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多边投资框架和中国对策(1)论文_WTO多边投资框架和中国对策(1)论文

合集下载

精品范文-WTO框架下我国贸易与环境问题的法律对策(1)论文

精品范文-WTO框架下我国贸易与环境问题的法律对策(1)论文

精品范文-WTO框架下我国贸易与环境问题的法律对策(1)论文WTO框架我国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贸易与环境的关系问题越来越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

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现存的国际环境关系和多边贸易体制中,应当采取怎样的对策,才能既积极参与贸易全球化和自由化进程,同时又注意保护环境,这是一个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

(一)、框架下贸易与环境问题的相关规定(1)、《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的相关规定。

(1)GATT第2条规定成员国可以按照自己的环境计划,自行决定对进口产品征收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环境税费。

(2)GATT第11条规定可以实施数量限制的三种例外:其一,输出缔约国为防止或缓解粮食或其他必需品的严重缺乏而临时实施的出口禁止或限制。

其二,根据环境标准或环保要求,为实施国际贸易上商品分类、分级和销售的标准及条例而必须实施的禁止进出口或限制出口。

其三,为保护国内生态环境而对本国农渔产品实施限制的同时也可对进口产品实施限制。

(3)GATT第20条一般例外中对有关环境问题的规定。

凡下列措施的实施在条件相同各国间不会构成任意的或不合理的歧视,或者不会形成伪装的对国际贸易的限制,则不能妨碍任何缔约方采取或实行如下措施:(b)为保护人类及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g)用于保护可耗竭的自然资源的措施,这类措施与限制国内生产和消费一同实施。

虽然该条款没有直接使用“环境保护”一词,但实践中各国均将该条款作为采取环境保护措施的依据,因而第20条的序言和(b)、(g)两条款一起被称为“环境例外”条款。

(2)、《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TBT协定)的相关规定。

(1)各国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健康或环境可制定技术性标准和法规,只要不构成任意的或不合理的歧视,不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

(2)各国为保护人类健康或安全、保护动物或植物生命或健康及保护环境,可以不适用有关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

(3)、《卫生和植物检疫措施协议》(SPS协议)的相关规定。

论WTO中国当下的挑战与应对

论WTO中国当下的挑战与应对

论WTO中国当下的挑战与应对一、挑战1. 贸易摩擦与贸易争端中国在国际贸易中面临着越来越多的贸易摩擦和贸易争端。

尤其是近年来,随着美中贸易摩擦的加剧,中国在WTO的贸易争端案件数量也在增加。

这些贸易争端常常涉及到市场准入、补贴政策、知识产权保护等问题,给中国的外贸形势带来了很大的不确定性。

2. 遵守规则与义务3. 反倾销调查和贸易保护主义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各国之间的贸易保护主义呈现上升趋势。

中国经常面对其他国家发起的反倾销调查和贸易救济调查,这些调查不仅对中国的出口造成了影响,也使得中国的出口面临更大的压力。

4. 贸易顺差与汇率问题中国长期以来一直面临着巨大的贸易顺差和国际收支不平衡问题。

这也导致中国在国际经济体系中的地位受到一定的质疑,同时也可能引发国际贸易紧张气氛。

5. 外部环境变化全球经济环境的变化对中国的贸易发展也带来了一定的挑战,包括全球贸易保护主义倾向加剧、全球价值链调整、地缘政治影响等,都对中国贸易形势构成了一定的影响。

二、应对1. 加强国际合作中国需要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合作,积极参与国际贸易谈判和规则制定,争取更多的话语权和利益。

中国也可以通过与其他国家共同应对共同挑战,取得更多的支持和理解。

2. 加强WTO内部改革中国需要积极参与WTO的内部改革,争取扩大发展中国家在WTO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也需要通过WTO渠道解决贸易争端,维护自己的贸易权益。

