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十项规定 PDF
产科安全管理十项规定模版

产科安全管理十项规定模版一、建立科学的产科安全管理制度1.明确产科安全管理的目标和原则,制定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
2.建立规范的产科安全操作流程和标准,确保每个环节都符合安全要求。
3.明确责任分工和权限,保证产科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
二、加强院内培训和教育1.加强对产科医护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2.定期组织专题讲座、研讨会等,增强产科医护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3.开展模拟演练和实践操作,提高产科医护人员的应急反应能力。
三、加强设备和设施的维护管理1.定期检查和维护产科设备和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2.建立设备维修和故障处理制度,及时排除产科设备的故障和隐患。
3.制定灾难应急预案,确保设备故障发生时能够迅速应对。
四、加强感染控制管理1.落实手卫生和口罩使用制度,保证医护人员的感染控制措施。
2.定期开展产房、手术室等重点区域的消毒和清洁工作。
3.加强孕妇和新生儿的感染控制,避免交叉感染的发生。
五、加强围手术期管理1.制定围手术期管理规范,明确术前、术中、术后的各项措施和检查。
2.加强对产科手术风险评估和术前准备,确保手术的安全进行。
3.加强产科手术监护和术后护理,避免并发症的发生。
六、严格药品管理1.建立合理的用药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规程进行药品配送和使用。
2.加强药品质量监控和不良反应的上报,确保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3.加强妊娠期用药的审查和监测,保障孕妇和胎儿的安全。
七、加强孕妇和新生儿监护1.建立孕妇和新生儿的健康档案,记录重要的医疗信息和监护过程。
2.加强孕妇和新生儿的监护,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进行及时处理。
3.制定高危孕妇和新生儿的识别和处理方案,确保其安全和健康。
八、加强产科医疗卫生质量评估1.建立科学的产科医疗卫生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定期进行评估工作。
2.加强产科医疗技术和服务的监督和检查,提高医疗质量水平。
3.及时总结和反馈评估结果,促进产科医疗卫生质量的不断提升。
《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管理“十严禁”规定》

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实行“十严禁”红线管理的规定为全面落实“强基达标、提质增效”工作主题,牢固树立“百年大计、安全第一、质量至上”的理念,切实强化质量安全意识,严肃查处质量安全违规行为,打造精品工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铁路建设实际,现就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实行“十严禁”红线管理工作作出如下规定。
一、质量安全“十严禁”红线(一)严禁偷工减料、以次充好。
(二)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
(三)严禁内业资料弄虚作假。
(四)严禁隧道初支、衬砌厚度和混凝土强度不足。
(五)严禁隧道不按规定方法开挖、安全步距超标。
(六)严禁隧道施工不按规定开展围岩监控量测和超前地质预报,有毒有害气体逸出的隧道不按专项方案开展监测。
(七)严禁路基填料不符合设计要求,CFG桩等地基处理检测不合格。
(八)严禁桥梁桩基出现Ⅲ、Ⅳ类桩和钢筋笼长度不足。
(九)严禁现浇梁满堂支架、连续梁挂篮施工不进行专项设计,不按设计要求施工。
(十)严禁监理人员旁站不到位或编造虚假材料,第三方检测数据虚假不实。
二、管理规定(一)建设单位要切实加强质量安全“十严禁”红线(以下简称“十严禁”)的日常过程控制和日常检查,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检查和专项督查。
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制止纠正,并将责任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按本单位的规定进行处理。
其中情节恶劣的,建设单位要向总公司提出对责任单位的进一步处理建议。
(二)总公司每半年组织有关部门对“十严禁”进行一次专题全面检查,特殊情况可随时安排专项检查。
发现建设项目存在违反“十严禁”行为的,对建设、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及人员,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对违反(一)至(三)项规定的参建单位,将责任单位清出铁路建设市场,标段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具体工点施工队伍负责人记入“黑名单”,各建设单位两年内不接受责任单位投标。
2.对违反(四)至(十)项的参建单位,各建设单位在半年内不接受责任单位投标,视情节轻重可将具体工点施工队伍清出现场,将具体工点施工队伍负责人和相关监理人员记入“黑名单”。
屠宰场十项管理制度

屠宰场十项管理制度
屠宰场十项管理制度
1.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屠宰场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设备维护检修、作业流程安全、职工培训等方面的规定,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2. 饲料安全管理制度
