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虚拟财产属性分析

合集下载

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权利保护

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权利保护

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权利保护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和特征虚拟性:网络虚拟财产并非现实世界中的实物,而是通过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生成的数字化产品。

这些虚拟财产在现实世界中没有实体形态,只存在于网络空间中。

非物质性:网络虚拟财产不是以物质形式存在的,而是以信息的形式存在。

这使得网络虚拟财产的获取、传输和使用更加便捷高效。

可复制性:网络虚拟财产可以通过复制、传播等技术手段迅速扩散,从而实现价值的快速传递和增值。

一款热门游戏的虚拟道具可以在短时间内被大量玩家购买和使用,从而带动游戏经济的发展。

稀缺性:由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生产成本较低,且不受地域限制,导致其供应量往往无法满足市场需求。

这使得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一定的稀缺性,从而影响其价值。

交易性:网络虚拟财产可以通过在线交易平台进行买卖交易,与其他现实世界的有形商品一样具有交换价值。

这种交易性使得网络虚拟财产成为了一种独立的经济形态。

法律保护:随着网络虚拟财产的普及和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开始关注其法律属性和权利保护问题。

许多国家已经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保护和管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

1. 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及分类虚拟货币:如比特币、以太坊等,是由网络平台发行和管理的数字货币,具有一定的价值和流通性。

游戏装备:包括游戏中的角色、道具、装备等,这些虚拟物品通常需要玩家投入大量时间和精力才能获得,具有一定的稀缺性和价值。

虚拟服务:如虚拟现实体验、在线教育、虚拟社交等,这些服务通过网络平台提供给用户,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和消费需求。

其他虚拟商品和服务:如虚拟艺术品、虚拟土地、虚拟股票等,这些商品和服务同样是基于网络环境产生的具有一定价值的产物。

2. 网络虚拟财产的特征和表现形式可复制性:网络虚拟财产可以被无限次地复制、传播和分享,这使得其具有很高的可复制性。

稀缺性:网络虚拟财产的产生需要消耗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资源,因此其数量有限,具有一定的稀缺性。

浅析虚拟财产的权利属性与保护对策

浅析虚拟财产的权利属性与保护对策

浅析虚拟财产的权利属性与保护对策虚拟财产是指由计算机程序生成的数字化资产,包括虚拟货币、虚拟物品、以及在虚拟世界中拥有的各类权益。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虚拟财产在人们的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由于其特殊的属性,其权利与保护对策也变得异常重要。

本文将从虚拟财产的权利属性与保护对策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虚拟财产的权利属性1.1 完全数字化虚拟财产是通过计算机程序生成的数字化资产,其所有权和交易记录均存储在区块链等数据技术中,因此具有完全数字化的属性。

这一特点使得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变得更加虚拟化,往往只能通过密码或者数字私钥来确认。

1.2 可复制性虚拟财产相较于传统财产具有更强的可复制性,因为其存储形式是数据,可以轻易地进行复制和传播。

这也导致了虚拟财产的盗版和侵权问题相对更为严重。

虚拟财产的交易和使用并不受地域的限制,因为其存在于互联网之上,可以轻松地跨国进行交易和使用。

这也为其权利保护带来了更大的挑战,因为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不尽相同。

二、虚拟财产的保护对策2.1 加强技术安全保障针对虚拟财产可复制和数字化的特点,加强技术安全保障是必不可少的。

首先是加密技术的应用,通过密码学技术对虚拟财产信息进行加密存储,提高其安全性;其次是区块链技术的应用,通过分布式账本的方式实现虚拟财产交易的不可篡改性,提高其透明度和安全性。

2.2 设立专门的虚拟财产权利保护机构针对虚拟财产的特殊性,建立专门的虚拟财产权利保护机构是非常必要的。

这样的机构可以负责监督和管理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归属和交易记录,同时也可以负责解决虚拟财产的侵权纠纷,保障虚拟财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2.3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随着虚拟财产的不断发展,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是保护虚拟财产权益的必要手段。

这包括对虚拟财产的所有权确认、交易记录的有效性确认以及侵权行为的处罚和追究等方面,为虚拟财产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2.4 强化国际合作由于虚拟财产的可跨界性,其保护对策也需要依托国际合作来进行。

网络虚拟财产研究

网络虚拟财产研究

网络虚拟财产研究网络虚拟财产研究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网络虚拟财产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的一部分。

