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冶金分析测试人员能力确认管理办法(doc 5页)
(完整版)审核员能力

审核员能力监视、内部见证管理办法〈XGQC-ZY-05:2011(第2版)〉北京兴国环球认证有限公司2011年7月8日目录1. 范围 (3)2. 引用文件 (3)3. 总则 (3)4. 职责分工 (3)5. 基本要求 (3)6. 管理与实施要求 (4)7. 审核员初始能力评价的现场见证要求 (5)8. 监视、见证信息管理 (7)前言为了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61号)、《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CNAS-CC01:2011,进一步加强对审核员的管理、监督和考核,降低认证工作的风险,规范审核员的行为,提高其执业水平和从事认证活动的能力,保证认证活动的有序、有效,为受审核组织提供优质的服务。
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注:1.本文所述“见证”均属“内部见证”范畴。
2.本文所述“审核员”包括审核员和高级审核员,不包括实习审核员。
3.本文替代了“XGQC-ZY-05:2011(第1版)审核人员能力监视、见证管理办法(修订稿)”。
1.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审核员,包括新晋级(含体系扩展)、外机构转入、专业扩展的审核员,和初次承担初审/再认证审核组长的审核员。
2.引用文件AS-CC01:2011《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要求》AS-GC11:201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业务范围能力管理实施指南》AS-GC12:201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业务范围能力管理实施指南》AS-GC13:201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机构业务范围能力管理实施指南》2.5.XGQC能力分析评价系统(2011版)3.总则3.1.本办法主要规定了对审核员的初始能力评价见证和审核员能力持续监视管理见证要求,使现场见证、审核资料评定结果、相关的反馈信息相结合,确保审核员具备通用的审核知识与技能以及特定技术领域审核所需的能力,并识别培训需求。
明确了监视、见证的管理部门,见证人员的条件,以及监视、见证的管理实施过程。
审核员行为规范

目录审核员行为规范 (1)审核实施作业规范 (2)审核工作质量考核管理办法 (11)初评/复评/换证审核上报材料要求 (14)监督审核上报材料要求及评分规则 (19)ISO9001标准要素删减合理性的要求 (21)认证范围的描述要求 (24)申请认证组织所需的资质证明 (29)EMS认证提交环评、三同时及守法证明的要求 (33)QMS初评审核计划示例 (35)QMS复评审核计划示例 (38)QMS监督审核计划示例 (41)EMS第一阶段审核计划示例 (43)EMS第二阶段审核计划示例 (45)EMS复评审核计划示例 (47)EMS监督审核计划示例 (49)多体系审核项目推进表示例 (51)QMS审核项目推进表示例 (53)认证(获证)组织分类管理办法 (54)认证(获证)组织评价情况记录表 (56)客户满意度调查表-----审核员部分 (57)审核员工作情况评价表 (58)审核人天数计算方法及输入规范 (59)预访问报告 (61)现场审核不通过情况说明表 (62)审核员通讯录 (63)审核员行为规范审核员应自觉遵守以下行为准则:1、遵纪守法、诚信敬业、公正准确;2、努力提高审核技能和信誉;3、帮助其所管理的人员提高管理水平、专业和审核技能;4、不介入冲突和利益竞争,不向任何委托方或聘用机构隐瞒任何可能影响公正判断的关系;5、除非受审核方书面授权或有法律要求,不讨论或披露任何有关受审核方的信息;6、不对受审核方既进行咨询又进行认证审核;7、严格按照审核计划的安排实施审核,不随意调整审核计划、缩短审核时间;8、不接受受审核方或任何相关方的回扣、礼品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好处,也不应在知情情况下允许同事接受;9、在审核过程中不得从事与审核工作无关的活动,如首/末次会议接听手机,使用受审核方电话与外界联系其他工作等;10、在审核过程中,严格执行受审核方的相关规定,如入厂检查填表、禁止吸烟等;11、不得要求受审核方派车辆接送;12、不得在受审核方处报销与该次审核无关的费用。
特种作业考评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特种作业考评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考试管理,进一步规范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工作,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指的特种作业考评人员分为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均按照特种作业目录的作业类别进行分类储备。
考评员,指经认定、有能力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实际操作考试评分的技能人员。
高级考评员,指经评选认定、有能力对特种作业考评员进行培训、评定,以及对培训机构和考试点的条件进行核查的专业技术与技能人员。
高级考评员享受自治区应急管理专家同等权利义务。
第三条特种作业考评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
