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经验:中介机构由核定征收变查账征收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改查账征收:亏损能否弥补、折旧能否扣除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改查账征收:亏损能否弥补、折旧能否扣除草木财税 2021-07-24核定征收、查账征收,是企业所得税的两种征收方式。
现实工作中,存在核定征收转变为查账征收的情形。
那么,企业所得税由核定征收方式改为查账征收方式,常常有人问到,核定征收期间实际产生的亏损能否在转为查账征收后税前弥补?核定征收期间购买的资产,转为查账征收后能否计提折旧、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呢?关于这两个问题,我们分别进行分析、答复。
一、所谓“核定征收期间亏损”,原本即不存在(一)为什么核定征收?或者说,核定征收的前提是什么?按照现行政策相关规定,账簿不健全才核定征收(当然,还有一种情形,就是不依法履行纳税义务),那么,既然账簿不健全,如何能来准确计算亏损呢?反之,若纳税人建账建制、账簿健全,则原本就符合查账征收条件,而早就应当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
(二)核定征收方式下,企业所得税是如何计算的?首先,我们来看,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其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显然,在上述核定征收公式下,根本产生不了所谓“亏损”。
(注:这儿需要重点提示一下,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以税前弥补的“亏损”,当然是税法口径的“亏损”。
)另外,核定征收情形下,还有一种“直接核定企业所得税额”的方式,这种方式当然也不会产生亏损了。
(三)请看税务机关明确答复问题内容:企业所得税15-18年都是核定征收而且会计利润亏损,19年(一般纳税人)改为查账征收,发生盈利,是否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留言时间:2019-05-20)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对于上述问题给出明确答复(节选、整理):核定征收的企业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无法将亏损转结至查账征收盈利年度进行弥补。
会计实务: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变更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变更
(一)对已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年度内达到查账征收的条件且发生下列情况:
1、实行改组改制的;
2、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
3、其他。
由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取消企业所得核定征收方式申请审核表》,由税源管理部门核查后提出初步核查意见,由政策法规部门报集体审议委员会审议后,改为查账征收。
该类企业改为查账征收后,应对全年的财务情况正确核算,达不到要求的,汇算清缴时不得按查账征收方式进行汇缴。
(二)核定征收企业在次年申请变更为查账征收方式的,应在次年1月底前提出书面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结合核定征收的汇算清缴工作,对企业财务核算情况做出评价,对达到查账征收条件的,可由纳税人填写《取消企业所得核定征收方式申请审核表》,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改为查账征收,此项工作应在次年3月底前完成。
(三)主管税务机关每年要集中组织一次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工作,对主管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对已核定征收企业调整应税所得率、应纳税额的,应通知纳税人填写《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变更表)》,经审核确认后执行,此项工作原则
上应在每年3月底前完成。
(四)主管税务机关应通过日常管理和评估检查及时了解核定征收企业经营变化情况,对上年核定征收企业已达到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次年虽未提出申请改变征收方式,也应及时通知企业办理查账征收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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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征收转为查账征收能否弥补以前亏损?

