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锅炉维修单位监督管理办法
锅炉专业检修管理制度最新

锅炉专业检修管理制度最新一、总则为了规范锅炉专业检修管理工作,提高锅炉安全运行水平,保证生产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锅炉的检修管理工作。
三、检修管理组织机构1. 公司设立锅炉检修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内所有锅炉的检修管理工作。
2. 锅炉检修管理部门设立检修工程师、技术员等职位,负责具体的检修工作。
3. 锅炉检修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检修计划、检修方案,指导和监督锅炉的检修工作。
四、检修计划1. 锅炉检修管理部门每年制定一份年度检修计划,包括各个锅炉的检修时间、内容、要求等。
2. 锅炉检修管理部门定期进行锅炉的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制定临时检修计划。
五、检修方案1. 锅炉检修管理部门制定检修方案,明确包括检修人员、工具、材料等。
2. 检修方案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后方可实施。
六、检修过程控制1. 检修工程师、技术员等检修人员需要按照检修方案进行检修工作,不得擅自修改和更改。
2. 检修人员需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确保检修安全。
3. 检修人员需要进行检修记录,并及时向锅炉检修管理部门汇报检修情况。
七、检修质量保障1. 锅炉检修管理部门负责对检修工作进行质量检查,并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2. 检修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检修档案,保留检修记录、检修方案、检修报告等。
3. 锅炉检修管理部门对检修人员进行培训,提高检修技能。
八、检修后的处理1. 锅炉检修管理部门负责对检修后的锅炉进行调试运行,并监测运行情况。
2. 锅炉检修管理部门负责对检修后的锅炉进行安全评估,确保安全。
九、违反规定的处理任何部门或个人违反本管理制度,由相关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十、附则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如有需要修改,需经过公司领导同意并报批。
锅炉检修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锅炉检修安全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锅炉检修工作的安全管理和监督,确保锅炉检修工作的安全、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所有锅炉的检修工作,包括锅炉本体、附件、管道、控制系统等部分的检修。
第三条锅炉检修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安全管理和检修工作相结合。
第四条企业应设立锅炉检修安全管理机构,负责锅炉检修安全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五条企业法定代表人对锅炉检修安全负总责,必须保证锅炉检修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
第六条锅炉检修负责人对锅炉检修安全直接负责,必须确保锅炉检修工作的安全进行。
第七条锅炉检修工作人员对自身的安全负责,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第三章安全管理制度第八条企业应制定锅炉检修安全计划,明确检修时间、检修内容、检修要求等,并报锅炉检修安全管理机构备案。
第九条企业应制定锅炉检修安全操作规程,明确检修作业的程序、方法、要求等,并报锅炉检修安全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条企业应制定锅炉检修安全应急预案,明确应急预案的启动条件、应急措施、应急程序等,并报锅炉检修安全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章安全检修作业第十一条锅炉检修前,应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明确检修任务、安全措施、风险控制等。
第十二条锅炉检修时,应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检修作业的安全进行。
第十三条锅炉检修过程中,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四条锅炉检修结束后,应进行安全验收,确保检修质量符合要求。
第五章安全培训与教育第十五条企业应定期对锅炉检修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六条企业应定期对锅炉检修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强化其安全生产观念。
第六章安全监督与检查第十七条锅炉检修安全管理机构应定期对锅炉检修工作进行安全监督与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湖北省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办法.doc

湖北省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办法发文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文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发布日期:2002-4-8执行日期:2002-6-1生效日期:1900-1-1经2002年3月19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二00二年四月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确保安全生产,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以下简称锅容管特)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维修保养)和改造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从事锅容管特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维修保养)和改造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锅炉是指各类锅炉;压力容器是指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的固定式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是指介质为气体或液化气体的承压管道;特种设备是指由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包括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等)。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范围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的安全监察目录执行。
船舶、机车、核能装置、军事装备上的锅容管特,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锅容管特安全监察工作。
市、州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锅容管特检验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授权,负责锅容管特的监督检验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本行政区域内锅容管特安全防范管理工作,制定应急处理预案,督促事故隐患的排除,并采取行政措施,迅速和妥善处理事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明确本部门安全事故的防范责任,做好本部门锅容管特的安全管理工作。
锅炉检修安全管理规定

锅炉检修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生产安全,提高锅炉设备的可靠性和使用效率,保护员工的生命资产安全,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全部锅炉设备的检修工作,包含日常检修、计划性检修和临时检修。
