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申请重新鉴定
【法考】行政诉讼的证据与法律适用(下)——重点知识点

第玖拾壹期行政诉讼的证据与法律适用(下)——重点知识点2020版通关笔记,伴你过法考!|「质证的方式」应当公开质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
|「质证的对象」原则上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但下列证据无须质证:1.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由法庭出示,并可就调取该证据的情况进行说明,听取当事人意见。
2.当事人在交换证据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
3.对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决定实行缺席判决的案件。
被告所提供的证据原则上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但是当事人在庭前交换证据中没有争议的证据除外。
|「原告或者第三人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出庭说明」有下列情形之一,原告或者第三人要求相关行政执法人员出庭说明的,法院可以准许:(1)对现场笔录的合法性或者真实性有异议的;(2)对扣押财产的品种或者数量有异议的;(3)对检验的物品取样或者保管有异议的;(4)对行政执法人员身份的合法性有异议的;(5)需要出庭说明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到庭义务」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或者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
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
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加以佐证的,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二审与再审中的特殊质证」1.二审中对以下两种证据应当质证(1)当事人存有争议的一审认定证据。
(2)当事人提供的新证据。
①在一审程序中应当准予延期提供但未获准许的证据。
②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依法申请调取而未获准许或者未取得,法院在二审程序中调取的证据。
③原告或者第三人提供的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的证据。
2.再审中对以下两种证据应当质证(1)当事人提供的新证据。
(2)因原生效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证据不足而提起再审所涉及的主要证据。
|「不同种类证据的质证规则」1.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的质证规则当事人应当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
但下列情形除外:(1)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法庭准许可以出示复制件或复制品。
对交通事故认定不服,复核维持仍不服,怎么办-

对交通事故认定不服,复核维持仍不服,怎么办?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我们的交警部门要对交通事故进行责任的认定,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就意味着赔偿方是哪一方或者赔偿多少的问题,那么对交通事故认定不服,复核维持仍不服,怎么办?呢?下面就跟我一起来看看吧。
一、对交通事故认定及复核都不服,此时该怎么办呢交警部门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难免由于客观或主观原因出现错判的可能,对于错误的认定就要有一个纠正的渠道。
2009年1月1日实施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下面介绍以下各个阶段救济途径。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作出之前,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根据检验鉴定来做出的,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重新检验、鉴定应当另行委托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由原检验、鉴定机构另行指派鉴定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重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重新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
(二)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之后诉讼之前,交管部门有内部纠正的义务。
1、申请监督。
1)申请督察部门督察。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可以依法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理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现场督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错误应当及时纠正。
2)申请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监督。
《事故处理工作规范》六十二条规定,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承办单位的交通事故认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中或者接群众投诉经审查发现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错误的,应当作出撤销该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决定,由承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另行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劳动能力鉴定的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的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劳动能力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都是在劳动能力鉴定会出现的问题,虽然都有“复”的概念,但程序、性质却有本质的区别,特别是时效上,更是应该值得注意。
