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景德镇市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活动验收标准
山东省交通厅、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渡口渡船专项整治规范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交通厅、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渡口渡船专项整治规范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5.09.21•【字号】鲁交港航[2005]18号•【施行日期】2005.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山东省交通厅、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渡口渡船专项整治规范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鲁交港航[2005]18号)各市人民政府:为进一步提高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水平,确保渡运生产安全,交通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关于开展渡口渡船专项整治规范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的意见》(交海发[2005]324号,以下简称《意见》)。
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省的渡口渡船专项整治规范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渡运是人民群众重要的交通方式。
我省内河水域渡口众多,为两岸群众来往交流提供了便利,在一些地方,特别是黄河部分河段,渡口已成为两岸群众生产生活的必由通道。
渡运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责任重大。
对渡口、渡船实施专项整治势在必行,迫在眉睫。
按照《意见》要求,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由各市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省交通厅、安监局给予指导协调并进行督促检查和验收。
各级交通、安全监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抓好落实。
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县、乡人民政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建设“平安山东”、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整治工作。
要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明确责任,狠抓落实,确保整治活动取得实效。
二、明确整治目标,制定活动方案本次渡口渡船专项整治的基本目标是,在对各辖区渡运情况全面摸清底数的基础上,通过对渡口营运资质的审批和确认,全面排查渡运存在的隐患和问题,逐一整改完善。
要通过2年的集中整治,使全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达标率达到100%,逐步建立起渡口、渡船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确保不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德镇市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制度》的通知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德镇市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1.05•【字号】•【施行日期】2018.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水运正文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德镇市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制度》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景德镇市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1月5日景德镇市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制度为落实环境保护部等十一部委《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试行)〉的通知》(环水体〔2016〕179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江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计划的通知》(赣府厅字〔2017〕78号),防止船舶违法排放和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过程造成二次污染,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船舶污染物的接收、转运、处置;危险废物的接收、转运、处置应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执行。
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船舶污染物接收、转移、处置联单(以下简称联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海事、港航管理部门对运输船舶污染物产生、接收单位实施监督管理;农业管理部门对渔业船舶污染物产生、接收单位实施监督管理;各乡(镇)政府、街道对农用自备船舶、非运输、非渔业船舶污染物产生、接收单位实施监督管理。
三、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单位应向属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每接收一次同类污染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每船次需接收多类船舶污染物,应当按每一类船舶污染物分别填写一份联单。
四、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船舶污染物产生单位,污染物名称、数量等栏目,并加盖公章,交付船舶产生单位核实签字后,将联单第一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二联交船舶污染物产生单位留存备查。
CCS检验规范(05-9-20)

海上移动平台检验中国船级社2005年9月2日第一篇总则目录第一章移动平台检验的基本概念和各种证书情况第二章移动平台级的检验和法定检验第一章移动平台检验的基本概念和各种证书情况根据平台规范、规则、安全规则、国际公约及有关规定,海上移动式平台应持有如下各种证书:(1) 有关入级检验的证书证书名称格式有效期依据1)海上移动式平台入级证书CCM 五年82规范/92规范/05规范2)临时海上移动式平台入级证书CCM-I 5个月证书名称格式有效期依据1)国际船舶吨位证书(1969) CIT-2 长期69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2) 海上移动平台载重线证书CLL-M 五年69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3)海上移动平台防油污证书CPP-U 五年73/78MAPOL4)海上移动平台安全证书SCM 五年79、89MODU SOLAS5)船舶起重和起货设备检验簿RLA-2 长期劳工组织32号公约6)海上移动平台检验合格证书SCMF 一年(仅适用于外国籍平台)7)平台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CSW-U 五年8)海上移动平台适拖证书TCM/HST9)起重设备检验和试验证书CLA-210)活动零部件检验和试验证书CLG-211)铁制活动零部件热处理证书CHT-212)钢索检验和试验证书CWR-2以上各种证书各自依据一定的公约、规则或规范而签发,其约束的范围,所证明的内容项目各不相同,证书的作用不同。
1、国际船舶吨位证书(1969) CIT-2 长期吨位证书是国家证书,由政府授权签发,•用于证明移动平台的总吨位和净吨位。
目前使用<<国际船舶吨位证书(1969)>>CIT-2,根据1969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的规定,套用船用吨位丈量方法。
规则中有许多规定,不适用于平台的地方,只能参照处理,酌情确定。
如无变化,吨位证书长期有效。
如平台的布置或容积有变更时,应申请重新丈量,核发新的吨位证书。
