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鉴定的诉讼程序立法
司法会计鉴定及其流程及其流程

司法会计鉴定及其流程及其流程司法会计鉴定及其流程司法会计是司法人员在办理经济案件时,应用专门技术方法,通过对案件资金运用规律的分析,从会计资料中收集会计证据,证明与资金相关案件事实的诉讼活动。
司法会计鉴定是指司法机关为了查明案情,在解决案件中的会计问题时,指派或聘请有会计专业知识的人对会计问题进行判断和验证,并作出司法会计鉴定结论的诉讼活动。
一、司法会计鉴定范围法律上并无明文规定的司法会计鉴定的范围,实践中,一般在下列情况下提出司法会计鉴定:1.在侦察过程中,侦察人员对有关会计资料无法解释;2.在计算犯罪数额时,需要会计核算原理和方法;3.侦察人员对有关会计资料证明案件事实的认识有分歧意见;4.案情复杂,涉及的会计资料众多;5.被告人提出有正当理由的申请,要求指定进行司法会计鉴定;6.被告人的辩护人有正当理由的提出进行司法会计鉴定;7.其他需要司法会计鉴定的事项。
二、司法会计鉴定业务的流程司法会计鉴定是侦察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必须按诉讼的有关规定进行。
司法会计鉴定的程序是否合法,将直接影响到鉴定结论的证明效力。
根据实践中形成的惯例和刑事诉讼法的精神,司法会计鉴定一般要经过鉴定的指定、进行鉴定和作出鉴定结论三个必要的程序。
8一)鉴定的指定鉴定的指定包括鉴定的指出、选用司法会计鉴定人、发出鉴定通知书和送交鉴定材料等内容。
司法人员在决定鉴定并选择好司法鉴定人员后,和聘请的司法鉴定的会计师事务所签定鉴定通知书,并提供相关的资料。
9二)进行鉴定司法会计鉴定人员接受鉴定任务后,应在指定地点进行鉴定,不得将鉴定资料带出指定地点。
司法会计鉴定人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1.分析、检查送检的会计资料;2.检查被告所在单位的会计资料。
如果需要从中调取有关的凭证,应由侦察人员进行,而不能由司法会计鉴定人员直接调取;司法会计鉴定人员还可参加侦察活动中的勘验检查,并在勘验检查笔录中注明;3.询问被告人。
在询问过程中,应有侦察人员在场,有侦察人员主持进行询问,司法会计鉴定人员不能单独询问被告人;4.要求进行笔记鉴定。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条例解析

责任追究
《决定》第十三条: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 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整改。
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 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 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一)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
(一)绝密级 (二)机密级 (三)秘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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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个人隐私秘密?
所谓隐私或生活秘密,是指公民个人生活中 不愿为他人知悉的秘密,包括个人私生活中 的事实、日记、信件、财产状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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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回避原则)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 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依照有关诉讼 法律和本通则规定实行回避。
《决定》第九条第三款:鉴定人应当依照诉讼法律规定实行回避。 《民诉法》第四十五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 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司法鉴定的程序范文

司法鉴定是指公安机关或法院委托专门机构或专家对案件相关证据或鉴定对象进行技术分析和检验,提出专业意见,为法院审判提供科学依据的过程。
司法鉴定属于司法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程序必须遵循法定程序,以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一、鉴定程序概述一般而言,司法鉴定程序包括接受申请、确定鉴定范围、收集、检验和分析证据、撰写意见书、展示和控辩及出具结论等多个环节。
1.接受申请阶段接受申请是司法鉴定程序的起点。
公安机关或法院收到鉴定申请后,必须对鉴定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核。
如果鉴定内容符合法规要求,申请受理后即可进入下一步。
