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
法理学第十讲法治与法治国家

• 诉讼的来源有两个:一是政府(即执法机 关),二是私人(例如受害者或其他相关 人)。政府起诉的范围通常局限于公法的 一部分,而且政府通常不会告自己(除非 是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权力机关之间的 纠纷),再加上政府资源有限,私人起诉 对很多法律的有效性是非常重要的。
• 事实上,广泛的私人起诉权可以说是美国 法律如此有效的最重要原因之一,而且这 种起诉权在美国还常常带有一些激励机制 (例如在政府合同欺诈性案件中给私人原 告的奖金,集团诉讼机制等等)。广泛的 受害者(或其他相关人)起诉的权力和激 励有效地保证了对违法行为的惩罚,从而 维护了法律的至上性。
法理学第十讲 法治是什么?
邱昭继 博士 西北政法大学副教授
法治是什么?
• 所谓"法",指的是"基本正义规则",也就是 我所定义的自然法/道德法。那么什么是法 治?简单地讲,"法治"就是"法统治",即"基 本正义规则统治"。统治谁呢?当然是统治 人类。法治的对立面是人治。在一个法治 国家,法高于人;在一个人治国家,人高 于法。
法律的限制性
• 在一个坚持法治原则的实证法律体系中, 法的"限制性"的一个重要体现就是法律必须 限制统治者的意志,也就是限制政府(包 括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 包括修改法律的权力。
• 第一,当有些学者提到"人治",他们仅指" 少数人的统治"。这些学者认为只要有民主 (多数人统治),就自然会有正义和法治。 他们忽略了一点,即众意(popular will) 可以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下进行统治 (即 有法治的民主),但也可以凌驾于宪法和 法律之上(即没有法治的民主)。
• 关于对受害者的补偿机制,很重要的一部 分是受害者(或其他相关人)起诉的权力 和激励。在一个法治国,法官虽然有司法 权(包括司法审查的权力),但法官并不 能随意行使这一权力。只有在有人(例如 受害者、检察官或其他相关人)起诉后, 法官才有机会审查被告(包括政府)的行 为。没有人起诉,即使是独立的法官也没 有机会维护宪法和法律的至上性。
法律书籍推荐

法律书籍一、西方理论法学和历史法学1.柏拉图著:《法律篇》2.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3.梅因著:《古代法》4.格罗索著:《罗马法史》5.彭梵得著:《罗马法教科书》6.达维德著:《当代主要法律体系》7.梅利曼著:《大陆法系》8.霍姆斯著:《普通法》9.卢埃林著:《普通法传统》10.凯尔森著:《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11.哈特著:《法律的概念》12.贝勒斯著:《法律的原则》13.伯尔曼著:《法律与宗教》14.伯尔曼著:《法律与革命》15.韦伯著:《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16.昂格尔著:《现代社会中的法律》17.诺纳特等著:《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18.麦考密克著:《制度法论》19.萨维尼著:《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20.米尔恩著:《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21.德沃金著:《认真地对待权利》22.德沃金著:《法律帝国》23.庞德著:《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24.卡多佐著:《法律的成长????法律科学的悖论》25.卡多佐著:《司法过程的性质》26.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27.波斯纳著:《法理学问题》28.波斯纳著:《超越法律》29.波斯纳著:《法律的经济分析》30.