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国有企业在改制为拟上市公司时有哪些需要接受资产评估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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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相关的法律、准则及条款明细

资产评估相关的法律、准则及条款明细

需资产评估的法律条款汇总一、依照法律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情形《企业国有资产法》第47条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合并、分立、改制、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清算或者有法律、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符合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涉及应当报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的事项的,应当将委托资产评估机构的情况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

《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5号)第十六条: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证券法》第17条规定,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需要报送的文件包括: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以及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149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证券公司的资产价值进行评估。

《拍卖法》第28条第2款规定:拍卖国有资产,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公路法》第61条规定,公路收费权出让的最低成交价,以国有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价值为依据确定。

二、依照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情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991年]第91号)规定的法定评估情形主要包括:资产拍卖、转让;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企业清算;国家规定的应当进行评估的其他情形.法定评估的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国有资产评估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规定

国有资产评估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规定

国有资产评估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规定1991年11月16日,中华人民 __ __令第91号发布《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的相关资料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规定,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体现国有资产的价值量,保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资产评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一)资产拍卖、转让;(二)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三)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四)企业清算;(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资产评估:(一)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二)企业租赁;(三)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全国或者特定行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由 __决定。

第六条国有资产评估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七条国有资产评估应当遵循真实性、科学性、可行性原则,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评定和估算。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八条国有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权限,由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

国有资产评估组织工作,按照占有单位的隶属关系,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不直接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第九条持有 __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经 __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临时评估机构(以下统称资产评估机构),可以接受占有单位的委托,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前款所列资产评估机构的管理办法,由 __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条占有单位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时,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27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范围内的国有全资、控股法人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和国有参股企业发生国有产权变化涉及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资产评估第三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五)产权转让;(六)资产转让、置换;(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九)资产涉讼;(十)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四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三)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四)向非国有单位投资,或设立公司涉及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五)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五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经批准,对企业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二)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或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三)其他可以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六条企业发生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时,必须按照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按规范程序和要求,及时办理核准和备案手续。

第七条企业进行资产评估时,应当按照下列情况进行委托:(一)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企业法人财产权范围的,由企业委托;(二)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企业出资人权利的,按照产权关系,由企业出资人或其上级单位委托;(三)有多个股东的企业发生资产评估事项,经协商一致可由国有最大股东委托;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相等的,经协商一致可由其中一方委托;(四)经济行为涉及非国有资产评估的,应由企业与非国有单位协商委托,一般由企业委托。

国有企业改制上市资产评估增值是否交纳企业所得税

国有企业改制上市资产评估增值是否交纳企业所得税

国有企业改制上市资产评估增值是否交纳企业所得税国有企业改制上市是指将国有企业的资产转变为股权,并在证券市场上进行公开发行。

改制上市是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一步,有助于增强企业的经营活力、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并最终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然而,在国有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涉及到资产评估增值的问题,其中的税收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国有企业改制上市的资产评估增值是指在企业改制上市后,企业资产的估值较改制前有所增值。

这种增值可能来自于市场的变化、行业的发展、技术的进步等因素。

在评估增值的过程中,企业需要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以确保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性。

然而,国有企业改制上市资产评估增值是否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答案。

在我国现行税收法规中,并没有特别规定改制上市资产评估增值是否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

这种情况下,各地税务部门也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对于企业改制上市的资产评估增值是否纳税存在不同的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所得收入征税的一种税收制度。

国有企业改制上市的资产评估增值理论上可以被视为企业的所得收入的一个部分,因此应该纳税。

然而,实际运作中的税务政策却存在一些特别的情况。

首先,对于国有企业改制上市资产评估增值是否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税务部门存在一定的宽松政策。

在一些情况下,税务部门将国有企业改制上市资产评估增值视为资本收益,而非企业所得收入,从而免于征税。

这种情况下,国有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能够享受到一定的税收优惠,为企业发展提供了一定的支持。

其次,国有企业改制上市资产评估增值是否交纳企业所得税,也存在地方政策的影响。

不同地区对于国有企业改制上市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可能存在差异,一些地方可能更加倾向于免税或减税的政策,以吸引企业改制上市,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需要指出的是,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和税务部门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申报纳税。

企业在进行国有企业改制上市之前,应充分了解和遵守相关税收法规,确保资产评估增值的交税问题依法合规。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第14号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第14号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4号)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公布《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项怀诚二00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为了适应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经济结构调整中的国有资本运营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0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

第三条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三)合并、分立、清算;(四)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五)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六)资产转让、置换、拍卖;(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八)确定涉讼资产价值;(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四条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一)经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对整体企业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二)国有独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划转、置换和转让。

第五条占有单位有其他经济行为,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国有资产评估。

第六条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收购非国有资产;(二)与非国有单位置换资产;(三)接受非国有单位以实物资产偿还债务。

