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重庆市煤矿特种停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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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职业卫生安

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职业卫生安

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职业卫生安全知识培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渝煤安监职防字[2007]294号【发布部门】重庆市煤矿安全监察局【发布日期】2007.12.06【实施日期】2007.12.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职业卫生安全知识培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煤安监职防字〔2007〕294号)各产煤区县(自治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为了认真宣传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普及煤矿职业卫生知识,规范重庆市煤矿职业卫生安全知识培训工作,提高培训质量,促进煤矿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31号)和《重庆市卫生局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煤矿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渝卫[2007]13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重庆煤矿职业卫生安全知识培训工作实际,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了《煤矿职业卫生安全知识培训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将此文转发给辖区内各煤矿企业和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并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与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事故调查处联系。

二○○七年十二月六日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职业卫生安全知识培训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切实宣传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普及煤矿职业卫生知识,规范重庆市煤矿职业卫生安全知识培训工作,提高培训质量,促进煤矿职业卫生安全知识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31号)和《重庆市卫生局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煤矿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渝卫[2007]13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重庆煤矿职业卫生安全知识培训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重庆市煤矿安全培训管理办法

重庆市煤矿安全培训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重庆市煤矿安全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渝煤监培训〔2014〕75号各产煤区县(自治县、经开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办事处),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公司及所属煤炭企业,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布《关于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11件规章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渝府办〔2014〕1号),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了《重庆市煤矿安全培训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重庆市煤矿安全培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重庆市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和《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重庆市煤矿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重庆市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重庆市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实施办法》.第三条煤矿安全培训种类:(一)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煤矿安全培训,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煤矿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煤矿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分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煤矿矿长等人员;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煤矿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者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管理人员,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职能部门(含煤矿井、区、科、队)的负责人;(二)煤矿矿长资格培训。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关于重庆市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关于重庆市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关于重庆市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0.06.24•【字号】渝应急发〔2020〕46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重庆市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基础建设,落实“管理、装备、素质、系统”四个要素并重原则,深入推进全市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持续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办法(试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等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市所有合法的生产煤矿。

新建、改扩建、技改煤矿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考核定级标准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体系》)。

第四条申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的煤矿必须具备《管理体系》总则部分设定的基本条件,有任何一条不具备的,不得被确认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达标煤矿。

对已无掘进工程的生产煤矿可按《管理体系》进行考核定级,其中矿井掘进专业不考核,最终分值按权重折算;对没有采煤工作面的煤矿,不得进行考核定级。

第五条煤矿标准化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3个等次,所应达到的要求为:一级:煤矿标准化考核加权得分及各部分得分均不低于90分,且不存在下列情形:1.井工煤矿井下作业人数超过有关限员规定的;2.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般事故未满1年、较大及重大事故未满2年、特别重大事故未满3年的;3.标准化一级检查考核未通过,自考核定级部门检查之日起未满1年的;4.因管理滑坡被降低或撤消等级未满1年的,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且组织生产被撤消等级未满2年的;5.被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或在安全生产联合惩戒期内的;6.井下违规使用劳务派遣工的。

重庆市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实施办法

重庆市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重庆市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时间:2011-03-11渝煤监办〔2011〕105号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重庆市煤炭工业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产煤区县(自治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公司及所属煤炭企业,各一、二、三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30号令),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重庆市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八日重庆市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重庆市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煤矿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重庆市煤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庆市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煤矿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本办法所称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煤矿井下电气作业、煤矿井下爆破作业、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煤矿瓦斯检查作业、煤矿安全检查作业、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煤矿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煤矿瓦斯抽采作业、煤矿防突作业、煤矿探放水作业的从业人员。

煤矿特种作业的范围由重庆市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分类目录规定(见附件:重庆市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分类目录)。

第四条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二)经社区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五)相应煤矿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办法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办法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办法。

本规定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以及相关的培训、考核、发证和监督管理活动。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二、特种作业范围特种作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作业类别:1、电工作业,包括高压电工作业、低压电工作业、防爆电气作业等。