考特、尤伦著:《法和经济学》二、中国理论法学和历史法学31.瞿同祖著:《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32.张晋藩著:《中华法制文明的演进》33.张晋藩著:《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34.梁治平著:《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35.梁治平编:《法律的文化解释》36.范忠信著:《中国法律传统的基本精神》37.曹漫之主编:《唐律疏议译注》38.孔庆明著:《中国民法史》39.艾永明著:《清朝文官制度》40.邱远猷著:《中华民国开国法制史——辛亥革命法律制度研究》41.许章润著:《书生事业无限江山——关于近世中国五代法学家及其志业的一个学术史研究》42.夏勇著:《人权概念起源》43.张文显著:《法哲学范畴研究》44.倪正茂著:《法哲学经纬》45.卓泽渊著:《法的价值论》46.郭道晖著:《法的时代精神》47.王人博、程燎原著:《法治论》48.程燎原、王人博著:《赢得神圣——权利及其救济通论》49.谢晖著:《价值重建与规范选择》50.季卫东著:《法治秩序的建构》51.朱苏力著:《法治及其本土资源》52.朱苏力著:《道路通向城市》53.朱苏力著:《也许正在发生》54.高鸿均、贺卫方编:《美国学者论中国法律传统》55.何勤华著:《中国法学史》56.何勤华著:《西方法学史》57.张乃根著:《西方法哲学史纲》58.张文显著:《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59.沈宗灵著:《现代西方法理学》60.沈宗灵著:《比较法研究》三、宪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学和国际法学61.孙中山著:《国民政府建国大纲》、《三民主义》、《五权宪法》、《建国方略》62.龚祥瑞主编:《比较宪法与行政法》63.甘雯著:《行政法的平衡理论研究》64.孙笑侠著:《法律对行政的控制——现代行政法的法理解释》65.宋功德著:《行政法哲学》66.关保英著:《行政法的价值定位》67.周佑勇著:《行政法基本原则研究》68.袁曙宏著:《行政法律关系研究》69.应松年主编:《行政程序法研究》70.龚祥瑞主编:《法治的理想与现实》71.刘善春著:《行政诉讼价值论》72.李浩培著:《条约法概论》73.潘抱存著:《中国国际法理论新探索》74.高健军著:《国际海洋划界论——有关等距离/特殊情况规则的研究》75.孔庆江著:《法律视角中的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四、刑法学76.贝卡利亚著:《论犯罪与刑罚》77.加罗法洛著:《犯罪学》78.菲利著:《犯罪社会学》79.哈特著:《惩罚与责任》80.小野清一郎著:《犯罪构成要件理论》81.陈兴良著:《刑法哲学》☆82.陈兴良著:《刑法的人性基础》83.陈兴良著:《刑法的价值构造》84.刘树德著:《宪政维度的刑法思考》85.肖扬主编:《中国刑事政策和策略问题》86.储槐植著:《刑事一体化》87.高铭暄主编:《刑法学原理》88.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89.刘艳红著:《开放的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研究》90.陈兴良著:《共同犯罪论》91.苏彩霞著:《累犯制度比较研究》92.翟中东著:《犯罪控制——动态平衡论的见解》93.马克昌主编:《刑罚通论》94.胡云腾著:《死刑通论》《中美死刑制度比较研究》95.孙力著:《罚金刑研究》96.于志刚著:《刑罚消灭制度研究》97.张明楷著:《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98.赵秉志著:《侵犯财产罪研究》99.马克昌主编:《经济犯罪新论》100.卢勤忠著:《中国金融刑法国际化研究》101.杨春洗、向泽选、刘生荣著:《危害环境罪的理论与实务》102.王卫权著:《毒品犯罪发展趋势与遏制对策》103.张明楷著:《外国刑法概论》104.马克昌著:《比较刑法原理——外国刑法学总论》105.