3. 改善贸易环境中国需要积极改善自身的贸易环境,包括在市场准入、知识产权保护、外商投资和贸易便利化等方面采取更加积极的政策和措施。

4. 提高国际竞争力中国可以通过提高产品质量、促进技术创新、培育自主品牌等方式来提高国际竞争力,减少贸易摩擦和贸易争端的发生。

5. 多边主义和自由贸易中国应该坚定支持多边主义和自由贸易,积极推动全球贸易自由化,构建公平、开放、包容的国际贸易体系,为中国的外贸发展创造更加有利的国际环境。

中国在WTO面临着诸多挑战,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来应对这些挑战。

WTO多边投资框架和中国对策

WTO多边投资框架和中国对策

WTO多边投资框架和中国对策[内容提要] 本文通过多边投资框架可能对我国产生的现实和潜在经济影响的分析,提出了我国在WTO多边投资框架问题上应该坚持的基本立场。

然后,分别就框架所要涵盖的主要议题,探讨了我国所面临的问题和对策。

文章最后提出了我国在谈判过程中的策略选择。

[关键词] WTO;多边投资框架;外国直接投资根据2001年11月WTO多哈部长宣言,多边投资框架有助于建立一个透明、稳定和可预测的投资环境,推动国际直接投资的发展,从而促进全球贸易的增长。

如果WTO成员在谈判模式上达成一致,那么实质性的谈判将在2003年9月的坎昆部长会议后启动。

多边投资框架是一个迄今为止范围广泛、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针对投资的国际协定,将对WTO成员产生重要影响。

本文主要分析该框架可能对我国产生的影响,我国应该采取的基本立场和在7项具体议题上的对策。

一、多边投资框架与我国的基本立场建立一个普遍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多边投资框架,已经成为当前WTO 等国际组织以及各国国际经济政策议程中的核心议题。

中国作为现实的利用外资的大国、作为潜在的对外投资大国,在应对多边投资框架谈判问题上,是积极推动还是被动选择,是我国面临的重要选择。

本文认为,中国的基本立场应当建立在多边投资框架是否有利于更多地吸引外资,增加外资对我国经济发展的贡献度,减少外资的负面效应;是否有利于我国的“走出去”战略;是否超越我国现有的国际投资承诺能力上面。

(一)多边投资框架与我国利用外资理论上,加入多边投资协定有利于外资的流入。

因为多边投资协定将对市场准入及潜在投资者的法律保护建立一套国际公认的规则,加人多边投资协定对投资者意味着该国已达到这一规则并承诺维持该规则,使外资享受更安全、更公平的待遇及更可靠的市场准入,因此有望更多的外资流入。

事实上,中国在利用外资上取得了卓越成就,国际投资协定是否是一个关键变量?加入多边投资协定是否能够引致外资大量流入,或者避免已经流入的外资撤资或转移投资?这是有待研究的问题。

WTO规则对中国法制的影响和我们的对策(1)

WTO规则对中国法制的影响和我们的对策(1)

WTO规则对中国法制的影响和我们的对策(1)大家都知道,WTO也就是世界贸易组织,是一个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它有一套内容广泛,并且不断发展的规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WTO规则,WTO从规范贸易制度入手,广泛地介入了各个成员的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等社会生活的各种领域,手伸的越来越长。

因为我们今天没有时间谈论WTO规则的具体内容。

大家都知道,从老GATT开始,关贸总协定主要规范的是货物贸易这块内容。

但从最后一轮,也就是马拉圭回合谈判开始,它的手伸得越来越长。

当时,GATT时期就有服务贸易总协定。

WTO又加上了trips 即与贸易有关和知识产权保护与贸易有关的投入措施,几十个协议,范围非常非常宽,已经远远脱离开了原来GATT最早的关税和贸易。

主要是后贸易谈判中,手伸的非常长,实际上,包括我们谈判的时候,很多条款包括我们中国加入的很多条款。

比如bop条款,那根本不是WTO要谈的事情,结果也被拉了进来。

有关知识产权的问题,我看到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一些官员也感到不安,感觉到WTO这个组织比较有扩张性。

