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债法立法体系研究(柳经纬 中国政法大学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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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概念和体系——以《民法典》第118条为中心

债的概念和体系——以《民法典》第118条为中心

债的概念和体系——以《民法典》第118条为中心
柳经纬;张润
【期刊名称】《海峡法学》
【年(卷),期】2022(24)1
【摘要】在新中国民事立法史上,对民法债的概念和体系,经历了从肯定到否定再到肯定的曲折发展过程。

其间既有政治和经济的因素,也有学术的因素。

《民法典》
第118条关于民法债的概念和体系的规定,其制度价值在于为构建一个科学的债的
制度体系奠定基础,从而也为民法体系的构建奠定必要的基础。

然而,《民法典》关
于债的规定分散在总则、合同、人格权、侵权责任等编,呈现出“碎片化”的现象。

这一现象表明,我国民法法典化的任务尚未完成,离编纂一部“体例科学、结构严谨、规范合理、内容完整并协调一致的法典”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

【总页数】16页(P3-17)
【作者】柳经纬;张润
【作者单位】闽江学院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标准与法治”研究中心;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中国商法学会;中国标准化专家委员会;中国政法大学【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3
【相关文献】
1.论民法典编纂中债法总则的存废——以德国潘德克顿法学的法源思想与体系构造方法为视角
2.《民法典》夫妻债务认定规则中的“合意型共债”——兼论《民法
典》第1064条的体系解读3.《民法典》夫妻债务认定规则中的“合意型共债”——兼论《民法典》第1064条的体系解读4.《民法典》夫妻债务认定规则中的"合意型共债"——兼论《民法典》第1064条的体系解读5.债之概念反思及其在体系中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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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如何看待债法总则对各具体债适用的问题

关于如何看待债法总则对各具体债适用的问题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关于如何看待债法总则对各具体债适用的问题柳经纬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关键词: 债法总则/合同之债/债法体系内容提要: 关于债法总则设立的问题,需要考虑的是其对包括合同在内的各种债的关系的可适用性,然而债法总则只是为各种债提供一套备用的规范体系,我们不宜苛求债法总则的所有规范对各种债都完全适用,即便是合同之债,债法总则的许多规范也不是完全适用的,以债法总则对合同以外的债不完全适用为由而否定其实际效用和存在价值,理由是不能成立的,态度也是不可取的。

引言随着《物权法》的颁行,构成民法典的各部分单行法基本齐备,民法典理论研究中债法体例的问题必将凸显出来。

在当下关于民法典编纂体例的理论讨论中,有的学者对传统的债法体系持有不同的意见,有的学者甚至反对设置债法总则。

在他们所持的众多理由中,一种具有一定说服力的理由是:债法总则的内容是从合同法中抽象出来的,或者说是建立在合同基础上的,因此“债的一般规则主要适用于合同之债,并不能完全适用于侵权及其他债的形式” [1],或者以债法总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则对合同之外的领域的适用存在着“水土不服”的现象,从而否定债法总则的实际效用和存在价值 [2]。

这就向人们提出了一个债法总则是否适用于合同以外的其他债的问题,以及如何看待债法总则对包括合同在内的具体债的适用问题。

关于前一问题,笔者曾著文就债法总则对侵权行为之债的适用问题作过一番探讨,指出债法总则对侵权行为之债具有可适用性 [3]。

本文的任务在于回答后一问题。

本文将通过考察债法总则对合同之债的适用问题入手,指出债法总则也不完全适用于合同之债,进而就如何正确对待债法总则对包括合同在内的具体债的适用问题,提出初步的见解,以求教于学界同仁。

一、债法总则对合同之债并不完全适用仔细分析对传统债法体系持怀疑或否定意见的学者的前述理由,我们可以看出,这种理由实际上包含着三个要点:一是债法总则建立在合同之债基础上;二是基于前一要点,债法总则不完全适用于合同以外的债;三是基于第一要点,这种见解内含着“债法总则适用于合同之债”的观点。

关于中国民法学体系构建问题的思考

关于中国民法学体系构建问题的思考

关于中国民法学体系构建问题的思考关于中国民法学体系构建问题的思考百年中国民法学之考察之三柳经纬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关键词: 中国民法学;理论体系;转型内容提要: 建立中国民法学理论体系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民法学界的一致追求。

