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2018年度厦门市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3.11.05•【字号】厦科联[2013]51号•【施行日期】2013.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厦科联[2013]51号)各有关单位:现将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联合制定的《厦门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认定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2013年11月5日厦门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认定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构建和发展,根据科技部等六部委《关于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08〕770号)及科技部《关于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与发展的实施办法》(国科发政〔2009〕64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下简称联盟)是指企业、大学、科研机构或其他组织机构,以企业的发展需求和各方的共同利益为基础,以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为目标,以契约形式形成的联合开发、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技术创新合作组织。
第三条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是实施技术创新工程的重要载体。
推动联盟构建和发展,是整合产业技术创新资源,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的迫切要求,是促进产业技术集成创新,提高产业技术创新能力,提升产业技术核心竞争力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大学、科研机构或其他组织机构,围绕本市重点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以及高新技术项目产业化基地建设需求,遵守市场经济规则,积极构建联盟,探索多种长效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
第五条市科技局负责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指导和协调工作,研究联盟构建与发展的相关政策和制度,为联盟构建和发展创造条件,提供支持。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科技创新创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科技创新创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科技创新创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放大作用,吸引社会资本支持科技创新创业,规范厦门市科技创新创业引导基金运作,我们制定了《厦门市科技创新创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2022年3月18日厦门市科技创新创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架构和职责第三章引导基金的规模和资金来源第四章引导基金的运作原则与方式第五章子基金规定第六章直接投资项目规定第七章引导基金的退出第八章引导基金的激励机制第九章引导基金的风险控制第十章尽职免责和容错机制第十一章引导基金的监督和绩效考核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厦门市科技创新创业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的设立和运作,更高水平集聚创新资源,培育内生增长的未来产业,营造创新创业生态,根据《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科技创新若干规定》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导基金定义】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厦门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厦门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出资设立,用于支持科技创新创业,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专业化管理的政策性基金。
引导基金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引导社会资本投向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重点投向厦门科学城内的创新创业项目,促进优质产业资本、项目、技术和人才向产业聚集。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引导基金投资的科技创新创业子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以及引导基金直接投资的科技创新创业企业。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8.04.18•【字号】厦科联〔2018〕9号•【施行日期】2018.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厦科联〔2018〕9号各有关单位:现将厦门市科技局、厦门市财政局联合修订的《厦门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2018年4月18日厦门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后备队伍,壮大我市高新技术产业,针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前的培育阶段,择优遴选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科技型企业进入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库备案并予以扶持。
具体备案办法参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制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经济和技术各项指标接近或达到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要求且在厦门市注册的企业。
第三条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全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各区(含火炬高新区,下同)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的受理和审核工作。
第四条通过备案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自备案通过之日起有效,有效期3年。
资格有效期内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含当年到期的),不备案为市级高新技术企业。
第二章备案条件与程序第五条备案为市级高新技术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企业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经营场所,申请备案时在厦门市注册成立满一年以上;(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企业申报前拥有I类自主知识产权1项(含)以上或申报前三年内拥有II类自主知识产权2项(含)以上;(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近一年缴交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超过6个月(含)的职工不少于5人;(五)近一年销售收入一般不低于50万元且不高于2亿元,若低于50万元的,其近一年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不低于50万元;(六)近一年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七)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八)企业申请备案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科技特派员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科技特派员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科技特派员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厦门市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厦门市科技特派员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2022年1月25日厦门市科技特派员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新时代坚持和深化科技特派员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厦委办发〔2020〕26号)精神,规范厦门市科技特派员扶持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扶持资金使用效益,参照《福建省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教〔2020〕12号),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厦门市科技特派员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是指由市财政安排,用于支持科技特派员工作的资金,由市科技局列入部门预算。
