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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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心得体会

司法鉴定心得体会

司法鉴定心得体会司法鉴定心得体会司法鉴定心得体会1.司法鉴定工作应遵循的几个基本原则我们在司法鉴定工作的实践中,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鉴定的特点和规律,初步总结出做好司法鉴定工作的几个基本原则,我们认为,这些基本原则是做好司法鉴定工作的基本保证。

⑴、保持科学、独立。

公正,高效的原则。

科学、独立、公正、高效是我们做好司法鉴定工作最根本的原则。

“科学”的含义就是实事求是地用科学的知识叙述或者是描绘出事实的本质,也就是说专家要通过自己的学术知识水平,对有关材料进行分析,判定有关材料所能证实的事实,并对所要解决的问题提供结论性意见。

这就要求我们专家不仅专业知识要对口,而且在分析调查材料中要极其仔细和认真。

尤其对结论性意见要反复推敲,慎重定稿。

“独立”就是要求我们专家的鉴定不受任何外界干扰,独立的表达自己的意见。

我们知道,鉴定结论是鉴定专家经过勘验和技术分析,综合有关科学知识而做出的,也就是根据客体检验的结果,对照相关依据做出的科学的判定。

因此首席专家组长的意见是十分重要的。

“公正”是指我们要求对不同委托的当事人鉴定要一视同仁。

不论是省内省外、国营、事业还是民营,还是本地外地的,他们在委托鉴定业务的地位上是平等的。

我们接受的鉴定中,有不少来的熟人、亲戚、朋友的说情和传话。

因此,公正公平的原则显得尤其重要。

“高效”是指人民法院在下达鉴定委托是有时间要求的,而我们的工作又是根据专家的时间来安排的。

如不能科学安排时间,就不能按时做出鉴定报告。

因此我们把法院的要求和专家的时间放在首位,许多鉴定的时间都安排在周末或节假日。

我们的工作人员要牺牲自己许多休息时间,虽然没有一分钱加班费,但大家都毫无怨言。

⑵、保持对司法鉴定保密的原则保守司法鉴定的秘密,是保证司法公正的保护当事人合法利益的一条重要原则,也是鉴定人的义务之一,任何鉴定都有一定的保密范围。

有些情况是不能泄露的,非凡是透露鉴定过程和有关证据情况,鉴定的结果文件报告应首先送交委托法院。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学习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学习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学习概述司法鉴定作为中国法律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指国家机关或依法设立的机构,依据法定程序、技术方法和标准,对涉及证据的有关事项作出科学鉴定结论的活动。

司法鉴定扮演着查明事实真相、保障诉讼公正、加快案件处理的作用,因此,合法合规的司法鉴定程序及其要点十分关键。

在本文将系统性地介绍司法鉴定程序的通则及其重要要点,帮助司法从业人员了解和掌握司法鉴定的基本规则和方法。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是司法部印发的司法鉴定程序执行组织规则,是中国司法鉴定的核心规范文献。

该规则共分为9章25条,详细规定了司法鉴定的程序、鉴定人员的条件、鉴定报告的编制等。

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总则该章主要规定了司法鉴定的基本概念、本规则的适用范围、程序等。

首先,该章明确了司法鉴定的主要特点:科学性、公正性、独立性。

司法鉴定应当根据科学方法和规范标准进行,保证客观、公正、专业;鉴定人员应当遵守独立、客观和保密原则,进行鉴定活动。

同时,该章还指出:司法鉴定必须遵守法律程序和要求,确保司法鉴定结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受理鉴定请求的机构对鉴定事项的审查程序,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既不能过度,也不能过松,确保鉴定结果的公正有效。

第二章:鉴定人员该章主要规定了司法鉴定人员的条件、资格以及必要的配备等。

首先,该章明确了鉴定人员的条件:应当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扎实的鉴定技能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同时,鉴定人员应当符合相关的资格考试要求,具有执业证书。

