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过程中企业需关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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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对企业影响及需要注意问题

“营改增”对企业影响及需要注意问题

“营改增”对企业的影响及需要注意的问题摘要:随着上海市于2012年1月1日率先实施“营改增”以来,北京、江苏、广东等省市也陆续作为试点地区实施了“营改增”。

它是我国税制改革的一项重大安排,可以有效地解决重复征税的问题,必将给我国的经济建设带来深远的影响。

本文就实施“营改增”后,对企业产生了哪些影响,应注意哪些问题、应如何去应对等谈了一点粗浅的认识,希望能够为顺利地贯彻执行“营改增”,更好地操作提供参考。

关键词:营改增;企业;影响;问题中图分类号:f8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4-0-01一、“营改增”的概念、税率和适用范围“营改增”是指:试点地区的试点行业目前征收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按照国家规划,我国“营改增”分三步走:第一步,在部分行业部分地区进行“营改增”试点,上海作为首个试点城市已于2012年1月1日正式实施;第二步,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试点;第三步,在全国范围内实现“营改增”,消灭营业税。

“营改增”变动的具体表现是: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的基础上,新增了11%和6%两档低税率。

“营改增”适用范围概括起来,即“1+6”模式:“1”是指交通运输业,“6”是指现代服务业中的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和鉴证咨询等六个领域。

其中:交通运输业适用11%税率,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

二、“营改增”对企业的影响“营改增”前,是缴纳营业税,税率是5%。

“营改增”后,是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是3%;一般纳税人的税率是6%(进项税额可抵扣)。

对小规模纳税人税负的影响:例如:原先开具服务类发票(地税版):营业税税率是5%。

现开具服务类发票(国税版):增值税税率是3%,税负降低了40%。

对一般纳税人税负的影响:例如:原先开具服务类发票(地税版):营业税税率是5%。

现开具服务类发票(国税版):增值税税率是6%,根据抵扣的进项税额后,税负一般在3.5%-5.5%之间。

2024年浅谈“营改增”对企业税负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2024年浅谈“营改增”对企业税负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2024年浅谈“营改增”对企业税负的影响及应对措施1. 营改增概述营改增,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我国税收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

其核心内容是将过去对企业征收的营业税逐步改为征收增值税,以消除重复征税,降低企业税负,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自2012年开始试点以来,营改增逐步推广至全国,对各行业企业税负产生了深远影响。

2. 营改增对企业税负的影响营改增的实施,对企业税负产生了积极和消极两方面的影响。

积极影响主要体现在减少了企业的重复征税,降低了整体税负水平,有利于企业健康发展。

消极影响则主要表现在一些行业由于抵扣链条不完整,可能会出现税负增加的情况。

此外,营改增还对企业的财务管理、税务筹划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 应对措施之一:税务筹划面对营改增带来的变化,企业应当加强税务筹划,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降低税负。

首先,企业应当准确核算增值税,确保应抵尽抵,减少不必要的税负。

其次,企业可以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如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降低税负水平。

最后,企业还可以通过合理的税收筹划,如选择合适的纳税人身份、调整业务结构等,进一步优化税负。

4. 应对措施之二:内部管理优化除了税务筹划外,企业还应当加强内部管理优化,以适应营改增带来的变化。

首先,企业应当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提高财务管理水平,确保准确核算增值税。

其次,企业应当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税收意识和税务操作水平。

最后,企业还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防范税务风险,确保企业稳健发展。

5. 应对措施之三:外部合作与策略调整在营改增背景下,企业还应当加强外部合作与策略调整,以应对市场变化。

首先,企业可以与供应商、客户等合作伙伴共同协商,优化供应链管理,降低整体税负水平。

其次,企业可以调整市场策略,拓展新的业务领域,以适应营改增带来的变化。

最后,企业还可以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与合作,了解政策动态,争取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

6. 政策适应与市场环境分析营改增政策的实施不仅影响了企业的税负水平,还对整个市场环境产生了深远影响。

营改增模式下建筑行业财务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营改增模式下建筑行业财务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营改增模式下建筑行业财务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营改增是近年来我国财政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其目的是促进税制的简化和优化,有效降低企业负担,加快经济转型升级。

在建筑行业,营改增模式给企业操作带来了不同寻常的变革,但也给财务管理带来了新的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深入剖析营改增模式下建筑行业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并从法律和管理两个方面提出对策。

