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扬尘治理监理通知单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施工扬尘治理检查情况的通报-陕建质发〔2018〕107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施工扬尘治理检查情况的通报正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施工扬尘治理检查情况的通报陕建质发〔2018〕107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局市政公用局、地铁办)、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规划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铁腕治霾打赢蓝天保卫战有关工作要求,有效治理建筑工地扬尘污染,加快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按照省厅《关于开展污染专项治理督导检查等工作的紧急通知》(陕建发〔2018〕189号)安排,省厅于2018年7月9日至31日对各市扬尘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督导检查,现将有关检查情况通报如下:一、总体情况此次检查由省厅领导带队组成五个工作组,通过听取主管部门汇报,查阅相关建设主管部门资料、随机抽查了23个工程项目,结合省环保督查组反馈的问题,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的一次施工扬尘检查。
从此次督查检查总体情况看,全省各市能够按照《陕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铁腕治霾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和《陕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2018年铁腕治霾打赢蓝天保卫战工作要点》的要求,积极组织开展本地建筑施工扬尘污染专项整治,能够第一时间召开动员大会,积极安排部署并成立领导小组,制定本地专项行动方案,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基本了解扬尘专项治理行动的重要性以及对自己的要求,能自觉按照行动要求开展工作,我省建筑施工扬尘治理取得一定的效果。
主要体现在工地进出道路进行硬化,安装喷淋降尘系统、定时洒水,裸露泥土、建筑垃圾进行全部覆盖,出入口配备车辆冲洗设备,安装了视频监控系统并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联网,保证了施工现场干净整洁、文明施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督导考核情况的通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督导考核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9.04.23•【字号】陕建质发〔2019〕1032号•【施行日期】2019.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督导考核情况的通报陕建质发〔2019〕1032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执法局),西咸新区规划与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与交通运输局),韩城市住房和城建局(综合执法局),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陕西省铁腕治霾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修订版)》部署安排和省大气污染防治专题会议精神,有效防治建筑工地扬尘污染,3月11日至22日,省厅组织三个工作组,区分陕北、关中、陕南三个方向,依据《陕西省建筑施工扬尘污染专项整治工作市级单位考核办法》,对全省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进行了专项督导考核,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此次督导考核,坚持督查与考核相结合、查企与督政相统一,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了解和现场察看等方式,对15个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47个在建工程项目进行了专项督导考核,下发执法建议书6份,并就存在的具体问题现场提出了整改意见。
从督导考核情况看,各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高度重视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能够及时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制定实施方案,积极推行建立工程台账、公示“红黄绿牌”等监管举措,层层传导压力,步步压实责任,有力推动了扬尘治理工作落实。
多数企业能够主动担当社会责任,自觉按照“六个百分百”要求规范施工作业秩序,立足现有条件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系统,并与属地主管部门管理平台实现联网,进一步提高了扬尘防治效果。
西安、宝鸡、安康、汉中、延安市及西咸新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对中心城区所有在建工地全部登记造册、建立台账,绘制作战路线图,开展全天候巡查,并适时召开建筑扬尘防治推进会和观摩会,确保扬尘防治措施落到实处。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施工扬尘治理专项督查情况的通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施工扬尘治理专项督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06.13•【字号】陕建质发〔2018〕83号•【施行日期】2018.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施工扬尘治理专项督查情况的通报陕建质发〔2018〕83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局)、西安市市政公用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规划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为认真贯彻省政府主要领导批示精神,扎实做好陕西省环境保护督查巡查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大气污染专项督查工作的报告》(陕环督办字〔2018〕4号)反馈问题整改落实工作,按照省厅《关于建筑施工扬尘治理专项督查的通知》(陕建质发〔2018〕72号)安排,5月28日至6月8日对西安、西咸新区、宝鸡、咸阳、铜川、汉中、榆林、渭南8个市10县(区)扬尘治理工作进行了专项督查,现将督查情况通报如下:一、督查情况督查组通过查阅资料的方式,对各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扬尘治理监管情况进行了检查,主要检查了各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对扬尘治理方案制定、措施落实、检查问责情况,对省大气污染专项督查组指出问题整改和问责情况,督促在建工地执行扬尘治理措施落实情况。
督查组采取现场查看的方式,随机抽查在建工程项目20个,商品混凝土搅拌站2个,发出执法建议书7份,提出整改问题134项,并将发现的问题向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进行了反馈。
从本次督查总体情况看,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能够高度重视,针对省环境保护督查巡查工作领导小组反馈的问题,按照省厅的要求,认真组织进行自查和整改。
各地通过召开专题会议、专项检查等多种形式,层层传导压力,落实监管责任,明确防治标准和具体措施,强化施工现场管理,全面开展自查自纠,采取现场督办、挂牌督办、跟踪整改落实等措施,认真进行整改治理,基本构建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有力推动了建筑施工扬尘治理工作落实。
邯郸市建设局、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邯郸市建筑施工扬尘深化治理方案》的通知-