其次,该章还明确了鉴定人员应具备必要的配备,如鉴定设备、实验用品等。

同时,鉴定机构应当为鉴定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环境。

该章主要规定了鉴定申请的程序、要求及相关注意事项。

鉴定申请是鉴定工作的第一步,也是确保鉴定结果合法有效的重要环节。

该章规定了鉴定申请人应当提供的材料、时间要求、费用等详细内容。

此外,鉴定申请还应当注意事项,如鉴定所涉及案件应当真实存在且未判决或结案,鉴定所涉及物品应当真实存在,依法取得等。

司法部鉴定通则范文

司法部鉴定通则范文

司法部鉴定通则是一部关于鉴定工作的重要法规。

该通则是司法部为推动司法鉴定业务的标准化、规范化而颁布实施的,它的实施旨在提高司法鉴定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保障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

司法部鉴定通则的主要内容包括鉴定一般规定、鉴定要求、鉴定程序、鉴定人员、鉴定机构、鉴定报告和鉴定费用等。

其中,鉴定一般规定规定了鉴定工作的基本原则、法律适用、鉴定内容、鉴定方式和鉴定效力等,保障鉴定工作的严谨性和公正性。

鉴定要求则规定了鉴定人员对鉴定对象的要求,如要求鉴定人员具备执业资格、专业业务水平和职业操守等。

同时,对鉴定对象的要求也作了明确规定,如保证鉴定对象的完整性、真实性等。

在鉴定程序方面,司法部鉴定通则规定了鉴定程序的顺序和步骤,明确了各个环节的职责和义务。

鉴定人员在开始鉴定前需了解案件相关情况,确定鉴定要求和目的,并开展鉴定工作。

鉴定人员在鉴定时需统筹考虑物证获取、检验、鉴定、分析和结论等步骤,确保整个鉴定过程客观、公正。

而鉴定报告则是整个鉴定过程的核心,司法部鉴定通则对鉴定报告的要求和内容都作了明确规定,鉴定报告的规范化编写,可以让人更加清晰地了解鉴定结果,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另外,司法部鉴定通则还针对鉴定人员和鉴定机构进行了规定。

对于鉴定人员,司法部鉴定通则明确要求鉴定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严谨做事、客观公正、保密等职业规范与操守。

对于鉴定机构,则要求鉴定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实验室硬件条件,人员配备应当专业、科学,按法定程序完成鉴定工作。

关于鉴定费用的规定,司法部鉴定通则规定了鉴定费用的收取标准。

鉴定费用的收取,应当根据鉴定作业的工作量(即物证数量或复杂程度)和鉴定困难程度(即鉴定手段的高低、鉴定数据的多寡、鉴定时限的紧迫程度等因素)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

收费标准应当透明,所有费用均应明细列示。

司法部鉴定通则的颁布实施,对于推动司法鉴定业务的标准化、规范化,提高鉴定质量和效率,保障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学习司法鉴定通那么总结

学习司法鉴定通那么总结

学习司法鉴定通那么总结《司法鉴定程序通那么》经司法部修订并于3月10日向社会发布,自5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进一步推动和完善司法鉴定制度的一项重要举措。

日前,市司法局对新发布的《通那么》进行了认真学习贯彻。

深刻熟悉学习贯彻新《通那么》的重要意义。

新《通那么》的修订是适应新形势下司法鉴定工作不断进展和诉讼活动需要的制度功效。

贯彻执行新《通那么》,对进一步标准司法鉴定执业活动,切实提高司法鉴定质量,推动司法鉴定标准化、科学化、法制化建设,充分发挥司法鉴定制度增进司法公正的职能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市司法局要求各县市区局和市直各鉴定机构,充分熟悉学习贯彻新《通那么》的重大意义,确保新《通那么》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弄好对新通那么的学习培训。

市司法局将对新《通那么》的学习培训作为今、明两年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的重点内容,依照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执业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培训打算,组织勤学习培训活动。