(二)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安全生产行政责任。
(三)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
(四)具有相关工种特种作业操作证。
(五)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 .具有本科以上文化程度、相关领域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应工种技师以上的职业资格,实际从事相应专业和岗位5年以上。
2 .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相关领域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应工种高级技师及以上的职业资格,实际从事相应专业和岗位8年以上。
第四条特种作业高级考评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
(二)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安全生产行政责任。
(三)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
(四)具有相关工种特种作业操作证。
(五)具有与考评工作相关或相近的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六)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 .具备副高级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具有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资格或特种作业考评员资格,且从事特种作业专业或工种相关工作5年以上。
2 .具备高级技师(一级)职业资格的技术人员,具有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资格或特种作业考评员资格,且从事特种作业专业或工种相关工作5年以上。
(七)参与特种作业相关项目建设或具备特种作业实操考点评审经验或经教育厅、人社厅认定的相关领域的评估专家。
第五条符合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由各市应急局组织推荐申报、审核、公示、公告,并向自治区应急厅书面告知备案。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冶金企业安全标准化考评办法(试行)及安全管理炼铁炼钢考评标准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冶金企业安全标准化考评办法(试行)及安全管理炼铁炼钢考评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1.31•【文号】安监总管一[2008]23号•【施行日期】2008.01.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原材料工业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冶金企业安全标准化考评办法(试行)及安全管理炼铁炼钢考评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08〕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指导全国冶金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活动,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制定了《冶金企业安全标准化考评办法(试行)》及冶金企业安全标准化安全管理、炼铁单元、炼钢单元考评标准(其它单元的考评标准将陆续制定公布)(以下统称《考评办法及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一、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把开展冶金企业安全标准化活动作为加强安全生产“双基”工作、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基本途径,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选择部分冶金企业启动安全标准化试点工作。
二、冶金企业要把开展安全标准化活动与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炼铁安全规程》、《炼钢安全规程》结合起来,认真贯彻实施《考评办法及标准》,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实现安全生产的稳定好转。
各地区、各企业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一司。
附件:1.冶金企业安全标准化考评办法(试行)2.冶金企业安全标准化安全管理考评标准3.冶金企业安全标准化炼铁单元考评标准4.冶金企业安全标准化炼钢单元考评标准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附件1冶金企业安全标准化考评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指导冶金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夯实冶金企业的安全管理基础,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企业安全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实现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检测中心人员资格和能力确认办法