屠宰场应建立饲料安全管理制度,对饲料的采购、存储、使用等环节进行严格管理,确保产品符合卫生标准。
3. 动物养殖管理制度
屠宰场应建立动物养殖管理制度,规定对动物的喂养、饮水、生长环境等进行监管,确保动物的健康。
4. 屠宰加工质量管理制度
屠宰场应建立屠宰加工质量管理制度,包括对屠宰加工过程中的卫生、监测、检验等环节进行规范,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5. 畜产品检验管理制度
屠宰场应建立畜产品检验管理制度,对产品的检测、评估、标
识等进行规范,确保产品没有质量问题。
6. 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屠宰场应建立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包括废水、废气、噪音等的
排放控制和处理,确保环境污染达到标准。
7. 员工培训管理制度
屠宰场应建立员工培训管理制度,对员工进行饲养、加工、质
检等方面的培训,提升员工技能和责任意识。
8. 质量追溯管理制度
屠宰场应建立质量追溯管理制度,记录生产过程中的关键环节
和信息,以便溯源和追溯,确保产品质量可追溯。
9. 废弃物处理管理制度
屠宰场应建立废弃物处理管理制度,对废弃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置,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
10. 突发事件处理管理制度
屠宰场应建立突发事件处理管理制度,对火灾、事故等突发事
件进行预防和处理,确保生产和工作安全。
以上是屠宰场十项管理制度的概要内容,只有严格执行这些制度,才能确保屠宰场的生产过程安全、质量稳定。
安全操作规程十条规定模版

安全操作规程十条规定模版
一、确保安全的责任意识和建立
1. 所有员工必须认识到安全是首要任务,安全责任是每个人的责任,任何人不得轻视和疏忽安全工作。
2. 公司管理层要时刻关注并牢记安全,积极宣传和推广安全意识,并给予员工安全操作规程的必要培训和指导。
二、防范措施的执行
3. 所有岗位的员工必须遵守和执行公司所制定的安全操作规程,严禁私自修改或忽略。
4. 操作前必须了解并掌握操作设备的相关知识,确保对操作设备和工艺的准确性及稳定性有全面的了解。
三、人员安全和防护
5. 在进行危险操作时,必须佩戴符合规定的个人防护装备,如安全帽、防护眼镜、防滑鞋等。
6. 不得擅自接触和操作与自身工作无关的设备和物品,并严禁在操作过程中随意触碰或调试设备的各种按钮和开关。
四、安全设施和环境管理的落实
7. 公司必须建立健全的安全设施和环境管理制度,确保安全设施的有效性和环境的合理性,防止事故发生。
8. 引导员工正确使用安全设施和环境,严禁私自拆卸或篡改安全设施,且在操作过程中要时刻保持警惕。
五、事故应急处理和报告
9. 在发生事故或意外情况时,员工必须立即采取紧急措施,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第一时间向上级汇报,并配合公司进行事故调查。
10. 公司各级管理人员要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协助员工处理事故并做好相关的报告工作,以防止事故扩大和再次发生。
住建部出台《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

影 响 的严 重 工程 质 量 问题 ; 由 于目负责人终身责任
外, 还应 依 法追 究相 关责任 单 位和 责任 人 员的责 任 。
( 本社 摘编 )
鼓 励住 房 城 乡建设 主 管部 门向社 会 公 开 项 目 负
责人终身质量责任承诺等质量责任信息。
项 目负责人 因调动工作等原因离开原单位后 , 被
发 现 在原 单位 工作 期 间违反 国家 法律 法规 、 工程 建设
事故或质量 问题应 当承担责任 ; 勘察 、 设计单位项 目
负责人 应 当保 证 勘 察设 计 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和 工 程 建设 强制 性标 准 的要 求 , 对 因勘 察 、 设 计 导 致 的 工程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不得违法发包肢解发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其违法违规或不当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应当承担责任
信 息荟 萃
( 建设单位项 目负责人 、 勘察单位项 目负责人 、 设计单 位项 目负责人 、 施 工单位项 目经理 、 监理单位总监理
因造 成 尚在 设 计使 用年 限 内的 建 筑 工程 不 能 正 常使 用; 存 在其 他 需追 究责任 的违 法违规 行 为 。 工程 质 量 终 身责 任 实行 书 面承 诺 和竣 工后 永 久
性 标牌 等 制度 。
住建 部 出 台《 建筑 施 工项 目经理 质量 安 全责任 十 项
设计 图纸和技 术标 准组 织施 工 , 负责组 织质 量安 全技 术 交底 ; 必 须组 织对进 入现 场 的建 筑材料 、 构 配件 、 设 备、 预 拌 混凝 土等 进行检 验 , 未经检验 或检 验 不合 格 , 不得 使 用 ; 必须在 验 收 文件 上 签 字 , 不 得 签署 虚 假 文
“小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十规定

“小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十规定
1.场所内禁止私拉乱接电线,严禁使用易燃、易爆材料,不得擅自改造电路。
2.场所内必须配备消防器材,包括灭火器、火警报警器等,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3.场所内必须明确消防通道和疏散标志,保持通道畅通,不得堆放杂物。