1. 税负高企:营业税由销售额计征,而增值税则基于应纳税销售额减去应纳税额计征。

建筑企业若不及时调整管理及结算方案,可能面临税负过大的情况。

2. 资质资格证明管理:由于建筑行业的特殊性,各省市的资质证书和资格证明因地制宜及管理不同,企业需要将其集成整合到自身财务管理中,以避免产生漏洞和风险。

3. 税务筹划误区:营改增试点期间,建筑企业存在理解偏差,提高毛利润和销售额的目的与意义滞后的问题。

对于税务筹划的效果应有清晰的认识,否则将导致过分追求短期利润,却失去长期发展的空间。

对策:1. 加强政策学习及财务管理要求理解:营改增模式的实施,建筑企业在营业税向增值税过渡期间,应及时了解政策法规,并积极应对税收政策变化,适时增强财务管理人员对局限和优势的认识。

2. 严谨开票,精细核算:建筑企业需要精细开票,规范核算,避免发票清单出错或遗漏,合理计算税负,增加成本支出算入,上升至税收筹划和成本控制水平。

3. 完善内部管控和合规管理制度:建筑企业对于员工、供应商、合作伙伴等人员的信息及资质管理需完善,结合服务范围制定透明、规范、有效的合规制度。

同时,应将政策解读纳入员工岗位职责,定期进行内部培训和考核,保证组织全员达到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力的标准。

4. 优化企业营收结构,提升企业利润水平:营改增彻底转变了税制,建筑行业的企业应该适时调整营收结构,增强品牌影响,精准定位目标用户,并通过合理控制销售费用、人工成本等方案来提高企业利润水平。

结论:营改增模式的实施对于建筑企业的财务管理带来了重大的变革。

当前营改增企业应做好这8项具体工作

当前营改增企业应做好这8项具体工作

当前营改增企业应做好这8项具体工作营改增是指将原来的营业税和增值税合并为一种税种,即增值税。

这一改革对于企业来说,意味着更加简化的税收体系和更加规范的税收管理。

为了顺利应对这一变革,营改增企业需要做好以下8项具体工作。

1. 准备相关法律法规:企业首先需要了解并熟悉营改增的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国家和地方政府发布的文件和通知。

特别是需要关注增值税税率、纳税申报和缴纳方式等方面的变化。

2. 了解增值税制度变化:明确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和税率调整对企业经营的影响。

企业需要重点关注行业相关政策,比如免征与减按政策,以及进项税额的抵扣和认证等问题。

3. 完善会计准备工作:营改增对企业的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方式有一定影响。

企业需要调整会计制度,合理记录和归集营业收入和成本,确保准确申报纳税。

4. 规划营改增税负: 企业需要对营改增后的税负进行合理规划。

这涉及企业必须合理利用增值税的抵扣和扣除政策,避免降低税负的做法。

5. 了解税收优惠政策:某些行业和地区可以享受一些税收优惠政策,企业需要了解并合理申请这些政策,减轻税负。

政府鼓励的行业和项目可以通过申请享受相关优惠。

6. 加强内部管理:企业需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会计核算、进出口等工作。

这有助于提高企业的财务透明度,并更好地应对税务机关的审计和税务检查。

7. 做好员工培训:企业应该加强对员工的培训,让他们了解营改增的影响和应对措施。

对于直接与财务和税务工作相关的员工,还需要加强专业知识培训,提高其能力和素质。

8. 积极与税务机关沟通:企业应积极与地方税务机关保持沟通和协调,了解税务政策的变化和具体操作细则。

同时,企业也可以提出自己的问题和建议,以便税务机关能够更好地为企业提供支持和指导。

通过做好以上8项具体工作,当前营改增企业可以更好地应对税制改革带来的挑战。

准确了解和遵守法律法规,合理规划税负,加强内部管理,与税务机关保持良好沟通,将有助于企业顺利适应税制改革,并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营改增全国铺开后企业须注意的问题

营改增全国铺开后企业须注意的问题

增, 就 是将 应征营 业税 的项 目改征 增值 税 , 从而 达到 减 少重 复征 税 、 选 择适 用简 易计税 方法计 算缴 纳增 值税 。 如 果企业 试点 实施 之 日前 细化社 会 分工 、 促 进我 国第 三产 业发 展 的 目的。
自2 0 1 2 年 1 月 1日我 国在 上海 地 区开 始 营改 增 试点 以来 , 试 点地 区总 体运行 情况 平稳 , 成效 显著 。今年 5 月2 4日, 财 政部 、 国家 税务 总局 下发 了《 关 于在 全 国开展 交通 运 输业 和部 分 现代 服务 业 营 业税 改征 增值税 试 点税 收政策 的通 知》 f 以下 简称通 知) , 决定 自 2 0 1 3
首先 , 由于营 业税 的 征管 部 门是 地税 局 , 而 增值 税 的 征 管部 门是 国
局 建立 有效 的沟 通联 系 , 将 遇 到 的问题 及 时 向主管税 务 部 门反 映 , 为企业 自身 创造 良好 的外 部纳 税环 境 ,为 营改增 的开展 做好 准备 。
值税抵 扣 范 围。但是 , 可 以抵 扣进 项税 的摩 托 车 、 汽车 和游 艇 , 也 仍 然仅 限于生 产 经营用 的部 分 , 属 于个人 消 费的 , 仍 然不 能抵 扣 。 若 是

