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渡口渡船管理制度职责
镇渡口安全管理制度

镇渡口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对镇渡口安全管理的监管和控制,提高渡口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确保渡口设施和船只的安全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镇渡口的管理和工作人员。
三、安全责任1. 镇渡口负责人要加强对渡口设施和操作安全管理的监管,确保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
2. 渡口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对工作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上报。
3. 渡口巡检人员要加强对设施和船只的巡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4. 渡口工作人员要积极参加安全知识培训,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5. 渡口工作人员要遵守工作纪律,不得酗酒、吸烟和使用违禁药物。
6. 渡口工作人员要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做好个人防护。
7. 渡口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杜绝违章操作行为。
四、安全教育1. 渡口负责人要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2. 渡口工作人员要定期参加安全培训,了解渡口设施和船只的安全操作规程。
3. 渡口负责人要制定安全教育计划,定期组织模拟演练和应急演练,熟悉应急处理流程和方法。
五、安全管理1. 渡口负责人要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渡口设施和船只的安全运行。
2. 渡口工作人员要落实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设施和船只的安全操作。
3. 渡口巡检人员要加强对设施和船只的巡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4. 渡口工作人员要定期检查维护设施和船只,确保设施的安全可靠性。
5. 渡口负责人要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并及时整改安全隐患。
6. 渡口工作人员要定期进行应急演练,熟悉应急处理流程和方法。
七、安全保障1. 渡口负责人要做好渡口设施和船只的保养和维护工作,确保设施的安全可靠。
2. 渡口工作人员要及时报修设施和船只出现的故障和损坏,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3. 渡口负责人要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防护用品,确保工作人员的安全。
4. 渡口负责人要定期检查渡口设施和船只的安全情况,发现并及时整改安全隐患。
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制度

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制度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维护渡运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水域的渡口渡船相关活动及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负责设置和撤销渡口的审批,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指定负责渡口和渡运安全管理的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履行乡镇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职责。
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实施安全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对所辖内河水域内渡船的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各负其责、服务民生的原则。
第二章渡口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在审批渡口的设置和撤销时应当充分考虑安全因素,明确渡运水域范围、渡运路线、渡运时段、渡口位置等主要内容。
审批前应当征求渡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涉及公路管理职责的,还应当征求公路管理机构的意见。
渡运水域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的,由渡口相关的人民政府协调处理,并征求相应的海事管理机构意见。
严禁非法设置渡口。
第六条渡口的设置应当具备下列安全条件:(一)选址应当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坡岸稳定、视野开阔、适宜船舶停靠的地点,并且与危险物品生产、堆放场所之间的距离符合危险品管理相关规定;(二)具备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的安全设施;(三)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和专门管理人员。
新建、改建国道、省道,原则上不设置渡口。
县道、乡道设置和撤销渡口应当征求公路管理机构的意见。
在通航密集区内有可供人、车通行桥梁、隧道的,应当避免在桥梁、隧道临近范围内设置渡口,但市区河道两岸供市民出行、上下班的渡口除外。
渡口经营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渡口安全,预防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渡口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1. 渡口安全管理委员会(1)负责渡口安全管理的全面工作,制定安全管理目标和措施。
(2)定期召开安全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3)对渡口安全管理制度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2. 渡口安全管理部门(1)负责渡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2)制定和落实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渡运安全。
(3)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4)对渡口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
3. 渡口操作人员(1)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操作安全。
(2)熟悉渡船结构、性能和操作方法。
(3)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处理。
(4)积极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自身安全素质。
三、安全管理措施1. 安全设施设备(1)渡口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渡船、救生设备、消防设备等。
(2)渡船应定期进行检验、维修和保养,确保其安全性能。
(3)救生设备、消防设备应完好、有效,并定期检查。
