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13管理知识:无因管理的认定

管理知识:无因管理的认定无因管理是自然人之间产生债的原因之一,也是民法中非常重要的知识点,在事业单位考试中是一个常考点,它的考察方式主要以案例题的方式进行考察,因此正确掌握无因管理尤其重要。
接下来通过对该内容进行剖析,从而提高做题的正确率,我们主要从概念和构成要件以及无因管理后的法律后果来学习。
一、无因管理的概念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法律事实。
需要掌握的是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他人事务的人称管理人,被他人管理事务的人称本人,因为无因管理是产生债的原因,所以管理人是债权人,本人是债务人。
那在概念中我们也可清楚的知道无因管理的三个构成要件。
二、无因管理的三大构成要件1.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该构成要素是要求管理人与本人之间没有管理事务的协议,或法律规定管理人有管理他人事务的义务,也就是管理人存在着自愿去做好事。
2.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这个要件是无因管理的主观目的,要件中“避免他人利益”的表述,除了直观上认为仅为了他人的利益免受损失以外,该损失还可以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即也允许管理人在有为本人谋利益的意思同时,而去实施管理的行为。
3.管理他人事务所谓的管理他人事务,就是管理的事务必须是他人的事务。
如果将自己的事务误认为他人的事务而管理,即使目的是为他人避免损失,也不能构成无因管理。
三、无因管理的法律后果无因管理一经成立,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即产生债的关系。
即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偿付因管理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和利息,以及因管理而遭受的的损失。
构成无因管理后,管理人有哪些权利是我们需要重点掌握的,事业单位也常通过案例考察问权利人拥有的权利。
怎样的管理才是有效的?接受“一切团队问题都源于自己的管理无能,无关下属的能力”这个观点对你有百利而无一害。
若能克服这些客观制约,你就可以将工作完成得更好,避免了那些“怨妇式”的抱怨。
若最终无法突破客观环境的制约,你也能得到更多的管理锻炼,选人、人员搭配、团队管理、培养下属的水平会得到更大的提升。
司法考试第28章 无因管理之债

分析:
〔1〕假设乙为了甲的利益签订租赁合同, 那么构成无因管理;假设乙为了自己的利 益,那么构成无权处分;
〔2〕假设是以甲的名义签订的合同,那么 构成无权代理。
1、与合同、不当得利、侵权行为 与合同的区别:合同是民事行为,无因管
3、与管理事实的结果并无关系。即无因管 理的成立只以管理人主观上有为他人谋利 益的目的即可,至于管理的最终结果是否 利于被管理人,是否使被管理人利益免受 了损失,那已经是无因管理的效力问题了, 而不是成立问题。
三、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1、管理人的义务包括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2、有无义务,应以管理人着手管理时的客 观事实而定,而不能以管理人主观的判断 为标准。
1、不真正无因管理的概念:是指管理人虽 然在外观上是为他人管理事务,但实际上 并没有为他人管理实务的意思而产生的一 种管理。
在不真正无因管理中,又可依照管理人 在主观上是否明知该事务是属他人事务, 进一步区分为“不法管理〞与“误信管理 〞。
2、类型:
〔1〕误信管理:管理人误将他人的事务认 为是自己的事务而进行的管理
也就是说,如果管理人纯粹是为自己的利
益而管理他人事务,即使本人从其管理中
得到利益,也不能构成无因管理。管理人
将他人的事务作为自己的事务进行管理的,
如符合不当得利的要件,可成立不当得利;
如构成对他人事务的不法侵犯,那么构成 侵权行为。
思考:以下行为中,哪些构成无因管理? 〔08年司考〕
①甲错把他人的牛当成自家的牛而饲养
②乙见邻居家中失火恐殃及自己家,遂用 自备的灭火器救火
③丙〔15岁〕粗车将在体育课上昏倒的同 学送往医院救治
试论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其表示于外部 为必 要 , 从而形成表示意思 , 其表示 意思本身 即构成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 律行为依 当事人 的依 当事人的
表示 意思发生法律效果 . 而无因管理 的管理意思法律不以其
表示 为必要. 无因管理并非依管理人 的管理意思发生法律效 果, 而是依管理 事务的事实发生法 律效果 . 无因管理乃非法 律行 为, 但为以一定的精 神作 用( 管理意思) 为要素 的适法行 为 , 于混合事实行为. 属
21 . 他 人 的 事务 ..2 1
无因管理属于法律事实中与人的意志有关的人的行为 事实 , 因管理 事实的构成 以事务管理 的承担为准 , 无 而事务
管理 的实施 , 则是无 因管理之债的内容 , 管理人对事务管理
实施 的不 同 , 体现在无 因管理之债 内容 的差异. 与人 的 而非
2 无 因管 理 的构 成 要 件
包括在 内. 适合为管理 的事务 , 以是经济的事务 , 可以是 可 也 非经济的事务 ; 以是法 律行为 , 可 也可 以是事实行为 ; 以 可 是关 于财产的行为 , 可以是非财产上的行为 , 也 可以是继续
的行为 , 也可 以是 一时的行为.