2、载重线证书CLL-M 五年国际船舶载重线证书是法定证书,又称公约证书,由政府授权,平台业主申请,按“1966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的规定签发。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通局市安监局关于开展渡口渡船专项整治规范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通局市安监局关于开展渡口渡船专项整治规范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5.12.31•【字号】•【施行日期】2005.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通局市安监局关于开展渡口渡船专项整治规范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市交通局、市安监局《关于开展渡口渡船专项整治规范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关于开展渡口渡船专项整治规范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的实施方案(市交通局市安监局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十一日)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省安监局关于开展渡口渡船专项整治规范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05〕7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切实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不断提高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航行意识,全面落实渡口渡船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整治目标通过开展渡口渡船专项整治规范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坚决打击“三无”渡船和渡船超载、混载等重大违章活动,切实消除影响渡运安全的各种隐患,防止群死群伤水上交通事故的发生。
渡口达标率达到90%以上,逐步建立起以县、乡政府负责制为核心,以交通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行业管理为重点,以海事机构执法监督为保障的渡口渡船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确保全市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稳定。
三、工作要求此次整治规范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各级政府具体实施,有关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新闻媒体积极参与”的原则进行。
市区渡口安全管治规定

市区渡口安全管治规定各位读友大家好!你有你的木棉,我有我的文章,为了你的木棉,应读我的文章!若为比翼双飞鸟,定是人间有情人!若读此篇优秀文,必成天上比翼鸟!为加强市渡口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意见》,按照渡口“五定”原则(定渡口、定渡船、定渡工、定载客定额、定管理制度)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渡口的设置与管理第一条设置或者撤消渡口,应当由渡口所在村委会提出申请,乡镇政府转报,经交通局、海事部门同意后,由市政府审批。
第二条渡口设置应满足《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水文地质、安全设施条件,渡口码头应设置“渡口守则”及警示标语,标明渡口名称、审批机关。
第三条渡船应持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登记证书,并在醒目位置表明载客定额和安全注意事项,配备足够的救生消防设施。
第四条渡船船员必须年满18岁,身体健康,经海事部门培训考试后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
第五条渡船船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严格履行职责,不得疲劳驾驶,酒后驾驶。
如发生水上交通事故,要迅速采取必要的自救措施,及时向海事部门和村委会报告。
第六条渡船应按核定的固定线路渡运,应当注意避让过往船舶,不得抢渡或者强行横渡。
严禁渡船超载、超抗风等级、洪水或雾天冒险航行,严禁人货混装。
二、市人民政府具体职责:第七条宣传贯彻并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贯彻落实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
第八条确定本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的目标和责任,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书,并组织落实和考核。
组织乡镇船舶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渡口渡船安全检查。
第九条负责辖区内乡(镇)、村渡口设置、迁移、取消的审批工作,但在审批前,应征求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意见。
第十条督促和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非客运船舶载客和“三无”船舶(指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以下同)予以取缔和处理。
CCS法定检验指南 (2005)

中 国 船 级 社 CCS法定检验指南20052005年9月第1章 概述第2章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公约)第3章载重线公约(LL公约)第4章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公约)第5章吨位丈量第6章高速船规则(HSC规则)第7章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BC规则)第8章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GC规则)第9章载客潜水艇规则第10章 耐火试验程序第1章 概 述1.1 目的与用途1.1.1 中国船级社承担着有关国家主管机关授权进行船舶法定检验。
为更好地指导验船师在执行授权的法定检验中正确理解执行IMO有关公约和规则,特编制《CCS法定检验指南》(以下简称“本指南”)。
1.1.2 本指南可供船舶设计、制造、使用单位的有关技术人员参考使用。
1.1.3本指南所述内容,除公约和规则中有明确规定外,不应理解为强制性要求。
1.2 公约和规则1.2.1本指南所涉及的公约和规则有:(1)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公约)(2004综合文本);(2)载重线公约(LL公约);(3)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公约);(4)吨位丈量公约(TM公约);(5)高速船规则(HSC规则);(6)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BC规则);(7)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GC规则);(8)载客潜水艇规则(PASSUB规则);(9)国际耐火试验程序应用规则(FTP规则)。
1.3 说明1.3.1本指南的主要内容均来自国际船级社协会(IACS)的统一解释。
这是IACS 为了协调在整个协会的各成员社中正确理解和执行IMO有关公约和规则,协调IACS行动而制定的在船级社协会内部使用的文件。
由于其在航运界的权威性,其中有些文件已被IMO所接受而成为IMO的正式文件。
1.3.2本指南所包含的IACS统一解释截止到2004年12月。
1.3.3本社将根据现场反馈的需要以及IACS统一解释文件的变化不定期(每年)调整和增补本指南。
江西省农村渡口改渡建桥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江西省农村渡口改渡建桥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江西省农村渡口改渡建桥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或江西省农村渡口改渡建桥项目工程质量管理指导性意见(或细则))(提纲)总则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农村渡口改渡建桥项目建设质量管理,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和《江西省农村渡口改渡建桥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结合我省农村渡口改渡建桥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农村渡口改渡建桥项目的质量管理。
农村渡口改渡建桥建设项目必须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和合同制,并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实施农村渡口改渡建桥项目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项目法人、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法承担相应质量、安全责任。
农村渡口改渡建桥项目建设应按照省厅《关于印发全面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赣交质监字[2008]2号),实行工程质量登记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五条农村渡口改渡建桥项目应根据项目的使用功能、通行能力、通航标准和行洪等要求,遵循“因地制宜、就地取材、安全实用”的原则进行设计与建设,宜采用空心板梁、小箱梁等标准跨径、技术成熟、造型美观、易于施工、经济适用的桥型。
第六条农村渡口改渡建桥项目建设应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各地应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监督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农村渡口改渡建桥项目建设中的工程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违反有关质量法规的行为,均有权向交通主管部门或其质量监督机构(组织)举报。
