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设计证书管理规定精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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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暂行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38号

江苏省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暂行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38号

江苏省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暂行规定正文:---------------------------------------------------------------------------------------------------------------------------------------------------- 江苏省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暂行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38号1993年9月6日)第一条为有效控制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经济建设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城内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必须遵守本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对排污行为进行控制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环境质量状况、经济发展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对排放污染物总量进行控制,制定任期内本地区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和环境污染控制目标,报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各自的职责,依照本规定对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的计划、经济主管部门,必须按照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和环境污染控制目标的要求,核算所需资金、材料,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以下区域和单位应当首先实施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并对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实行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制度:(一)生活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重要渔业水体、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二)城市市区和其他急需控制环境的区域,(三)排放污染物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单位;(四)污染物排放量大的单位;(五)排放在生物体内容易蓄积,或具有致癌,致畸、致突变作用,或不易降解且对环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污染物的单位。

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范

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范

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范---------------------------------------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范1、总则1.1、制定本管理规范的目的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行为,制定本管理规范。

1.2、制定本管理规范的依据制定木管理规范的主要依据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8]第253号)。

1.3、本管理规范适用范围本管理规范适用于本省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境内所有按固定资产投资方式进行的对环境有影响的开发建设项目(包括国有、集体、联营、股份制、外资、港澳台投资、私营、个体和其他各种不同类型经济实体的开发建设活动)的管理。

1.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内容建设项目立项前的预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建设项目施工期和试运行期的监督管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1.5、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分级管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摒《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权限规定》所规定的权限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对建设项目施工期和试运行期的监督管理,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1.6、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三种形式。

必要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附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或对环境产生的影响的专题分析或专题评价。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预审2.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预审程序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必须在上报《项目建议书》前先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填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申报(登记)表》;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申报(登记)表》作出初步审查意见;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须现场勘察的在10个工作日内)签署预审意见。

江苏省环评报告书主要内容标准化编制规定

江苏省环评报告书主要内容标准化编制规定

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主要内容标准化编制规定为了进一步提高环评工作质量及审查工作的效率,制定本“报告书主要内容标准化编制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新建、计改、扩建工业类的建设项目(火电厂、码头等建设项目除外),其他类型项目可参考执行。

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贷款的建设项目,除满足本规定要求外,还需执行我国和国际金融组织已颁布的有关规定。

本规定引用HJ/T2.1-2.4-9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及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范。

1建设项目周围地区环境概况及环境保护目标1.1 建设项目周围地区环境概况准确描述项目拟建所在行政区(含开发区,工业区)、省、市、县、镇村。

详细描述评价区所属水系,说明水系水文特征及重要水工设施运行规律、排污及废水收纳水域环境功能区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取水口和水产养殖等水环境敏感保护目标。

简述当地气候特征,给出常年风向风速玫瑰图。

说明厂址周边地区土地利用现状、主要居民点、学校、医院、自然生态保护区等敏感目标及大气功能区类别。

1.2 区域社会环境概况1.2.1区域社会发展规划和环保规划描述区域(城市、开发区、工业区、镇区等)社会发展规划要点和环保规划要点:说明区域功能定位、产业结构、土地利用、布局、水域与岸线利用、生态保护、太湖水环境保护、南水北调和“引江济太”等清水通道环境保护等内容。

说明集中供热、污水处理厂(含排水体制)、固废处置等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概况和当地环保要求。

规划如有明显缺陷或问题应予于阐述。

建设项目在开发区(工业小区)内建设,需附当地环保主管部门对开发区(工业小区)环保规划的批复意见。

1.2.2环境功能区划和环境标准、排放标准说明评价区域水、气、声环境功能类别划分,按环境功能分别列出相应环境质量标准和排放标准(浓度限制、排放速度、无组织排放厂界浓度限制值、标准文号等)。

若国内无标准应参考国外标准。

1.2.3环境保护敏感目标描述评价区域内居民区、学校、医院、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饮用水源保护区、取水口等,按表1-1填写:表1-1 主要环境保护目标1.3附图及要求1.3.1地理位置图图示评价区范围、厂址、交通干线、主要河流、湖泊、水库、湿地、城镇、厂矿企业、自然人文景观、列出空气环境质量监测点位等主要环境敏感目标,附风玫瑰图、图例和比例尺(1:50000—1:)。

