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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

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

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引言小型火力发电厂是一种使用燃煤、燃气或其他可燃物质进行发电的装置。

它具有占地面积小、建设周期短、运行成本低等优势,适用于在偏远地区或无电网地区提供电力供应。

本文将介绍小型火力发电厂的设计规范,包括建筑规划、发电设备选型、安全措施等方面的内容。

一、建筑规划1. 建筑选址:选址应考虑到附近燃料供应、电力传输等因素。

避免选择地势低洼、易受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地区。

2. 建筑布局:建筑布局应合理安排,保证发电机组、锅炉房、燃料储存区等设施之间的相互配合和交通便利。

同时,考虑到日常维护和维修的需要,合理划分工作区域。

3. 环境保护:小型火力发电厂应采取合理的环境保护措施,例如燃烧控制技术、脱硫装置等,减少环境污染。

4. 火灾防护:发电厂应配备完善的火灾防护设施,包括火灾报警系统、消防设备、安全出口等,以保障人员安全和设备的完好。

二、发电设备选型1. 发电机组:根据需求进行合理选型,考虑到负载需求、可靠性要求、燃料类型等因素。

2. 锅炉:选择合适的锅炉类型,考虑到高效燃烧、低排放和安全性能。

3. 辅助设备:如给水泵、燃气系统、烟气处理装置等,应根据实际需求进行选型和配置。

4. 发电控制系统:应选用高可靠性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确保发电过程的稳定和安全。

三、安全措施1. 岗位安全培训:对工作人员进行必要的岗位安全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2. 设备保护措施:对发电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安全运行。

设立完善的设备保护系统,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

3. 消防安全:发电厂应设置合适的消防设备和灭火器材,并定期进行消防演习,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迅速响应和扑灭火灾。

4. 环境安全:小型火力发电厂应遵守国家的环保法规,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5. 人员安全:设立合适的安全通道和安全出口,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确保员工在紧急情况下的安全撤离。

结论小型火力发电厂的设计规范非常重要,它关系到发电厂的安全运行和设备寿命。

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

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

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是为了确保火力发电厂能够安全、高效地运行,达到预期的发电效果而制定的一系列技术要求和规范。

以下是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的一些重要内容。

1. 设计要求:火力发电厂的设计应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同时需要考虑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经济效益等方面的要求。

设计要合理布局,设备选型应优化,以提高整体效率和减少资源消耗。

2. 主要设备要求:火力发电厂的主要设备包括发电机、锅炉、汽轮机、燃烧系统等。

这些设备的选择和设计要满足发电要求,具备高效、可靠、安全的特点。

对于新能源的利用和环保需求,火力发电厂还应考虑辅助设备如脱硫、脱硝、除尘等的要求。

3. 安全管理要求:火力发电厂是一个涉及高温、高压、易燃易爆的工作环境,因此安全管理十分重要。

火力发电厂设计应考虑安全生产的各个方面,包括设备安全、操作安全、消防安全等。

设备的设施、操作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相关安全标准,以确保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设备的正常运行。

4. 系统集成和自动化控制要求:火力发电厂的各个设备和系统需要相互配合,以实现高效的发电。

设计时需要考虑各个系统的配套和协同工作,以提高整体发电效率。

同时,火力发电厂还应采用先进的自动化控制系统,减少人为操作的干预,并提高运行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5. 环境保护要求:火力发电厂的运行会产生大量的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对环境造成污染。

因此,在设计中需要考虑尽量减少废物的产生,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如烟气脱硫、烟气脱硝、烟气除尘等,以保护周围的环境。

总而言之,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是确保火力发电厂安全、高效、环保运行的重要依据。

规程包括设计要求、主要设备要求、安全管理要求、系统集成和自动化控制要求以及环境保护要求等方面的内容,旨在提高火力发电厂的整体效益和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

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

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J 49—83(试行)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委员会试行日期:1983年6月1日关于颁发《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的通知经基[1983]72号根据原国家建委(78)建发设字第562号通知的要求,由水利电力部会同有关单位编制的《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J 49—83为国家标准,自一九八三年六月一日起试行。