第三条锅炉检修工作应严格依照本规定执行,确保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操作,并要求相关人员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本领。
第四条各级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对锅炉检修工作的组织协调,明确职责分工,确保检修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锅炉检修责任第五条企业应设立锅炉检修专业团队,负责锅炉检修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集中统一管理锅炉检修工作。
第六条锅炉检修专业团队由资质合格的检修人员构成,他们应具备熟识锅炉设备的结构和性能、熟识锅炉设备的操作规程、具有肯定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等条件。
第七条锅炉检修专业团队应在每次检修开始前组织会议,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分工、时间节点和安全要求,并对检修方案进行评审和核准。
锅炉检修专业团队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检修情况,必需时可以进行专家咨询或技术支持。
第三章锅炉检修安全掌控第九条为保证锅炉检修过程中的安全,企业应订立检修前的安全策划,包含检修环境清理、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等措施。
第十条企业应为锅炉检修专业团队供应必需的安全防护设备和工具,确保检修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十一条锅炉检修过程中,严禁使用损坏或过期的工具和设备;必需使用检修规范要求的工具和设备,并按规定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
第十二条在大型锅炉检修时,必需设置检修现场的临时围栏,确保无关人员进入,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十三条在锅炉检修过程中,切勿随便更改设备或影响设备结构的零部件,如有必需,应事先报告领导,并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
第十四条在锅炉检修过程中,必需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确保检修工作有序进行,减少工作风险。
第四章锅炉检修质量掌控第十五条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对锅炉检修的每一个环节进行严格掌控和检验,确保检修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锅炉安装修理规章制度

锅炉安装修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锅炉的安装修理管理,保障生产安全,提高设备的可靠性和使用寿命,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锅炉安装修理规章制度适用于企业、单位内的所有锅炉的安装、维护和修理工作。
第三条锅炉的安装、维护和修理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第四条锅炉安装修理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人员进行,并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
第五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锅炉安装修理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第六条对于新购置的锅炉,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安装,并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条对于老旧的锅炉,应当定期进行维护和定期检查,确保设备的运行质量和安全性。
第八条锅炉安装修理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锅炉的结构和性能特点。
第九条锅炉安装修理管理人员应当了解国家关于锅炉安全、环保和能源节约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十条锅炉安装修理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加行业内的培训和学习,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和技术能力。
第二章锅炉安装第十一条锅炉安装应当在专业的工程师和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十二条锅炉安装前应当进行现场勘察,了解相关情况,做好安装计划和施工方案。
第十三条锅炉安装现场应当符合相关安全规定,严格按照施工方案进行作业。
第十四条锅炉安装过程中,要注意保护环境,避免造成噪音、污染和其他环境问题。
第十五条锅炉安装结束后,需要进行严格的验收和测试,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第十六条安装过程中如发现问题或异常情况,应及时停止施工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锅炉的安装施工单位应当对安装的锅炉进行保修,并确保设备运行正常。
第十八条安装结束后应当对施工人员进行技术交底,确保设备使用和维护知识到位。
第十九条对于安装不符合要求或存在质量问题的锅炉,应当及时整改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
第三章锅炉维护第二十条锅炉维护是保障设备安全运行和延长使用寿命的重要措施,必须得到重视。
湖北省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办法

(三)使用者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持证专业人员或者委托本办法规定的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机构,从事维修、保养工作;
(四)锅炉水处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确保锅炉安全运行;
(五)移装或者报废在用锅炉压力容器,使用者应向原发证机关注销使用证。液化石油气钢瓶使用期超过15年的,应报废处理;
从事锅容管特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维修保养)和改造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锅炉是指各类锅炉;压力容器是指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的固定式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是指介质为气体或液化气体的承压管道;特种设备是指由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包括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等)。
第二十五条 锅容管特安全监察部门和监督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履行,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对部门或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
第二十六条 锅容管特的安全监察、监督检验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泄露或剽窃商业秘密的,由所在单位视情节及后果,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气瓶充装单位只能充装自有气瓶和由其托管的气瓶,不得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充装气瓶(车用气瓶除外)。
第十二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装(包括移装)或对锅炉压力容器的受压部件进行重大修理和改造前,安装、修理、改造单位,必须向使用单位所在地的市、州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申报核准后,方可施工。