江苏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08.02.01•【字号】•【施行日期】2008.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江苏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辖市人民政府:为进一步明确环境监测定位、理顺环境监测管理体制、理清环境监测责任,强化对环境监测机构、人员和监测行为的管理,统一环境质量信息发布,现将《江苏省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二月一日江苏省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环境监测管理,规范环境监测行为,提高环境管理与服务水平,强化全省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监测和处置能力,促进生态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环境监测活动以及与环境监测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环境监测应当客观、公正。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环境监测结果。

第四条环境监测按照监测内容及目的不同,分为环境质量监视性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性监测、科学研究性监测和服务性监测。

依法开展环境质量监视性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性监测,是环境管理的组成部分,是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环境监测工作的领导,将环境监测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年度经费预算,加大投入,促进环境监测现代化建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环境监测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环境监测科技成果,提高环境监测工作水平。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监测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环境监测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负责海洋环境监测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环境监测管理工作。

江苏省排污许可证实施细则(暂行)

江苏省排污许可证实施细则(暂行)

江苏省排污许可证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根据《环境保护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排放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排污许可证的管理。

第三条(申领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有下列排放污染物行为的排污单位,应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一)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排污单位;(二)集中供热设施生产运营单位;(三)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或有毒有害废水的排污单位;(四)城镇或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单位;(五)直接向环境排放餐饮废水的排污单位;(六)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及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单位;(七)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

前款规定之外的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由市、县级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条倾倒固体废物,种植业、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机动车、铁路机车、船舶、航空器等移动污染源排放污染物,以及居民生活中排放污染物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五条(持证排污)本实施细则第三条所规定的排污单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排污许可证的持有者,必须按照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

第六条(控制指标)根据国家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全省对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实行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太湖流域对总氮、总磷实行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根据环境管理需求,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是否对所辖区内排放的烟粉尘等其他指标实行总量控制制度。

第二章排污许可证实施机制第七条(分级管理)排污许可证实行分级发放及管理。

市、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辖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各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排污许可证统一监督管理。

对排污许可证审批颁发权存有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八条(区域总量控制)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级政府制定的主要污染物控制规划或区域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分配方案。

环境工程设计证书管理办法国家环保局第十五号

环境工程设计证书管理办法国家环保局第十五号

环境工程设计证书管理办法(1995年2月6日,国家环保局第十五号令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污染防治工程(以下简称“环境工程”)设计的管理,提高环境保护投资效益,改善环境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环境工程设计包括:(一)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电磁、放射性等环境污染防治工程的工艺设计、非标准设备设计和相应的建构筑物等配套工程设计;(二)废物资源化工程设计;(三)环境生态工程设计。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环境工程设计业务的单位必须持有《环境工程设计证书》(以下简称《设计证书》),凭证从事环境工程设计。

第四条《设计证书》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

持有甲级《设计证书》的单位,可按《设计证书》规定的专业范围,在全国范围内承接环境工程设计项目。

持有乙级《设计证书》的单位,可按《设计证书》规定的专业范围和工程限额,在全国范围内承接相应的环境工程设计项目。

持有丙级《设计证书》的单位,可按《设计证书》规定的专业范围和工程限额,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承接相应的环境工程设计项目。

第五条《设计证书》的专业范围,按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电磁、放射性等环境污染防治,废物资源化和生态保护进行行业分类。

第六条《设计证书》的分级标准和工程限额标准,适用本办法附件《环境工程设计证书分级和行业分类规则》的规定。

第七条《设计证书》由国家环境保护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审查核发,并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申领《设计证书》的条件和程序第八条申领《设计证书》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依照法定程序批准设立该单位的文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有稳定的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办公、设计及试验场所;(三)符合所申请的《设计证书》级别和业务范围要求的条件。

第九条申领甲、乙级《设计证书》适用如下程序:(一)申请单位向国家环境保护局提出书面申请,领取《环境工程设计证书申请表》一式三份,并按要求填写;(二)申请单位为国务院各部门直属单位的,应将填写的《环境工程设计证书申请表》报其所属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然后报国家环境保护局审核;其他申请单位应将填写的《环境工程设计证书申请表》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然后报国家环境保护局审核;(三)国家环境保护局经过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甲级或者乙级《设计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驳回申请,并造之理由。

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若干规定

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若干规定

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若干规定江苏省环境保护委员会(1998年1月4日)为严格控制新污染源的产生,遏制环境恶化的趋势,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确保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现根据《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6]31号)、《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省人大常委会1993年12月29日公布施行)、《省委、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苏发[1996]4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省计经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1997]105号)、《关于贯彻信贷政策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银发[95]24号)以及《关于加强乡镇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规定》(国家环保局、农业部、国家计委、经委环然[1997]142号)等文件的精神,特作出如下规定:一、项目建议书阶段实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预审制度(一)凡从事《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苏环委[88]1号)规定的开发建设活动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在申请立项时,必须把项目建议书抄报当地环保部门,并填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附件一),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项目的预审。