2.确定鉴定范围阶段鉴定目标一旦确定,就要明确鉴定范围,遵循证据法的原则和方法,准确、全面地掌握和理解所要鉴定的事实与问题,为该案提供实际可行的鉴定方案。
3.收集、检验和分析证据阶段鉴定人员在收集证据和鉴定对象的基础上,根据鉴定的相关法律规定,对证据进行鉴定,进行实物、文书、人证和技术检验等,以确定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获取可靠的事实作为鉴定基础。
4.撰写意见书阶段鉴定人员应当根据法律和职业道德规范,客观、真实地提出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书应当详细叙述鉴定事实、论证过程和对相关问题的结论,准确表达鉴定人员的专业意见。
5.展示和控辩阶段鉴定人员按照鉴定意见书的内容和鉴定结论,进行展示和控辩,接受当事人和辩护人提出的质询和异议,并对质询和异议做出解答。
6.出具结论阶段鉴定人员是在现场进行鉴定,还是进行测试后出具鉴定意见书,其结论应该是科学、专业、准确、公正、中立的。
二、司法鉴定程序要求司法鉴定程序中注意以下几点:1.遵循法律制度:司法鉴定人员必须遵循法律和职业道德规范,进行鉴定工作,维护司法公正和公正。
2.专业、准确、公正:司法鉴定人员必须具备专业技能,对鉴定对象进行准确全面地鉴定,避免影响鉴定结论的不恰当行为。
3.保证鉴定程序中的公正:在整个鉴定程序中,应当确保公正,明确权利和限制,遵循程序性保障原则,确保诉讼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司法鉴定法

司法鉴定法一、引言司法鉴定法是中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它规定了司法鉴定的基本原则、程序和效力等方面的内容。
司法鉴定作为司法实践中不可或缺的环节,对维护司法公正、确保证据的科学性和可靠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司法鉴定法的立法背景、基本原则、程序和效力等方面对其进行全面、详细、完整且深入地探讨。
二、立法背景司法鉴定法于2000年经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并于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的颁布实施,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工作,确保司法鉴定的科学性和独立性,提高司法鉴定的质量和效果,维护司法公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本原则司法鉴定法明确了司法鉴定的基本原则,包括公正、科学、独立、保密、及时和协作原则。
1. 公正原则司法鉴定必须依法公正进行,鉴定人员必须保持中立、客观的态度,不受任何人的干扰和影响,确保司法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2. 科学原则司法鉴定必须遵循科学的方法和原理进行,鉴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运用科学的手段和技术进行鉴定,确保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3. 独立原则司法鉴定必须独立于诉讼当事人和审判机关,鉴定人员必须独立行使鉴定职权,不受他人的指挥、干涉和影响,确保鉴定结论符合事实和法律。
4. 保密原则司法鉴定必须保守鉴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信息,鉴定人员必须对鉴定过程和鉴定结论进行保密,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 及时原则司法鉴定必须及时进行,鉴定人员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时限进行鉴定,确保鉴定结论能够在诉讼活动中及时发挥作用。
6. 协作原则司法鉴定必须与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协作和配合,鉴定人员必须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互相配合,共同推进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程序司法鉴定的程序包括鉴定申请、鉴定机构的选择、鉴定程序、鉴定结论的报告和鉴定结果的使用等环节。
1. 鉴定申请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提出鉴定申请,鉴定申请应当包含有关当事人、鉴定事项、争议焦点和相关证据的基本情况。
司法鉴定程序

司法鉴定程序司法鉴定是指司法机关为了解决案件中涉及的专门技术问题,借助专业机构或个人的技术力量,通过科学实验、检验、评价等方法,对争议事实进行审查和认定的过程。
司法鉴定程序是一系列有条不紊且严格规范的步骤,下面将介绍司法鉴定的主要程序。
1. 申请鉴定当案件中存在需要专业技术力量解答的问题时,当事人可以向有关部门或机构提出申请鉴定的请求。
申请人应当提供详细的案件事实、争议问题、所需鉴定的项目和指定的鉴定机构等相关信息。
申请书应当具体、清晰,描述准确,以确保鉴定机构能够理解案件的要点和问题。