“ 蕾改 增” 新 政策 的 内容
相对 于 “ 营 改增 ” 原有政策, 新 政 策 主要 有 以下几 大 变 化 : 一 是 通 知将广 播影 视服 务 纳入 试点 范 围。二 是将 应征 消 费税 的摩 托 车 、
年 8月 1日起 , 在全 国范 围 内开 展交 通运输 业 和部 分现 代 服务 业 营
改增 试点 。

第二 , 新政 策 废 除 了试 点地 区原有 政 策 , 与 原政 策 有较 多不 同 之处 。企 业 应认 真 研读 营 改增 新政 策 , 准 确理 解 政 策 , 规 避 涉税 风 险 。例 如 , 新政 策规 定 , 将 应 征 消费税 的摩 托 车 、 汽 车 和游艇 纳入 增

企业如何应对“营改增”改革的挑战

企业如何应对“营改增”改革的挑战
,
,
准 备和递
交增值 税纳 税 申报表 过程 中熟悉 整个 流 程

此外
,
仍 旧 有许 多 技 术 上 和 释 义
,
上的 问题还 不 明确
而且税 务机 关对 出
口 优 惠在 实际 申请上 的操 作也并 未一 致


为 了管 理这 些 问题
,
对 企业 来说尤
其重 要的是 跟税 务机 关保持 对话 并对 增 好 地应 对这次 挑 战
八 是 了 解增值 税 技 术 上 和 实践 上 的需 求

增值税 在合规 和技 术 上的处 理
,
和营 业税不 同
企业 对增值 税 在登记 和

设立 上的 了 解也是 至关 重要 了准 备和完 成 申请过 程
,
这 里包 括
购买和 建立 必

需 的 增值税 系统 或软件 以及 购买发 票 企 业应 该在 开具 和认证 发 票

四是 升级信 息系 统


这是 最耗时和
,
值 税 的交 易活动 中不 明确 的地方 向 专 家
咨询意 见

一 是审 查企业 流程 税 的 要求是 不 同的

增值税 和营 业

困难 的步 骤

如果企 业模 式很 复杂 并且 那
这 些改 变将不 可 避 因
具有 许 多相互 关联 或者特 殊 的系统
从 长远来看
责任编辑 赵 成刚
年第 , 期

了解 变化 的 方案 能够减 少许 多 问题和疑 虑

营 改增 营 改增

试 点改 革


营改增政策下施工企业面临问题及对策分析

营改增政策下施工企业面临问题及对策分析

营改增政策下施工企业面临的问题及对策分析摘要:随着营业税变为增值税的改革试点运行趋势来看,这场改革是必然的,大势所趋的。

作为可产生大量利润和增加就业岗位的建筑施工企业而言,更是改革的重点。

本文旨在对营业税改变为增值税后的施工企业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了详细分析,并提出来几点应对措施。

关键词:营业税改增值税;施工企业;问题;对策分析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4-00-01一、营业税改增值税政策背景在改革开放的条件下,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增长,增长的方式也悄然改变,现代服务业已经慢慢取代了传统的服务行业。

由于各个行业间的融合性发展,行业间的边界也逐渐模糊,适用于区分行业的营业税已经渐渐不适应于现代企业的发展,会对经济结构优化产生不利的影响,新的税法亟需出台。

故国务院于2012年1月1日,对上海的部分企业进行了营业税改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的试改革,8月,将北京、广东、浙江、江苏等8个省市也作为了试改革点。

增值税的目的是为了消除重复收税,降低企业税收压力,完善税收体制,促进企业健康良好的发展。

建筑施工业作为所有行业中的重点,税收改革势在必行。

2011年11月,税务局颁布了《关于印发的通知》,对建筑施工企业中增值税的计算方法明确给出。

建筑施工企业在“营改增”期间会遇到哪些问题,如何有效地避免,良好的过渡,本文就这个问题进行了探讨分析。

二、政策实施后,施工企业所面临的问题1.“营改增”后,企业纳税不减反增建筑成本一般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

(1)直接成本。

直接成本一般包括材料费、机器折旧费、人工费等,其中材料费是最为主要的。

没有材料就没有建筑,材料的消耗与购买的金额占有相当大的比例,由于可以从多个渠道获取相同的材料,故有些企业为了便宜购买材料而不采用增值税发票或卖方根本就没有增值税发票等。