本规范由水利电力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水利电力部中南电力设计院负责。

国家经济委员会一九八三年一月二十七日编制说明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78)建发设字第562号通知,由水利电力部中南电力设计院会同有关设计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在编制过程中,结合我国现有的技术经济水平,向全国有关单位进行了较为广泛的调查研究和必要的测试工作,总结了建国以来发电厂设计、施工和运行的实践经验,并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九章和八个附录。

其主要内容有:总则、厂址选择、厂区规划、热机、电气、辅助设施、给水排水、建筑和结构及采暖和通风等。

在试行本规范过程中,希各单位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

若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武汉市中南电力设计院,并抄送我部电力规划设计院,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水利电力部一九八二年十二月第一章总则第1.0.1条小型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发电厂)设计,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结合发电厂的特点,应实行综合利用,充分利用热能,讲求经济效益,因地制宜地利用煤炭资源,节约用水,认真保护环境,努力改善劳动条件,做到切合实际、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的要求。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单台汽轮发电机的额定功率为750~6000kW和单台燃煤锅炉的额定蒸发量为6.5~35t/h的新建或扩建的发电厂设计。

第1.0.3条发电厂设计应考虑全厂的整体一致性。

《火力发电厂厂用电设计技术规定》DLT5153-2002

《火力发电厂厂用电设计技术规定》DLT5153-2002

ICS27.100P61备案号:J171-200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PDL/T 5153-2002火力发电厂厂用电设计技术规定Technical rule for designing auxiliasry powerSystem of fossil fuel power plants主编部门:国家电力公司华东电力设计院批准部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文号: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告二〇〇二年第22号2002-04-27发布2002-09-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前言根据原电力工业部《关于下达1996年制定、修订电力行业标准计划项目(第一批)的通知》(技综[1996]40号)要求,由华东电力设计院负责《火力发电厂厂用电设计技术规定》(SDGJ17—88)(以下简称《规定》)的修订工作。

《规定》在指导全国电力设计工作中发挥了十分显著的作用,但随着国内厂用电气设备制造技术的发展,以及300MW、600MW机组运行经验的积累,《规定》在有些方面已不能适应电力建设的要求,故需要进行修订。

修订工作历时多年,1993年编制“修订大纲”并经原电力规划设计管理局审定,同时通过函调及对重点厂、电力局(公司)设计院直接调查;1995年在无锡召开修订工作会议;1997年上海《规定》修订讨论稿讨论会;1998年11月在北京由电力规划设计总院主持《规定》送审稿审查会;2000年4月《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在北京审查;在此基础上由华东电力设计院编制了本《规定》修订报批稿。

《规定》主要对大机组的厂用电接线、布置(包括对建筑的要求)、设备选型中高压真空断路器及F+C的选用范围等条文作了适当的修订、补充与完善。

由东北电力设计院、东北勘测设计院、西北电力设计院、华北电力设计院等单位分别对低压厂用电系统短路电流计算、高压厂用真空断路器及F+C的选用、低压厂用电设备组合、柴油发电机组的选择等专题所进行研究的成果已纳入《规定》中。

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局部修订条文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

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局部修订条文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

