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技术贸易中限制性商业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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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习题2

国际经济法习题2

、第二篇国际贸易法律制度习题一、单项选择题1.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统一实体法公约是( )A《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B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公约》C《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D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2.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下列关于EXW的说法正确的是( )A 该术语的意思是“装运港船边交货价”B 该术语又称“离岸价格”C 买方承担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D 该术语表示卖方在自己所在地的工厂完成交货义务3.韩国甲公司传真经南非乙公司:“供应50台某型号摩托车,每台FOB釜山3 000美元,合同成立后2个月装船,电汇付款,请7日内回复。

”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甲公司的传真构成要约B 甲公司的传真构成要约邀请C 甲公司传真一经发出就产生法律效力D 乙公司收到传真后有义务给予答复4.下述有关《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范围的说法,正确的是( ) A 适用于电力销售 B 适用于供应尚待制造的货物C 适用于补偿贸易D 适用于来料加工5. 有关海上货物运输应用最为广泛的公约是 ( )。

A 《海牙规则》 B《维斯比规则》C 《汉堡规则》 D《约克·安特卫普规则》6.下列服务贸易中,属于商业存在的是( )A 外国游客来中国旅游B 中国公司到国外设立分支机构C 外国人到中国看中医D 中国心理咨询师在中国向美国客户提供法律意见7.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属于最惠国待遇义务例外的是( )A 空运服务 B金融服务C 电信服务D 民用航空器贸易8.我国对限制进口技术的管理方式是( )A 许可证管理 B合同登记管理C 目录管理 D经营者管理9.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发价生效的时间是()A 发价发出时B 发价到达被发价人时C 被发价人表示接受发价时D 合同成立时10.根据中国现行法律规定,破坏生态环境的技术属于( )A 禁止进口的技术B 限制进口的技术C 自由进口的技术 D鼓励进口的技术11. FOB合同的交货地点是()A 工厂交货B 指定装运港买方指定的船上C 指定装运港码头D 交付给第一承运人的地方12.下列选项中,可同时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国际服务贸易合同的法律文件是()A《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B《华沙一牛津规则》C《国际商事合同通则》D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13.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对于正在运输途中的货物进行交易,货物的风险从何时由卖方转移给买方?()A.卖方交货时B.买方收取货物时C.双方约定的时间D.合同成立时14. 日本山田公司于9月9日发商务电传至美国爱伦公司,该电传称:“可供小麦150吨,每吨500美元,CFR美国,11月装船,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本月内答复有效。

国际技术贸易中的限制性商业惯例

国际技术贸易中的限制性商业惯例

02 国际技术贸易中限制性商 业惯例现状分析
涉及领域和行业分布
高科技产业
主要涉及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材料等领 域,这些领域的限制性商业惯例往往与技术 转让、知识产权保护和市场竞争密切相关。
服务业
在金融、电信、教育等服务行业,限 制性商业惯例可能涉及市场准入、数 据保护和消费者权益等问题。
制造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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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汽车、航空航天、机械设备等制造业领 域,限制性商业惯例通常涉及技术许可、 技术标准制定和供应链管理等方面。
主要国家/地区政策差异
发达国家
在发达国家,如美国和欧盟,对 限制性商业惯例的监管相对严格, 强调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保护, 通过反垄断法和竞争政策等手段
进行干预。
发展中国家
发展中国家在限制性商业惯例的 监管方面相对较弱,往往更注重 吸引外资和技术引进,对限制性
特点
具有隐蔽性、不公平性和危害性,往 往通过合同条款、协议等方式实施, 对技术贸易的正常进行和公平竞争造 成不良影响。
表现形式及分类
表现形式
限制性商业惯例的表现形式多种 多样,包括但不限于搭售、独家 交易、回扣、价格歧视、拒绝交 易等。
分类
根据限制的性质和程度,可分为 绝对限制和相对限制;根据实施 方式,可分为合同条款限制和非 合同条款限制。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和国际贸易规则的逐步完善,国际技术贸易 有望朝着更加自由化的方向发展,技术转移将更加便捷和高效。
知识产权保护加强
随着国际社会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提高和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 未来国际技术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将得到加强。
技术创新与合作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创新,国际技术贸易将更加注重技术创新与合 作,推动全球范围内的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1、信用证是指一项约定,不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一家银行(开证行)依照开证申请人(买方)的要求和指示或以自身名义,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由自己或授权另一家银行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

