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市县财政企业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
法》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湖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7(000)0S1
【摘要】鄂财预规[2017]21号省直各预算单位,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湖北省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11月7日湖北省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
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总页数】7页(P122-12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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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05.28•【字号】鄂财行发[2014]29号•【施行日期】2014.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鄂财行发〔2014〕29号)各市、州、县财政局,省直各行政单位:为推进现代财政制度建设,加强行政单位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构建清廉透明、高效节约的服务型行政机关,省财政厅制定了《关于加强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各地各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附件:关于加强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意见湖北省财政厅2014年5月28日关于加强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要求,进一步加强行政单位财务管理,明确财务主体责任,规范财务行为,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构建清廉透明、高效节约的服务型行政机关。
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强化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主体责任行政单位是独立的法人机构,是承担一定法律责任的主体。
行政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就应对纳税人负责,独立承担财务管理的主体责任。
行政单位应当承担的财务管理主体责任主要包括:单位预算编制、预算执行、政府采购行为的主体责任;执行国家政策,规范支出行为、维护财经纪律的主体责任;加强和规范单位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的主体责任;及时、完整、细化单位预决算及“三公”经费(指因公出国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费)公开的主体责任;以提高预算资金使用效益和政府工作效率为先导的项目绩效管理的主体责任;职权分离、权责对等、风险可控、监督有力的内部控制主体责任。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08•【字号】鄂政办发[2009]115号•【施行日期】2009.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115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8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文〔2009〕18号)精神,设立湖北省财政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挂湖北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一、职责调整(一)将烟叶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职责划给省地方税务局。
(二)将省国家税务局对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管理的职责划入省财政厅。
(三)改革完善预算和税政管理。
逐步将政府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完善政府预算体系,充分发挥各部门在预算编制中的作用,完善支出标准,健全工作机制,细化部门预算,提高预算管理的科学化和透明度。
健全税政管理决策、执行、监督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
(四)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完善公共财政体系。
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合理界定财政保障范围和标准,重点增加基本公共服务的投入,加大对禁止开发区域和限制开发区域的支持力度。
严格控制一般性开支,降低行政成本。
(五)强化财政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责,完善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制度体系,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政税收政策,缩小区域之间、行业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促进社会公平。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政府采购财务监督检查【发文字号】鄂财采发[2002]5号【发布部门】湖北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02.12.29【实施日期】2003.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鄂财采发[2002]5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单位):现将《湖北省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政府采购法》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 )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全面、准确地执行《政府采购法》,加强我省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专设职能机构执行《政府采购法》,加强政府采购制度的监督和管理。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和采购代理机构(集中采购机构或中介机构,下同)依法分别履行职责(附件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和采购代理机构工作职责)。
第三条湖北省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以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简称目录及标准),由省财政厅拟定,报省人民政府确定公布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省财政厅负责各地目录及标准的审查事宜。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同级预算编制的布置和安排,根据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组织编制、批复政府采购预算。
各级应在财政国库开设“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用于政府采购资金的财政直接支付工作。
第五条采购人应当根据批准的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按月或季填制《政府采购计划表》(附件二),并报经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必须委托同级集中采购机构执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省管县(市)财政体制改革的通知-鄂政发[2004]20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省管县(市)财政体制改革的通知-鄂政发[2004]20号](https://img.taocdn.com/s3/m/70141877b94ae45c3b3567ec102de2bd9605de4d.png)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省管县(市)财政体制改革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省管县(市)财政体制改革的通知(鄂政发[2004]20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了进一步理顺和规范省以下财政分配关系,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从2004年起改革现行省管市、市管县(市)的财政体制,在全省实行省管县(市)的财政体制。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行省管县(市)财政体制改革的必要性1994年国家实施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以来,我省逐步实行了省管市、市管县(市)的财政体制,有效调动了市、县(市)增收节支、当家理财的积极性,促进了全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政府职能的转换,迫切需要对现行财政体制进行改革。
一是财政部明确提出了进一步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的要求;二是目前县(市)财权与事权不对称,财政供养人员过多,县乡政府债务沉重,资金调度困难,绝大部分县(市)依靠省财政转移支付才能保证国家规定工资和津补贴的正常发放;三是部分市由于自身财政比较困难,不同程度地集中县(市)财力,导致省对县(市)财政的一些政策扶持、资金补助等难以及时落实到位;四是省对县(市)财政信息缺失,难以有效加强对县(市)财政的监管。
因此,实行省管县(市)的财政体制,有利于进一步理顺和规范省以下财政分配关系,调动省、市、县(市)加快发展的积极性;有利于掌握县(市)财政实际状况,有针对性地加大对县(市)财政支持力度,指导县(市)提高管理水平;有利于增强县(市)对经济社会事务的调控能力,推动市级财政改革创新,加快城市和县域经济发展。
湖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改革和完善县乡财政管理方式试行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改革和完善县乡财政管理方式试行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26•【字号】鄂政发[2005]50号•【施行日期】2005.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改革和完善县乡财政管理方式试行意见的通知(鄂政发[2005]50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将《省财政厅关于改革和完善县乡财政管理方式的试行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省财政厅关于改革和完善县乡财政管理方式的试行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县乡财政收支行为,提高县乡财政保障能力和管理水平,加快建立覆盖农村的公共财政体制,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现就改革和完善县乡财政管理方式提出以下试行意见。
