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法规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法规定。
第二条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是指在建筑工程全过程中,保障建筑工程运行安全、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护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三条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应当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管理、依法治理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组织与管理第一节责任与义务第四条各级人民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领导,明确责任部门,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
第五条建设单位是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制定并执行安全生产方案,明确安全生产目标和任务,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生产培训。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单位的要求,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并执行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九条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二节安全生产控制措施第十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防护网、脚手架、防护栏杆等。
第十一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应当制定并执行施工安全操作规程,对施工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即时整改,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第十三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应当制定并执行应急预案,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工作,确保发生事故时能够迅速应对。
第三节安全生产监督与检查第十四条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和检查,执法检查力度要加大,查处安全违法行为。
建筑法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承包
•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 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 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 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 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 ,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承包
•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 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 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 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 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 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 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发包
• 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 • 建筑工程实行公开招标的,发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发布招标公告,提供载有招 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主要的合同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 内容的招标文件。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程序对
建筑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

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一、引言建筑安全是一个十分重要的话题,影响着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发展稳定。
为了确保建筑工程的安全和质量,各国纷纷制定并完善了建筑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
本文将介绍建筑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并探讨其重要性和实施方法。
二、法律法规1. 建筑安全法建筑安全法是确保建筑施工及使用安全的基本法规。
该法规对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使用、维护等各个环节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建筑单位必须遵守各项规定,确保建筑工程的安全运行。
2.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是针对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问题而制定的细则。
条例规定了施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包括施工组织、职责划分、安全措施等方面。
通过执行该条例,可以有效预防和减少建筑施工事故的发生。
3. 建筑失火事故防治条例建筑失火事故防治条例是为了预防和控制建筑失火事故而制定的。
条例规定了建筑火灾的预防、扑救、逃生等方面的要求,对建筑的防火设计、用火用电安全、消防设施配置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建筑单位必须按照条例的规定进行防火措施的实施。
三、标准规范1.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范是对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现场管理的要求进行的规范。
它包括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各类机械设备的安全使用等方面的规定。
建筑单位必须按照规范的要求进行现场管理,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
2.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是为了保护建筑物免受雷击而制定的。
规范包括了雷电预警、接闪装置的配置、接地设计等方面的要求。
建筑单位应按照规范的要求进行防雷措施的设计和施工,确保建筑物及其内部设备的安全。
3. 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是为了增强建筑物的抗震能力而制定的。
规范包括了结构设计、材料选用、施工工艺等方面的要求。
建筑单位应按照规范的要求进行抗震设计和施工,确保建筑物在地震发生时能够保持稳定。
四、重要性和实施方法建筑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促进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法规

本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法规围绕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的核心要求,从责任、条件、监督、培训、处罚等多个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强调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各方的职责,明确了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要求和措施。同时,通过鼓励安全生产技术创新、推广和应用,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持续改进安全生产管理,提升建筑行业整体安全生产水平。此外,法规还强调了社会监督、国际合作与交流的重要性,为建筑行业安全生产提供了全方位的支持和保障。各方应共同努力,确保建筑安全生产法规的有效实施,为人民群众创造安全、和谐的生活环境。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法规
一、总则
为确保建筑安全生产,提高建筑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法规。
二、建筑安全生产责任
1.建筑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施工图审查、安全生产管理等单位(以下简称各方)应当依法承担建筑安全生产责任。
十九、建筑安全生产环境与职业健康
1.各方应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环境建设,为从业人员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
2.施工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施工现场发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3.各方应关注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定期开展职业健康检查,预防职业病的发生。
二十、建筑安全生产法律责任
1.各方在建筑安全生产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管理法规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事故处理结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总结事故教训,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六、附则
本管理法规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管理法规不符的,按照本管理法规执行。国家和地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管理法规解释权归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七、建筑安全生产培训与教育
1.各方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定期的安全生产培训和考核,确保从业人员熟悉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

