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燃气: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2.03•【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1〕5号•【施行日期】2021.02.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1〕5号现公布《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21年2月3日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一条为完善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上市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四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条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本规定,建立并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作出规定。
第六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证券交易所根据内幕交易防控需要,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填报所涉重大事项范围、填报的具体内容、填报人员范围等作出具体规定。
第七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燃气用户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燃气用户档案管理,确保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提高燃气服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在燃气供应、使用、维护等环节产生的用户档案资料的管理。
三、档案管理机构及职责1. 公司档案管理部门负责燃气用户档案的统一管理,负责制定、实施、监督和检查燃气用户档案管理制度。
2. 各相关部门负责燃气用户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利用等工作。
3. 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燃气用户档案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燃气用户档案的管理工作。
四、档案管理内容1. 燃气用户基本信息:用户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住址、燃气表号等。
2. 燃气使用情况:燃气用量、燃气费缴纳情况、燃气设施维护记录等。
3. 燃气安全检查记录:燃气设施安全检查情况、安全隐患整改记录等。
4. 用户投诉及处理记录:用户投诉内容、处理结果、处理时间等。
5. 用户维修及报修记录:用户报修内容、维修情况、维修时间等。
6. 用户迁移、过户及销户记录:用户迁移、过户、销户原因、时间、手续等。
7. 其他相关资料:燃气用户协议、合同、通知等。
五、档案管理流程1. 收集:各部门在办理燃气业务过程中,应及时收集用户档案资料,确保档案的完整性。
2. 整理:对收集到的档案资料进行分类、整理,确保档案的规范性。
3. 归档:将整理好的档案资料按照档案分类目录进行归档,确保档案的有序性。
4. 保管:按照档案保管要求,对归档的档案资料进行妥善保管,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5. 利用:各部门在办理燃气业务时,需查阅档案资料时,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申请、审批、借阅。
六、档案管理要求1. 档案管理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档案管理知识和技能,熟悉档案管理制度。
2. 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3. 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档案进行清理、整理和更新,确保档案的时效性。
4. 档案管理人员应加强档案保密意识,严禁泄露用户档案信息。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一、内幕信息的定义和特点内幕信息是指与一些公司或者机构有关的,尚未公开的、可能对该公司或者机构的证券价格、交易量以及其他投资者判断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内幕信息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非公开性:内幕信息尚未公开,只有特定的人员或组织知晓。
2.需要实质上的确认:内幕信息需要确凿无疑地指向公司或机构在未来会有实质性改变的事件或行动。
3.可能影响交易价格:内幕信息可能对公司的证券价格产生重大影响,从而引起市场的不对称信息。
4.法律禁止交易:因为内幕信息非公开且具有重大影响力,法律禁止持有内幕信息的人在未公开之前进行交易,以维护公平交易的原则。
二、知情人的定义和责任知情人是指掌握或了解内幕信息的人员或组织,包括公司的高管、董事、监事、核心技术人员、审计师、法律顾问等。
知情人的责任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保守秘密:知情人在了解内幕信息后应当保守秘密,不得泄露给其他人。
2.非法交易禁止:知情人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买卖或者其它具有重大影响的行为。
3.报告义务:知情人应当及时向公司或监管机构报告已知的内幕信息。
4.不得传递信息:知情人不得通过任何方式传递内幕信息给他人,包括口头、书面、电子等。
三、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的建立和重要性建立健全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对公司和市场运作的公平性、透明度和稳定性具有重要意义。
1.内幕信息辨识制度:建立一个能够快速识别内幕信息的机制,定期检查公司内部信息的敏感性,及时识别可能涵盖内幕信息的事件。
2.内幕信息登记制度:建立内幕信息登记制度,要求知情人在了解内幕信息后向公司或监管机构报告,并进行详细的登记备案。
3.内幕信息保密制度:明确知情人的保密责任,建立保密协议,对知情人进行保密教育,加强信息安全管理。
4.内幕信息交易禁止制度:明确知情人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规定,并建立对违反规定者的追责机制。
5.内幕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及时披露内幕信息的机制,确保投资者平等获取信息,防止内幕交易。
理委员会制定的《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

证券代码证券代码::600378 证券简称证券简称::天科股份 公告编号公告编号::临2012-004 四川天一科技四川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次会议会议决议公告决议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川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12年2月24日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
会议应参加董事9名,实际参加董事9名,公司监事、总经理等高管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由董事长古共伟先生主持,会议合法有效。
会议审议并通过如下决议:一、关于《四川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修订稿)》的决议;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及四川监管局的要求,董事会对公司已发布的《四川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本议案。
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
二、关于公司拟报废资产的决议;根据经营班子的报告,同意将2011年固定资产盘点清理出的部分已毁损或技术落后无法使用资产报废,净额共计258,601.37元。
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本议案。
三、关于公司原超临界萃取项目账务核销的决议;原超临界萃取项目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通讯)会议决议及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而终止,并已计提完减值,净额为0,但现在仍然列在公司资产其他类账上,实际已经不存在,同意进行账务核销。
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本议案。
四、关于公司与西南化工研究设计院签署《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及《技术开发费分成合同》的决议。
西南化工研究设计院与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4.5亿Nm/a焦炉煤气甲烷化制液化天然气工程项目合同,其中西南化工研究设计院以委托人(甲方)将该项目工程设计委托我公司作为设计人(乙方)承担项目设计,拟签订一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设计合同总额为550万元;另由于项目涉及焦炉煤气化专利使用权的使用,同时双方拟签订一份《技术开发费分成合同》,合同总额为202.5万元。
燃气公司实名制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燃气公司管理,确保燃气安全,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燃气公司全体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销售人员和客服人员等。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规范燃气公司实名制管理,确保燃气服务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实名制登记第四条燃气公司应建立实名制登记制度,对燃气用户进行实名登记。
第五条实名登记应包括以下内容:1. 用户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家庭住址等基本信息;2. 用户燃气使用情况,包括燃气表编号、安装时间、使用量等;3. 用户缴费情况,包括缴费时间、缴费金额等;4. 用户燃气安全知识培训情况。
第六条燃气公司应在用户申请安装、更换或维修燃气设施时,要求用户进行实名登记。
第七条燃气公司应建立健全用户档案,妥善保管用户个人信息,确保信息安全。
第三章实名制审核第八条燃气公司应定期对用户实名制登记情况进行审核,确保实名制登记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九条审核内容包括:1. 用户基本信息是否准确、完整;2. 用户燃气使用情况是否真实;3. 用户缴费情况是否正常;4. 用户燃气安全知识培训情况是否到位。
