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挂靠方的会计处理
建筑企业挂靠方的会计处理

14项内容全面分析:建筑企业挂靠工程的会计核算及其依据2017-10-24一、会计核算的原则建筑企业挂靠业务的会计核算的原则是:(1)以被挂靠方为会计核算主体,不能以挂靠方为会计核算主体。
(2)将挂靠方看成是被挂靠方的一个项目部。
二、具体的会计核算流程建筑企业挂靠工程的会计核算(以被挂靠方为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为例)具体分析如下:第一,被挂靠方项目部专属账户收到挂靠方存入的购买建筑材料,特别是购买主材和设备垫资款时:借:银行存款-(项目部专属账户名称)贷:其他应付款-(挂靠人名字)特别提醒:财税2016 36的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根据以上税收政策规定,自然人无息借款给公司不视同销售,不缴纳利息的增值税。
因此,挂靠人将垫资存入项目部专属账户,可以无利息的借款,不征收增值税。
第二,被挂靠方收到业主预付工程款时的账务处理如下:《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四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3、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五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
建筑企业被靠挂方的会计核算账务处理

建筑企业被靠挂方的会计核算账务处理建筑企业被靠挂方会计核算分录
代收工程款时:
借:银行存款(现金)
贷:其他应付款
付代收款时:
借:其他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现金)
收到挂靠企业的管理费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建筑施工企业关于挂靠的工程会计分录怎么做账?
1,建筑企业施工人员工资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工程施工—间接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
如果是施工人员的管理工资,则是:
借:工程施工—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
2,你的做法是可以的:将价值比较大的施工材料计入“工程施工——配件及修理费”,而其他的相对低值些,计入“工程施工--低值易耗品”,或者还可以这么做:
1.购进材料时:
借:原材料--***等
贷:银行存款(现金)
2.在建工程:
借:在建工程--**工程
贷:原材料(管理费用等)
3.结转工程:
借:完工产品--**工程贷:在建工程--**工程。
建筑业挂靠双方的账务处理及风险应对

建筑业挂靠双方的账务处理及风险应对目录一、如何区分挂靠业务中三方当事人? (2)二、《建筑法》对挂靠业务的规定有哪些? (3)三、财务人员为什么感觉挂靠业务难处理? (3)四、税法对挂靠业务纳税人的规定 (4)五、挂靠业务被认定为虚开情况,如何避免? (4)六、挂靠业务中的合同应该怎么签订? (8)七、【模拟挂靠业务-被挂靠方企业的账务处理】 (11)八、被挂靠方扣除相关费用后如何将剩余款项转给挂靠方? (14)九、总结挂靠行为合理化要点 (14)十、老板谈挂靠业务的报价方式 (15)十一、实务拓展:挂靠业务其他需要注意风险 (15)十二、建设方发现存在挂靠行为是否可以解除建造合同 (17)十三、挂靠业务如出现工程质量问题,谁的责任 (18)挂靠经营是指企业、合伙组织等与另一个经营主体达成依附协议,挂靠方通常以被挂靠方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
被挂靠方提供资质、技术、管理等方面的服务并定期向挂靠方收取一定管理费用的经营方式。
就建筑业而言,是指一个施工企业允许他人在一定期间内使用自己企业名义对外承接工程的行为。
一、如何区分挂靠业务中三方当事人?【案例】A为自然人,通过某种途径,可以拿到甲方工程,甲方要求1、有相关建筑资质;2、签订建造合同;3、所支付工程款需要公对公;4、结算工程款需要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A为符合甲方的要求,找到具有相应资质的B建筑工程公司挂靠,向其支付一定挂靠费借用该单位资质!挂靠人:A被挂靠人:B建筑工程公司甲方:发包方/建设单位/甲方/业主二、《建筑法》对挂靠业务的规定有哪些《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10条本办法所称挂靠,是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
如: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建筑法》第26条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挂靠工程账务处理方案

挂靠工程账务处理方案一、背景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扩张和经济发展的快速增长,建筑业成为了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建筑项目的实施中,挂靠工程是一种常见的合作模式。
它一方面可以帮助企业增加业务量和收入,另一方面也可以为项目提供更多的选择和可能性。
然而,在挂靠工程中,由于进出的资金、成本等多种因素,会产生一系列的账务问题。
如果不及时处理和管理好这些账务,很容易导致挂靠工程的混乱和风险。
因此,科学有效地处理挂靠工程账务是非常重要和必要的。
二、挂靠工程的账务处理原则1. 严格遵循会计准则,准确记录挂靠工程的成本和收入。
2. 做好成本控制和管理,合理安排资金使用,确保项目账务良性运转。
3. 规范账务报表的编制和审核,确保账务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4. 加强内部控制,防范挂靠工程账务风险,确保资金安全。
5. 遵守税收法规,合理规避税收风险,降低税务成本。
