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日本在福岛核事故处理过程中的国际法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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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环境法视角下日本排放核污水入海问题研究

国际环境法视角下日本排放核污水入海问题研究

国际环境法视角下日本排放核污水入海问题研究国际环境法视角下日本排放核污水入海问题研究导论近年来,日本政府计划将福岛核事故后产生的核污水排放入海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和争议。

这一问题牵涉到环境保护、国际环境法以及国际关系等多个层面。

从国际环境法的视角出发,本文将对日本排放核污水入海问题进行研究,分析其合规性、相关国际法律规定以及其对跨国关系的潜在影响。

合规性分析根据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每个国家都有责任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其领土内的环境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同时,各国应避免对其他国家或其他国家领土上的环境造成有害影响。

在日本计划排放核污水入海的问题上,需要考虑是否符合这些原则。

首先,日本政府声称将排放的核污水经过净化处理,使其达到国际标准,降低对环境的有害影响。

然而,国际社会对于该净化处理技术的有效性和安全性存在质疑,因此这一点需要进一步的科学研究和评估。

其次,日本政府应向国际社会提供充分的信息和透明度。

这涉及到确保日本及时、准确地披露核污水的处理情况、监测数据和影响评估等信息。

此举有助于建立国际社会对于核污水排放决策的信任和共识。

此外,由于排放核污水对周边国家可能造成潜在影响,日本应尊重邻国的权利和关切。

国际社会期望日本政府在决策过程中积极与邻国沟通和协商,并在尊重国际法原则的基础上,为邻国提供相关信息和保障,以减少不确定性和负面影响。

国际法律规定从国际法的角度看,核污水排放问题涉及到多个国际公约和协定。

其中,最为重要的是《海洋污染损害公约》、《福岛核事故后核与辐射损害赔偿公约》以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海洋污染损害公约》规定了对于海洋环境破坏的责任和损害赔偿的法律框架。

根据公约,日本政府需采取合适的措施,以减少其对海洋环境的危害,并赔偿可能对其他国家造成的损害。

《福岛核事故后核与辐射损害赔偿公约》旨在确保核事故的损害得到适当的赔偿。

这一公约义务日本政府根据其立法程序将损害限制在最小范围,并显著减少对其他国家产生的损害影响。

国际环境法视角下日本排放核污水入海问题研究

国际环境法视角下日本排放核污水入海问题研究

国际环境法视角下日本排放核污水入海问题研究日本排放核污水入海问题是一个备受关注的国际环境法议题。

本文将从国际环境法的视角对此问题展开研究,探讨相关国际法规和环境法原则,并分析日本违反国际环境法的行为。

一、国际环境法概述首先,我们来简要介绍一下国际环境法。

国际环境法是规范各国在环境保护方面行为的国际法律体系,其目的是保护全球环境和人类健康。

国际环境法包括一系列国际公约、协议和法律原则,其遵守和执行对于国家间环境保护合作至关重要。

二、日本排放核污水入海问题的背景日本福岛核事故后,处理核污水一直是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

然而,近期日本政府决定将福岛核电站处理后的核污水排放入海,引发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和争议。

在国际环境法的指导下,我们来分析这一行为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三、国际公约与核污水排放首先,我们来看国际公约对于核污水排放的规定。

《福岛核灾事件国际法律协助公约》规定,核事故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来防止和减轻辐射危害,并遵守全球环境保护原则。

然而,日本政府的核污水排放决定被批评为违反了该公约的精神。

四、国际法原则与日本的违规行为其次,让我们看一下国际环境法的原则对于日本排放核污水的问题。

首先是“谨慎原则”,该原则要求国家在面临环境事故可能产生的严重损害时应采取谨慎行动。

然而,日本政府未能充分考虑到可能对海洋生态系统和渔业资源造成的潜在破坏,违反了这一原则。

另一个重要的原则是“预防原则”,即在可能发生环境损害时,国家应采取预防和减轻措施。

然而,日本政府选择将核污水排放入海,放弃了其他可能更安全和更环保的处理方式,这与“预防原则”背道而驰。

五、国际社会的关切和反对此外,国际社会对于日本核污水排放问题表达了强烈的关切和反对。

包括中国、韩国等周边国家在内,许多国家政府、环保组织和公民纷纷发声反对日本政府的决定。

这一切都表明,日本排放核污水的行为已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和反对。

六、国际环境法的挑战与完善对于日本排放核污水入海问题,国际环境法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需要完善之处。

