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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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41/ 2089—202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在用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锅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文件适用于单台出力65 t/h及以下燃煤锅炉(不含煤粉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燃油、燃气(含燃气直燃机)、燃生物质锅炉(含发电),各种容量的层燃炉、抛煤机炉。

本文件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468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 57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 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 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HJ 533 环境空气和废气氨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 543 固定污染源废气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 8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火力发电及锅炉HJ 836 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HJ 1131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便携式紫外吸收法HJ 1132 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便携式紫外吸收法DB41/T 1327 固定污染源颗粒物、烟气(SO2、NO x)自动监控基站建设技术规范DB41/T 1344 固定污染源颗粒物、烟气(SO2、NO x)自动监控基站运行维护技术规范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DB41/ 2089—2021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10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0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0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01)代替GB13271-91,GWPB 3-19991 范围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锅炉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除煤粉发电锅炉和>45.5MW(65t/h)沸腾、燃油、燃气发电锅炉以外的各种容量和用途的燃烧锅炉、燃油锅炉和燃气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和建成后的排污管理。

使用甘蔗渣、锯未、稻壳、树皮等燃料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执行。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

3 定义3.1 标准状态锅炉烟气在湿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

本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中的数值。

3.2 烟尘初始排放浓度指自锅炉烟气出口处或进入净化装置前的烟尘排放浓度。

3.3 烟尘排放浓度指锅炉烟气经净化装置后的烟尘排放浓度。

未安装净化装置的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即是锅炉烟尘排放浓度,其数值也相同。

3.4 自然通风锅炉自然通风是利用烟囱内、外湿度不同所产生的压力差,将空气吸入炉膛参与燃烧,把燃烧产物排向大气的一种通风方式。

这种不采用鼓、引风机机械通风的锅炉,称之为自然通风锅炉。

3.5 收到基灰分以收到状态的煤为基准,测定的灰分含量,曾称“应用基灰分”,用“Aar”表示。

3.6 过量空气系数燃料燃烧时实际空气需要量与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用“α”表示。

4 技术内容4.1 适用区域划分类别本标准中的一类区和二、三类区系指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所规定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分类区域。

本标准中的“两控区”系指《国务院关于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有关问题的批复》中所划定的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的范围。

最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最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最新锅炉⼤⽓污染物排放标准最新锅炉⼤⽓污染物排放标准1.范围本标准适⽤于各种容量的⽤于⽣活和⽣产的燃煤、燃油、燃⽓热⽔锅炉、蒸汽锅炉和热载体炉,除煤粉发电锅炉外的单台出⼒不⼤于45.5MW(65t/h)的燃煤、燃油、燃⽣物质的发电锅炉。

本标准按时间段规定了锅炉烟⽓中烟尘、⼆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最⾼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和烟⽓⿊度限值。

适⽤于现有锅炉的排放管理,以及锅炉建设项⽬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环境保护竣⼯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污管理。

采⽤型煤、⽔煤浆、⽯油焦、⽣物质燃料(⽢蔗渣、锯末、秸秆、树⽪等)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污染物排放浓度执⾏。

其他新型替代燃料根据其形态参照本标准相应形态燃料的最严格限值执⾏。

本标准不适⽤于各种容量的以⽣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2 规范性引⽤⽂件下列⽂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即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期的引⽤⽂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于本标准,然⽽⿎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研究是否可使⽤这些⽂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期的引⽤⽂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于本⽂件。

GB 5468 锅炉烟尘测试⽅法GB 13271 锅炉⼤⽓污染物排放标准GB/T 16157固定污染源排⽓中颗粒物测定与⽓态污染物采样⽅法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胺分光光度法HJ/T 55 ⼤⽓污染物⽆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中⼆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中⼆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T 75固定污染源烟⽓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 76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法HJ/T 398-2007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度的测定林格曼烟⽓⿊度图法3 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采⽤下列术语和定义。

3.1标准状态standard condition烟⽓在温度为273K,压⼒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