网规划、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机场净空、 热电联产与供热管网规划、环境保护与水
军事设施、矿产资源、文物保护、风景名 土保持、机场净空、军事设施、矿产资源、
胜与生态保护、饮用水源保护等方面的要 文物保护、风景名胜与生态保护、饮用水
求。
源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现行《规范》条文
修订征求意见稿
5 热电厂的厂址选择应符合集中供热
量 6 个月的灰渣量和脱硫副产品量建设事
分期筑坝的可能条件。
故备用贮灰场。热电厂应按综合利用可能
4 当灰渣综合利用不落实时,初期贮 灰场总贮量应满足初期容量存放 5 年的灰 渣量。规划的贮灰场总贮量,应满足规划
中断的最长持续时间内所排出的灰渣量选 定或事故用备用灰渣堆场,其存量不宜超 过 6 个月的热电厂最大排灰渣量。
修订征求意见稿
构筑贮灰场;应避免贮灰场灰水对附近村 水文地质条件。
庄的居民生活带来危害,采取措施防止其
4 贮灰场的总容积不宜超过按贮存电
泄洪构筑物在泄洪期对下游造成不利的影 厂本期设计容量、设计煤种计算的 3 年灰
响,并应充分利用当地现有的防洪设施; 渣和脱硫副产品量。当灰渣和脱硫副产品
能全部综合利用时,可按贮存本期机组容 应有足够的筑坝材料,尽量考虑利用灰渣
2 贮灰场宜靠近厂区,宜利用厂区附
近的山谷、洼地、荒地、劣地、塌陷区、 划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对大气环境、地表
废矿井等建造贮灰场,并宜避免多级输送。
水、地下水的污染必须有防护措施,并应 应不占或少占耕地、园林和林地,不占用
满足当地环保要求。
江河、湖泊的蓄洪和行洪区,宜避免迁移 居民,避免置于居民区上游。
为供热介质的供热机组,最大供热半径一
20km。

中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

中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中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篇一: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_gb_50049-9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codefordesignofsmall-sizepowerplantgb50049-94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5年7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4〕670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9〕30号文的要求,由电力工业部负责主编,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修订的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049-94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原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站设计规范》gbj49-83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电力工业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河南省电力勘测设计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五日1总则1.0.1为了在小型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发电厂)设计中,贯彻国家的基本建设方针、政策,优先实行热电联产,讲求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节约能源,节省工程投资,节约原材料,缩短建设周期;因地制宜地利用煤炭资源,实行综合利用,节约用地、用水,保护环境,执行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等现行的国家标准的规定,做到符合国情、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运行安全可靠,制订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压力参数为次中压、中压、次高压、单台锅炉额定蒸发量20~130t/h、供热式汽轮机功率1.5~12mw、凝汽式汽轮机功率3~25mw的新建或扩建的燃煤发电厂设计。

1.0.3确定发电厂的类型,应符合下列规定:1.0.3.1根据城镇地区热力规划,热电负荷的现状和发展,热力负荷的特性和大小,在经济合理的供热范围内,应建设供热式发电厂。

1.0.3.2根据城镇地区电力规划,在煤炭资源丰富而交通不便的缺电地区或无电地区,以小水电为主的地区,解决枯水季节电源,具备煤炭来源条件时,应因地制宜地建设适当规模容量的凝汽式发电厂。

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

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

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1. 引言小型火力发电厂是一种利用燃烧燃料产生热能,并将其转化为电能的设备。

本文档旨在为小型火力发电厂的设计提供规范。

在设计过程中,应当考虑以下方面的因素:设计准则、技术要求、设备选型、安全措施等。

2. 设计准则小型火力发电厂的设计应遵循以下准则:2.1 节能减排设计应优先考虑节能减排的原则。

应选用高效的发电设备和燃料,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2.2 安全可靠设计应保证设备的安全运行,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各个设备应进行必要的安全措施设计,并保证设备具备自动保护功能。