县市区局和各鉴定机构也要组织好集中学习、集中培训活动。

抓好对新通那么的宣传活动。

增强对新《通那么》的宣传,把其列入普法宣传的重要内容。

各司法鉴定机构要及时改换新《通那么》公示上墙内容,让委托机关、社会群众及时了解新《通那么》的大体内容和要求,增加司法鉴定活动的透明度,加大社会监督力度,进一步提升司法鉴定社会公信力。

抓好新通那么的贯彻落实。

将新《通那么》的贯彻落实工作与机构考评、认证认可、投诉处置等工作相结合。

进一步完善司法鉴定质量的评判、检查机制,健全司法鉴定质量评控体系,采取鉴定文书评选、按期质量抽查等方式,对司法鉴定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增强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质量意识,增进司法鉴定工作水平的不断提高。

结合新《通那么》的贯彻落实,认真做好投诉处置工作,加大对违背新《通那么》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查处力度,有效标准司法鉴定活动。

学习司法鉴定通那么总结司法部新修订的《司法鉴定程序通那么》将XX年5月1日起实施,为迅速贯彻落实该《通那么》精神,提高司法鉴定人责任意识、效劳意识,金湖县司法局采取“三方法”。

司法鉴定程序公正实现问题探讨工作心得(锦集8篇)-工作心得体会

司法鉴定程序公正实现问题探讨工作心得(锦集8篇)-工作心得体会

司法鉴定程序公正实现问题探讨工作心得(锦集8篇)-工作心得体会篇1:司法鉴定程序公正实现问题探讨工作心得司法鉴定程序公正实现问题探讨工作心得司法鉴定是专业技术人员适用其科学知识或者专业技能依法对诉讼活动中存在的待证事实进行鉴别与判断的科学实证活动。

按照我国诉讼法的规定,司法鉴定结论是重要的证据之一,在诉讼活动中是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法律公正必须程序公正。

司法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之一,它的基本性质也是程序性的,它应有所固有的和既成的程序和规律,如失去程序和规则,那么鉴定的结论便也失去存在的基础和形式。

因此,在司法鉴定中,它的公正也体现在程序的公正。

鉴定程序的公正它是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生命、财产、自由等权益是息息相关的。

本文就有关司法鉴定的程序公正的实现作一些探讨。

公正是指公平正直,没有偏私。

从自然公正演变而来的程序公正的观念起源于英国的法律,并在美国的法律中得以继承和发展。

自然公正仅是表现为对争议处理的一般原则和最低限度的公正标准。

在司法鉴定中的程序公正不单以某种外在的客观标准来衡量鉴定结果的正确与否,还要通过实现程序过程本身的公正来保证鉴定的结果能够经得起推敲、验证。

那么如何来实现司法鉴定的程序公正呢?一、实现司法鉴定程序公正的条件程序公正是将公正的观念反映到现实规范中来,它要求鉴定的程序应当符合公正的标准。

为实现司法鉴定程序的公正,在司法鉴定程序中首先要明确以下三个条件。

1、要全面、充分地保障当事人(或委托部门)的鉴定程序基本权利。

尊重当事人(或委托部门)的合法意愿和合法处分行为,以产生符合诉讼法上的鉴定程序效果。

这是指在司法鉴定过程要赋予当事人或委托部门在推进和终结鉴定程序上有一定的决定权。

2、对鉴定人员权威的承认。

鉴定人员的权威:一是指司法鉴定程序是通过鉴定人员的具体行为才能实现,是程序的权威升华为鉴定人员的权威。

二是司法鉴定人员科学态度的中立性保证鉴定工作的公正性。

三是鉴定人员的行为合法性,鉴定人员的行为都由法律的`规定所赋予的,是合法的司法鉴定程序的主体。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相关推荐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 权威解读通则司-法-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对重新制定的《通则》进行了解读。

这位负责人说,重新制定《通则》,主要是为规范司法鉴定的实施程序,保障司法鉴定的质量。

《通则》是司法鉴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相配套的一部基础性的重要规章,对司法鉴定活动具有重要作用。