核定征收转为查账征收能否弥补以前亏损?2009年企业是核定征收,2010年转为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前期亏损是不能在税前弥补的,具体理由如下:第一,实行核定征收的前提决定不允许在转为查账征收后弥补前期亏损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规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者外,存有六种情形之一的纳税人要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一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纳税人;二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纳税人;三是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纳税人;四是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实的纳税人;五是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纳税人;六是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纳税人。
对这6种情形的纳税人之所以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就是因为都存在收入或成本费用不实或无法核实的问题。
收入不实,不记或者少记收入企业利润减少;成本费用不实,多列成本或支出加大了税前扣除项目金额,进而造成亏损不实,因此,税务上认为不真实的亏损在转为查账征收后是不能允许在税前弥补的。
第二,核定征收所依据指标的“单一性”决定转为查账征收后不弥补前期亏损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四条规定,对需要采取核定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要视其收入和成本费用核算情况,分别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或核定应纳所得税额两种方式:对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或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或通过采取合理方法能够计算或者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不属于以上情形,即收入或成本费用都没能做到正确核算(查实)、通过合理方法也不能计算或推定的,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会计干货之了解查账征收、核定征收是咋回事(税款征收方式有哪些)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编辑整理,学知识,要抓紧!会计实务-了解:查账征收、核定征收是咋回事(税款征
收方式有哪些)
科学合理的税款征收方式是确保税款顺利足额征收的前提条件。
由于各类纳税人的具体情况不同,因而税款的征收方式也应有所区别。
中国现阶段可供选择的税款征收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查帐征收
查帐征收,是指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根据自己的财务报告表或经营成果,向税务机关申报应税收入或应税所得及纳税额,并向税务机报送有关帐册和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后,填写纳税缴款书,由纳税人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
因此,这种征收方式比较适用于对企业法人的征税。
查定征收
查定征收,是指由税务机关通过按期查实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则确定其应纳税额,分期征收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
这种征收方式主要适用于对生产经营规模小,财务会计制度不够健全、帐册不够完备的小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征税。
查验征收
查验征收,是指税务机关对某些难以进行源泉控制的征税对象,通过查验证照和实物,据以确定应征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在实际征管工作中,这种方式又分就地查验征收和设立检查站两种形式。
对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和生产经营不固定的纳税人,可选择采用这种征收方式。
定期定额征收。
【方式】核定征收纳税人申请变更查帐征收方式

【关键字】方式核定征收纳税人申请变更查帐征收方式鉴证报告君税(鉴)字(2010)号:我们接受委托,按照税务机关要求,对贵公司会计核算是否健康进行鉴证。
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并保证其真实、合法和完整是贵公司管理当局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对贵公司财务会计制度是否健康、核算是否严格、规范发表审核意见。
我们的审核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企业会计制度》、《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4号令)以及《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试行)》和相关的法律、法规。
在审核过程中,我们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结合贵公司实际情况,实施了包括抽查会计凭证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核程序。
经审核,我们认为,贵公司有健康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管理制度,帐簿设置正确、完整,凭证齐全, 财务处理、会计处理正确,收入、成本、费用核算准确,能够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会计报表编制完整、正确、及时。
本鉴证报告仅供贵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时使用,因使用鉴证报告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注册税务师及其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无关。
附件:1、企业基本情况表2、重要事项说明附送:1、2009年度会计报表2、2009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3、2009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南京君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注册税务师:中国注册税务师:地址:南京市汉中路139号1106室报告日期:附件1:委托人基本情况表金额单位:万元附件:2重要事项说明一、审核年度主要经济指标2009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252350.70元,主营业务成本1202256.67元,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1981.89元,费用58234.21元,利润总额-10122.07元。
二、其他事项说明本次审核事项与南中泰塑胶有限公司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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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所得税以前年度核定征收能否变更为查账征收的思考

对企业所得税以前年度核定征收能否变更为查账征收的思考对企业所得税以前年度核定征收能否变更为查账征收的思考(2013-02-21 19:33:35)小陈税务当前,在企业所得税日常征管中,对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由查账征收变更为核定征收,大家都能从《征管法》等相关规定中找到直接的依据,但对核定征收方式能否变更为查账征收,在实际工作中存在许多争议。