实际上,WTO规则规范的范围确实越来越快。

WTO规则是约束它的成员(GATT时称缔约国,contracting parts),这里WTO中叫members,规范它的成员,约束它的成员一些行为。

它主要规范的是成员的政府经济管理活动,它是约束政府行为的。

所以说,美国有一个学者就称WTO规则是一个国际行政法典,主要是管政府的行为的,所以这套规则带有很强的强制力,是带牙齿的,比如说,体现在大家比较熟悉的建立在反倾销原则基础之上的争端解决机制,很有强制性,因此加入WTO,首先面临挑战的是政府,最大的挑战是对政府管理经济方式的挑战。

代写论文在现代社会的巨大主导作用,各行各业包括公民个人,必将随之面临新的挑战,WTO规则在中国的实施,必将对我国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产生巨大的影响。

因此,对于调整我国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制度及其实施而言,加入WTO将产生全面深远的影响。

WTO框架下我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WTO框架下我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WTO框架下我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问题及对策分析[摘要]加入WTO后,我国处在新的全球化经济背景下,这必然要求在经济领域的各个部门,在相关政策措施上,做出适当的调整。

基于当前外商直接投资在我国的规模与重要影响,本文简要分析了新形势下,我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存在的问题以及对策。

[关键字]WTO 外商直接投资一、我国目前利用外商投资存在的问题我国外商直接投资的利用,成效是显著的,但也存在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

从宏观上看:(一)外商直接投资的产业投向是与我国产业结构调整的目标不相协调的。

根据数据显示,我国目前外商直接投资在三次产业中的分布有如下特点:外国直接投资的产业分布以第二产业的居多首先,在三次产业分布中,外商直接投资第一产业的份额过低,其主要原因是农业经营体制使农业规模经济难以实现,缺乏比较优势,其次,我国第二产业外商投资比重过大,且内部结构趋同现象十分严重,从工业行业结构来看,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的分布是不均衡的,轻工业外资参与程度大于重工业。

第三,外商在我国第三产业中的投资比例尽管较高,但行业分布差异很大。

概括地说,外商直接投资具有“三多三少”的特点:即投资少、见效快、盈利高的一般加工工业项目多,国民经济发展迫切需要的但投放资金大,投资回报期长的“瓶颈”部门如农业、能源、交通、原材料等基础行业和基础设施项目少。

初级加工、劳动密集型项目多,高新技术、技术密集型项目少;中小型项目多,大型项目少。

(二)外商直接投资与我国地区结构调整目标不相协调由于我国实施吸收外商投资的区域发展战略和沿海东部地区优越的地理环境,外商更着重在沿海东部地带投资的成本比较优势;使得外商直接投资过分集中在沿海地区,而中西部地区利用外资的比重较小。

这种东西差距,使本来就资金短缺的西部在全国投资总额中的比重越来越小,扩大了区域间的不平衡。

另外,我国的国内能源,原材料产业与发展潜力主要集中在西部地区,不少外商通过直接投资方式向我国转移污染,给我国的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破坏,影响了我国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WTO投资规则在中国实施问题研究

WTO投资规则在中国实施问题研究

WTO投资规则在中国实施问题研究——综合性多边投资框架(MFI)建立的必要性摘要:我国国际投资快速发展的今天,急需一套适应全球化的发展平台和一套与国际标准相适应的“游戏规则”的制订。

本文从我国作为世贸组织成员国为入手,对比入世前后国际投资立法变化,介绍综合性多边投资框架建立的利弊。

文章的最后对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应对多边性投资框架的建立趋势,提出基本的对策。

关键词:WTO 综合性多边投资框架(MFI)《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目前,国际投资流量已经远远超过国际贸易流量,成为组织国际化生产并服务于国内外市场的重要方式。

同时,国际投资方面的迅速发展,对各国经济产生了重要影响。

但是,同国际贸易和国际金融相比,国际投资的国际性协调相对滞后。

到目前为止,国际投资缺少一个全球性的调整平台和“游戏规则”。

建立一个全面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多边投资框架(MFI),从而规范东道国的投资政策以及跨国公司的投资行为,以及成为当前国际经济政策议程中的核心问题1。