与试行的《通则》相比新《通则》具有更高效力等级谈及重新制定的《通则》与过去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有何不同时,这位负责人认为,有三大不同。

首先是立法依据不同。

在2004年底开始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中,司法鉴定体制改革是其中的一项重要任务。

2005年《决定》的颁布,除明确了对司法鉴定工作的管理法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准入条件及程序外,同时已对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遵循的原则、相关要求及监督举措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原《通则》虽然在规范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业务活动中发挥过重要作用,但有些内容与《决定》的规定和当前的需要已不相适应。

其次是内容有较大调整和补充。

重新制定《通则》,一方面,保留了原《通则》中继续教育的内容,同时又注意总结吸收多年来司法鉴定实践中积累和形成的具有普遍适用意义的好办法、好经验;另一方面,针对与《决定》不适应的地方和鉴定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依据《决定》的规定,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对许多内容作了调整和补充。

《通则》自2005年形成初稿后,先后多次征求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的意见,征求司法鉴定人及有关专家的意见,同时通过“中国司法鉴定网”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再次是适用范围和效力不同。

《通则》明确规定了进行司法鉴定活动时应当遵循的方式、方法、步骤以及相关的规则和标准,明确规定了《通则》的适用范围。

今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各类司法鉴定活动时,都须自觉遵循《通则》的规定。

对违反《通则》的行为,新《通则》分别从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行业组织和司法行政机关的层面赋予了相应的处分权限。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学习心得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学习心得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学习心得《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经2015年12月24日司法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20xx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2号发布。

该《通则》分总则、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司法鉴定的实施、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出具、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附则6章50条,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2007年8月7日司法部令第107号发布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予以废止。

下面小编为大家带来了,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篇一: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学习心得为全面理解和把握新《司法鉴定程序通则》,4月26日,天津市司法局举办了为期一天的司法鉴定专题培训班,邀请有关起草人和专家授课,详细解读新《通则》、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程序和实务。

市司法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刘基智出席并全程参加培训,全市42家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和所属司法鉴定人共480余人参加了培训班,参训人员占全市司法鉴定人总数的85%。

培训班采取集体授课和现场考核相结合方式,因故未参加现场培训和考核的司法鉴定人安排了光盘授课和补考。

参训情况和考核成绩将计入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学时和年度考核内容。

参训的机构负责人和司法鉴定人纷纷表示,这次培训十分及时,对于深入理解好、落实好新《通则》、依法依规开展司法鉴定执业活动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

为深入推进新《通则》的贯彻落实,5月20日,下发《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的通知》,对各司法鉴定机构提出明确要求:一是做好新《通则》的宣传工作,采取各种形式开展专题宣传。

通过宣传,使社会各界特别是司法鉴定需求方及时了解新《通则》的新规定、新要求,努力构建开放、透明、便民的司法鉴定工作机制。

二是各司法鉴定机构要站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高度,切实加强每一名司法鉴定人对新《通则》的学习、理解、消化和吸收,向学深学透要贯彻力,熟练掌握新要求,严格执行新规定,以贯彻落实的实际成效稳步提升司法鉴定质量和服务水平。

三是各司法鉴定机构要对照新《通则》及时更新鉴务公示的内容,增强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有关学习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总结

有关学习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总结

有关学习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总结修订后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32号)(下简称新《通则》)于XX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司法鉴定行业的一件大事。

作为广大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活动必须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通则》历来地位特殊,备受各方关注。

XX年8月,为深入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活动,适应司法工作对司法鉴定的需要,在科学认识司法鉴定活动基本规律,总结多年来司法鉴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司法部发布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07号)(下简称原《通则》)。

原《通则》实施以来,对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维护司法公正发挥了积极作用,得到社会广泛认可。