2、倾销: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如果因此对某一缔约方领土内已经建立的某项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或对某一国内工业新建产生实质性阻碍,就构成倾销。

3、最惠国待遇原则是国际经经济交往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一国在经济关系中给予另一国国民的优惠待遇不应低于该国现在和未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的待遇。

4、《巴黎公约》中的优先权原则是指已经在一个成员国正式提出了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或商标权注册的申请人,在其他成员国提出同样的申请,在规定期限内应该享受有优先权。

5、国际商业银行贷款是指一国商业银行或国际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以贷款协议方式向其他国家的借款人提供的商业贷款。

6、先期违约:是指合同订立之后,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的意图。

7、推定全损:是指货物受损后对货物的修理费用加上续运到目的地的费用超过其到运后的价值。

平安险:意为“单独海损不赔”,承保海上风险导致的全部和部分损失,但单纯由于自然灾害导致的单独海损不保。

8、国际直接投资:是投资者跨越国界,通过掌握和控制国外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从而谋取利润的一类投资活动。

9、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是根据1944年联合国国际货币金融会议通过的《国际货币基金协定》,1945年正式成立的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

10、要约:是向一个或—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

11、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是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将货物从一国接管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

12、WTO:世界贸易组织,是在组织上取代关贸总协定,协调和约束成员国贸易政策法规和措施的政府间国际组织。

第七章国际技术贸易中的限制性商业行为及其管制

第七章国际技术贸易中的限制性商业行为及其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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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垄断行为
垄断行为:经营者自身或通过与其 他企业的兼并等方式,对市场拥有 独占或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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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垄断行为形成的方式划 分
(1)自然垄断行为(经济垄断行为) (2)法定垄断行为(行政垄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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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从垄断联合体的表现形式
(1)卡特尔:同类产品的生产企业为了获取高额利润,在市 场划分、商品产量、商品价格等方面达成一致协议而形成的垄 断联合体。各成员在生产、销售和财务上保持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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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 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 的商品而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 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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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行政垄断行为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 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 的经营活动,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 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的行为, 即政府部门滥用行政权力,进行超经济 强制交易或地区封锁的行为。
公约认为下列行为应特别予以禁止: (1)具有不择手段地对竞争者的营业所、商
品或工商业活动造成混乱性质的一切行为
(2)在经营商业中,具有损害竞争者的营业 所、商品或工商业活动商誉性质的虚伪说法。
(3)在经营商业中使用会使公众对商品的性 质、制造方法、特点、用途或数量易于产生误 解的表示或说法。
所谓“盗窃”是指秘密窃取,包括直接偷窃商 业秘密的文件、采用不为他人知悉的方式监听、 模拟、照相、复印等手段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 所谓“利诱”是指以给予某种利益为引诱获取 商业秘密的行为手段。所谓“胁迫”是指行为 人采取给予他人现实的或是将来的、精神的或 是肉体的威胁、强制,使他人不得不交出商业 秘密的行为手段。

国际技术贸易中的限制性商业惯例

国际技术贸易中的限制性商业惯例

第八章国际技术贸易中的限制性商业惯例第一节限制性商业惯例概述一、限制性商业惯例的含义(一)发达国家的观点凡是构成市场垄断、妨碍自由竞争的转让条件都属于限制性条款。

