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尘防治通知单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4.08.07•【字号】大政办发〔2014〕72号•【施行日期】2014.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大政办发〔2014〕72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8月7日大连市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为有效控制大气污染,切实保障我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辽宁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83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原则和目标坚持按“企业自律、条块齐抓、政府监管、公众参与”的原则,形成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协调合作、齐抓共管的扬尘污染控制体系。
把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实,全面落实《办法》关于对建设工程施工、道路与管线施工、绿化建设和养护工程、运输车辆物料遗撒或者泄漏、堆放物料等扬尘污染源的防治规定,有效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
二、具体要求(一)建设工程施工应当遵守下列防尘规定:1.在建、待建、拆迁工地周围应当设置连续、密闭、牢固的围挡,其高度不得低于4米;正在建设的较大市政、公用工程工地或者工期在3个月以上的建筑装修工地应按在建工地围挡要求设置围挡;其他市政、公用工程及临时装饰工地一律采用不低于2米的蓝色彩钢板围挡。
2.施工工地地面、车行道路应当进行硬化等防尘处理。
3.易产生扬尘的施工工地,应当采取洒水等抑尘措施。
4.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在48小时内未能清运的,应当在施工工地内设置临时堆放场并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
5.工地出口要有专门的清洗设施,要设有专人负责出口保洁,严禁车辆辗带泥土上路;确因场地所限,不适宜安装洗车机的施工现场,须经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采用其他车辆冲洗设施,确保出场施工车辆清洁驶离。
建筑工程扬尘治理监理通知单

表A.0.3 监理通知单
工程名称:编号:
致:********
事由:关于现场扬尘治理事宜
内容:
为确保本项目扬尘治理各项措施及时到位,现要求你单位严格按照一下要求展开自查:
1、施工工地应当制定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建立规范的冲洗台、配备冲洗设施、安排冲洗人员,严格规范对进出车辆进行冲洗,严防工地污泥通过轮胎带出污染路面及严格控制泥浆水不外流。
2、工地现场各区域明确卫生责任人,负责工地环境的卫生保洁。
卫生责任人对包干区域特别是一些卫生死角必须进行不定期清扫和保湿,并做好台账记录。
3、运砂石、渣土、土方、垃圾等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蓬盖、密闭等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因物料遗撒或者泄漏而产生扬尘污染,其中从事渣土和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准运手续,并按照公安、城管部门批准的线路、时间、装卸地点运输和倾倒。
4、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不能及时清运的,在施工工地内设置临时堆放场,并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运送散装物料、建筑垃圾和渣土的,禁止高空抛掷、扬撒。
5、围墙高度标准,墙面整洁规范(水泥瓦压顶、上下黑线、中间刷白,按要求设置喷绘、墙绘、宣传标语)。
现要求贵单位接到通知后严格按照要求做好现场各项扬尘防治措施,并对现场扬尘防治不到位的立即进行整改落实。
望贵单位项目负责人高度重视,认真对待,加强扬尘治理,严肃迎接检查。
项目监理机构:
总/专业监理工程师:
日期:2015年月日注:本表一式三份,项目监理机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一份。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市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市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8.21•【字号】武政办〔2015〕122号•【施行日期】2015.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市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省、市人民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的工作部署和要求,有效控制建筑施工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空气质量,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加强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28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全市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工作目标以控制建筑施工扬尘为目标,对施工过程的防尘降尘管理、建筑垃圾的消纳控制、拆除工程扬尘防治、预拌混凝土生产及运输环节粉尘管控等进行集中整治,切实降低施工扬尘对空气质量和人民群众生活的影响,逐步建立责任明确、协调一致、高效有序、全力推进的控制扬尘污染长效机制。
二、强化管理和监督责任(一)参建单位主体责任凡在我市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以及与之相关作业活动的各方主体,应当建立健全扬尘防治责任制,切实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
建设单位(含拆除工程发包单位)应当牵头做好建筑施工扬尘防治管理工作,督促施工单位制订建筑施工扬尘控制方案,负责在建和拆除工程扬尘防治的组织协调;应当将施工扬尘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预算,及时拨付文明施工措施费及其他相关保障经费。
施工单位(含拆除工程施工单位)全面负责落实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措施,制订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保证所需费用的投入,定期开展检查考核。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扬尘防治工作负总责,并明确总、分包单位扬尘防治工作责任,加强对分包单位扬尘防治工作的管理,对分包工程的扬尘治理工作承担连带责任。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秋冬季节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秋冬季节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11.14•【字号】冀建质安函〔2023〕498号•【施行日期】2023.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秋冬季节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石家庄市园林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建设和交通管理局、综合执法局:按照《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2023—2024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河北省2023年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要点》要求,现就做好2023-2024年秋冬季节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各项管控措施。
