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快速公交夷陵区段临时线路试运行交通管理通告(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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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推进一刻钟便民生活圈试点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推进一刻钟便民生活圈试点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推进一刻钟便民生活圈试点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12.09•【字号】宜府办发〔2022〕79号•【施行日期】2022.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推进一刻钟便民生活圈试点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22〕7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宜昌市推进一刻钟便民生活圈试点建设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2月9日宜昌市推进一刻钟便民生活圈试点建设工作方案为扎实推进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试点建设,根据商务部等12部门《关于推进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的意见》(商流通函〔2021〕176号)精神,结合宜昌城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紧紧围绕群众所需急需,紧密结合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筑堡工程等基层社会治理工作,按照市级统筹、区级实施、试点先行、以点带面的工作思路,扎实推进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着力打造服务保障民生、推动便利消费及扩大就业的重要平台和载体,推动全市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到2025年,在宜昌城区建成30个布局合理、业态齐全、功能完善、智慧便捷、规范有序、服务优质、商居和谐的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圈内居民满意度达到90%以上。

二、工作原则(一)政府引导,市场主导。

充分发挥政府规划引导作用,完善政策体系,加大公共资源投入。

鼓励各类社会主体参与投资建设运营,推动商业业态创新、管理创新和服务创新,丰富商业服务功能。

(二)以人为本,保障基本。

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优先满足居民最关心最迫切最现实的生活需求,充分体现便民利民惠民宗旨。

(三)系统谋划,统筹推进。

宜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宜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宜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部分修改补充条款一、配建停车场(库)的停车标准应符合本规定下列条款,未涉及类别配建标准参照国家部委颁布实施的相关规定执行:(一)居住建筑停车配建标准:1、一类居住用地商品住宅按照每千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不少于8个车位要求配建,其地下停车位应达到总停车位的90%。

2、二类居住用地商品住宅按照每千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不少于6个车位要求配建,其地下停车位应达到总停车位的90%。

3、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按照每千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不少于4个车位要求配建,其地下停车位应达到总停车位的60%。

4、廉租房、农村居民单元式住房按照每千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不少于2个车位要求配建。

(二)公共建筑停车配建标准:1、公共建筑一般按照每千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不少于8个车位要求配建。

公共建筑应有不少于20%的停车位作为社会公共停车用途,且不得出售或出租;地下停车位应达到总停车位的90%,且不得设置隔墙封闭。

2、商业区、商业大楼或购物中心建筑按照每千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不少于10个车位要求配建;大型体育场馆(场﹥15000座馆﹥4000座)按照每百座不少于4个车位要求配建;市级影剧院按照每百座不少于5个车位要求配建。

3、居住建筑裙楼或局部建筑使用功能为商业、饮食、娱乐等经营性质的,按照每千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不少于8个车位要求配建。

4、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建筑使用功能为商业、饮食、娱乐等经营性质的,其建筑面积作为基数计入且按照每千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少于8个车位要求配建。

由于必需设备用房占用或建筑结构要求等原因,致使实际停车位减少的,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局部可采取机械停车方式,并按照减少车位数量的2倍配置机械停车。

地下停车场层高不得低于3.6米。

二、建筑容积率计算:(一)在计算建筑容积率时,其建筑基地面积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用地红线图的面积为准。

已按土地出让规划条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如因后期规划道路红线调整造成建筑基地面积缩小的,仍按原批准核定的建筑基地面积计算。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5.27•【字号】宜府发〔2021〕5号•【施行日期】2021.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发〔202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宜昌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宜昌市人民政府2021年5月27日宜昌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要求,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鄂政发〔2020〕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宜昌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按照“守底线、优格局、提质量、保安全”的总体思路,以改善区域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建立“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共抓长江大保护,筑牢三峡生态屏障,牢牢守好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为加快建设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示范城市,推进“宜荆荆恩”城市群一体化发展,打造长江中上游创新驱动绿色发展示范区提供生态环境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底线思维。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将新发展理念贯穿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落实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生产生活不突破生态保护红线,开发建设不突破资源环境承载力,确保生态环境安全。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的指导意见-宜府办发〔2017〕36号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的指导意见-宜府办发〔2017〕36号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的指导意见正文:----------------------------------------------------------------------------------------------------------------------------------------------------关于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的指导意见宜府办发〔2017〕3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规范我市私人小客车合乘行为,保障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和交通运输部等七部门联合印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二、私人小客车合乘应当遵循公益合乘优先、民间互助自愿、维护合法权益、合乘信息真实、分摊成本合理、严禁非法运营的原则。

三、合乘出行作为合乘服务提供者、合乘者及合乘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各方自愿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民事行为,不属于经营性客运活动,相关责任、义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

四、鼓励提供免费互助合乘。

合乘服务提供者与合乘者可以合理分摊合乘里程消耗的油、气、电费用和道路(桥梁、隧道)通行费用,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五、平台应当报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数据库应当接入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监管平台。