储槐植著:《美国刑法》五、刑事诉讼法106.李心鉴著:《刑事诉讼构造论》107.宋英辉著:《刑事诉讼目的论》108.李文健著:《刑事诉讼效率论》109.卞建林著:《刑事起诉制度的理论与实践》110.熊秋红著:《刑事辩护论》111.陈瑞华著:《刑事审判原理论》112.陈瑞华著:《问题与主义——刑事诉讼基本问题研究》113.龙宗智著:《相对合理主义》114.龙宗智著:《理论反对实践》115.龙宗智著:《刑事庭审制度研究》116.左卫民著:《价值与结构——刑事程序的双重分析》117.左卫民著:《刑事程序问题研究》118.黄风著:《中国引渡制度研究》119.贾宇著:《国际刑法学》120.金鉴著:《监狱学总论》六、民商法学121.我妻荣著:《债权在近代法中的优越地位》122.科宾著:《科宾论合同》123567.史尚宽著:《民法总论》、《物权法论》、《债法总论》、《债法各论》、《亲属法论》、《继承法论》124.王泽鉴著:《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125.梁慧星著:《民法解释学》☆126.梁慧星著:《民法学说判例与立法研究》127.徐国栋著:《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以诚实信用原则的法理分析为中心》128.李锡鹤著:《民法哲学》129.梁慧星著:《为中国民法典而斗争》130.王利明著:《我国民法典重大疑难问题之研究》131.赵旭东著:《法人制度论》132.王卫国著:《过错责任原则:第三次勃兴》133.尹田著:《物权法理论评析与思考》134.王卫国著:《中国土地权利研究》135.陈华彬著:《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研究》136.王利明主编:《人格权法新论》137.张新宝著:《名誉权的法律保护》138.张新宝著:《隐私权的法律保护》139.张新宝著:《互联网上的侵权问题研究》140.龚赛红著:《医疗损害赔偿立法研究》141.郭明瑞、房绍坤著:《继承法研究》142.郑成思著:《知识产权论》143.吴汉东著:《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144.范健、王建文著:《商法的价值、源流及本体》145.张守文著:《税法原理》146.王文杰著:《国有企业公司化改制之法律分析》147.梅慎实著:《现代公司机关权力构造论》148.刘俊海著:《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149.漆多俊著:《经济法基础理论》150.吕忠梅著:《环境法新视野》七、民事诉讼法学151.谷口安平著:《程序的正义与诉讼》152.棚濑孝雄著:《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153.柴发邦主编:《体制改革与完善诉讼制度》154.田平安著:《程序正义初论》155.张卫平著:《程序公正实现中的冲突与衡平》156.张卫平著:《诉讼正义:程式与构造》157.肖建国著:《民事诉讼程序价值论》158.刘荣军著:《程序保障的理论视角》159.江伟著:《民事诉权研究》160.李浩著:《民事证明责任制度研究》161.陈桂明著:《诉讼公正与程序保障》162.陈桂明著:《程序理念与程序规则》163.江平主编:《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与发展》164.章武生等著:《司法现代化与民事诉讼制度的建构》165.张艳蕊著:《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研究:兼论民事诉讼机能的扩大》八、法学随笔166.梁治平等著:《新波斯人信札——变化中的法观念》167.贺卫方著:《法边余墨》168.朱苏力著:《制度是如何形成的》169.刘星著:《古律寻义》170.刘星著:《西窗法雨》171.徐国栋著:《西口闲笔》172.冯象著:《木腿正义》173.郝铁川著:《法治随想录》174.陈兴良著:《刑法的启蒙》175.张明楷著:《刑法格言的展开》176.陈瑞华著:《看得见的正义》177.龙宗智:《上帝怎样审判》178.宋功德著:《法学的坦白》179.张卫平著:《知向谁边》180.