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5〕34号:最新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015年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解答

2015年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解答发布时间:2015-07-13 来源:大学生创业网现代企业的税务筹划有利于最大限度实现财务目标,在不违反政策、法规的前提下对企业筹资、投资、经营等方面活动,乃至生产经营、利润分配等环节的业务进行事先策划,制定一整套最优纳税操作方案,尽可能为企业减轻税负,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
成功企业不仅懂得如何利用筹划赢取利润,更懂得如何利用筹划合理避税,在互联网时代背景下不仅懂得如何利用信息化工具筹划企业经营活动、更懂得筹划企业成长未来,不同纬度的筹划对企业经济效益增长、财务管理规范、市场竞争力和纳税意识的增强等多方面产生重要影响。
什么是小型微利企业?答: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所说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小型微利企业的特点主要体现在“小型”和“微利”上。
除了要求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业以外,还包括三个标准:一是资产总额,工业企业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的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二是从业人数,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三是税收指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
[减低税率减半征收][一档是应纳所得额是低于30万的,按照20%计提所得税。
一档是应纳所得额是低于20万的,按照10%计提所得税。
]新政策的主要内容及变化是什么?答:财税〔2015〕34号文件的主要内容是: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同时文件明确: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中的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企业的2015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解答

企业的2015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解答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利润所应缴纳的税款,是企业经营活动中必须支付的税项之一。
为了促进企业发展和经济增长,政府常常会实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以减轻企业的经济负担,并鼓励企业增加投资和创造就业机会。
2015年,我国也实施了一系列优惠政策来支持企业发展。
一、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为了鼓励中小企业的发展,2015年起,我国对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税率优惠政策。
对小型微利企业可以适用15%的税率,相对于一般企业所得税税率的25%,有明显的优惠幅度。
此外,对于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遵守相关税务规定且连续不少于5年的情况下,还可以申请免征企业所得税。
这可以为企业节省大量资金,提高企业的发展空间和利润率。
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为了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和提高创新能力,我国针对高新技术企业实施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对于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可以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具体而言,高新技术企业可以适用10%的所得税率。
此外,对于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企业还可以享受其他税收优惠政策,如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免征房产税等。
这些政策的实施促进了企业增加研发投入,提高了技术创新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三、瞪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为了支持和鼓励科技创新型企业的发展,我国在2015年推出了瞪羚企业认定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瞪羚企业指的是具有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的科技初创企业。
符合瞪羚企业认定条件的企业可以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具体而言,瞪羚企业可以适用10%的所得税率。
此外,认定为瞪羚企业的企业在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同时,还可以享受其他优惠政策,如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免征房产税等。
四、地方税收优惠政策除了上述国家层面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各地方政府也会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和产业特点实施一些地方性的税收优惠政策。
这些政策通常包括减免企业所得税、免征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2015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当前国家对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有什么优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查账征收和定率征收(核定征收方式的其中一种)企业,年所得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可按20%的税率减半征收,即可适用1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较25%的法定税率减免60%;年所得在1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的,减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较25%的法定税率减免20%。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都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小型微利企业具体需要符合哪些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条件的企业,与其他的企业规模划型标准有所不同。
三、如何确定优惠条件中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的规定,符合小型微利条件中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资产总额是指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总额。
四、什么是应纳税所得?应纳税所得,即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税率),企业应根据税法的规定计算确定应纳税所得。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最全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最全2017年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最全汇总中小企业是推动国民经济发展、促进市场繁荣、稳定扩大就业和加快技术创新的重要力量。
为扶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发展,近年来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有力减轻了小微企业税收负担,促进了小微企业发展。
下面是yjbys店铺为大家带来的关于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总的知识,欢迎阅读。
什么是小微企业?税收上的小微企业共涉及三个:1企业所得税上的小型微利企业。
这一概念源自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或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或1000万元)。
2增值税上的小微企业。
源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
小微企业,是指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增值税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企业、企业性单位。
此外,二金一费的小微企业标准与增值税差不多。
3其他小型、微型企业。
源自《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小型、微型企业,是指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的小微企业。
相关税费及附加看看都有啥税收优惠政策?(一)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基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第一条规定,自2015年l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条规定,自2016年2月1日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2015所得税汇算清缴指南

2015年汇算清缴指南(含申报、政策解读及新政策)一、汇算清缴期限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
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修改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部分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号),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进行了以下修改,请纳税人关注调整变化内容,并根据公告的填报要求对年度申报表进行填报:1、对《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及填报说明修改如下:(1)“107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修改为“107从事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
填报说明修改为“纳税人从事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选择‘是’,其他选择‘否’”。
(2)“103所属行业明细代码”填报说明中,判断小型微利企业是否为工业企业内容修改为“所属行业代码为06**至4690,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判断为工业企业”,不包括建筑业。
2、《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A105081)及其填报说明废止,以修改后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A105081)及填报说明(见公告附件1)替代,表间关系作相应调整。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规定,《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第33行“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填报说明中,删除“全球独占许可”内容。
4、《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A107030)及其填报说明废止,以修改后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A107030)及填报说明(见公告附件2)替代,表间关系作相应调整。
5、《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及其填报说明废止,以修改后的《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及填报说明(见公告附件3)替代,表间关系作相应调整。
6、下列申报表适用范围按照以下规定调整:(1)《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捐赠支出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特殊行业准备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只要会计上发生相关支出(包括准备金),不论是否纳税调整,均需填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2015.5.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现对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公告如下:一、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二、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三、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
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四、施行时间本公告适用于2014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本公告施行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事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一条有关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5月8日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的解读2015年05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税法”)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企业工资薪金和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进行了明确。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变化表

关指标。
同上
同上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 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 不超过3000万元;
同上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 超过1000万元。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 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 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 不超过1000万元。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 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 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 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 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 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 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 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 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 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
通知
财税[2018]7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
5 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范围的通知
6
财税[2019]1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 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准确区分福利性补贴与职工福利费-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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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年5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以下简称34号公告)发布,该公告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关于合理工资薪金和企业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有关规定进行了重要补充。
34号公告第一条改变了以往将所有福利性支出计入职工福利费的做法,规定福利性支出中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如果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关于合理工资薪金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实务中,我们可以按照国税函〔2009〕3号文件关于合理工资薪金的规定,根据以下标准判断一项福利性支出是否属于福利性补贴,如果任意一项条件不满足,则属于企业职工福利费。
一、福利性补贴纳入工资薪金制度管理,而且工资薪金制度必须是由企业的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定的。
这一条件要求福利性支出是企业的工资薪金制度必须涵盖,且工资薪金制度是经过公司治理机构按照正当程序制定的。
二、对企业的工资薪金制度规范性和合理性的要求。
作为发放福利性补贴依据的工资薪金制度必须相对规范,而且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如果工资薪金制度存在计算标准模糊随意或有重要疏漏,或者与行业及地区平均公司水平相比畸高,则不符合此项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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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梁老师精心编辑整理(营改增后知识点),学知识,来百度文库!财税〔2015〕34号:最新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财税〔2015〕34号: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上述计算方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七条同时停止执行。
三、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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