邯郸市建设局、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邯郸市建筑施工扬尘深化治理方案》的通知正文:----------------------------------------------------------------------------------------------------------------------------------------------------邯郸市建设局、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邯郸市建筑施工扬尘深化治理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住建局,冀南新区城乡规划建设局、邯郸经济开发区建设局,各建设(开发)、施工、监理单位:现将《邯郸市建筑施工扬尘深化治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邯郸市建筑施工扬尘深化治理方案》附件邯郸市建筑施工扬尘深化治理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落实《邯郸市空气质量“退后十”攻坚行动方案》要求,夯实建筑施工扬尘治理企业主体责任,实现监管工作精细化、科学化、规范化,努力完成空气质量综合指数“退后十”任务目标。
在《邯郸市建筑施工扬尘治理差别化管理办法》(邯建建[2020]177号)的基础上,坚持正向激励、分级管控、差别化监管工作导向,进一步加严措施,奖优罚劣、从严管控,倒逼责任主体落实治理责任,实现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工作稳定达标并保持常态。
特制订建筑施工扬尘深化治理方案如下:一、任务目标利用一个月左右时间,通过对标检查和全面整顿整改,主城区所有在建施工项目全面实现扬尘治理“八项标准”,施工现场扬尘管理专员配备到位、培训到位,建立完善稳定运行的扬尘治理管理体系。
现场涉“土石方”施工报备到位,示范区范围内项目规范施工,主城区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整体水平提升,现场扬尘问题大幅度减少。
二、差别化管理正向激励按照生态环境部《禁止环保“一刀切”工作意见》,在对主城区在建项目扬尘治理工作进行认真评定的基础上,将工地分为绿色工地(扬尘治理标准化工地)、黄色工地(扬尘治理达标工地)和红色工地(扬尘治理严管工地),引导责任主体自觉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责任、推动项目建设,改善城市大气质量。
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建筑工地及道路扬尘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通知

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建筑工地及道路扬尘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1.28•【字号】连政办发〔2015〕13号•【施行日期】2015.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建筑工地及道路扬尘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通知连政办发〔2015〕1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连云港市建筑工地及道路扬尘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月28日连云港市建筑工地及道路扬尘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为切实做好全市建筑工地及道路扬尘治理工作,有效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推进宜居城市和生态文明城市建设,根据省、市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专项行动方案。
一、整治重点城区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房屋拆除等工地,以及道路清扫、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处置。
二、工作目标通过专项行动整治,城区建筑工地扬尘得到有效控制,达到在建工地围挡率100%,施工现场道路硬化率100%,施工现场裸土覆盖或绿化率100%,施工现场远程监控率100%,施工现场出入口冲洗设备率100%,车辆出行工地车轮冲洗干净率100%,渣土运输车辆公司化、智能化、密闭化率100%,拆除工程洒水降尘率100%,道路清扫不产生二次扬尘污染,并在集中整治基础上,形成长效管控机制。
三、实施内容(一)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四周须设置连续、封闭的硬质围墙围挡,围挡表面应整洁、美观,色彩和周围的环境相协调,不得使用彩条布、竹篱笆或者安全网等。
在城区主干道、景观道、商业区、风景区等重要地区和主要路段范围内的围墙围挡高度不低于2.5米,一般路段的围墙围挡高度不低于1.8米。
临时道路挖掘采用不得低于1.1米的警示护栏。
徐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的通知

徐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的通知(徐住建发(2023)62号)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部署要求,全面做好市区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有效管控施工扬尘污染,进一步落实工程项目参建各方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完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强化扬尘治理“六个百分之百”要求,现将市区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市区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组织机制(一)加强组织领导。
1、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主城区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的指导、督导以及行业监管工作;严格开工建设审核,未制定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和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设施与工地临建建设“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临建、同时核查验收)要求的工地不得施工;在监督建筑工地时,将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以及扬尘污染防治内容一并检查考评。
2、各属地政府负责辖区内各类工地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日常监管工作,指定部门或成立区级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组牵头实施,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常态巡查、查处工作。
各责任单位定期调度工作开展情况,切实将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二)加大检查力度。
严格落实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属地监管责任,不定期、不间断地采取日常巡查、执法检查、夜间抽查等方式,加强对建设项目的技术指导和现场督导,督促参建单位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创新监管手段,通过智慧监管平台、走航监测、无人机巡查等新设备、新技术,实现施工现场监管全过程、全覆盖。
(三)严格执法查处。
对责任不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不到位、整改不积极的企业和项目,实施差别化管控机制,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采取约谈、罚款、停工整改等方式进行严肃处理。
二、进一步明确工地扬尘污染防治要求(一)资金保障。
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应当列入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作为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计列,系不可竞争费。
