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林业厅所属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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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实施细则实用一份

辽宁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实施细则实用一份

辽宁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实施细则实用一份辽宁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实施细则 1第一条为了加强森林和野生动类型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保护自然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根据__批准由林业部公布的《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结合辽宁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辽宁省境内的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各级林业行政部门是自然保护区的主管机关。

第四条对自然保护区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自然保护区和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地方自然保护区。

地方自然保护区的划定,由各级林业行政部门分别按《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七条规定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由市、县批准的,须报省林业厅备案。

自然保护区性质的改变和范围的'调整,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条各级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机构是隶属于同级林业行政部门的事业单位,其主要任务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规章;(二)对植物、动物、土壤、气象和地质等进行科学研究和观测,探索自然演变规律和合理利用动植物资源的途径;(三)拯救濒于绝灭的动植物物种,驯养、繁育珍贵稀有和有特殊价值的野生动植物。

第六条自然保护区分为核心区和实验区。

核心区只供进行科学研究和观测。

不准采捕动植物,不准放牧、采石、采砂、挖土、垦殖及从事其它有碍自然资源保护管理的活动。

实验区除按《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执行外,对林木可以进行卫生伐、抚育和小面积的更新改造。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采集标本、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视)片、登山等活动,必须按自然保护区和动植物保护的分级管理权限,报经主管部门批准。

对新发现的物种,严禁采捕。

对发现者应予表彰或奖励。

在自然保护区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有关法令和规章,服从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并要交纳保护管理费。

辽宁省林业厅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

辽宁省林业厅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

根据省政府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员⼯作有关规定,国家公务员考试现将辽宁省林业厅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作⼈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招聘单位 辽宁省林业厅外资项⽬办公室 ⼆、招聘条件 1.要求2011年森林培育专业应届博⼠研究⽣; 2.通过英语六级考试; 3.男性,可以适应野外⼯程项⽬管理。

应聘以上岗位⼈员,除符合上述表中规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具备岗位所需专业和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体条件; 5.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曾因犯罪受过各类刑事处罚,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的其他⼈员,均不得报考。

三、招聘组织 省林业厅按照省⼈社厅的统⼀要求,会同所属事业单位实施公开招聘⼯作。

四、招聘程序 (⼀)公布招聘信息 即⽇起在辽宁⼈事考试()公布辽宁省林业厅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员计划信息表。

(⼆)报名及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 ⾃公告之⽇起5个⼯作⽇。

2.报名 凡符合条件的应聘者可通过电⼦邮件报名,报名时请下载并如实填写《报名登记表》,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报名登记表》以电⼦邮件的形式发送给辽宁省林业厅外资项⽬办公室。

联系⼈:⽩⽼师、苏⽼师 联系电话:(024)86842201 电⼦信箱:****************** 3.资格审查 时间:报名结束次⽇上午9时⾄11时。

地点:辽宁省林业厅外资项⽬办公室。

地址:沈阳市皇姑区长江街126号(富林酒店405房间) 内容:报名者的⾝份证、毕业证、学位证书、和招聘岗位所需的其它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份)。

并准备近期正⾯免冠⼆⼨彩⾊照⽚2张。

(三)⾯试 采⽤结构化⾯试,⾯试成绩总分为100分,⾯试时间为每⼈15分钟,低于60分的不被录取。

⾯试结束后,按⾯试成绩从⾼到低的顺序确定参加体检⼈员。

(四)体检 由省林业厅会同⽤⼈单位按照招聘岗位数额的1:1⽐例确定参加体检⼈选,共同组织体检⼯作。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辽林字[2009]11号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辽林字[2009]11号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正文:----------------------------------------------------------------------------------------------------------------------------------------------------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辽林字〔2009〕11号)各市林业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中央中央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深化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在规范完善主体改革的基础上,重点推进配套改革,现就我省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总体目标用5年左右的时间,通过完善政策、健全服务、规范管理,初步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现代化林业体制,逐步达到森林资源增长、林业经济发展、林农收入增加、森林生态良好、林区社会和谐的目标。

具体工作概括为:一个抓住、两个健全、三个扩大、四项制度、五项措施。

一个抓住就是抓住主体改革规范收尾。

一是进一步加大林权纠纷调处力度。

对本次林改前的不规范流转留下的后遗症和历史遗留的林权纠纷等问题,要求各地都要建立党委、政府领导下的法院、检察院等多部门参加的林权纠纷调处联席会议制度。

对各种林权纠纷,要加大排查力度,一件一件的研究,逐步加以解决,明确权属。

二是加快林权证发放。

要集中人力物力,采取有效措施,尽快将林权证发放到位。

三是加快建立和规范林改档案。

要按照省林业厅和省档案局联合下发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市、县、乡、村四级建档,按照县、乡、村三级建立林改专业技术档案,市建立文书档案的要求,抓紧建立和完善。

要做到有存放场所、专柜保管,有专兼职人员管理。

2009年建档达标率要达到90%以上。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辽林字〔2012〕26号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辽林字〔2012〕26号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辽林字〔2012〕26号各市、绥中县、昌图县林业局,厅直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辽宁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全省公益林和天然林管理,省林业厅研究制定了《辽宁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辽宁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实施细则根据《辽宁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辽林办字[2018]3号)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辽宁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58号),切实加强我省生态公益林和天然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现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生态公益林是指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包括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无立木林地和宜林地。

纳入省级天然林保护范围的天然商品林参照省级公益林管理。

第三条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统一规划、分级管理、保育结合、依法补偿的原则,按照生态优先、严格保护、积极营造、科学经营、合理利用的要求开展各项工作。

第四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生态公益林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和检查监督,实行工作目标责任制。

