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核准十家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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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名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1]71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名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1]71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名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名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1]71号2001年3月13日)各保险公司,各保监办、保监办筹备组:为切实加强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维护保险市场公平竞争,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现就规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名称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名称系列,统一规范为分公司、中国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

二、保险公司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在城市及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设立的机构称为“分公司”;在地、市、州、盟所在城市设立的机构称为“中心支公司”;在区、县及县级市、旗设立的机构称为“支公司”;在支公司以下设立的营业性机构称为“营业部”。

同一家保险公司在省、地(市)及区、县只能分别设立一个分公司、中心支公司和支公司。

三、保险公司省分公司及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分公司的名称不变。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省分公司与省会城市分公司合并后设立的营业管理部,属省分公司的内设机构。

四、保险公司在地、市、州、盟设立的机构,其名称统一规范为“公司名称+城市名+中心支公司”,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

五、保险公司在直辖市、省会城市、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及地、市、州、盟所辖区设立的机构,其名称统一规范为“公司名称+城市名+区名+支公司”,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北京市西城支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泰安市城东支公司”。

市区支公司下设的营业部,其名称统一规范为“公司名称+城市名+区名+支公司+街道或其他名+营业部”,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北京市海淀支公司中关村营业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机动车保险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机动车保险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机动车保险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10.13•【文号】保监发[2006]107号•【施行日期】2006.10.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机动车保险管理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6〕107号)各保监局,各产险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以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发展平稳,车险市场秩序明显好转。

但是个别地区、个别公司还存在不严格执行交强险费率、虚列营业费用、变相提高交强险手续费、交强险应收保费率不断上升等问题。

为进一步加大对交强险及商业车险的监管力度,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抑制价格竞争,实现产险业效益明显提高的目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交强险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费率。

严禁保险公司滥用不同车型的交强险费率档次,变相降低或提高费率。

严禁以虚列营业费用、虚挂应收保费等手段变相提高手续费支付标准或降低保险费。

二、加强交强险应收保费管理。

保险公司必须一次性收清投保人缴纳的全部交强险保费后,方可出具保单。

保险公司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应收保费的催收,及时与保险中介机构结算交强险保费。

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将交强险保费全额解付或结转保险公司。

三、严格规范提前续保工作。

2006年7月1日起,《条例》正式实施,各财产保险公司制定的原商业三责险条款和费率全部废止。

各保险公司已签发的保险起期在2006年7月1日以后的原商业三责险保单不能替代交强险。

各保险公司要制定解决方案,向相关投保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且明确告知每个投保人“该类商业三责险不能替代交强险,以及未按《条例》规定投保交强险的后果”。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经营评价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15〕80号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经营评价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15〕80号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经营评价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经营评价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15〕80号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各财产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为综合评价保险公司经营状况,加强保险监管,促进保险公司改进经营管理、转变发展方式,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经营评价指标体系(试行)》(以下简称《指标体系》),现予印发,并将有关实施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科学的评价体系是引导市场发展和加强保险监管的重要手段。

《指标体系》通过对保险公司速度规模、效益质量、社会贡献三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引导保险公司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对推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充分发挥保险业对国民经济社会的服务功能具有重要意义。

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各地方保险行业协会、各保险公司要认真学习《指标体系》,深刻领会其重要意义。

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和各地方保险行业协会应当按照《指标体系》的要求,建立经营评价指标体系的评价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做好数据收集、指标评价和信息披露等相关工作。

三、各保险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指标体系》的要求,及时、准确填报相关数据,并将责任落实到人。

各公司应当将经营评价指标与公司内部考核相挂钩,通过经营评价指标,分析自身存在的不足,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四、请各保监局将此文转发当地保险行业协会,支持和指导当地保险行业协会开展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综合经营评价工作。

五、各单位在实施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中国保监会反映。

中国保监会2015年8月7日保险公司经营评价指标体系(试行)为科学评价保险公司经营状况,促进保险公司改进经营管理,转变发展方式,加强保险监管,制定保险公司经营评价指标体系。

