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指南(2016.8)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6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6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6.04.29•【文号】人社部发〔2016〕43号•【施行日期】2016.04.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6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务)厅(局):2016年是“十三五”规划开局之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为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健全全民医保体系,现就做好2016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包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下同)工作通知如下:一、增加筹资,提高基金保障能力(一)合理提高筹资标准。
2016年各级财政对居民医保的补助标准在2015年的基础上提高40元,达到每人每年420元。
其中,中央财政对120元基数部分按原有比例补助,对增加的300元按照西部地区80%、中部地区60%的比例补助,对东部地区各省份分别按一定比例补助。
居民个人缴费在2015年人均不低于120元的基础上提高30元,达到人均不低于150元。
(二)探索完善筹资办法。
各地要按照基金收支平衡的原则,科学确定当地居民医保实际筹资标准,合理确定财政补助与个人缴费分担比例。
要结合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工作推进,实行城乡统一的筹资政策,并逐步均衡城乡居民筹资负担。
结合巩固完善大病保险,合理确定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鼓励有条件地区探索建立个人缴费标准与居民收入相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逐步提高个人缴费在筹资中的比重。
(三)确保资金拨付到位。
各地要按规定及时拨付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省级财政要加大对困难地区的倾斜力度,完善地方各级财政分担办法,确保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在今年9月底前全部到位。
广西居民医保报销标准

广西居民医保报销标准广西居民医保报销标准是指广西地区居民参加的医疗保险计划所规定的医疗费用报销范围和比例。
根据广西地区的医保政策,居民医保报销标准主要包括医疗费用报销项目、报销比例、报销限额等内容。
下面将对广西居民医保报销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广西居民医保报销标准涵盖的医疗费用报销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住院费用、门诊费用、药品费用、检查费用、治疗费用、手术费用等。
其中,住院费用包括床位费、护理费、手术费、检查费、化验费等;门诊费用包括挂号费、诊察费、检查费、治疗费、药品费等。
这些费用项目在广西居民医保报销范围内,居民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报销申请。
其次,广西居民医保报销标准规定了不同医疗费用项目的报销比例。
一般来说,住院费用的报销比例较高,通常在70%至90%之间,具体比例根据医保政策而定;门诊费用的报销比例相对较低,一般在30%至60%之间。
对于药品费用、检查费用等项目,报销比例也有所不同。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医保计划可能会有不同的报销比例标准,居民在使用医保时需了解自己所参加的医保计划的具体规定。
此外,广西居民医保报销标准还规定了各项医疗费用的报销限额。
报销限额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居民医保计划对于某项医疗费用的最高报销金额。
超过报销限额部分的费用需要由个人自行承担。
因此,居民在就医时需注意费用的报销限额,避免因超出限额而导致费用无法报销的情况发生。
总的来说,广西居民医保报销标准对于居民参加医保计划后的医疗费用报销提供了明确的规定和保障。
居民在享受医保待遇时,应当了解医保政策,合理选择医疗机构和医疗项目,以充分利用医保报销政策,减轻自身医疗费用负担。
同时,医保部门也应当加强对医保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帮助居民更好地理解和利用医保报销标准,提高医保政策的实际效果和社会效益。
综上所述,广西居民医保报销标准是广西地区医保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居民的医疗费用报销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保障。
居民应当充分了解医保政策,合理利用医保待遇,提高自身的医疗保障水平。
柳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医疗费用申报表

柳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医疗费用申报表
一、如所提交材料另有用途,请自行复印备用。
二、申报外伤住院医疗费用的,另需填写《柳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外伤就医情况表》。
三、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结算年度,跨年度申报费用的,按申报年度政策待遇结算。
四、申报所需材料:
(一)《柳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医疗费用申报表》,原件1份;
(二)社会保障卡或医保本,验原件;
(三)居民身份证(婴幼儿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份;
(四)医疗费用发票,原件1份;
(五)与医疗费用发票对应的费用结算清单,原件1份;
(六)按医疗费用类别提供相应材料:
1.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费用,提供:
(1)门诊处方,复印件1份;
(2)门(急)诊病历,复印件1份;
2.住院医疗费用,提供:
(1)出院记录(死亡记录),原件1份;
(2)疾病诊断证明,复印件1份;
(3)若为生育住院医疗费用报销,须提供准生证(注明所生育婴儿姓名、出生日等相关信息),复印件1份;(4)若为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费用报销,须提供《柳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外伤异地就医情况表》;
(六)参保人本人的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或其他银行账户(婴幼儿监护人的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或其他银行账户),复印件1份;
(七)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注:1.所提供的复印件均应有申请人本人(代办人)签名。
2. 医疗机构提供的资料,每一页须加盖医疗机构公章或业务印章。
2016居民医保缴费标准

2016居民医保缴费标准