随着国际投资立法的发展,国际立法和国内立法之间的互相渗透现象越来越明显。

在参与综合性多边投资框架方面,我国面临着两种选择:一是积极参与综合性多边投资框架(MFI)的制订过程;二是被动地接受并遵循由发达国家已经制订好的综合性多边投资框架(MFI)。

从上个世纪70年代开始,联合国(UN)、世界银行(WB)、世界贸易组织(GATT/WTO)、经合组织(OECD)等各类国际组织就不断地进行过或正在进行建立综合性多边投资框架(MFI)的努力。

不管怎样,发达国家一直没有停止过1詹晓宁、葛顺奇:”多边投资框架与我国经济战略“,载《国际经济合作》2002年第7期,第4页建立综合性多边投资框架的努力,目前该议题已转到世界贸易组织,而表现出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内开始重新探讨的迹象。

从投资法的角度探讨世界贸易组织法律规则,更确切地说,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内探讨投资法问题,不仅是一个新的研究视角,而且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最新WTO内多边投资规则谈判的利弊分析1论文

最新WTO内多边投资规则谈判的利弊分析1论文

WTO内多边投资规则谈判的利弊分析(1)论文【内容提要】是否在WTO内谈判制定新的综合性的投资规则,争议颇多。

主要争议在于分析欧盟、非政府组织和发展中国家的立场,依据若干客观标准总结在WTO体系内进行多边投资规则谈判的利与弊,其有利之处在于广泛的国际社会参与、弥补现行双边投资条约的不足、保持相互依存关系的平衡等,其弊端在于WTO的投资规则难于与现行区域投资协定保持一致,发展中国家政府能力较弱等。

但总的说来利大于弊。

【摘要题】WTO法制专栏【英文摘要】Whether to draft new investment regulations through negotiations in the WTO remains a bone of contention. The paper examines the respective positions of the European Union, NGOs and the developing countries. Then it discusses the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in WTO' s multi-party negotiations on investment regulations. Broader international participation,improvement of the current bi-party investment agreements and balance of interdependence are believed to be the advantages while the unconformity of WTO' s investment regulations with the current regional investment accords is a disadvantage. The paper holds that the advantages outweigh the disadvantages.【关键词】多边投资规则/WTO/OECD/MAI multi-party investment regulations/WTO/OECD/MAI【正文】制定一套综合性多边投资规则的理想由来已久,而真正开始将这一理想付诸于实践的努力则应该是1995年起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内举行的有关《多边投资协定》(MAI)的谈判。

略论WTO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及我国的对策(一)

略论WTO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及我国的对策(一)

略论WTO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及我国的对策(一)提要:贸易政策审议机制是世界贸易组织在总结关贸总协定40多年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为更好地实现WTO协定,促进多边贸易体制更加平稳地运作而进行的一种积极的尝试,本文分析了这一机制建立的背景、主要内容及运作特点,最后,作者提出了我国在加入世贸组织后,对这一机制所应采取的对策。

贸易政策审议机制(TPRM)是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三大机制之一(另外两项机制是贸易谈判与争端解决机制),它的有效运行,对于改善国际贸易环境,促进成员对多边贸易体制的法律、规则、制度的遵守,预防政府间贸易争端,均具有重要意义。

对贸易政策审议机制进行研究,提高对它的认识和理解,对于我国在成为WTO成员后履行WTO成员的义务,充分利用这一机制发展我国的对外贸易,将大有裨益。

一、TPRM的由来1947年关贸总协定最初并没有建立一项约束缔约方贸易行为的一般监督机制①,它主要通过有关条文来促进各缔约方贸易政策措施的透明度,从而监督多边贸易规则的实施。

这些条文主要有第10条、第11条、第22条等。

其中,第10条规定缔约方有义务公布其贸易规章,第11条规定仅允许使用关税作为国内工业的保护手段,第22条规定了协商义务。

另外,对于实践中业已发生的违反关贸总协定义务的情形,受害的缔约方可依据第23条,提出“利益的丧失或损害”的指控,诉求争端解决程序,恢复缔约方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平衡。