2. 受理申请鉴定机构收到申请后,会进行初步审查,确认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是鉴定机构受理申请的首要考虑因素。
如申请不符合条件,鉴定机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 确定鉴定项目和专家在受理申请后,鉴定机构会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争议的焦点,确定具体的鉴定项目,然后从其专家库中选派适合的专家进行鉴定。
选定的专家应当是在相关领域具备丰富经验和高水平的专业人员。
4. 鉴定调查和实验专家确定后,鉴定机构会与当事人联系,安排鉴定现场,进行必要的调查和实验。
调查和实验过程中,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鉴定结论的可信度和准确性。
5. 编写鉴定书鉴定结束后,专家应当根据调查和实验的结果,编写鉴定书。
鉴定书应当客观、准确地记录鉴定过程、鉴定结论以及相关的科学依据和证据。
同时,鉴定书应当根据司法鉴定规范要求,以正式的、规范化的文字格式进行编写。
6. 送达鉴定书编写完成的鉴定书由鉴定机构负责送达给申请人或其他相关人员。
鉴定书的送达应当及时、准确,并确保有法定的送达凭证。
被鉴定人可以就鉴定书内容提出异议,异议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交给鉴定机构。
7. 鉴定结果的审查和采纳鉴定书送达后,相关当事人可以对鉴定结果进行审查,并根据需要提出质疑或异议。
法院在对鉴定结果进行审查时,应当重视科学、技术、专业性等因素,并根据案件实际需要综合鉴定结果以及其他证据作出裁决或者判决。
民事诉讼的角度看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现今,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民事案件的基数最大,类型最多,司法实践中需要鉴定解决的专业问题也是最多的。
例如医疗事故、人身损害、工程质量及造价、产品质量、笔迹、侵权类因果关系、财务审计等专业问题均需鉴定解决。
所以司法鉴定工作引起法院各级领导和相关机构的高度重视。
2005年在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决定》。
对司法鉴定中暴露的管理体制、机构设置、鉴定标准等问题均提出质疑,法院针对这些质疑,按最高院要求停止了内设鉴定机构的鉴定工作,设立了司法技术辅助机构并制定了相关鉴定实施细则等改革措施用以规范法院内部司法鉴定程序。
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实施四年来,除司法鉴定制度本身存在的一些老问题外,在与民事诉讼制度、证据规则等制度的衔接过程中又暴露出一些问题。
总结如下:一、鉴定机构责任不明、缺乏相关制约机制。
例如,1、到已确定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的事项属于该鉴定机构注册登记的范围,但鉴定机构告知不能进行鉴定,既不给法院出具不能鉴定的说明,又说不出令人信服的理由,法院只好让当事人重新协商来确定鉴定机构,如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很容易导致当事人之间的矛盾集中到法院身上。
这种情况下,在给当事人诉讼带来不便的同时也增加法院的工作难度。
2、鉴定机构属于社会中介组织,其性质决定了盈利的可能,往往由于利益驱动使鉴定人对鉴定结论不负责任,其所出具的结论缺少科学性和公正性却不能追究责任,仅凭“入册”管理无法收到理想的效果。
3、鉴定结论存在瑕疵需要补充意见的情况。
在法院收到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不能准确解答法院当时委托鉴定时需要解决的事项,鉴定机构既不出具补充意见,又不返鉴定费,或长期不出具补充意见,其随意性大,法院亦无任何制约的措施。
这样情况下,很容易导致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转移集中到法院身上,从而导致信访案件的发生。
二、鉴定人员不出庭接受质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九条的规定,鉴定人应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
法院司法鉴定的程序是哪些?

法院司法鉴定的程序是哪些?1、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2、申请鉴定时,要预交鉴定费用,并提供相关材料。
3、当事人申请鉴定经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指定。
在一些诉讼案件中,对于案件的证据需要做相关的司法鉴定,这种鉴定是需要有鉴定资质的司法机关通过专业知识进行的,诉讼中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要求司法鉴定,法院司法鉴定的程序是哪些?那下面的小编给大家介绍下相关内容。
法院司法鉴定的程序是哪些?一、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二、申请鉴定时,要预交鉴定费用,并提供相关材料。
三、当事人申请鉴定经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指定。