日本核污染事故的国际环境法思考

日本核污染事故的国际环境法思考

已经 派 出两名 核 专家 前往 日本 , 管理 委员 会忙 着 监测 日本 核 泄漏情 况 , 核 随时 向美 国人 民播 报 。临近
日本 的 中国也 将受 到 影 响 ,丹 东 、大 连 、沈阳三 个辐 射监 测 自动 站开 始 2 小 时 连续监 测 ,辽 宁省核 4 安全 局开 展监 测 工作 ,密切 关 注事 态 发展 。
方面 的国 际条 约和 公 约 ,主要有 1 3 年 8 96 月通过 的 ( ( 禁止核 武器试 验条 约 9 8 7 、1 6 年 月通 过的 ( 《 不
福 岛 ,将在 人 员不 宜靠 近 的放 射 物质 含 量极 高 的场 所从 事救 灾 。 核辐 射 也是 没有 国 界 的 , 界 多个 国家和地 区陆续 在 空气 、 、 品 以及 蔬 菜 中发现 了来 自福 岛 世 水 食 核 电站 的辐射 物 质 。美 国 、 罗斯 、 俄 澳大 利 亚 、 中国和 韩 国 已对 日本核 电站 放 射性 物质 外 泄事件 表示 关注 。虽然 美 国官方 曾表示 ,日本 的核 泄漏 还 不会立 刻对 美 国构 成威 胁 , 美 国核管 理 委员会表 示 , 但
环 境产生 不利 影响 的 由生物 技术 改变 的活生 物体 , 以及利 用 、 营 、 输 、处理 、处置这 些物质的活 经 运
动 ,包括 有 关的技 术和 工艺 过程 。① 为和平地 利用 核 能 , 防止核 能利 用给 人类带 来危险 , 国际社 会通过 许 多关于 防止放射 性和核污 染
出来 的微观粒子 流 。核辐射 可 以使 物质 引起 电离或激 发 , 故称为 电离辐射 。核泄漏 一般情况 下对 人类
的 影响表现 在核辐 射 。放 射性 物质 以波 或微粒 形式 发射 出一 种能量 ,包括 阿尔法 射线 ( ) 、贝塔射

日本排放福岛核电站低放射性污水入海的法律责任辨析

日本排放福岛核电站低放射性污水入海的法律责任辨析
日上 午 举行 的 日本 众 院外 务 委 员 会 会
日本排污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
国际社会尤 其是作为邻近 国家 的韩 、 、中三国的反应最为强 俄 烈 ,认为 日 本擅 自 排放 福岛第一核 电站低放射性污水入海属于违反 国际法的行为 ,应该追 究其相 应的法律责任并保 留要求 日 方赔偿的 权 利。综合各国立场和态度 ,认为 日 排污属于违法行为的主要有 本 三 个方 面的依据。 其一 ,根据 《 约 》中海 洋环 境污 染的定 义 认定 日 排污 属 公 本
海洋
l l