之债是法定之债 , 此债的关 系的内容是由法律直接规 定 , 而
第2 6卷 第 4期
2 1 年 4月 00
赤 峰 学 院 学 报 (自 然 科 学 版 ) Ju aoC i n nvri N t aS i c dt n o r l f h egU ie t a r e e io ) n f sy( ul c n E i
V0. 6 No 4 12 .
他人 事务之间利益衡平 的支点. 这一法律的界域就是无因管
无因管理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无因管理的概念和构成要件一、无因管理的定义和背景1.1 无因管理的概念1.2 无因管理的起源1.3 无因管理的意义二、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2.1 信息收集和分析2.2 风险识别和评估2.3 预防和控制措施2.4 无因管理的监测和追踪三、无因管理的实施步骤3.1 无因管理的制定3.1.1 目标设定3.1.2 策略规划3.1.3 资源分配3.2 无因管理的执行3.2.1 信息收集和分析3.2.2 风险评估和识别3.2.3 预防和控制措施的实施3.3 无因管理的监测和追踪3.3.1 监测和检测方法3.3.2 数据分析和报告3.3.3 追踪和纠正措施四、无因管理案例分析4.1 案例一:食品安全无因管理4.2 案例二:环境污染无因管理4.3 案例三:企业内部风险无因管理五、总结和展望一、无因管理的定义和背景1.1 无因管理的概念无因管理是一种预防性管理方法,旨在防止和减少事故、意外及其他不良事件的发生。
它涉及对潜在危险和风险的主动识别、评估和控制,以及对组织内部和外部的各种因素进行全面管理。
1.2 无因管理的起源无因管理最早出现在航空业,目的是提高飞行安全性。
随后,该概念逐渐被其他行业采用,如医疗、制造、建筑等。
无因管理的发展与技术的进步、风险意识的增强以及法规要求的提高密切相关。
1.3 无因管理的意义无因管理的目标是防止事故和损失的发生,保护组织的利益和声誉。
它能够帮助组织预防和控制各类风险,提高工作场所的安全性和生产效率,减少业务中断和经济损失。
同时,无因管理也有助于提高员工的意识和参与度,改善组织的整体管理水平。
二、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2.1 信息收集和分析无因管理的第一步是收集和分析与组织相关的信息,包括过往事故记录、潜在风险的调查、监测数据等。
通过对这些信息的分析,可以了解组织面临的各类风险和不良事件的潜在原因,为后续的风险识别和评估提供依据。
2.2 风险识别和评估在信息收集和分析的基础上,对组织可能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三个:1.管理他人事务所谓管理他人事务即为他人进行管理或服务,这是构成无因管理的首要条件。
管理事务是一种积极的作为,包括保存、利用、管领、改良、帮助、服务等各形式,凡能避免他人利益受损或为他人谋利益的行为,均属于管理他人事务。
这里的事务一词,范围较广,但下列几项事务除外:(1)不作为;(2)违法行为或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3)依照法律规定必须经本人授权才能实施的行为;(4)不能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纯道德或宗教上的一般生活事务。
同时,管理人所管理的事务,必须是他人的事务,例如为他人修缮房屋,进行买卖等,而不能是管理自己的事务。
至于是否为他人的事务,应从客观角度分析,而不能仅依*主观臆断。
2.须具有为他人利益管理的意思当事人管理他人事务,主观上应有为他人利益而进行管理的意思,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即“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
这里避免利益受损失,既有现实利益的损失以及期待利益的损失。
因此,管理人在管理他人事务时,无论是为防止其现实利益的损失还是将来利益的损失,均是具有为他人利益管理的意思。
例如,某甲为某商人乙保存货物A,六月份货物价格暴涨,即呈跌势,而此时乙正住院,甲将A货物卖掉,将价款交乙。
实际,某甲的行为即是为乙的利益而为其进行管理的情形。
3.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是无因管理的必要条件。
否则,即使是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亦非无因管理。
例如,父母对子女的监护行为,警察的救助行为等等。
管理人有无法律上的原因,应以其管理事务时的客观事实来确定。
管理人原先有法律或约定的义务而后来消灭的,则自义务消灭时起的管理行为属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可分两种类型:一是管理人有管理的意思,而且管理的方法符合本人的管理要求和社会常识,所产生的效果也有利于本人。