如果把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民法学置于百年中国民法学的发展史上加以考察,那么建立中国民法学的理论体系的实质是,努力实现中国民法学的理论转型。

就当下的中国民法学理论体系的总体情况来看,我们还不能说已经建立了成熟的中国民法学理论体系。

这里仍存在着一些基本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加以探讨。

早在1985年,佟柔教授就指出中国民法学的任务之一是“建立中国民法学理论体系。

” [1]当年,在苏州召开的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经济法学研究会成立大会上,中国法学会副会长甘重斗也指出,民法学、经济法学研究要“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不断完善中国民法学、经济法学的理论,逐步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法学和经济法学理论体系。

” [2]能够说,建立中国民法学理论体系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民法学界的一致追求。

如果把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民法学置于百年中国民法学的发展史上加以考察,那么建立中国民法学的理论体系的实质是,努力实现中国民法学的理论转型。

建国后直至改革开放之初,前苏联式的民法学虽然“无学”,但并不缺乏其理论体系,只不过那是一种服务于高度集权的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的理论体系。

这种民法学理论体系不能满足中国市场化改革的需要,也不满足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因此中国民法学界必须彻底摆脱这种民法学理论,重新构建能够满足市场化改革和法治国家建设需要的新的民法学理论体系,也就是彻底实现民法学自身的理论转型。

因此,实现民法学的理论转型构成了建立中国民法学理论体系的实质内容。

从这个层面来看,经过30年的努力,应该说建立中国民法学理论体系的任务已经初步完成。

中国民法学顺应了市场化改革和法治国家建设的历史潮流,从民法的定位(调整对象)和定性(私法)入手,以全面推进反映私法理念的民法制度建设为重点,初步建立起以私法理念为基础的新的民法学理论体系,基本实现了民法学的理论转型。

我国民法典应设立债法总则的几个问题

我国民法典应设立债法总则的几个问题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我国民法典应设立债法总则的几个问题柳经纬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关键词: 民法典/债法/债法总则/侵权法内容提要: 我国民法典是否应设立债法总则? 侵权行为法是否应从债法体系中分立出去? 这是当前民法典编纂所讨论的重大问题之一。

本文从法典编纂的作业要求、法典编纂的理论背景、各国或地区的民法典关于债法内容安排的通例以及债的一般规范对侵权行为的可适用性等方面,阐述了民法典应设立债法总则以统帅各种具体债,维护债法体系完整性的观点。

本文还对主张侵权法独立的理由做了比较深入的剖析,认为这些理由不足以构成侵权法从债法中分立的理由。

一、引言债法总则,是指在各种具体债的基础上抽象出来并能适用于各种具体债的一般规范体系或共同规范体系。

根据各国或地区的民法典之规定,债法总则的内容一般包括债的标的(给付义务、种类之债、金钱之债和选择之债) 、债的效力(履行原则、履行要素以及债不履行责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任等) 、债的保全(代位权和撤销权) 、多数人之债(按份之债、连带之债等) 、债的移转以及债的消灭(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 。

[1] 在我国民法典编纂问题的讨论中,是否设立债法总则是一个富有争议的问题。

[2]随着《物权法》的颁行,民法典的各组成部分都有了相应的单行法,民法典是否设立债法总则及如何安排债法体系的问题必将更加突出。

在现有的官方和学者提出的民法典草案或者建议稿中,立法机关提出的民法典草案没有债法总则的编制,学者提出的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多有债法总则的设置。

这种不同大体反映了是否设立债法总则的不同主张。

同时,在学者的建议稿中,虽然都有债法总则编,但是关于债法的总体安排并不相同,这主要表现在关于侵权行为法的安排上,即侵权行为法是安排在债法的体系内还是独立于债法体系,学者的建议稿有所不同。

