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省级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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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云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云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云南政报》
【年(卷),期】2008(000)012
【摘要】<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央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战略决策,充分发挥云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建立我省技术创新体系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云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国
【总页数】8页(P35-4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73.1
【相关文献】
1.云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林业产业省级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J],
2.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J], ;
3.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陕西省科学技术厅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西安海关关于印发《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J], 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陕西省科学技术厅;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西安海关;
4.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8年
修订)》的通知 [J],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5.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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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管理办法

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管理办法

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管理办法小微企业创业基地是促进我国科技型小企业创业的重要手段,对于小微企业众多的浙江省来说,创业基地的诞生在提高初创企业成功率,促进当地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下面是小编带给大家的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鼓励和规范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健康有序发展,推动全民创业,促进县域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36号文件)等规定,就加快推进全省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基地,是指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认定,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实体创立和经营,能够为众多创业项目和初创企业提供研发、生产、经营场地、公共设施与配套服务,具备孵化与培育企业功能的创业场所。

第三条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应以培育处于初创阶段的小微企业或创业项目为宗旨,按照“创办小微企业、开发新岗位、以创业促就业”的总要求,完善配套设施,强化服务功能,不断提高孵化成功率。

第四条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应坚持多样化、多层次发展。

以创办工业企业为重点,引导小微企业创业基地走特色化和集群化的发展路子,努力培育一批技术创新型和产业集群型小微企业创业基地。

第五条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对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的认定和管理。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六条申报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运营单位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且营运2年(含)以上,财务收支状况良好,会计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经营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有规范的基地建设规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其中基地建设规划应有合理的区域、功能布局和完善的配套设施,发展规划应有明确的发展目标和配套措施。

(三)有独立的工作机构。

专职服务人员不少于5人,且大专以上学历和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服务人员比例应在60%以上。

(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相对固定的专业服务机构。

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服务措施,能够为创业者和基地内企业提供创业辅导、人员培训、政务代理、小额贷款、融资担保、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和政策、法律、财务等各类咨询服务。

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服务工作报告

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服务工作报告

【导语】就其内容⽽⾔,⼯作报告就是把⼀个时间段的⼯作进⾏⼀次全⾯系统的总检查、总评价、总分析、总研究,并分析成绩的不⾜,从⽽得出引以为戒的经验。

以下是整理的⼩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服务⼯作报告,欢迎阅读!1.⼩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服务⼯作报告 今年以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作的决策部署,深⼊开展中⼩企业服务体系提升⼯程,紧紧围绕全年⼯作⽬标,加强平台建设,加强引导服务,优化营商环境,不断提升中⼩企业服务能⼒,促进中⼩企业健康快速发展。

⼀、服务体系建设情况 1.强化组织保障。

加强对中⼩企业服务⼯作的领导,成⽴市民营经济领导⼩组,建⽴例会、企业家座谈会、年度⼯作总结会、年度表彰会等制度,完善绩效评估和监督考核机制,将结果作为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形成争先进位的⼯作氛围和奖惩分明的考核导向。

2.加强基地建设。

依托市内14家省级⼩微企业创业基地,在已建成基地及园区的基础上,加强企业及⼈才引进,做好企业培训,增强⼿续代办的能⼒,帮助企业融资贷款,不断优化“⼀站式”⼊驻服务⽔平。

基地运营商县为⽆为电⼦商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分别获得省级民营经济政策奖补资⾦110万元。

各县区对于创业创新基地建设亦是⾼度重视,如经济开发区⼩微企业创业基地成功申报市级返乡创业园并获得补助资⾦100万元;电商产业获得省⼩微企业基地奖补50万元、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100万元;衡⼭众创园获得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100万元等。

3.吸引企业⼊驻。

2019年相继印发了《2019年全市⼯业经济⼯作要点》《中共市委市⼈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市返乡创业⼯程的实施意见》《2019年返乡创业主攻⾏动重点任务》等,开展返乡创业⼯程年度考核,严格落实“⼀把⼿”⼯作职责。

全市返乡创业平台达49个,总建筑⾯积逾400万平⽅⽶,带动就业4.8万⼈。

其中,省级⼩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12家,⼊驻企业729家,开展服务活动2834次,服务中⼩企业3480次,累计毕业企业101家。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发布《2017年度省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发布《2017年度省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发布《2017年度省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发布《2017年度省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各州(市)工信委,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市工信部门,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中央驻滇及省属有关企业: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改革的意见》(云政发〔2015〕86号)要求,依据《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云南省省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省对下转移支付因素法分配办法(试行)>的通知》(云财产业〔2016〕143号)的有关规定,现将《2017年度省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予以公布,请各单位在2017年省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中遵照执行。