二是管理人虽有管理的意思,但管理的方法违反本人的管理要求和社会常识,产生的效果不利于本人。
无因管理构成要件包括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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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因管理概念简述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既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法律事实。
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管理的人,为本人。
无因管理之债发生后,管理人享有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本人负有偿还该项费用的债务。
二、无因管理构成要件主观要件无因管理的构成在主观上须管理人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
管理人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即管理意思,是指以其管理行为所生的事实上的利益,归属于他人的意思。
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有“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一文,其中的“为”字即说明管理人之管理事务,在意思上是为他人,而不是为自己。
这种管理意思,就是在管理人主观上,使管理或者服务行为所产生的利益,归属于本人。
区别于代理行为,代理行为的法律行为效果,直接作用于本人。
即使管理人以自己的名义而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如果所产生的事实上的利益,归属于本人,也成立无因管理。
如果管理人没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管理人的管理行为则构成侵权行为。
“为他人”的判断标准,是依社会通常客观标准,就是以本人事实上受益为准。
同时,为他人管理的意思与为自己管理的意思可以并存。
例如修理邻居快要倒塌的房屋,既为邻居,也可以使自己免除危险,也可成立无因管理。
管理人对于本人是谁,没有认识的必要,即使对于本人认识错误,对于真实的本人依然成立无因管理。
客观要件(1)、管理他人事务管理行为的范围。
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为避免他人的利益遭受损失进行管理或服务”一语,概定了管理行为的范围。
司法考试民法必考考点:无因管理

司法考试民法必考考点:无因管理2016司法考试民法必考考点: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既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法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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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的事实行为。
无因管理是事实行为而非法律行为,故行为人是否具备行为能力在所不问。
判断:无因管理的行为可以是事实行为也可以是法律行为。
答案:错误。
判断: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不得为无因管理行为。
答案:错误。
构成要件:三要件一、管理他人事务;对此处“事务”的理解应当注意一下要点:这里的“事务”包含广泛,但是注意应当排除以下情况:1、单纯的不作为;2、本人专属事务;3、非经本人授权不得实施的事务。
这里的“事务”意指他人事务,自己的事务,或者误把自己事务当做他人事务而为管理,均非这里所指的“事务”真题链接:13.21.下列哪一情形会引起无因管理之债?A.甲向乙借款,丙在明知诉讼时效已过后擅自代甲向乙还本付息B.甲在自家门口扫雪,顺便将邻居乙的小轿车上的.积雪清扫干净C.甲与乙结婚后,乙生育一子丙,甲抚养丙5年后才得知丙是乙和丁所生D.甲拾得乙遗失的牛,寻找失主未果后牵回暂养。
因地震致屋塌牛死,甲出卖牛皮、牛肉获价款若干一、有为他人利益的意思;为他人之利益的意思又称管理意思,是无因管理的主观要件,使得无因管理区别于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
故,误将他人事务当做自己事务;虽为他人事务而为了自己的利益为管理的行为,均因为欠缺了管理意思而不构成无因管理。
