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标志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规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证和标志管理的通知

关于规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证和标志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6〕60号各保监局,各中资财产保险公司:为保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规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单证和标志的管理,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交强险单证是指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证明强制保险合同关系存在的法定证明文件;交强险标志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核发的,证明其已经投保强制保险的标识。
二、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应使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监制的交强险单证和交强险标志。
三、交强险单证分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简称交强险保险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摩托车定额保险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农用型拖拉机定额保险单(简称交强险定额保险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批单(简称交强险批单)。
除摩托车和农用拖拉机可以使用交强险定额保险单外,其他投保车辆必须使用交强险保险单。
四、交强险保险单和交强险定额保险单由正本和副本组成。
正本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留存;副本应包括业务留存联、财务留存联和公安交管部门留存联。
业务留存联和财务留存联由保险公司留存,公安交管部门留存联由保险公司加盖印章后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由其在公安交管部门进行注册登记、检验等时交公安交管部门留存。
交强险批单由正本和副本组成。
正本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留存;副本应包括业务留存联和财务留存联。
交强险保险单证第一联应为业务留存联。
五、交强险标志分为内置型交强险标志和便携型交强险标志两种。
具有前挡风玻璃的投保车辆应使用内置型保险标志;不具有前挡风玻璃的投保车辆应使用便携型保险标志。
六、交强险单证和交强险标志的印制要求是:(一)交强险单证和交强险标志式样全国统一(具体式样见附件1)。
保险公司应将公司名称等信息印制在式样中指定位置。
(二)各保险公司应选择行业资质良好、管理规范、技术先进的印刷企业印刷交强险单证和交强险标志(有关资质要求详见附件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2008版全文2008年2月1日起执行)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2008版全文2008年2月1日起执行)机动车第三者强制险全称交通强制责任险,是我国于2007年7月1日发布实行的强制性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提供的是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对受害人损害赔偿责任风险的基本保障。
每辆机动车只需投保一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不能重复投保。
在投保本保险后,可以投保其他机动车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2008版)特别提示: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向您提供的是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对受害人损害赔偿责任风险的基本保障。
每辆机动车只需投保一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请不要重复投保。
在投保本保险后,您可以投保其他机动车保险。
(2008版全文/2008年2月1日起执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定义第三章保险责任第四章追偿第五章责任免除第六章保险期间第七章义务第八章赔偿处理第九章变更终止第十章附则【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合同由本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与交强险合同有关的约定,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条交强险费率实行与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机制。
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
保险费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批准的交强险费率计算。
第二章定义第四条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交强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第五条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
第六条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关于规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证和标志管理的通知

关于规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证和标志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6〕60号各保监局,各中资财产保险公司:为保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规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单证和标志的管理,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交强险单证是指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证明强制保险合同关系存在的法定证明文件;交强险标志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核发的,证明其已经投保强制保险的标识。
二、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应使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监制的交强险单证和交强险标志。
三、交强险单证分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简称交强险保险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摩托车定额保险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农用型拖拉机定额保险单(简称交强险定额保险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批单(简称交强险批单)。