居民医保是我国为了保障居民基本医疗需求而设立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它为广大居民提供了重要的医疗保障。
而居民医保缴费标准作为居民参与医保的重要依据,对于居民参与医保、享受医疗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2016年,我国居民医保缴费标准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做出了调整。
具体来说,居民医保缴费标准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个人缴费标准,二是政府补贴标准。
首先,个人缴费标准是指居民个人需要缴纳的医保费用。
按照国家规定,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医保基金支出情况而定,一般是以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为基础确定的。
在2016年,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对个人缴费标准进行了相应调整,以更好地满足居民的医疗保障需求。
其次,政府补贴标准是指政府对居民医保的财政支持。
政府补贴标准的调整直接影响着居民医保的实际缴费金额。
2016年,为了更好地保障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我国各级政府相继出台了相关政策,适当增加了对居民医保的财政补贴,以减轻居民的医保缴费负担。
在居民医保缴费标准的调整过程中,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都充分考虑了居民的经济承受能力和医疗保障需求,努力实现了医保制度的公平与可持续发展。
同时,他们也不断完善医保政策,提高了医保服务水平,为居民提供了更加全面、优质的医疗保障服务。
总的来看,2016年居民医保缴费标准的调整,旨在更好地保障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减轻居民的医保缴费负担,促进了医保制度的公平与可持续发展,为居民提供了更加全面、优质的医疗保障服务。
相信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居民医保制度将不断完善,为广大居民提供更加可靠的医疗保障,促进全民健康事业的发展。
柳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营销策略ppt课件

促销策略
1、拉式策略
采取间接方式,通过广告宣传和公共宣传等措施吸引最终消 费者,使消费者对保险产品或劳务产生兴趣,从而引起需求,主 动去购买保险产品。
2、人员推广策略
人员促销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在推销过程中,买卖双方当面 洽谈,易于形成一种直接而友好的相互关系。通过交谈和观察,推 销员可以掌握顾客的购买动机,有针对性地从某个侧面介绍商品 特点和功能,抓住有利时机促成交易;可以根据顾客的态度和特点, 有针对性地采取必要的协调行动,满足顾客需要;还可以及时发现 问题,进行解释,解除顾客疑虑, 使之产生信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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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优质产品服务取胜策略
通过创建、推广具有鲜明特色、有代表性的保险产品和优良 的服务来树立其市场形象与市场地位,以占领市场。
3、以廉取胜策略
在保险产品推销阶段,将产品和服务的价格适当定得低一点, 以取得一定的市场份额。同时可以通过让利于民树立良好市场形 象,占领更多市场份额,战胜竞争对手。
价格策略
销售渠道策略
1、直接渠道
产品和服务的销售过程中,与客户是直接面对面的,可借助 电话、互联网、邮件、应刷品、广播媒体等,使保险产品能直接 传递到客户手中。例如,电话营销。
2、间接渠道
可通过保险代理人向保险人收取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范 围内代办保险业务。也可通过保险经纪人为投保人与保险人定立 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
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6〕5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低水平起步的原则,立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重点保障大病医疗需求,兼顾门诊小病医疗,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坚持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坚持统筹协调,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基本政策等衔接的原则。
参保个人不得重复参保和重复享受待遇。
解读:1.坚持以上原则,这既可以保持制度框架的总体一致性,有利于各项政策的衔接和各市政策的综合平衡。
坚持属地管理、市级统筹的原则,主要考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都归属同一部门经办,有利用于整合现有的人力、物力、技术信息等管理资源。
强调做好各类(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医疗救助制度)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基本政策、标准和管理措施等的衔接,保证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互相协调发展。
2.“坚持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是指医疗保险其发生疾病具体风险性和不确定性,但每人每年缴费额相对固定,要求有多少钱办多少事,不同年度待遇有升有降。
同时,“以收定支”要求各地以年度基金预算为依据,对基金支出实行付费总额控制等方式,调整各方利益。
3.“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1)个人参保财政补助以户籍地人口为依据;(2)2017年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财政下拨每人50元(其中卫生院60%,村医40%)以属地户籍人口为基数;(3)参保属地管理,就是要求按户籍所在地登记参保及缴费;流动就业人员应当在就业地所在单位参保;符合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的可以选择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之一参保;不属于流动就业人员(异地居住等情形)原则上在户籍所在地参保,不转移医保关系。