附件:2017年度省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2017年3月13日附件2017年度省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国制造2025>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6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平稳发展22条措施的意见》(云政发〔2016〕111号)精神,全力以赴稳增长,突出重点促投资,努力实现今年“工业经济攻坚战”的各项预期目标,不断推进我省工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现提出2017年度省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及具体支持方向,本次资金安排重点支持今年内实际完成投资量较大的项目,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工业企业管理工作的通知-云政发[1999]134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工业企业管理工作的通知-云政发[1999]134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工业企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工业企业管理工作的通知(云政发〔1999〕134号一九九九年七月十日)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为了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以及省委六届七次全会精神,根据国家有关要求以及《云南省国有企业三年改革与脱困纲要》(云发〔1998〕20号),特作如下通知:一、充分认识加强企业管理的重要意义企业管理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全过程,是企业工作永恒的主题。

科学的管理也是生产力,管理出效益,“管理科学,兴国之道”已经成为社会的共识。

随着全球知识经济浪潮的逼近,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企业管理在生产力诸要素中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当前,企业工作要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

实现三年改革与脱困目标,实现扭亏增盈,关键是要提高效益。

因此,要把引导企业面向市场加强管理,作为完成企业三年两大目标,摆脱困境的重要措施来抓,全面提高企业素质和市场竞争力。

二、工作思路及目标根据“三年改革脱困”目标要求以及21世纪企业管理发展趋势,紧紧围绕提高企业效益这一中心,按照政企职责分开的原则,切实改进和加强企业管理工作。

各级政府应抓住指导、推动、引导、督促四个方面作为工作重点,加强分类指导,采取“三改两加强”联动措施,对企业实行综合治理。

同时,进一步探索新形势下政府管理企业的方法,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

今明两年企业管理工作的目标是:继续深入开展“学邯钢、学玉烟、抓管理、增效益”活动,贯彻《“九五”企业管理纲要》,抓好管理示范工程,强化对国有大中型企业的监管,形成一批管理工作扎实的优秀达标企业,一批管理效益显著的一级企业,一批管理创新各具特色的示范企业。

国家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申请报告

国家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申请报告

单位名称
注册资本
成立时间
网 址
联系人
自 有租 用
年 份资产
总额
营业
收入
运营情况合作服务机构情况
创业基地面积
合作服务机构名称主要服务内容签与平台网络互联互通情况
入驻企业数
其中:小微
企业数
小微企业占入
驻企业比例申报单位从业人员数量
(截至2014年底)
其中:创业服务人员
创业辅导师
(持证)
规划面积建筑面积
公共服
务场所
主管部门
(指导部门)
联系电话
法人代表(负责人)
省级基地认定时间
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申请表
申请单位(公章):单
基地名称
基本情况

单位:万元、人、平方米、家。

云南省鼓励创业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云南省鼓励创业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云南省鼓励创业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一)贷款方式和对象我省小额担保贷款包括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

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适用对象:在我省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在校高年级大学生)、农民工、复转军人、留学回国人员等已进行工商注册的首次创业人员。

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适用对象:从事个体经营、合伙经营、合伙创办企业的本省登记失业人员、复转军人和返乡创业的农村人员。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适用对象: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 (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 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分别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 25% (超过100人的企业分别达到10% 12%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二)贷款额度1•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借款人申请贷款,每人不超过5万元。

其中妇女申请的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可按照《云南省财政厅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省妇女联合会关于转发〈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云财金〔2009〕123号)的规定放宽到8 万元。

2•合伙经营、合伙创办企业或创业成功后新吸纳人员就业的,可根据合伙人数或吸纳就业人数,按照每人5万元以内(妇女合伙经营的可按每人10万元),申请总额不超过30万元的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

3•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人员就业符合规定条件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上述贷款的具体金额根据经营需要和还贷能力,由小额担保贷款的借款人与担保机构、承贷金融机构约定。

(三)贷款申请发放程序1•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申请发放:由借款人向户口或经营所在地的承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和证件;承办单位进行资格条件、诚信情况、经营场所、项目市场前景、个人创业能力、还贷能力等调查,初审合格的报县(市、区)或州(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审核合格的,分别向同级财政部门、担保机构和承贷金融机构出具推荐意见;借款人与担保机构办理担保手续,与承贷金融机构签订借款合同;承贷金融机构发放贷款;财政部门审核贴息。