检测中心人员资格和能力确认办法1. 总则为使各岗位的任职人员的资格和能力满足本所体系运行的要求,确保各项工作有效并及时地履行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2.范围适用本中心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内审员、监督员、抽样人员、检验人员、样品管理员等。
3. 要求3.1资格及任职条件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监督员、内审员、抽样人员、检验人员、须符合《质量手册》的任职要求。
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须经资质认定考核组考核合格;授权签字人须有发证机关的签字领域核准通知。
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质量负责人、内审员须经有关专业培训且考核合格取得资格证明。
3.2 能力要求3.2.1抽样、检验、审核人员新进人员、转岗人员应经内部或外出培训并通过结果质量控制等监督方式确认相关人员的初始能力。
新开展项目/参数相关人员应受到内部或外出培训,熟悉规程、规范、标准和检测方法。
通过结果质量控制等监督方式确认相关人员的初始能力。
授权开展项目项目/参数的规程、规范、标准发生变化时,相关人员应受到内部或外出培训,通过结果质量控制确认相关人员的持续能力。
如实施内部培训,应由组织培训科室通过操作考核、理论笔试或提问等方式监督培训的有效性度记录。
参加相关技术或管理培训的人员应保存培训证明。
3.2.2授权签字人应熟悉授权开展项目/参数规程、规范、标准,经验收考核并取得核准。
3.2.3特殊设备操作人员检验过程中使用到如微生物室内的特殊辅助设备等,应监督操作人员的持续(初始)能力。
现场抽样/验时如自带机动车辆,司机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3.3 能力确认3.3.1新开展项目/参数经验收考核并取得机构授权后,相关人员可确认具备初始能力。
3.3.2经资质认定复查验收抽样考核合格的项目/参数,相关人员可确认具备持续(或初始能力)能力。
3.3.3当参加上级组织的能力验证或比武取得满意结果时,即确认相关人员具备该项目的持续(初始)能力。
3.3.4 结果质量控制结论为符合时,该人员可确认为具备该项目的持续(初始)能力。
冶金行业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大纲

冶⾦⾏业安全管理⼈员安全资格培训⼤纲冶⾦⾏业⽣产经营单位安全⽣产管理⼈员安全培训⼤纲(试⾏)本⼤纲规定了冶⾦⾏业⽣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员安全⽣产培训和安全资格培训的⽬的、要求和内容。
1.培训对象冶⾦⾏业⽣产经营单位的安全⽣产管理⼈员。
2.培训⽬的通过培训,使培训对象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产知识和管理能⼒和与安全⽣产相关的专业技术能⼒,达到《冶⾦⾏业⽣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员安全资格考核标准》的要求。
3.培训要求3.1依据《冶⾦企业安全⽣产监督管理规定》、冶⾦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国家)和冶⾦企业相关法规要求,围绕冶⾦企业安全标准化要求及核⼼内容和范围,以与⽣产实践相结合为原则,从政府如何监管、企业如何运⾏、绩效考核如何操作等⾓度,侧重安全⽣产管理⼈员综合技术能⼒的教学内容,突出安全⽣产管理能⼒和与安全⽣产相关的专业技术能⼒的培训。
3.3具备资格的教师任教,并应有⾜够的教学场地、设备和器材等条件。
3.4依据辽宁省安全⽣产监督管理局统⼀编制的培训⼤纲进⾏相应内容的培训,根据培训对象对培训教学的要求和企业的⽣产实际相结合进⾏,侧重⾏业针对性。
4.培训内容4.1冶⾦⾏业安全⽣产监督管理(8学时)4.1.1我国安全⽣产⽅针和安全⽣产监督管理体制;4.1.2冶⾦⾏业相关法律法规释译;4.1.3冶⾦企业安全⽣产监督管理规定释译;4.1.4 国家法律对企业安全⽣产保障的规定;4.1.5安全⽣产主要法律制度;4.1.6安全⽣产职责与责任追究;4.1.7我国应急预案框架体系;4.1.8 冶⾦企业安全⽣产应急管理⼯作内容。
4.1.9安全⽂化建设与安全教育;4.2安全管理理论(8学时)4.2.1安全⽣产管理原理;4.2.2事故统计及分析;4.2.3系统安全;4.2.4事故预防与控制;4.2.5安全⾏为学与安全⼼理学。
4.3冶⾦⼯业安全技术措施(8学时)4.3.1⼚址选择与总平⾯布置要求;4.3.2⼯业建筑防⽕防爆安全技术;4.3.3⽣产过程的主要设备及安全措施;(原料、烧结、焦化、炼钢、轧钢、锻造、铸造等⽣产系统及设备的安全措施;)4.3.4冶⾦⼯业⽓体安全技术措施;(煤⽓、氧⽓、氮⽓、氢⽓等使⽤、储;运等安全技术知识、危害、事故预防);4.3.5机械与电⽓设备安全技术措施;4.3.6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措施。
CNAS-GC12: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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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业务范围内的能力管理