(二)发展中国家的观点明显妨碍或不利于技术引进方的经济技术发展的条款应视为限制性条款。

(三)联合国贸易和发展组织(UNCTAD)的理解1980年12月5日在联合国第35届大会上通过的《关于控制限制性商业行为多边公平规则》:凡是通过滥用方式不适当地限制竞争,对国际贸易(特别是对发展中国家的国际贸易)和经济发展造成不利影响,或者是通过企业间的正式或非正式的、书面的或非书面的协议及其他安排造成同样影响的所有行为或行动都叫做限制性商业行为。

(四)国际技术贸易中限制性商业惯例的一般理解⏹技术输出方在国际技术转让合同中,对技术引进方施加导致市场垄断、妨碍自由竞争,或者影响国际技术贸易的,特别是影响发展中国家经济技术发展的商业行为或条款。

⏹其实质是在商业尤其是技术贸易中,法律所不允许的贸易一方限制贸易另一方的规定或行为。

一般是技术输出方在技术转让中不正当地利用自己的技术优势地位限制引进方,以达到获取高额利润的目的,是一种单向限制行为。

二、限制性条款的特征(一)非法性(二)限制性规定或行为具有隐蔽性(三)限制性商业惯例受到法律法规的明确管制(四)限制性商业惯例实施的主体是企业(五)限制性商业惯例来源于垄断三、限制性商业惯例对贸易中公平竞争准则的损害(一)导致成熟技术的过度垄断优势,不利于促进成熟技术的扩散(二)不利于技术创新,延缓了技术发展的速度(三)被用作贸易保护的工具,不利于国际技术贸易的发展(四)不利于缩小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技术差距第二节限制性商业惯例的内容一、限制技术受让方研究、改进或发展受让的技术二、单方面的回授条款(Grant-back Clause)三、搭售条款(Tying Clause)四、限制技术受让方获得相似或者具有竞争性的技术(不竞争条款)五、限制技术受让方利用引进的技术生产和销售产品1、对运用转让技术的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数量的限制。

论国际技术转让许可协议中限制性商业行为的认定方法

论国际技术转让许可协议中限制性商业行为的认定方法

原 告支 付三 倍损 害赔 偿 。被告 不服 , 提
出 上 诉 。 第 9 回 法 院 驳 回 了 地 区法 院 巡
的判 决 。 案子 最 后 上诉 到美 国最 高 法
院, 最高 法 院判定 应 当依据 合理 性规 则
进 行分 析 。这里 需要 解释 一下 , 据美 根
产权许可 反托拉斯指南 》 中提 出了“ 全 安
于 垂 直 关 系 , 在 垂 直 关 系 中 竞 争 威 胁 而
关 于反 垄断 的经 济分 析 方法 , 比较
有 价 值 的 参 考 便 是 美 国 最 高 法 院 在 C nie t 公 司诉 G E slai公 司一 o t na n l T yvna
了限制性商业行为 。联合 国第 3 届 大会 5 通过 的《 于控制 限制性 商业 行 为的 多 关 边协议 的公 平原则 和规 则 》 限 制性商 对
2许 可双方 的市场支 配力在 判断 限制 性 . 行 为合法 性 时具有 重要 意义 , 果许 可 如 方 占据 市场份 额 的大多 数 , 则其 限制 行 为 即使是 垂直 限制 , 由于市 场上 没有 有 效 的竞 争对手 , 仍极 易形成 垄 断 。而 当 市 场 上存 在 多 个 许可 专 利 的替 代 产 品 时, 被许可人便拥 有更多 的选择 权 , 即使 许 可方采 用 了限制 手段 , 只会 增强 品 也 牌 间的竞 争力 , 不会对 市场 产生 垄断 的 效应 。现 在 , 多 国家的反 垄断 法 中都 很 有关 于市 场份 额 的规 定 。美 国在《 知识
人接 受苛 刻的 协议义 务 , 加不 当 的限 增 制 , 搭售 、 术 回授 等 , 仅凭 这些 限 如 技 但 制性行为本身 并不足 以判定 其 已经构 成