各地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主管部门要结合秋冬季施工特点,综合运用定期检查、全面排查、重点督导、明查暗访、交叉互查等形式,加强检查管控,督促施工现场相关责任主体履行扬尘污染防治职责,积极落实《河北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指导图册》,扎实有效做好施工扬尘防控工作。
冬季停止施工的工程,停工前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组织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各专业分包单位进行全面自查,重点检查施工现场裸露土方(地面、易扬尘物料)覆盖、主体作业层洞口封闭、楼内建筑垃圾及物料清理(或密闭存放)、工地内道路和物料堆放加工场所地面清扫等扬尘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确保施工现场各项扬尘防治措施落实到位。
各类长距离市政、城市道路等线性工程应合理安排施工工序,要做到分段开挖、及时回填,尽量减少一次性土方作业时间、范围;地铁工程宜采用封闭化施工。
铁路沿线500m范围内的建筑工地,施工围挡和防尘网要符合《河北省铁路沿线环境安全治理实施细则》(2023版)相关加固要求,避免发生影响铁路运行事件。
扬尘防治信息公示牌

扬尘 防治 措施
1、施工现场必须规范设置围挡,严禁敞开作业,出入口道路必须硬化。 2、出入口必须设置使用洗车设施、施工现场设置喷淋装置、出入工地车辆必须冲洗干净,不得带泥上路。 3、运输车辆必须加盖密闭运输,严禁道路遗撤,施工现场材料及土地必须放整齐并遮盖,严禁裸露。 4、必须按规定的时段、行驶路线、倾倒地点运输和倾倒建筑垃圾,必须及时清运废弃物,严禁现场焚烧。
4、项目部每周定期对施工现场扬尘防治进行检查,并作好记录,每一月为一个考核周期,每月月底进行考核。
扬尘防治负责人:
联系电话:
岩层防治监督部门:
联系电话:
1、检查内容按建设工程扬尘治理中检查内容进行检查。
扬尘 2、安全文明施工、扬尘治理检查小组每月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考核、项目部各人员随时检查。
防治 制度
3、在安全文明施工、扬尘治理检查小组各人员进行检查后,由专职人员对检查中所发现的问题,开出“问题通知 单”,各班组在收到“问题通知单”后,应根据具体情况,定时间、定人、定措施予以解决,检查小组监督落实 问题的解决情况。
徐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的通知

徐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的通知(徐住建发(2023)62号)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部署要求,全面做好市区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有效管控施工扬尘污染,进一步落实工程项目参建各方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完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强化扬尘治理“六个百分之百”要求,现将市区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市区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组织机制(一)加强组织领导。
1、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主城区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的指导、督导以及行业监管工作;严格开工建设审核,未制定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和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设施与工地临建建设“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临建、同时核查验收)要求的工地不得施工;在监督建筑工地时,将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以及扬尘污染防治内容一并检查考评。
2、各属地政府负责辖区内各类工地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日常监管工作,指定部门或成立区级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组牵头实施,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常态巡查、查处工作。
各责任单位定期调度工作开展情况,切实将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二)加大检查力度。
严格落实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属地监管责任,不定期、不间断地采取日常巡查、执法检查、夜间抽查等方式,加强对建设项目的技术指导和现场督导,督促参建单位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创新监管手段,通过智慧监管平台、走航监测、无人机巡查等新设备、新技术,实现施工现场监管全过程、全覆盖。
(三)严格执法查处。
对责任不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不到位、整改不积极的企业和项目,实施差别化管控机制,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采取约谈、罚款、停工整改等方式进行严肃处理。
二、进一步明确工地扬尘污染防治要求(一)资金保障。
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应当列入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作为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计列,系不可竞争费。
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用于采取移动式降尘喷头、喷淋降尘系统、雾炮机、围墙绿植、环境监测智能化系统等环境保护措施所发生的费用,其它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所需费用包含在安全文明施工费的环境保护费中。
扬尘防治甲方通知

6、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大模板等存放场地必须平整坚实,水泥和其它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
7、车辆运输砂石、土方、垃圾、渣土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实行密闭运输,不得沿路泄露、遗撒。