认证机构宜根据 EMS 认证的特点, 对 EMS 认证业务范围进行分类与分级管理。
5.1 认证业务范围的分类与分级 5.1.1 CNAS-RC01《认证机构认可规则》附录 A 是 CNAS 对认证机构的认可范围分 类方法,认证机构宜以此为基础研究和确定 EMS 认证业务范围的详细分类。 本文件附录 A 为认证机构 EMS 认证业务范围详细分类提供参考。 认证机构需结 EMS 特点对附录 A 中分类进行重新组合或进一步细分,从而得到本机构的 EMS 认 证业务范围分类。 5.1.2 EMS 认证业务范围按环境因素的性质及其控制的复杂程度由高至低划分为一、 二、三级,每一大类可能包含不同环境因素复杂程度的中、小类别(见附录 A) 。 本文件未就每一经济活动(大类、中类和小类)中分属不同环境因素复杂程度的认 证业务范围逐一识别, 认证机构宜配备具有技术能力的人员对认证业务范围分类的合 理性进行逐一识别并管理。 5.1.3 本文件中认证业务范围的环境因素复杂程度分级, 是基于对各 EMS 技术领域在 生产活动实践中环境因素复杂程度的总体情况考虑, 并非基于组织的具体环境因素复 杂程度。同一认证业务范围的所有组织并不一定都属于同一环境因素复杂程度等级。 认证机构的认证业务范围分级及申请评审等的管理应适应此特点, 以确保在申报业务 范围认可和确定组织的环境因素复杂程度等级时充分考虑到了行业及组织的特殊活 动。 注: 例-1 化学品制造业的大部分组织都属于一级环境因素复杂程度,而从事无化学 反应或排放的混合作业的组织则可以归为二级或三级环境因素复杂程度。 例-2 运输、仓储业的环境因素复杂程度一般为二级环境因素复杂程度,但一些 专营或兼营危险品运输、仓储的公司则应按一级环境因素复杂程度的要求对待。 5.1.4 针对环境因素的性质、复杂程度、控制技术、适用的法律法规等类似的认证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6.07•【文号】安监总管四[2011]84号•【施行日期】2011.06.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1〕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和推进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制定了《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地区、各有关企业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四司联系(联系人及电话:刘涛,************)。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二○一一年六月七日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一、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为有效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规范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冶金等工贸企业是指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
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采取自评、申请、评审、审核公告、颁发证书和牌匾的方式进行。
四、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分为一级企业、二级企业和三级企业。
一级企业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审核公告;二级企业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审核公告;三级企业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州、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审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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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冶金分析测试人员能力确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快对全国冶金分析测试人员测试能力的培训,提高冶金分析测试人员的整体检测水平和综合测试能力,加强对冶金分析测试人员的管理,规X对冶金分析测试人员测试能力的培训、考核以及上岗XX发放等程序,提升冶金分析测试人员的整体素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凡从事冶金分析测试工作的人员应经过相关专业分析测试技术与方法的培训和测试能力确认并取得上岗XX书后,方可从事相关专业的分析测试工作。
本管理办法规定了对从事化学成分分析、物理性能测试及力学性能测试等专业的分析测试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及取证所应遵循的基本要求。