三、挂靠工程账务的处理流程1. 项目启动阶段在项目启动阶段,需要对挂靠工程的账务进行规划和设计。
主要包括确定财务人员和负责人员、建立账务处理流程和制度、完善数据收集和录入系统等。
2. 成本控制和核算在挂靠工程的实施中,需要做好成本的控制和核算。
主要包括开支审批、费用报销、劳务工资、物资采购、设备租赁等各项成本的核算和管理。
3. 收入核算和费用结算在挂靠工程的实施中,需要对收入进行核算和费用进行结算。
主要包括收款确认、结算凭证、票据核对等各项收入和费用的核算和结算。
4. 账务报表的编制和审核在挂靠工程的实施中,需要定期编制各种账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这些报表需要经过财务人员和领导的审核,确保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5. 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在挂靠工程的实施中,需要加强内部控制,防范账务风险。
主要包括制定会计政策和程序、落实财务授权和职责、建立资金监管和使用制度等。
6. 税务申报和税收管理在挂靠工程的实施中,需要做好税务申报和税收管理。
建筑公司挂靠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公司挂靠业务的财务管理工作,确保公司财务健康稳定,维护公司及挂靠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挂靠业务的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公司挂靠财务管理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实事求是,合法合规;2. 严谨细致,准确及时;3. 强化责任,加强监督;4. 优化流程,提高效率。
第二章财务管理职责第四条财务管理部门负责挂靠业务的财务管理,具体职责如下:1. 负责挂靠业务的财务核算、报表编制、税务申报等工作;2. 负责挂靠业务的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合理使用;3. 负责挂靠业务的成本核算和控制,降低成本,提高效益;4. 负责挂靠业务的财务风险防范,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失;5. 负责挂靠业务的财务信息沟通,及时向挂靠双方提供财务报告。
第五条财务管理部门应设立专门人员负责挂靠业务的财务管理,具体职责如下:1. 负责挂靠业务的会计核算,包括凭证填制、账簿登记、报表编制等;2. 负责挂靠业务的资金管理,包括资金收付、结算、划拨等;3. 负责挂靠业务的成本核算和控制,包括成本归集、成本分析等;4. 负责挂靠业务的税务申报,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5. 负责挂靠业务的财务风险防范,包括内部控制、风险预警等。
第三章财务管理流程第六条挂靠业务财务管理流程如下:1. 资金筹措:根据挂靠业务需求,通过银行贷款、股东借款等方式筹集资金;2. 资金使用:严格按照挂靠业务计划使用资金,确保资金安全、合理使用;3. 成本核算:对挂靠业务发生的各项费用进行归集、核算,定期进行成本分析;4. 财务报告:定期编制挂靠业务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5. 税务申报:按时向税务机关申报挂靠业务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6. 财务风险防范:对挂靠业务进行风险评估,制定风险防范措施,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失。
第四章监督与考核第七条公司设立财务监督小组,负责对挂靠业务的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
建筑行业挂靠会计分录

建筑行业挂靠会计分录
建筑行业挂靠是指一家企业为了应对市场需求或是节约成本而通过兼并、合作或其他方式,将原本自主经营的业务挂靠在另一家企业名下进行管理。
这种经营模式在建筑行业中比较常见,但是在进行会计处理时需要注意相关的会计凭证和分录,以确保财务报表真实准确。
以下是建筑行业挂靠的会计分录示例:
1. 建筑行业挂靠合同签订阶段
在建筑行业挂靠合同签订阶段,应当根据具体合同内容进行相应的会计分录。
假设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挂靠合同,约定由乙公司管理甲公司的建筑业务。
根据合同约定,甲公司需要向乙公司支付挂靠费用10万元。
会计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成本支出)10万元
贷:银行存款10万元
2. 建筑行业挂靠业务办理阶段
在建筑行业挂靠实际业务办理阶段,应当根据收支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假设乙公司为甲公司进行建筑施工,实际发生成本为8万元。
会计分录如下:
借:在建工程成本8万元
贷:应付账款8万元
3. 建筑行业挂靠结算阶段
在建筑行业挂靠结算阶段,应当根据挂靠合同约定进行会计分录。
假设乙公司完成建筑施工后,甲公司支付挂靠费用2万元给乙公司。
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付账款2万元
贷:银行存款2万元
通过以上三个阶段的会计分录,可以清晰记录建筑行业挂靠所涉及的财务事项,保证会计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建筑行业挂靠的会计处理对企业的财务管理具有重要意义,需要在遵守相关会计准则和法规的前提下,合理、规范地进行记录和处理。
愿以上示例对建筑行业挂靠会计分录有所帮助。
建筑工程项目挂靠财务制度

建筑工程项目挂靠财务制度一、项目财务管理体制建筑工程项目挂靠财务管理体制分为项目公司财务管理和挂靠公司财务管理两个部分。
1. 项目公司财务管理项目公司是承接建筑工程项目的实施单位,其财务管理应遵循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原则,确保项目资金的安全和合规使用。
项目公司财务管理的具体职责包括:(1)编制财务预算和实施计划。