事 实 上 ,日本此 次 排 放污 水 前征 求 了 美 国的 意见 ,在 某 种 意 义上 讲 是美 国 “ 批准 ” 了 日本 的 排放 行 为 。 由此 证 明针 对 核辐 射 污 染 海洋 环 境 的 国际 法律 制 度 尚不 完善 ,
实 际操 作非 常不 规 范 ;即使确 定 日本 属 于 违法 行 为 ,采 取处 罚 或制 裁措 施 也 难 以落到 实处 , 偿 兑现 更加 困难 。 赔
指 控 ,就 必须 负有 其排 污对海 洋环 联合 国宪 章和 国际 法原则 有责 任保 条 规定 : “ 各国应 把任 何可 能对 境 和邻 国没 有造成 损害 和危 害 的举 证在 其管 辖或 控制 范围 内的活 动 ,
他 国 家的环 境突 然产 生有 害影 响的 证 责任 ,不举 证或 举证 不 力就 等 于 不致 损害 其他 国家 或各 国管辖 范围 自然灾 害或 其他 意外事 件立 即通 知 承 认指控 。当然 ,即使 口本不 得不 以外 区域 的环 境 ,并确保 海洋 环境 那 些 国家 。”第 十九 条要求 “ 各国
乐 京 电 力 公 一 同 海 中 排 放 放 射 性 '

从国际法论中日钓鱼岛争端及其解决前景

从国际法论中日钓鱼岛争端及其解决前景

从国际法论中日钓鱼岛争端及其解决前景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从国际法的角度探讨中日钓鱼岛争端的法律问题,并分析其解决前景。

本文阐述了钓鱼岛争端的历史背景和现状,接着分析了该争端的法律问题和挑战,然后提出了通过国际仲裁解决该争端的途径和方法。

本文总结了中日双方在解决钓鱼岛争端中的责任和义务,并呼吁双方通过和平、协商的方式解决分歧。

中日钓鱼岛争端是涉及两国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的敏感问题,也是当前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本文将从国际法的角度出发,探讨中日钓鱼岛争端的法律问题,并寻求可能的解决方案。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日双方就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主权归属问题一直存在分歧。

尽管双方曾多次进行谈判和磋商,但至今仍未达成共识。

目前,该争端已对两国的经贸关系和地区稳定产生了负面影响。

在国际法框架下,领土主权是国家主权的核心内容之一。

根据国际法原则,任何国家都不能侵犯他国领土主权。

然而,在中日钓鱼岛争端中,双方都主张拥有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主权,这导致了法律上的冲突和困境。

该争端还涉及到海域划界、海洋权益等复杂问题,给国际仲裁带来了新的挑战。

为了解决中日钓鱼岛争端,国际社会普遍倡导通过国际仲裁方式来解决。

国际仲裁是指由独立的第三方机构或专家组对涉及多国利益的问题进行裁决的一种机制。

它具有公正性、透明性和权威性等特点,可以有效地化解国家之间的分歧和矛盾。

具体而言,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实现国际仲裁:一是建立中日双边对话机制;二是借助多边调解平台(如联合国等)。

中日双方在解决钓鱼岛争端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双方应该加强沟通和协商,增进相互理解和信任。

同时,双方也应该尊重国际法和国际准则,避免采取单边主义和霸权主义行为。

通过和平、协商的方式解决分歧将是最佳的选择。

本文从国际法的角度出发,探讨了中日钓鱼岛争端的法律问题及其解决前景。

通过国际仲裁将是解决该争端的最佳途径之一。

我们相信,在中日双方的共同努力下,这个问题一定能够得到妥善解决。

日本向海洋排放核污水决定与国际法_应尽未尽的环保、环评、通知与协商义务

日本向海洋排放核污水决定与国际法_应尽未尽的环保、环评、通知与协商义务

日本向海洋排放核污水决定与国际法_应尽未尽的环保、环评、通知与协商义务日本向海洋排放核污水决定与国际法:应尽未尽的环保、环评、通知与协商义务日本政府最近决定将福岛核电站事故中产生的核污水排放到太平洋中,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和争议。

这个决定涉及到许多重要的环保、环境评估、通知和协商义务,需要结合国际法来进行评估。

首先,环保方面,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及其他国际公约,国家有责任保护和保护海洋环境免受污染。

在考虑进行核污水排放之前,日本政府应当尽最大努力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核污水的排放对海洋生态系统和人类健康的影响最小化,并且必须确保其符合国际标准和最佳实践。