除摩托车和农用拖拉机可以使用交强险定额保险单外,其他投保车辆必须使用交强险保险单。
四、交强险保险单和交强险定额保险单由正本和副本组成。
正本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留存;副本应包括业务留存联、财务留存联和公安交管部门留存联。
业务留存联和财务留存联由保险公司留存,公安交管部门留存联由保险公司加盖印章后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由其在公安交管部门进行注册登记、检验等时交公安交管部门留存。
交强险批单由正本和副本组成。
正本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留存;副本应包括业务留存联和财务留存联。
交强险保险单证第一联应为业务留存联。
五、交强险标志分为内置型交强险标志和便携型交强险标志两种。
具有前挡风玻璃的投保车辆应使用内置型保险标志;不具有前挡风玻璃的投保车辆应使用便携型保险标志。
六、交强险单证和交强险标志的印制要求是:(一)交强险单证和交强险标志式样全国统一(具体式样见附件1)。
保险公司应将公司名称等信息印制在式样中指定位置。
(二)各保险公司应选择行业资质良好、管理规范、技术先进的印刷企业印刷交强险单证和交强险标志(有关资质要求详见附件2)。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管理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公布日期】2006.07.24•【字号】晋保监发[2006]53号•【施行日期】200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管理的通知(晋保监发〔2006〕53号)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已于2006年7月1日正式实施,为了加强管理,保证交强险制度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保险机构应当加强对交强险单证和交强险标志的管理(一)保险机构应在营业场所张贴本公司的交强险单证和交强险标志的内容、格式样件以及交强险的条款和基础费率表。
(二)保险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交强险单证和交强险标志的管理,建立、健全严格的印制、发送、存放、登记、申领、使用、收回、核销、盘点以及归档等管理制度,将交强险单证及交强险标志纳入计算机业务系统管理,其印刷流水号应能通过计算机业务系统查询。
(三)保险机构签发交强险保险单和交强险批单应遵守公司内控制度要求,必须通过计算机业务系统出单;交强险定额保单可手工出单,但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补录到计算机业务系统内,录入计算机业务系统的各项资料应与手工签发的交强险定额保险单内容保持一致;交强险批单严禁批改保险期间。
(四)保险机构补发交强险单证或交强险标志时,重新打印的交强险单证或交强险标志应与原交强险单证或交强险标志的内容一致。
(五)空白交强险单证或交强险标志遗失的,应将遗失的单证或标志的印刷流水号、数量及有关情况及时向山西保监局报告,并在相关新闻媒体声明作废。
(六)保险机构应当建立交强险单证和交强险标志销毁登记制度。
公安部关于印发《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08.12.24•【文号】公交管[2008]277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公安部关于印发《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贯彻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4号),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公安部修订了原《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公通字[2005]16号),并更名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公安部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附件: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附件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报警的受理与处理第三章简易程序第四章现场处置第五章现场勘查第六章调查第七章检验、鉴定第八章交通肇事逃逸查缉第九章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第十章复核第十一章处罚执行第十二章损害赔偿调解第十三章结案和档案管理第十四章其他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依法公正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遵循事故处理与事故预防相结合的原则,加强事故统计分析和事故预防对策研究。
第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实行分级负责、专人办案、领导审批制度。
对造成人员死亡的和其他疑难、复杂案件应当集体研究决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设置专门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构,并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岗位正规化建设要求,配置必需的人员、装备和办公场所。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中保协条款〔2006〕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正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合同由本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与交强险合同有关的约定,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条交强险费率实行与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机制。
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
保险费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批准的交强险费率计算。
定义第四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交强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第五条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六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为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以及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第七条交强险合同中的抢救费用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时,医疗机构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害人,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关于印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的通知