兼具自己利益而为管理他人事务的则可以构成无因管理。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管理意思并非效果意思,故是否事实上达到了效果不影响无因管理的成立。
论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关键词 : 无因管理; 构成要件 ; 利益; 义务 ; 他人 法定 约定义务; 管理事务
无因管理是指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 避免他 他人谋利益。 为 这一点是无闳管理行为与侵权行为的重要区 人利益受损失, 愿管理他人的事务。管理他人 而自 他 事物或为他 ^ . 提供管理服务的 ^ 称管理人 ; 受管理 别。现代社会的—个重理念便是人是理陛的人 , 保护 自 己的利益, 人管理事物或提供服务的人为本人 ,又称被管理 会积极主动的关注自己的事情 , 无需他人干涉 。反映到法律里面便是意思 自治原 人。 在这个大前提下, 人又是—个社会人, 与他人时 在法制社会 , 个人的事务应当由个人或其授权 则。 的人管理, 他人本无权干涉, 这是一条原则。然而, 刻发生着联系,—些事情又要依赖于他人的帮助, 在社会共同生活中, 个人的事务有时又往往需要他 如果对这些帮助又一概加 以否定认为是侵权行为 不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 , 因此在法律上对这 人管理。 无因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是符合 人 类社 的话 , 肯定。 但这里肯 定的行为是有严格 会的道德取向和法律价值的。 在任何一种社会形态 类行为需要予以 即自己的事务 自己做主, 但某些事情又需 之下 , 人际间的互助总是存在的 , 它是人类社会互 界定的 , 否则就要受到损失 , 自己完全 如果 动共进的形式之~。 在现实生活中, 人们并不总 要他人的帮助, 处理事务, 他人为了本人的利益而进行管 能有效地控制和管理自己的事务和财产, 并不总能 能够 自己 对所处的危险进行 自 我救助, 这就需要有人主动地 理, 则属侵权行为 , 不成立无因管理 。比如: 别人花 主动去为别人修剪; 别人的皮鞋 对其提供帮助, 使其摆脱困境 , 这无疑是符合社会 园的草长的很深 , 理性的。 法律正是基于这两方面的原因设立无因管 脏了, 主动上前为他 擦皮鞋 ; 别人的车坏了, 主动 理制度, 确认无因管理行为为合法行为。 因此, 严格 为别人修理, 等等。 这些都不能成立无因 管理 , 主要 就是因为这些事务他人完全可以自 主处理, 虽然做 界定无因 管理的构成要件也就显得十分的重要。 但如果没有做的话, 也 1 管理人认识到 自己是在为了避免他人利益 这些事情可以使他人受益 , 只是维持现状而已。 受损失而管理事务, 这个要件有时又被称为“ 管理 不会损失什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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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一)案情原告、被告之间是邻居,1982年8月的早晨原告在楼顶层的平台上摆放了20盆君子兰花,浇完花以后就去上班。
下午突然刮起大风,大雨即将来临,被告上楼顶收拾晾晒的衣服,发现原告养的花将遭雨淋遂动手将花盆搬下楼,在搬运至第三盆时,因不慎摔了一跤,扭伤了自己的脚,同时将原告一盆名贵的花摔坏。
原告回家后,发现花已被摔坏,非常恼怒,认为被告擅自搬动其花盆,由此造成损失,应当负责赔偿。
被告认为,其出于好心帮助原告,不应赔偿。
原告遂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以后又提起反诉,请求原告支付其因治疗脚扭伤而花费的医疗费。
(二)对本案的不同观点本案在处理过程中,形成了三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在无法定和约定义务前提下,自愿为了避免原告的损失而管理原告的事务,构成无因管理。
因此,被告不仅不应负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而且,还有权根据无因管理之债要求原告支付医药费。
第二种观点认为:原告不希望被告搬运其花盆,而被告搬运其花盆,尽管已搬运了两盆花下楼,避免了原告一定损失,但其摔坏了一盆名贵的花,因而其所避免的损失,小于其给原告所造成的损失,据此可以认为:这种行为是违反本人之意思,且又不利于本人的,因此,不构成无因管理。
此种情况,属于不适用法的无因管理,对于此类无因管理,应类推适用侵权行为的规定,由被告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种观点认为:被告擅自搬运原告的花盆,造成原告损失,已构成侵权行为,应负侵权责任。
(三)作者的观点我认为:分析本案,首先应当考查请求权的先后顺序。
在本案中,基于无因管理的请求权和基于侵权行为产生的请求权,是否同时存在?应当确认哪一种请求权?为明确这一问题,首先应当明确请求权存在的先后顺序。