上述两种监督方式表明关贸总协定的实施主要依赖于缔约方之间的相互“盯梢”(peer),总协定本身则非常被动,这在关贸总协定早期,缔约国数目有限并且各缔约方主要使用关税作为贸易保护手段的情况下,尚可奏效。

60年代,随着大批新独立的国家加入关贸总协定,关贸总协定缔约国数目巨增;70年代,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经济陷入滞胀困境之中,市场竞争更加激烈,各国贸易保护主义开始重新抬头。

此时,由于经过关贸总协定前7次谈判,关税已大幅削减,关税作为贸易保护手段已失去了昔日的意义,美、欧、日等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纷纷转向那些透明度较低,不易监督和预测的非关税措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内容提要] 本文通过多边投资框架可能对我国产生的现实和潜在经济影响的分析,提出了我国在WTO多边投资框架问题上应该坚持的基本立场。

然后,分别就框架所要涵盖的主要议题,探讨了我国所面临的问题和对策。

文章最后提出了我国在谈判过程中的策略选择。

[关键词] WTO;多边投资框架;外国直接投资根据2001年11月WTO多哈部长宣言,多边投资框架有助于建立一个透明、稳定和可预测的投资环境,推动国际直接投资的发展,从而促进全球贸易的增长。

如果WTO成员在谈判模式上达成一致,那么实质性的谈判将在2003年9月的坎昆部长会议后启动。

多边投资框架是一个迄今为止范围广泛、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针对投资的国际协定,将对WTO成员产生重要影响。

本文主要分析该框架可能对我国产生的影响,我国应该采取的基本立场和在7项具体议题上的对策。

一、多边投资框架与我国的基本立场建立一个普遍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多边投资框架,已经成为当前WTO等国际组织以及各国国际经济政策议程中的核心议题。

中国作为现实的利用外资的大国、作为潜在的对外投资大国,在应对多边投资框架谈判问题上,是积极推动还是被动选择,是我国面临的重要选择。

本文认为,中国的基本立场应当建立在多边投资框架是否有利于更多地吸引外资,增加外资对我国经济发展的贡献度,减少外资的负面效应;是否有利于我国的“走出去”战略;是否超越我国现有的国际投资承诺能力上面。

(一)多边投资框架与我国利用外资理论上,加入多边投资协定有利于外资的流入。

因为多边投资协定将对市场准入及潜在投资者的法律保护建立一套国际公认的规则,加人多边投资协定对投资者意味着该国已达到这一规则并承诺维持该规则,使外资享受更安全、更公平的待遇及更可靠的市场准入,因此有望更多的外资流入。

事实上,中国在利用外资上取得了卓越成就,国际投资协定是否是一个关键变量?加入多边投资协定是否能够引致外资大量流入,或者避免已经流入的外资撤资或转移投资?这是有待研究的问题。

美国与中国没有签订投资保护协定,但来自美国的外资已占我国利用外资的8.7%。

外资对我国扩大投资、促进出口、开发人力资本、发展关联产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积极地吸引外资成为各国制定外资政策的基本导向。

因此,多边投资框架应该有利于促进和扩大外资对我国经济发展的贡献,而不能背离我国经济发展的根本目标。

跨国公司为了实现利润最大化目标,其行为可能与我国的发展政策与目标相互冲突。

跨国公司凭借其巨大的经济实力和全球性运作的便利,实施限制性商业措施、转移价格、技术控制与技术倾销、偷逃税收等行为。

多边投资框架的建立应当有助于减少或者克服跨国公司对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利影响,促使其在我国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

由此可见,参与多边投资框架有利于我国外资的流入和贡献,但影响程度难以衡量,框架中应当涉及对跨国公司在东道国承担社会责任的条款和保障措施,并避免或降低外资企业对东道国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