2、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包括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压力焊作业、钎焊作业等。

3、高处作业,包括登高架设作业、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等。

4、制冷与空调作业,包括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制冷与空调设备安装修理作业等。

5、煤矿安全作业,包括煤矿井下电气作业、煤矿井下爆破作业、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等。

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包括金属非金属矿井通风作业、尾矿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检查作业等。

7、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包括司钻作业、井下作业等。

8、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包括煤气作业等。

9、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包括光气及光气化工艺作业、氯碱电解工艺作业、氯化工艺作业等。

10、烟花爆竹安全作业,包括烟火药制造作业、黑火药制造作业、引火线制造作业等。

三、培训要求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培训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师资力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制定培训计划和教学大纲。

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1、安全技术理论知识,包括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事故案例分析等。

2、实际操作技能,包括设备的操作、维护、故障排除等。

培训时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确保特种作业人员具备足够的知识和技能。

四、考核要求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分为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

考核工作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考核机构负责实施。

2024年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2024年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2024年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管理,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减少事故发生,保障工作场所的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培训内容和培训机构第一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作业环境与物质特性、危险辨识与风险评估、操作规程与操作流程、紧急处置措施等。

培训内容须结合实际工作情况进行。

第二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专业能力,在培训设施、培训师资等方面满足相关要求。

第三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机构应提供定期的培训课程,并对学员进行教育和培训,使其熟悉特种作业的相关知识和技能。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机构要建立健全培训档案管理制度,保留学员的培训记录和证明材料,便于查验和核实。

第三章培训与考核第一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分为初次培训和定期培训两种形式。

初次培训适用于初次参与特种作业的人员,定期培训适用于已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二条初次培训的内容需涵盖特种作业的相关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0个小时。

第三条定期培训的内容着重强调特种作业的最新规定和技术要求,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个小时。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结束后,应进行考核。

考核包括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个环节。

考核合格者方可获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定期培训和考核周期不得超过3年。

期满后,特种作业人员需重新参加培训和考核,否则,将失去特种作业资格证书。

第六条培训和考核费用由培训机构和特种作业人员共同承担。

各地政府有权制定具体的培训和考核收费标准。

第四章考核管理和委托机构第一条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由特种作业管理机构负责。

特种作业管理机构是由政府部门建立的,主要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管理工作。

第二条特种作业管理机构可以委托有关机构或企事业单位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委托机构必须具备一定的资质和专业能力。

第三条委托机构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和考核工作,保证其公正、客观、科学、准确。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02.12.18•【文号】安监管人字[2002]124号•【施行日期】2002.12.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2002]1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与发证工作,防止人员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依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国家经贸委《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以及新时期安全生产形势的要求,现就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与发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局)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各省(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实施本地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设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区、市),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组织实施所辖区域煤炭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二、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及人员范围包括:(一)电工作业。

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含焊接工,切割工;(三)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含起重机械(含电梯)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四)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文件全文
第二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初向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报送上一年度本地区有关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和复审的统计资料。 第二十三条 跨地区从业或跨地区流动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当地安全生产综合管理 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单位收缴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 (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以上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四)经确认健康状况已不适宜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的。
文特件种作全业文包括:
(一)电工作业; (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三)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四)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五)登高架设作业; (六)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七)压力容器操作; (八)制冷作业; (九)爆破作业; (十)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
文件全文
(十一)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 (十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并经国家经 济贸易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作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
文件全文
第十三条 参加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资格考核的人员,应当填写考核申请表,由申请人或申请人的 用人单位向当地负责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的单位提出申请。 考核单位收到考核申请后,应在60日内组织考核。经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经考核不合格的,允许补考1次。 第十四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制作,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 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地、市级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签发。 特种作业操作证在全国通用。 第十五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每2年复审1次。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的,经用人单位进行知识 更新教育后,复审时间可延长至每4年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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