平台提供下载的合乘软件应当独立设置,不得与巡游出租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软件合并。

平台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实行实名注册,内容应当包括合乘服务提供者身份证、驾驶证,车辆行驶证及保险状况等信息,合乘者身份证,合乘服务提供者、合乘者的通信设备号码,不得为驾驶员和车辆条件不符合要求、登记事项不完备的合乘行为提供注册和合乘信息服务;(二)提供协议文本,明确合乘服务提供者、合乘者和平台的责任和义务;(三)已注册的合乘服务提供者和车辆如发生违法行为或不符合相关条件的,平台应当及时注销其注册信息,停止提供合乘信息服务;(四)平台应定期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有关合乘服务提供者及其车辆的有关信息。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5.28•【字号】宜府发〔2022〕12号•【施行日期】2022.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宜府发〔2022〕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宜昌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21~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宜昌市人民政府2022年5月28日宜昌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21~2025年)为深入实施全民健身国家战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全民健身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国发〔2021〕11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鄂政发〔2021〕38号)精神,加快推进体育强市和健康宜昌建设,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体育工作的重要论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树立新发展理念,以建设体育强市为目标,以创建全民运动健身模范市、国家体育消费示范城市为抓手,积极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不断推进体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助力创建全国文明典范城市。

到2025年,全市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比例达到42.5%以上,国民体质监测合格率达到93%以上,每千人拥有社会体育指导员达到2.5名,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达到2.6平方米以上,城乡居民参与体育的获得感、幸福感大幅提升,全市体育综合实力和影响力明显增强。

二、主要任务(一)不断完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按照国家全民运动健身模范市、全民运动健身模范县(市、区)创建标准,进一步优化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全民健身工作机制。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公共资源进场交易目录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公共资源进场交易目录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公共资源进场交易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2.09•【字号】宜府办发〔2020〕61号•【施行日期】2020.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公共资源进场交易目录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6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宜昌市公共资源进场交易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一、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所有与省、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完成对接的各类电子交易平台,均属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范畴。

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政府采购等交易平台已整合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相应项目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国有产(股)权、物权交易项目进入我市具备产权交易职能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交易;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林权交易、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无形资产交易、排污权交易、碳排放权交易、用能权交易、罚没资产处置、药品药械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应严格按照《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鄂政办函〔2020〕27号)的规定和要求组织实施。

四、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领域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管理办法,督促本领域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并加强对本领域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管。

五、民间投资项目及未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要求其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六、本《目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公共资源进场交易限额标准及分级管理目录(2018年)的通知》(宜府办发〔2018〕8号)同时废止。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9.09•【字号】宜府办函〔2019〕35号•【施行日期】2019.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宜府办函〔2019〕3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宜昌市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9月9日宜昌市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方案(试行)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高居民生活品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宜昌市城区(不含夷陵区,下同)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适用范围宜昌市城区范围内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未列入房屋征收计划、且未设电梯的四层及以上(不含地下室)的非单一产权住宅。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业主主体、政府引导、充分协商”的原则,由出资加装电梯的业主对电梯施工安装、日常管理、维护和安全运行等负主体责任,政府依法依规做好服务工作。

(二)坚持“专业设计、专业安装、专项验收、确保安全”的原则,满足城乡规划、建筑设计、结构安全、消防抗震和特种设备安装等要求,不得侵占城市道路,不得阻碍消防通道,不得破坏原有建筑结构。

(三)坚持“尊重现状、注重实用、减少占用”的原则,不增加或者变相增加住宅使用空间,且尽量少占用现状绿地等公共空间。

三、责任分工(一)宜昌市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领导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加挂“市加梯办”牌子,并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专门窗口,统一受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所有审查事项。

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的审查事项,由市加梯办负责分办、转办和督办。

宜昌港窑路25号改造方案

宜昌港窑路25号改造方案

宜昌港窑路25号改造方案1、工程概述港窑路(夷陵长江大桥—峡州大道)快速化改造工程起于夫陵长江大桥桥头,终至峡州大道,全长7、66km,路线基本沿现状西陵二路和港窑路线位。

全线共设置6座立交。

图1港窑路快速路系统区位图本项目采用主辅分离的形式。

主线为全封闭快速路,双向四车道,设计车速80km/h。

辅道为城市主干路,采用现状地面形式,设计车速50km/h。

2、功能定位本项目通过快速化改造,将极大提升道路容量,并将主辅分离,承担不同功能。

其主线快速路功能定位为:(1)承担点军、西陵组团的快速过江交通联系,是城市组团间的关键通道;(2)衔接快速路网,采用互通立交各条快速路,是核心城区对外交通的快捷走廊;(3)服务沿线路网,是中心城区客运交通的集疏廊道。

辅道主干路功能定位是承担沿线各功能区内部短距离出行,是快速路主线的集散通道和慢行交通廊道。

3、工程总体设计路线走向港窑路(夷陵长江大桥﹣峡州大道)由西向东沿线依次经过的横向道路为:沿江大道、夷陵大道、东山大道、体育场路、城东大道、南苑路、青岛路、珠海路、港城路、橘乡路、三峡快速路、听涛路、峡州大道等道路。