项目公司应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编制财务预算和实施计划,确保项目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充分保障。
(2)项目资金管理和监督。
项目公司应建立健全的资金管理制度,实施项目资金监督和审计,及时发现和纠正资金使用中的问题。
(3)项目成本管理。
项目公司应对项目成本进行预算、控制和分析,确保项目成本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4)项目收支管理。
项目公司应规范项目收支流程,加强对项目款项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资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性。
(5)项目备案和报表编制。
项目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完成项目备案手续和报表编制工作,确保项目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及时性。
2. 挂靠公司财务管理挂靠公司是项目公司的合作伙伴,负责提供挂靠服务和支持。
挂靠公司财务管理应遵循商业合作原则,确保项目资金的安全和合规运作。
挂靠公司财务管理的具体职责包括:(1)接收和管理项目款项。
挂靠公司应建立专门账户接收和管理项目款项,确保项目资金的安全和稳定。
(2)提供资金支持和服务。
挂靠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项目所需的资金支持和服务,确保项目的正常运作和顺利完成。
(3)项目款项使用监督。
挂靠公司应对项目款项的使用进行监督和审计,确保款项的合理使用和项目的顺利实施。
(4)报表编制和备案工作。
挂靠公司应根据项目要求完成相关报表的编制和备案工作,确保项目资金的透明度和合规性。
二、财务审计和监督建筑工程项目挂靠财务制度实施过程中,财务审计和监督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项目公司应委托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财务进行定期审计,以确保项目资金的安全和合规性。
挂靠公司也应对项目款项的使用进行监督和审计,确保项目款项的合理使用和有效管理。
建筑施工企业挂靠经营的会计如何处理

建筑施工企业挂靠经营的会计如何处理挂靠就是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或者是低资质的建筑企业借用高资质企业的名义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进行施工的违法行为。
挂靠一般具有如下特点:挂靠人没有施工资质,或者不具备与建设项目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被挂靠的施工企业具有与建设项目的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证书,但缺乏承揽工程项目的手段和能力;挂靠人向被挂靠的施工企业交纳一定数额的“管理费”,而被挂靠的企业也只是以企业的名义,代为办理招投标手续、签订施工合同。
挂靠经营使得被挂靠企业存在下面的风险:出借资质企业面临承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的风险。
,一旦挂靠单位出现合同违约,比如,工程质量问题,工期延误问题等,被挂靠企业要首先向发包方承担违约责任;出借资质企业面临承担实际施工人所拖欠人工费、材料款和机械设备租赁费的风险;一旦发包方得知工程不是承包人实际施工,而工程实际施工人没有资质,或者资质不符,可以请求法院按照实际施工人的资质取费,结算工程款;如果实际施工人没有资质,发包方可以请求仅支付工程价款的直接费;如果合同中约定了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违约责任,发包方当然可以依约主张权利;如果挂靠纠纷诉至法院,挂靠协议中约定的挂靠费,依法应当罚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还可以对出借资质的企业进行罚款,降低直至取消资质的行政处罚。
尽管目前的法律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挂靠经营是一种违法的行为,对于被挂靠企业存在非常大的风险,但是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工程招投标等不规范现象还比较多,企业为了生存,使得建筑施工企业挂靠经营是现阶段建筑业市场的一种普遍存在的现象,本文的目的不是讨论这种经营活动的违法性问题,主要是探讨挂靠经营的会计处理问题。
二、挂靠经营的会计处理值得说明的是,对于挂靠经营的企业,存在着挂靠企业以现金形式向被挂靠企业支付挂靠管理费的方式,被挂靠企业将收到的挂靠管理费作为小金库管理,不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这种形式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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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项内容全面分析:建筑企业挂靠工程的会计核算及2017-10-24一、会计核算的原则建筑企业挂靠业务的会计核算的原则是:(1)以被挂靠方为会计核算主体,不能以挂靠方为会计核算主体。
(2)将挂靠方看成是被挂靠方的一个项目部。
二、具体的会计核算流程建筑企业挂靠工程的会计核算(以被挂靠方为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为例)具体分析如下:第一,被挂靠方项目部专属账户收到挂靠方存入的购买建筑材料,特别是购买主材和设备垫资款时:借:银行存款-(项目部专属账户名称)贷:其他应付款-(挂靠人名字)特别提醒:财税2016 36的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根据以上税收政策规定,自然人无息借款给公司不视同销售,不缴纳利息的增值税。