扶持资金的使用范围如下:(一)“平台制”科技特派员工作经费,用于平台个人注册的科技特派员面向服务对象开展技术服务的报酬;(二)“下派制”科技特派员工作经费,开展调研走访、技术培训、政策宣传、技术服务、技术对接等活动时产生的费用,包括:办公用品、培训设施购置、交通差旅、成果展示、科技特派员服务标识牌、云平台建设等费用;(三)创新服务载体项目经费,用于科技特派员服务云平台建设和运营,技术研发,创新示范的成果展示、设计、技术推广、参与项目的科技特派员生活补助等费用;(四)新时代坚持和深化科技特派员制度相关的其他工作经费,用于市科技局牵头组织的“下派制”科技特派员专题培训、科技特派员现场会等费用。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07.10•【字号】厦科联〔2019〕15号•【施行日期】2019.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厦科联〔2019〕15号各相关单位:进一步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和发展,推动我市产学研用合作和优秀科研成果在我市转化,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资本建设和发展新型研发机构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6〕145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措施》(厦府〔2019〕144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厦门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2019年7月10日厦门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资本建设和发展新型研发机构若干措施的通知》《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措施》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和发展,推动我市产学研用合作和优秀科研成果在我市转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各类主体在厦设立新型研发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新型研发机构是指发起主体多元化、建设模式国际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管理制度现代化,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产学研协同创新的组织。
第四条新型研发机构应符合厦门市“双千亿”工作方向,围绕生物医药、物联网、大数据、集成电路、人工智能、新材料和新能源等重点领域,开展技术研发、成果转化、技术服务、科技企业孵化等活动的科研实体,主要功能包括:(一)开展技术研发。
开展前沿技术工程化开发、关键共性技术、支柱产业核心技术的研发,解决产业发展中的技术瓶颈;(二)孵化科技企业。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科技企业【发文字号】厦科联[2013]50号【发布部门】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3.11.05【实施日期】2013.12.0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修改依据】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厦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与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2014修订)【失效依据】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2017修订)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厦科联[2013]50号)各有关单位:现将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联合制定的《厦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2013年11月5日厦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80号)、《福建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修订)》(闽科高〔2013〕8号)和《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全面加快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厦委发〔2012〕5号),引导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发展,提升其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能力,进一步营造我市科技型创业企业的成长环境,培养科技创业领军人才,推进厦门创新型城市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
具体形式包括科技创新创业园区、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软件园、留学生创业园、国际企业孵化器、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等。
第三条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以下简称在孵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8年市重点项目名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8年市重点项目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1.20•【字号】厦府〔2018〕32号•【施行日期】2018.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8年市重点项目名单的通知厦府〔2018〕3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建设“五大发展”示范市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完善城乡民生基础设施,增强城市综合承载力,补齐民生社会事业短板,强化高质量发展良好态势,实现高素质高颜值的现代化国际化城市建设目标,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2018年市重点项目名单及年度计划投资下达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目标,统筹推进,确保完成年度任务2018年市重点项目316个,项目总投资8654.4亿元,年度计划投资1179.1亿元(详见附件)。
其中:工业项目46个,年度计划投资103.4亿元;服务业项目97个,年度计划投资251.1亿元;社会事业项目69个,年度计划投资84.8亿元;城乡基础设施项目80个,年度计划投资104.0亿元;新城基地项目7个,年度计划投资374.8亿元;专项项目17个,年度计划投资261.0亿元。
二、强化责任,攻坚克难,狠抓工作落实(一)各级各部门和市重点办要压实责任、狠抓落实,强化“周协调、月调度、季督查、年考核”的协调推进机制,进一步加大跟踪、协调、服务和督查力度,坚决完成年度重点项目建设任务。
(二)各责任单位要按照“六定”机制(定落实事项、定目标任务、定牵头领导、定工作要求、定办结时间),细化分解工作目标,逐一明确工作任务和时限要求,精准发力,督促业主(代建)单位加快工程建设进度。
(三)各区政府要攻坚克难、形成合力,加大征收工作力度,制定年度征收计划并提早谋划征收工作;持续加大推进力度,加强施工保障,及时提交建设用地,为重点项目建设创造良好条件。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科技惠民计划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科技惠民计划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3.04.15•【字号】厦科联[2013]14号•【施行日期】2013.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科技惠民计划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厦科联[2013]14号)各有关单位,区科技局、财政局:为加强我市科技惠民计划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依据科技部、财政部发布的《科技惠民计划管理办法(试行)》(国科发社〔2012〕12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2013年4月15日厦门市科技惠民计划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民生保障工作的总体部署,实施《厦门市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加快厦门市社会发展领域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推进科技工作机制创新,充分发挥科技进步在改善民生和促进社会发展中的支撑和引领作用,根据科技部、财政部《科技惠民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厦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组织实施厦门市科技惠民计划(以下简称“惠民计划”)。
为实现惠民计划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管理,结合厦门实际,特制定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条厦门市惠民计划是国家惠民计划的配套计划,旨在依靠科技进步和机制创新,通过在基层示范应用一批综合集成技术,推广普及一批先进适用技术成果,提升科技促进社会管理创新和服务基层社会建设的能力,推动厦门市科学发展、跨越发展。
第三条惠民计划资助范围主要包括人口健康、生态环境、公共安全等与社会管理和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科技领域,其重点任务是:支持具有导向作用的先进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提升技术的实用性和产业化水平;支持开展重点领域先进适用技术的综合集成和示范应用,提升先进适用技术在公共服务领域的转化应用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