4.场所内必须设置疏散的安全出口,并保持出口畅通,不得封闭或堵塞。
5.场所内必须定期进行消防设施和设备的检测、试验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6.场所内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消防员,并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
7.场所内禁止在明火附近使用易燃物品、烟草等,严禁吸烟。
8.场所内必须定期进行火灾隐患的排查和整改,确保消防安全。
9.场所内严禁乱丢烟蒂、火柴等可引发火灾的物品。
10.场所内必须建立完善的火灾应急预案和逃生设施,提供紧急疏散路线和指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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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强化工程质量终身责任落实,现将《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8月25日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提高质量责任意识,强化质量责任追究,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是指承担建筑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
建筑工程开工建设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项目负责人。
第三条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是指参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不得违法发包、肢解发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其违法违规或不当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应当承担责任。
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勘察设计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因勘察、设计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轨道车作业人身安全十项卡死制度

轨道车作业人身安全十项卡死制度为了确保轨道车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需要制定严格的十项卡死制度。
以下是一种可能的十项卡死制度:
1. 卸重卡死制度:在进行卸重作业前,必须对轨道车进行完全停机,并拉开所有制动器,保证车辆不会移动。
2. 上下卡死制度:所有上下车的行为必须在车辆完全停机并应用制动器的情况下进行。
禁止在车辆行驶中上下车。
3. 限制区卡死制度:对于特定危险区域,必须设立严格的限制区,进入这些区域的人员必须受到特殊的许可和指导。
4. 限制速度卡死制度:设立适当的速度限制,确保轨道车行驶时不会超过安全范围内的速度。
5. 制动系统卡死制度:轨道车的制动系统必须经过严格的检查和测试,并保证其正常工作。
任何制动系统故障必须立即修复。
6. 防护装置卡死制度:轨道车必须安装必要的防护装置,如防护网和安全门等,并确保其正常运作。
7. 安全带使用卡死制度:所有轨道车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带,并正确使用。
禁止在行驶中解开或拆除安全带。
8. 剥离操作卡死制度:在进行剥离操作前,必须确保所有相关电源已断开,并进行必要的停机和锁定,以防止意外启动。
9. 紧急停机卡死制度:轨道车必须配备紧急停机装置,并进行必要的实施和测试,以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停止运行。
10. 作业人员资质卡死制度:所有轨道车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培训和资质,并持有有效的作业证。
禁止未经培训和资质认证的人员进行轨道车作业。
以上是一种可能的轨道车作业人身安全十项卡死制度,具体的制度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并确保制度的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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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整改。(内容见附件) 十二、严格遵守混凝土作业“十不准”、钢筋作业“十不准”、 张拉
作业“十不准”原则,违者罚款 50~1000 元,并进行整改。(内容见附 件)
十三、因不听劝阻,野蛮施工的。对责任人罚款 200 元。因劳务队 伍发生上述情况,费用从劳务费中扣除。因大包队伍发生的上述情况, 费用从大包队伍工程费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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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焊作业“十不准”
1、未持特种操作证和未经岗前安全培训不 准作业
2、不按规定佩戴劳动保护用品不准作业 3、焊钳与把线连接不牢、绝缘不良不准施
焊 4、未装回火装置、仪表损坏和两瓶距离不