新建锅炉自2014年7月1日起、10t/h以上在用蒸汽锅炉和7MW以上在用热水锅炉自2015年10月1日、10t/h及以下在用蒸汽锅炉和7MW及以下在用热水锅炉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自2016年7月1日废止。

各地也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的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锅炉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和烟气黑度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以燃煤、燃油和燃气为燃料的单台出力65t/h及以下蒸汽锅炉、各种容量的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各种容量的层燃炉、抛煤机炉。

使用型煤、水煤浆、煤矸石、石油焦、油页岩、生物质成型燃料等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本标准适用于在用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锅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锅炉boiler锅炉是利用燃料燃烧释放的热能或其他热能加热热水或其他工质,以生产规定参数(温度,压力)和品质的蒸汽、热水或其他工质的设备。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_50_658-2016)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_50_658-2016)
附件 4
ICS 13.030 E61 备案号 xxx
DB50
庆 市 地 方 标 准
DB 50/658-2016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s of Air Pollutants for Boiler
(发布稿)
2016-01-22 发布
2016-02-01 实施
重 庆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II
DB 50/658-2016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和 烟气黑度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以燃煤、燃油和燃气为燃料的单台出力65t/h 及以下蒸汽锅炉、各种容量的热水锅炉 及有机热载体锅炉;各种容量的层燃炉、抛煤机炉。使用型煤、水煤浆、煤矸石、石油焦、油页岩、生 物质成型燃料等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本标准适用于在用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以及锅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保护设施设 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 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 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 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468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同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 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HJ 543 固定污染源废气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 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 号)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020157MW以上在用热水锅炉自年年7月1日起、10t/h以上在用蒸汽锅炉和新建锅炉自2014日起执行本标准,1年7月日、10t/h及以下在用蒸汽锅炉和7MW及以下在用热水锅炉自2016月1日废止。

各地也可根据当地环境保17月排放标准》(GB13271-2001)自2016年《锅炉大气污染物护的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锅炉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和烟气黑度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以燃煤、燃油和燃气为燃料的单台出力65t/h及以下蒸汽锅炉、各种容量的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各种容量的层燃炉、抛煤机炉。

使用型煤、水煤浆、煤矸石、石油焦、油页岩、生物质成型燃料等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本标准适用于在用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锅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锅炉boiler锅炉是利用燃料燃烧释放的热能或其他热能加热热水或其他工质,以生产规定参数(温度,压力)和品质的蒸汽、热水或其他工质的设备。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燃煤锅炉 全部区域1200900//
燃轻柴油、煤油锅炉 全部区域700500/400
其它燃料油锅炉全部区域1200900*/400*
燃气锅炉全部区域100100/400
───────────────────────────────────
本标准中的“两控区”是指《国务院关于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有关问题的批复》中所划定的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的范围。
4.2 年限划分
本标准按锅炉建成使用年限分为两个阶段,执行不同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I时段:2000年12月31日前建成使用的锅炉;
Ⅱ时段:2001年1月1日起建成使用的锅炉(含在I时段立项未建成或未运行使用的锅炉和建成使用锅炉中需要扩建、改造的锅炉)。
4.3 锅炉烟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按表1的时段规定执行。
表1 锅炉烟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
───────────────────────────────────
烟尘排放浓度(mg/m3)烟气黑度
锅炉类别 适用区域I时段Ⅱ时段(林格曼黑度,级)
───────────────────────────────────
自然通风锅炉一类区100801
燃(〈0.7MW 1t/h )二、三类区150120
煤─────────────────────────────────
锅 一类区10080
炉其它锅炉二类区2502001
三类区350250
───────────────────────────────────
轻柴油、煤油一类区80801
表5 各种锅炉过量空气系数折算值

锅炉烟尘排放标准

锅炉烟尘排放标准

锅炉烟尘排放标准
锅炉烟尘排放标准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烟尘排放限值:根据我国《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燃煤锅炉烟尘排放限值为30mg/m3。