2.3 经济合理设计应在保证可靠性和安全性的前提下,尽量降低投资和运营成本。

应选择合适的发电设备和燃料,对设备进行合理的布局和配置。

2.4 灵活可调节设计应具备灵活调节的能力,以适应电网负荷的变化。

应选择具备调节性能的设备,并设计合理的控制系统。

3. 技术要求3.1 发电设备小型火力发电厂的发电设备应包括发电机组、锅炉和辅助设备。

发电机组应具备高效、稳定的发电能力,选择适当的容量和型号。

锅炉应具备高效的燃烧能力,选择适宜的燃料和燃烧方式。

辅助设备应设计合理,包括给水系统、燃料供应系统、排烟系统等。

3.2 排放标准小型火力发电厂应符合国家的排放标准,控制废气和废水的排放。

特别是对于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颗粒物的排放,应满足国家要求。

3.3 燃料选择燃料选择应根据实际情况和经济性进行考虑。

可选用燃煤、燃油、天然气等作为燃料,具体选择应符合环境和经济的要求。

3.4 电网接入小型火力发电厂应能与电网进行可靠的连接。

在设计中应考虑电网的需求和发电厂的运行方式,并设计合适的接入装置。

4. 设备选型在小型火力发电厂的设计中,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设备。

设备选型应考虑以下因素:•发电设备的类型和参数•锅炉的类型和燃料适应性•辅助设备的配置和性能•控制系统的可靠性和灵活性5. 安全措施小型火力发电厂的设计应考虑安全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设备安装:设备的安装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设备的牢固性和稳定性。

火力发电工程项目规范

火力发电工程项目规范

火力发电工程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目次1总则 (1)2 基本规定 (2)3 厂址选择与总平面布置 (5)3.1 厂址选择 (5)3.2 厂区总平面布置 (6)4 工程勘测 (11)5 燃料系统 (12)5.1 煤和秸秆 (12)5.2 天然气 (13)6 锅炉设备及系统 (15)6.1 锅炉设备 (15)6.2 制粉系统 (15)6.3 燃油系统 (16)6.4 脱硫系统 (16)7 汽轮机设备及系统 (17)7.1 汽轮机及辅助设备 (17)7.2汽水系统 (18)7.3油、气系统 (19)8 化学系统及设备 (21)8.1水处理系统 (21)8.2制氢及贮氢系统 (21)8.3氨气系统 (23)8.4杀菌系统 (24)8.5加药系统 (25)9 仪表与控制系统 (26)9.1 检测与报警 (26)9.2 机组保护 (26)10 电气设备及系统 (28)10.1 配电装置 (28)10.2 厂内电源设置 (28)10.3 防火、防爆及阻燃 (29)10.4 照明 (30)10.5 防雷、接地 (30)10.6 继电保护 (31)11 水工设施及系统 (32)11.1 水源和取水建(构)筑物 (32)11.2 冷却塔 (33)11.3 贮灰场 (34)11.4 消防给水 (34)12 建筑与结构 (37)12.1 设计 (37)12.2 施工 (40)12.3 拆除 (44)13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46)14 机组整套启动试运调试 (48)Contents1 General Provisions (1)2 Basic Requirements (2)3 Plant area choosing and general arrangement (5)3.1 Plant area choosing (5)3.2 General arrangement (6)4 Engineering surveying (11)5 Fuel system (12)5.1 Coal and straw (12)5.2 Natural gas (13)6 Boiler equipment and system (15)6.1 Boiler equipment (15)6.2 Coal pulverizing system (15)6.3 Fuel oil system (16)6.4 Flue gas desulfurization system (16)7 Steam turbine equipment and system (17)7.1 Steam turbine and auxiliary system (17)7.2Steam-water system (18)7.3 Oil and gas system (19)8 Chemical system and equipment (21)8.1 Water treatment system (21)8.2 Hydrogen generation and hydrogen storage (21)8.3 Ammonia system (23)8.4 Desinfectant system (24)8.5 Dosing system (25)9 Instrumentation and control system (26)9.1 Measurement and alarming (26)9.2 Protection system (26)10 Electrical equipment and system (28)10.1 Switchgear arrangement (28)10.2 In-plant power setting (28)10.3 Fire proofing、explosion proofing and inflaming retarding (29)10.4 Lighting (30)10.5 grounding for lightening (30)10.6 Protective relaying (31)11 Hydraulic facilities and system (32)11.1 Water source and water intake building (structure) (32)11.2 Cooling tower (33)11.3 Ash storageyard (34)11.4 Fire water supply (35)12 Buildings and structures (37)12.1 Designing (37)12.2 Constructing (40)12.3 Dismantling (44)13 Heating、ventilation and air conditioning (46)14 Start trial commissioning (48)1总则1.0.1 为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在火力发电工程项目建设中保障人身健康和公共安全、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保证火力发电工程项目的建设质量和火力发电系统的正常运行,强化政府监管,制定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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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1总则1.0.1为了在小型火力发电厂( 以下简称发电厂 ) 设计中,贯彻国家的基本建设方针、政策,优先实行热电联产,讲求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节约能源,节省工程投资,节约原材料,缩短建设周期;因地制宜地利用煤炭资源,实行综合利用,节约用地、用水,保护环境,执行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等现行的国家标准的规定,做到符合国情、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运行安全可靠,制订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压力参数为次中压、中压、次高压、单台锅炉额定蒸发量 20~130t/h 、供热式汽轮机功率~12MW、凝汽式汽轮机功率 3~25MW的新建或扩建的燃煤发电厂设计。