快速路形式设计根据路幅形式,两侧用地开发情况,地形地貌依次可分为沿江大道﹣东山大道段、东山大道﹣港窑路段、港窑路﹣橘乡路段、橘乡路﹣峡州大道段。

沿江大道﹣东山大道段现状道路为主辅分离形式,主线为夷陵长江大桥引桥,双向四车道;辅道采用地面形式,双向四车道。

由于两侧建筑紧贴道路红线,基本无后退空间,为避免工程产生过大的拆迁量,此次设计基本保留原路幅分布;同时为了贯彻“生态道路,绿色出行”的理念,并与宜昌市主城区自行车道串联起来,在原辅道内侧新建1.5~2.0m宽的自行车道。

东山大道﹣港窑路段现状为路堑式道路,车行道宽度仅为16m。

由于该段道路两侧用地无法退后,故在延续现状道路走向的前提下,利用现状路侧绿化带设置独柱墩,以高架形式跨越体育场路、并将现状路堑式道路作为港窑路辅道,疏解城市内部交通,横断面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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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快速公交夷陵区段临时线路试运行交通管
理通告(试行)
为规范夷陵城区brt临时线路试运行交通秩序,维护良好的道路
交通环境,依据宜昌市城区快速公交运行交通管理通告,结合brt夷
陵区段走廊双向四车道狭窄和夜明珠路段在建未完工的实际,制定
brt夷陵区段临时线路试运行交通管理(试行)通告如下.
一、brt夷陵区段走廊北起夷陵客运站,途径夷兴大道、峡州路、三峡路、港虹路,南至虾子沟渠化道,走廊全长6.68km.
二、brt走廊设置brt专用车道.brt专用车道与公共机动车道之间通过标线实施隔离.
三、brt走廊全线设置相关灯光信号、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其
他交通安全设施.
四、brt车辆应按规定在专用车道行驶并进站停靠,其他机动车
辆一律在brt专用车道两侧顺向通行.除设置临时指示标志的路段外,禁止机动车进入brt专用车道,严禁摩托车、电动车、非机动车在
brt专用车道上通行.
五、车辆行驶不得超过规定时速50km/h.全路段禁止车辆鸣
笛.brt走廊全线禁止机动车在未设立停车泊位的道路上(含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消防通道)停放车辆和临时停车.出租车、夜班公交车只准许在道路两侧专用停靠点停车上下乘客并即停即走,
禁止出租车在专用停靠点长时间停留和在brt专用车道内停车.
六、除下列情形以外,其他机动车禁止在brt专用车道内行驶:
1、军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在经110指挥中心同意后,可以进入brt专用车道行驶.
2、道路清扫作业车辆因作业需要,允许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进
入brt车道进行清扫作业.
3、当公共机动车道发生严重交通堵塞时,允许其他机动车辆在执勤民警和协警的指挥下临时借用brt专用车道,经过堵塞路段后应立即快速驶回公共机动车道.
4、当其他机动车在公共机动车道遇前方慢行移动障碍物时,允许其他机动车辆快速在非站台段临时借用brt专用车道,经过慢行移动障碍物后应立即驶回公共机动车道正常行驶.
5、brt走廊双向四车道路段,在确保brt车辆优先通行的情况下,夷陵客运站至虾子沟方向(下简称“下行方向”,反之为“上行”方向)允许其他机动车在平云一路路口、明珠路口、峡州路口借道左
转行驶,在长江市场路口借道直行行驶;上行允许其他机动车在明珠路口借道直行,在月宫路口、平云一路路口借道左转行驶.
6、当日23:00至次日凌晨5:00,其他机动车可在brt专用车道
行驶,沿街经营商户可在该时段靠边临时停车装卸货物.
七、brt车辆遇专用车道前方有障碍时,可以临时借用相邻公共
机动车道通行,经过障碍后应及时快速驶回专用车道.
八、brt走廊途经道路全线安装固定电子监控设备和brt车载流动监控设备,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24小时监控取证.
九、非机动车(含电动或燃油助力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人力三轮车、自行车)应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同时应遵守非机动车其他相关管理规定.行人应在人行道内行走,横过道路和进出brt站
台应走人行天桥或人行横道.严禁行人违法进入机动车道或穿越道路隔离设施.
十、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消防通道、公共停车场严禁摆摊设点、乱搭乱建、堆物设障等.
十一、发生无人员伤亡的车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按照轻微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原则迅速处置,撤离现场,及时恢复交通.
十二、违反上述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实
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进
行处理.不听劝阻,强行通行,长期恶意占用brt车道或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敬请广大交通参与者自觉遵守本通告相关规定,并积极举报交通违法行为,共同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十三、本《通告》自2015年12月26日起试行,试行1个月内违章以教育为主,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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