这种不同反映了对侵权行为法是否独立的不同见解,这种不同见解同样关系到设立债法总则的实质性意义问题。

论我国民法典中债法总则的设立及其安排

论我国民法典中债法总则的设立及其安排

论我国民法典中债法总则的设立及其安排刘长秋【摘要】On the issue weather should we set the there are different opinions in academic circle, an general part of obligation law in our country's Civil Code, d targeted legislation advices were put foward separately. General part of obligation law as the leading and guiding part for obligation law should be incorporated in Chi- na's Civil Code. It's not only be determined by the function of general part of obligation law but it is also demanded by the position of civil law in risk society and at the same time it is also the wise choice to absorb other's experience. In the future, in the process of civil law legislation we shall try to amend the relations among general part of obligation law, contract law and tort law so as to make the latter 2 ones the function of the general partm,but also the result determined by orientation of civil law in the society of venture.What's more, it's the choice for China's Civil Code to learn from other countries or regions. During the future legislation of Chi- na's civil law,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general part of obligation law and counterpart of Contract Law as well as Tort Liability Law should be revised so that the latter should adopt with the demand of the general part of obligation law. In the future days of civil legislation we shall coordinate the relations among general part of obligation law, general part of contract and tort law thus make the latter 2 ones adaptable to general law of obligation law and even make necessary amendment to meet the generalpart of obligation law's need.%就我国民法典应否设立债法总则的问题,学术界存在否定说与肯定说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并各自提出了有针对性的立法建议。

债法总则与中国民法典的制定

债法总则与中国民法典的制定

债法总则与中国民法典的制定——兼论赔礼抱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定位崔建远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关键词: 债法总则/中国民法典/赔礼抱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人格权请求权内容提要: 债不一定都具有财产性,侵权行为引起侵权责任,侵权责任关系就是债。

侵权行为法独立成编不影响其债法性。

制定中国民法典,有必要和可能设立债法总则。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请求权宜作为人格权请求权。

Not all obligations have the nature of property.The liability of tortfalls into the concept of relation of credits and debts too.It does not harm the nature of tort to have the characteristic of property whether the lawof tort is provided as the independent section in the Civil Code or not.Itis necessary and possible to design the independent section as the generalprinciples of credits and debts in Civil Code of P.R.China.And the rights of claiming rehabilitation of reputation and elimination of negative effectsshould be provided as the right of claims rooted in the category of humandignity.在制定中国民法典的过程中,围绕着应否设立债法总则的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深入推进技术法规研究 助力强化标准

深入推进技术法规研究 助力强化标准

《中国标准化》:《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提出“建立法规引用标准制度,在法规制定时积极应用标准”,请问应如何理解“法规引用标准”呢?柳经纬:“法规引用标准”的关键词是三个:“法规”“标准”和“引用”。

说清楚了这三个关键词,也就说清楚了“法规引用标准”。

“法规引用标准”中的“法规”,不能作《立法法》上的法规理解,应理解为包括《立法法》上的法规在内的所有形式的法律。

《立法法》上的法规仅指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和地方立法机关制定的地方法规,但是从我国法律引用标准的情况来看,不限于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规章,都存在着引用标准的情形。

《水污染防治法》第58条规定“农田灌溉用水应当符合相应的水质标准……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城镇污水以及未综合利用的畜禽养殖废水、农产品加工废水的,应当保证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消防法》第9条规定:“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引用标准的实例。

公安部等部门制定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在信息系统建设过程中,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GB 17859-1999《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划分准则》、《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等技术标准,参照GB/T 20271-2006《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通用安全技术要求》等技术标准同步建设符合该等级要求的信息安全设施。

”这是部门规章引用标准的实例。

除了《立法法》规定的法律形式外,行政机关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也有引用标准的情形。

例如,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4月发布的《关于广东省非医用口罩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是一份其他规范性文件。

该细则规定了非医用口罩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适用的标准,包括2项国家标准和7项团体标准。

因此,“法规引用标准”中的“法规”应当理解为包括其他规范性文件在内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浅议我国民法典制定债法通则的必要性

