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师范大学本科生违纪处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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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师范大学本科生违纪处罚办法

华中师范大学本科生违纪处罚办法

华中师范大学本、专科学生违纪处罚办法(试行)(华师行学字〔2005〕19号)第一条为了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维护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培养社会主义合格的建设者和可靠的接班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华中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违纪行为,构成违法的,除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学校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不构成犯罪的,由学校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条学生违纪处分有以下五种类型:(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四条学生违法行为,受到治安处罚或刑事处罚者,学校给予如下纪律处分:(一)被处以罚款、警告处罚者,给予警告处分;(二)被处以管制、拘役处罚者,给予记过处分;(三)被处以劳教、徒刑并宣告缓期执行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四)受到治安处罚,性质恶劣的,以及被处以劳教、徒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五)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学生不遵守学校考勤规定,有旷课行为者,给予如下处分:(一)一学期旷课学时累计超过16节者(含16节),给予警告处分;(二)一学期旷课学时累计超过24节者(含24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三)一学期旷课学时累计超过32节者(含32节),给予记过处分;(四)一学期旷课学时累计超过40节者(含40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五)一学期旷课学时累计超过50节者(含50节),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未经请假或学校批准擅自离校,或不按时到校注册者,按旷课论处。

(一天旷课时数按实际授课时数且不低于六节课计算)第六条学生不遵守学校考试规定,有舞弊行为者,给予如下处分:(一)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在考试中交换试卷、答案、草稿纸,夹带及使用储存、记载有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或物品等考试作弊者,给予记过处分;(二)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案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三)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传递考试内容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四)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等弄虚作假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学生违规违纪处罚程序

学生违规违纪处罚程序

学生违规违纪处罚程序学生违规违纪行为在校园内时有发生,对于这些行为,学校需要有一套明确的处罚程序来维护校规校纪的权威和严肃性。

下面将从学生违规违纪处理的程序、重要环节、执行过程、教育意义等方面展开阐述。

一、程序的制定和修订每所学校按照教育部门的相关要求和学校特点,制定相应的学生违规违纪处罚程序。

这些程序是学校的法规,需要经过学校管理层的制定和修订。

学校应当在充分听取学生和家长的意见基础上,保持程序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二、违规违纪行为的认定学校要明确学生的违规违纪行为,对于常见的违规行为如迟到、旷课、打架斗殴等,学校可以制定一份明确的违纪行为清单,并在学校公示。

对于一些特殊的行为,学校应当具体解释并告知学生和家长。

三、举证责任在学生违规违纪处理过程中,学校应当明确违纪证据的举证责任。

学校和学生都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学校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委托老师、辅导员等人员收集证据,确保证据真实有效。

四、听证程序为了保证学生违规违纪处理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学校需要设立听证程序。

在听证会上,学生有权解释和辩护,学校需要认真听取学生的陈述和意见,充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五、处罚决定的公示学校应当在决定对学生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罚之前,公示处理决定的结果并通知学生和家长。

公示的内容应当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违纪行为、处罚依据、处罚结果等,保证学生和家长对于处罚决定有所了解。

六、处罚措施的执行学校根据学生违规违纪行为的情节轻重,可以采取不同的处罚措施,如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停学、开除等。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程序执行处罚措施,确保因违规违纪而受到处罚的学生享有合法权益。