外商独资建设项目,在向国家规定的审批机关申请设立外商独资企业之前,向当地环保部门申办审批手续。

(二)当地环保部门接到从事开发建设活动的单位上报的项目建议书、《申报表》和有关技术资料后,应及时提出审查意见,并将签署意见的《申报表》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的审批权限(附件二),报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进行预审。

(三)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在接到上报的《申报表》和有关技术资料后,应在十日内,对拟建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省环保法律法规、政策及项目选址的合理性等,提出审查意见,告之应该办理的环保审批手续,并及时将审查意见抄送有关部门,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建设。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6.17•【字号】苏政办发〔2015〕57号•【施行日期】2015.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5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6月17日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管理,提高审批效率,明确审批权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不含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建设项目投资审批(或核准、备案)权限和对环境影响程度等确定。

第四条省、市、县(市、区)三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工作,出具预审意见并依法对建设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且按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三)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且按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按规定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除外);(四)跨省辖市行政区域的项目;(五)由省政府及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且按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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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设计证书管理规定精编 High quality manuscripts are welcome to download江苏省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设计证书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设计市场,提高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质量,促进环保产业健康发展,江苏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从事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设计相关业务的会员单位,开展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设计能力(以下简称“设计能力”)评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设计能力包括:水污染治理工程、大气污染治理工程、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工程、物理污染治理工程、生态修复工程及环境自动监控系统工程的总体设计、工艺设计及工程的配套装备设计(不包括压力容器、放射性废物处理等国家明确要求资质的设计)。

第三条凡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协会会员单位,可申请设计能力评定,经评定合格后,由协会颁发《江苏省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设计证书》(以下简称《设计证书》)及图签章。

第四条协会负责组织实施设计能力评定工作,以及《设计证书》的发放、管理和监督工作,具体业务由秘书处承办。

第五条《设计证书》的申请、评定工作,遵循自愿、公开、公正、公平、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证书类别和等级第六条《设计证书》分六个类别,每个类别中分若干专项(具体证书类别、业务范围的选择见附件1)。

1、水污染治理工程:包括工业废水治理、生活污水治理、中水回用等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的设计。

2、大气污染治理工程:包括锅炉烟气治理、工业炉窑烟气治理、油烟气雾治理、有机废气治理、空气净化等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的设计。

3、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工程:包括一般废弃物、危险废弃物(含医疗废弃物、污泥等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等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的设计。

4、物理污染治理工程:包括噪声、震动、电磁污染治理等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的设计。

5、生态修复工程:包括污染水体修复、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湿地修复、矿山修复等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的设计。

6、环境自动监控系统工程:包括水污染治理工程自动监控系统、大气污染治理工程自动监控系统等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的设计。

第七条《设计证书》分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基本符合甲级、乙级条件的可申请临时证书。

第八条持《设计证书》的单位只能在证书规定范围内承接业务。

(工程规模划分表见附件4)。

(一)甲级(甲临):可承担相关类别环境污染治理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的设计业务,规模不受限制;(二)乙级(乙临):可承担中型以下(含中型)规模相关类别环境污染治理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的设计业务;(三)丙级:可承担小型规模相关类别环境污染治理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的设计业务。

第三章证书的申请和评定第九条申请设计能力评定程序: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专家初审、现场考评、综合评审、注册发证、发证后监督管理。

第十条申请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协会会员单位;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3.持有合法的工商营业执照;4.具有相应条件的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设计人员配备(见附件3)、办公条件和设计能力;第十一条申请单位对照《江苏省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设计证书类别划分》(附件1)和《江苏省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设计能力评定申请条件》(附件2),确定申请证书类别和级别,并按附件5提供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协会秘书处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第十三条根据初审意见,协会秘书处组织专家并邀请当地环保产业协会技术人员,对经初审的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考评,提出现场考评意见。

第十四条协会证书审查委员会对初审意见、现场考评意见及申请单位实际设计能力等相关情况进行综合审定,对符合条件的发放《设计证书》。

第四章证书监督与管理第十五条《设计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持有临时证书的单位在获证一年后可申请转正。

第十六条协会对持证单位的设施条件、人员条件、年度业绩等情况实行年度检查,年检时间为每年发证日期的前后1个月,持证单位填写年检表,年检通过后加盖年检印章,未经年检的证书无效。

