。
”承诺延误是指受要约人发出的承诺由于外界原因而延迟到达要约人。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例: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应视为()。
(11真)A、承诺撤回B、承诺延误C、新承诺D、新要约D5、承诺的撤回承诺的撤回是指承诺发出之后,生效之前,承诺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注意:要约可以撤回,也可以撤销。
但是承诺却只可以撤回,而不可以撤销。
例、下列选项中,没有发生承诺撤回效力的情形是()。
(10真)A、撤回承诺的通知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到达要约人D、撤回承诺的通知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C、撤回承诺的通知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入之后到达要约人D、撤回承诺的通知于合同成立之前到达要约人C(三)掌握合同的一般条款合同的一般条款包括:当事人名称,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酬金,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注意理解各种合同标的的类型,数量和质量的区别,价款和酬金的区别。
(四)掌握合同的形式合同的形式有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其他形式。
其它形式即行为推定形式,只适用于法律明确规定、交易习惯许可或者要约明确表明时。
例:甲施工企业与乙设备租赁站订立了一年的设备书面租赁合同,合同到期后,甲继续使用并向乙缴纳租金,乙接受,则该合同()。
A、有效B、无效C、担保后有效D、部分无效A(五)掌握缔约过失责任1、缔约过失责任概念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所要求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信赖利益遭受损失,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2、构成缔约过失责任应具备如下条件:(1)该责任发生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这是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根本区别。
只有合同尚未生效,或者虽已生效但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时,才可能发生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是否有效存在,是判定是否存在缔约过失责任的关键。
例: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主要表现为()。
(10真)A、前者产生于订立合同阶段,后者产生于履行合同阶段B、前者须主观故意,后者须主观过失C、前者是侵权责任,后者是合同责任D、前者无须约定,后者须有约定A(2)当事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所要求的义务由于合同未成立,因此当事人并不承担合同义务。
但是,在订约阶段,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人负有保密、诚实等法定义务,这种义务也称前合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