七、教育过程的重视学校在进行学生违规违纪处理的同时,也应当注重教育过程。

学校可以组织专门的教育班或辅导员进行个别教育,引导学生认识错误,提高他们的道德水平和自我约束能力,以防止类似违规违纪行为再次发生。

八、监督和申诉渠道学生违规违纪处理程序应当设立监督和申诉渠道,确保学生和家长对于处理结果有监督和诉求的权利。

学生违纪处分与惩戒处理方案

学生违纪处分与惩戒处理方案

学生违纪处分与惩戒处理方案一、违纪与惩戒的背景学生在校期间,违纪行为时有发生。

这些违纪行为不仅影响到学生的成长和学习环境,同时也对学校管理造成一定挑战。

为此,学校需要建立一套有效的违纪处分与惩戒处理方案,以确保学生的健康成长和学校的有序管理。

二、违纪的分类违纪行为可分为轻微违纪和严重违纪两类。

轻微违纪包括迟到早退、未穿校服等,而严重违纪则包括欺凌、抄袭等行为。

不同的违纪行为应有相应的处分与处理方式。

三、违纪处分的原则违纪处分应契合以下原则:公正、公开、公平、及时。

公正意味着处分决策应当公平、客观,不偏袒任何一方。

公开则使得学生、家长和教师可以了解处分的理由与依据。

公平体现在违纪处分应当按照事实来处理,不应由任何个人情感或个人偏见来决定。

及时是指对于违纪行为需要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理与处分措施。

四、轻微违纪的处理方案对于轻微违纪行为,可以采取文明教育、口头警告或记过等方式进行处理。

例如,学生未穿校服可以采取提醒、警告的方式进行处理,让学生了解违纪行为的不良影响。

五、严重违纪的处理方案对于严重违纪行为,需要采取更加严厉的处理方案。

例如,对于欺凌行为可以采取停课、留校察看或者辅导治疗的方式进行处理。

这些处理方案旨在改变学生的错误行为,促使他们认识到错误的后果,并为他们提供改正过错的机会。

六、个案的处理与辅导对于个别学生的违纪行为,需要进行个案辅导和处理。

这包括心理辅导、家长会谈等方式,以帮助学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改正不良行为,并在社会中拥有积极的角色。

七、鼓励正面行为除了对违纪行为进行处理外,还需要积极鼓励学生的正面行为。

例如,可以设立奖励机制,表彰学生的优秀品行和成绩。

这样可以增强学生对良好行为的认同感,促使他们更加自觉地遵守纪律。

八、加强家校合作学校应与家长保持良好的沟通与合作关系。

家长应积极配合学校对学生违纪行为的处理与辅导。

通过与家长的沟通,学校可以更好地了解学生的成长环境和问题,并从源头上预防和改正违纪行为。

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建立良好的校风,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三条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二章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及处分第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条学生因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已经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的,视下列情况,应同时给予相应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二)被处以治安拘留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三)被处以管制、拘役、徒刑(含判处缓期执行)或被处劳动教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公安和司法部门虽未给予处罚,学校亦应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校纪处分。

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模板

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模板

普通本科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树立良好的考风、学风和校风,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考试是指学校组织和承担的各类考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取得XXXX大学学籍,在校注册的普通本科学生。

第四条对于认定为考试违纪的下列行为者,给予警告处分:(一)携带物品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二)在考场或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三)其他与上述行为程度相当的违纪行为。

第五条对于认定为考试违纪的下列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一)携带禁止物品进入考场的;(二)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三)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四)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五)其他与上述行为程度相当的违纪行为。

第六条对于认定为考试违纪的下列行为者,给予记过处分:(一)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二)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三)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四)其他与上述行为程度相当的违纪行为。

第七条对于认定为考试作弊的下列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二)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三)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考试材料的;(四)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五)传、接物品或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六)其他与上述行为程度相当的作弊行为。

第八条对于认定为考试作弊的下列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二)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三)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四)组织作弊的;(五)曾考试作弊,再次作弊的;(六)其他与上述行为程度相当的作弊行为。

学生违纪处罚处理办法

学生违纪处罚处理办法

学生违纪处罚处理办法一、背景介绍学生违纪是每个学校都会遇到的问题,如何合理、公正地处理学生违纪行为,成为学校教育管理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探讨学生违纪处罚的处理办法。

二、建立清晰的违纪标准学校应建立明确的违纪标准,明确各类违纪行为的界定与解释。

例如,明确什么行为属于严重违纪,什么行为属于轻微违纪。

这样可以使学生和教师在处理违纪问题时有明确地准则可依。

三、建立公正、公平的处罚机制学校应建立公正、公平的处罚机制,确保学生受到公平的对待。

这需要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秉持公正原则处理违纪行为,并在处罚过程中充分保护学生的权利。

四、灵活运用不同的处罚方式学校可以针对不同情况,灵活运用不同的处罚方式。

对于轻微违纪行为,可以采取口头警告、书面批评等方式;对于严重违纪行为,可以要求学生进行自我反省、补救行为、甚至进行停学等处罚。

五、注重教育与惩戒的结合在处理学生违纪问题时,学校应注重教育与惩戒的结合。

不仅仅是对学生进行处罚,更应该从根源上找到问题所在,进行教育和引导,帮助学生从错误中成长。

六、与家长积极沟通学校应积极与家长沟通,及时告知学生的违纪行为和相应的处理措施。

通过与家长的合作,可以更好地监督学生的行为,帮助学生改正错误。

七、加强学生自我管理能力的培养学校应注重培养学生的自我管理能力,通过加强心理健康教育、日常纪律训练等措施,提升学生的自我控制意识,减少违纪行为的发生。

八、建立完善的违纪记录体系学校应建立完善的违纪记录体系,对学生的违纪行为进行记录,为后续处理提供依据。

这样可以及时了解学生的违纪情况,对于多次重复违纪的学生有更明确的处罚依据。

九、鼓励正面奖励机制学校除了处理违纪问题外,还应注重正面奖励机制的建立。

通过表彰学生的优异表现、激励学生的良好行为,可以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行为观念,减少违纪行为的发生。