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是指:已经过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1年后认为伤(病)残情况发生变化,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复查鉴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其进行鉴定,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有权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包括: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同时,经办机构即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机构也经办机构也可每两年提出安排一次复查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再次鉴定是指被鉴定人或用人单位对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有疑义或不服的,可在接到鉴定结论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再次鉴定。
有申请劳动能力再次鉴定权利主体资格的包括: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伤职工所在单位。
综上所述,劳动能力的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有以下共同点和不同点:一、共同点1、有权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包括: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伤职工所在单位;2无论是初次鉴定还是1年后的复查鉴定,只要对市级鉴定结论不服的,均可在收到鉴定结论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二、不同点1、申请人的范围不同,有权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只是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伤职工所在单位。
而复查鉴定不仅包括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同时,经办机构即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机构也可每两年提出安排一次复查鉴定。
2、时间不同,复查鉴定必须是在劳动能力鉴定做出一年以后,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必须是在市一级劳动部门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15日之内。
3、性质不同,复查鉴定是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1年后认为伤残病情发生变化,通过复查鉴定,以便随伤残情况变化调整待遇,是对工伤当事人的后期保护。
是一种延伸。
劳动能力再次鉴定,是指不服市一级劳动部门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就同一客观状况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部门提起重新认定,是一种复议程序。
律师在诉讼中的权利

律师在民事诉讼中的权利律师代理民事诉讼的诉讼权利,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二是依委托代理关系取得的诉讼权利。
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1、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律师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取证、咨询、阅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责任给予支持;2、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权利;3、出庭执行职务的诉讼权利;4、解除或辞去委托关系的权利;5、法律规定的其他诉讼权利以委托代理关系取得的诉讼权利1、代理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权利;2、代理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
3、代理当事人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
4、代理当事人进行辩论的权利5、代理当事人请求调解的权利6、代理当事人提起上诉的权利7、代理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权利8、代理当事人查阅并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权利9、代理当事人原告放弃或者变更自己的诉讼请求的权利10. 代理当事人被告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的权利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律师依法享有的权利1、会见和被告知的权利。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受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自检察人员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后或者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及犯罪嫌疑人的关押场所告知受委托的律师。
会见时律师应持委托书和律师事务所函。
2、会见时间的权利。
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在律师提出会见要求后48小时内安排会见;对贪污贿赂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侦查部门应当在律师提出会见要求后5日内安排会见;对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侦查部门应当在律师提出申请后5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3、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
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决定逮捕的,受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4、解除、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
受委托的律师认为羁押超过法定期限的,可以要求解除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7日内作出决定并由侦查部门书面答复受委托的律师。
重新鉴定条件

重新鉴定条件篇一:重新鉴定条件对法院委托的鉴定结论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条件:当事人对法院委托鉴定部门所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的,必须提出证据证明存在法定四种情形之一/除此之外一律不得重新鉴定。
1.鉴定机构/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是指鉴定违反鉴定程序,并有可能影响鉴定的准确性/真实性/公正性的情形;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重新鉴定的条件】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第七十一条【鉴定结论的证明力】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九条【重新鉴定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三)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五)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