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

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

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我区自主创业服务载体建设步伐,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根据《关于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38号)、《关于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进一步落实创业帮扶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函〔2012〕108号)、《关于创新和加强农民工工作的若干意见》(桂发〔2014〕12号)和《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4〕69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各级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和管理。

本办法所指的创业孵化基地是以培育创业主体为目标,为创业者提供生产经营所需场地,并免费提供创业指导、管理咨询、创业培训、法律援助等专业化服务的各类创业载体。

第三条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坚持“政府引导扶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市场机制运作”的原则,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审批立项新建,也可利用现有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园区、工业园、农业产业园、大学科技园、小企业孵化园以及城市配套商业设施、闲置厂房等创建创业孵化基地。

第二章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第四条创业孵化基地分为园区型(包括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楼宇型、店铺型(包括一条街)、市场型、厂房型等类型。

(一)园区型:有独立的场地或种养殖基地,单层或多层厂房,有专门的管理办公室及规章制度,各创业企业或创业者有独立的经营项目,主要用于生产、加工、制造等创业项目。

(二)楼宇型:多层写字楼,有独立办公室,办公场所相对独立,各创业企业或创业者有独立的经营项目,主要用于生产、代理、经销、广告、设计等创业项目。

(三)店铺型:地理位置相对适宜,方便消费者,每个店铺的创业者有独立的经营项目,主要用于经营、销售、服务类等创业项目。

(四)市场型:地理位置适宜,市场经营项目相对专业化,各摊位相对独立,有专门的市场管理办公室及管理制度,主要用于对外经营、商品买卖等创业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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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省级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文章作者:xxzx_lry2 更新日期:2014年07月09日浏览次数:27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和《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云发〔2012〕12号)文件精神,培育和支持一批具有较强创业辅导服务功能,运作规范、业绩突出的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引导小企业集聚创业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是指有效利用省级重点工业园区或产业集聚区标准厂房、闲置楼宇,以培育处于初创阶段的小企业或创业项目为宗旨,为初创型企业提供创业空间和创业服务,扶持小企业健康成长,在创业辅导服务上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实体组织。

第三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省级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的审核认定和指导管理工作。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申报省级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单位的初审推荐,并协助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对省级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进行管理。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四条申报省级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可支配权的固定创业场所和配套的基础设施,其中生产厂房面积应在10 000平方米以上;楼宇型基地的面积应在3000平方米以上。

(二)有专门的服务机构和经过专业培训的服务人员,并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能为小企业提供包括信息、技术、融资、质量、节能、环保、创业、培训、管理、商务、现代物流等至少5项以上公共服务。

(四)入驻企业20家以上并具有滚动孵化小企业的功能,且小微企业的数量占入驻企业的80%以上;或连续两年每年新增入驻小微企业5家以上;或者每年新增就业人员100人以上。

边远欠发达地区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申报视情况可适当放宽条件。

第三章申报资料及认定程序
第五条申报单位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云南省省级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申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服务机构基本情况;固定的创业场所和配套的基础设施证明材料,同时提供现场图片;合作服务资源情况;创业基地内小企业入驻、毕业、倒闭的情况;公共服务开展情况;取得的成效及未来建设规划等);
(二)云南省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申报表(见附件1);
(三)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学历、职称情况(见附件2);
(四)入驻小微企业情况表(见附件3);
(五)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经审计过的上年度财务报表和上月财务报表。

(七)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及服务小微企业的满意度证明材料;
(八)对申报材料内容和附属文件的真实性声明;
(九)其他应当提供的资料。

第六条按照属地原则,符合申报条件的小企业创业基地向当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当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申报主体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初审并进行实地考察,对初选合格的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逐级报州(市)、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第七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组织专家进行书面评审,确定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名单,并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正式发文予以确认,并颁发省级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牌匾。

第四章管理与扶持
第八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委每两年对经评定的省级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进行评价考核(评价考核办法另行制定),实施动态管理。

对考核不合格的示范基地,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省级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的称号并收回牌匾。

第九条对经认定的省级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在申报中央资金和省级资金扶持方面,优先推荐省级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

第十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对省级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的建设和创业情况
进行跟踪管理,并对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评价。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小企业的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进行界定。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1.云南省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申报表
2.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3.入驻小微企业情况表
附件1
附件2
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序号姓名性别职务/职称联系电话
负责人:填表人:填报日期:附件3入驻小微企业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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