人工费也是一个主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人工费随着经济发展不断增长,而建筑施工人员密集,所需周期也长,这会造成建筑利润的下降,且有无进项税抵扣人工成本,故造成直接成本上涨,从而到底建筑成本升高。

税总纳便函〔2016〕71号统一明确营改增实务中的33个问题

税总纳便函〔2016〕71号统一明确营改增实务中的33个问题

税总函〔2016〕71号统一明确营改增实务中的33个问题(一)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或者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文件规定以收到的然后减去分包款为销售额,开票是总金额的还是分包之后的?例如总包收到100万,分包款50万,购货方要求开具100万发票,纳税人实际缴纳50万的税款,如何开票?答:可以全额开票,总包开具100万发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100/(1+3%),税额为100/(1+3%)*3%,下游企业全额抵扣。

纳税人申报时,填写附表3,进行差额扣除,实际缴纳的税额为(100-50)/(1+3%)*3%。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文件规定:“第二条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以下简称出租不动产),适用本办法。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纳税人二次转租,自己没有取得该不动产,适用什么税率?答:关于转租不动产如何纳税的问题,总局明确按照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来确定。

一般纳税人将2016年4月30日之前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可选择简易办法征税;将5月1日之后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不能选择简易办法征税。

3.5月1日之后开具的地税发票缴纳增值税时如何申报,是否如增值税发票一样先进行价税分离?如果申报时既有国税发票又有地税发票如何申报?答:开具的地税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含税销售额,需要进行价税分离,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

纳税申报时,填入附表1“开具其他发票”中的第3列相应栏次。

如果申报时既有国税发票又有地税发票,则合并申报。

4.物业收取的停车费和电梯里面的广告位的出租是按什么行业核算?答: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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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过程中企业需关注的问题
财税〔2012〕71号文件《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等8个省(直辖市)。

试点地区包括: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安徽省、浙江省(含宁波市)、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

福建省、广东省应当于2012年11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福建、厦门将于11月1日步入“营改增”的行列。

本文主要探讨“营改增”过程中企业需要关注的几个问题。

一、理清承包、承租、挂靠经营方式下的纳税人。

企业的经营方式多种多样,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是以发包人为纳税人,还是以承包、承租、挂靠人为纳税人呢?
财税〔2011〕11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1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

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也就是说,如果以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而且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发包人为纳税人;如果不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的,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可以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财税〔2011〕111号文件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五项规定:《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

同时规定试点地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应当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在财税〔2012〕72号中废止了《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五)项中,“试点地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应当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的规定。

也就是说,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可以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另外还需注意,《试点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三、混业经营,理清税率。

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税率的应税服务,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增值税税率:
(一)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二)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
(三)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

不同的业务适用于不同的税率。

(一)分清光租、干租、程租、期租、湿租业务。

1、远洋运输的光租业务和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适用于提供有形动产租赁业务,税率为17%.
光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将船舶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操作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

干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飞机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机组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

2、远洋运输的程租和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税率为11%.
程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为租船人完成某一特定航次的运输任务并收取租赁费的业务。

期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操作人员的船舶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天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船东负担的业务。

3、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

税率为11%.
湿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机组人员的飞机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一定标准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的业务。

(二)分清交通运输服务和物流辅助服务。

提供交通运输服务的税率为11%,而物流辅助服务属于提供现代服务业的税率则为6%,企业应分别核算交通运输服务和物流辅助服务业务的销售额,特别是物流辅助服务业中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分别不同的税率计算。

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
业务活动。

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在不直接提供货物运输劳务情况下,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

四、符合条件的支付给其他单位价款可以扣除。

对于支付给其他单位可扣除的价款,需要区分以下二种情况来扣除:
(一)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的价款。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 号)附件2 《试点有关事项规定》第一条第(三)项规定:
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1、一般纳税人
计税销售额=(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含税价款)÷(1+对应征税应税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2、(二)小规模纳税人
计税销售额=(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含税价款)÷(1+征收率)
(二)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

1、一般纳税人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2、小规模纳税人
《试点有关事项规定》第一条第(三)项规定:
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
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另外需要注意:允许扣除价款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规定。

五、区分试点地区和非试点地区的运输费用扣税凭证。

(一)试点地区的一般纳税人取得试点地区一般纳税人提供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接受试点地区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货物运输服务,取得其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该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试点地区的一般纳税人取得试点地区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接受试点地区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货物运输服务,取得其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该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试点地区的一般纳税人取得非试点地区的货物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接受非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交通运输劳务,取得其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按照该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另外需要注意:从试点地区取得的试点实施之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外),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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