你 们 . 遵 照 执 行 , 就 有 关 问 题 通 知 如 守 法 意 识 .有 利 于预 防和 减 少道 路 交通 办 法 》 定 , 时 组 织 修 订 并 下 发 《 动 请 并 规 及 机 下: 事 故 的发 生 各 从 事 交强 险 业 务 的保 险 车 交 通事 故 责任 强 制保 险承 保 、理 赔 实
c NA A D & M01 HI u1 DRB KE P I AR s T
五 、 国保 险 行 业 协 会 要 根 据 《 行 中 暂 二 、实 行 交 强 险 费 率浮 动 机 制 有利 强 险 费 率 浮动 等违 规 行 为 严加 查处
办 法 》 以下 简 称 《 行 办 法 》 。 印 发 给 于 促使 驾驶 人提 高道 路 交通 安 全意 识 和 ( 暂 )现
附件
机动车交 故责任强制 通事 保险费 率浮动 暂行办法
一
、
根 据 国 务 院 《 动 车 交通 事 故 责 车 交 通 事 故 责任 强 制 保 险 ( 下简 称 交 机 以
率 与 道路 交通 事 故 相 联 系浮 动 。 三 、 强险费率浮动 因素及比率如下 : 交 浮 动 比 率 一0 1% -0 2%
制 保 险 行 业 协会 条款 费 率 的批 复 》 保 监 ( 产 险 [0 6 68 ) 行 。 20 ]3 号 执
六 、交 强 险 费 率浮 动 标 准 根 据 被保 险 机 动 车所 发 生 的道 路 交 通 事 故 计 算 。
A 上 三 个及 以 上年 度 未发 生 有 责任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3 与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相 联 系 A 上 一 个 年 度 发 生 一 次 有 责 任 不 涉 及 死 亡 的道 路 4 的浮 动A 交 通 事 故 A 上 一 个 年 度 发 生 两 次 及 两 次 以 上 有 责任 道 路 交 5
关于印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7〕52号各中资财产保险公司,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经广泛征求意见,制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2007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费率浮动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暂不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行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相联系。
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精神,保监会将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逐步推进机动车联合信息平台建设。
在有条件地区,可以探索通过相互报盘、简易查询、信息平台等多种方式实现公安部门和保险行业数据交换。
二、实行交强险费率浮动机制有利于促使驾驶人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和守法意识,有利于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各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各保险公司)要高度重视《暂行办法》实施工作,切实做好业务系统的修改、调试等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按时顺利实现交强险费率浮动机制。
三、各保险公司应督促各分支机构严格执行《暂行办法》的各项规定,严禁通过违规批单退费、虚列营业费用等各种方式变相提高或降低交强险费率。
四、各保监局要加大对辖区内各保险公司的监管力度,对不严格执行交强险条款、费率、不按照《暂行办法》进行交强险费率浮动等违规行为严加查处。
五、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要根据《暂行办法》规定,及时组织修订并下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要点》,同时,要组织各有关保险公司加快交强险信息共享机制建设。
附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二○○七年六月二十七日附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一、根据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八条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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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标志有关问
题的通知
保监发〔2007〕115号
各保监局,各中资产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依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现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标志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经营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依照《关于规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证和标志治理的通知》(保监发〔2006〕60号)的规定,在签发交强险保单时,向投保人核发相关年度的交强险标志(包括内置型交强险标志和便携型交强险标志)。
二、2009和2010年度交强险标志印刷的尺寸标准、防伪标准、纸张标准、油墨及印刷质量标准等各项技术要求,仍按照《关于规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证和标志治理的通知》(保监发〔2006〕60号)的规定执行。
三、2009年度交强险标志正面文字“年份”变更为“2009”字样,标志颜色执行标准为:内置型交强险标志的正面底色比照《彩通配方指南》第3288C号印刷,背面彩虹印刷两侧墨绿色部分比照《彩通配方指南》第3268C号印刷,中间橙色部分比照《彩通配方指南》第7408C号印刷;便携
型交强险标志的底纹色应比照《彩通配方指南》第3268C号印刷(具体式样见附件)。
其他字样保持不变。
2010年度交强险标志正面文字“年份”变更为“2010”字样,标志颜色执行标准为:内置型交强险标志的正面底色比照《彩通配方指南》第7408C号印刷,背面彩虹印刷两侧橙色部分比照《彩通配方指南》第7408C号印刷,中间墨绿色部分比照《彩通配方指南》第3268C号印刷;便携型交强险标志的底纹色应比照《彩通配方指南》第7408C 号印刷(具体式样见附件)。
其他字样保持不变。
四、从2011年开始,交强险标志将循环执行2008、2009和2010年度到期的三套交强险标志的颜色标准。
交强险标志除正面文字“年份”按到期年份变更和颜色标准定期轮
换外,其他各项标准仍按照《关于规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证和标志治理的通知》(保监发〔2006〕60号)的规定执行。
五、各保险公司要加强对交强险单证和标志的治理,应督促印刷企业在印刷交强险标志和单证时严格按照标准印刷,确保颜色、尺寸等各项技术要求没有偏差。
六、各保监局要加强与当地公安交管部门、农业部门的和谐,及时将有关文件转送给当地公安交管部门和农业部门。
附件:1、2009和2010年度内置型交强险标志样式
2、2009和2010年度便携型交强险标志样式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