浅议我国民法典制定债法通则的必要性

浅议我国民法典制定债法通则的必要性
敬梓源
【期刊名称】《信阳农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年(卷),期】2018(028)001
【摘要】债法是民法的重要内容,制定债法通则顺应了我国"制定民法典"的时代需求.提取债法的共同规则有利于对法条未尽事项拾遗补阙,同时亦能保持债法体系的开放性,促进民商法规范在债法中的融合.考虑到债法一般规则对债法具体制度的抽象技术和概括程度、"准合同"规则在债法中的安置以及民法典篇幅大小等因素,应以债法通则命名民法典中债法一般规则,并将该部分独立成编.若债法通则未能独立成编,将其内容规定于合同编中亦是可以接受的选择.
【总页数】3页(P5-7)
【作者】敬梓源
【作者单位】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
【相关文献】
1.日本债法修改介绍与分析——兼论对我国《民法典》制定的启示 [J], 吕双全
2.论我国民法错误制度的重构--《民法通则》与《合同法》有关规定的比较法分析以及《民法典(草案)》有关规定的修改 [J], 张淳
3.浅议民法典应制定物权法还是财产法 [J], 许晓红
4.论侵权法的危机及其发展方向--兼论我国民法典侵权法编的制定 [J], 吴节祥
5.浅议我国民法典制定债法通则的必要性 [J], 敬梓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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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债法立法体系研究柳经纬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上传时间:2009-2-1内容提要: 12月23日,民商法前沿论坛在明德法学楼708教室举行。

中国政法大学科研处处长、博士生导师、前厦门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兼法律系主任、福建省重点学科民商法学学术带头人、《厦门大学法学评论》主编、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理事、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台湾东海大学兼职教授柳经纬教授,就他长期研究的民法典债法立法体系问题,向我校师生作了精彩的演讲。

德国不来梅大学法学博士,德国马克思——普朗克外国私法和国际私法研究所博士后、德国洪堡总理奖学金获得者、我校法学院朱岩副教授担任评议人。

本次讲座由我院民商法博士研究生沈云樵主持。

柳经纬教授认为,民法典的制定过程中最为焦点的问题是债法的体系问题,引起广泛争议的侵权法独立成篇、债法总则和合同法的关系等问题,都是债法体系问题争议的延伸。

柳教授从五个方面来论述这一观点。

第一,如何对待传统债法体系。

柳教授认为,所谓传统的债法体系是指以德国、日本传统大陆法国家民法典债编所确定的规范体系。

对于这个体系,现在国内主要有维护传统、否弃传统和改革传统这三种不同的态度。

柳教授本人是赞成维护传统债法体系的,并且他认为对传统债法体系的任何改革的合理性都需要论证,而这论证的责任应由支持改革者承担,因为传统的体系已经经过了长期实践的检验,另起炉灶本身就存在着风险。

第二,债法总则对各种具体债的适用问题。

柳教授经过研究认为,债法总则并非仅能在合同法部分中得到适用,恰恰相反,从罗马法考察,对债法总则的产生侵权规则的作用还大于契约规范。

同时,总则的规则在合同和侵权这两个部分都是既非完全适用也非完全不适用。

第三,民事责任与债的关系。

在这一部分,柳教授通过对债和责任的关系的历史考察,论述了随着历史的发展,债和责任的区别越来越小,最终殊途同归,拥有了相同的内涵这样一个观点。

责任在日耳曼法中原先还有着强制取得的意义,后来强制力逐渐被公法所剥夺,私法中的责任含义逐渐和债一致。

第四,非典型之债与债法体系的构建。

这一部分中,柳教授论述了在传统的合同、侵权、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四种基本债的形式之外,还有不能划归于这四种类型的债,比如添附中的求偿权等,这些债的形式主要存在于债编之外、民事特别法和公法之上,需要法律专门做出规定。

第五,我国民法典债法体系安排与现行法之改革。

在此,柳教授主要论述了在制定债法的过程中需要注意的几个基本问题,比如体制上的一编制、吸收国外和司法实践中的重要经验,非典型之债设立单独条款等等。

最后,朱岩副教授将柳经纬教授的演讲结合比较法和我国现行法两个方面做了精彩的评议。

讲座在与会师生的热烈掌声中结束。

(文/谢远扬)主讲人:柳经纬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科研处处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理事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评议人:朱岩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德国不来梅大学法学博士德国马克思——普朗克外国私法和国际私法研究所博士后德国洪堡总理奖学金获得者主持人:沈云樵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博士研究生时间:2008年12月23日(周二)18:30地点: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708教室沈云樵博士: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大家晚上好。