安装、大修、改造特种设备前,使用单位必须持施工方案等相关资料到所在地的市、州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备案。
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监督管理规则

依据:TSG G3001-2004《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监督管理规则》参考资料:1、TSG Z0004-2006《特种设备质量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征求意见稿)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2号《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3、GB/T1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要求》1质量管理体系评审要点2345678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Z0004-2006特种设备质量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征求意见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6年月日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Z0004-2006前言2006年4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提出《特种设备质量管理体系基本要求》起草任务。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组织起草组,在近几年特种设备许可鉴定评审工作的基础上,形成草案。
2006年11月,在北京召开了起草工作会议,就本要求的草案进行了研讨,并提出了修改意见,形成征求意见稿。
2006年12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06〕号文对外征求基层、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
根据征求意见,起草组进行了修改形成送审稿。
年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由起草组按照审议的意见,修改形成了报批稿。
年月,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要求规范了特种设备质量管理体系基本要求,明确了特种设备制造(安装、维修、改造)单位编制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基本要素和内容,建立具有特种设备制造(安装、维修、改造)特点的以规范化为基础、科学的特种设备质量管理体系。
本要求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张军、沈勇、吴综述、马殿国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田锋黑龙江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所张建华北京石化建压力管道安装评审中心张西庚浙江省特种设备检验中心陈勇中国化工装备协会祖瑞先上海交通大学张晓峰大连冰山集团金州重型机器有限公司刘静北京燕山石化建安公司赵棣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Z0004-2006目录特种设备质量管理体系基本要求 (1)附件特种设备质量管理体系基本要素 (3)特种设备质量管理体系基本要求第一条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412号文《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规定,为规范特种设备制造、安装、维修、改造单位特种设备质量管理体系(以下简称“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确实保证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得到有效控制,制定本要求。
锅炉维修项目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锅炉维修项目安全管理,确保维修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及锅炉设备的安全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1. 锅炉维修项目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锅炉维修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定期召开安全会议,研究解决锅炉维修项目中的安全问题。
2. 锅炉维修项目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具体实施锅炉维修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对维修作业现场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三、安全管理制度1. 作业人员安全管理(1)锅炉维修项目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操作证上岗,并接受安全教育培训。
(2)作业人员应熟悉锅炉设备结构、原理及维修操作规程,了解锅炉维修过程中的危险因素。
(3)作业人员应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工作服、手套、防护眼镜等。
2. 设备安全管理(1)锅炉维修前,应检查设备状况,确认设备无安全隐患后方可进行维修。
(2)维修过程中,严禁对设备进行盲目拆解、改装,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3)维修完毕后,应对设备进行试运行,确认设备恢复正常运行状态。
3. 作业现场安全管理(1)维修现场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提醒作业人员注意安全。
(2)维修现场应保持整洁,不得堆放杂物,确保通道畅通。
(3)维修过程中,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作业区域。
4. 安全防护措施(1)高空作业时,应使用安全带,并设置安全防护网。
(2)动火作业时,应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并采取防火、防爆措施。
(3)电气作业时,应使用绝缘工具,并确保设备接地良好。
四、安全检查与事故处理1. 定期对锅炉维修项目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发现安全隐患立即报告。
3. 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按规定上报事故情况。
五、奖惩措施1. 对在锅炉维修项目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安全管理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个人和集体,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六、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锅炉维修项目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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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了加强锅炉维修单位的监督管理,规范锅炉维修单位资格许可工作,保障锅炉维修质量和锅炉安全运行,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了《湖北省锅炉维修单位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湖北省锅炉维修单位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锅炉维修单位的监督管理,规范锅炉维修许可工作,保障锅炉维修质量和锅炉安全运行,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从事《条例》规定范围内锅炉及锅炉范围内管道维修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方可从事许可范围内的锅炉维修工作。