此外,日本政府还应制定一个详尽的监测计划,以确保核污水排放后的水质符合标准,并在必要时采取纠正措施。

其次,环境评估方面,国际社会普遍认同的原则是,在进行可能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之前,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估(EIA)。

EIA是一个综合性的评估过程,旨在评估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各种影响,并提供必要的信息和建议,以便决策者能够做出明智的选择。

对于日本政府来说,进行核污水排放之前必须进行充分的EIA,并将结果公开,接受国际社会的审查和监督。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排放行为不会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也能提高公众的信任和参与。

此外,通知义务也是非常重要的。

根据国际社会已经形成的共识,对那些可能对其他国家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应及时通知相关国家,并就可能的影响进行充分的信息共享和协商。

这意味着,对于核污水排放决定,日本政府应该及早通知邻近国家和国际社会,并开展相关的协商和磋商。

这将有助于减少误解和争议,并通过合作找到最佳解决方案。

最后,协商义务是国际社会期望日本政府履行的另一个重要义务。

在这个问题上,日本政府应该主动与邻近国家和国际社会保持沟通和协商,共同探讨如何处理核污水排放问题。

只有通过开放和合作的对话,各方才能共同寻找解决方案,并确保核污水排放尽可能缩小对环境和人类健康的影响。

关于日本福岛核泄漏事故的国际海洋环境法分析

关于日本福岛核泄漏事故的国际海洋环境法分析

核 辐射开始 向世界各 个地 区扩散 , 更为严重 的是 , 4 康发展 的重要 保证 。 日本排放核 废液 行为 , 从 从现行 国
月 4日到 1 0日, 日本政府 在没有事 先通 知周边 国家 的 际海洋环境法上 分析 , 人类直接或者 间接把 物质 及 是“
情 况下 , 将核废弃 物处理设施 内的 11 .5万 吨低 放射性 能量 引入海洋环 境 ( 口湾 ) 以致造成 或可 能造成 损 河 , 损坏海水 使用质 量、 减损环境优 美等有 害 污水排入海 中。 日本政府 不考虑邻 国安全的独断专行 害生物资源 、 做法, 扩大 了其他 国家遭 受核辐射 的危险 , 引发 了国际 影响的行 为”18 年《 (92 联合 国海洋法公约》 , )是典 型的
< 联合 国海 洋法公 约> 13 规定 , 国均 有依 发 生时间和 准确地 点 , 第 条 9 各 并迅 速 向实 际受到或 可能受到 据其环 境政 策、 保护和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全海 洋环境 的职责来 开发其 影 响的国家和 国际原子能机构提供关于减少放射性后
海洋资源的主权权利 。国家的海洋 环境和海洋资源是 果 的信 息 。同时 , 当国家获 知海洋环 境遭受 污染损害 人类赖 以生存和 发展 的物质基础 , 由于 国家对 管辖范 的危险或 已经遭受 污染损害 的情况 时 , 当立即通知 应 围 内的 自然资 源享有永 久主权 , 因此 国家 自由利 用海 可 能受污 染损 害影 响的国 家和相 关 国际组 织。 缔 约 洋 资源正是实现其 国家主权权利 的表 现。公约同时规 国在 发生核 事故 或核 紧急情 况时 , 可以直接地 或间接 定, 国家享有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 的义务 , 国家应采取 地 向其他 国家组织 求助 , 求援助 的国家应 向援 助 方 要

从国际法角度探析日本排放核废液入海问题

从国际法角度探析日本排放核废液入海问题
如果扩及 日本领 土之外 , 日本 须 承担 的责任 则
应承担国际 责任 , 果产 生 国际争 端有 哪些 解 如 决的可能性 等 , 也成为受关注的问题 。