柳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用征缴和结算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柳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用征缴和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委、办、局,基层各单位:现将《柳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用征缴和结算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本暂行办法从2002年7月1日起实行,原《柳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用征缴和结算暂行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柳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用征缴和结算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退役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5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的意见》、《自治区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自治区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实施办法》及《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一)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包括综合医疗保险(含门诊、住院)和住院医疗保险;(二)柳州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助保险(以下简称大额医疗补助保险);(三)柳州市城镇职工重病医疗补助保险(以下简称重病医疗补助保险)。
第三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以市为统筹单位,纳入财政专户。
补充医疗保险费列入专户统一筹集、统一管理。
医疗保险费用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市财政预算。
第四条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对柳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用征缴和结算进行具体管理。
第二章医疗保险费的征缴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适用于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补助保险、重病医疗补助保险。
第六条缴费标准和缴费时间(一)基本医疗保险1、综合医疗保险缴费标准(1)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在职职工个人上年度工资总额之和为缴费基数,按7.5%的比例缴纳;在职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2%的比例缴纳。
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保险费,单位为其缴费按《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暂行办法》执行。
柳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柳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2011)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1〕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09〕2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18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柳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
柳州市市区及市辖六县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指政府组织实施,以家庭缴费为主,财政给予适当补助,以大病统筹为主的社会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四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低水平起步,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重点保障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大病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坚持自愿原则,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坚持统筹协调,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基本政策、标准和管理措施等的衔接。
第五条在实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多种形式的补充医疗保险,解决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以外的医疗费用问题。
在门诊大病统筹的基础上,逐步推进门诊普通疾病统筹工作,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机制。
第六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管理和监督。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实施。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完善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管理办法,并根据发展需要安排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专项建设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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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指南(2016.8)
一、参保居民缴费标准
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全额缴费,不享受财政补助。
2.缴费标准如有变化,则根据相关文件进行相应调整。
3.城乡困难人员(低保人员、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老人及未成年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采取“先缴再补”原则,按照当年度相应缴费人群标准缴费。
个人缴费补助标准和补助办法,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提高我区城乡困难群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民发〔2014〕49号)文件要求执行。
备注:每年9月1日至12月28日,持医保本到指定银行缴纳下年度保费,未按时足额缴纳下一年度保险费的,从次年1月1日起自动停止享受待遇,3月31日以前补足欠费的,次日可恢复享受待遇;4月1日后缴纳保费的,从缴费之日起等待30天,待遇生效。
(以上内容仅供宣传使用,未尽事宜以相关政策文件为准,如有变更则依据最新文件执行。
)
咨询电话:12333 2829729 2803056 柳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15年8月13日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