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用于采取移动式降尘喷头、喷淋降尘系统、雾炮机、围墙绿植、环境监测智能化系统等环境保护措施所发生的费用,其它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所需费用包含在安全文明施工费的环境保护费中。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工地扬尘防治工作督导检查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工地扬尘防治工作督导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09.04•【字号】青建工〔2023〕253号•【施行日期】2023.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污染防治正文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工地扬尘防治工作督导检查的通知青建工〔2023〕253号西宁市城乡建设局,海东市、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相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青发〔2022〕20号)《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工地扬尘防治检查标准(试行)〉和〈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治理考核评分标准〉的通知》(青建工〔2021〕256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工地扬尘防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压实参建各方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治理主体责任(一)建设单位责任。
建设单位应承担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的首要责任,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及时拨付和核查施工单位扬尘治理资金的使用情况,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督促施工单位编制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并落实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二)施工单位责任。
施工单位应承担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的主要责任,针对施工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扬尘治理方案,严格按照《建筑施工工地扬尘防治检查标准(试行)》的要求,细化管控措施和管理责任;实行施工总承包管理的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督促分包单位全面落实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三)监理单位责任。
监理单位应承担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理责任,对扬尘治理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扬尘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建筑工地应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督促整改到位。
关于加强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各监理、施工单位:近日,市有关部门及媒体针对扬尘治理开展相关活动,从7月10日开始,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一个月的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集中整治活动。
市电视台、市日报社等媒体单位联合成立“XX 环保行”记者采访团,在全市范围内对建筑工地进行暗访,对于发现的扬尘污染问题给予及时曝光。
为贯彻落实市委常委会第21次会议精神,继续加强我司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工作,从源头上解决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问题,为建筑工地周围居民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落实扬尘治理主体责任,现就有关事项及要求通知如下:一、房建工程1、施工现场设置控制扬尘污染责任人公示牌,明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负责人姓名、电话及监管单位举报电话。
2、施工现场设制大门,围挡沿工地四周连续设置,高度不低于1.8米。
3、施工现场内道路、加工区、生活区硬化、设有排水措施,裸露的土体场地采取覆盖或绿化等措施。
4、施工现场指派专人对周边,以及出入口两侧50米区域进行清扫保洁。
5、施工现场出入口设置车辆清洗设施,设置污水沉淀池,严禁车辆超载带泥土上路。
6、施工现场在进行产生大量泥浆作业时,应当设置相应的泥浆池、泥浆沟,确保泥浆不外溢,废浆应当密闭运输。
7、施工现场建筑垃圾集中分类堆放并及时清运,如48小时内无法清运完毕,应当在施工工地内设置临时堆放场,并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严禁现场焚烧废弃物。
8、施工现场建筑材料分类堆放,水泥或者其他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当密闭存放或者采取覆盖等措施。
在进行石灰搅拌作业时,应当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
9、施工现场楼座内清理作业时,严禁高空抛掷、扬撒10、风力达到5级以上天气,不得进行土方挖填和转运、灰土和混凝土拌和、建(构)筑物拆除等室外作业。
11、按照规定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12、建筑工程主体施工采取全封闭作业,不能全封闭作业的,作业面外架需高于施工作业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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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A.0.3 监理通知单
工程名称:编号:
致:********
事由:关于现场扬尘治理事宜
内容:
为确保本项目扬尘治理各项措施及时到位,现要求你单位严格按照一下要求展开自查:
1、施工工地应当制定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建立规范的冲洗台、配备冲洗设施、安排冲洗人员,严格规范对进出车辆进行冲洗,严防工地污泥通过轮胎带出污染路面及严格控制泥浆水不外流。
2、工地现场各区域明确卫生责任人,负责工地环境的卫生保洁。
卫生责任人对包干区域特别是一些卫生死角必须进行不定期清扫和保湿,并做好台账记录。
3、运砂石、渣土、土方、垃圾等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蓬盖、密闭等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因物料遗撒或者泄漏而产生扬尘污染,其中从事渣土和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准运手续,并按照公安、城管部门批准的线路、时间、装卸地点运输和倾倒。
4、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不能及时清运的,在施工工地内设置临时堆放场,并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运送散装物料、建筑垃圾和渣土的,禁止高空抛掷、扬撒。
5、围墙高度标准,墙面整洁规范(水泥瓦压顶、上下黑线、中间刷白,按要求设置喷绘、墙绘、宣传标语)。
现要求贵单位接到通知后严格按照要求做好现场各项扬尘防治措施,并对现场扬尘防治不到位的立即进行整改落实。
望贵单位项目负责人高度重视,认真对待,加强扬尘治理,严肃迎接检查。
项目监理机构:
总/专业监理工程师:
日期:2015年月日注:本表一式三份,项目监理机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