随着司法鉴定工作不断发展,司法鉴定执业活动中出现了重复鉴定较多、因鉴定程序问题提起投诉较多等新情况、新问题,原《通则》已不能完全适应新的要求。

为解决司法鉴定执业活动中的突出问题,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司法鉴定工作的新部署,适应修改后的三大诉讼法对司法鉴定活动的新要求,司法部在深入开展调研、反复论证基础上,着手对原《通则》进行修订。

修订工作紧扣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这一主题,坚持遵守法律、尊重科学、尊重规律、务实创新基本理念,着眼满足司法机关日益增长的诉讼需要和人民群众日益专业化、复杂化、多样化的鉴定需求,充分吸收专家学者、司法鉴定人、司法机关、司法鉴定管理干部等多方面意见建议,对影响和制约司法鉴定活动顺利开展的重点环节、重点问题作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新《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亮点显著已于今年5月1日起实施的新《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下简称新《通则》)对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实施、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出具、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等方面做了全方位的修订和完善,同时,对司法鉴定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也予以了正面回应。

新《通则》的一大显著亮点就是完善了司法鉴定的实施程序,包括:鉴定方法、鉴定人调取鉴定材料、见证人制度、保密制度、鉴定期限延长、终止鉴定、补充鉴定、重新鉴定、专家咨询制度、多机构联合鉴定、鉴定复核制度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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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心得体会XX年3月,为贯彻落实修订后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印发了《关于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修订后的通知》(司发通27号),对各地学习贯彻执行《通则》作出安排部署,提出明确要求。

各省(区、市)司法厅(局)高度重视,迅速安排,结合本地实际部署开展《通则》学习、宣传、培训、执行等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一、各地高度重视,及时安排部署《通则》是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活动必须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对保障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具有重要作用。

司法部《关于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修订后的通知》下发后,各省(区、市)司法厅(局)高度重视,将其纳入司法行政工作的总体规划,作为今年工作重点进行谋划、部署,提出明确要求,有效保证了《通则》的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召开全省司法鉴定工作会议;山西省司法厅党委书记、厅长崔国红对贯彻落实《通则》作出专门批示;甘肃省司法厅党委书记、厅长杨景海开展司法鉴定管理专题调研;山东省司法厅将贯彻执行《通则》列入XX年改革要点和分工意见;重庆市司法局局长办公会专题审议《通则》培训方案。

二、利用多种方式,分层开展培训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于4月中旬在云南省政法干部学校举办全国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培训班,将《通则》作为培训重点,安排专题讲座和座谈讨论,并对全员培训提出明确要求。

各省(区、市)司法厅(局)按照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管理干部一个不漏的全员培训目标要求,分别印发通知,对开展全员培训作出部署安排,并将《通则》在优化鉴定程序、健全防错纠错机制、完善文书规范、规范鉴定人出庭作证等方面的规定作为培训重点。

注重针对司法鉴定管理干部、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司法鉴定人等三种不同的培训对象,采取不同形式进行培训,推动司法鉴定管理干部带头学、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重点学、全体司法鉴定人深入学。

河北、辽宁、福建、山东、四川等省(区、市)司法厅(局)对各地(市)司法局分管领导进行集中重点培训,江苏省司法厅建立了学习贯彻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各地采取集中培训骨干与地(市)培训鉴定人相结合的方式,推进全员培训工作。

云南省依托“云南司法鉴定网校”将集中培训讲座制作成课件上传,利用“司法鉴定工作微信群”、“QQ群”组织司法鉴定管理干部和司法鉴定人进行交流。

河北、浙江、山东组织开展了《通则》研讨、考试等活动,确保培训效果。

截至目前,已有山东、河南、重庆等10余个省(区、市)完成全员培训。

通过系统培训,进一步提高了司法鉴定人对《通则》的理解、把握,为《通则》的贯彻执行奠定了坚实基础。

三、强化督导检查,狠抓贯彻执行各地司法行政机关采取多种有效措施,指导督促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严格执行《通则》规定,特别是针对《通则》修订前后的主要变化,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加强监督检查。