国际技术贸易复习资料

国际技术贸易复习资料

国际技术贸易复习资料(江版,阅者见误,盼告知)解释名词概念1.技术:泛指根据生产实践经验和自然科学原理而发展成的具有实用功效的各种工艺操作方法和技能。

指制造一种产品的系列知识,所采用的一种工艺,或提供的一项服务,不论这种知识是否反映在一项发明、一项外观设计、一项实用新型或者一种植物新品种,或者反映在技术情报或者技能中,或者反映在专家为设计、安装、开办或维修一个工厂或为管理一个工商业企业活动而提供的服务或协助等方面。

2.软件技术:无形的技术知识,包含人们的知识和技能,如专利、商标和专有技术等。

3.国际技术转移:跨越国境(或关境)的技术转移行为。

即技术转移的双方分属于不同的国家,并且转移的技术是跨越国界或关境的。

4.技术吸收:引进外国先进技术的过程中,通过模仿、改进并结合本国情况产生出新技术,即“国产化”。

5.硬件技术:物质形态的技术,是实施软件技术必不可少的手段,如机器设备、测试仪器等技术装备。

6.许可贸易:通过许可合同,技术的许可方允许被许可方取得其拥有的专利、商标或者专有技术的使用权以及制造、销售该技术项下产品的权利,并由被许可方支付一定数额的报酬(许可费)。

三种基本类型:专利许可、商标许可和专有技术许可,计算机软件的许可。

(混合使用)7.许可合同:又称许可协议。

交易双方为实现专利、商标、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的特定目标而规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性文件。

8.限制性商业行为:凡是通过滥用或者谋取滥用市场力量的支配地位,限制进入市场或以其他方式不适当地限制竞争,对国际贸易,特别是对发展中国家的国际贸易及其经济发展造成或可能造成不利影响,或者是通过企业间的正式或非正式的、书面的或非书面的协议及其他安排造成了同样影响的一切行动或行为。

9.技术价格:指技术许可合同所规定的技术受方向供方所支付的全部费用,对供方来说是一项特定技术的卖价或回收,对受方来说则是引进一项技术的支付价格或成本。

10.独占许可:许可方授予引进方使用某个商标,或某种技术生产、制造和销售该技术项下产品的独占的权利,自己不得在该地域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以及使用该技术生产、制造和销售合同产品,也不得将该商标和技术再转让给第三方使用。

论国际技术法中限制性商业行为

论国际技术法中限制性商业行为

理论研究-139-论国际技术法中限制性商业行为宗 莹(710127 西北大学 陕西 西安)摘 要:随着国际技术转让的发展,以发达国家为主的技术转让方凭借其技术优势和市场的支配地位,对于以发展中国家为主的技术受让方实施限制性商业行为,严重阻碍了自由竞争和国际技术贸易的正常发展以及对发展中国家造成不利的影响。

本文从国际技术转让和限制性商业行为的含义、限制性业行为产生的原因及对国际技术转让的阻碍展开论述,并就我国规制限制性商业行为的有关立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提出几点完善建议。

关键词:国际技术转让;限制性商业行为;法律规制一、国际技术转让和限制性商业行为的概述国际技术贸易是国际贸易的一种特殊形式,它是一种国际间的以纯技术的使用权为主要交易标的物的商业行为。

限制性商业行为,是指凡是通过滥用或谋取滥用市场力量的支配地位,限制进入市场或以其他方式不适当地限制竞争,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利影响的一切做法或行为。

关于限制性商业行为的界定标准,一直以来就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争议的焦点。

限制性商业行为在联合国通过的《一套多协定的控制限制性商业的公平和规则》中,被定义为:“企业通过滥用或者图谋市场力量的支配地位,限制进入市场或以其他方式不适当地限制竞争,对国际贸易,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国际贸易及其协定或者其他安排造成了同样的影响的一切行动或行为。