为“ 国际法 不加禁 止 的行 为 的损害 赔偿 责任 ” 。 而福岛核事 故之 后 , 日本 在处 理核 废 液 的问题 上, 明确违反 了其 应承担 的有关 国际法的义 务 ,
中图分类号 : F D9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 号 :04— 0 9 2 1 ) 2一 o 7— 9 10 84 (0 1 1 o3 0
2 1 年 3月 1 01 1日大地震 及海啸发生之 后 , 日本福岛核电站事故 的危 机就成 为国际关 注 的 焦点 。2 1 年 4月 初 , 01 日本政 府基 于其 国内法
作者简介 : 李毅( 9 0 , , 南光 山人 , 17 一) 男 河 北京师范大学政治学与国际关系学院副教授 , 法学博士 , 主要研究方 向: 国际法。
① 中国新 闻网: 东 电估算 高放射性 污水泄漏 量达 50吨, 标 2万倍 ” ht:/ w ciae .o / j2 1/4—2/ 9 9 8 .hml “ 2 超 , t / w w.hn nwscm g/0 10 p 12 8 3 1 st
牧 稿 日期 :0 1 72 ; 订 日期 :0 10 -6 2 1- -5 修 0 2 1- 2 。 9
策 。 俄 罗斯副总理 伊万诺 夫则 指 出 , ⑨ 如果海 水
受到辐射污 染 , 俄罗斯 在 附近 海域 的捕 鱼 活动 也将受到威 胁 。印度 、 鲜 等 国也 相继 发表 了 朝 关注的声 明。中国政府在震后 给 1本提供 了资 3 金、 物资救援并派遣 了救援 队, 对于 1本 的前 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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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的国际责任的角度分析日本在处理
福岛核电事故中的国际义务
摘要:2011年3月日本发生的核事故再次给人类敲响了警钟,核能如同达摩克利斯之剑,它造福人类却也意味着无时无刻不存在着的巨大危险。

在对受到核事故伤害的人们表示同情和对我们自身的安全感到担忧的同时,我们不得不面对一个现实:现阶段我们还无法摆脱对核能的依赖。

那么我们能做的就是尽可能地降低危险发生的可能性,尤其是这种危险很可能是国际性的,从国际法的角度规定相关行为人的预防责任和义务便很有必要。

关键词:核事故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跨界损害预防责任
2011年3月11日,里氏9.0级强震导致位于日本福岛县东京电力公司所属的福岛核电站发生重大事故。

日本原子能安全和保安院最终于4月12日将福岛第1核电站的核泄漏确定为7级事故,属于国际标准规定的核事故最高级。

在事故处理过程中,东京电力公司4月4日宣布将把福岛第1核电站厂区内1.15万吨含低浓度放射物质的污水排入海中。

随后,韩国《朝鲜日报》援引韩高官发言称,日本向海中排放辐射污水的做法涉嫌违反国际法,韩政府考虑向国际法庭提出起诉并要求日本赔偿损失。

而日本外相则表示,排放不会立刻带来问题,是否就此事先向有关国家通报,由日本自主判断。

那么,日本未事先向相关国家通报而排放辐射废水是否涉嫌违反国际法?在处理核事故过程中日本负有什么样的国际法义务?以下将运用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的国际责任理论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

在传统的国家责任理论下引起国家责任需要两个条件:一、该行为违反了该国所负担的国际义务;二、该行为可归责于该国家。

传统的国家责任理论认为,国家责任的成立必须具备违反国际法规则和可归责于国际法主体这两个条件。

此二者缺一不可,否则国家责任就不能成立。

而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的国际责任是指国际法主体在从事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时应当承担的责任。

不同于传统的国家责任理论,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的国际责任理论具有自己的特点:首先,引起国际责任的行为是不为国际法所禁止的,所谓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包括:一、国际法文件规定对此种行为不加任何限制,即不加禁止而允许的;二、国际法文件规定对此种行为没有明文规定禁止也没有明文规定允许。