最后要求贵司成立现场扬尘治理领导小组,组织领导施工现场的扬尘治理工作,制定扬尘整治工作制度及扬尘整治具体措施。若贵司未按以上要求进行施工作业,所受到相关政府部门的一切处罚的损失均有贵司负责承担。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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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完成时间:/
甲方代表:
盖(项目章)
日期: 年 月 日
施工单位签收:
签收人(指定项目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人):
日期: 年 月 日
注:涉及费用甲方通知发出前需履行《合约变更申请表》相关手续。
2、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必须进行硬化处理,施工现场土方作业应采取洒水等防尘措施,土方应集中堆放。裸露的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
3、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渣土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在施工场地内设置临时性密闭堆放设施进行存放或采取其它有效防尘措施。
4、工程高处的物料、建筑垃圾、渣土等采用袋装垂直清运,禁止凌空抛掷,施工收尾阶段清扫出的建筑垃圾、渣土应当装袋扎口清运或用密闭容器清运。
甲方通知单
合同名称:XXXXX施工总承包工程编号:
致:XXXX有限公司
通知内容:施工现场扬尘治理
为了规范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提高文明施工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减少对周边环境的不利影响,现我司针对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1、工地出入口按要求设置喷淋、高压冲洗等防尘降尘设施,对驶离车辆实施冲洗,避免车身、车轮带泥上路行驶,配置专职人员,负责施工现场和出入口的环境卫生维护工作,保持出入口通道及道路的整洁。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潍政办字[2014]129号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潍政办字[2014]129号](https://img.taocdn.com/s3/m/6020de6da517866fb84ae45c3b3567ec102ddc77.png)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正文:----------------------------------------------------------------------------------------------------------------------------------------------------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潍政办字[2014]1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为控制扬尘污染,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在山东省潍坊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山东省城市裸露土地绿化技术规程》、《潍坊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潍坊市防控城市扬尘污染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规章,经市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全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主要目标深入推进建筑施工、房屋拆除、道路施工、道路保洁、渣土运输、露天堆场、商混企业、裸露土地等扬尘综合整治,对达不到扬尘防治标准的违法行为按行政处罚上限实施“顶格处罚”,通过集中整治和高压监管,2014年10月底前,全市扬尘污染源全部实现规范化处置、标准化管理,基本消除扬尘污染,进一步降低扬尘对空气质量的影响,形成系统完善的执法监管机制。
二、扬尘防治标准、主管部门和处罚措施(一)建筑工程施工扬尘防治标准1.责任公示: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责任制和防尘措施应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确保扬尘防治措施落实到位。
2.专人负责: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落实专人进行保洁,每天清扫工地内部和车辆进出口直至城市公共道路,定时洒水降尘,确保工地内外区域整洁、湿润、不扬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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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日 期: 2018-10-13
本通知单一式三份,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各一份。
3、建筑土方、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建筑物内垃圾应采用容器或搭设专用封闭式垃圾道的方式清运,严禁凌空抛掷。
4、施工现场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竹笆、垃圾以及其他产生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5、运进或运出工地的土方、砂石、粉煤灰、建筑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的材料,应采取封闭运输;进入施工现场的混凝土搅拌车应安装限速器。
6、砂石等散体材料应集中堆放并覆盖,水泥、石灰等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应当严密遮盖或在库内、池内存放。
7、施工现场禁止存在搅拌现场,应使用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预拌混凝土和砂浆时应采取封闭、降尘措施。
8、外脚手架应当设置悬挂密目式安全网(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封闭,并保持干净、整齐、牢固、无破损,防止和减少施工中的灰尘外逸;外架拆除时,严禁凌空抛掷钢管、扣件、竹笆、安全网和垃圾。
监 理 通 知 单
工程名称:阜阳某项目一期工程 编号: 110
致:总包施工单位有限公司
内容:关于现场扬尘防治的相关事宜
为有效防响应落实“阜城建筑工地扬尘防治工作”的相关要求,现我监理部对你单位要求如下:
1、裸露的场地和堆放的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防尘措施。
2、冲洗设备旁须配备专职人员对驶出施工现场的车辆进行冲洗并记录,严禁车辆带泥出场。
9、施工现场应设置洒水降尘设施,并安排专人定时洒水降尘,确保在大风天气和雾霾天气时不产生扬尘污染。
10、现场材料归类码放整齐,禁止乱堆乱放,杂乱无章。
11、启动Ⅲ级(黄色)预警以上或气象预报风速达到五级以上时,不得进行土方挖填和转运、拆除、道路路面鼓风机吹灰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
12、严格响应落实建筑工地“六个百分之百”的要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