从电子游戏中的虚拟货币到电子商务平台中的积分,网络虚拟财产的种类不胜枚举。

这些虚拟财产在现实世界中并没有实际的价值,但却在网络世界中拥有巨大的影响力。

因此,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研究变得非常重要。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探讨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特点、发展趋势以及相关问题。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与特点网络虚拟财产是指在互联网上的虚拟平台中产生、流通和交易的一种数字化财产。

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虚拟性:网络虚拟财产是由数字化技术创造出来的,本身并没有实际的物质形态。

它仅存在于虚拟的网络世界中,没有实体性质。

2. 价值属性:虽然网络虚拟财产在现实世界中没有实际价值,但在网络世界中它具有一定的价值。

这是因为它可以在虚拟平台上进行交易、流通和消费,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

3. 可拥有性:网络虚拟财产可以被个人或团体所有和控制,在虚拟平台中享有相应的权益。

例如,电子游戏中的虚拟货币可以被玩家拥有并用于购买游戏内的道具。

4. 可转让性:网络虚拟财产可以在虚拟平台上进行交易和转让。

这使得虚拟财产可以成为一种投资方式,个人可以通过购买和出售虚拟财产来获取收益。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发展趋势随着技术的进步,网络虚拟财产在未来将会呈现以下几个发展趋势:1. 多元化:随着虚拟平台的增多和类型的增加,网络虚拟财产将会更加多元化。

未来可能会出现更多种类的虚拟货币和虚拟商品,满足不同用户的需求。

2. 法律化:目前,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仍然不明确。

然而,随着虚拟财产的影响力不断增强,未来将有必要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保护用户的权益和维护网络秩序。

3. 金融化:网络虚拟财产被越来越多的人认可和使用,未来可能会与实体金融体系融合。

虚拟财产可以作为一种替代货币,用于购买实际商品和服务,甚至用于投资和理财。

4. 社交化:网络虚拟财产不仅仅是一种财务工具,还具有社交属性。

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民事法益属性

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民事法益属性

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民事法益属性1. 引言1.1 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网络虚拟财产指的是在网络空间中产生的虚拟财产,例如虚拟货币、虚拟物品、游戏币等。

这些财产并非实物形态存在,但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和交易性质。

网络虚拟财产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而出现的,随着网络经济的蓬勃发展,网络虚拟财产在人们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网络虚拟财产与传统财产相比,具有一定的数字化、虚拟化特点,其交易方式也更加便捷灵活。

在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中,重点在于其虚拟性和网络属性。

虚拟性表明其并非实物实体,而是一种数字化表示;网络属性意味着其存在于网络空间中,受网络规则和法律约束。

网络虚拟财产是指在网络环境下产生的具有经济价值的虚拟资产,是一种数字化、虚拟化的财产形态。

随着网络经济的快速发展,网络虚拟财产已经成为网络空间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和拓展财富领域具有重要意义。

1.2 网络虚拟财产的特点网络虚拟财产的特点主要包括数字化、虚拟化、流动性强、跨界性、非标准化等方面。

网络虚拟财产是一种数字化的财产,存在于网络世界中,具有虚拟性和数字化的特点。

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虚拟化的属性,不同于传统实物财产,其存在形式是虚拟的,无法触及或实际占有。

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较强的流动性,可以在不同网络环境中自由流通,实现价值的转移与交换。

网络虚拟财产的跨界性较强,不受国界或地域限制,可以在全球范围内进行交易和流通。

网络虚拟财产通常是非标准化的,其价值和规则往往由网络平台或参与者共同约定,不同于传统财产的标准化规范。

这些特点使得网络虚拟财产在现代网络经济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也给其民事法益属性带来了独特的挑战和机遇。

1.3 网络虚拟财产的重要性网络虚拟财产的重要性在于它在当代社会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人们在网络中产生和交易的虚拟财产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经济形式。

网络虚拟财产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网络虚拟财产推动了数字经济的发展。

浅析虚拟财产的权利属性与保护对策

浅析虚拟财产的权利属性与保护对策

浅析虚拟财产的权利属性与保护对策随着互联网和数字化经济的发展,虚拟财产的概念日益受到关注。

虚拟财产是指在网络环境下产生的、具有经济价值且可以转让的资产,如虚拟货币、游戏道具、数字版权等。

虚拟财产的出现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便利,但同时也衍生出了一系列的权利纠纷和保护难题。

本文将从虚拟财产的权利属性和保护对策两个方面对虚拟财产进行浅析。

一、虚拟财产的权利属性虚拟财产的权利属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经济属性虚拟财产具有经济价值,可以通过交易获取或转让。

