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物流中心(B型)扩大试点期间适用税收政策
特殊监管区域办理退税的相关政策规定

特殊监管区域办理退税的相关政策规定海关专门监管区域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给予承接国际产业转移、联接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的专门功能和政策,由海关为主实施封闭监管的特定经济功能区域。
目前海关专门监管区域要紧有: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区与港区联动区域〔保税物流园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出口监管仓库、保税仓库等。
一、保税区相关规定功能及经营范畴:国际贸易、国际中转、保税仓储、物流、保税加工要紧政策:物资从保税区外运入保税区内不退税。
但出口企业销售给外商,物资存放区内仓储企业,待物资实际离境后,凭出口备案清单、出口报关单等退税。
相关文件:1、财税字【1995】第09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物资退〔免〕税假设干问题规定»的通知六、对非保税区运往保税区的物资不予退〔免〕税。
保税区内企业从区外购进物资时必须向税务机关申报备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内容,将这部分物资出口或加工后再出口的,可按本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
2、国税发【2000】第1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假设干问题的通知针对出口退税政策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经商海关总署同意,现通知如下:一、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销售给外商的出口物资,如外商将物资存放在保税区内的仓储企业,离境时由仓储企业办理报关手续的,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可凭物资进入保税区的出口物资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仓储企业的出口备案清单及其他规定的凭证,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保税区海关须在上述3、国税函【2005】第2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保税区出口物资申报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假设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5号〕第一条规定,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经保税区销售给外商的物资,保税区海关须在物资全部离境后方可签发物资进入保税区的出口物资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会计实务:国内货物进入保税物流中心(B型试点)退(免)税

国内货物进入保税物流中心(B型试点)退(免)税1、国内货物进入苏州工业园区海关保税物流中心(B型试点),视同出口,享受出口退税政策,海关按规定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
企业凭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手续。
2、苏州工业园区海关保税物流中心(B型试点)内的货物进入内地的,视同进口,海关在货物出苏州工业园区海关保税物流中心(B型试点)时,依据货物的实际状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视同进口的货物办理进口报关以及征、免税,或保税等验放手续。
(财税[2004]133号)3、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简称物流中心)是指经海关总署批准,对多家物流企业实施保税仓储管理的封闭的海关监管区。
物流中心外企业报关进入物流中心的货物视同出口,由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物流中心外企业从物流中心运出货物,海关按照对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进口手续,并对报关的货物按照现行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征收或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物流中心外企业”,指外贸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生产企业。
4、物流中心外企业将货物销售给物流中心内企业的,或物流中心外企业将货物销售给境外企业后,境外企业将货物运入物流中心内企业仓储的,物流中心外企业凭出口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等凭证,按照现行有关规定申报办理退(免)税。
5、物流中心外企业销售给物流中心内企业并运入物流中心供物流中心内企业使用的国产机器、装卸设备、管理设备、检验检测设备、包装物料,物流中心外企业凭出口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等凭证,按照现行有关规定申报办理退(免)税。
对物流中心外企业销售给物流中心内企业并运入物流中心供其使用的生活消费用品、交通运输工具,海关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税务部门不予办理退(免)税。
综合保税区(保税港区)与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区别

可存储货 1、国内出口货物;
1. 保税港区企业为开展业务所需的货物及其包装物料;
物
2、转口货物和国际中转货物;
2. 加工贸易进口货物; 3. 转口贸易货物;
3、外商暂存货物;
4. 外商暂存货物;
4、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
5. 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燃料、维修用零配件;
5、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维修用零部件; 6. 进口寄售货物;
物流需求量较大,交通便利,设有海关机构且便于海 2、加工贸易年进出口总值一般应达到 1 亿美元以上。
关集中监管的地方;
3、加工贸易年进出口总值低于 10 亿美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原则上只设立 1
4、经省级人民政府确认,符合地方经济发展总体布局, 个综合保税区。
满足加工贸易发展对保税物流的需求;
4、加工贸易年进出口总位超过 10 亿美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增设综合保税
5、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提供供 区。
海关查阅数据的终端设备,并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 5、东部各省(直辖市)的综合保税区封关运作后加工贸易年进出口总值达到或超过
式和数据标准,通过“电子口岸”平台与海关联网, 5000 万美元的;中部各省综合保税区封关运作后加工贸易年进出口总值达到或超过
6、综合保税区如申请扩大面积,须区内已摆满项目、基础设施及配套建设发展用地
己得到充分利用,且扩大的面积为不大于 3 平方公里。
7、综合保税区须自批准之日起 2 年内建设完毕并申请验收。如 1 年内未启动建设,
由海关总署商有关部门书面提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予以注意。之后 1 年内仍未
有进展的,由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报请国务院予以撤销。
综合保税区(保税港区)与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区别