第十七条持证单位的单位名称、法人代表、注册资金等发生变化时,应在三个月内办理《设计证书》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设计证书》到期后原证书作废,并在江苏环保产业网上公布。

需更换新证的单位可于有效期前2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

复审的内容包括《设计证书》有效期内完成的工程项目情况(包括项目的数量和质量),必要时征求项目业主和所在地环保主管部门的意见,其它复审内容参照《江苏省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设计能力评定申请条件》(附件2),复审通过后换发新证书。

第十九条《设计证书》只限于本单位使用,严禁转借和挂靠,严禁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图签章。

第二十条持《设计证书》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协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整改、降低等级或注销《设计证书》等处罚:1、工程设计单位采用欺骗、隐瞒等手段取得证书的,注销《设计证书》,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2、转借、出卖、转让、涂改《设计证书》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整改、降低等级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注销《设计证书》。

3、为无证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图签章的给予警告,并限期整改,整改不及时或不达要求的,注销《设计证书》。

4、工程设计图及相关施工指导文件质量低劣,致使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达不到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和规定的,限期整改,限期内整改不达要求的降低一级证书等级,情节严重的注销《设计证书》。

5、违反第十七条规定,未按时办理变更手续的,给予警告并限期整改。

6、年检不合格的,限期整改,限期内整改不达要求的降低一级证书等级或注销《设计证书》。

第二十一条主办发证事项的工作人员及评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设计证书》、图签章和《江苏省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设计能力评定申请表》由协会统一印制。

取得《设计证书》的单位名单由江苏环保产业网统一发布。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江苏省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设计证书类别划分附件2:江苏省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设计能力评定申请条件附件3:江苏省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设计能力评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参考表附件4:江苏省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设计规模划分表附件5:江苏省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设计能力评定申请材料要求附件6:江苏省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设计能力评定申请表附件1:江苏省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设计证书类别划分一、证书类别、业务范围的选择a.申请单位根据单位经营范围,确定证书类别。

b.确定申请证书类别后,根据具体业务范围划分表,确定需要申请的具体业务范围。

申请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申请大类,也可以选择申请大类中的小类(如:可以直接申请工业废水治理工程设计,也可以只申请印染废水治理工程设计)。

注:关于工业废水治理工程设计,若申请单位已承担过3类以上工业废水治理工程设计,可直接申请工业废水治理工程设计。

二、证书类别《江苏省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设计证书》分为六个类别:水污染治理工程设计、大气污染治理工程设计、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工程设计、物理污染治理工程设计、生态修复工程设计及环境自动监控系统工程设计。

三、各类别具体业务范围划分表第三条技术条件申请单位专业配备齐全、合理,具有完善的工程计算机辅助设计系统,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有独立的设计技术队伍,主要专业设计技术人员配备符合《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设计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附件2)的规定,所有技术人员都具备个人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和任职等证明,持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中外聘人数不超过三分之一。

(一)甲级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5年以上从事环境工程设计经历、主持过大型环境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1项或中型环境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2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乙级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5年以上从事环境工程设计经历、主持过中型环境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2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三)丙级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3年以上从事环境工程设计经历、主持过中型环境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1项或小型环境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2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四条管理水平管理组织机构、档案管理体系健全,建立了完善的质量保证件;5.江苏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会员证书/理事证书/常务理事证书/副会长证书复印件;6.由当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上一年度完税清单证明复印件;7.上一年度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表)复印件(提供会计事务所审计报表);8.全体职工花名册(姓名、性别、年龄、职位、学历等);9.主要技术人员材料复印件:身份证、毕业证书、技术职称证书、人事关系证明(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及技术业绩简介;10.办公、实验、化验场所产权证明资料复印件,“自有产权”提供产权证书复印件,“租赁”提供租赁合同及出租房产权证书复印件;11.近三年内完成的主要工程项目一览表(项目名称、业主单位名称、投资规模、竣工时间等,自制表格);12.叁项近三年内符合申请条件并已建成使用的环境工程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包括①项目合同、②项目技术方案或技术协议(涉密部分可不提供)、③竣工验收报告或业主单位验收意见、④图纸:工艺设计图纸、建筑图纸、结构图纸、电气图纸、自控图纸、暖通图纸等,至少各提供1张规范图纸、⑤用户意见。

如有与其他单位合作,请提供合作证明。

);13.企业与高等院校、设计院、研究所等单位的技术合作协议复印件;14.企业获得的有关资质、荣誉、资信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如: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建筑业企业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等。

二、材料提交要求:1.申请表与附件材料合并装订成册1份(加盖骑缝章);2.申请表纸质文本2份;3.申请表电子版1份发送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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