游戏玩家可以花费一定的金额购买游戏内的虚拟道具,然后可以出售给其他玩家获取收益。

又虚拟货币如比特币、以太坊等也可以进行交易和投资,具有一定的投机和保值功能。

2.知识产权属性虚拟财产中的数字版权、虚拟游戏角色造型、游戏中的音乐作品等,涉及到知识产权的保护。

这些作品的创作者应当享有知识产权,对其作品的使用和转让应当获得相应的授权和报酬。

在虚拟财产的交易和使用过程中,需重视知识产权保护。

3.使用属性购买虚拟财产的用户有权在相应的平台或环境下使用和转让虚拟财产。

在游戏中获得的虚拟道具可以用于提升角色实力或者美化角色形象,这是游戏玩家的使用权利。

二、虚拟财产的保护对策针对虚拟财产的权利属性,有必要采取一些保护对策,维护购买者的权益,保障虚拟财产的合法权利。

1.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针对虚拟财产的交易和知识产权问题,国家应当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和交易规则。

这样可以有效遏制虚拟财产领域的侵权行为,维护虚拟财产的合法权益。

2.加强平台管理对于虚拟财产交易平台,应当加强管理,规范交易行为,保障用户的交易安全和权益。

平台应当加强对虚拟财产的版权保护,防止盗版和侵权行为的发生。

3.完善用户协议对于虚拟财产的使用和交易,平台应当制定明确的用户协议,包括对虚拟财产的规定、交易规则、知识产权保护等内容。

用户在使用虚拟财产时,应当遵守相关的用户协议,否则将可能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浅议网络虚拟财产权的属性

浅议网络虚拟财产权的属性

浅议网络虚拟财产权的属性
网络虚拟财产权是指在网络虚拟社区中的用户拥有的、与虚拟
社区相关的一切权益。

由于网络虚拟财产通常并非具有实物形态的
财产,其属性与传统的财产权有所不同,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 可变性:网络虚拟财产的具体形态和数量可以随着虚拟社区
的发展和变化而变化,因此其价值和权益也随之变化。

2. 可移动性:网络虚拟财产通常可以在不同虚拟社区之间转移,因此具有较大的地理和空间范围。

3. 可分割性:网络虚拟财产可以根据其性质和使用情况进行分割,例如在虚拟游戏中拥有多个道具或装备。

4. 容易被模拟或复制:由于其数字化特点,网络虚拟财产容易
被模拟和复制,可能导致网络虚拟财产的真伪难以判断。

5. 善意信赖原则: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通常依靠虚拟社区中用
户的信任和认可,因此必须考虑善意信赖原则的适用。

总之,网络虚拟财产权的属性是比较复杂和特殊的,需要针对
其特点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和管理措施,在保护用户权益的同时,
促进虚拟社区的健康发展。

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

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

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虚拟财产是指在网络空间中产生的具有经济价值的虚拟资产,它们可以是虚拟货币、虚拟道具、虚拟商业以及其他具有交易属性和使用功能的网上资源。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网络经济的发展,网络虚拟财产逐渐成为现实生活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

然而,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却一直备受争议。

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首先体现在所有权的问题上。

虽然虚拟财产并不存在于物质空间中,但作为一种具有经济价值和交易属性的资产,它们应当享有所有权的保护。

因此,在虚拟财产的交易中,买卖双方应当遵循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明确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归属,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其次,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还表现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上。

很多虚拟财产是通过创作和劳动获得的,因此具有原创性和独创性。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创作者应当享有著作权的保护,他们有权决定自己的作品是否被他人使用、复制和传播。

同时,对于其他人非法复制和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还体现在合同关系的约束上。

虚拟财产的交易往往需要通过网络平台进行,买卖双方通过网络协商并达成买卖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网络虚拟财产的买卖合同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同时,网络平台作为交易的中介方,也应当履行其合同责任,保障交易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此外,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还体现在犯罪行为的打击上。

由于虚拟财产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因此它们同样面临着各种犯罪行为的威胁,如网络窃取、盗版、诈骗等行为。

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这些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予以打击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并且,针对网络虚拟财产犯罪的特点,应当进一步完善网络犯罪的立法和打击手段。

然而,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也面临着一些困扰。

首先是确定法律责任的难题。

由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很多时候很难界定其权利的发生和法律责任的承担。

其次是跨国交易和争议解决的问题。

网络虚拟财产的交易往往跨越国际边界,涉及到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争议解决的难度加大。

