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农业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大学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大学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总则第一条根据《学位条例》和《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我校授予博士学位和学术型硕士学位按经济学、法学、理学、工学、农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授予,授予专业型硕士学位按照会计硕士、工程硕士、农业硕士、兽医硕士、林业硕士、风景园林硕士和公共管理硕士类别授予。
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和专业学位类别须经学位委员会批准。
第三条凡我校研究生,拥护党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愿意为现代化建设服务,品行端正,并具有硕士、博士学位所要求的理论基础和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硕士、博士学位。
第一章硕士学位第四条申请硕士学位的要求对取得我校入学资格的硕士研究生,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参加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通过学位论文评审和答辩,达到下述学术水平和专业能力者,在学校规定的申请学位年限内,可申请硕士学位:1.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硕士学位课程要求参照《大学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执行。
2.能够熟练地运用一门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外语成绩需要达到学校要求。
外语的具体要求参照《大学关于研究生外语学习和考试的规定》和授予学位对外语所达到的具体要求执行。
3.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具有面向特定职业领域需求的实践创新能力、专门技术工作能力和综合素质。
4.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发表或录用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1篇。
发表学术论文的具体要求参照《大学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硕士学位:1.在校期间受过“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未解除者。
2.未达到本工作细则第四条规定者。
3.被认定有学术不端行为者。
4.在各类考试中作弊者。
5.因其它原因,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能授予硕士学位者。
第六条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1.对论文所涉及的问题应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一、引言学位授予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环节,为保障学位授予的公平、公正和规范,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旨在明确学位授予的程序、条件和要求,确保学位授予的质量和合法性。
二、学位授予的程序1. 学位授予程序包括申请、评审、答辩和授予四个环节。
2. 学位授予申请:学位申请人应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交学位申请材料,包括个人简历、学术论文、推荐信等。
3. 学位评审:学位评审由学校学位评审委员会负责,根据学术论文的质量、学术水平和研究成果,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4. 学位答辩:学位申请人需参加学位答辩,答辩委员会由学校相关专家组成,对学位申请人的学术论文进行评审和提问。
5. 学位授予:学位授予由学校学位授予委员会负责,根据学术论文的评审结果和答辩情况,决定是否授予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三、学位授予的条件1. 学位授予的条件包括学术要求和学业要求。
2. 学术要求:学位申请人需具备一定的学术水平和研究能力,学术论文应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和学术价值。
3. 学业要求:学位申请人需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要求,包括修满学分、通过考试等。
四、学位授予的要求1. 学位申请人应按照学校规定的学位申请时间和要求,提交完整的学位申请材料。
2. 学位申请人的学术论文应具备一定的创新性和学术价值,符合学科发展的要求。
3. 学位申请人应积极参与学位答辩,并对答辩委员会的提问进行回答和辩论。
4. 学校学位评审委员会和学位授予委员会应按照程序和要求进行评审和决策,确保学位授予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五、学位授予的监督与管理1. 学位授予过程中,学校应建立健全的监督与管理机制,确保学位授予的程序和要求得到有效执行。
2. 学校应加强对学位申请人的指导和培养,提高学位申请人的学术水平和研究能力。
3. 学校应定期对学位授予的程序和要求进行评估和改进,提高学位授予的质量和效率。
六、结论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学位授予的公平、公正和规范具有重要意义。
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XXXX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我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学校实际制定的规章制度,在本校学习并达到一定学术水平者,经我校审查同意,均可按本细则规定向我校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三条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
由学校及相关学科主要负责人组成,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由十五至二十五名成员组成,任期三年,主席由校长担任,副主席由主管副校长担任。
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由研究生部会同有关单位提名,学校审批。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部,负责处理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在每年6月和12月召开会议,审核与通过授予硕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第四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1、审查学位获得者的名单并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2、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3、审批硕士研究生导师的遴选名单,作出撤销不称职人员硕士生导师资格的决定。