2. 安全操作规程(1)渡船应严格按照规定航线行驶,不得超载、超速。
(2)渡船在行驶过程中,应保持船体清洁,不得在船舱内堆放杂物。
(3)渡船在靠岸时,应确保乘客安全上下船。
(4)渡船在航行过程中,应密切关注天气变化,遇恶劣天气应立即停航。
3. 安全教育培训(1)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2)新员工在上岗前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3)对员工进行不定期的安全知识考核,确保员工掌握安全知识。
4. 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1)定期对渡口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
(2)加强对渡船、救生设备、消防设备等的安全检查。
(3)对渡口周边环境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4)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台账,确保隐患整改到位。
5. 应急预案(1)制定渡口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机构、职责和程序。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益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2.20•【字号】•【施行日期】2012.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益阳市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益阳市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乡镇船舶和渡口的安全管理,有效防范水上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通航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有关的活动。
第三条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实行“县管、乡包、村落实”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镇船舶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
乡镇人民政府对其所属乡镇船舶和渡口的安全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乡镇和村(社区)船舶安全管理人员对乡镇船舶和渡口管理负有管理责任。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
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第六条区县(市)人民政府和职能部门管理职责:(一)加强对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县管、乡包、村落实”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建立相关联席会议制度和联动机制,落实乡镇船舶管理机构、人员及经费。
(二)制订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工作目标考核办法以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组织协调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及时解决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做好水上交通事故的善后工作。
渡船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渡船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渡船管理,保障渡运安全,维护水上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渡口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内河、湖泊、水库等水域的渡船管理工作。
第三条渡船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服务大众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渡船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渡船安全管理第五条渡船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
第六条渡船驾驶员、船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通过培训考核。
第七条渡船应当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消防设备和安全防护设施,并保证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八条渡船经营者应当制定渡船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渡船经营者应当对渡船进行安全检查,并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
第十条渡船经营者应当加强渡船驾驶员、船员的安全教育和管理,提高安全意识。
第三章渡船运营管理第十一条渡船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并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渡船经营者应当合理设置渡口,确保渡运线路的安全和畅通。
第十三条渡船经营者应当遵守渡船票价规定,严格执行票价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渡船经营者应当做好渡船卫生和环境保护工作,保持渡船环境整洁。
第十五条渡船经营者应当加强渡船调度,确保渡运秩序正常。
第四章渡船监督管理第十六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渡船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渡船经营者应当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渡船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渡船运营的自律管理。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渡船运营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条渡船经营者违反本制度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一条渡船经营者违反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渡船经营者违反渡船票价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乡镇渡口安全职责制度汇编

乡镇渡口安全职责制度汇编参考式样县、乡、村和及渡口安全管理职责、制度汇编常德市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办公室制乡(镇)人民政府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职责一、宣传贯彻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制定本乡(镇)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和工作实施方案并督促村民委员会、乡镇渡口管理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严格遵守。
