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筹建江苏分
南京市长江路69号保险大厦

南京市长江路69号保险大厦南京市长江路69号保险大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210005南京市中山东路298号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210002南京市洪武南路137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210002南京市洪武南路137号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210005南京市正洪街18号东宇大厦六楼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210005南京市长江路99号三楼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210001南京市洪武路198号城开国际大厦3层、A幢15层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210000南京市白下区龙蟠中路323号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210000南京市石鼓路107号华威大厦6楼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210009南京市玄武区中央路258-8号市农垦大厦9-10层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210000南京市中山北路26号新晨国际大厦25楼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210005南京市珠江路229号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江苏分公司210000南京市中山南路414号投资大厦2楼太平保险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210002南京市玄武洪武北路55号置地广场24楼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210016南京市山西路8号金山大厦A座32楼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210024南京市建邺区庐山路158号嘉业国际都市4栋25楼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210002南京市龙蟠中路93-8号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210005南京白下区洪武路23号隆盛大厦14楼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210005南京市洪武路23号隆盛大厦27楼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210002南京市湖南路1号凤凰广场B楼21-22楼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江苏分公司210029南京市中山北路30号益来国际广场37、39层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210000南京市珠江路88号新世界中心A座16楼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210005南京市中山东路288号新世纪广场A栋50楼海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210008南京市中山路268号汇杰广场19楼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210002南京市洪武路29号东方金融大厦7层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210000南京市中山东路145号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210008南京市中山路268号汇杰广场5层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210000中山东路268号汇杰广场20层2006--2009室海尔纽约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210005南京市中山南路49号商贸世纪广场38层A、B、D座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210005南京市洪武路29号东方金融大厦14、15楼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210000南京市山西路8号金山大厦A座1107-1112室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210005南京市中山东路18号国际贸易中心30楼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210000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11号中泰国际广场05幢20楼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210005南京市秦淮区小心桥东街18号长乐都市产业园2号楼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210009南京市山西路8号金山大厦A楼20层联泰大都会保险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210000南京市山西路1号银河大厦23层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210000中山东路288号新世纪广场A座48楼民安保险江苏分公司210000南京市中山路228号地铁大厦7-8楼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210000南京洪武北路55号置地广场16楼中英人寿江苏分公司210000南京市中山东路348号中信大厦17层中德安联江苏分公司210008南京中山路268号汇杰广场11楼英大泰和人寿江苏分公司210000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288号新世纪广场A座40层中意人寿江苏省分公司210000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西山路8号金山大厦A座29-30楼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210000南京市洪武路29号东方金融大厦10楼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210000南京市山西路1号银河大厦27层A、B、C座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210000南京市山西路1号银河大厦17层B、C、D、E座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210000南京市中山北路217号龙吟广场601室、602室和612室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210000南京市中山路228号地铁大厦15、16层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210000南京市中山东路298号中国人寿广场16层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210000南京市鼓楼区中山路55号新华大厦35楼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210000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8号金山大厦B楼22A层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210000南京市白下区中山南路8号16楼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210000玄武区中山路348号中信大厦14--15层嘉禾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210000南京市上海路9号江苏省水利后勤服务中心大楼7--8层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210000南京市建邺区梦都大街136号D1栋401-413瑞福德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210000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1号银河国际大厦26层C座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210000南京市长江路69号18楼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210000南京市奥体大街120号紫金西城中心4栋4楼太平洋安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210000南京市长江路99号三楼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210000南京市玄武区洪武北路55号2601--2612室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210000南京市山西路68号颐和商厦3层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210000南京市北京东路22号和平大厦6楼正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210000南京市上海路3号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崔民选任职资格的批复-苏银保监复〔2021〕124号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崔民选任职资格的批复
正文:
----------------------------------------------------------------------------------------------------------------------------------------------------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崔民选任职资格的批复
苏银保监复〔2021〕124号
国联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崔民选任职资格核准的请示》(国联寿发〔2021〕42号)收悉。
经审查,崔民选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和《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核准其国联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你公司应当自作出任命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报告。
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2个月内未任命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2021年3月22日
——结束——。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延续的通告-人社部函〔2021〕139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延续的通告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延续的通告人社部函〔2021〕139号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延期开展2020年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延续工作的通告》(人社部函〔2020〕25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21年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延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94号)等规定,我部近期组织开展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延续评审工作,现将评审结果公告如下:一、延续35家机构62个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机构名称按拼音排序)(一)延续12个企业年金基金法人受托机构资格: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信养老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二)延续18个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机构资格: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信养老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公司经营区域有关问题的批复-保监中介[2004]42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公司经营区域有关问题的批复-保监中介[2004]42号](https://img.taocdn.com/s3/m/1a7e24552a160b4e767f5acfa1c7aa00b52a9d6b.png)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公司经营区域有关问题的批复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公司经营区域有关问题的批复(2004年1月12日保监中介[2004]42号)济南保监办、南宁保监办:《关于放宽经营区域限制有关问题的请示》(保监鲁发[2003]215号)和《关于保险公司经营区域有关问题的请示》(保监桂发[2003]13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一、保监发[2003]120号文第二项规定的许可证换发事项不属于新增的行政许可事项,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凭其总公司的书面授权书,即可到当地保监办变更许可证经营区域范围,保监办应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二、关于是否允许同一保险公司同级机构之间交叉展业的问题,保险公司可以自主决定本公司各分支机构在营业地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内的经营区域的授权。
三、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可以通过本公司的营销服务部委托当地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开展业务。
四、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在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内经营业务不受保监发[2003]32号文中关于异地业务的限制。
五、根据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加入世贸组织后三年内,外资保险公司经营区域的开放以城市为基础,外资保险公司只能在已开放的城市分别申请设立营业机构。
2004年12月11日后,对外资保险公司经营区域的限制取消后,保监发[2003]120号文适用外资保险公司。
目前,外资保险公司应严格按照经核定的经营区域经营业务,不得通过专业保险中介公司或设立营销服务部等方式,在所在省、自治区的其他城市开展业务。
——结束——。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_企业报告(业主版)