第五条各院、系成立学位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开展工作。
学位分委员会一般由三到五位正高职称的专家组成,学位分委员会主席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设秘书一人。
学位分委员会的产生由相关院、系提名,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备案。
第六条学位分委员会履行以下主要职责:1、审议本院、系拟申请学位授予点的相关申请材料;2、审议研究生培养方案及教学大纲;3、审查申请学位人员的申请资格,并就是否批准论文答辩委员会关于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建议;4、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撤销已授学位问题,并提供有关资料;5、对申请硕士研究生导师人员资格进行初审,并就是否批准提出建议;6、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反映有关授予学位问题的各种争议,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处理学位评定委员会及有关学位方面的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1、负责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汇报工作;2、组织硕士点、博士点的申报工作;3、组织遴选和增列硕士研究生导师及相关工作;4、受理硕士研究生的学位申请工作;5、办理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其它事宜。
四川农业大学研究生毕业与学位授予标准

研究生毕业与学位授予标准四川农业大学研究生院二O一五年一月目录第一部分学校标准博士研究生毕业与学位授予标准 (2)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毕业与学位授予标准 (11)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位授予标准 (18)第二部分学科标准博士研究生毕业与学位授予标准生物学 (24)生态学 (27)风景园林学 (29)作物学 (30)园艺学 (31)植物病理学 (32)畜牧学 (33)兽医学 (36)林学 (40)草学 (41)农林经济管理 (42)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毕业与学位授予标准产业经济学 (43)马克思主义理论 (45)自然地理学 (46)i生物学 (47)生态学 (49)环境科学 (50)环境工程 (50)食品科学与工程 (51)风景园林学 (53)作物学 (54)园艺学 (55)农业资源与环境 (57)植物保护 (58)畜牧学 (59)兽医学 (61)林学 (63)水产 (64)草学 (66)技术经济及管理 (68)农林经济管理 (70)土地资源管理 (72)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毕业与学位授予标准工程硕士 (75)建筑与土木工程 (75)环境工程 (76)食品工程 (77)农业硕士 (79)兽医硕士 (81)风景园林硕士 (82)林业硕士 (83)公共管理硕士 (84)旅游管理硕士 (85)ii第一部分学校标准1博士研究生毕业与学位授予标准一、毕业标准(一)基本要求取得学籍三年及以上,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完成各培养环节且达到本学科毕业要求的博士研究生,可申请毕业;取得学籍三年不足四年的直博生和硕博连读生还须达到本学科博士学位授予的学术论文发表要求,方可申请毕业。
(二)申请毕业程序1. 满足毕业基本要求者,应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提交论文答辩申请。
2. 由院所及研究生院相继对答辩申请者进行毕业资格审查。
3. 答辩申请通过者准予进入下一个毕业程序,不通过者不予进入下一个毕业程序。
(三)学位论文要求1. 基本要求(1)符合各学科制订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的《学位论文要求和学位授位标准》的相关要求。
四川农业大学研究生院

四川农业大学全日制农业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095109)农业机械化领域一、培养目标培养具备农业机械化方面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主要为农业机械化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农村机械化发展,农业机械化教育等企事业单位和管理部门培养具有综合职业技能的应用型、复合型高层次人才。
二、培养要求(1)农业机械化领域农业硕士专业学位获得者应较好地掌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热爱农业,遵纪守法,品德良好,艰苦奋斗,求实创新,积极为我国农业现代化和农村发展服务。
(2)农业机械化领域农业硕士专业学位获得者应掌握农业机械化领域坚实的基础理论、系统的专业知识,以及相关的管理、人文和社会科学知识;具有较宽广的知识面,较强的专业技能和技术传授技能,具有创新意识和新型的农业机械化发展理念,能够独立从事较高层次的农业机械化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以及农村发展等工作。
(3)基本掌握一门外国语,能够阅读本领域的外文资料。
三、研究方向1、农业机械设计与管理;2、设施农业规划与管理;3、农业装备智能控制技术。
四、课程设置课程体系类别课程名称学分开课学期任课老师学位课公共学位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研究 2 1 政治教师组英语 3 1 英语教师组农业推广理论与实践 2 1 李冬梅等农业科技与“三农”政策 2 1 奇等农业传播技术与应用 2 1 朱冰等专业试验设计与统计分析 2 1 高亮,伍志军学位课传感器与检测技术 2 1 康志亮,邹志勇农机推广技术 2 2 吴维雄,吕小荣机械制造新技术 2 2 张黎骅,廖念禾现代设计新技术 2 2 伍志军,高亮现代控制技术及应用 3 2 许丽佳,陈晓燕必修环节科研诚信与道德0 1 导师组中期考核0 3 导师组开题报告0 3 导师组校外实践 6 4-5 各学科导师组非学位课公共选修课科技文献检索 2 1 谭静等哲学智慧的人文关怀 2 1 潘坤专业选修课现代农机及企业管理 2 2 马荣朝,吴维雄先进制造技术 2 2 陈霖,谭雪松电气控制技术 2 2 康志亮,邹志勇跨专业选修课可根据需要,在全校范围内其它专业硕士生课程设置中选修课程(二)课程学时每学分对应于理论授课、实验或实践16学时。
硕士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硕士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2020年修订)》(下称《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中的学位授权点是指全省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核批准的可以授予硕士学位的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