山西省部署开展“规范执业行为、保障司法公正、维护群众利益”主题专项整治;海南、黑龙江、新疆司法厅安排成立检查组,对《通则》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山东省围绕“诚信规范为民”开展执业行为规范化;江苏省将《通则》的贯彻执行与司法鉴定质量评查、投诉处理等工作结合起来,严肃查处违反《通则》规定行为;江西省将《通则》的贯彻执行情况作为全省“司法鉴定质量建设年”活动重点考评内容;吉林省及时按照《通则》新规定,制作“司法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补正书”范本;贵州省通过培训,完善鉴定质量的评价、检查机制;甘肃省在全省司法鉴定行业组织开展以“整顿、规范、提高、提升”为主题的规范化建设活动;新疆自治区部署开展了对《通则》学习贯彻执行情况的专题调研督导,有效促进了工作落实。

四、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为及时、正确引导舆论,部司鉴局有计划地组织开展了《通则》的宣传活动,于3月11日在《法制日报》头版刊登《司法部发布修订后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的报道;于5月12日在《法制日报》第12版作了“认真学习贯彻新《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范司法鉴定活动”的专题宣传报道,部司鉴局局长邓甲明,部司鉴所所长陈忆九,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司法厅副厅长傅莉娟,中央财经大学教授郭华,广东华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人左芷津等分别发表署名文章,从多个角度介绍《通则》修订过程、重要意义等内容,河北、山西、陕西省司法厅分别介绍了本省学习贯彻实施《通则》的计划和措施等。

河北、上海、浙江、云南、宁夏等省(区)也紧密结合实际,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

通过宣传,促进了全社会对司法鉴定工作的了解,为推动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心得体会为全面理解和把握新《司法鉴定程序通则》,4月26日,天津市司法局举办了为期一天的司法鉴定专题培训班,邀请有关起草人和专家授课,详细解读新《通则》、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程序和实务。

市司法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刘基智出席并全程参加培训,全市42家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和所属司法鉴定人共480余人参加了培训班,参训人员占全市司法鉴定人总数的85%。

培训班采取集体授课和现场考核相结合方式,因故未参加现场培训和考核的司法鉴定人安排了光盘授课和补考。

参训情况和考核成绩将计入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学时和年度考核内容。

参训的机构负责人和司法鉴定人纷纷表示,这次培训十分及时,对于深入理解好、落实好新《通则》、依法依规开展司法鉴定执业活动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

为深入推进新《通则》的贯彻落实,5月20日,下发《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的通知》,对各司法鉴定机构提出明确要求:一是做好新《通则》的宣传工作,采取各种形式开展专题宣传。

通过宣传,使社会各界特别是司法鉴定需求方及时了解新《通则》的新规定、新要求,努力构建开放、透明、便民的司法鉴定工作机制。

二是各司法鉴定机构要站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高度,切实加强每一名司法鉴定人对新《通则》的学习、理解、消化和吸收,向学深学透要贯彻力,熟练掌握新要求,严格执行新规定,以贯彻落实的实际成效稳步提升司法鉴定质量和服务水平。

三是各司法鉴定机构要对照新《通则》及时更新鉴务公示的内容,增强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修改完善鉴定委托、受理、实施、复核等鉴定流程和岗位职责,确保鉴定所涉及的每个环节和司法鉴定文书都符合新《通则》的规定。

四是各司法鉴定机构要以贯彻落实新《通则》为契机,定期开展执行新《通则》专项检查工作,做到学用同步、学查结合、学改并举,切实规范司法鉴定执业行为。

近期,天津市司法局将抽查各司法鉴定机构贯彻落实新《通则》的情况,依法查处违反新《通则》的行为,做到不护短、不手软,努力提升天津市司法鉴定行业的规范化水平。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心得体会我国《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下简称原《通则》)从XX 年试行到XX年作为部门规章颁布实施,对有效规范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鉴定质量、维护司法公正发挥了重要作用。