”然而,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对限制性商业行为的概念仍然存在分歧的。

欧美发达国家普遍认为,凡构成或导致市场垄断,妨碍商业自由竞争的做法都属于限制性商业行为。

而发展中国家普遍采取通过专门的法律对限制性商业行为加以规制。

由此得出,发达国家关注对市场垄断和商业竞争的影响,而发展中国家则强调对一国经济的影响。

在国际技术转让中,发达国家在技术输出时,对限制性商业条款采取纵容和偏袒技术出让方的政策和态度,而发展中国家从自身国家经济发展出发,较多考虑的是技术受让方的利益,所以对限制性商业条款的政策和态度是限制禁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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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技术贸易中限制性商业条款作者:吴欣来源:《南北桥·人文社会科学学刊》2011年第01期摘要:搭售是国际技术贸易中最为典型的限制性商业条款,在国际技术贸易的早期各国对搭售行为的认识从本身合法性转变到本身违法性。

目前发达国家采用合理原则作为判断标准,而发展中国家采用发展原则作为判断标准。

事实上,由于搭售行力的复杂性,其是否构成限制商业条款应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关键词:限制性商业条款;搭售;合理原则;发展标准中图分类号:F746文献标示码:A DOI:10.3969/j.issn.1672—0407X.20110.01.001文章编号:1672—0407(2011)01—001—04收稿日期:2011—01—05限制性商业条款(Resmctive Business Clause)在实务中又被称为限制性商业做法或限制性商业惯例(Restrictive Business Practice)。

但什么是国际技术贸易中限制性商业条款,目前国际上还没有一个明确的、统一的定义。

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基于各自的利益,对国际技术贸易中的限制性条款的解释是各不相同的。

发达国家如美、日、德等国认为,凡是构成或导致市场垄断,妨碍竞争的条款即为限制性商业条款。

而大多数发展中国家认为,凡不利于或妨碍技术受方经济、技术发展的条款即为限制性商业条款。

一些国际组织也试图对什么是国际技术贸易中限制性商业条款作出解释。

其中最具影响的是1980年12月5日联合国第35届大会通过的《关于控制限制性贸易做法的多边协议的公平原则和规则》,其中将限制性条款表述为:“凡是通过滥用或者谋取滥用市场力量的支配地位,限制进入市场或以其他方式不适当地限制竞争,对国际贸易,特别是对发展中国家的国际贸易及其经济发展造成或可能造成不利影响,或是通过企业之间的正式或非正式的,书面的或非书面的协议以及其他安排造成了同样影响的一切行动或行为都叫做限制性贸易做法。

”哒里的国际贸易既包括了国际商品贸易,也包括国际技术贸易。

显然,上述表述折中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两种观点,但是并没能解决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对限制性商业条款认识上的分歧。

国际技术贸易中限制性商业条款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具体内容也不尽相同。

在联合国贸发会对国际技术转让行动守则的讨论中,提出了国际技术转让合同中存在的20种限制性条款,经过反复磋商,基本达成一致的有14项。

但由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对限制性商业条款的定义存在重大的分歧,因此在限制性商业条款界定标准上,各国的认识仍有很大区别。

下面以国际技术贸易中限制性商业条款中最为典型的搭售行为为例,探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对评定限制性条款标准的异同及其演变趋势。

一、搭售的定义所谓搭售行为或搭售条款,是指买方在购买卖方的一种商品时,必须以购买卖方另一种商品为条件。

在搭售时,买方所欲购买的商品称之为搭售商品(tying product),而买方被要求同时买下的商品称之为被搭售商品(tied product)。

搭售成立的前提条件是搭售商品与被搭售商品之间必须是性质上没有关联性并且是不同的商品,而通常发生在两个非独立商品间的销售行为是不符合搭售的定义的。

嗍如,钥匙与锁就不是一个独立商品,它们仅仅是整体商品锁的组成部分,这就不构成搭售行为。

与此相反,一个生产打印机的厂商要求顾客在购买打印机时必须购买特定的打印纸就属于一个典型的搭售行为。

在国际技术贸易中,搭售通常是技术供方利用其在市场中独占或优势地位,强迫技术受方从供方或其指定的第三人处购买不需要的其他技术、原材料、产品、设备,或者要求技术受方接受不需要的服务。