第三条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分为专项合格评估和周期性合格评估。
专项合格评估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
周期性合格评估由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力、(下称省学位委员会)公室组织实施。
第四条周期性合格评估每6年进行一轮次,获得学位授权满6年的学位授权点和专项合格评估结果达到合格的学位授权点,均应当接受周期性合格评估。
学位授权点周期性合格评估基本条件为启动当期评估时正在执行的学位授权点申请基本条件。
第五条周期性合格评估分为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和省学位委员会抽评两个阶段,以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为主。
每轮次评估的前5年为自我评估阶段,第6年为省学位委员会抽评阶段。
第六条学位授予单位要保证自我评估材料的真实可信。
各有关单位、组织、专家和人员应严格遵守评估纪律,坚决排除非学术因素的干扰,对在评估活动中存在违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有关法规严肃处理。
第二章学位授予单位自评第七条制定评估工作方案。
根据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基本条件、学位授权点抽评要素和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指南,结合本单位学位授权点数量、学科结构和院系设置等情况,统筹规划评估工作,研究制订本单位评估工作方案。
评估工作方案应包括自我评估的组织机构、组织形式、评估方式、办学目标、人才培养质量标准、评估目的、评估内容、时间安排和工作流程等内容。
评估工作方案按规定时间通过“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信息平台”报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和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第八条确定自我评估内容和标准。
自我评估的内容和标准由学位授予单位根据《办法》自主确定。
学校应建立有学校特色的自我合格评估指标体系,评估内容包括师资队伍、学科方向、人才培养数量质量和特色、课程教材质量、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术交流、条件建设和制度保障等,重点突出人才培养。
硕士学位授予细则

硕士学位授予细则一、学位名称根据教育部的相关规定,本校硕士学位的名称为“硕士”。
二、学科门类本校设有多个学科门类,包括理学、工学、文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农学、医学、管理学等。
学生须按照自己的专业选择相应的学科门类。
三、学位授予条件1.学术要求:学生必须完成全部课程学习并通过相关考核;此外,学生还需完成一篇硕士研究论文并通过答辩。
2.学分要求:学生必须获得所在专业的所有必修课程的学分,并达到学校和学科门类的学分要求。
学分要求通常根据学科门类的学习深度和广度的要求有所区别。
3.学制要求: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制一般为3年,其中包括2年的课程学习和一年的硕士研究,研究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业并取得学分方可获得硕士学位。
4.成绩要求:学生需获得学科门类所规定的毕业成绩要求,一般要求平均成绩不低于80分。
四、学位授予程序1.课程学习:学生需按照专业培养计划完成所有必修和选修课程,并通过相关考试和评估。
2.指导教师评价:学生在完成学业的过程中,需有一名导师进行指导,并提供相关评价材料。
学生的学业完成情况将通过指导教师的评价来参考。
3.硕士研究:学生需在第二年开始进行硕士研究,并选择一个具体的研究课题。
学生在研究过程中需进行必要的实验、实地调查、文献综述等,并完成一篇硕士研究论文。
4.硕士论文评审与答辩:学生在完成硕士论文后,需进行严格的评审和答辩程序,由专家评审,其中包括对学生的论文质量、论文答辩的评价等。
5.学位授予:经过评审与答辩程序后,学校将根据学生的学业完成情况和论文评价结果,决定是否授予该生硕士学位。
五、学位授予时间硕士学位的授予时间一般分为两个时间点,分别为研究生学籍注销前和研究生学籍注销后。
学生需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办理学位授予手续。
六、学位证书学生成功完成学业并通过学校的评审程序后,将获得学校颁发的硕士学位证书,该证书将详细记录学生所获得的学位名称、学科门类、学位授予时间等信息,作为学生学术和职业发展的重要证明。
大学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大学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根据xx学位委员会批准公布的我校具有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开展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三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一)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九至二十五人组成,任期三年。
(二)设主席一人,由我校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校长或者分管副校长担任;设副主席一至三人,由相关分管校领导担任;设秘书一人,由研究生院院长兼任。
(三)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包括学校分管领导、各相关学院院长(或主持工作的副院长)、各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其中教授或相当职称者需占半数以上。
委员会名单由研究生院提出,校长办公会议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若遇部门或学院(部)领导岗位调整,相关组成成员也作相应调整。
(四)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开展日常工作。
第四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成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各个相关学院设立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分委员会由七至十五人组成,其中教授或相当职称者需占半数以上,任期三年。
分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至二人,主席由学院院长或主持工作的副院长担任。