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一般应当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
人民检察院鉴定规则(试行)第十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机构可以接受案件承办单位的委托,进行重新鉴定:(一)鉴定意见与案件中其他证据相矛盾的;(二)有证据证明鉴定意见确有错误的;(三)送检材料不真实的;(四)鉴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五)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六)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不具备鉴定资格的;(七)其他可能影响鉴定客观、公正情形的。
《全国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释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释义一、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释义]本条是关于司法鉴定概念的规定。
司法鉴定通常也称为鉴定,在诉讼活动中,司法鉴定是查明案件事实的—种重要方法和手段,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其在诉讼中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
为了有利于明确本决定的调整范围,本条特对司法鉴定的概念做了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司法鉴定的概念主要包括以下几层意思:第一,司法鉴定是在诉讼活动中进行的,是一项涉及诉讼的活动。
本决定之所以将诉讼法中的“鉴定”称为“司法鉴定”,并不是鉴定活动本身具有司法职能,而是因为鉴定是在司法诉讼活动中进行的。
在现实生活和工作中,需要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进行鉴别和判断的问题很多,但这类活动不一定都属于本条规定的司法鉴定。
只有在诉讼活动中对案件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才属于本条规定的司法鉴定,由本决定加以调整。
我国的诉讼活动,包括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三种。
因此,本条规定的“在诉讼活动中”,就是指在刑事、民事、行政三种诉讼活动中。
第二,司法鉴定的主体是鉴定人。
本条规定的“鉴定人”,是指在诉讼活动中,依法接受委托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人。
鉴定人不属于司法工作人员,而是一种特殊的证人,有的国家的法律将鉴定人称为“专家证人”。
作为一种特殊的证人,鉴定人有依法就提供的鉴定意见出庭作证的义务。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鉴定人必须具有解决相关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所必需的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
实践中应当注意的是,不能把鉴定机构等同于鉴定人。
鉴定机构是由一定人数的鉴定人组成的组织,鉴定机构接受当事人或有关部门委托进行鉴定的,应当指派鉴定人进行鉴定,鉴定意见应由具体从事鉴定的人员对鉴定意见签名。
第三,司法鉴定的目的是为了解决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
重新鉴定申请书(申请重新鉴定)
重新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
申请事项:
申请人对第号鉴定意见书不服,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提出重新鉴定申请。
申请理由:
1.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程序严重违法。
2. 第号鉴定意见书的鉴定人违规,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鉴定结论错误。
3.重新鉴定有利于案件公平、公正处理。
综上所述,现申请人依法提出书面申请,恳请人民法院批准申请人对事项重新鉴定。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李祥梅、南陵县公安局、王春芳等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祥梅、南陵县公安局、王春芳等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11【案件字号】(2020)皖02行终14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汪万荣徐琳查鹏【审理法官】汪万荣徐琳查鹏【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祥梅;南陵县公安局;王春芳;孙致平【当事人】李祥梅南陵县公安局王春芳孙致平【当事人-个人】李祥梅王春芳孙致平【当事人-公司】南陵县公安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李祥梅【被告】南陵县公安局;王春芳;孙致平【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南陵县公安局对王春芳作出的公(何)行罚决字〔2019〕113号行政处罚是否合法。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罚款行政拘留拘留第三人证人证言重新鉴定证据确凿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各方当事人在一审中提供的证据已随案卷移送,本院对一审认证意见予以认可。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南陵县公安局对王春芳作出的公(何)行罚决字〔2019〕113号行政处罚是否合法。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根据在案的证据查明,王春芳与李祥梅因土地问题发生口角后互相揪打,王春芳殴打李祥梅牙齿脱落受伤,经鉴定,李祥梅的伤情已构成轻微伤,以上事实有当事人供述、证人证言、受害人陈述及鉴定意见予等以证实,在案证据并不能证明原审第三人孙致平实施了殴打行为,南陵县公安局据此对王春芳作出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超过工伤认定时效的救济途径
超过工伤认定时效的救济途径
1.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裁决认定工伤。
在一般情况下,工伤认定时效不属于法定期限,而是视为行政诉讼中的办理期限。
因此,即使超过了规定的时效,仍然可以向法院申请行政诉讼。
2. 提交申诉:申请人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或地方工伤鉴定机构提交申诉,要求重新鉴定工伤。
虽然超过了工伤认定时效,但是仍然有可能申请重新评估。
3. 寻求帮助:申请人可以咨询相关的劳动保障机构、工会或律师,寻求具体的法律援助和建议。
他们可能会提供更详细的信息和帮助,以便申请人在寻求救济的过程中知道该如何行动。
值得注意的是,每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和规定各不相同,因此在具体操作时应参考相关的法律和程序。
同时,及时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仍然是最好的方式,以尽量避免超时问题。