国内主要保险公司介绍

国内主要保险公司介绍

国内主要保险公司介绍(注:以下介绍的22家保险公司按公司注册地进行排列,不分先后顺序)1.中国人保财险:中国人民保险集团旗下的财产保险公司,总部位于北京,成立于1996年,是中国最大的财产险公司之一,提供车险、财产险、责任险等多种保险产品。

2.中国平安财险:中国平安保险集团的财产保险子公司,成立于1986年,总部位于深圳。

公司提供车险、财产险、责任险、意外险等多种保险产品,是中国最大的财产保险公司之一3.太平财险: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的财产保险子公司,成立于2001年,总部位于上海。

公司提供车险、财产险、责任险、意外险等多种保险产品。

4.中国人寿保险:中国人民保险集团旗下的人身保险公司,成立于1949年,总部位于北京。

公司提供寿险、健康险、意外险等多种保险产品,是中国最大的人身保险公司之一5.中国平安人寿保险:中国平安保险集团的人身保险子公司,成立于1988年,总部位于深圳。

公司提供寿险、健康险、意外险等多种保险产品,是中国最大的人身保险公司之一6.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保险集团旗下的人身保险公司,成立于1996年,总部位于北京。

公司提供寿险、健康险、意外险等多种保险产品。

7.太平人寿保险: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的人身保险子公司,成立于2001年,总部位于上海。

公司提供寿险、健康险、意外险等多种保险产品。

8.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保集团旗下的健康保险公司,成立于2005年,总部位于北京。

公司专注于健康险产品,提供个人和团体健康险服务。

9.新华人寿保险:中国新华保险集团旗下的人身保险公司,成立于1996年,总部位于北京。

公司提供寿险、健康险、意外险等多种保险产品。

10.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总部位于上海,成立于1949年。

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是一家多元化的保险金融集团,旗下有太平财险、太平人寿、太平养老等子公司。

12.瑞安财产保险:隶属于华泰保险集团的财产保险公司,总部位于上海,成立于2002年。

保监会70号文件

保监会70号文件

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保监发〔2008〕70号各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着力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着力防范化解风险,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一个公平、规范、有序竞争的保险市场,促进财产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

保监会研究制定了《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八年八月二十九日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方案近年来特别是十六大以来,全国财产保险市场得到了较快较好的发展,业务规模迅速扩大,防范风险能力逐步增强,保险覆盖面不断拓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作用得到较好发挥。

但是,在产险市场快速发展过程中,市场上存在的违法违规经营问题仍比较突出,既破坏了市场秩序,损害了行业的信誉和形象,又破坏了保险资源,增大了行业经营风险,甚至会损害被保险人合法利益。

因此,财产保险行业应高度重视规范发展问题,深入贯彻落实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共同努力,狠下决心解决市场突出问题。

一、工作目标以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以治理市场突出问题为重点,以强化公司内部控制和监管查处为手段,通过一段时间的整治,形成财产保险市场规范有序运行、公平合理竞争的良好局面。

今年年底前,力争实现财产保险市场秩序明显好转:(一)保险公司内部管控显著改善,公司经营存在的业务财务基础数据不真实问题得到有效遏制。

(二)保险公司条款费率报行不一,未经申报擅自改变条款费率或以各种手段变相降低费率的行为基本得到解决。

(三)建立健全规范的理赔服务标准和理赔流程,保险消费者对保险公司恶意拖赔、惜赔、无理拒赔等行为的投诉明显下降。

二、重点内容目前,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应着力抓好以下重点:(一)确保公司经营的业务财务基础数据真实可信1、确保保费收入据实全额入账。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2.04•【文号】银保监发〔2020〕5号•【施行日期】2020.02.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5号为推动简政放权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落实公平竞争审查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银行业保险业监管制度,银保监会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银保监会决定:一、对11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