二、建立、健全行政村、学校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落实渡口船舶、船员、乘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经常对乡镇船舶和渡口开展安全检查,纠正违章、制止超载和非法营运,消除隐患;负责乡镇非运输船舶监督管理,制止其参与客、渡运和经营性货物运输;取缔本行政区域内无证无照乡镇船舶。
三、对辖区水上安全隐患及问题,要督促及时整改,对重大事故隐患要建立立案、销案制度,落实整改责任单位、责任人、督查督办,整改到位。
四、维护客、渡运秩序,对赶场日、重大节假日、庙会等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重大群众性活动,要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安排专人轮流值守,制止超员超载;五、协助海事机构对乡镇船舶和船员办证办照,组织船员参加培训;组织本辖区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协助海事机构调查处理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事故,并做好善后工作。
乡(镇)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职责一、认真宣传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履行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职责,认真落实乡镇水上安全管理机构、人员、经费和设施。
三、督促落实行政村、学校和船主及渡口船舶、船员、乘客定额安全管理责任制,层层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
四、抓好辖区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工作,落实上级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对安全工作的总体要求,组织参与安全大检查和专项整治活动。
五、每月听取一次安全工作情况汇报,了解安全动态,及时召开专题安全会议,切实解决安全管理中存在的具体问题。
六、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例会,通报、分析季度安全工作形势,提出预防和整改措施。
七、负责组织水上重特大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工作,协助海事机构调查处理重特大事故。
云南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5号《云南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5月24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李纪恒二○一二年七月三日云南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航行、停泊、作业的乡镇船舶和渡口的安全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乡镇船舶和渡口的安全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按照本办法规定协助做好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海事管理职责的机构(以下简称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所辖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第六条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工作实行责任制,具体办法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县级人民政府在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一)协调解决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重大事项;(二)制定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三)组织开展水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安全检查;(四)负责渡口设置或者撤销的审批;(五)制定完善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对乡镇船舶和渡口实行属地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定期组织安全宣传教育、安全检查,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二)落实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并定期进行业务培训;(三)落实行政区域内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四)负责自用船舶的检丈、登记及其船员的培训、考核工作;(五)负责渡口设置或者撤销的初审及上报工作;(六)依法制止非法造船、设渡、客货运输等违法行为;(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乡镇渡口渡船管理制度职责

乡镇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制度职责荣县乡镇渡口安全管理制度一、渡口设置、撤销、迁移必须经县政府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设置。
未经县政府批准渡口为非法渡口,应依法予以取缔。
二、渡口应当设置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坡岸稳定、视野开阔、适宜船舶停靠的地点,并远离危险品生产、堆放场所。
三、渡口管理实行“谁经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经批准设置的渡口,必须实行“定渡口、定渡船、定渡工、定客额、定制度”。
四、渡口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标明渡口名称、渡口的批准机关、责任人以及乘客须知、《渡口守则》。
五、渡口应具备乘客上下的安全设施。
荣县乡镇渡船管理制度一、渡船必须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
二、渡船必须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证书。
三、渡船必须保持良好技术状况,设备完善,并具有良好的稳性和水密性,严禁有安全隐患的渡船从事渡运。
四、渡船应当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识别标志,标明船名、船籍港,额定乘额等安全注意事项。
五、渡船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其位置应放在易取处。
六、渡船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守护好自已的船舶,严禁将船舶交由无证人员贺驶。
荣县乡镇渡船船员管理制度一、渡船船员应选责任心强,熟悉技术,会游泳,年龄18-60周岁,身体健康的人。
二、渡船船员应经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及相应的特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方可在船上担任职务,严禁无证船员上岗。