国有企业并购上市公司工作指引

国有企业并购上市公司工作指引

国有企业并购上市公司工作指引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化,国有企业积极进军资本市场,通过并购上市公司来实现自身发展和壮大。

国有企业并购上市公司需要注意的问题和工作指引成为了业内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围绕国有企业并购上市公司的工作指引展开阐述,旨在为相关从业者提供参考。

一、背景介绍国有企业并购上市公司是指国有企业通过交易手段,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从而实现对上市公司的管理和经营。

这种并购行为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和影响力,需要各方面的务实工作和细致规划。

二、风险评估在国有企业并购上市公司前,首先需要对并购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各种风险进行评估。

这些风险包括市场环境的不确定性、经济金融风险、法律法规风险等等。

对这些风险进行风险评估,有助于国有企业了解可能面临的挑战,并制定相应的风险缓解措施。

三、法律法规合规国有企业并购上市公司需要充分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并购行为的合法合规。

在并购过程中,需要注意证券法、公司法、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保证并购过程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此外,还需要与相关监管部门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获取相关的批文和许可证,确保整个并购过程顺利进行。

四、财务评估在进行国有企业并购上市公司前,需要进行充分的财务评估。

这包括对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盈利能力等进行全面的评估,以及对并购后的整体财务效益进行分析。

只有通过财务评估,国有企业才能确定是否具备足够的资金和能力进行并购,以及并购后能否带来实质性的经济效益。

五、整合规划国有企业并购上市公司后,需要对双方进行全面的整合和规划。

这包括对管理团队的整合、各种资源的整合、业务流程的整合等等。

整合规划要结合上市公司的自身情况和国有企业的战略目标,确保整合后的公司能够更好地实现协同效应,从而提升企业的整体竞争力。

六、公关策略在国有企业并购上市公司过程中,需要制定有效的公关策略,积极引导公众舆论,消除各方面的疑虑和不确定性。

这需要通过媒体、投资者关系活动、行业协会等渠道,进行有效的信息披露和沟通,及时回应各方关注的问题和疑虑,维护企业的形象和声誉。

国有企业固定资产评估管理制度

国有企业固定资产评估管理制度

国有企业固定资产评估管理制度1. 简介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国有企业的固定资产评估工作,确保评估结果准确、公正、合法,并为企业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2. 评估机构的选择和任命2.1 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合格的评估机构进行固定资产评估。

2.2 评估机构的选择应当综合考虑机构的资质、经验和信誉等因素。

2.3 评估机构的任命应当经过严格程序,包括招标、评审和签订合同等环节。

3. 评估工作的程序3.1 评估前的准备工作包括固定资产清查、数据收集和资料准备等。

3.2 评估工作应当按照评估机构制定的评估程序和方法进行。

3.3 评估结果应当经过评审和复核等程序,确保准确性和合法性。

4. 评估结果的应用4.1 评估结果应当及时报告给企业管理层,并提供相应的评估报告和意见。

4.2 评估结果可用于企业的决策和制定相关政策。

4.3 评估结果应当妥善保管,确保信息的保密性和可追溯性。

5. 监督和检查5.1 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固定资产评估的监督和检查机制。

5.2 监督和检查应当由独立的部门或专门人员负责。

5.3 发现评估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处理,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6. 法律责任6.1 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评估结果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6.2 国有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评估结果的使用责任和后果。

6.3 对于评估违规行为的处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

7. 附则7.1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具体实施办法由企业自行制定。

7.2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国有企业所有,如有需要,可进行适时修订和补充。

以上为国有企业固定资产评估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目的在于提供一套完整而规范的评估流程,确保评估工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希望能对企业的固定资产评估工作提供一定的指导和支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上市资产评估增值企业所得税处理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上市资产评估增值企业所得税处理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上市资产评估增值企业所得税处理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5.06.23•【文号】财税〔2015〕65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上市资产评估增值企业所得税处理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国有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一、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其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资产评估增值可按以下规定处理:(一)国有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以不征收入库,作为国家投资直接转增该企业国有资本金(含资本公积,下同),但获得现金及其他非股权对价部分,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资产评估增值是指按同一口径计算的评估减值冲抵评估增值后的余额。

(二)国有企业100%控股(控制)的非公司制企业、单位,在改制为公司制企业环节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以不征税入库,作为国家投资直接转增改制后公司制企业的国有资本金。

(三)经确认的评估增值资产,可按评估价值入账并按有关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

二、执行本通知第一条税收优惠政策的国有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本通知所称国有企业,是指纳入中央或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范围的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二)本通知所称国有企业改制上市,应属于以下情形之一:1、国有企业以评估增值资产,出资设立拟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2、国有企业将评估增值资产,注入已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3、国有企业依法变更为拟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三)取得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结果核准或备案文件。

三、符合规定条件的改制上市国有企业,应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交评估增值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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