第十条对不符合实名制登记要求的用户,燃气公司应要求其进行整改,直至符合要求。
第四章实名制管理第十一条燃气公司应加强实名制管理,确保燃气安全。
第十二条燃气公司应定期对用户进行燃气安全知识培训,提高用户安全意识。
第十三条燃气公司应建立健全燃气设施维修、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确保燃气设施安全运行。
第十四条燃气公司应定期对用户燃气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燃气公司应加强对燃气安全风险的监控,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十六条对在实名制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员工,公司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员工,公司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由燃气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指的是针对公司内部员工或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外部人员,对其获取并掌握公司内幕信息的行为进行管理和约束的一种制度。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保护公司机密信息,维护市场公平,防范利益冲突和市场操纵等违法行为,促进公司公正透明经营。
首先,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需要明确内幕信息的定义和范围。
内幕信息是指尚未公开的、与公司有关的未知事实或具体事项,如果披露后可能会对公司证券价格或投资者的交易决策产生显著影响。
内幕信息通常包括公司的财务状况、未来业绩、重大合同、重大事件等,必须通过正式渠道公开后才能被投资者知晓。
其次,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要规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管理要求。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公司高管、内部员工、与公司有关业务的外部合作方等。
对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制度应规定其必须遵守相关法规、内部规章制度等,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制度还应规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知情范围和知情时间的管理。
知情范围应根据员工的岗位职责和业务需要进行划分,确保只有必要的人员知晓相关信息。
在知情时间的管理上,制度应规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在知晓内幕信息后,应立即向公司进行报告,并严格遵守信息封锁期,不得擅自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此外,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还应规定内幕信息的保密措施和违规处罚制度。
制度应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有保密义务,不得将内幕信息泄露给无关人员,否则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纪律处分。
针对违规行为,制度也应规定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禁入市场等,以维护市场公平和惩戒不法行为。
最后,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还应包括培训和监督机制。
公司应定期开展内幕信息知情人相关法律法规及道德经营培训,提醒他们知晓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加强对内幕信息的认识和应对能力。
同时,公司还应建立监督机制,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
综上所述,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是保护公司利益和投资者权益的重要制度之一、通过规范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行为,加强对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和违规处罚,可以有效预防内幕交易、违规泄露等行为的发生,促进公司公平透明经营和市场稳定发展。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办法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管理,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等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因履行工作职责而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第三章规定的有关人员。
第四条本管理办法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第二章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职责第六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长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工作负责人,证券投资处是内幕信息的管理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向监管部门报备的日常管理部门。
第七条公司监事会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因履行工作职责而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应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
第九条公司各部门一级主管、控股子公司总经理、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总经理为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工作负责。
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设立信息披露联络员,负责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第十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做好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和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
燃气用户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燃气用户档案管理,确保燃气安全,提高服务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燃气公司及其下属各部门、子公司。
第三条燃气用户档案是指燃气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反映燃气用户基本情况、燃气使用情况、燃气设施安装及维修等内容的各类文件、资料。
第四条燃气用户档案管理应遵循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原则。
第二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五条燃气用户档案的收集范围包括:(一)燃气用户基本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二)燃气用户燃气使用情况,如燃气表读数、缴费记录等;(三)燃气设施安装、维修、改造等相关资料;(四)燃气用户投诉、咨询、举报等记录;(五)燃气安全检查、巡查等相关记录。
第六条燃气用户档案的整理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按照档案类别、时间顺序进行整理;(二)归档文件应齐全、完整,无破损、污损;(三)档案装订整齐,标签清晰;(四)电子档案应进行备份,确保数据安全。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七条燃气用户档案的保管应遵循以下要求:(一)设置专门的档案室,确保档案安全;(二)档案室应配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虫等设施;(三)档案室工作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档案管理知识和技能;(四)档案室实行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档案安全。
第八条燃气用户档案的利用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档案查询需经相关部门审批,确保档案安全;(二)查询档案时,应填写查询登记表,记录查询内容;(三)查询档案时,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用户隐私。
第四章档案销毁与归档第九条燃气用户档案的销毁应遵循以下要求:(一)销毁档案前,应进行鉴定,确定档案是否具有销毁条件;(二)销毁档案时,应采取安全、环保的方式;(三)销毁档案后,应做好销毁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条燃气用户档案的归档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按照档案类别、时间顺序进行归档;(二)归档文件应齐全、完整,无破损、污损;(三)归档文件应进行装订、编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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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交易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应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直接责任人,组织具体实施。
战略管理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
公司监事会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未经批准,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及登记报备工作。
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其范围第六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
