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管理办法2012.8.1实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65号——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管理办法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65号——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2.06.19•【文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65号•【施行日期】2012.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利申请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65号《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局长田力普二○一二年六月十九日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对符合条件的发明专利申请予以优先审查,自优先审查请求获得同意之日起一年内结案。
第三条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专利审查机构签订的双边或者多边协议开展优先审查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可以予以优先审查的发明专利申请包括:(一)涉及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技术领域的重要专利申请;(二)涉及低碳技术、节约资源等有助于绿色发展的重要专利申请;(三)就相同主题首次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又向其他国家或地区提出申请的该中国首次申请;(四)其他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
第五条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优先审查的数量,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不同专业技术领域的审查能力、上一年度专利授权量以及本年度待审量等情况确定。
第六条请求优先审查的发明专利申请应当是电子申请。
请求对尚未进入实质审查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进行优先审查的,申请人应当启动实质审查程序。
第七条申请人办理优先审查手续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审查并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的《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书》;(二)由具备专利检索条件的单位出具的符合规定格式的检索报告,或者由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专利审查机构出具的检索报告和审查结果及其中文译文。
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管理办法

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国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全面实施,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利申请优先审查,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申请人的请求或依职权对符合相关条件的专利申请在审查程序中提前和加快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专利申请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第二章优先审查的范围第四条适用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主要包括:(一)涉及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新兴产业核心技术的重要专利申请;(二)涉及低碳技术、节约资源等有助于绿色发展的重要专利申请;(三)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中的重要专利申请;(四)向其他国家或地区专利审查机构提出专利申请的在中国的首次申请;(五)其他需要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
第五条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数量,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不同专业技术领域的审查能力和上一年度专利授权量以及待审量等情况确定。
第三章优先审查的条件第六条请求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应当是申请中国专利的电子申请。
请求优先审查的发明专利申请,应当启动实质审查程序。
第七条申请人办理优先审查手续的,需要递交下列相关资料:(一)经由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审查并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的《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书》;(二)由具备专利检索条件的法人单位出具的规定格式的《检索报告》。
第八条第七条第(二)项所称专利检索条件是指:(一)具有使用《专利审查指南》规定的检索用专利文献和非专利文献进行检索的条件;(二)检索人员具有专业技术背景、接受过专利实务培训和检索培训;(三)能够由相应专业技术领域的检索人员按照《专利审查指南》的有关要求对请求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进行检索。
第九条对处于实质审查程序中的发明专利申请,提供其他国家或地区专利审查机构出具的检索报告和审查结果的,可以加快处理。
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国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全面实施,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利申请优先审查,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申请人的请求或依职权对符合相关条件的专利申请在审查程序中提前和加快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专利申请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第二章优先审查的范围第四条适用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主要包括:(一)涉及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新兴产业核心技术的重要专利申请;(二)涉及低碳技术、节约资源等有助于绿色发展的重要专利申请;(三)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中的重要专利申请;(四)向其他国家或地区专利审查机构提出专利申请的在中国的首次申请;(五)其他需要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
第五条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数量,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不同专业技术领域的审查能力和上一年度专利授权量以及待审量等情况确定。
第三章优先审查的条件第六条请求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应当是申请中国专利的电子申请。
请求优先审查的发明专利申请,应当启动实质审查程序。
第七条申请人办理优先审查手续的,需要递交下列相关资料:(一)经由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审查并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的《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书》;(二)由具备专利检索条件的法人单位出具的规定格式的《检索报告》。
第八条第七条第(二)项所称专利检索条件是指:(一)具有使用《专利审查指南》规定的检索用专利文献和非专利文献进行检索的条件;(二)检索人员具有专业技术背景、接受过专利实务培训和检索培训;(三)能够由相应专业技术领域的检索人员按照《专利审查指南》的有关要求对请求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进行检索。