公安机关鉴定规则
公安机关鉴定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鉴定工作,保证鉴定质量,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安机关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的鉴定,是指为解决案(事)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公安机关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运用自然科学理论和成果,对人身、尸体、生物检材、痕迹、文件、电子数据、物品等进行检验、鉴别、判断,并出具鉴定意见的科学实证活动。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的鉴定机构,是指根据《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公安机关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鉴定机构资格证书》并开展鉴定工作的组织。
第四条本规则所称的鉴定人,是指根据《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公安机关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鉴定人资格证书》并从事鉴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公安机关应当保障所属鉴定机构开展鉴定工作所必需的专业人员、办公和业务用房、仪器设备和有关经费等。
第六条鉴定工作应当遵守合法、科学、公正、及时、独立、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鉴定人的权利与义务第七条鉴定人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与鉴定有关的情况,开展与鉴定有关的勘验、检查、调查、实验等;(二)要求委托鉴定单位提供鉴定所需的检材、样本和其他材料;(三)在鉴定业务范围内表达本人的意见;(四)与其他鉴定人的鉴定意见不一致时,有权保留意见;(五)对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不具备鉴定条件、提供虚假鉴定材料的,有权拒绝鉴定;(六)出庭作证时,对与鉴定无关或者涉密问题,有权拒绝回答;(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鉴定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二)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三)遵守鉴定工作原则和检验鉴定技术规程;(四)按规定妥善保管鉴定有关的检材、样本和物品; (五)依法出庭作证;(六)保守鉴定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行政诉讼中申请重新鉴定行政诉讼中申请重新鉴定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刘某、张某不服洛阳市公安局大庆路派出所的行政处罚一案已于今日在贵院开庭审理,做为刘某、张某的代理人,现就原告刘某及本案第三人陈某申请重新鉴定事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人民法院应批准原告刘某的重新鉴定申请1、洛阳市公安局吉利分局(2008)公伤检字第41号刑事技术鉴定书的鉴定结论“轻微伤(偏重)”明显偏轻。
据现有证据,结合《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14条、第34条之规定,刘某的伤情已完全达到法定的轻伤标准。
2、公安机关的鉴定结论作出后,原告刘某不服,认为“轻微伤(偏重)”的鉴定结论显然偏轻,遂申请重新鉴定,然而,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予委托重新鉴定。
综合上述两点意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2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应批准原告刘某的重新鉴定申请。
二、人民法院不应批准本案第三人陈某的鉴定申请(一)在程序上,陈某已经丧失了申请鉴定的权利。
1、《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第五十九条: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证据,原告依法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
事发后,公安机关多次告知第三人陈某有权就自己的伤情申请鉴定,第三人心虚,明确表示不做鉴定。
后来为逃避处罚,报复原告,遂又申请鉴定。
公安机关为慎重起见,还是同意其鉴定申请,遂委托法医对其伤情进行鉴定。
后法医多次要求其到省政府指定的医院做进一步检查,然而,陈某总是以各种理由拖延,不予配合。
(对此,有洛阳市公安局大庆路派出所和洛阳市公安局吉利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于2008年10月6日出具的两份证明为证。
)结合第三人陈某庭审中出具的几份洛阳正骨医院的诊断证明的不同日期和内容,从另一方面也间接证明了这几份诊断证明书的虚假性。
退一步讲,即使这几份诊断证明书真实,也因其在公安机关对其处罚前拒不提供这些证据,而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
2、《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二)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第二十七条:司法鉴定机构在进行鉴定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鉴定:(三)因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因鉴定材料耗尽、损坏,委托人不能或者拒绝补充提供符合要求的鉴定材料的;(五)被鉴定人不予配合,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根据上述规定,第三人陈某的鉴定程序是被依法终止的,既然已经依法终止,就不应当再次启动鉴定程序。
(二)在实体上,陈某提供的材料不能作为合法的鉴定材料。
1、本案系行政处罚所引起,陈某的鉴定材料均系其个人提供,在行政处罚程序中没有经过公安机关的查证,也不是公安机关依法调查取得,因此,不宜做为鉴定材料和本案的证据来进行鉴定。
陈某正是企图以此达到证明:公安机关办案不公或者处罚结论错误的目的,如果法院准予其以此类材料进行鉴定,显然对公安机关是不公平的,也是违背法律的相关规定和精神。
陈某在公安处罚的行政程序中应当出示证据,进行辩解和鉴定,而故意不出示,不行使辩解和提供鉴定材料。
等到行政处罚作出后,再来进行行政诉讼并申请鉴定,其主观目的明显是恶意的。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第五十九条: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证据,原告依法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
2、陈某的所谓伤情根本够不上轻微伤的鉴定标准。
对此,原告刘某已提供多份证言及照片证明第三人在事发后的几天里经常到自家的菜地里手握锄头干活。
3、第三人陈某在这次庭审程序中提交的洛阳正骨医院的几份诊断证明显系伪造。
因为,同一日在同一医院、同一门诊、针对同一病人竟有两名医生做出内容不同的诊断,且在没有进行实验室检查的情况下得出“肌腱损伤”的诊断结论,明显是错误的。
退步一讲,即使第三人的伤是真实的,事发后的第三天洛阳正骨医院门诊医生已得出“肌腱损伤”的结论,为什么当时不建议病人住院手术治疗?而是只进行一般的门诊抗炎治疗,反而在十个月后却又建议住院治疗的个中原因,令人费解。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之规定,本案第三人陈某要求对其伤情进行鉴定的申请于法无据,依法不应得到法庭的支持。