够不准施焊 5、雷雨天气不准露天施焊 6、搭接线连接不牢固不准施焊 7、周围有易燃易爆品未覆盖或未有效隔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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脚手架作业“十不准”
1、未持特种操作证和未经岗前安全培训不准作业 2、不按规定佩戴劳动保护用品不准作业 3、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或交底不清不准作业 4、工具材料不准相互和上下抛掷 5、六级以上强风和恶劣天气不准作业 6、作业中不准跳越架子 7、搭拆过程中不符合方案要求不准继续作业 8、与电线路距离不够或未设防护措施不准作业 9、搭拆时地面未设置围栏或警戒标志不准作业 10、其它安全措施不完备不准作业
4、深基坑上口必须设置围挡,并悬挂警示标牌,夜间设警示灯。防 止车辆和行人误入其中。
5、深基坑作业上、下人必须设人行梯。如设直爬梯时必须设护栏。 6、深基坑作业严禁高处抛物,避免伤人。 7、在深沟(坑)内、容器内或在有毒的液体、气体环境中作业时, 必须确认氧气含量,防止窒息现象发生。必要时佩带防毒面具充氧作 业。 8、基坑作业严禁任何带电导体接入水中,防止水下作业电击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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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处作业“十不准”
1、安全帽未全网防护不到位不准作业 4、上下通道(梯子)不牢固不准上下攀登 5、脚手板绑扎不牢固不准作业 6、悬挂式脚手架悬挂点不牢固不准作业 7、模板支撑和绑扎好的钢筋不准攀登 8、工具材料不准相互和上下抛掷 9、六级强风和恶劣天气不准作业 10、其它安全措施不完备不准作业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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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安全十不准原则
1、不戴安全帽,不准进现场。 2、酒后和带小孩不准进现场。 3、井架等垂直运输不准乘人。 4、不准穿拖鞋、高跟鞋及硬底鞋上班。 5、模板又易腐材料不准作脚手板使用,作业时不准打闹。 6、电源开关不能一闸多用。未经训练的职工,不准操作机械。 7、无防护措施不准高空作业。 8、吊装设备未经检查(或试吊)不准吊装,下面不准站人。 9、木工场地和防火禁区不准吸烟。 10、施工现场备种材料应类堆放整齐,做到文明施工
十四、因上级安检部门下发整改单的,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并加 罚 200 元。
十五、因上级安检部门下发罚款单的,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并加 罚 200 元。
十六、施工现场,不正确佩戴安全帽者,发现第一次警告,第二次 罚款 20 元。
本办法适用范围: 1、本单位所属各工段,劳务队伍,大包工程队伍。 2、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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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严禁选用不标准的额定电压作为安全电压。 19、 严禁违章指挥或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 20、 严禁堵塞消防通道及随意挪用或损坏消防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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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车十不准原则
1、 超负荷不吊。 2、 歪拉斜吊不吊。 3、 指挥信号不明不吊。 4、 安全装置失灵不吊。 5、 重物越过人头不吊。 6、 光线阴暗看不清吊物不吊。 7、 埋在地下的物件不吊。 8、 吊物上站人不吊。 9、 捆绑不牢不稳不吊。 10、 重物边缘锋利无防护措施不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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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通公司严格禁止的 20 条不安全行为
1、 严禁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证的员工从事特种作业。 2、 严禁未挂牌、未签字确认检修机械设备。 3、 严禁无抄作票对高压电气设备进行倒闸抄作,无工作票在
高压电气设备上工作。 4、 严禁未办理临时用电许可手续擅自接电源。 5、 严禁未办理受限空间许可手续进入受限空间内作业。 6、 严禁检维修单位自行进行能源介质停送。 7、 严禁进入设备内前,不携带便携式气体检测仪,不切断危
准作业 7、人工推送混凝土未在坡道上设置防滑装
置不准作业 8、混凝土吊斗未停稳不准下料 9、拌合机运转时不准将工具伸入筒内作业 10、其它安全措施不完备不准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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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拉作业“十不准”