从基于无因管理产生的请求权与基于侵权行为产生的请求权来看,显然应先行考虑是否存在无因管理的请求权,换言之,一旦确认无因管理请求权成立,自然可以否定侵权行为请求权的成立,因为侵权行为在性质上是指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并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所以侵权行为都是应受法律禁止的非法行为,而无因管理则是指管理人在无法定和约定义务情形下,自愿为他人利益而管理他人事务,尽管管理人并未得到他人明确授权,但由于管理行为是为了他人利益,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从事的。
因此,无因管理是合法的、应当受到法律鼓励的行为,法律确立无因管理制度,确认主动管理他人事务以避免他人遭受损失的行为人,有权就其花费的费用向本人请求返还,这就可以鼓励人们见义勇为,主动为他人提供服务,有利于弘扬社会团结互助的精神。
既然是侵权行为在性质上是一种非法行为,而无因管理在性质上乃是一种合法行为,因此,一旦成立无因管理,则自然否定了侵权行为性质的存在,只有在不构成无因管理的前提下,我们才有可能考查是否成立侵权行为的问题。
从本案的情况来看,我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其根据在于:1.被告实施了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
管理事务包含的范围是很广泛的,包括处理、管理、保存、改良及提供各种服务和帮助等,只要是有利于避免他人损失,或有利于他人的行为,都属于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当然,管理人在管理事务中必须明确认识到:他所管理的事务是他人的事务,而非自己的事务,否则,不成立无因管理。
从本案来看,被告发现原告养的花将遭雨淋,遂动手将其搬下楼,被告的行为显然是一种为原告提供帮助的行为,且被告明确意识到他是在为原告提供帮助,所以,可以认定被告是在为他人管理事务。
2.被告具有为他人利益进行管理的意思。
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简称为管理意思,这是构成无因管理的主观要件,此处所说的利益,既包括通过管理人的行为使本人取得一定利益,也包括因管理人的行为使本人避免一定损失。
所谓具有为他人利益管理的意思,就是指管理人意识到他是在为他人利益进行管理或服务,从管理或服务中最终所产生的利益,将属于他人,而非属于自己。
当然,管理人通过事务的管理,而使管理人与本人都得到了利益,则可以就他人受益部分成立无因管理。
从本案来看,被告担心原告花遭受雨淋,不是为了故意毁损花盆或者将其窃为己有,也不是为了通过搬运行为而向原告索赔,尽管被告在搬运第三个盆花时扭伤了脚,摔坏了一盆名贵的花,且无法继续搬运其他花盆,造成其避免的损失小于其不慎造成的损失,亦不能否认被告具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
不过,在确定是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时,需要讨论如下几个问题:(1)是否就应单纯以结果为标准来衡量管理人是否具有为他人利益进行管理的意思?从本案来看,被告主观上希望帮助原告,但客观上造成了对原告的损害,在此情况下,能否说被告的行为是有利于本人的?我认为,不能完全以客观上是否有利于本人为标准来确定管理人是否具有为他人利益而管理的意思,因为,一方面,为他人利益而管理的意思是一种主观动机,而他人最终是否受利益则是一种客观结果,尽管两者具有密切联系,但客观结果并不能完全决定主观动机。
从本案来说,尽管被告摔坏了花盆,但不能据此否认其搬运花盆的动机是旨在帮助本人,何况,主观动机与客观结果有可能是分离的,如管理行为在客观上使本人获得利益,但是行为人主观上并无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如误将他人事务作为自己事务进行管理),也不能构成无因管理。
另一方面,即使从客观效果来看,被告所从事的管理行为毕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原告可能遭受的损失,尽管其避免的损失小于其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但由此可以看出被告在主观上是具有为原告提供帮助的意思,尤其应当看到,如果纯粹以客观结果是否有利于本人,作为判断管理人是否具有为他人利益而进行管理的意思,则实际上是要求管理人在从事任何一项无因管理活动中,都必须达到一定客观效果,而不论管理人主观动机如何,只要客观效果不佳,就不能构成无因管理,这显然给无因管理强加了一种极大的风险,使他们在实施管理活动中都要考虑是否值得承担达不到某种效果的风险,这样一来,就不利于鼓励无因管理行为。
(2)关于以本人意思作为认定管理人是否具有为他人谋利的标准问题。