企业基本信息
单位名称: 营业范围: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许可项目:保险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 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采购需求
1.1 总体指标
近 1 年(2022-09~2023-08):
项目数(个)
30
同比增长:1400.0%
项目总金额(万元)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5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 局汽车保险项目
DD22122910229820_ioQodc.pdf
6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 局汽车保险项目
DD22122910189820_StBAyD.pdf
7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 局汽车保险项目
DD22122910239820_ddFSUX.pdf
4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 局汽车保险项目
中标单位
本报告于 2023 年 08 月 21 日 生成
6/21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
2022-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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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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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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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29
序 号
项目名称
DD22122910179820_wxoXas.pdf
中标单位
本报告于 2023 年 08 月 21 日 生成
2/21
1.4 行业分布
近 1 年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的招标采购项目较为主要分布于保险服务行业,项目数量分别达到 30 个。其中保险服务项目金额较高,分别达到 0.00 万元。 近 1 年(2022-09~2023-08):
1.4.1 重点项目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启用偿付能力监管信息系统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启用偿付能力监管信息系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2.31•【文号】保监财会[2010]1638号•【施行日期】2010.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启用偿付能力监管信息系统的通知(保监财会〔2010〕1638号)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公司筹备组:为改进偿付能力监管信息化水平,提高监管效率,我会决定于2011年1月1日起启用偿付能力监管信息系统。
系统启用后,各公司应通过该系统向我会报送偿付能力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和各项专题财务报告的电子文本,不再通过发送电子邮件或者寄送光盘方式报送。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二、报送内容各公司下列报告的电子文本应通过偿付能力监管信息系统报送:(一)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季度、年度);(二)保险集团偿付能力报告(半年度、年度);(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管理建议书;(四)保险公司交强险专题财务报告;(五)保险公司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
报送保险集团偿付能力报告的公司还应当按照《关于编报保险集团偿付能力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8〕55号)的要求,同时报送所属境内非保险类成员公司以及所属境外成员公司的经审计年度财务报告和年度资本充足性监管报表等报告;不需要报送集团偿付能力报告的公司应当按照《关于加强对保险机构所属境内非保险类经济实体和境外保险机构财务监管若干事项的通知》(保监财会〔2006〕701号)的要求,报送所属境内非保险类经济实体和境外保险机构年度财务报告。
各公司应当按照《偿付能力监管信息系统报送说明》、《偿付能力报告因子代码表》、《年度财务报告因子代码表》、《交强险专题财务报告因子代码表》和《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因子代码表》要求报送监管信息。
中国保监会关于2013年前三季度保险消费者投诉情况的通报

中国保监会关于2013年前三季度保险消费者投诉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10.23•【文号】保监厅函[2013]312号•【施行日期】2013.10.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2013年前三季度保险消费者投诉情况的通报(保监厅函〔2013〕312号)各保险公司、各保监局:现将2013年前三季度保监会及各保监局受理的涉及保险消费者权益的投诉情况通报如下:一、总体情况2013年前三季度,保监会及各保监局接收各类涉及保险消费者权益的投诉总量共15080件[1],同比增长28.44%,反映投诉事项16016个[2],同比增长27.25%。
其中,12378热线电话投诉11998件,占投诉总量79.56%,同比增长43.72%;信件投诉1533件,占比10.17%,同比下降11.49%;网络投诉807件,占比5.35%,同比下降7.56%;来访投诉742件,占比4.92%,同比下降5.84%。
从4个投诉渠道占比和升降数据看,12378投诉维权热线成为保险消费者表达诉求的主要渠道。
前三季度,12378维权热线全国转人工的呼入总量为121503个,实际接听总量为113841个,接通率为93.69%,满意度为98.90%。
其中,热线共记录工单115178件[3],形成属于维权投诉工单27846件[4],占比24.18%;属于对保险知识和保险条款的咨询工单(包括代理合同纠纷和公司内部管理)42447件,占比36.85%;属于要素不全的无效投诉、投诉处理进度和结果查询的工单44885件,占比38.97%。
(一)投诉件分布情况。
1.从投诉事项涉及的类别看,涉及保险公司的合同纠纷类投诉12016个,占比75.02%,同比增长27.63%;涉及保险公司的违法违规类投诉3800个,占投诉事项总量的23.73%,同比增长26.16%;涉及中介机构的合同纠纷类投诉34个,占比0.21%,同比增长17.24%;涉及中介机构的违法违规类投诉166个,占比1.04%,同比增长27.69%。
任美琴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徐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任美琴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徐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21【案件字号】(2020)苏05民终426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潘亮张蕾顾平【审理法官】潘亮张蕾顾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任美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徐斐【当事人】任美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徐斐【当事人-个人】任美琴徐斐【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任美琴【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徐斐【本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权责关键词】撤销法定代理过错法定代理人书证鉴定意见质证罚款拘留限制出境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迟延履行金强制执行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任美琴在事发时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诉讼中,任美琴虽提供了部分工资发放表,完税证明等材料,但该部分证据仅证明其受伤前的收入情况,其受伤后存在实际收入减少的具体金额并无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故其诉请主张的误工费损失依据不足。
鉴于一审诉讼中人保张家港公司认可其误工费损失6060元,系其意思自治,原审法院据此予以认定,并无不妥。
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
任美琴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