①其次,从事这类行为不为国际法所禁止却要承担一定责任的原因在于这类行为存在着造成跨界损害②的风险。

跨界损害的特点使
①周忠海主编,《国际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62页。

②所谓“跨界损害”是指在起源国之外的一国领土或一国管辖下或控制下的地方所引起的损害,不论有关国家是否拥有共同边界;损害包括对人身、财产和环境的损害。

详见赵建文主编,《国际法新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579页。

得有学者认为:只要受害者能够证明其所受损害与行为者活动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可以得到赔偿,除非行为者可以证明损害是由于受害者的过错而引起的。

③核能作为一种新能源,对解决当前的能源危机和保护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虽然利用核能存在造成跨界损害的风险但是就目前而言利用核能对人类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是不可缺少也不可替代的。

因此,利用核能本身是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

显然,在处理与核能利用有关的国际法问题时是可以适用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的国际责任理论的。

日本利用核能发电不违反国际法相关规定,但是在从事这项活动时包括在处理核事故时应当承担相应的国际法责任,履行一定的国际义务。

对于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的国际责任的内容,可以分为两个大的方面:一、对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可能造成跨界损害的预防责任;第二、在从事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时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后,对仍然造成的跨界损害承担的责任。

首先,《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的损害性后果所引起的国际责任》草案第三、第四、第五条规定了国家预防有害活动的跨界损害的三项一般责任:一、预防。

起源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预防重大的越境损害或随时尽量减少这种危险;二、合作。

当事国应真诚合作,并于必要时要求一个或多个有关国际组织提供协助,以预防重大越境损害或随时尽量减少这种危险;三、履行。

当事国应采取必要的立法、行政或其他行动,包括建立适当的监督机制,以履行本条款的规定。

除了上述一般责任外,草案还规定了各国预防有害活动跨界损害的具体责任。

包括:事先许可、风险评估、向公众提供信息、通知和附送资料、预防措施磋商、公平的利益平衡涉及的因素、缺乏通知时的步骤、资料交换、国家安全和工业机密。

④上述一般责任和具体责任为国家在从事可能造成跨界损害的活动时所必须承担的预防责任,以预防引起重大跨界损害或者将其风险降至最低。

《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的损害性后果所引起的国际责任》草案关于从事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造成跨界损害时的赔偿责任仅规定了不歧视原则。

借鉴国家责任的形式,从事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造成损害时承担的国际法律责任形式应当包括:一、终止损害行为;二、道歉;三、恢复原状;四、补偿损失。

此次日本核电事故发生后周边国家相继表示事故未对本国环境及境内公众健康产生影响,就目前来看此次事故没有造成跨界损害,因此日本也就不承担以上提到的从事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造成跨界损害应该承担的责任。

但是,但是日本应当承担对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可能造成跨界损害的预防责任,其中包括向可能受影响国通知该危险和日本对此所进行的评估、与可能受影响国进行协商,以期为预防重大越境损害或随时尽量减
③王铁崖主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18页。

④王曦译,《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所产生的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草案》,第三至第十四条,《法学评论》1999年第6期。

少这种危险所须采取的措施达成可以接受的解决办法。

基于此,日本在采取排放核辐射废水这种可能造成跨界损害的措施时应当向可能受影响国进行通报甚至是进行协商。

所以日本未向相关国家相关国家通报而排放辐射废水违反了其从事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

以上分析所得出的结论也可以由其他相关国际条约予以印证,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98条:即将发生的损害或实际损害的通知。

当一国获知海洋环境即将遭受污染损害的迫切危险或已遭受污染损害的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其认为可能受这种损害影响的其他国家以及各主管国际组织。

⑤《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对通报的内容和程序规定得更为详细。

综上所述,从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的国际责任的角度可以认定日本在处理福岛核电事故中应当承担预防跨界损害的国际义务,而日本事先未向相关国家通报而排放辐射废水的做法违反了其应当承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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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你找点有联系的书、论文写上去,我没找来,就把脚注抄过来了)
1、王铁崖主编,《国际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年。

2、周忠海主编,《国际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

3、赵建文主编,《国际法新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⑤《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9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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