第七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三)公司尚未披露的季度、半年度、年度报告及其他财务报告;(四)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发生大额赔偿责任;(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重大损失;(七)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八)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九)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十)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十二)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十四)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十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十七)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十八)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十九)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二十) 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等重大合同签署活动;(二十一) 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第八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九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公司内部各部门、分(子)公司、分支机构因履行工作职责或与公司有业务往来而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个人及外部单位;(五)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六)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七)由于为公司提供服务可以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银行的有关人员;(八)因履行法定职责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政府部门等外部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第十条内幕信息的存续期间为自该内幕信息形成之日起至该信息被依法公开披露之日。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十一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身份证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等内容。
第十二条公司内幕信息的登记备案:(一)公司出现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情形时,知悉该信息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内报告董事会秘书,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确定表》(见附件1),向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送达《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防止内幕交易提醒的函》(见附件2),并报董事会秘书备案。
董事会秘书及时组织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见附件3);(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根据要求对外报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应要求对方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确定表》,同时提示公司外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书面送达《外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防控内幕交易及履行保密义务提醒的函》(见附件4),并收回回执;对外报送信息后,相关部门、子公司、分公司经办人应根据报送情况及时按照本制度要求向董事会秘书备案,董事会秘书应及时组织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第十三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
出现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和并购重组当事人及相关各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市场传闻、媒体报道的,公司应当及时进行书面问询。
上述相关各方应当及时予以书面答复。
第十四条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等重大事项,除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需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见附件5),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
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在上述重大事项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四川证监局备案。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相关部门、分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七条公司发生下列情况的,应在相关信息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将有关资料报备四川证监局:(一)年报及重大分配预案过程中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过程中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五章内幕信息流转第十八条公司内幕信息流转的审批程序为:(一)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得知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内,应严格控制内幕信息在最小范围内流转;(二)内幕信息需要在部门内部流转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征得部门负责人同意;(三)内幕信息需要在部门之间流转时,应经内幕信息原持有职能部门及内幕信息流出职能部门分管负责人同意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四)内幕知情人在传递内幕信息的过程中,应当将内幕信息传递下一环节的人员,按本制度第十二条的规定报董事会秘书备案,或告知内幕信息传递下一环节的人员主动到董事会秘书处登记,如果下一环节内幕知情人未及时登记,相关责任由内幕知情人与下一环节知情人共同承担;(五)董事会秘书应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时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其应承担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六)公司对外提供内幕信息须经相关职能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批准以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七)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密切跟踪关注该事项进程,组织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对外报送、提供涉及内幕信息的资料,包括纸质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形式,须经内部审核后方可对外报送、提供。
第六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交易限制第二十条公司禁止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及其关系人、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第二十一条对于可知悉公司未公开财务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二十二条对于可能知悉公司非公开重大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若公司股票交易出现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异动情况,且在此期间公司发生第七条所述内幕信息事项的,公司将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直系亲属的股票账户在公司股票异动期间的交易情况进行监控,并将监控情况向四川证监局报备。
第二十三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咨询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拟进行买卖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二十四条相关人员在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期间,如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应于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秘书申报如下内容:(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四)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说明,如不涉及内幕交易信息交易的声明等。
第七章内幕信息的保密和责任追究第二十五条所有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均负有保密义务。
公司可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见附件6)等方式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