第五条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资金,各级生态公益林管理机构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要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管理职责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态公益林建设和保护工作的领导,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为主要责任人,实行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落实,层层签订责任状,确立各方责、权、利相统一的关系。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林业厅政务网站信息发布规范的通知-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林业厅政务网站信息发布规范的通知-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林业厅政务网站信息发布规范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林业厅政务网站信息发布规范的通知各市林业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辽宁省林业厅政务网站信息发布规范》已经辽宁省林业厅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六月二日辽宁省林业厅政务网站信息发布规范为加强辽宁省林业厅政务网站建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辽宁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辽宁省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大林业政务信息发布力度,规范辽宁林业政务信息发布程序,增强林业信息的时效性和准确性,提高林业信息的发布质量,特制订本规范。

一、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辽宁省林业厅政务网站群(包括厅机关和厅直各单位及各市、县林业局子网站)信息的采编、审核和发布。

二、采编原则1. 坚持以正面宣传为主,积极发挥正确舆论导向的原则。

2. 坚持紧密围绕林业中心工作,服务林业发展全局的原则。

3. 坚持突出实效性、确保准确性、把握敏感性、体现艺术性的原则。

4. 坚持合法、便民和保密性的原则。

三、信息内容1. 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的信息应围绕全厅的中心工作展开,主要包括造林绿化、林权改革、林业经济、资源管护、科技兴林、政策法规、林业基层基础建设和林业行风建设等。

宣传国家林业局和省委、省政府对我省林业建设的重要部署、重大决策、工作要求;全省林业建设中涌现的先进经验、先进事迹。

2. 各市、县的信息应重点反映各地党委、政府关于林业工作的重大决策,发展林业的重大举措;林业重要工作进展情况;各地贯彻落实省厅有关工作部署落实情况;典型经验、先进人物(经省级或省级以上机构认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带有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各项林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综合性情况反馈等。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林业厅直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林业厅直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林业厅直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林业厅直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直各单位:根据《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辽宁省人事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辽人发〔2008〕15号)和《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辽宁省人事厅关于全省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辽人发〔2008〕16号)文件精神,结合省林业厅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关于辽宁省林业厅直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四月二十八日关于辽宁省林业厅直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根据《辽宁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辽人发〔2008〕1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关于全省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辽人发〔2008〕16号),以下简称《处理意见》,为做好我厅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结合林业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及对象1.厅直属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拨款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厅直属事业单位,都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2.厅直属事业单位现有在编在册在岗的各类人员都纳入岗位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岗位设置类别3.厅直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以下简称三类岗位)。

4.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和从事一般性的普通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调整辽宁省凭证运输木材(树木)名录的通知-辽林字[2013]35号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调整辽宁省凭证运输木材(树木)名录的通知-辽林字[2013]35号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调整辽宁省凭证运输木材(树木)名录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调整辽宁省凭证运输木材(树木)名录的通知(辽林字〔2013〕35号)各市、绥中县、昌图县林业局,厅机关有关处室、森林公安局、厅直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木材运输检查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13〕96号)精神,依据《辽宁省森林法实施实施办法》规定及《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林业厅关于做好“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发〔2011〕32号)要求,省林业厅对2012年公布的《辽宁省凭证运输木材名录》进行了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辽宁省凭证运输木材(树木)名录》(详见附件)予以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

其中,木制家具及工艺品成品、半成品和苗圃地苗木不再列入凭证运输及检查范围。

运输进口且直达进口目的地的木材不需办理木材运输证明。

需要再次运输的进口木材,凭进口木材合法来源证明和检疫证明办理木材运输证明。

辽宁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凭证运输木材名录的通知》(辽林办字〔2012〕169号)同时废止。

辽宁省林业厅2013年9月29日附件:辽宁省凭证运输木材(树木)名录1.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所列的原木、原条、锯材。

2. 单板,指接板(集成材),细木工板,未抠槽或刨光的地板毛料。

3. 木片(包括颗粒状削片),木炭,托盘,大柴。

4. 采挖移植的树木。

5. 需要再次运输的进口木材。

——结束——。

2014辽宁省林业厅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61人公告

2014辽宁省林业厅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61人公告

辽宁中公教育:
更多公务员资料详情:/?wt.mc_id=bk6403 2014辽宁省林业厅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61人公告
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社厅”)《关于印发〈2014年省政府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人社〔2014〕33号),现将辽宁省林业厅所属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招聘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具备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曾因犯罪受过各类刑事处罚,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人员,均不得报考。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聘职位。

二、 招聘计划及具体条件
招聘计划及具体条件请下载:
1.省林业厅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计划信息表
2.《省林业厅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报名登记表》(以下简称“报名登记表”)。

三、招聘组织方式
招聘硕士研究生及以下学历的岗位招聘采取考试考核方式;招聘博士研究生学历岗位的招聘采取考核方式。

省林业厅按照省人社厅的统一要求,会同用人单位组织公开招聘的笔试、面试、考核等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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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林业厅所属事业单位
招聘2012年应届毕业生报名与考评表
姓名
性别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民族
照片
出生
年月
政治面貌
外语
水平
学历
学位
身份证号码
毕业院校及
所学专业
报考单位
所报岗位
家庭电话
手机号码
生源详细
地 址
学 习 及 工 作 简 历
起止年月
在 何 处 就 读(从高中填起)
一、填表说明:此表须如实填写,并须与所报考的岗位条件相符,如不相符,将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后果由本人负责。

奖 惩
情 况
用人单位资格
审查
意见
审查人签名: 年月日


二、个人声明:此表所填的内容及提供报考所需的证件材料真实有效,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将由本人负责。
三、此表一式三份,正反面打印。
报考者(本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家 庭
成 员
及 主
要 社
会 关

姓 名
与本人关系
工作单位及职务
户籍所在地
有 何
特 长
及 突
出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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