吕忠梅著:《法眼观庭:穿行于教授和法官之间》九、法律教育、司法制度和审判案例181.贺卫方编:《中国法律教育之路》182.梁治平等:《我的大学》☆183.梁慧星著:《法学学位论文写作方法》184.夏勇主编:《走向权利的时代——中国公民权利发展研究》185.顾培东著:《社会冲突与诉讼机制》186.范瑜著:《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研究》187.肖扬主编:《当代司法体制》188.信春鹰、李林主编:《依法治国与司法改革》189.贺卫方著:《司法的理念和制度》190.朱苏力著:《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191.王利明著:《司法改革研究》192.左卫民、周长军著:《变迁与改革——法院制度现代化研究》193.张慜、蒋惠岭著:《法院独立审判问题研究》194.李玉成主编:《司法廉洁教育读本》195.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人民法院案例选》(分类汇编本)196.沈国明主编:《上海十年经典名案》197.徐昕主编:《影像中的司法》198.宋冰编:《美国与德国的司法制度及司法程序》199.邓冰、苏益群著:《大法官的智慧》200.丹宁著:《法律的正当程序》、《法律的界碑》、《法律的未来》、《法律的训诫》、《家庭故事》、《最后的篇章》。
凯尔森生平及其著作

凯尔森生平及其著作汉斯.凯尔森,奥地利人,出生寒门。
乃一磨坊主之长子,1881年生于布拉格,犹太人。
父亲阿道夫,母亲奥古斯特。
两岁时,居家自布拉格迁至奥金维也纳。
六至十岁入教会小学学习,二十岁时,入维也纳大学攻读法律。
24岁时,出版处女作《但丁的国家学说》,次年,取得博士学位。
27至28岁,在德国海德堡大学进行三个学期的研究,参加公法学家耶利内克主持的讨论课。
28至29岁担任维也纳商业学校讲师。
30岁出版《公法理论的主要问题》,35岁发表“规范秩序的法律科学与宗教科学”。
36岁,进阶为维也纳大学法律系副教授,37岁,奉奥地利民国临时政府总理伦纳之命起草新宪法。
40岁,荣任奥地利宪法法院法官,“终生任职”。
41岁,出版《社会学与法学的概念》,42岁,出版《公法理论的主要问题》。
44岁,出版《宪法的一般理论》,59岁(1940年),举家迁往美国。
60岁,发表“纯粹法理论与分析法学”,61岁入美籍,经庞德推荐,任加州伯克利分校政治学系客座教授。
64岁,出版《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
65岁,出版《社会与自然》,67岁发表“哲学与政治中的绝对主义和相对主义”, “纯粹法理论中的法律、国家与正义”。
68岁,出版《布尔什维主义的政治理论》,69岁,发表“因果与归属”,70岁,发表“科学与政治”。
71岁,出版《国际法理论》,72岁,发表“圣经中的正义观念”,74岁,出版《共产主义的法律理论》,75岁,发表“动态自然法理论”,76岁,出版论文集《何谓正义?》,78岁,发表“论基础规范”,79岁,出版《纯粹法理论》第二版。
84岁,发表“斯通教授与纯粹法理论”,92岁,凯尔森逝世于伯利克。
与此同时,《法律与道德哲学论文集》出版,后有遗著《规范的一般理论》、《正义的幻想》。
著作一览表:《但丁的国家学说》《公法理论的主要问题》发表“规范秩序的法律科学与宗教科学”《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社会学与法学的概念》《宪法的一般理论》发表“纯粹法理论与分析法学”《社会与自然》发表“哲学与政治中的绝对主义和相对主义”“纯粹法理论中的法律、国家与正义”《布尔什维主义的政治理论》发表“因果与归属”《国际法理论》发表“圣经中的正义观念”《共产主义的法律理论》发表“动态自然法理论”论文集《何谓正义?》发表“论基础规范”出版《纯粹法理论》第二版发表“斯通教授与纯粹法理论”《法律与道德哲学论文集》《规范的一般理论》《正义的幻想》。
法学概论第一章 法的一般原理

指引作用 教育作用
(一)规范作用
评价作用 预测作用
强制作用
维护社会秩序
(二)社会作用 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1.