本文就几种常见情形,对核定征收方式能否变更为查账征收提出一些看法。
一、明文禁止核定征收的企业情形案例:某地建筑安装企业甲公司,系法人企业,主要从事有关工程建筑安装业务,该公司下设两个跨省分公司(非法人二级分支机构),分别是A分公司和B分公司。
2010年度,甲公司企业所得税采取按收入额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征收方式,公司当年营业收入为5.3亿元。
该建筑公司适用的核定应税所得率为8%,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53000×8%×25%=1060(万元)。
2012年3月,税务局在对甲公司2010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财务管理的要求较高,会计账簿设置健全,财务核算规范、准确,符合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要求。
甲公司2010年度账面核算的会计利润总额为1.1亿元,如果企业按查账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不考虑纳税调整因素,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1000×25%=2750(万元),比核定征收多2750-1060=1690(万元)。
本案例中,税务机关在检查时能否对该公司2010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按查账征收来查补税款呢?本人认为应该将其2010年度征收方式变更为查账征收,并可以按查账征收方式的税款要求甲公司补缴税款。
理由如下:1.甲公司作为汇总纳税企业本来就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1)什么是汇总纳税企业《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
建筑企业自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前的收入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建筑企业自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前的收入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在国地税合并后,因税收征管规范的需要,有不少核定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建筑企业可能需要改为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建筑企业自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期间的以下三种收入如何处理:工程已完工且已经决算但未收工程款的处理;已经完工且未决算项目的收入处理;未完工的在建项目的收入成本处理。
肖太寿博士就以上三个涉税问题的收入处理技巧管总结如下。
(一)核定征收期间,工程已完工且已经决算但未收工程款的处理:开票给发包方按核定征收处理由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建筑企业在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期间,往往会计核算不健全,成本核算不准确,大量的成本没有发票只有白条入成本,所以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建筑企业一旦改为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情况下,在核定征收期间的建筑企业发生的施工劳务已经决算且未收工程款,等到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期间才收到核定征收期间已决算的发包方拖欠的工程款,建筑企业要按照查账征收方式计算企业所得税,将缴纳缴高的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公告第28号)第十二条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六条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基于此税收政策规定,建筑企业在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期间,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期间已经发生的成本支出,通过从第三方购买的发票不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因此,为了降低企业所得税负担,规避税收风险,建筑企业在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期间发生的与发包方已经工程结算且发包方拖欠的工程结算款,在改为查账征收之前,一定要开发票给发包方按照核定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办法,结清企业所得税。
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方式以前年度亏损如何弥补

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方式以前年度亏损如何弥补近年来,我国税收制度不断调整和完善,其中核定征收方式的转变成为税务改革的重点之一。
而近期,有关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方式以前年度亏损如何弥补的问题备受关注。
本文将深入探讨这一问题,并提供相关观点和建议。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核定征收方式和查账征收方式的区别。
在核定征收方式下,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属行业的特点和经验,按照具体标准估算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并加以征收。
而查账征收方式则要求纳税人提供真实的账目信息,税务机关根据核查的账目信息确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可以说,核定征收方式注重标准化和行业特点,而查账征收方式更加注重纳税人的真实情况。
在过去,核定征收方式相对于查账征收方式而言,由于标准化的缺陷,往往导致纳税人存在税负不公平的情况。
纳税人可能因为行业标准的不合理或其自身经营情况的特殊性而造成纳税额的明显偏离。
尤其对于那些不同于一般行业标准的企业或新兴行业来说,核定征收方式更容易使其受到不公平对待。
而通过转变为查账征收方式,税务机关可以更加科学客观地核查纳税人的账目,降低对纳税人的不公平对待程度。
然而,随着核定征收方式转变为查账征收方式,纳税人关心的是以前年度亏损如何弥补的问题。
在核定征收方式下,纳税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通过核定的方式减少应纳税额。
当然,这也包括了以前年度的亏损。
针对这个问题,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首先,税务机关可以允许纳税人将以前年度亏损在未来一定年限内进行扣除。
纳税人可以按照查账征收方式提供真实的账目信息,并通过扣除以前年度的亏损来减少应纳税额。
这样既保护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也使得纳税机关能够实现更加公正的征收。
其次,税务机关可以建立一套完善的纳税制度和政策,以对以前年度亏损进行合理处理。
例如,可以制定特殊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纳税人积极申报以前年度亏损,从而减少应纳税额。
此外,还可以加强纳税人教育,提高纳税人的税务意识和合规意识,减少以前年度亏损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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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机构由核定征收变查账征收
某地一家小型会计师事务所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的通知,称该事务所的所得税征收方式由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要求该事务所聘请财会人员,建账建制,对收入和支出按财会法规的要求进行核算。
该事务所负责人很纳闷,事务所成立以来一直按核定方式缴纳所得税,怎么突然要改成查账征收,是事务所在纳税上出错了吗?