来源:(行政诉讼中申请重新鉴定/ss/490972.html)诉讼知识.相关法律知识∙监外执行最多可以几年/ss/662848.html∙在什么情况下批捕后可以不起诉/ss/662847.html∙羁押与拘留的区别是什么/ss/662846.html∙证据收集的方法 /ss/662845.html ∙旅游合同纠纷判决书范本/ss/662844.html∙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区别的比较/ss/662843.html∙团伙敲诈勒索能保释吗/ss/662842.html∙检察院公诉科职能是什么有哪些权利/ss/662841.html∙先行羁押日期是否能折抵刑期/ss/662840.html∙宣判后多久才能收到判决书/ss/662839.html∙取保候审的批准 /ss/662838.html∙什么是公诉案件,公诉案件的范围有哪些/ss/662837.html∙刑事拘留后会被判刑吗/ss/662836.html∙许霆案二审公诉意见书/ss/662835.html∙诬告陷害罪的立案标准(2018年)与量刑/ss/662834.html∙什么病可以免于刑事拘留/ss/662833.html∙二审后我还能上诉吗 /ss/662832.html ∙刑事判决和裁定的区别是什么/ss/662831.html∙哪些地点可以作为监视居住的地点/ss/662830.html∙协助组织卖淫罪辩护词范文/ss/662829.html∙杀人奸尸案刑事判决书/ss/662828.html∙取保出来检察院传唤需不需要去/ss/662827.html∙审查起诉阶段取保候审申请书(2018最新)/ss/662826.html∙公诉人与诉讼代理人区别/ss/662825.html∙过了追诉时效是否还要立案/ss/662824.html∙案件受理后多久立案,超过期限怎么办/ss/662823.html∙交警强制措施记录什么意思/ss/662822.html∙简单交通事故处理有什么程序2018最新/ss/662821.html∙精神病人犯罪,可以要求其监护人赔偿吗/ss/662820.html∙二审法院驳回上诉如何处理/ss/662819.html∙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有什么不同/ss/662818.html∙给收回死刑复核权后的欢呼降降温/ss/662817.html∙什么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ss/662816.html∙刑事自诉撤诉的法律后果/ss/662815.html∙不起诉决定书算刑事处罚吗,不起诉条件/ss/662814.html∙未成年人犯罪什么时候可以不起诉/ss/662813.html∙关于侦查终结的相关规定(2018)/ss/662812.html∙哪些人、什么时候可以申请取保候审/ss/662811.html∙死刑复核,难以承受的生命之"轻"/ss/662810.html∙反诉答辩状书写格式2018/ss/662809.html∙取保候审的期限是多久/ss/662808.html∙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有哪些/ss/662807.html∙取保候审保证人的责任及追究/ss/662806.html∙关于取保候审规定(2018)/ss/662805.html∙抗诉代理词 /ss/662804.html∙被驳回申请再审的抗诉期限是多长时间/ss/662803.html∙取保候审要交多少钱取保候审保证金可以退还吗/ss/662802.html∙制造毒品刑事裁定书 /ss/662801.html ∙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时可以提出上诉吗/ss/662800.html∙拘留后和解还有案底吗/ss/662799.html∙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管辖移送是什么样子的/ss/662798.html∙民间借贷拘留能保释吗/ss/662797.html∙公诉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建议书/ss/662796.html∙什么是监视居住 /ss/662795.html ∙终审判决书下来后怎么执行/ss/662794.html∙辩护人的概念 /ss/662793.html∙辩护词范本 /ss/662792.html∙如何认定余罪漏罪 /ss/662791.html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侦察羁押期限/ss/662790.html∙2018法官判错案怎么办,如何追责/ss/662789.html∙什么是刑事判决生效日/ss/662788.html∙不起诉的种类及适用条件规定(2018)/ss/662787.html∙刑事拘留期限有规定(2018)多久吗/ss/662786.html∙刑事诉讼申诉时效是多久呢/ss/662785.html∙判决书生效被执行人失踪怎么办/ss/662784.html∙山西省常见犯罪的量刑最新标准(2018年)2018 /ss/662783.html∙刑事诉讼起诉书书写格式2018/ss/662782.html∙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自诉案件有哪些,有哪些罪名/ss/662781.html∙传唤自首可以认定为自首吗/ss/662780.html∙怎么取消判决书被执行人/ss/662779.html∙取保候审不起诉的机率有多大/ss/662778.html∙什么是犯罪嫌疑人不在案/ss/662777.html∙什么叫搜查,对搜查有什么法律规定2018(2018) /ss/662776.html∙寻衅滋事保释多少钱 /ss/662775.html ∙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是什么样子的呢/ss/662774.html∙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的含义是什么/ss/662773.html∙外国人犯罪如何批准逮捕/ss/662772.html∙案子到刑警队能保释吗/ss/662771.html∙刑事案件辩护词 /ss/662770.html∙刑事辩护委托书范本 /ss/662769.html ∙银行卡被盗刷多少钱才可以立案/ss/662768.html∙精神病人强制医疗需要多久的时间/ss/662767.html∙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解释)最新解读/ss/662766.html∙什么是证据不足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需要符合哪些条件/ss/662765.html∙刑事案件承担法律责任还赔偿费用吗/ss/662764.html∙遗弃罪的立案标准(2018年)/ss/662763.html∙刑事案件讯问查证时间/ss/662762.html∙刑事申诉驳回后怎么办/ss/662761.html∙醉酒驾车是否可以直接逮捕/ss/662760.html∙二审发回重审的期限是多久/ss/662759.html∙什么是立案监督,对立案监督是如何规定(2018)的/ss/662758.html∙取保候审申请书(2018最新)规定(2018)时间/ss/662757.html∙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注意哪些问题/ss/662756.html∙民诉法申请回避的时间/ss/662755.html∙立案后不受追诉时效限制的情况/ss/662754.html∙网上多少钱可以立案 /ss/662753.html ∙一审刑事案件审理期限需要多少时间/ss/662752.html∙对适用取保候审的调查与思考/ss/662751.html∙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不服怎么办/ss/662750.html∙刑事上诉状范文书写格式2018/ss/66274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