浅析虚拟财产的权利属性与保护对策

浅析虚拟财产的权利属性与保护对策

浅析虚拟财产的权利属性与保护对策虚拟财产是指以数字形式存在,能够在网络空间中流通和存储的财产,如虚拟货币、虚拟商品、游戏道具等。

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虚拟财产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虚拟财产的权利属性和保护问题备受关注。

本文将从虚拟财产的权利属性和保护对策两个方面进行浅析。

一、虚拟财产的权利属性虚拟财产的权利属性是指虚拟财产所具有的权利和利益,主要包括使用权、转让权、处分权和收益权等。

虚拟财产的权利属性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以确保用户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1. 使用权虚拟财产的使用权是指用户对虚拟财产进行使用和享有相应权益的权利。

在游戏中购买的道具、装备等虚拟物品,用户享有使用权,并通过使用权获得相应的游戏体验和乐趣。

2. 转让权虚拟财产的转让权是指用户可以通过交易等行为将虚拟财产转让给他人的权利。

这种转让权的存在使得虚拟财产成为一种具有交易属性的资产,用户可以通过在虚拟世界中进行交易获得收益。

3. 处分权虚拟财产的处分权是指用户可以对自己拥有的虚拟财产进行处分的权利,包括出售、交换、赠与等行为。

这种处分权使得用户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和意愿对虚拟财产进行自由处置。

4. 收益权虚拟财产的收益权是指用户可以通过拥有虚拟财产而获得相应的收益和利益的权利。

用户可以通过在游戏中拥有稀有道具或装备而获得其他玩家的认可和赞赏。

二、虚拟财产的保护对策虚拟财产的权利属性需要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以确保用户的权益不受侵犯。

针对虚拟财产的保护对策主要包括完善的法律保护体系、技术手段保护和用户教育等方面。

1. 完善的法律保护体系针对虚拟财产的特殊性,需要建立完善的法律保护体系。

首先是要对虚拟财产的权利属性进行明确规定,明确用户对虚拟财产所拥有的权利和义务。

其次是要建立健全的维权机制,确保用户在权益受到侵犯时能够及时得到维护和赔偿。

还需要建立起对虚拟财产交易的监管机制,规范和管理虚拟财产交易市场。

2. 技术手段保护为了保护虚拟财产的安全和合法性,需要通过技术手段加强保护。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网络虚拟财产属性分析内容摘要:随着网络经济的迅速发展,出现大量的关于虚拟财产的纠纷,由于在法学视野中,网络虚拟财产不仅很难纳入任何一个部门法,甚至很难依据现有的任何法律理论、原则、法条来有效处理。

因此迫切需要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属性做一科学分析。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属性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网络游戏已经成为中国寻常网民的重要娱乐活动之一。

目前,在中国约3000 万网络游戏玩家参与的百余款网络游戏中,需求惊人的虚拟物品在游戏者间、游戏者和服务商间进行着交易,其价格从数十元到上万元不等。

面对如此广阔的市场前景,以网络游戏为代表的网络经济所孕育的虚拟财产也开始浮出水面。

与此相伴的是大量关于虚拟财产纠纷的出现,因这种特殊性质的财产而发生法律纠纷,甚至刑事犯罪随着市场的扩大逐渐增多。

由于法律的相对滞后,我国目前并未针对相关问题制定明确的法律规范予以调整。

网络虚拟财产到底是不是财产?它的法律属性又是如何?应该建立怎样的司法救济体系对其进行保护?这一系列法律问题的解决将直接影响到今后相关法规的制定,因而对网络虚拟财产加以讨论具有深刻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网络虚拟财产有两层意思:其一,虽然不是真的;其二,但因其表现或效果如同真的而可以视为(或可充当为)真的。

第一层意思是从属,第二层意思才是主要的结论。

所以可以将“虚拟财产”理解为“非真,但如同真的财产”。

根据现有的实际情况,可以将网络虚拟财产分为两大类:第一类即为本文焦点的网络游戏中的“角色”、“武器”、“装备”、“金钱”等虚拟财产。

另一类则为除了网络游戏之外的其他虚拟财产,如网上社区里的帐号、等级、头衔、金钱以及电子信箱、QQ号码等。

之所以如此划分,并非因为它们之间有什么本质上的区别。

只是考虑到从实践来看,第一类虚拟财产成为现在矛盾的焦点,并且其具有虚拟财产的代表性。

本文主要讨论第一种虚拟财产。

网络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分析网络虚拟财产能否真正成为法律意义上的财产是讨论和解决虚拟财产诸多法律问题的关键。