一、科学界定和合理划分县乡政府的事权及支出责任(一)科学界定县乡政府事权。
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县乡政府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职责范围。
县(市、区)政府不得把应承担的事权转嫁给乡镇政府,必要的事权调整,必须配备相应的财力。
合理界定乡镇政府事权,乡镇政府不该管、管不了的事务,应纳入上级政府的事权范围,逐步将乡镇政府的主要职能转变到加强社会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上来,建设服务型基层政府。
(二)合理划分县乡政府支出责任。
凡属县(市、区)政府事权、应由县(市、区)承担的支出,县级财政要全额保障经费,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嫁给乡镇;县(市、区)委托乡镇承办的事务,也要足额安排经费;对不应由集体承担和农民负担的公共支出,应逐步纳入县乡财政支出范围。
(三)不断优化县乡财政支出结构。
县乡财政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框架的要求,调整支出结构,增加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的投入,为农村提供更多的公共产品和服务。
鄂财办发[2014]10号《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全省财政目标责任制管理考核验收办法》附表
![鄂财办发[2014]10号《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全省财政目标责任制管理考核验收办法》附表](https://img.taocdn.com/s3/m/3d152240852458fb770b56ca.png)
附件1:
财政收入质量目标任务考核表考核单位:国库处预算处
附件2:
中央和省委、省政府要求的重点支出政策及资金落实情况考核表
考核单位:厅内相关单位
注:1、考核内容及等次:“一”代表政策落实方面存在问题;“二”代表各类检查中发现问题;“三”代表社会(含新闻媒体)反映问题经核查属实。
2、社会(含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由监督处、考核组会同相关处室核实。
3、发现问题在相应空格内打“√”。
附件3:
省政府向全省人民承诺“十件实事”涉及财政部门完成情况考核表考核单位:综合处行政政法处教科文处经济建设处农业处社会保障处商贸处
注:各项任务均完成者为A 等,否则为B 等。
附件4:
预算执行情况考核表考核单位:国库处预算处
附件5:
财政暂付款回收率考核表考核单位:国库处
附件6:
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目标任务考核表考核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处
附件7:
完善乡镇财政专管员制度目标任务考核表考核单位:农村财政管理处
附件8:
财政法治化建设目标任务考核表考核单位:法规税政处
附件9:
财政预算信息公开目标任务考核表
考核单位:预算处国库处
附件10:
财政专项资金公开情况目标任务考核表
考核单位:监督处
附件11:
工作作风及违法违纪情况考核表考核单位:厅内相关单位。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县域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县域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经济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7.31•【字号】鄂财企发[2008]61号•【施行日期】2008.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县域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企发[2008]61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财政局、经委(经贸局):为支持县域经济发展,规范县域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和省经委联合制定了《湖北省县域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县域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二○○八年七月三十一日附件:湖北省县域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在新的起点上推进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鄂发[2008]11号)精神,支持县域经济发展,帮助企业解决短期资金周转困难,支持有潜力、有市场、有效益的企业做大做强,支持工业基础较好、实力相对较强的县市又好又快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建立支持县域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确保财政资金规范运作、安全运行,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域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利用间歇资金,通过超调方式拨付给县市财政,县市财政再借给企业短期周转,年底必须收回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筹集、项目资金确定、资金拨付和资金结算,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经委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会同省财政厅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核,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面向县域企业,支持工业基础较好的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原则;坚持突出重点,集中培育龙头企业做大做强的原则;坚持规范运作、短期周转,确保资金安全、高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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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市县财政企业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司企业财务管理
【发布部门】湖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9.09.10
【实施日期】2009.09.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市县财政企业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
为适应经济发展需要,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全省市县财政企业工作,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促进市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就加强市县财政企业工作通知如下:
一、大力支持经济发展
(一)主动参与发展规划制定。
主动参与市县经济发展规划的研究和制定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支持经济发展的财政企业工作措施。
(二)扎实推进财源建设。
调查了解本地经济发展状况,按照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的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业财源建设发展规划和工作措施,扎实推进财源建设工作。
(三)积极参与财政企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和审核工作。
对县域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工业生产调度资金、促进产业集群发展激励性转移支付资金、中小企业成长工程以奖代
补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技术改造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县域经济奖励经费、生物产业扶持资金、汽车零部件发展专项资金、装备制造业专项资金、重大新产品开发专项资金、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专项资金、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科技研究与开发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资金、电动汽车发展专项资金、安全生产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军民结合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三峡库区电力扶持专项资金、三峡库区污水处理补助资金等,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项目申报工作;加强申报项目的财务审核工作力度,包括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是否健全、纳税信用和会计信息是否良好、有无违反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问题、是否报送财务会计信息,审核申报项目的经济效益情况等。
对促进产业集群发展激励性转移支付资金、中小企业成长工程以奖代补资金中涉及的如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户数、就业人数、销售收入、上交税收等相关数据,认真审核,真实报送。
对邮政普遍服务补助资金,加强使用的监督管理。
(四)积极参与和服务招商引资工作。
积极参与地方政府招商引资工作,按照同级政府的安排,认真落实相关政策、资金和措施。
二、认真落实各项财税政策
(一)落实支持国有企业改革政策。
配合有关部门认真审核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加强财政补助资金管理,采取行之有效的财政政策措施,帮助企业解决改革中遗留的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通过资产重组、授权经营、“债转股”等措施,优化资源配置,支持国有资产向优势企业集聚。
充分利用国家出台的有关政策,支持国有困难企业改制、分离社会职能、政策性破产等,落实相关资金,促进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
(二)落实支持企业发展政策。
认真做好“武汉城市圈”建设、“两型”社会试验区建设、县域经济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推进企业上市、重大工业项目、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建设等相关政策的落实工作。
(三)落实支持企业自主创新优惠政策。
认真落实国家、省出台的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的财政政策和措施,鼓励和引导企业增加研究开发投入,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逐步建立财政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的投入机制,搭建科技创新平台,支持企业创业投资和科技创新,促进产学研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