确定发电厂的类型,应符合下列规定:根据城镇地区热力规划,热电负荷的现状和发展,热力负荷的特性和大小,在经济合理的供热范围内,应建设供热式发电厂。

根据城镇地区电力规划,在煤炭资源丰富而交通不便的缺电地区或无电地区,以小水电为主的地区,解决枯水季节电源,具备煤炭来源条件时,应因地制宜地建设适当规模容量的凝汽式发电厂。

根据企业规划发展热、电负荷的需要,可建设适当规模的企业自备供热式发电厂。

供热式发电厂机组的选型,应依据“以热定电”的原则,并根据热负荷大小和特性,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合理确定。

发电厂机组压力参数的选择,宜近期、远期建设统一规划,并宜符合下列规定:供热式发电厂单机容量为的机组,宜选用次中压或中压参数;容量为3MW的机组,宜选用中压参数;容量为 6MW的机组 , 宜选用中压或次高压参数;容量为6MW以上的机组,宜选用次高压参数。

凝汽式发电厂单机容量为3MW的机组,宜选用次中压参数;容量为6MW及以上的机组,宜选用中压或次高压参数。

在同一发电厂内的机组,宜采用同一种参数。

发电厂规划装设机组的台数,供热式发电厂不宜超过 6 台;凝汽式发电厂不宜超过 4 台。

发电厂应按规划容量做总体规划设计。

新建的发电厂根据负荷增长速度, 可按规划容量一次建成或分期建设。

当发电厂主控制楼( 室 ) 、岸边水泵房土建部分分期施工有困难时,可按规划容量一次建成。

企业自备发电厂的辅助设施、附属生产设施、生活福利设施,由企业统筹规划建设时,发电厂不应设置重复的系统、设备或设施。

企业自备供热式发电厂补水量较大时,原水预处理系统宜由发电厂进行规划设计。

发电厂的机炉配置、主要辅机选型、主要生产工艺系统及主厂房布置,应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在满足发电厂安全、经济、可靠的运行条件下,系统和( 或 ) 布置可作适当简化。

企业自备发电厂装置水平,结合发电厂设备特点,宜与该企业工艺要求相协调。

发电厂的煤尘、废水、污水、烟气、灰渣及噪声等各类污染物的防治与排放, 应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劳动卫生与工业卫生方面标准的有关规定,达到标准后,方可排放。

污染物的防治工程设施及劳动卫生、工业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严禁将灰渣排入江河、湖海水域。

发电厂的抗震设计,必须执行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发电厂的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执行现行国家有关的标准、规范的规定。

2热、电负荷与厂址选择热负荷和热介质区域性供热式发电厂的热负荷,应在城镇地区热力规划的基础上经调查核实后确定。

企业自备供热式发电厂的热负荷,应按企业规划要求的供热量确定。

供热式发电厂的规划容量和分期建设的规模,应根据调查落实的近期和远期的热负荷确定。

供热式发电厂的经济合理供热范围,应根据热负荷的特性、分布、密度、热源成本、热网造价和供热介质参数等因素,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蒸汽管网的输送距离不宜超过 4km,热水管网的输送距离不宜超过10km。