感谢各位光临今天的民商法前沿论坛,我是今天的主持人沈云樵。

我们今天非常有幸的请到了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柳经纬教授大家欢迎(掌声)。

柳教授今天演讲的题目是民法典的债法立法体系研究。

我们知道柳老师长期在厦门大学法学院担任副院长和法律系主任,并且创办了《厦门大学法律评论》长期担任主编。

柳老师的社会兼职还有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理事,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台湾东海大学的兼职教授。

这次能够把柳老师请来是非常不容易的一件事情,因为柳老师太忙了,学校的科研和教学任务很多。

今天下午还有一个重要的会议,勉强吃了几口饭就过来了。

柳老师成名于债法、民法总论和物权法,而且他的学术横贯民法和商法,在公司法方面也有很深的研究。

大家也都知道,柳老师在学术上有很突出的特点,主要是平稳和扎实。

用政法大学米健老师的话来说,叫:独驻海屿,心系天下。

现在柳老师到了法大之后就能够说是胸怀天下了。

另外,柳老师的民法总论课在政法也是颇受欢迎的,据说来听课的学生非常之多,按照政法大学的传统,教室里面都没有足够的座位,必须到教学楼前的传达室借凳子坐在后面才行。

能够请到这么一位具有深厚学术底蕴的教授来我们民商法前沿,也是非常荣幸的一件事情。

下面介绍一下点评人朱岩老师。

朱岩老师我想大家都非常熟悉了,他是德国不来梅大学法学博士,也是德国马克思——普朗克外国私法和国际私法研究所博士后,另外还获得过德国洪堡总理奖学金。

大家都知道朱岩老师很少写文章,但是他要么不写,写出来的都是重量级的文章,这一点非常的切合我国目前学术的理念,要爱惜自己的羽毛,所以我们非常期待朱老师以后能给我们更多的惊喜。

好,现在我把话筒交给柳老师,请他开始这次的讲座。

柳经纬教授:老师们、同学们,大家晚上好,非常荣幸能够借用这次的机会将自己的研究在这个跟大家做个交流。

我想将最近的研究心得在一定的场合跟我们的同行和有兴趣于这个专业的各位同学进行交流,这应该说是非常好的一个机会,也是遂了我自己的心愿。

今天带来的问题是关于民法典的债法体系的问题,这个也是我大概最近两年比较集中的在思考的一个问题。

我们知道在我们民法典编撰体系的讨论之中,最重要或者是最焦点的问题是债法的问题。

我们说在民法典编撰体系讨论里面,比如说几编制的问题、人格权独立成编的问题、侵权行为法独立成编的问题、知识产权是否入民法典、是否应该设立债法总则,这些方面都存在着争议。

我觉得在这里门面争议比较大的应该是关于债法的体系问题。

这里涉及到,比如侵权法独立成编的问题,这就是债法体系安排的问题,因为在传统的债法体系中,侵权属于债的发生根据,它属于民法典债编体系的内容。

要不要设立债法总则,这更是债法体系中的问题。

对于这个问题,最近几年一直有一些考虑,所以今天晚上在这里就把这几年一些思考的心得和大家做一个交流。

下面我想谈这么一些问题。

第一个是如何对待传统的债法体系,第二个是债法总则对具体债的适用问题,第三个问题是民事责任与债的关系,第四个问题是非典型之债与债法体系,最后一个问题是在当前情况下我国民法典债法体系的安排与现行法的整合。

我想,今天晚上就谈这么五个问题首先是第一个问题:如何对待传统的债法。

这里我们必须首先进行确定,何为传统的债法。

这一点我想凡是比较系统的学习过民法学理论知识的人都知道,传统的债法体系主要是指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他们的民法典债编所确定的这样一种规范体系。