三、渡船船员应严格遵守汛期减载和停航封渡规定,严禁冒险渡运。
四、渡船船员应坚持“六不准”制度即无证无照、证照过期不渡;超载不渡;人和大牲畜或危险品混装不渡;遇狂风、暴雨、浓雾,视线不清不渡;渡工配备不齐或饮酒后不渡。
五、渡船发生事故时,船员应及时采取救助措施,及时向乡镇政府及海事管理部门报告。
荣县乡镇渡船经营人职责一、按规定申请办理渡口的设置、迁移和撤销手续;二、配备适航的渡船,加强对渡船及其设施的安全管理,对渡船的交通安全负责;确保对船舶更新、维修和设备配置的资金投入,使渡船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三、维护乘客上下渡船相适应的码头、栈桥或台阶等渡口设施;四、按照规定配备足够、合格的渡船船员;加强对船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不得指使、纵容、强令船员违章操作;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日常渡运管理,保证渡运安全;六、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制度或安全管理体系,全面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内部各部门、各岗位的职责,制定事故处置预案,定期组织渡工培训;七、负责渡口渡船的防汛抗洪工作;八、主动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和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及时消除渡口存在的各种隐患;九、遇险或发生事故组织自救并按照规定及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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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制度职责
荣县乡镇渡口安全管理制度
一、渡口设置、撤销、迁移必须经县政府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设置。
未经县政府批准渡口为非法渡口,应依法予以取缔。
二、渡口应当设置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坡岸稳定、视野开阔、适宜船舶停靠的地点,并远离危险品生产、堆放场所。
三、渡口管理实行“谁经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经批准设置的渡口,必须实行“定渡口、定渡船、定渡工、定客额、定制度”。
四、渡口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标明渡口名称、渡口的批准机关、责任人以及乘客须知、《渡口守则》。
五、渡口应具备乘客上下的安全设施。
荣县乡镇渡船管理制度
一、渡船必须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
二、渡船必须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证书。
三、渡船必须保持良好技术状况,设备完善,并具有良好的稳性和水密性,严禁有安全隐患的渡船从事渡运。
四、渡船应当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识别标志,标明船名、船籍港,额定乘额等安全注意事项。
五、渡船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其位置应放在易取处。
六、渡船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守护好自已的船舶,严禁将船舶交由无证人员贺驶。
荣县乡镇渡船船员管理制度
一、渡船船员应选责任心强,熟悉技术,会游泳,年龄18-60周岁,身体健康的人。
二、渡船船员应经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及相应的特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方可在船上担任职务,严禁无证船员上岗。
三、渡船船员应严格遵守汛期减载和停航封渡规定,严禁冒险渡运。
四、渡船船员应坚持“六不准”制度即无证无照、证照过期不渡;超载不渡;人和大牲畜或危险品混装不渡;遇狂风、暴雨、浓雾,视线不清不渡;渡工配备不齐或饮酒后不渡。
五、渡船发生事故时,船员应及时采取救助措施,及时向乡镇政府及海事管理部门报告。
荣县乡镇渡船经营人职责
一、按规定申请办理渡口的设置、迁移和撤销手续;
二、配备适航的渡船,加强对渡船及其设施的安全管理,对渡船的交通安全负责;确保对船舶更新、维修和设备配置的资金投入,使渡船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三、维护乘客上下渡船相适应的码头、栈桥或台阶等渡口设施;
四、按照规定配备足够、合格的渡船船员;加强对船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不得指使、纵容、强令船员违章操作;
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日常渡运管理,保证渡运安全;
六、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制度或安全管理体系,全面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内部各部门、各岗位的职责,制定事故处置预案,定期组织渡工培训;
七、负责渡口渡船的防汛抗洪工作;
八、主动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和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及时消除渡口存在的各种隐患;
九、遇险或发生事故组织自救并按照规定及时上报。
荣县乡镇政府渡口安全管理职责
一、制定、完善本乡(镇、街)的渡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本乡(镇)行政村(居)委会和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的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
与村(居)委会签订船舶安全管理责任书,建立渡口渡船台账和安全管理制度;
二、落实渡口船舶、渡工、乘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洪水期、重大节假日或者重大水上活动等渡运繁忙时间,应增派人员维护渡运秩序;
三、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1—2名安全管理人员;督促村委会落实1名以上的渡口管理的专门人员,监督渡口经营行为;
四、建立针对渡口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
发生沉船或人员伤亡事故,立即组织有关部门领导和人员赶赴现场指挥抢救,协助海事、安监等有关部门展开调查、处理,负责做好事故善后工作;
五、负责向群众、学生、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宣传水上交通安全法规,督促他们遵守内河交通安全等法律、法规;
六、在法定或者传统节日、重大集会、集市等客流高峰
期间,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增派安全管理人员,实行航次签单,加强渡运秩序的维护。
荣县乡镇渡工安全职责
一、坚守岗位,遵守航行规则。
二、不得超载和洒后驾驶、无证驾驶,不得在大风、浓雾、洪水、急流等危险情况下航行。
三、宣传《渡口守则》,维护渡运秩序。
四、平时注意渡口渡船检查,做好维护保养,发现不适航应向经营人或主管部门报告。
五、渡船发生事故时,应及时采取救助措施,及时向乡镇政府及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六、停渡后守护好渡船,禁止无证人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