第九条对处于实质审查程序中的发明专利申请,提供其他国家或地区专利审查机构出具的检索报告和审查结果的,可以加快处理。
专利优先审查制度

专利优先审查制度
专利优先审查制度是一种通过特定的程序或条件来加速专利申请审查的机制。
这个机制的目的是为了加快技术创新的推动,使发明人或申请人能够更快地取得专利权。
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有不同的专利优先审查制度,以下是一些可能的情况:
1.加速审查程序:专利申请人通过特定条件或程序可以选择加速
其专利申请的审查过程。
这些条件可能包括技术领域的紧急性、
先前技术的特殊贡献等。
2.小型实体或初创企业:一些国家对小型实体或初创企业提供专
门的优先审查制度,以支持这些实体更快地获取专利权。
3.绿色技术:一些国家对绿色技术或环保创新提供特别的优先审
查通道,以鼓励环保和可持续发展领域的创新。
4.国际专利合作:通过国际专利合作条约(PCT),申请人可以通
过选择加速程序来利用优先审查制度,以在多个国家中快速推
进专利申请。
5.相关技术领域:有些国家可能对特定技术领域实施专门的优先
审查政策,以鼓励在这些领域中的创新。
在了解和利用专利优先审查制度时,申请人通常需要满足一些特定的条件,并按照各国或地区的规定进行操作。
申请人可以在专利申请过程中选择是否利用这种制度,并根据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和材料。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办理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事项的通知(试行)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办理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事项的通知(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2.10.18•【字号】•【施行日期】2012.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申请正文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办理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事项的通知(试行)各有关申请人:根据《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65号)的要求,我局对办理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一)申报人是指注册或登记在本市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以及具有本市户籍或居住证的个人。
(二)请求优先审查的发明专利申请应当是电子申请。
(三)可以请求优先审查的发明专利申请包括:1、涉及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技术领域的重要专利申请;2、涉及低碳技术、节约资源等有助于绿色发展的重要专利申请;3、就相同主题首次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又向其他国家或地区提出申请的该中国首次申请;4、其他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
二、申报材料(一)《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书》(请见附件)一式2份;(二)发明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复印件,对尚未进入实质审查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进行优先审查的,申请人启动实质审查程序的证明材料;(三)由具备专利检索条件的单位出具的符合规定格式的检索报告,或者由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专利审查机构出具的检索报告和审查结果及其中文译文。
(四)单位申请提供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个人申请提供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三、审核时限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在受理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后,如申报材料符合《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的规定,将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如申报材料不符合《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的规定,将及时告知申报人补充材料或不予受理。
专利申请优先审查情况说明

专利申请优先审查情况说明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知识产权已成为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专利申请优先审查制度为保护创新者的知识产权发挥了重要作用。
本文旨在介绍专利申请优先审查制度的申请流程、适用条件及相关注意事项,并说明该制度对于推动科技创新和稳定社会经济的重要意义。
一、专利申请优先审查制度申请流程1.向专利局递交初步审查申请创新者在递交专利申请时,需要在申请书中注明对于该项发明的申请要求是否适用于优先审查制度,并选择初步审查阶段进行优先审查。
2.递交优先审查申请经过初步审查后,创新者需向专利局递交优先审查申请,并在申请书中注明所属技术领域、技术方案的技术特点、技术用途、技术优点、技术现有水平的考察、技术比较分析、实用新型发明或外观设计与先前公开或授权专利的相关性证明等信息。
3.等待专利局审查提交优先审查申请后,创新者需等待专利局对于其申请进行审查,并支付相应的费用。
4.审查结果通知专利局在审查完成后将向创新者发送审查结果通知书,提出审查结果及决定,需要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响应并进行必要的更改。
1.适用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优先审查专利申请优先审查制度适用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两种专利类型申请,对于发明申请(即发明专利),目前尚未实行优先审查制度。
2.保护国家经济利益专利申请优先审查制度适用于那些对于国家经济利益有直接影响的发明,例如节能环保、战略新兴产业、信息技术等领域的专利申请。
3.满足否决原则要求专利申请必须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否决原则要求,即必须具备施行能力、实施可能性和新颖性等条件。
三、注意事项1.优先审查费用进行优先审查的申请,需支付相应的优先审查费用,具体费用与优先审查技术领域、技术领域等相关因素有关。
2.材料准备申请者在递交申请时,需准备充分并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3.时间期限进行优先审查的申请需要在递交初步审查申请之日起的6个月内递交,逾期未递交则自动放弃优先审查资格。
四、推动科技创新和稳定社会经济的重要意义专利申请优先审查制度对于推动科技创新和稳定社会经济发挥了重要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促进科技创新专利申请优先审查制度为创新者提供了更为便捷和快速的申请通道,缩短了专利保护的时间周期,从而鼓励更多的创新者积极投入到科技创新中。
专利优先审查制度

专利优先审查制度【专利优先审查制度】是指国家对符合特定条件的专利申请给予优先审查待遇的制度。
专利优先审查制度的实施,有利于加快技术创新成果的转化和应用,促进知识产权的保护和运用,推动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从专利优先审查制度的概念、实施条件、作用和局限性等方面展开介绍,以深入探讨这一制度的重要性和影响。
一、概念专利优先审查制度是指在一般专利申请审查程序之外,为那些符合特定条件的专利申请提供快速审查的制度。
该制度旨在加速技术创新成果的转化和应用,为高新技术企业和发明人提供更快速、更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手段,促进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
二、实施条件专利优先审查制度的实施条件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技术领域要求:通常对涉及国家重点发展领域或特定技术领域具有重大意义的专利申请给予优先审查待遇,如新能源、生物医药、信息技术等;2. 申请人资格要求:申请人可以是具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企业,也可以是高校、科研院所等科技创新主体,以及发明人本人;3. 申请文件要求:申请人需提交相应的申请文件和资料,如专利申请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等;4. 支付费用要求:申请人需按规定支付专利优先审查费用。