(二)多边投资框架与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经济全球化已成为不可逆转的潮流。

对于我国已经具备国际竞争能力的优势企业来说,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国际分工与合作,走国际化发展的道路,不断拓展自身的生存与发展空间,是一种必然选择。

参与多边投资框架对我国跨国公司的国际化经营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框架有利于为企业创造对外投资的安全环境。

由于我国企业的竞争优势多在发展中国家,国内企业的对外投资绝大多数东道国属于发展中国家,今后的发展方向也多以发展中国家为主。

而多数发展中国家投资立法不健全,投资保护措施不完善。

所以,建立一个维护对外投资者权益的多边投资框架,符合我国对外投资的战略利益。

其次,与西方跨国公司的实力和开拓国际市场的经验相比,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不强,与东道国打交道的能力较弱。

国内企业在海外经营过程中,比发达国家跨国公司更需要稳定、可靠、有透明度和保障的法律体系,更需要依靠多边机制解决纠纷。

最后,政府制定国际标准与规则的竞争是更高层次的竞争,是企业新的竞争优势的来源。

我国政府通过参与有关国际统一规则和标准的制定权,有利于维护和提升国内企业的国际竞争优势。

从本质上看,框架的投资保护倾向大于自由化倾向。

单纯从我国“走出去”的战略考虑,无疑应该积极参与并推动多边投资框架的行动。

但从目前我国“引进来”和“走出去”的格局来看,前者的规模远远大于后者。

也就是说,我国在更大程度上是作为外资的东道国角色,而不是母国角色。

伴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对外投资的规模与速度会趋于增加,未来发展潜力巨大。

但我国的投资角色何时发生转变,时间存在不确定性。

因此,在3年以内就达成一个全面的多边投资框架协定是不符合我国作为东道国角色利益的。

从这方面来讲,参与多边投资框架有利于我国的长期利益,但不符合我国的眼前利益。

(三)多边投资框架与我国现有国际投资承诺目前,我国现有的国际投资承诺存在于三个层面:第一,已经签订的107个《双边投资保护协议》和78个《避免双重征税协议》。

第二,我国参与的区域性协定,如亚太经合组织。

第三,WTO中的有关协定,例如与贸易相关的投资措施;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服务业贸易总协定;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多边投资框架与我国现有的国际投资承诺是一种什么关系(是替代还是互补,是高标准还是低标准)?是值得研究的问题。

原则上,可将我国现有承诺作为未来参与多边投资框架谈判的参考标准,但需对现存的国际投资承诺加以研究甄别,对于不能承受或标准过高的条款,在多边框架谈判中应降低标准,并坚持适当过渡期和灵活性安排。

(四)关于多边投资框架的原则立场基于上述分析,我们的基本判断是:(1)建立一个全球性的多边投资框架有其客观需要,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2)积极参与有关多边投资谈判的各种行动优于被动接受,所以,我国应积极参与WTO工作组以及联合国贸发会议所开展的各项行动,参与各种形式的场外活动,寻求共同利益者同盟,在有关框架原则立场、模式选择、进程控制和具体议题确定方面,发挥积极作用;(3)不主动推进谈判进程,目的是为我们赢得更多的发展机会;(4)低标准的多边投资框架优于高标准的多边投资框架,远期达成的多边投资框架优于近期达成的多边投资框架;(5)发展条款与灵活性要求是必要的。

二、“投资”定义与我国对策选择根据多哈部长宣言,未来多边投资框架可能包括的主要条款是:投资定义与范围、透明度、非歧视、基于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正面列表方式的准入前承诺模式、发展条款、例外和收支平衡保障措施、成员之间磋商和争端解决机制。

“投资”定义及其涵盖范围,在某种意义上决定了我国为外国投资者提供保护的程度。

“投资”的定义与范围在准入前后所代表的意义是不同的。

准入前强调的是投资自由化,准入后关注的是投资保护。

根据我国法律,在投资准入前使用狭义定义,而在准入后的待遇方面,使用以资产为基础的宽泛定义。

前者维护了我国对外资进入的选择权和管理权,以确保吸收到长期稳定的直接投资,规避短期资本的投机行为,使外资的结构符合我国产业发展的总体目标。

后者是一方面,因为外资进入国内市场后,技术上很难甚至不可能将直接投资与其他形式的外资资产区别对待;另一方面,我国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均已使用了宽泛定义。