分委员会名单由各学院提出,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第五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分委员会对以下职责进行初审推荐):(一)审定硕士、博士学位课程的考试科目、门数;(二)审批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硕士、博士学位申请人名单;(三)审核通过论文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四)审定申请硕士、博士学位人员名单,作出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决定;(五)审议并作出撤销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决定;(六)审议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七)审议通过遴选、聘任硕士、博士研究生导师;(八)审核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九)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工作中的争议和其他事项;(十)审定申报增列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审定自主设置授予硕士、博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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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四川农业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各个学科、专业均可申请。
第三条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服从国家需要,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学位。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四条学位授予工作必须按照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
二、硕士学位申请
第五条凡我校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即可按本细则申请硕士学位。
1.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2. 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六条研究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向各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答辩申请表、学位论文等相关材料,指导教师或指导小组对研究生学位申请写出推荐意见,同时对硕士学位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
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进行审查。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对申请人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论文工作情况、工作量(在职研究生)等进行全面审查,决定是否接受申请。
未交齐以上材料或未经指导教师或指导小组推荐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不予受理。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同意接受申请的人员应根据论文情况组织答辩。
第七条不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非本专业大学本科毕业的研究生,必须补修大学本科主干课程3~5门,否则,不能申请论文答辩。
三、硕士学位和其它课程考试
第八条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和要求:
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
要求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三至四门。
要求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一门外国语。
要求比较熟练地阅读专业外文资料。
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课程考试结合我校统一制订的各专业培养方案及培养计划进行。
第九条研究生按规定修完本人培养计划所安排的课程,取得规定的学分,成绩合格,方可申请参加学位论文答辩。
在规定的考试课程中,如有一门不合格,可在半年内申请补考一次。
补考不合格的,不能进行论文答辩,本次申请无效。
四、硕士学位论文
第十条硕士学位论文工作必须有一定的工作量。
研究生在论文题目确定后,从事论文的试验研究和撰写论文的时间,一般应有一年左右,其时间的集中或分段安排,由指导教师或指导小组根据培养方案确定。
第十一条论文必须是在教师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
有试验研究的学位论文,研究生必须参加试验部分的主要工作。
第十二条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1. 应对社会主义建设具有一定的应用价值和理论意义;
2. 对所研究的课题应当有新的见解或进展;
3. 应反映作者在本门学科上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六、论文答辩
第十三条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组织答辩委员会,委员会一般由三至五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生导师资格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半数以上是研究生导师。
指导教师不参加答辩委员会。
委员会设秘书一人,负责答辩记录和资料整理等工作。
寄送申请者的学位论文、组织论文答辩及答辩接待工作由答辩秘书办理,申请答辩者不得参与。
第十四条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学术标准,严格把关,保证质量。
每个委员必须预先阅读论文的文本,并做好提问准备。
第十五条答辩要发扬学术民主,以公开方式进行。
答辩委员会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做出决议。
决议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通过。
第十六条在一次半天会上,一般只答辩3至4篇论文,每篇论文答辩时间不得少于1个小时。
论文答辩程序:
1.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宣读分委员会对论文答辩申请人资格审查意见和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2. 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答辩:
(1)答辩主席宣布论文答辩开始;