其实,并非是该事务所在纳税上犯了什么错误,而是今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发文要求对中介机构不得采用核定征收办法征税所致。
目前,各地税务机关正陆续展开调整中介机构所得税征收方式的工作,过去按核定征收方式缴纳所得税的众多中介机构,同样面临向查账征收方式转变的紧迫问题。
对中介机构不得核定征税
7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规定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属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规定的特定纳税人,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
7月27日,国家
(国税发[2009]114号)。
税务总局发布《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
该通知第八条明确,加强中介机构税收管理,对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的税收不得实行核定征收。
目前,上述文件正在紧锣密鼓地实施中。
各地税务机关按照国税函[2009]377号文件、国税发[2009]114号文件的规定,对辖区内中介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进行核查,对采用核定征收办法的中介机构,立即进行调整,要求从2009年1月1日起改按查账征收方式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虽然目前还没有全国各类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数量的准确统计数据,但从律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的数量进行推算,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数量至少在10万家以上。
中介机构的组织形式主要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两种。
有限责任公司主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和流转税,合伙企业主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和流转税。
按照国税发[2009]114号文件的规定,鉴证类中介机构的税收不得实行核定征收。
那就意味着不仅企业所得税不能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营业税等税收也不能核定征收。
因此,调整征收方式不仅对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中介机构有影响,对合伙企业形式的中介机构也有影响。
在目前众多的中介机构中,由于大部分规模小、人员少,大部分中介机构按照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现在对中介机构的所得税征收方式实行一刀切,对大部分中介机构肯定会有影响。
今后,这些中介机构不得不聘用
财务人员,加强财务核算,使自己达到查账征收的要求。
核定变查账,税负将提高
为落实国税函[2009]377号文件、国税发[2009]114号文件,前不久,江苏某市的税务机关对该市中介机构的纳税情况进行了调查。
调查数据显示,该市现有787户中介机构,其中大部分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所得税。
通过对其中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70多户中介机构的测算发现,如果这些中介机构按照查账征收方式缴纳营业税和所得税,税负将大幅提升,有的甚至是按核定征收纳税数额的8倍。
以某中介机构为例,该中介机构是由4人合伙组建的房地产估价师事务所。
该机构2007年营业收入6.39万元,账面利润-3.87万元;2008年营业收入84.97万元,账面利润15.41万元,其应税所得率适用10%。
按核定征收方式,2007年该机构的合伙人应纳个人所得税0.78万元,2008年应纳个人所得税1.2万元。
但经过调查,2007年4人工资9.6万元,以业务支出名义凭白条领款10万元,以办公用品名义领款5.64万元,员工工资超标准2.11万元等等,总计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7万多元,实际应纳个人所得税5万多元,是核定征收税额的7倍之多。
相类似,2008年该机构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1.33万元,应纳个人所得税10.16万元,是核定征收税额的8倍之多。
核定变查账,堵住税收流失漏洞
对账证不全的中介机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很多税务机
关在管理上往往是一定了之,只要中介机构按核定的数额纳了税,税务机关很少会对其实际营业利润进行检查。
在这种背景下,一些中介机构往往通过机构设置将取得的收入分解到不同的公司,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此外,随着市场的多元化发展,各种各样的中介机构纷纷产生,有的未经行业有权部门批准、登记就开始营业,有的根本就无固定场所,这些机构往往采取不建账,或有账说没账,或建两套账等手段,规避、偷逃税款,造成税收流失。
中介机构的税收征收方式由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可以促进中介机构建章立制,规范核算,从而强化对中介机构的税收征管。
对部分中介机构在核算上采取凭白条领款,发票报销,超标准提取费用,合伙人借钱不还等手法,税务机关可以通过账证的核查认定,以堵住税收流失漏洞。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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