四、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五、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司法鉴定合法性原则,是指司法鉴定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它是评断鉴定过程与结果是否合法和鉴定结论是否具备证据效力的前提。
这一原则在立法和鉴定过程中主要体现为:鉴定主体合法;鉴定材料合法;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步骤、方法、标准合法;鉴定结果合法五个方面。
1、司法鉴定机构必须是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经过省级以上司法机关审批,取得司法鉴定实施权的法定鉴定机构,或按规定程序委托的特定鉴定机构。
司法鉴定人必须是具备规定的条件,获得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的执业许可证的自然人。
2、司法鉴定材料主要是指鉴定对象及其作为被比较的样本(样品)。
鉴定对象必须是法律规定的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法律未作规定的专门性问题不能作为司法鉴定对象。
浅议司法鉴定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论文

浅议司法鉴定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论文浅议司法鉴定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论文当前我国法律仅在三大诉讼法中对司法鉴定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且各自的适用范围较为有限,我国司法鉴定制度中的鉴定机构的成立及其管理、鉴定人员的从业资格、司法鉴定的程序规则等等方面的内容都缺乏统一的规定,不利于我国审判工作的正常开展。
一、司法鉴定概述司法鉴定,指的是在我国诉讼过程中,为了查明案件的相关事实,当事人申请或法院依职权委托或指派司法鉴定机构中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
鉴定意见是我国诉讼证据的种类之一。
证据问题是所有诉讼活动中的核心问题,对于人们法院案件审判意义重大。
鉴定结论是诉讼证据之一。
证据问题是诉讼活动的核心问题,与诉讼的实体内容直接相关,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证据制度中的专门性问题的司法鉴定,司法鉴定制度越完善,证据审查越科学,对案件处理越有帮助。
如果司法鉴定制度有缺陷,在证据审查中将出现大量问题,当事人对案件结果不服,必然会多诉诸法律。
二、当前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当前我国法律中归于司法鉴定的法律法规还较为欠缺,还没有统一的司法鉴定法律,仅在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中对司法鉴定的程序和部分问题做了零散规定。
为了与我国司法实践领域实务相匹配,我国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分别就司法鉴定事宜作出了部分规定,这些规定虽然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完善,但是由于部门之间的利益不同,不同部门的规定存在在互相矛盾和适用范围下载的问题,且这些规定多为部位规章,效力层次较低。
当前,我国除了司法精神疾病和法医鉴定外尚没有形成一部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的司法鉴定行业标准,且不同部门的鉴定标准大多依据经验制定,存在科学性的质疑,同一事项的鉴定,依据不同行业标准将产生较大的结果差别。
(一)司法鉴定机构设置不合理当前我国司法鉴定机构设置非常多,管理杂乱,没有专门同一的部门进行领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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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 5年 2月 2 8日通过 、并 于同年 l 0月 1日正式施
行 的 《 于司法 鉴定 管理 问题 的决定 》下 文 简称 “决 关 ( 《 定》 ) ”是我 国司法鉴定管理立法取得重大进步的标志。但 是, 正如有关专家所指 出的 ,《 “决定》 还只能是一个我 国进 行 司法 鉴定改革 的初 步成果或 阶段性成果 ,离一些 司法 鉴定制 度 比较完善 的国家还有 相当 的差距 ,还需 要在 实
一
密的关联, 为保证《 决定》 的全面实施 , 司法部司法鉴定体制
改革工作办公室负责人霍宪丹 司长明确指 出:司法部将积 “
极推动对涉及《 决定》 顺利实施的有关法律的修改和完善, 如三大诉讼法的修改, 相应证据规则以及司法解释的修改 和完善 , 尤其是在刑事诉讼中 , 如何根据法治的宗 旨和与之
上述领域在立法上的缺失并非《 决定》 规定不完善所致 , 而 是亟需诉讼法作 出相应 的调整 和规范 。正如有学者所指 出