对于特殊地区和特定用途的锅炉,排放限值可能更为严格。

2.脱硫要求:为了控制二氧化硫排放,新建锅炉应执行经济可行的最佳环保技术,脱硫效率应达到75-85%。

在特定条件下,脱硫效率需达到85-90%。

3.氮氧化物排放限制:锅炉烟气中氮氧化物的排放限值根据不同地区和锅炉类型有所差异。

一般而言,氮氧化物排放限值为150mg/m3。

4.排放标准区域划分:锅炉烟尘排放标准根据地区功能划分有所不同。

一般可分为一类区域(如居民区、文化区等)和二类区域(如工业区、农业区等)。

一类区域排放标准相对较严格,二类区域相对较宽松。

5.燃油和燃气锅炉排放标准:燃油和燃气锅炉的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标准与燃煤锅炉类似,但通常较燃煤锅炉排放标准略低。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排放标准可能会随着政策和技术的不断更新而调整。

在实际操作中,还需结合当地环保部门的要求进行排放控制。

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如安装脱硫、脱
硝和除尘设备,以确保锅炉烟气排放符合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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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和烟气黑度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以燃煤、燃油和燃气为燃料的单台出力65t/h及以下蒸汽锅炉、各种容量的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各种容量的层燃炉、抛煤机炉。

使用型煤、水煤浆、煤矸石、石油焦、油页岩、生物质成型燃料等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本标准适用于在用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锅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锅炉boiler
锅炉是利用燃料燃烧释放的热能或其他热能加热热水或其他工质,以生产规定参数(温度,压力)和品质的蒸汽、热水或其他工质的设备。

在用锅炉in-useboiler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锅炉。

新建锅炉newboiler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锅炉建设项目。

有机热载体锅炉organicfluidboiler
以有机质液体作为热载体工质的锅炉。

标准状态standardcondition
锅炉烟气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

本标准规定的
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中的数值。

烟囱高度stackheight
指从烟囱(或锅炉房)所在的地平面至烟囱出口的高度。

氧含量O2content
燃料燃烧后,烟气中含有的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来表示。

重点地区keyregion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大气环境
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大气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严格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
的地区。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speciallimitationforairpollutants
为防治区域性大气污染、改善环境质量、进一步降低大气污染源的排放强度、更加严格
地控制排污行为而制定并实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该限值的控制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或领
先程度,适用于重点地区。

4.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h以上在用蒸汽锅炉和7MW以上在用热水锅炉2015年9月30日前执行GB13271-2001中规定的排放限值,10t/h及以下在用蒸汽锅炉和7MW及以下在用热水锅炉2016年6月30日前执行GB13271-2001中规定的排放限值。

h以上在用蒸汽锅炉和7MW以上在用热水锅炉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10t/h及以下在用蒸汽锅炉和7MW及以下在用热水锅炉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注:(1)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和贵州省的燃煤锅炉执行该限值。

自2014年7月1日起,新建锅炉执行表2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重点地区锅炉执行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每个新建燃煤锅炉房只能设一根烟囱,烟囱高度应根据锅炉房装机总容量,按表4规定执行,燃油、燃气锅炉烟囱不低于8米,锅炉烟囱的具体高度按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

新建锅炉房的烟囱周围半径200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其烟囱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不同时段建设的锅炉,若采用混合方式排放烟气,且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监测混合烟气中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应执行各个时段限值中最严格的排放限值。

5.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
污染物采样与监测要求
锅炉使用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
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

锅炉使用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
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对锅炉排放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进行,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测。

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
GB5468、
GB/T16157或HJ/T397规定执行;
20t/h及以上蒸汽锅炉和14MW及以上热水锅炉应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与环保部门的监控中心联网,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
法》的规定执行。

对大气污染物的监测,应按照HJ/T373的要求进行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测定采用表5所列的方法标准。

大气污染物基准含氧量排放浓度折算方法
实测的锅炉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浓度,应执行GB5468或GB/T16157规定,按公式(1)折算为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

各类燃烧设备的基准氧含量按表6的规定执行。

式中:
ρ――大气污染物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mg/m3;
ρˊ――实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mg/m3;
ψˊ(O2)——实测的氧含量;
ψ(O2)——基准氧含量。

6.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在任何情况下,锅炉使用单位均应遵守本标准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各级环保部门在对锅炉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断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
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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