确定设计热负荷,应调查供热范围内的热源概况、热源分布、供热量和供热参数等,并应符合下列要求:工业用汽热负荷,应调查和收集各热用户现状和规划的热负荷的性质、用汽参数、用汽方式、用热方式、回水情况及最近一年内逐月的平均用汽量和用汽小时数,按各热用户不同季节典型日的小时用汽量,确定冬季和夏季的最大、最小和平均的小时用汽量。

对主要热用户尚应绘制出不同季节的典型日的热负荷曲线和年持续热负荷曲线。

采暖热负荷,应收集供热范围内近期、远期采暖用户类型,分别计算采暖面积及采暖热指标。

应根据当地气象资料 , 计算从起始温度到采暖室外计算温度的各室外温度相应的小时热负荷和采暖期的平均热负荷 , 绘制采暖年负荷曲线,并应计算出最大热负荷的利用小时数及平均热负荷的利用小时数。

当采暖建筑物设有通风、空调热负荷时,应在计算的采暖热负荷中加上该建筑物通风、空调加热新风所需的热负荷。

采暖指标应符合国家现行规范《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的规定。

注:采暖起始温度,一般为室外日平均温度+5℃。

采暖室外计算温度:应采用历年平均不保证5d的日平均温度。

生活热水的热负荷,应收集住宅和公共建筑的面积、生活热水热指标等,并应计算生活热水的平均热负荷和最大热负荷。

供热式发电厂在非采暖期,当供热参数合适时,可供热力制冷负荷。

制冷热负荷,应根据制冷建筑物的面积、热工特性、气象资料以及制冷工艺对热介质的要求确定。

经过调查核实的热用户端的在不同季节的最大、最小和平均用汽量及用汽参数,应折算成发电厂端的供汽参数、供热蒸汽流量或供热量。

采暖热负荷和生活热水热负荷,当按热指标统计时,不应再计算热水网损失。

对热用户进行热负荷叠加时,同时率的取用,应符合下列规定:对有稳定生产热负荷的主要热用户,在取得其不同季节的典型日热负荷曲线的基础上,进行热负荷叠加时,不应计算同时率。

对生产热负荷量较小或无稳定生产热负荷的次要热用户,在进行最大热负荷叠加时,应乘以同时率。

采暖热负荷及用于生活的空调制冷热负荷和生活热水热负荷进行叠加时,不应计算同时率。

同时率数值宜取~。

热负荷较平稳的地区取大值,反之取小值。

供热式机组的选型和发电厂热经济指标的计算,应根据发电厂端绘制的采暖期和非采暖期蒸汽和热水的典型日负荷曲线,以及总耗热量的年负荷持续曲线确定。

发电厂的供热介质,应按下列原则确定:当用户主要生产工艺需蒸汽供热时,应采用蒸汽供热介质。

当多数用户生产工艺需热水介质,少数用户可由热水介质转化为蒸汽介质,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宜采用热水供热介质。

单纯对民用建筑物供采暖通风、空调及生活热水的热负荷,应采用热水供热介质。

当用户主要生产工艺必须采用蒸汽供热,同时又供大量的民用建筑采暖通风、空调及生活热水热负荷时,应采用蒸汽和热水两种供热介质。

当仅供少量的采暖通风、空调热负荷时,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可采用蒸汽一种介质供热。

供热介质参数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根据热用户端生产工艺需要的蒸汽参数,经技术经济比较后选择最佳的汽轮机排汽参数或抽汽参数。

热水热力网最佳设计供水温度、回水温度,应根据具体工程条件 , 综合热电厂、管网、热力站、热用户二次供热系统等方面的因素,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当不具备确定最佳供水温度、回水温度的技术经济比较条件时,热水热力网的供水温度、回水温度,可按下列原则确定:(1)通过热力站与用户间接连接供热的热力网, 热电厂供水温度可取 110~ 150℃。