综合保税区与保税物流中心的区别项目保税物流中心 (B 型 )综合保税区(保税港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 B 型)的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自 2007年 10 月起施行。
行管理办法》,自 2005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概念是由一家企业法人经营,多家物流企业进入并从事保设立在内陆地区具有保税港区功能的区域称为综合保税区,保税港区是指经国务院税仓储物流业务的封闭海关集中监管场所,是若干个 A批准,设立在国家对外开放口岸港区和与之相连的特定区域内,具有口岸、物流、型的聚集。
加工等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保税港区与综合保税区的主要区别在于:保税港区一般临港而建,可以实施区港一体化;综合保税区一般通过“区港联动”来加强与水港、空港的对接,实现其港口作业功能。
审批机构海关总署国务院主体企业法人政府功能与业1、仓储;1、仓储;2、出口加工;3、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务2、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4、进出口贸易包括转口贸易;3、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5、国际中转;4、转口贸易;6、检测维修;5、国际中转;7、商品展示;6、经海关批准的其他业务。
8、经海关批准的其他业务。
可存储货1、国内出口货物 ; 1.保税港区企业为开展业务所需的货物及其包装物料;物2、转口货物和国际中转货物 ; 2.加工贸易进口货物;3.转口贸易货物;3、外商暂存货物 ; 4.外商暂存货物;4、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 ; 5.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燃料、维修用零配件;5、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维修用零部件 ; 6.进口寄售货物;6、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7.进境检测、维修货物及其零配件;7、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进口货物;8.供看样订货的展览品、样品;8、经海关批准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9.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货物。
设立条件1、物流中心仓储面积,东部地区不低于 10万平方米,尚未出台设立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审批标准的相关文件。
我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制度

我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制度保税物流中心(B型)是指海关设立的一个特殊税务区域内专门从事货物保税仓储、加工、分拣、分销、跨境贸易等业务,是国际贸易中的重要环节。
我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制度,是我国海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制定的一套完备的管理制度,旨在加强对保税物流中心运作过程的监管,规范保税物流中心的经营行为,提高保税物流中心的管理水平,保障国家税收及经济安全。
一、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工作职责和监管机构保税物流中心(B型)是一种特殊的税收筹划商务模式,其主要工作职责包括货物的进出口、仓储、配送、加工、委托销售、归类、分类、再加工等。
为了规范和规划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经营行为,我国海关设置了专门机构对其进行监管。
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监管机构一般是海关,海关将根据协议、法律和规章制度,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运营进行监管。
二、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入区程序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入区程序是指保税物流中心(B型)向海关申请进入特殊保税区的程序。
保税物流中心(B型)进入保税区的程序过程和包括如下几个环节:1.填写申请表申请人要先向海关提出入区申请,申请保税物流中心(B型)进入保税特区。
同时,需要填写申请表。
2.申请材料的齐全性及真实性申请人要将有关申请材料准备充分、齐备,并做到真实有效,确保所填写的申请信息真实可靠。
3.海关审批海关对入区入境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材料进行审批,通过后,会给予准许进入特殊保税区的批件。
4.入区申请人在持有合法的手续、批件的情况下,可以将保税物流中心(B型)进入保税特区,开展相应的经营活动。
三、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管理和监管为了规范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经营行为,保障国家税收及经济安全,海关会采取多项管理和监管措施:1.签订协议海关与保税物流中心(B型)管理机构签订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申报备案保税物流中心(B型)进入特殊保税区后,需要根据海关规定向海关申报备案,包括物品、仓库、操作人员等。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保税物流中心(B型)运营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保税物流中心(B型)运营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湛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2.18•【字号】湛府规〔2020〕3号•【施行日期】2020.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保税物流中心(B型)运营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湛江保税物流中心(B型)运营发展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商务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2020年2月18日湛江保税物流中心(B型)运营发展扶持办法第一条为扶持湛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简称物流中心)运营发展,推动湛江及周边地区保税业务开展,培育新兴产业,促进外贸稳定增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及入驻物流中心开展保税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市财政扶持资金控制在1000万元/年内安排使用。
第四条鼓励发展跨境电子商务。
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以物流中心为基地,入驻物流中心开展电商业务,持续经营1年以上,当年保税货值1000万元以上、物流中心内同类企业排名前三的,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补贴。
第五条鼓励发展“B保+实体零售”业务。
企业以物流中心为基地,在物流中心范围外、湛江市域范围内开设保税商品展示体验店,当年经物流中心保税货值500万元以上的,按店面面积给予每月20元/平方米补贴,每家每年最高30万元。
第六条鼓励开展业务创新。
对进驻物流中心开展业务创新且当年保税货值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对开展业务创新投入设施设备的企业,给予设施设备投入资金总额30%的一次性补贴,最高30万元。
第七条鼓励大型物流企业和知名品牌代理企业进驻。
非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进驻物流中心,持续经营1年以上,散货当年保税货值1000万元以上且排名前三或集装箱当年保税货值500万元以上且排名前三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补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通知(2007年2月2日 国税