(附件1)二、对6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2)各级银行保险监管部门应当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公平竞争审查的有关规定,按照此次清理后的工作要求,在信息披露、许可证公示等监管工作中不得指定媒体或途径。

附件:1.银保监会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2.银保监会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2020年2月4日附件1银保监会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一、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05〕1号)第二十三条修改为“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将书面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备置于公司主要营业场所,供客户及相关利益人查阅。

信托投资公司应将年度报告全文登载于本公司的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全国性报纸上。

”第二十四条修改为“信托投资公司应将重大事项临时报告自事实发生之日后5个工作日内刊登在至少一种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全国性报纸上。

”第二十五条修改为“信托投资公司除在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全国性报纸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报刊上披露信息,但必须保证在不同报刊上披露同一信息的文字一致。

”删除“三、银监会指定的承担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全国性报纸包括《金融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信托投资公司可自愿选择至少一种报纸进行信息披露。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设立大一保险经纪有限公司的批复-保监许可[2014]60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设立大一保险经纪有限公司的批复-保监许可[2014]60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设立大一保险经纪有限公司的批复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设立大一保险经纪有限公司的批复(保监许可〔2014〕60号)洛阳市大一物流有限公司、洛阳天元出租汽车管理有限公司、洛阳市羽兴汽车联运有限公司:你们提交的大一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设立申请材料收悉。

经审核,现批复如下:一、批准设立大一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二、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万元。

洛阳市大一物流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2500万元,洛阳天元出租汽车管理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2000万元,洛阳市羽兴汽车联运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500万元。

三、公司业务经营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辖区(不含港、澳、台)。

四、公司住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谷水西出口路79号。

五、公司可经营下列业务:(一)为投保人拟订投保方案、选择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二)协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进行索赔;(三)再保险经纪业务;(四)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五)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六、核准傅国伟的董事长兼总经理的任职资格,核准胡小巧的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

七、公司须持本批复到河南保监局领取《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方可开业。

八、公司应依法经营,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关内容可登录中国保监会网站查询。

中国保监会2014年1月17日——结束——。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交强险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交强险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交强险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1.10•【文号】保监发[2008]2号•【施行日期】2008.01.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交强险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8〕2号)各中资产险公司、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为进一步提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运行的水平,加强交强险业务管理,提高交强险服务质量,强化交强险核算和信息披露制度,保护被保险人和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要改进交强险理赔服务方式(一)各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简化理赔手续和流程、缩短结案周期、完善抢救费用垫付机制,不断提高交强险理赔服务质量。

(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组织各保险公司及时修订《交强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规范各公司承保、理赔服务行业标准,并从2008年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交强险无责财产赔付简化处理机制。

(三)已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机制地区,要及时总结当地有效做法和有益经验,逐步完善运行机制及操作实务流程,使之更好地发挥作用。

二、要加强交强险核算管理保险公司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及时、准确、公平、透明”的原则,建立健全交强险财务核算、外部审计和信息披露制度。

完善内部控制、改进业务流程、落实岗位责任制、提高信息系统运行水平、加强财务人员专业培训,逐步形成核算管理的长效机制,确保交强险业务的各项核算要求落到实处。

三、要加大交强险成本控制力度(一)各保险公司应采取措施加大对交强险各项成本的管控力度,压缩交强险费用率水平,切实降低交强险总体费用水平,减少投保人负担。

(二)交强险费用率水平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公司,必须对交强险费用情况进行详细分析核查,制定严格预算,并采取有力措施控制交强险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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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核准十家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
险公司-
记者今天从保监会获悉,首批共十家具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名单已经出炉。

这十家保险公司分别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

按照今年三月二十八日国务院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只有中资保险公司可以从事交强险业务。

据保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截至目前,已经开业的二十一家中资财产保险公司已经全部向保监会提交了交强险资格申请。

保监会第一批核准了上述十家公司,目前正在对另外十一家保险公司进行资格审核,审核结果将于近日公布。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将于今年七月一日起实施。

《条例》规定:未经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中新网·俞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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