(1)社会主义法确认和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2)社会主义法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
和完善。
(3)社会主义法对经济体制改革的作用。
2.我国社会主义法保障人民民主及对敌专政和打击刑事犯罪 (1 (2)我国社会主义法坚决实行对敌专政,打击各种刑事犯 罪。
第一章
法的一般原理
第一节 法的本质和历史发展 一 、法的基本特征
(1)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
(2)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社会规范
特征
(3)法是规定权利义务的社会规范
(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一)法是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
法律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具有规
范性、概括性和可预测性等特点。
但是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国家的强制
力只是法区别于其他行为规范的特点之一, 但不是法得以实现的惟一方式。
法律概念: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 认可的,体现统治阶级意 志的,以规定人们的权利 和义务为调整机制,并由 国家强制力保证
(一)法是统治阶级意 志的集中体现
(二)法是统治阶级的 国家意志的体现
111789年法国大革命初期制宪会议通过人权宣言一法是统治阶级意一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志的集中体现一法是统治阶级意一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志的集中体现二法是统治阶级的二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国家意志的体现二法是统治阶级的二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国家意志的体现12象征王权和王法的铜器三法律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这个阶三法律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三法律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这个阶三法律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对奴隶行刑的石头刑具13法的内容是由其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法的内容是由其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综上所述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被奉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法的一般理论

①法的一般理论:法的定义、分类、作用、功能,法与国家、法与道德、法与政治等。
②法的历史发展:法的起源、法系、当代资本主义法的变化,法的继承、法的移植等。
③法的形式和法的实施:法律体系和法律部门、渊源、法的制定、效力、法律规定、法的适用、法律解释、法律关系、法律监督等。
④法学思潮与法学流派。
一、名词解释1、法的渊源:主要是指法的形式渊源,即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的法的各种表现形式。
2、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对已经制定、颁布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根据一定的要求和规则加以整理和归类,使之成为形式规范,内容协调的成文法系统。
3、法律编纂:又称法典编纂,是指对属于某一法律部门的全部现行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内部的加工整理而使之成为一部系统化的新法典的活动。
4、法律清理:亦指法规清理,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对一定时期制定的或一定范围内的法律文件从体系、内容上进行审查、分析和整理,并作出继续适用,需要修改、补充或废止决定的活动。
5、法律体系:将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各个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在一致的统一体。