十、建立修复机制学校应建立违纪行为后的修复机制,对学生的错误行为进行引导和纠正。

通过重建学生与教师、学生与同学之间的良好关系,帮助学生重新融入学校环境。

学生违纪处理程序范本建立公正的纪律处罚制度

学生违纪处理程序范本建立公正的纪律处罚制度

学生违纪处理程序范本建立公正的纪律处罚制度学生是学校的未来,他们的行为和态度对于学校的管理和秩序至关重要。

然而,有时候学生会违反学校的纪律规定,这就需要学校建立一套公正的纪律处罚制度来进行违纪处理。

本文将探讨学生违纪处理程序范本以及如何建立公正的纪律处罚制度。

一、违纪处理程序范本学生违纪处理程序范本应该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违纪行为的界定:明确列举学生违反纪律的行为范围。

例如,包括但不限于迟到早退、缺席、无故离校、作业抄袭等。

2. 违纪处理的程序:规定学校违纪处理的具体步骤和程序。

比如,先由班主任或辅导员与学生进行沟通和了解情况,然后组织违纪学生进行听证会,最后根据听证结果决定处罚措施。

3. 处罚措施的具体内容:明确列举不同违纪行为对应的处罚措施,以及处罚的严重程度递增。

比如,对于轻微的违纪行为可以给予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对于较为严重的违纪行为可以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等处罚措施。

4. 申诉和复议的途径:为学生提供申诉和复议的渠道,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例如,学生可以向学校纪律委员会提出申诉,并要求重新审议违纪案件。

二、建立公正的纪律处罚制度建立公正的纪律处罚制度是保障学生权益、维护校园秩序的重要举措。

以下是建立公正纪律处罚制度的几点建议:1. 严格规定纪律处罚标准:明确规定学校对于不同违纪行为的处罚标准,确保处罚的公正、合理和透明。

例如,明确规定抄袭作业的处罚措施,不同程度的抄袭行为对应不同的处罚。

2. 指定专门的纪律处罚机构:设立专门的纪律处罚机构,由专业人员负责处理违纪事务。

这样可以保证处理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3. 引入听证制度:对于复杂的违纪案件可以引入听证制度,让学生有机会陈述自己的观点和提供相关证据。

听证会应该公开进行,以保障透明度和公正性。

4. 尊重学生权益:在处理违纪行为时,学校应尊重学生的权益,充分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确保处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5. 定期评估和改进:学校应定期评估和改进纪律处罚制度,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并对制度进行相应调整和完善。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程序及申诉规定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程序及申诉规定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程序及申诉规定第一章种类学生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对违反法律法规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分下列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处分学生设置6到12月处分影响期:(一)警告:6个月;(二)严重警告:8个月;(三)记过:10个月;(四)留校察看:12个月。

处分影响期满后无违纪违规现象的,学生可申请解除处分。

受处分的学生,在处分影响期内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突出先进事迹或立功表现者,经本人申请,可提前解除相应处分;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公安机关或司法部门处罚者,被处以治安罚款或警告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被处以行政拘留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打架斗殴或殴打他人侵犯人身权利者,视其主从身份、情节、后果和认错态度给予处分:(一)虽未动手打人,但挑起事端或偏袒一方,造成打架或促使打架事态扩大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二)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三)动手打人但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四)动手打人致伤者,除负责伤者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等费用外,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五)对结伙斗殴的为首者,在打架斗殴中持械打人者,邀约校外人员参与打架者,打架事件终止后又报复打人者从重处分;(六)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使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策划或打架者犯有此款在应得处分的基础上从重处分;(七)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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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师范大学本、专科学生违纪处罚办法(试行)
(华师行学字〔2005〕19号)
第一条为了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维护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培养社会主义合格的建设者和可靠的接班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华中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违纪行为,构成违法的,除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学校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不构成犯罪的,由学校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条学生违纪处分有以下五种类型:(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四条学生违法行为,受到治安处罚或刑事处罚者,学校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被处以罚款、警告处罚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被处以管制、拘役处罚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被处以劳教、徒刑并宣告缓期执行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受到治安处罚,性质恶劣的,以及被处以劳教、徒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学生不遵守学校考勤规定,有旷课行为者,给予如下处分:
(一)一学期旷课学时累计超过16节者(含16节),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旷课学时累计超过24节者(含24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旷课学时累计超过32节者(含32节),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旷课学时累计超过40节者(含40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一学期旷课学时累计超过50节者(含50节),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未经请假或学校批准擅自离校,或不按时到校注册者,按旷课论处。