这种规范体系的特点是,它由债法的总则和各种具体的债的规范构成了完整的一种规范体系,在这个规范体系中,债法总则起着统帅的作用。

我们都知道,在民法学的理论中,债法的部分分为债总和债各,债法总则是债的一般规范,债法各论讲的是各种具体的债。

那么这样一种传统的债法体系,我认为它不仅仅存在于像德国民法典和日本民法典这样的五编制的民法体系中,也存在于法国的民法典中,这里由于时间的问题我们不去具体的分析。

根据日本学者的研究结论,他认为在法国民法典中,虽然没有独立的债编,但是它的债法总则是存在的。

这个我们只要看,法国民法典第三编关于财产的取得中,我们也会发现,他也存在一个与德国民法典债编相类似的,由总则和分则构成的债的规范体系。

那么这种传统的债法体系,不仅仅存在于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以及我们的台湾民法典中,也存在于我们今天的民法学理论教学中。

我们现在翻看民法的理论教科书,可以看到这样的一种知识体系是存在的,这就是把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作为债的发生根据。

我不知道人民大学的课程如何设计,在政法大学中就有债法总论的课程设计,就是以债的发生,包括我们刚才说的四种债发生的原因,为中心的。

这样的知识体系,或者说是民法教科书体系是非常之好的。

这样我们就要考虑,在民法典债编的立法体系中,如何对待传统的债法体系问题。

可以看到,今天学者在研究民法典传统债编体系的时候,主要有三种主张。

第一种是维护传统的债法体系,理由在于,其一,它是存在于我们现有的民法学理论教学之中;其二,在梁慧星教授主持的民法典草案中关于债的部分分为三编这就是债法总则、合同和侵权行为,这三编按照作者的说明是一个完整的债法体系。

这是一种维护传统债法体系的主张。

第二种是否定和抛弃传统债法体系的主张,这个主要表现在2002年底,全国人大法工委提出的民法草案。

在这个民法草案,我们看到了与债法有关的只有合同法和侵权行为两编。

它没有债法总则编。

我认为这就是否定和抛弃传统债法体系的观点。

在学者中也有赞同这种主张的人,在理论研究中,我们知道,有的学者主张,债这个概念都是不必要的,只要有合同法和侵权行为法就够了。

第三种主张就是改革传统的债法,强调民事责任的特殊性,力图将民事责任从再发中分离出来。

这种观点虽然主张在民法典中保留债法总则一编,但是这个债法总则只是管到合同法,不管民事责任,因为民事责任独立于债法。

这个最为典型的是1986年的民法通则。

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二节规定的债权,第六章规定民事责任,将侵权责任和合同责任放在一起,这就是把民事责任从债中分离出来。

在民法典体系编纂中也有类似的主张,比如说王利明老师主持的民法典草案,大体上就受到了这种立法例的影响,就表现在主张侵权行为法要独立于债法。

关于如何对待传统的民法体系,大体上有这三种观点。

这就给我们提出了一个问题,就是在我们的民法典编撰过程中究竟应该如何对待传统的债法体系?我相信我们现在也只能够在这三种当中进行取舍,其他的方法都是一些变异,不可能独立出这三种基本观点。

面对这个问题,我们究竟应该秉持何种态度,这是我今天要重点谈的。

我个人的观点是,对于传统的债法体系,我们无论是肯定、否定还是改革它,都必须加以论证要用科学的态度对待科学的问题,在没有进行论证的情况下简单的加以肯定或者是否定都是错误的。

这个是一个最为基本的观点。

下面的一个问题是对于肯定和否定传统体系的两种观点,由谁来承担举证的责任为最佳?我们主张,无论持的是何种观点都需要力求证明。

但在这两者之间,我又倾向于两者之中持否定态度的人承担举证责任,他们更有责任来证明为什么这种体系不能适用于我们国家?这样说的理由在于,一般大陆法系国家,包括德日法等,都使用的是传统的债法体系,那么如果我们要反其道而行之,必须要进行论证。

对于维护这种观点的人来说,由于大部分国家都是采用相同观点,那么这就是所谓的事实自证。

但是如果你要推翻这个事实就得自己去证明,这种体系,它本身存在的瑕疵和缺陷足以让我们有理由抛弃它。

如果没有进行论证,没有能够证明这一点,那么我认为这样一种简单的说这种产生于旧时代的法典体系怎么能够在知识经济时代适用并不是科学的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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