因此,挂靠人将垫资存入项目部专属账户,可以无利息的借款,不征收增值税。
第二,被挂靠方收到业主预付工程款时的账务处理如下:《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四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3、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五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七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八条第(三)项,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出示以下资料:(一)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二)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三)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六条的规定,如果被挂靠方是总承包方,而且发生分包时,被挂靠方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备注栏必须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十二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本办法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第一条的规定,建筑企业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因此,根据以上政策规定,被挂靠方在建筑企业在工程所在地国税局预交增值税时,挂靠方先垫资以被挂靠方的名义在工程所在地国税局预交增值税,并根据预交的增值税作为计税依据计算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在工程所在地地税局申报交纳。
挂靠方凭工程所在地国税局预交税款凭证,和工程所地地税局缴纳的附加税费凭证,回被挂靠方财务部进行报销。
被挂靠方的账务处理如下:(1)预缴增值税时的账务处理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一般计税时:应预缴税款=预收账款÷(1+11%)×2%;简易计税时:应预缴税款=预收账款÷(1+3%)×3%]贷:内部往来——挂靠人名字(2)挂靠人贷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时的账务处理借:税金及附加贷:内部往来——挂靠人名字(3)挂靠人凭预缴税款凭证回被挂靠方财务部报销时:借:内部往来——挂靠人名字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被挂靠方月未结转时: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第三,以被挂靠方名义采购建筑材料时,被挂靠方的账务处理:被挂靠方的财务部必须审核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与材料或设备供应商签订的采购合同(该采购合同必须是被挂靠方备案的而且用被挂靠方统一版本格式的采购合同)、被挂靠方账户付给供应商的资金付款凭证、挂靠项目所在工地经挂靠方和供应商双方签字的验货确认清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四者都无误的情况下,根据财会[2016]22号文件的规定,账务处理如下:(1)当从一般纳税人供应商采购材料,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进行网上认证的情况下。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材料费用)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票据(2)当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认证后,账务处理如下: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贷: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3)当从小规模纳税人供应商采购材料,获得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材料费用)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票据(4)如果被挂靠方与发包方承包的建筑施工合同签订的是甲供材合同,而且合同中约定被挂靠方(总承包方)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情况下。
依照税法规定,采购建筑材料只能获得增值普通发票,而不能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果采购建筑材料只能获得增值普通发票,则被挂靠方的账务如下: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材料费用)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票据如果采购建筑材料只能获得增值普通发票,而恰恰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没有网上认证时,则被挂靠方的账务如下: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材料费用)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票据经过认证后的账务处理: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财会[2016]22号文件第二条第2款规定: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账务处理。