的, 司法鉴定问题是一个涉及到鉴定体制、 诉讼程序和证据 制度等多方面的复杂工程。 了司法公正的实现 , 为 除了严格 地执行 《 决定》 , 外 我们还应抓紧三大诉讼法的修改 , 司 完善 法鉴定程序 、 建立专家辅助人制度等配套措施 。
5
【 作者简介】 卞建林(92 ) 教授, 15-  ̄, 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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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的启动主体, 也没有明确规定鉴定人的有关权利 , 更没有
我 国的大部分学者一致认为 , 鉴定人的地位既非 “ 法官
规定 当一个 案件 中出现多个鉴定结论时如何采信 的问题 。
段, 借助科学技术设备进行科学鉴别判断活动; 鉴定的结果
直接涉及的是从科学角度推理 、概括的结论而非法律性 的
评价 。所谓法律性是指 , 鉴定主体必须具有法定的资格 ; 鉴 定人 的鉴定活动不能脱离法律 程序 ;鉴定 的结果必须依照
法律规定的方式提 出并终将被运用到法律性质的活动即诉 讼 中。实际上 , 司法鉴定是一种 以科学性 为基础 , 以法律性
帮织 , || 膏 ≥i |誓| || 章锦焉 、 婶 鼬 ∞- 蠢
为保障的 诉讼活动。 这一特殊属性要求, 司法鉴定不仅要遵
循科学定律 , 而且要受诉讼程 序的调整与制约。 这就对完善 与司法鉴定有关的诉讼程序提 出了直接要求 。 ( ) 和完善司法鉴 定 的诉讼程 序是深化 司法鉴 二 规范 定体制改革的要求 《 决定 》 司法鉴定管理体制作 了重大改革 , 出了相 对 提 应的举措 。但是 , 能否真正健全完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 , 从
的辅助人 也非 当事人一方 的“ ’ , 专家证人”而是 独立 的诉 , 讼参与人 。鉴定人虽是帮助司法机关解决诉讼 中的专门性 问题的专家 , 但他们仅是刑事诉讼 中的诉讼参与人之一 , 并 不居于优越于其他诉 讼参 与人的特殊 的诉讼地位 。鉴定人 提 出的鉴 定结论 , 虽然 具有一定 的“ 科学性 ”但并 不具有 , “ 科学判决 ” 的性质 , 它作为法定 的证据种类之一 , 同其他种 类的证据资料如证人证言、 被害人陈述等一样, 都有待于审
I 日期】 06-7 1 收稿 20- -2 0
司法鉴定的改革既包括鉴定体制改革 ,也包括鉴定程 序改革 , 还包括与鉴定结论有关 的证据制度改革。 决定》 《 虽 然解决了许多长期 以来 司法鉴定 实践中比较 突出的问题 , 如统一管理 、 定机构社会化 、 人中立 等 , 鉴 鉴定 但是也遗留 下—些 问题尚未解决 ,其 中最明显的就是缺乏与司法鉴定 的诉讼程序有关 的规定 , 如 ,决定》 例 《 中没有涉及到司法鉴
( ) 范和完善司法鉴定 的诉讼程序 是全面推进 司 三 规
法鉴定改革的迫切要求
《 决定》 第一条明确规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 “
中鉴定 人运用科学技术 或者专 门知 识对诉讼涉及 的专 门 性 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该规定 重新 定位 了司法鉴定 的概念 , 了其诉讼属性 , 强调 即明确 了司法鉴定必须存在 于诉讼活 动中 , 而不是“ 涉及 诉讼 ” , 这就将 司法鉴定 与一般 的鉴定 区别开来【这就是说 , “ 。 司法
相适应的现代司法理念 , 主动适应审判方式的改革要求。 进
一
、
规范 和 完 善 司 法 鉴 定 诉 讼 程 序 的 必 要性
步保护双方当事人平等的诉讼地位, 保障当事人的 诉讼
( ) 一 规范和完善 司法鉴 定的诉讼 程序是司法鉴 定活
动 的本质要求
权利。 圈 ”由此可见, 规范和完善司法鉴定的 诉讼程序也是深 化司法鉴定体制改革所必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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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司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鉴 定 的 诉 讼 程 序 立 法
卞建林 。 郭志媛 ( 国 大 , 北 o 8) 中 政法 学 京 ̄ o o8
鉴定既有科学性 的内容 , 又有 法律性的要求 , 体现了科学
性与法律性的统一 。 所谓科学性是指 , 具体的鉴定活动是 由 掌握专门科学知识 和技能的鉴定人运用科学知识、 、 方法 手
而实现为司法公正提供有效保障的目 , 标 则与“ 是否具备良 好 的诉讼环境 、程序公正能否成 为法律职业群体乃至全社
会 的共识” 有着密切 的关系回 。正 因为二者之 间存在如此紧
践中不断摸索 , 不断完善。” 以刑事诉讼为视角, 司法鉴定
的改革 包 括静 态制 度 的改革 与 动 态制度 的改革 两 个方 面 , 者即司法鉴定 的管理 , 前 主要涉及 司法行政活动 , 后者 则是司法鉴定 的程序 , 主要涉及诉讼 活动 。除 了应 当在司 法鉴定活动 的规范管理方 面继 续深化 改革 之外 ,当前 最 为突 出的 问题 是加快 司法 鉴定诉 讼 程序 的规范 与完 善 , 使司法 鉴定改革 的两个 主要方 面获得平衡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