6、法律部门:又称为部门法,是对一国现行的法律规范按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方法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7、法律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8、权力:权力是合法确认和改变人际关系或者处理他人财产或者人身的能力。
9、人权:人权是指那些直接关系到人得以维护生存、从事社会生活所不可缺少的最基本权利,是人类社会最高形式的、最普遍的权利。
10、法的规范作用:法律作为调整人的行为规范对人的行为所产生的影响。
11、法律的指引作用:法律为本人的行为提供了一个标准和模式,引到人们选择合法的行为方式,也可以预测到自己在某种情况下选择何种行为方式。
12、法律的预测作用:根据法律的规定,人们可以预先推测出,在特定情况下别人将会如何行为以及自己应如何行为。
一、法学基础理论

一、法学基础理论(一)法的概念、本质和特征1.法的概念也称法律,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
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2.法的本质 (1)法是随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2)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3)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所处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3.法的特征(1)国家意志性;(2)规范性;(3)强制性。
(二)法的渊源即法的效力来源,包括法的创制方式及其外在表现形式,它回答一项行为规范通过何种方式产生、具有何表达形式时,才能具备法律的效力。
在我国,法的渊源主要有7类:1.宪法。
2.法律。
包括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
3.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4.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6.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7.国际条约。
(三)法的分类1.从法的创制方式和表达形式不同,分为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2.从法律规范的内容不同,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3.从法律的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不同,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
4.从法的适用范围不同,分为一般法与特别法。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5.按照法的效力等级不同,分为上位法和下位法。
下位法必须服从上位法。
必须注意,特别法优于一般法,这是就同位次的法而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位次相同,有一般法与特别法之分,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及其所属部门的规章属于不同位次的法律,只有上位法与下位法之分,却无一般法与特别法之别。
(四)法的体系和部门1.法的体系是指某国家以现行法律规范为基础的各个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统一体。
它的结构大体有3个层次:(1)法律规范——法的最基本的单位。
(2)法律部门——由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若干法律规范组成的体系。
(3)法律体系——由各个法律部门之间互补所形成有机联系的体系。
法的体系不同于法系,也不能简称法的体系为法系。
法系是指具有某种共性或共同历史传统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的统称。
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

汉斯·凯尔森创作法学著作
01 内容简介
03 创作背景
目录
02 作品目录 04 作品思想
05 作品影响
07 作者简介
目录
06 作品评价
《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是奥地利学者汉斯·凯尔森创作的法学理论著作,作为美国《二十世纪法律哲学丛 书》第1册出版,它用英文重述作者过去用德文和法文阐述过的思想和观念,系统地介绍了纯粹法学理论,是作者 法律思想的集中体现。
凯尔森声称,纯粹法学“旨在从结构上去分析实在法,而不是从心理上或经济上去解释它的条件,或从道德 上或政治上对它的目的进行评价。”在凯尔森看来,纯粹法学一方面必须同正义理论或自然法学说划清界限,另 一方面必须同社会学划清界限。
2.关于法和正义