在管理活动中,管理人显然不应当完全违背本人的意思,例如原告曾明确对被告表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搬动其花盆,则被告擅自搬动花盆,显然违背了本人意思,不构成无因管理。
假如原告先前曾对被告明确提出,如果要避免花盆遭雨淋,必须用油毡遮住,而不必搬动,而被告却搬动花盆,即是违背了本人的意思。
但是在本人并无上述意思的情况下,如何认定被告的行为是否符合本人意思?有一种观点认为:这就应看本人是否愿意将事务由他人管理。
如果搬运花盆有可能造成花盆摔坏,则可认为本人是不愿意让他人搬动的,更何况本人事后表示他不愿意让被告搬运花盆,因此可以认为被告的行为违背了原告的意愿。
我认为,从本案情况来看,双方之间事先并无任何约定(如果双方事先存在着约定,则将构成委托合同关系,管理人若未按委托人意思进行管理将构成违约),原告亦从未对被告事先表示不希望被告搬动其花盆,因此不能认为被告搬动花盆违背了本人的意思,如果以原告事后的意思表示作为判断标准,实际上是将无因管理的认定标准,完全置于原告之手,原告认为符合其利益,就认为管理行为是符合其意愿的,反之,若稍有不利,则认为不符合其利益,这就使无因管理失去了明确的构成要件,且对于管理人亦未免过于苛刻。
从以上分析可见,本案中的被告所实施的管理行为,尽管造成了原告一定的损失,但不能认为被告不具有为本人谋利的意思,也不能认为被告的行为完全违反本人的意思。
3.被告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为原告从事管理行为。
无因管理的"无因",就是指没有法律上的原因,具体说来,就是指管理人不具有法定和约定义务,而为本人利益从事管理行为。
从本案来看,如果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着约定,由被告负责照看原告的花盆,则被告依据委托合同的规定,负有管理的义务,因此,不构成无因管理,但由于双方事先并无任何约定,这样原告从事管理行为,纯粹是为了帮助他人,因此可以构成无因管理。
值得探讨的是,原告在本案中确实具有一定的过失,即不慎将花盆摔坏,此种行为能否否认无因管理的构成?如前所述,在一定情况下,如果构成无因管理则可以否认侵权行为的成立,但是无因管理情况也是极为复杂的,如果在无因管理过程中,管理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本人财产损害,则表明无因管理行为在性质上已发生了变化,即无因管理行为已转化为侵权行为,管理人不再是为他人利益而管理他人事务,而是在不法侵害他人权益,因此应负侵权责任。
但是认定无因管理行为是否已转化为侵权行为,关键是看管理人的注意程度和过错程度。
一方面,由于无因管理行为是一种受到法律鼓励的行为,从鼓励此种行为的角度出发,对管理人在从事管理活动中应尽的注意程度的要求不应太高,在一般情况下,管理人只要按照一个"善良管理人"所应尽的注意义务来处理管理事务,应认为其已履行了注意义务。
在管理的事务处于紧迫状态、不能延误时机的情况下,管理人只要不具有恶意或者并非毫不顾及本人的利益,即使具有一般的过失,也不应认为其已构成侵权。
从本案来看,被告搬运花盆之前,因不能与原告及时取得联系,征求原告是否同意其搬运花盆的意见,而大雨即将来临,原告的花盆确实处于即将遭受寸淋的紧急状况下,在此情况下,被告从事管理行为只要不具有重大过失,即使造成损害,不应认为侵权。
另一方面,由于在民法上,注意义务的内容常常受利益关系的影响,无因管理人在从事管理活动时,并非为自己谋取利益,而是为他人利益而行为,所以对无因管理人注意义务的要求不应太高。
从本案来看,被告搬运花盆过程中不慎扭伤了脚,既不能表明其未尽到一个善良管理人的义务,更不能表明其具有重大过失,因此认为其行为已构成侵权是极不妥当的。
最后应当指出的是,被告基于无因管理之债而要求原告支付其因治疗脚扭伤所花费的医疗费在法律上是否能成立?诚然,被告为原告搬运花盆的行为已构成无因管理,被告亦有权基于无因管理之债而要求原告偿付其在管理活动中因管理事务而支付的费用,但此种费用是否包含上述医疗费值得探讨。
我认为,基于无因管理所要求返还的费用,必须是管理活动所必须支出的费用,换言之,费用支出与管理活动之间有直接的联系,而被告不慎扭伤了脚所支付的医疗费虽与管理活动有关,但与管理活动不存在直接因果联系。
换言之,一个善良的管理人从事此种管理活动,并不一定支出此种费用,那么,这是否意味着被告支付的费用不能得到任何补偿呢?我认为,此种情况可适用法律关于受益人对特定受害人补偿义务的规定。
根据《民法通则》第107条规定: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损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
这一规定的精神,就是使因保护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而受损害的人,不仅可要求侵害人补偿而且可以从获益的受益人那里获得赔偿,当然补偿的范围应综合考虑受害程度、受益状况等因素而加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