已获得锅炉制造许可的锅炉制造企业可以维修本企业制造的锅炉,无需另取许可证。
锅炉维修许可工作中的受理、审批、发证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
第三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许可证级别及单位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锅炉维修许可证级别划分如下:
级别许可维修锅炉的范围
1参数不限
2额定出口压力≤2.5MPa的锅炉
3额定出口压力≤1.6MPa的整(组)装锅炉;
第五条锅炉维修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二)有固定的办公地点、资料档案室、仪器设备室和仓库;
(三)具有与锅炉维修工作相适应的各类工程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而且具有一定的维修经验,具体要求见附件1;
(四)具有与锅炉维修工作相适应的工装设备及检测手段,并满足焊接、胀接、起重、切割、弯管、筑炉、试压、热处理及无损检测等工作的需要,具体要求见附件2;
(五)建立能够确保锅炉维修质量的质量管理体系,具有与锅炉维修工作相关的安全技术规范、规定、标准和制度,具体要求见附件3;
(六)质量管理体系能够有效运转,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标准和制度能够有效贯彻执行;
(七)对于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换证的单位,其维修质量良好,4年内未发生过维修质量严重责任事故,从事与原级别相适应的锅炉维修工作的间断期不超过2年,持证期间内未出现过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和不履行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情况。
第三章锅炉维修许可程序
第六条锅炉维修单位资格的许可工作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和审批发证。
第七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锅炉维修单位,填写《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一式四份)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下列证明资料(各一份):
(一)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单位情况介绍(应包括办公室、资料档案室、仪器设备室、仓库、车间、人员情况、质量管理情况等方面);
(三)质量管理手册及程序文件目录;
(四)其他需要附加说明的资料。
第八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对申请单位的条件进行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其申请的决定,并出具书面的受理或不受理的意见。
已经受理的申请单位可以从事受理范围内的试维修工作,试维修有效期为1年。
第九条批准受理的单位应从受理之日起,在试维修有效期内约请锅炉维修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鉴定评审机构)对其进行鉴定评审,逾期不申请鉴定评审的,原受理批准自动失效。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对维修单位基本条件逐项评审,对施工技术
资料和维修质量进行现场评审,检查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和锅炉维修质量及原始记录、质量证明书等资料。
鉴定评审工作结束后,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负责审批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提交鉴定评审报告。
第十条审批机关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对鉴定评审报告进行审核,并履行批准手续,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应级别的许可证。
第十一条锅炉维修许可证书从签发之日起4年内有效。
第十二条维修单位改变企业名称、法人代表、主要技术负责人、登记地址或停业等情况时,应当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备案或注销许可手续。
第十三条为保证许可证有效期的连续,申请换证的锅炉维修单位应在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书面换证申请。
除不需要进行试维修外,换证程序与发证程序相同。
许可证期满未申请者,其许可资格自行作废。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鉴定评审机构监督管理,并且按照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地抽查鉴定评审机构的工作。
第十五条维修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超出许可范围维修锅炉;
(二)不得维修未进行使用登记的锅炉;
(三)不得维修报废的锅炉;
(四)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和出借许可证;
(五)不得将承接的锅炉维修工程转包给其他无相应资格的单位。
第十六条维修单位在施工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在锅炉维修施工前,维修单位应按照《条例》履行告知义务;
(二)自觉接受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安全监察,积极配合锅炉维修监督检验单位(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机构)按照《条例》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所实施的监督检验工作;
对维修的施工质量负责,并及时做好有关锅炉维修质量的记录工作,妥善保存锅炉资料和见证材料,在竣工验收后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在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完整移交给使用单位存档。
第十七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现锅炉维修单位有违反《条例》、安全技术规范和本办法的行为时,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发证机关暂停或撤消其许可资格。
第十八条监督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条例》和锅炉维修监督检验等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监督检验工作,发现施工单位或个人有违反《条例》、安全技术规范和本办法行为时,应予以制止。
对一般问题,可以出具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工作联络单,对严重问题,应当出具安全性能监督检验通知书。
并及时报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十九条锅炉维修工程全部结束后,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及时向锅炉维修单位出具监督检验证书。
对于监督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监督检验机构还应当按照规定报告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二十条锅炉维修验收工作由锅炉维修单位和锅炉使用单位共同进行。
验收后应当形成验收报告,由锅炉维修单位和锅炉使用单位签字认可。
第二十一条锅炉维修单位异地施工时,也可以将无损检测工作就近外协有资格的机构承担,但必须签订合同,并将合同及外协机构的资质情况在开工告知时一并告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二十二条锅炉维修单位对鉴定评审机构、监督检验机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人员的行为有异议时,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二十三条未能获得许可的申请单位,可在1年后提出新的申请。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