网络虚拟财产是否具有财产性,是其能否受法律保护的先决条件。

法律并非对所有物品都进行保护,因为罗马法—开始便已确立只有具有经济价值,能够成财富的物品才能受法律的保护。

非财富性质的物品不能成为法律上的物。

就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即网络虚拟财产是否属于法律上的财产,目前存在肯定论和否定论两种观点。

肯定的观点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是财产。

否定论者如网易公司的游戏市场总监黄华说:“游戏不是劳动,是娱乐。

所以在网络游戏里,其实没有虚拟财产这回事。

游戏的所有装备、金钱都是游戏设计者设计好的,按照一定的规律隐藏在游戏中,玩家只不过是按照游戏的玩法找到这些装备,是游戏资源的再分配而已。

所以很明显,这些所谓的虚拟财产,都是属于游戏开发者的,就像一个软件一样,著作权是属于软件开发者的。

玩家只是游戏的使用者和体验者”。

他们认为,虚拟财产是一系列由数字0和1组成的二进制电子信号,并通过计算机及网络系统以图像、声音等方式呈现在用户面前,其本质上正如其名,是“虚拟的”;虚拟财产只是特定游戏中的内容信息,如同在比赛中取得的分数,其本身不具有价值;虚拟财产没有普遍的价值。

对于玩家来讲,也许它值千金,但对于非玩家来说,却一文不值。

而且,虚拟财产如果离开特定的游戏环境,同样无价值可言;虚拟财产无法回收。

当游戏服务器关闭时,玩家是没有办法将游戏中的虚拟财产回收的,因为网络服务商不会拿现金回收自己曾经卖出的虚拟财产。

在无法回收的情况下说虚拟财产是真实的财产没有实际意义;虚拟财产不是玩家劳动创造的,也不是玩家通过劳动获得的。

网络游戏活动是一种纯粹的娱乐休闲活动,而不是经济学意义上产生价值的劳动。

虚拟财产早就存在于游戏中,玩到一定阶段自然会出现;虚拟财产的产生并不意味着社会总财富的增加,虚拟财产的消灭也并不意味着社会总财富的减少,其总和不能纳入每年的GDP,所以不属于财产;承认虚拟财产是财产,只会让玩家追逐利益,而不利于发展健康的游戏文化。

笔者认为若要回答虚拟财产是否具有财产属性的问题,就首先要回答何谓“财产”,即要对财产的概念作出阐述。

李宜琛先生在《民法总则》中指出:“财产是指具有经济价值且依一定的目的而结合的权利义务的总体”。

无论是有体物还是智力成果或者利益,要成为财产,都须具备价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可流转性等基本属性。

(一)财产需具有价值性任何事物要成为财产首先要对人有用,能够满足人的物质或精神需要,具有使用价值。

网络虚拟财产具有经济价值。

一款网络游戏开发出来时,其经济价值只体现在开发者所付出的智力劳动成果上,随着该款网络游戏玩家的逐渐增多和对该游戏中游戏装备、游戏币等虚拟物品的需求,其经济价值将会不断地攀升。

对于广大网络游戏玩家来讲,获取网络游戏中的游戏装备和游戏币等虚拟财产的方法主要有三种途径:直接用货币向网络游戏运营商购买而获取;付出注册、上网费用后,通过完成游戏中一定的任务、自行打造或练级后而获取;直接用现金向其他网络游戏玩家购买而获取。

由此可见,网络游戏中游戏装备等虚拟财产的产生和获得,不仅让广大网络游戏玩家付出了时间、知识和精力,还需直接付出金钱,体现了经济价值。

(二)财产需具有稀缺性稀缺性的来源并不仅仅只是自然资源的有限性,而且包括法律的设定。

虚拟财产是具有稀缺性的。

本文把重心放到虚拟财产的主要表现形式——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上来观察。

每一款网络游戏都有其运行的规则,玩家获得虚拟财产必须合乎此规则。

总的来看,玩家在游戏中可以通过如下方式获得虚拟财产:一是在游戏本身过程中获得。

包括打怪按一定机率掉落后拾得,完成NPC交给的任务后作为相应报酬得到,在游戏环境中采集得到;二是玩家通过真实货币向游戏运营商购买而得到。

至于玩家之间进行的虚拟财产交易,实际上属于继受取得,从最终来源上说仍然不外乎上述两种获得方式。

由此不难看出,不论是打怪、完成任务还是采集,虚拟财产的获得都需要付出一定的劳动,或是支付一定之对价,并非如空气般取之不尽,用之不竭,且俯仰皆是,随处可得,满足稀缺性标准。