采用基本加热器的取较小值;采用基本加热器串联尖峰加热器( 包括串联尖峰锅炉) 的取较大值。

回水温度可取60~ 70℃。

(2) 直接向用户供热水负荷的热力网,热电厂供水温度可取95℃左右,回水温度可取65~ 70℃。

用于制冷的供热介质参数,应根据制冷工艺的技术要求确定。

蒸汽热力网的用户端,当采用间接加热时,其凝结水回收率应达80%以上。

用户端的凝结水回收方式与回收率,应根据水质、水量、输送距离和凝结水管道投资等因素进行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电力负荷建设单位应向设计单位提供建厂地区近期及远期的逐年电力负荷资料。

电力负荷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1)现有及新增主要电力用户的生产规模、主要产品及产量、耗电量、用电负荷组成及其性质、最大用电负荷及其利用小时数、一级用电负荷比重等详细情况;(2)地区工业生产发展逐年用电负荷;(3)地区农业生产、农田水利建设发展逐年用电负荷;(4)地区市政生活发展逐年用电负荷。

电力负荷资料,应详细说明负荷的分布情况。

对电力负荷资料应进行复查,对用电负荷较大的用户应分析核实。

根据建厂地区内的电源发展规划和电力负荷资料,做出近期及远期的地区电力平衡。

必要时做出电量平衡。

厂址选择发电厂的厂址选择,应结合热力和电力系统规划及地区建设规划进行。

并综合热力和电力负荷、燃煤供应、水源、交通运输、除灰、出线、供热管线、地形、地质、地震、水文、气象、环境保护和综合利用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企业自备发电厂的厂址,宜靠近企业的热力和电力负荷中心。

并应与企业的各分厂厂址同时选定。

区域供热式发电厂的厂址,宜靠近用户的热力负荷中心。

企业自备发电厂的规划与布置,应与企业各分厂车间相协调,并应满足企业的总体规划要求。

区域供热式发电厂或凝汽式发电厂,应与周围其它企业及所在城镇的规划相协调。

发电厂的总体规划,应符合下列要求:以厂区为中心,使厂内外工艺流程合理。

交通运输方便。

妥善处理厂内与厂外、生产与生活、生产与施工的关系。

方便施工,利于扩建。

减少场地的开挖工程量。

节约用地。

选择厂址时,确定供水的水源,应符合下列要求:供水水源必须可靠。

在确定水源的给水能力时,应掌握当地农业、工业和居民生活用水情况,以及水利规划和气候对水源变化的影响。

采用直流供水的发电厂,宜靠近水源。

当采用地下水水源时,应充分利用现有的地下水勘探资料;在现有资料不足的情况下,应进行水文地质勘探,并按水文地质勘探有关规范的要求,提供水文地质勘探评价报告。

选择厂址时,用地应符合下列要求:节约用地,不占或少占良田,尽可能利用荒地或劣地。

发电厂的用地范围,应按规划容量确定。

并按分期建设和施工的需要,提供分期征地或租地图。

确定厂址标高和防洪、治涝堤顶标高,应符合下列要求:厂址标高应高于重现期50 年一遇的洪水位。

当低于此洪水位时,厂区应有可靠的防洪设施,并应在初期工程中一次建成。

主厂房周围的室外地坪设计标高,应高于50 年一遇的洪水位以上0.5m。

对位于滨江或河、湖的发电厂,其防洪堤的堤顶标高,应高于50 年一遇的洪水位以上0.5m。

对位于滨海的发电厂,其防洪堤的堤顶标高,应按50年一遇的高水位或潮位,加重现期50 年累积频率 1%的浪爬高和0.5m 的安全超高确定。

在以内涝为主的地区建设的发电厂,其治涝围堤堤顶标高,应按历史最高内涝水位加0.5m 的安全超高确定。

当设有治涝设施时,可按设计内涝水位加0.5m 的安全超高确定。

围堤应在初期工程中一次建成。

在山区建设的发电厂的厂址标高,可按100 年一遇的洪水位加0.5m 的安全超高确定。

企业自备发电厂的防洪标准,应与所在企业的防洪标准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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