由于在原《通则》实施过程中,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有关鉴定的规定作出了修改,尤其是司法改革不断深化对司法鉴定提出了更高要求,使得有些规定不能满足变化了的诉讼的需要,在实施过程遇到了一些新的问题,需要通过修改不适应的地方来保持与诉讼法的有机衔接,更好地发挥《通则》保障司法鉴定质量和维护司法公正的功能。

这次修改体现了以下特点并凸显了以下功能与价值。

优化了司法鉴定程序的结构体系,侧重提升司法鉴定质量,确保司法鉴定的可靠性。

这次修订不仅对原来的结构体系进行了调整,对其内容进行了删减与增补,而且在修改的内容中涉及司法鉴定质量管理的条款多达42条,增加了鉴定人“可以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和“见证人制度”的规定,完善了司法鉴定人参与现场提取鉴定材料的程序,充分体现了司法鉴定程序对司法鉴定质量的保障功能。

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着力解决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力求减少涉及司法鉴定问题的争议与投诉。

此次重点对第二章“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第三章“司法鉴定的实施”进行了修改,在第四章“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中增加了部分内容,新增第五章“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强化了司法鉴定管理与司法鉴定使用衔接机制,保障了《通则》与修改诉讼法的一致性,有利于司法鉴定争议的诉讼程序解决的实现,符合目前“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司法改革方向。

强调鉴定质量的保障措施。

一方面,完善了影响司法鉴定质量的事前预防措施,如在鉴材上的规定,强调了司法鉴定实施过程的监督措施,严格了重新鉴定的资质和专家参与的规定;另一方面,规定了办案机关作为委托人以及鉴定机构对司法鉴定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这对健全司法鉴定防错纠错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在完善司法鉴定文书规范、规范鉴定机构与诉讼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规范鉴定人出庭作证等方面作出重大修改,其修改着力解决实践中较为突出的问题。

充分考虑了我国司法鉴定的现实。

由于实践中的非诉讼案件也需要鉴定,如行政执法过程的鉴定、诉前的鉴定等,从鉴定资源充分利用的视角与满足非诉案件鉴定需求现实,在附则中规定了“在诉讼活动之外,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依法开展相关鉴定业务的,参照本通则规定执行。

”这一规定既尊重了现实,又能保障这类鉴定严格遵循鉴定的科学规律,对社会治理和化解矛盾无疑会起到重要作用。

新《通则》的一大显著亮点就是完善了司法鉴定的实施程序,包括:鉴定方法、鉴定人调取鉴定材料、见证人制度、保密制度、鉴定期限延长、终止鉴定、补充鉴定、重新鉴定、专家咨询制度、多机构联合鉴定、鉴定复核制度等等。

这对规范司法鉴定实施程序和保证司法鉴定质量具有显著作用。

例如,新《通则》第二十条确立了司法鉴定人回避制度,规定司法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诉讼当事人、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

同时,由于鉴定人作为专家辅助人、咨询专家等参与司法鉴定的现象越来越多,第二款又明确,“司法鉴定人曾经参加过同一鉴定事项鉴定的,或者曾经作为专家提供过咨询意见的,或者曾被聘请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过同一鉴定事项法庭质证的,应当回避。

”这无疑扩展了回避制度的效力空间,能够极大防范实践中鉴定不公现象的出现。

鉴定材料作为进行鉴定的基础,一旦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管理不善,都可能对鉴定的最终结果产生影响。

据此,新《通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对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材料的管理制度、工作监控进行了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鉴定材料管理制度,严格监控鉴定材料的接收、保管、使用和退还。

”同时,第二款对鉴定材料的保管和使用要求及责任承担也予以了明确:“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应当严格依照技术规范保管和使用鉴定材料,因严重不负责任造成鉴定材料损毁、遗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这强化了鉴定机构对鉴定材料的保管和使用义务,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利于鉴定机构的自我保护。

司法鉴定的核心在于司法鉴定程序的规范。

随着新《通则》的实施,相信司法鉴定制度将进一步完善,这对《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司法鉴定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促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树立司法鉴定权威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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