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进项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经税务机关认证后,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基于此规定,该被挂靠方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认证后,将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转出处理,账务处理如下: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材料费用)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第四、以被挂靠方名义采购建筑材料时,材料等已验收且已经付款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被挂靠方的账务处理: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材料费用)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按未来可抵扣的增值税额)贷:银行存款待取得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认证后,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第五、以被挂靠方名义采购建筑材料时,材料等已验收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未付款的,被挂靠方的账务处理:财会[2016]22号文件第二条第4款规定:货物等已验收入库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账务处理。
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货物等已到达并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未付款的,应在月末按货物清单或相关合同协议上的价格暂估入账,不需要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暂估入账。
下月初,用红字冲销原暂估入账金额,待取得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认证后,按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的金额,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金额,贷记“应付账款”等科目。
基于此规定,被挂靠方的账务处理如下:(1)在月末按货物清单或相关合同协议上的价格暂估入账,不需要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暂估入账。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材料费用)贷:应付账款/应付票据(2)下月初,用红字冲销原暂估入账金额,待取得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认证后。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材料费用)(红字)贷:应付账款/应付票据(红字)同时蓝字: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材料费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票据第六,每月给自然人挂靠方计提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时:(1)预提自然人挂靠人工资、社会保险和代扣的个税时时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自然人挂靠方工资)贷:应付职工薪酬——自然人挂靠方税后工资其他应付款——应付自然人挂靠方社会保险费应交税费——应代扣自然人挂靠方个人所得税(2)将自然人挂靠人的税后工资结转到“其他应付款”时:借:应付职工薪酬——自然人挂靠方税后工资贷:其他应付款——自然人挂靠方税后工资特别提醒:由于自然人挂靠人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是要作为今后挂靠方实现的工程利润中扣除的,因此,前期不给自然人挂靠人发工资,只是在会计上进行计提,每月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同时将税后工资结转到“其他应付款——自然人挂靠方税后工资”会计科目。
等到提利润时,可以将多月工资一次性发放,不再扣缴个人所得税。
但是必须在每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的5月31日前发放给自然人挂靠方,否则,根据国税函[2009]3号文件的规定,自然人挂靠方的工资成本不可以在被挂靠方的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3)当被挂靠方给自然人挂靠方支付未发的税后工资时:借:其他应付款——自然人挂靠方税后工资贷:银行存款第七、被挂靠方向劳务分包方支付劳务款的账务处理被挂靠方对劳务分包人的劳务进度款支付分两次进行,第一次支付的金额为劳务进度结算款的80%。
剩余的20%支付时间为第一次支付款到账后,劳务分包人首先用于支付所有农民工工资,被挂靠方收到劳务分包人提供经农民工本人签字加按手印并由劳务分包方负责人签字的工资发放表或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清单的复印件和农民工身份证复印件给被挂靠方后,并由挂靠方管理人员在工程项目所在地工区醒目处张贴公示,5日后未接到任何投诉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