(三)财产要能够流转通过交易的方式予以流通为民法财产权与人身权客体的根本区别标准。

正因为财产具有效用且稀缺,所以人们赋予其价值,在市场中进行流转,财产的法律地位才得以最终确立。

虚拟财产可以交易,并在玩家之间自由流转。

这已是不争的事实,它是现实交易在网络条件下的一种反映,其背后仍是真金白银的交易,只是代表的符号由现实的货币变成了相应游戏中的点数、游戏币。

法律从未禁止过虚拟财产的买卖,实际上虚拟财产的买卖也一直大量存在着并且形成了一定的市场规模。

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分析(一)虚拟财产法律属性的不同观点物权说。

这种观点认为,虚拟财产可以作为物权的客体,其性质就是特殊物。

虽然传统的物权理论认为物权的客体应占有一定的空间并有形地存在,应当具有有形性和独立性的特征,但是随着社会经济和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物的范围早已不限制在有形、有体的范围内,只要具有法律上的排它支配可能性或管理的可能性,都可以认定为物。

债权说。

该学说认为游戏运营商与玩家是从一种服务合同的关系出发,虚拟财产的本质是一种债权性权利,应受法律的保护。

在这种服务合同关系中,服务提供者提供符合法定或约定的质量、数量、期限等要求的服务。

玩家接受服务并支付相应款项,其中游戏本身和游戏中的各种辅助功能都是运营商提供服务的一部分。

知识产权说。

该学说主张虚拟财产是智力成果,认为由于虚拟财产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可复制性以及需要载体,所以应该将其视为知识产权中的著作权来保护。

(二)观点辨析笔者认为,首先,将虚拟财产性质界定为物权的观点不妥。

物权本质上是一种支配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

物权的作用是保障权利人能够不通过他人而对标的物全面支配或定限支配,也不需要任何中介和他人行为的介入,从而直接享受物的利益。

但是在网络游戏中,玩家要实现其虚拟财产的权利内容却恰恰要求服务商的积极配合,并且要求的对象只能是特定的服务商。

所谓的存储在网络服务器中的各种数据和资料实际上并不能反映出虚拟财产的内容及价值,即其不能算是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它就是用一种形式表现出来的一组数据,这些数据在电脑游戏这个软件里面运行的时候,可能是起到了某种作用,本身独立出来,没有任何意义。

存储在网络服务器中的各种数据和资料形式是单一的,但其承载的的虚拟物的价值却相差很多。

这具体表现在,对于玩家价值不等的虚拟物在公司眼中是同等的数据,这样就无法保障玩家的合法权益。

在实质上虚拟物品是一种观念的存在,直接作为法律上的物不妥当。

其次,将虚拟财产定性为债权的观点也颇为不妥。

债权是一种请求权,它的内容即是请求债务人为一定的积极行为;而虚拟财产的主体行使自己对虚拟财产的权利,即为占有、使用、转让等具体行为时,并不要求运营商为一定之相应的积极行为。

他们实现对虚拟财产的权利的行为只是在具体的网络环境中按照程序预先设定的规则与计算机网络这一不具民事主体地位的人工智能系统进行互动。

虚拟财产本身并不是一种债权,尽管享受运营商的服务是一种债权。

用户与运营商之间签订的协议是为用户实现其对虚拟财产的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前者是后者的工具和手段,而不是相反。

再次,网络虚拟财产并不是一种知识产权,根据法律规定,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三种,在三者中,与网络虚拟财产最为接近的就是著作权了。

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应具备如下特征:作品的范围属于文学、艺术、科学、工程技术领域内的创作作品;具有独创性;以某种法定形式表达出来,可以被复制。

根据以上的特征,由于网络虚拟财产只是作为一组数据而存在,不可能认为其具有独创性,因而不属于著作权的范围,不是知识产权的一种。

综合来看,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定性不能采取单一的传统的财产权分类方法,因为这种财产与传统的财产划分存在着不同,它并非以前存在的任何一种财产类型,而是在现代社会经济、科技、文化条件下,由计算机网络技术催生的一种新型财产。

它的出现,是民事权利客体扩张这一趋势的重要体现。

参考文献:1.杨立新.王中合.论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属性及其基本规则[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4.62.刘德良.论虚拟物品财产权.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 [J],2004.113.于志刚.论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及其刑法保护.政法论坛[J],2003.12。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