(2)答辩人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一般为20~30分
钟);
(3)答辩委员会委员提问(可休会15-20分钟让申请人准备,也可以不休息),答辩人回答问题;
(4)休会,答辩委员会开会:介绍答辩硕士学位申请人的课程考试成绩、论文工作情况、宣读论文评阅意见,讨论答辩委员会决议,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及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5)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决议,答辩结束。
答辩结束后,秘书应将答辩材料即时整理,连同答辩记录和有关材料交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十七条答辩不合格的,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做出在半年至一年内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决议须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七、学位评定
第十八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分委员会,对经答辩委员会报请授予硕士学位的,要逐个对其政治思想表现、课程考试、论文学术水平及答辩情况进行全面的审查。
答辩委员会不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分委员会,一般不进行审核。
但对个别有争议的,经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力量重新审核,认为确实达到硕士学位标准的,可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对某些经答辩委员会通过的论文,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后认为不合格的,可以做出一年以内修改论
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但对这种情况应从严掌握。
第十九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时,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或以上的成员通过(通过的结果,应达到全体成员的过半数),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二十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时,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八、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15~25位委员组成,任期3年。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l~3人。
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负责有关学位的日常工作。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应由学校主要负责人和教学科研人员担任,成员均为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
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学校主要负责人担任。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由学校确定,报省教育厅批准,转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由校长聘请。
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做出授予各级学位的决定;
做出撤销错授或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工作中的争议问题和其他有关学位授予的问题;
审核博士生和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
审核各学位授权点的专业培养方案;
研究审议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二十二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院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各分委员会由5-7位委员组成,任期3年。
分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秘书1人。
分委员会主席必须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
分委员会委员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职责:
1. 制订、修订相关学位授权点的研究生专业培养方案;
2. 审查研究生培养计划;
3. 审批硕士、博士学位论文(不含校级抽查论文)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委员名单;
4. 审查学位申请人的有关情况,提出建议授予学位的人员名单;
5. 审查推荐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和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研究生合作指导教师;
6. 审查推荐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和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研究生合作指导教师;
7. 审查申报学位授权点材料,组织学位授权点学位授予质量的评估工作;
8. 研究处理有关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的事项。
九、其它
第二十三条授位结束后,应将学位申请人的学位申请
书、课程考试成绩单、论文、论文摘要、选题报告、评阅书、答辩记录、答辩决议和表决票等有关材料交研究生院立卷存档,交校综合档案室。
第二十四条硕士学位获得者的论文,由研究生院按规定分送有关单位。
第二十五条达到毕业硕士研究生水平的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按照《四川农业大学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的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六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如确认学位错授,或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条例规定的,应予以复议,可以撤销。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于通过之日起实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