1、未经岗前安全培训不准作业 2、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或交底不清不准作业 3、张拉千斤顶未检定或检定周期超限不准作业 4、未确定联络信号或信号不良不准作业 5、锚具使用前未检验合格不准作业 6、高压油管未经耐压试验合格不准使用 7、油泵、千斤顶、锚具发现异常现象不准作业 8、千斤顶支架未与构件对准和不稳固不准作业 9、张拉时不准人员从千斤顶正面通过或停留 10、其它安全措施不完备不准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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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基坑作业
1、深基坑上口周围必须设排水沟和围堰,以防止雨水和地表水的侵 入而导致塌方。在 1、5 米范围内严禁堆放材料和重物。
2、进入深基坑作业必须将边坡浮石、浮渣清理干净并设监护人员进 行监护。
3、深基坑排水设备及照明设施,必须按施工用电规程设置。水下作 业人员必须佩带绝缘保护用品。(发现未佩戴安全帽者,罚款 2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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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项 安 全 规 定
二零一五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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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入现场,首先接受安全教育,并授予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二、每月对工段周一安全活动记录、班组(含劳务班组)喊话记录进 行检查。如发现未活动、未记录。对责任者罚款 50 元。 三、安全员、技术员对所需施工工程进行分部分项安全技术交底以 书面形式交到施工人员手中签字且认真按照交底内容及规范施工。违 者罚款 50~1000 元,并进行整改。 四、严格遵守公司十不准原则,违者罚款 50~1000 元,并进行整改。 (内容见附件) 五、严格遵守吊车十不准原则,违者罚款 50~1000 元,并进行整改。 (内容见附件) 六、严格遵守公司严格禁止的 20 条不安全行为,违者罚款 50~20000 元,并进行整改。(内容见附件) 七、严格遵守搭设脚手架的十项注意事项,违者罚款 50~1000 元, 并进行整改。(内容见附件) 八、严格遵守高处作业的十项注意事项,违者罚款 50~1000 元,并 进行整改。(内容见附件) 九、严格遵守电器作业的十项注意事项,违者罚款 50~1000 元,并 进行整改。(内容见附件) 十、严格遵守深基坑作业的注意事项,违者罚款 50~1000 元,并进 行整改。(内容见附件) 十一、严格遵守电(气)焊作业十不准,违者罚款 50~5000 元,并
险源,不能确保气体置换合格条件下作业。 8、 严禁不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动火作业。 9、 严禁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 10、 严禁在易燃易爆场所吸烟。 11、 严禁使用氧气吹扫设备、地面及人生上的灰尘。 12、 严禁在有毒有害气体设施禁区内休息、取暖。 13、 严禁违反十不吊的规定从事起重作业。 14、 严禁在吊物下停留、行走、作业。 15、 严禁在设备运转时钻、跨、触摸、清扫、检修等。 16、 严禁钻、跳铁路车辆和抢过铁路道口。 17、 严禁随意拆卸或检修后不及时回复安全保护装置。
登 10、其它安全措施不完备不准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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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作业“十不准”
1、未经岗前安全培训不准作业 2、不按规定佩戴劳动保护用品不准作业 3、作业场所的环境和安全状况不符合规定
不准作业 4、工具设备不合格不准作业 5、夜间照明不足和未使用安全电压工作灯
不准作业 6、使用震动泵时电源线有破皮漏电现象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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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操作“十不准”
1、未持特种操作证和未经岗前安全培训不准作业 2、未按规定穿戴绝缘靴和绝缘手套不准作业 3、没有可靠的安全防护不准带电作业 4、不符合 TN—S 标准不准供电 5、不使用电工专用工具不准作业 6、雷雨天气不准测定接地电阻 7、电路修理不准单人操作 8、不符合“三级配电”、“两级保护”不准供电 9、未实行“一机一闸”制不准供电 10、其它安全措施不完备不准作业
不准施焊 8、更换场地不切断电源不准移动电焊机 9、燃烧的焊枪不准离手 10、其它安全措施不完备不准作业
钢筋作业“十不准”
重庆富通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1、未经岗前安全培训不准作业 2、不按规定佩戴劳动保护用品不准作业 3、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或交底不清不准作业 4、工具和机械设备不合格不准作业 5、夜间照明不足不准作业 6、靠近架空线路未采取有效隔离措施不准作业 7、雷雨天气不准进行露天作业 8、操作平台不稳定不准作业 9、不准在绑扎好的钢筋或模板支撑上行走和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