第三条国家计量认证分析测试与冶金评审组负责对冶金分析测试人员测试能力培训与确认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中国金属学会分析测试分会及中实国金国际实验室能力验证研究中心负责培训、考核及证书发放等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国家计量认证分析测试与冶金评审组和中国金属学会联合成立“全国冶金分析测试人员能力确认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委员会在中国金属学会分析测试分会设立工作办公室,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委员会可批准设立若干个适用于不同测试专业的“全国分析测试人员能力确认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委员会)。
第五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国冶金分析测试人员测试能力培训与确认的方针、政策和管理制度;(二)确定成立各专业委员会的通用要求和标准,组织评价和实施批准;
(三)组织编制全国冶金分析测试人员测试能力确认的培训和考核大纲;
(四)组织编写适用于冶金分析测试人员的各类培训教材;
(五)建立各种仪器设备原理、检测方法的考核题库,制定实践技能考核实施细则;(六)对办公室和各专业委员会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专业委员会职责:
(一)负责对本专业分析测试人员测试能力的培训、考核及确认工作;
(二)负责编写本专业的各种培训教材;
(三)组织编写本专业各种题库;
(四)负责向办公室推荐本专业的技术专家与培训教师。
第七条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对冶金分析测试人员测试能力的培训及考核工作;
(二)负责上岗证的制作、发放工作;
(三)负责对各专业培训教师的资质确认工作;
(四)负责对报考人员报考资格的核准及录取工作;
(五)负责对报考人员有关资料的整理及存档工作(有关资料包括报考人员工作单位、年龄、学历、从事有关分析测试工作的时间、参加培训的检测方法、证书类别、编号、取证日期、考核成绩及试卷,延长有效期及更新鉴定的证明材料等)。
(六)负责对委员会认可的考核用标准样品做统一标识,并把有关的认可材料存档,同时保证考核用标准样品与实验用标准样品严格分开;
(七)负责在培训前,以书面形式把培训和考核的日程安排送交委员会审核。
第三章报考人员的资格审核、培训及考核第八条报考人员必须具备如下资格方可申请相关专业测试能力的确认。
(一)满足以下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关专业分析测试技术与方法的培训及考核,申请相应专业测试能力的确认:
1.年龄满18周岁以上;
2.身体健康,并满足所从事分析测试工作对身体的特殊要求;
3.具有中专以上国家承认的学历或者再教育经历。
申请大型仪器设备分析测试能
力确认的人员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还应具有1年以上工作经验;
(二)申请报考各专业相关试验技术(方法)上岗XX书的分析测试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试验技术(方法)测试基础与通则合格证、仪器设备与操作技术合格证、标
准方法与应用合格证以及数据处理合格证后,方可取得相应试验技术(方法)
的上岗XX书。
第九条对报考分析测试人员测试能力上岗XX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应严格按照委员会制定的培训及考核大纲执行。
(一)各专业相关试验技术(方法)应掌握的内容如下:
(1)各专业的基础理论、相关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2)各类分析测试仪器设备的分析方法通则及通用技术要求;
(3)各类分析测试仪器设备的基本原理、结构、实际操作与维护保养;
(4)各类分析测试仪器设备的检定/校准方法;
(5)相关的分析测试标准及检测方法;
(6)各专业领域的特殊要求及防护知识;
(7)试验结果的数据处理方法与要求。
(二)各专业分析测试能力确认的技术构成。
详见附件1和2。
第十条申请各专业测试能力确认的全国冶金分析测试人员均应取得相关专业相应试验技术(方法)的测试基础与通则、仪器设备与操作技术、标准方法与应用以及数据处理四个单科合格证书后,方可向委员会提交申请,取得相应试验技术(方法)的上岗XX书。
第四章上岗XX书发放
第十一条委员会对经考核合格的分析测试人员,将统一颁发“上岗XX书”。
表明该测试人员具备了证书中所限定的试验技术(方法)的上岗资格,可以胜任相关分析测试岗位的检测工作。
该证书可作为计量认证、实验室认可及相关认证认可的资质证明。
第十二条分析测试人员能力确认上岗XX书由“全国冶金分析测试人员能力确认委员会”统一印制。
第十三条证书有效期为3年,以后毎三年需经考核确认方能继续有效。
第十四条取得分析测试能力确认上岗XX书的人员信息将自动进入委员会备案管理系统。
第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被取消分析测试能力上岗XX书。
(一)伪造学历或者再教育经历、工作经历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方式通过分析测
试能力确认考核并获得证书的;
(二)违背职业道德要求,利用工作之便或者本证书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玩忽职守并造成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全国冶金分析测试人员能力确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化学成分分析测试能力确认的技术构成
附件2:力学性能测试能力确认的技术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