三、作用专利优先审查制度的实施,对促进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1. 促进技术转化应用:优先审查制度可以缩短专利批准周期,加快技术创新成果的落地和应用,推动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2. 提升知识产权价值:快速获得专利保护有利于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获得更大优势,增强企业的创新动力和发展信心;3. 推动经济增长:加速专利审查有助于激发创新活力,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和经济结构调整,为经济增长注入新动力。
四、局限性尽管专利优先审查制度有诸多优势,但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1. 资源分配不均:由于审查资源有限,优先审查可能会造成普通申请人的审查周期延长,导致公平性问题;2. 滥用风险:一些申请人可能会滥用优先审查制度,以获取不当利益,对此需要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3. 审查质量控制:为了加快审查速度,可能会降低审查质量,导致不合格专利的授予,损害公共利益。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6号——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6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6号——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6号《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已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局长申长雨2017年6月27日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服务创新驱动发展,完善专利审查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下列专利申请或者案件的优先审查适用本办法:(一)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三)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复审;(四)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无效宣告。
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专利审查机构签订的双边或者多边协议开展优先审查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申请或者专利复审案件,可以请求优先审查:(一)涉及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智能制造等国家重点发展产业;(二)涉及各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重点鼓励的产业;(三)涉及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领域且技术或者产品更新速度快;(四)专利申请人或者复审请求人已经做好实施准备或者已经开始实施,或者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其发明创造;(五)就相同主题首次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又向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提出申请的该中国首次申请;(六)其他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优先审查。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效宣告案件,可以请求优先审查:(一)针对无效宣告案件涉及的专利发生侵权纠纷,当事人已请求地方知识产权局处理、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仲裁调解组织仲裁调解;(二)无效宣告案件涉及的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第65号)
第六十五号
《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局长田力普
二○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对符合条件的发明专利申请予以优先审查,自优先审查请求获得同意之日起一年内结案。
第三条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专利审查机构签订的双边或者多边协议开展优先审查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可以予以优先审查的发明专利申请包括:
(一)涉及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技术领域的重要专利申请;
(二)涉及低碳技术、节约资源等有助于绿色发展的重要专利申请;
(三)就相同主题首次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又向其他国家或地区提出申请的该中国首次申请;
(四)其他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
第五条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优先审查的数量,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不同专业技术领域的审查能力、上一年度专利授权量以及本年度待审量等情况确定。
第六条请求优先审查的发明专利申请应当是电子申请。
请求对尚未进入实质审查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进行优先审查的,申请人应当启动实质审查程序。
第七条申请人办理优先审查手续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审查并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的《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书》;
(二)由具备专利检索条件的单位出具的符合规定格式的检索报告,或者由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专利审查机构出具的检索报告和审查结果及其中文译文。
第八条第七条第二项所称专利检索条件是指:
(一)具备使用《专利审查指南》规定的检索用专利文献和非专利文献进行检索的条件;
(二)检索人员具有专业技术背景、接受过专利实务培训和检索培训;
(三)能够由相应专业技术领域的检索人员按照《专利审查指南》的有关要求对请求优先审查的发明专利申请进行检索。
第九条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受理和审核优先审查请求,并及时将审核意见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对于同意进行优先审查的发明专利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及时处理,并自同意优先审查请求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
第十一条对于优先审查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应当尽快作出答复或者补正。
申请人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为两个月。
申请人延期答复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停止优先审查,按一般申请处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邝宪平,律师、商标代理人、专利工程师,2005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学士。
2007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律师从业资格。
邝律师从事知识产权工作多年,代理了大量商标、专利案件,精于商标战略,善于为企业提供整体知识产权解决方案,使企业能够有效地将公司管理与知识产权管理相结合,曾为多家知名公司提供知识产权保护方案,与多家大型企业及著名公司建立了良好的长期合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