在此类条款中,技术供方以出售受方所需技术为条件,强迫技术受方引进其并不需要的技术或者受方本可以自主决定购买的零部件、原材料,无疑是对受方利益的侵害,同时也损害了引进技术国家的利益,而搭售同时也限制了其他人与技术供方之间的市场竞争,使技术受方只能从供方处取得产品、原材料等。

因而无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都认为这是属于损害市场竞争秩序的限制性商业惯例,但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界定标准显然不同。

二、搭售行为是否构成限制性商业条款判断基准的历史演进1搭售行为国内管制时期。

在国际技术贸易发展的早期,技术贸易的进出口总额是非常小的,以技术许可证贸易为例,上世纪60年代中期全世界贸易额仅为25亿美元。

同时该阶段中含技术转让的成套设备买卖构成了国际技术贸易的主体,而各国对含技术转让的成套设备买卖中搭售行为无法作出有效的管制。

同时各国在不同时期对国内贸易中搭售行为的认识也是不统一的。

美国在1914年的克莱顿法通过之前,认为搭售行为不过是一种“共同出售不同产品”的商业传统习惯,美国联邦法院本着契约自由的精神,并不认为此类行为具有限制竞争之效果,因此搭售行为本身是合法的。

在著名的A·B·迪克公司案中,A·B·迪克公司是一家销售专利油印机的公司,它要求油印机的使用者必须从它那里购买专用油墨及其他零件。

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A,B,迪克公司的搭售行为可以使它找到使用其油印机最多的使用者,并从他们那里取得更多的收入,这种做法本身没有什么过错。

但随着美国经济的发展,托拉斯组织已经成为美国经济中的绝对控制力量。

这些托拉斯组织。

通过搭售、操纵价格、兼并中小企业、获取高额垄断利润等行为,严重损害了广大消费者和中小企业的利益,使社会矛盾空前激化。

因此在1914年的克莱顿法通过后,搭售行为在美国就被宣告为违法,即“本身违法原则”。

克莱顿法第三条规定:“商人在其商业过程中,不管商品是否授予专利,商品是为了在美国内、准州内、哥伦比亚区及美国司法管辖权下的属地及其他地域内使用、消费或零售、出租、销售或签订销售合同,是以承租人、买者不使用其竞争者的商品作为条件,予以固定价格,给予回扣,折扣,如果该行为实质上减少竞争或旨在形成商业垄断,是非法的。

”可见在搭售行为国内管制时期,由于不同历史阶段,对搭售行为性质的认识也是不同的。

2搭售行为以合理原则作为判断基准时期。

随着国际技术贸易的发展,技术贸易的进出口总额的不断扩大,特别是发达国家的公司一般是作为技术供方的角色,发达国家对搭售行为不再采用本身违法的判断标准,而加入了“合理原则”。

所谓“合理原则”,即某种商业行为,虽然含有一定的限制禁止自由成分,但如果没有超出商业上认为的合理限度,就不被认为是违反了克莱顿法的行为。

这条原则对于是否属于限制性行为的认定,引出了“合理”与“不合理”的区分。

美国最高法院在1984年杰弗逊第2教区医院诉海德一案指出,根据合理原则,搭售仅在下列情形下才可能被否决:第一,卖方在搭售商品市场中具有市场支配力;第二,卖方将获得被搭售商品之市场支配力,此一威胁必须是重大的;第三,存在两个独立的、可区别的商品;在上述条件具备后,再衡量经济上之利弊,当搭售之反竞争效果超过对效率之贡献时,这个搭售安排将遭到禁止。