凯尔森认为,将法的概念从正义观念中摆脱出来是有困难的,因为在非科学的政治思想以至一般讲话中,正 义和法律是不断被混淆的。事实上,将法和正义等同起来的倾向是一个为特定社会秩序辩护的倾向,这是一种政 治的而非科学的倾向。因此,纯粹法学主张“将法和正义当作两个不同问题来处理”。纯粹法学反对将法和正义 相等同,但它却“无力回答某一个法律是否合乎正义以及什么是正义的基本要素的问题”。
渐次授予权力以创制与适用法律的制度,是由等级结构自上而下发展的。这意味着,法律体系的每一个规范 之所以有效,是因为以更高位阶的规范为基础,而后者则是以其他更高的规范为基础,所有规范都通向等级结构 顶部最高、最根本的规范。尽管各种规范的地位存在差别,其统一性在于共同存在于同一个法律体系。
凯尔森将这种法律授权程序的解释称作“法律金字塔”理论。
1.关于纯粹法学研究的对象
纯粹法学研究的对象是什么?这一学说到底纯粹在什么地方?凯尔森在该书的序言中开宗明义地回答了这一 问题。他认为,纯粹法学研究的对象是“实在法的一般理论”。实在法就是“一定共同体的法:美国法、法国法、 墨西哥法、国际法”。法的一般理论的主题就是“法律规范及其要素和相互关系、作为一个整体的法律秩序及其 结构、不同法律秩序之间的关系、以及最后法在多数实在法律秩序中的统一。”
现代西方法理学基本知识选萃

现代西方法理学基本知识选萃卢建军整理西方人对法的理解有很多类,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自然法法观念、规则法观念和活的法观念。
自然法观念认为:1、法在本质上是人的规律,立法者制定的法律必须以客观规律为基础;2、法根源于人的本性,即社会性和理性(自觉性);3、法的根本目的是实现正义;4、法的功能和作用表现为一种使人们辨是非、知善恶的行为准则;5、法律方法理性主义。
规则法观念认为:1、法在本质上是法律是一种规则、规范体系或一种制度事实;2、法范围实在法(制定法);3、法的出发点是恶法亦法;4、法的功能和作用表现为形式上合理性的法律规则体系足以解决各种社会问题,执法者只要遵循推理规则就可以很好的处理各种案件;5、法律方法实证方法、逻辑分析方法和语义分析方法。
活的法观念:1、法在本质上是一种社会秩序或社会事实;2、法的根源不在于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规则,而是人类联合的内在秩序;3、法的根本目的是社会利益;4、法范围行动中的法、事实上的法,包括规则,也包括原则和政策;5、法的出发点由国家转向社会;6、法的功能和作用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及其与其他因素的相互作用;7、法律方法社会学理论和方法。
这三种法律观念是在西方历史上的不同时期产生的,之间存在一个对一个的批判和否定关系。
现代西方法理学一方面不断产生新的流派,并分化出许多支派,形成了派别林立的局面;另一方面,各学派在研究方法和观点上又相互吸收、借鉴和接近,出现了统一的趋势。
第一章现代分析法学又称为新分析法学,为适应20世纪新情况,在奥斯丁创立的老分析法学传统的基础上产生的。
起因有二:一是老分析法学自身的缺陷;二是西方哲学,特别是语言哲学中语义分析方法的运用。
现代分析法学:1、中心仍是对实在法的形式进行逻辑分析,但不再把法律视为命令,而是视为规范、规则体系或制度事实。
2、研究方法上仍继承实证的逻辑分析传统,但也引进新的分析方法,如语义分析方法等。
3、仍坚持与道德无关的基本观点,但已不同程度的向自然法靠拢。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主要内容
一、关于纯粹法学的研究对象
“实在法的一般理论” “实在法就是一定共同体的法:美国法、法国法、 墨西哥法、国际法。”
• 从结构上去分析实在的法,而不是从心理上或经 济上去解释它的条件,或从道德上或政治上对它 的目的进行评价。 • 法学研究的是“法律实际上是什么”,而不是 “法律应当是什么”
• • • •
公法和私法划分问题 国家构成要素问题 分权问题 国家和政府形式问题
六、国际法和国内法
国际法和国内法一元论。
国际法和国内法不可能处于一种平等地位,因为 同等地位就意味着由一个驾于二者之上的第三种 秩序,而这第三种秩序是不存在的。
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一种上下级关系。国际法凌驾 于国内法之上。
“这种理念定义中包含了先验主义,人们不可能客观 的认识理念,那么,人们就对现实和理念间的关系自由的 选择这种或那种解释。如果人们对理念世界有充分的洞察 力,那他就能使自己的世界,特别是它的社会世界、他的 行为适应其理想模型。……因此也就不存在先验的理想世 界和经验的现实世界的区别,理想会变为现实。如果人们 能知道自然法学说所断言存在的那种绝对正义秩序,那么 实在法成为多余的而且简直是毫无疑义的。实在法的立法 者面对从自然、理智或神圣意志中了解的社会正义秩序的 存在,他们的任务如同是在灿烂阳光下精心人工照明那样 愚蠢的工作。”
废除法与国家二元论,主张“作为一个社会秩序 的国家和法律必然是同一的,从而建立了一个作 为法的理论不可分割部分的国家理论。”
• 国家只是作为一个法律现象,作为一个法人即一 个社团来加以考虑的,因而在性质上国家和社团 是一致的。 • 国家和其他社团的区别在于“国家是由国内的法 律秩序创造的共同体。国家作为法人是这一共同 体或构成这一共同体的国内法律秩序的人格化。 从法学观点来看,国家问题因而就是国内法律秩 序的问题。”
三、关于法和法律规范
法是“人的行为的一种秩序”和“社会组织的一 个特定技术”。所谓法是人的行为的一种秩序是 说法师调整人的行为而建立的一种秩序。但除法 之外,还有关于人的行为的其他秩序,如道德和 宗教。法和它们的区别在于法是一种“特定技术” 即:“法是一种强制秩序”。