( ) 四 承接所得税汇算鉴证业务 ,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1 属 于企 业所 得税 汇算 鉴证 项 目 ; . 2 税 务师 事务 所符 合独 立性 和 专业 胜任 能 力等相 关 专业 知识 和职 业道 德规 范 的要求 ; .
3 税务师事务所能够获取充分、 . 适当的证据以支持其结论并出具书面鉴证报告 ; 4. 与委托人协商签订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 见附件 1 。 ) ( ) 五 所得税汇算鉴证的鉴证对象是 , 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相关的会计资料和纳税资料 等可以收集、 识别和评价的证据及信息。具体包括 : 企业会计资料及会计处理、 财务状况及财务报表、 纳 税资料及税务处理、 有关文件及证明材料等。
维普资讯
经国务院批准, 按照总量控制、 统筹兼顾、 稳步推进的原则 , 扩大海关保税物流中心( B型) 以下简 ( 称物流中心 ) 试点工作 , 并实行与芥州工业园区物流中心相同的税收政策。 现就扩大试点期间有关税收
政策明 确如 下 :
一
、
国内货物进入物流中心视同出口, 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海关按规定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 出口
国家税务 总局
关于印发《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纳税 申报鉴证业务准则 ( 行 )的通知 试 》
( 0 7 2月 2日 20年 国税发 [ 0 7 1 号 ) 2 0]0
现将《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 试行)印发给你们 , 2 0 年 3 1 》 自 07 月 日起实
行。
年 8月 1日起 适用上 述税 收政 策 : 北京 空港 保税 物流 中J B型 ) 对 心( 以及 扩大 试点 期同经 批 准设 立的 物
流中心, 均自验收通过之日起适用上述税收政策。 五、 在扩大试点期间, 当地海关与国税部门务必认真做好试点工作 , 对出现的问题应及时报告海关 总署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司和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
五类特殊监管区域及退(免)税政策

1、保税区:根据国税发[2000]165号规定,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销售给外商的 出口货物,如外商将货物存放在保税区内的仓储企业,离境时由仓储企业办理报 关手续的,保税区外出口企业可凭货物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和仓储企业 的出口备案清单及其他规定的凭证办理退税。除此情况外,保税区外的企业不论 以何种贸易方式销售给保税区内企业的货物,一律按内销征税。 2、出口加工区:根据《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155 号)规定,区外企业销售给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并运入出口加工区供区内企业使用 的国产设备、材料以及基建物资等才可以凭有关凭证办理退(免)税。出口报关 单运输方式栏全称为“出口加工区” 。 根据苏国税函〔2007〕437号文件的规
58号批准的保税物流园区还有青岛、宁波、大连、张家港、厦门象屿、深圳盐
田港、天津保税区。
4、保税物流中心(B 型):根据《保税物流中心(B 型)税收管理办法》(国 税发〔2004〕150号)的规定,物流中心外企业将货物销售给物流中心内企业 的,或物流中心外企业将货物销售给境外企业后,境外企业将货物运入物流中心 内企业仓储的,物流中心外企业才可以凭有关凭证办理退(免)税,出口报关单 运输方式栏为“物流中心” 。根据上述规定及省局的有关要求,区外企业必须销 售给区内企业或境外企业,且货款必须是购买方支付,区外企业才可以凭有关凭 证申报办理退(免)税。目前已经批准设立并通过验收的保税物流中心(B 型) 包括: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和南京龙潭港保税物流中心(B 型)。 5、出口监管仓库:根据《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入仓即予退税暂行管理办法》(署 加发[2005]第 39号)的规定,对符合条件并由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发文中列明 的出口监管仓库实行入仓退税的政策,其他非列明的出口监管仓库,待货物实际 离境后,凭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办理退(免)税。 对出口至特殊监管区域货物的备案规定 1、出口至特殊监管区域的货物,其票流、物流、资金流必须一致。企业必须 在第一笔业务发生后到主管退税分局(第八、九、十分局)进行备案,按规定填 写《特殊监管区备案表》,同时附报一笔业务下的外销发票及合同、打单发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保税物流中心(B型)扩大试点期间适用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7〕125号
经国务院批准,按照总量控制、统筹兼顾、稳步推进的原则,扩大海关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简称物流中心)试点工作,并实行与苏州工业园区物流中心相同的税收政策。
现就扩大试点期间有关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一、国内货物进入物流中心视同出口,享受出口退税政策,海关按规定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企业凭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手续。
二、物流中心内的货物进入内地,视同进口,海关在货物出物流中心时,依据货物的实际状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视同进口货物办理进口报关以及征、免税,或保税等验放手续。
三、上述政策规定的具体税收管理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保税物流中心(B型)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150号)的规定执行(见附件)。
四、对此前已经批准设立并通过验收的苏州高新区和南京龙潭港保税物流中心(B 型),从2007年8月1日起适用上述税收政策;对北京空港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及扩大试点期间经批准设立的物流中心,均自验收通过之日起适用上述税收政策。
五、在扩大试点期间,当地海关与国税部门务必认真做好试点工作,对出现的问题应及时报告海关总署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司和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