在投资准入后,受协定保护的范围与我国现存的双边投资协定是一致的。

选择不同的“投资”定义主要取决于协定的目标。

如果我国参与框架的主要目标是为了保护外国投资企业在我国建立和开业之后的利益,那么就采用高标准的广义定义。

如果旨在管制或者促进跨国界投资的自由化,避免短期资本流动和宏观经济波动等负面效应,就应使用狭义定义。

“投资”定义的选择与我国的投资角色相关。

如果我国主要作为外资的东道国角色,应选择狭义定义;如果倾向于作为母国角色,则应选择广义定义。

“投资”定义的选择与我国对金融部门监管的完善程度有关。

就间接投资而言,其大幅度的波动特征,可对国民经济产生极大冲击,亚洲金融风暴的教训是深刻的。

在我国资本市场尚未健全、未能与国际完全接轨的情况下,将短期资本市场管理纳入多边投资框架的约束中是不明智的。

“投资”定义与其他条款的内容和方式有关。

框架是一个完整体系,“投资”的定义与范围可以通过其他条款加以限制。

如果其他条款严格,那么,定义的方式与范围也可适当放宽。

“投资”定义总的发展趋势是,首先倾向于采取比较谨慎和保守的方法,然后逐渐放开。

因此,在框架谈判中,我们的建议是:反对将宽泛的以资产为基础的投资定义无条件地纳入准入前阶段。

如果有条件使用广义定义,那么具体条件是什么?如果前提条件是受框架保护的“投资”必须满足于东道国“接受”或“允许”的投资,这种定义方式可以接受,因为该条件实际上是将“投资”置于我国国内法律的约束之下。

只有法律允许的、通过审查批准接受的“投资”,才受到框架的保护。

我国近期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显示出这种立场。

如果前提条件是准予发展中国家施加一定的限制性措施和灵活性安排,对之应持谨慎;态度,因为,宽泛的定义和范围涉及众多不确定性因素,需要认:真研究和甄别。

在“投资”定义选择上,我们主张使用范围有限制的混合义,将准入时的“投资”与准入后的“投资”加以区别。

前者使用以企业为基础的狭义定义;后者使用宽泛的以资产为基础的投资定义。

三、透明度条款与我国对策选择“透明度”是指在国际贸易和投资协定中保证相关规则和程序明确可预测的一般和具体要求,其核心要素是:(1)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信息;(2)向利益相关者通知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变更;(3)确保法律、法规执行的统一、公正、合理。

透明度是影响东道国外资流入的重要因素。

建立一个公开、透明的投资环境有助于增强投资者信心,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的可预见性和稳定性,有利于外国直接投资的流入。

因此,致力于提高和改进我国的透明度有利于提高我国吸引外资的国际竞争力,是符合我国长远的战略利益的。

鉴于提高透明度对我国利用外资的现实意义以及考虑我国在多边层面上已有的承诺,在多边投资框架的谈判中,有关投资透明度条款应当坚持以下原则:第一,我国支持在未来的多边投资协定中纳入透明度条款,包括公布与投资相关的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通知义务以及提供咨询等内容。

事实上,这些义务我国都已经在履行。

第二,多边投资协定的透明度要求必须兼顾不同成员发展水平的差异,特别要考虑发展中国家履行透明度义务的能力。

为确保透明度原则的实现,同时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现实困难,因此,在制定透明度条款时,应当给予发展中国家以特殊和差别待遇。

第三,因为发展中国家需要引进外资和先进技术来促进本国的经济发展,而透明度对引进外资又非常重要,因此发展中国家希望提高透明度。

但是它们又缺少必要的资源和技术能力,在未来的多边投资协定中,应该规定一系列为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和资源援助的规则,以帮助其提高透明度,改善投资环境。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