(一天旷课时数按实际授课时数且不低于六节课计算)
第六条学生不遵守学校考试规定,有舞弊行为者,给予如下处分:
(一)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在考试中交换试卷、答案、草稿纸,夹带及使用储存、记载有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或物品等考试作弊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案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传递考试内容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等弄虚作假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
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学生有下列行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偷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产者;
(二)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产者;
(三)打架斗殴者;
第八条学生有下列行为者,除经济赔偿外,还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章使用电器或明火,引起火警、火灾者;
(二)破坏公物或故意破坏他人财物者。

第九条学生有下列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有明显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的言论、行为者;
(二)利用电脑、网络或其他通讯工具进行非法活动,侵害他人权益,发表或散布反动言论和不良信息者;
(三)违反学校管理规定,扰乱正常的教学、生活或公共秩序,以及组织、煽动闹事或酗酒肇事者;
(四)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宣传、参与或组织非法传销活动,经教育不改者;
(六)传播、参与或组织邪教、封建迷信思想及活动,经教育不改者;
(七)在校内传播、参与或组织宗教活动者。

第十条学生有下列行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以各种形式进行赌博或提供赌博条件者;
(二)吸毒者;
(三)调戏、侮辱妇女或其他流氓行为、在异性寝室留宿或留宿异性、在校内外与异性非法同居或发生非婚性行为,以及有卖淫嫖娼行为者。

第十一条如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者,学校根据其违纪事实,按照本条例分别裁决,合并执行。

第十二条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要给予处分,可参照有关条款,给予处分。

第十三条处分程序:
(一)对学生的处分,由院(系)负责搜集有关材料,经院(系)办公会讨论,提出处分的建议意见,报学生工作部门核实,主管校领导审批(在特殊情况下,也可由院(系)学生工作负责人直接将处分材料及意见报送学校学生工作部门)。

开除学籍要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二)院(系)报送的材料包括:违纪学生的简历、学生本人对违纪情况的说明、院(系)
对违纪学生的教育情况以及处分的建议意见等;
(三)对于学生考试作弊的处理,教务部门可根据情况提出处分的建议意见,学生工作部门核实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四)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要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给予学生处分时,应持慎重态度,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妥当,手续完备。

(五)学校对学生做出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

学校还应告知学生可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十四条处分执行:
(一)对学生做出处分的决定书必须送交本人或其代理人。

处分决定书自送交之日起生效。

无法送交的在校内宣传栏或校园网上公告,公告期为30天,公告期满视为送交。

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湖北省教育厅学生处备案。

处分决定书还须送达学校教务处、财务处、后勤管理处、保卫处、图书馆、校医院等部门;学生是团员的,还须送达校团委,是党员的,还须送达校党委组织部。

(二)被开除学籍的学生,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一周内,学生或其代理人办理手续离校(申诉除外),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逾期不办理手续离校的,学校有关部门应当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三)违纪学生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处分决定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学校在接到书面申诉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告知违纪学生,违纪学生如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可在接到复查决定起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四)处分材料如实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五条受处分者,附加给予下列处罚:
(一) 受处分者,本学年内不得参加先进个人的评选。

(二) 受处分者,本学年内不得享受助学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等形式的经济资助。

第十六条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者,在处分期间有立功等突出表现,可减轻或撤消处分;认错态度差者,或在本校曾受过处分又违纪者,要加重处分。

第十七条留校察看的期限一般为一年,自宣布处分之日算起。

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如有显著悔改表现,可提前解除对其留校察看;如在留校察看期间继续违纪,可开除学籍。

第十八条毕业班学生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但其错误达此处分时,给予记过处分,并不准其毕业,作结业处理。

第十九条本条例从2005年9月1日起执行。

原条例即时终止。

本条例的解释权归学生工作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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