• 法律规范是构成法的主要成分。 • 法是由规范构成的体系。 • 凯尔森把法律规范与法律规则区分开来,他认为, “法律创制权威所制定的法律规范是规定性的, 法律科学所陈述的法律规则确是叙述性的。”
• 构成一国法律秩序的规范体系结构是:由于预设 了基础规范,宪法是国内法中最高的一级。在宪 法基础之上由立法或习惯所建立的一般规范是国 内法中次与宪法的一级。这些一般规范通过适用 法律机关的适用而创造的个别规范是国内法中次 于一般规范的一级。 • “从一般与抽象家
“可是人们却倾向于将自己的正义观说成是唯一正确的、 绝对有效的观念。”自然法就是在这种情况下产生的,认为 “有着一种不同于实在法的、比它更高而且绝对有效和正义 的人类关系安排,因为这种安排源于自然、人类理性或上帝 意志”。自然法学者声称自然法是绝对的,普遍的有效。 凯尔森坚决反对自然法学说,因为自然法的理论基础是 不可知的、非经验所能触摸的,“自然法学说的特征是实在 法与自然法之间的基本二元论。在不完善的实在法之上,存 在着至善的自然法,而实在法只能由于符合自然法才能证明 是正当的”。 这个学说将世界划分为两个不同的范围,一个是我们用 感官可以感觉到的可见世界,我们称之为现实;另一个是不 可知的理念世界。在这个可见世界中的每个东西,在另一个 不可见的世界中有着他的理想模型和原形。
二、关于法和正义
纯粹法学主张将法和正义当作两个不同的问题来 处理。反对将法和正义等同,但它却无力回答某 一个法律是否合乎正义以及什么是正义的基本要 素的问题。 “一个纯粹法理论——一门科学——不能回答这 个问题,因为这个问题根本不能科学地加以回答 的。”
“将法和正义等同起来的倾向是为了一个特定社会秩序 辩护的倾向。这是一种政治的而不是科学的倾向”。因为正 义是一种价值判断,而“一个价值判断是这样的陈述,他宣 称某个东西是一个目的,一个最终目的,其本身并不是达到 一个进一步目的的手段。这种判断始终是由感情因素决定 的”。 因而正义价值的判断也总是依靠纯粹主观的相对价值判 断。而“既然人类分成许多民族、阶级、宗教、职业等等, 彼此往往发生分歧,所以也就有着许多不同的正义观念,多 到使人甚至不能简单地讲正义的地步”。所以“这种价值判 断是大量的,彼此不同,且互不相容”。
创作背景
• 作为其核心思想的纯碎法学理论是垄断资产阶级 企图彻底抛弃17、18世纪自然法学理论的反映。 • 是19世纪分析主义法学在垄断资本主义时代分衍 出来的重要法学派别。 • 它彻底抛弃了古典自然法学理论,把奥斯丁的分 析主义法学推向了极端。
书籍简介
• 《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对法律和国家的一般理 论问题进行了全面系统地阐述。 • 全书分法律论与国家论两编和一个附录。 • 第一编论述了法律的概念、法律权利、法律义务、 法律责任等有关法律的基本问题; • 第二编论述了国家和国际法的基本概念和原理; • 附录对西方法学的两大对立学派的区别作了分析。
“国际法的进化将导致一个世界国家的建立。”
该书观点的局限性
• 把法律与现实隔离开来,使法律抽象化、形式化、 纯粹化 • 将对法律形式的研究代替对法律本质的研究
讨论
• 凯尔森认为“国家是由法律秩序创造的共 同体,国家问题就是国内法律秩序的问 题”,是否认同此观点? • 当下我国建设法治国家,法律渗透和规范 到生活的方方面面,法律能否等同于甚至 是代替国家的存在?
• 规范是这样一个规则,它表示某个人应当以一定 方式行为而不意味任何人真正“要”他那样行为。 • “一个不具人格的和无名的命令,就是规范。”
四、法律规范等级体系
“一个规范效力的理由始终是一个规范,而且是 另一个更高的规范,而不是一个事实。”
不能从一个更高规范中得出自己效力的规范,我 们称之为基础规范。 可以从同一个基础规范中追溯自己效力的所有规 范,组成一个规范体系或是一个秩序。
• 凯尔森认为自然法学违背了一门科学研究对象特 定性的原则,科学应当是以现实世界为研究对象, 将超越人们经验所能认识的的东西排除在其研究 范围之外。自然法学脱离了这条路线,所以不是 科学。
虽然凯尔森否认存在绝对的正义观,但是他并不否认正 义存在的合理性,他认为:“将正义问题从主观价值判断的 不可靠领域里撤回,而将其建立在一定社会秩序的可靠基础 上。这一意义上的‘正义’就是指合法性,将一个一般规则 实际适用于按其内容应该适用的一切场合,那便是‘正义’ 的,把它适用于这一场合而不是用于另一类似场合,那便是 ‘非正义’的”。 这里所谓的“非正义”的与一般规则本身价值是无关的, 这里仅讲一般规则的适用。在合法性意义上,正义具有与实 在秩序内容无关而与其适用却有关的特性。“正义”的意思 就是指认真的适用维护实在法律秩序。它是在“法律下”的 正义。 而一个人行为是正义还是非正义,意思就是这种行 为符合或不符合某个法律规范。
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
——凯尔森
作者简介
• 凯尔森(1881~1973)Kelsen,Hans美籍奥地 利法学家。纯粹法学派(又称规范法学派)创始 人。 • 1881年10月11日生于布拉格,1973年4月20日卒 于美国。1919年任维也纳大学教授,曾参加起草 《奥地利共和国宪法》。1920~1930年任奥地利 最高宪法法院法官。1930~1933年在德国科隆大 学任教。1940年移居美国,先后在哈佛、加利福 尼亚等大学任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