第二章各级主管部门质量管理职责第七条各级主管部门应按照分级管理、责权一致的原则,切实履行质量管理职责。
第八条省交通厅负责全省农村渡口改渡建桥项目建设的行业管理。
负责组织编制全省农村渡口改渡建桥建设规划,确定全省农村渡口改渡建桥项目建设投资补助规模,审批、下达全省农村渡口改渡建桥项目建设投资补助年度计划,审批全省农村渡口改渡建桥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负责制订全省农村渡口改渡建桥建设质量管理的相关政策,定期召开全省农村渡口改渡建桥项目质量管理现场会,典型示范,宣传、引导从业单位提高质量意识。
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潮州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潮州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潮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27•【字号】潮府办[2005]68号•【施行日期】2005.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潮州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潮府办〔2005〕6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同意《潮州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碰到的问题,请迳与潮州海事局联系。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潮州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为规范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全国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交通部、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印发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交海发[2005]412号)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05]88号)的有关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治对象和目标对全市范围内的渡口、渡船以及从事非法载客的其它船舶,重点是镇渡口、渡船和从事非法载客的渔船、农用船等非法运输船舶进行专项整治,进一步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消除渡口、渡船事故隐患,杜绝非法渡运,力争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达标率达到95%以上。
逐步建立和执行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以县镇人民政府负责制为核心,以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行业管理为重点,以海事部门的执法监督为保证的渡口渡船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确保不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确保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的稳定。
二、整治措施(一)落实各级人民政府的管理责任,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机构,指定部门负责对渡口渡船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特别是县、镇人民政府要落实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制,重点是落实监管机构、责任、人员、经费和监管制度,确保“县、镇、村、船主”四级安全管理责任制的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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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2005年景德镇市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活动验收标准
一、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把渡口安全作为政府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并有一名领导分管,渡口安全管理的任务和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基层;
(二)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督促乡镇政府加强渡口及渡运的安全管理,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安全实施监督检查,落实机构、人员、职责、经费;县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江西省渡口管理条例》的规定,统筹解决义渡或者渡运收入不足的渡口的渡口管理经费,有明确的经费渠道,列入年度预算并予落实;
(三)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安排一名领导分管,并具体落实渡口管理人员、经费和安全管理制度,负责渡口的日常安全管理,积极解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四)渡口所在地县乡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指导渡口经营人建立、健全渡运安全责任制;
(五)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部门和乡镇政府应
当宣传国家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监督检查渡口所有人、经营人执行国家有关水上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的情况,及时纠正违法渡运作为。
在节假日、集会、集市等渡运高峰期间加强对乘客上下秩序的维护和现场监督管理,禁止渡船超载和冒险航行;
(六)渡口所在地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部门和乡镇政府应当定期对渡口、渡船进行安全检查;
(七)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和乡镇政府应当组织对渡运人员进行安全意识的教育和操作培训等;
(八)渡口所在地县乡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针对渡口、渡船紧急情况的应急预案;
(九)“三无”船、渔船、农用船等非渡船非法从事渡运得到制止和取缔。
无非法渡口(包括名亡实存的渡口);
(十)建立健全渡口、渡船、渡工台账,完善渡口管理基础工作。
二、渡口
(一)渡口必须经过渡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取得批文;
(二)渡口必须具备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的安全设施;
(三)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和专门的具备水上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安全管理人员;
(四)渡口标志应当按标准化建设的要求设置《渡口守则》牌,标明渡口名称、渡口的批准机关、批准日期、渡运路线以及乘客须知,《渡口守则》等;
(五)渡口工作人员应当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
(六)渡口应当建立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具备应急通讯条件。
三、渡船
(一)渡船应当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与船舶登记证书;
(二)渡船应当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标志和符合国家规定的专用识别标志,并在明显地方标明载客定额与安全注意事项;
(三)渡船应当按规定配备足够、合格的船员(渡工);
(四)渡船应当按规定办理船舶签证;
(五)渡船应当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核定的路线渡运,不得超载;
(六)渡船应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设备;
(七)完成2003年至2005年三年渡船更新计划;
(八)渡船须保持技术状况良好,严禁带病航行。
四、渡船船员(渡工)
(一)渡船船员(渡工)必须经过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经海事管理机构或渡管部门考核合格,持有有效的渡船船员适任
证书或渡工证;
(二)对于在载客超过12人或载运危险品的渡船上任职的船员应当按照规定经过相应的特殊培训,经海事管理机构或地方交通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持有相应的有效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
(三)渡工调换须报经县级渡口管理部门批准,渡工的报酬相对稳定;
(四)渡工身体健康(非残病),年龄一般在60周岁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