实际上,搭售仅在少数案件中,比如利用搭售商品之市场势力谋取被搭售商品之市场势力,其对经济基本亡是有害的。

但合理原则具有下列不足:不确定性、高额的费用、冗长的期间、复杂的判断、理论的不足。

其不确定导致工商企业不知哪个协议或行为是非法的,这无疑增加了工商企业特别是技术引进方的交易成本和交易风险。

3搭售行为以合理原则和发展标准并存作为判断基准时期。

随着发展中国家在技术引进方面力度的不断加大,“合理原则”已远远不能保证发展中国家及其公司的利益。

因此发展中国家在评定限制性条款问题上,大都以“发展”作为标准,即看其是否有可能形成任何依附性关系,控制受让方企业的生产、技术及销售活动,从而影响受让方国家经济独立和发展。

所以,尽管有些做法不一定直接影响市场或竞争,但只要它影响本国经济技术发展,便受到法律禁止。

在发展中国家中,调整限制性条款主要是通过制定专门的技术转让法对国际许可合同进行实质性审查,在技术引进中兴利除弊,其中,审查的重点就是有关限制性条款的内容。

发展中国家关于限制性条款评定标准的发展,表明了整个国际经济秩序以及与此相联的国际经济法律制度的深刻变化是不可避免的。

限制性条款的评定标准不能只是西方的标准,而应是真正的国际标准,它不但不能只关照到西方发达国家的需要,而且也应当包括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考虑。

但是,“发展”标准也有自己的局限性。

首先,“发展标准”主要以是否有利于本国经济、技术发展为标准。

它只是片面地强调本国经济的发展,因而不可能成为一项国际社会能一致接受的标准。

其次,这种标准比较抽象,且在审查过程中主要依靠审查机构的自由裁量,而不以发达国家由司法机构或准司法机构使用合理原则进行独立的判断,难以保证审查质量和效果。

作为一项衡量事物的共同准则,它缺乏相互性和可量性。

因此,现阶段以合理原则和发展并存作为判断搭售行为基准时期。

三、是否所有搭售行为都构成限制性商业条款实践中,是否所有搭售行为都构成限制性商业条款或其是否具有违法性,取决于许多因素,特别是根据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不同的判断标准,会得出不同的结论。

以下简要分析几种搭售行为:1技术与服务的搭售。

如在成套设备的技术贸易中,技术供方要求应由其对成套设备定期保养,否则将不承担保修责任。

因为如果由技术受方或其在市场中自由挑选的其他公司保养的话,在设备发生故障时将难以区分是由于设备本身质量问题,还是由于保养不当所造成的。

此种条款属于在技术贸易中搭售服务的行为。

在技术供方定期保养及更换易耗零部件的费用合理的情况下,技术供方的目的仅在于控制品质,维护搭售商品的信誉,因此无论依据“合理原则”还是“发展标准”,此种搭售行为显然不构成限制性商业条款。

但与此相反的是,在技术供方定期保养及更换易耗零部件的费用是高额的、不合理的情况下,此种搭售行为就构成价格歧视,是一种用于增加技术供方利润的便利方法。

成套设备通常按统一价格出售。

但如果能够强迫成套设备的买主接受高额的保养费用,那么就可以根据成套设备的使用强度对保养服务实行歧视价格。

”2技术与技术搭售。

如在微软垄断案中,微软公司在销售Windows系统时搭售了IE浏览器。

当用户一旦使用网景公司的Navigator浏览器时,Windows系统就覆盖它,而且微软公司还使在Windows系统下使用Navigator的用户面临文件不安全、私密不保的危险。

这些做法使得很大一部分用户由Navigator改为IE浏览器。

对网景公司而言,为了夺回失去的用户,在商业上除了进军操作系统市场生产与自己的浏览器相容的操作系统外,别无它法。

但是,网景公司想进入操作系统市场谈何容易。

因此,微软公司将其操作系统与浏览器的搭售是一种以制造进入壁垒为目的的搭售。

依据“合理原则”判断微软公司的做法:首先,微软公司在搭售商品操作系统上具有市场支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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