十六、应急管理与救援
1.建筑工程参建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2.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救援,减少事故损失。
3.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应急管理体系,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3.监理单位应当对公示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监督。
二十、安全生产考核与评价
1.建筑工程参建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安全生产考核,评估安全生产管理效果。
2.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建筑工程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考核结果进行监督,并将其作为资质评定、招标投标的依据之一。
3.鼓励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评价,为政府监管和企业自我提升提供参考。
2.鼓励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高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水平。
3.支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推广先进适用的安全生产技术和产品,提升行业整体安全生产能力。
二十三、特殊天气与季节性安全管理
1.建筑工程施工应当针对特殊天气和季节性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2.在高温、高湿、严寒等极端天气条件下,应当调整施工计划,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七、法律责任
1.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有关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安全生产标准化
本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了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相关个人的安全生产责任,明确了安全生产管理的要求和措施。通过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制度,强化监督检查,加强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以及推广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全面提升我国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水平。本条例的实施,将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最新

5.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严禁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电器设备。
十五、施工安全防护设施
1.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确保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
2.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安全防护网、防护栏等防护设施,并根据施工进度及时调整。
十、安全生产事故处理
1.建筑工程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2.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组织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制定整改措施。
3.对于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应当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分析,提出防范类似事故的措施。
4.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理结果应当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4.现场施工过程中,严禁违章使用明火,确需动火的,应当办理动火证,并采取有效防火措施。
5.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演练,提高施工现场火灾防控能力。
十四、施工临时用电管理
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气安全管理的规定,确保用电安全。
2.施工单位应当制定临时用电方案,并经专业人员审核批准后实施。
3.临时用电线路应当采用合格的产品,安装符合规范,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施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规定,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
3.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的设备、材料进行安全管理,确保设备、材料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4.施工过程中,严禁擅自改变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确需变更的,应当重新组织审查。
5.施工现场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信息公示制度,及时公开安全生产信息。
五、监督管理
5.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施工机械设备。
十三、消防安全管理
1.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消防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安全生产

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安全生产在建筑行业,安全生产一直是一项重要的任务,关系到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为了确保建筑工地的安全,各国都出台了一系列的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见的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标准规范,以便在建筑工程中进行有效的安全管理。
一、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这是中国的一部重要法律,旨在保障生产安全,防止和减少事故,以及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该法律规定了生产单位的责任和义务,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促进安全生产。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这是中国建筑行业的重要法律法规,旨在规范建筑活动,保障建筑安全。
该法律规定了建筑设计、施工、监管等方面的要求,涉及到建筑工地的各个环节。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这是中国劳动领域的基本法律,也适用于建筑行业。
该法律规定了劳动者的权益和义务,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包括工资、休假、工时等方面的要求。
二、建筑安全生产标准规范1. GB 50300-2013《建筑施工安全标准》:这是中国建筑施工领域的标准规范,涵盖了建筑施工中的各个环节,包括施工准备、施工组织、劳动保护、施工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2. GB/T 50310-2014《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规程》:这是中国建筑起重机械领域的标准规程,规定了起重机械的设计、安装、维护和使用要求,以及相关的技术标准和安全措施。
3. GB 50848-2013《消防设施设计规范》:这是中国建筑消防设施设计的规范要求,包括建筑消防系统、消防设备设施和消防通道等方面的设计要求,旨在确保建筑的消防安全。
三、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措施除了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外,建筑行业还需要采取一系列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来确保工地的安全。
1. 安全技术措施:建筑施工中需要使用各种安全技术措施,比如防护栏杆、安全网、安全帽、防护手套等,以减少事故的发生。
2. 安全教育培训:建筑工人需要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掌握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理方法,提高安全意识和应对能力。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最新版全文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最新版全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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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有权获得安全防护用品;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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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义务 1.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不得颁发资质证书。 2.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3.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
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全面负责。 4.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制度。 5.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以及专项施工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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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概述 方针和原则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 员缴纳保险费,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品的车间长仓库应 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 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 营场所或员工宿舍的出口。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 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 用。安全设施投资应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群防群治制度:不得违章作业;对危及生 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举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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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安全生产认证制度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 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 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从事施工活动前,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向省级以上建设厅申 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特别地,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集团公司总公司)应向建设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Chap7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法规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安全监 督管理机构、建筑施工企业及有关单位对建筑生产过程 中的安全工作,进行计划、组织、指挥、控制、监督等 一系列的管理活动。(纵向,横向,施工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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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7 题纲
7.1 概述方针和原则 7.2 监督管理体系 7.3 建筑安全生产的基本制度 7.4 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7.5 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 7.6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期满前3个月可向原发证机关 办理延期手续。正常情况下,不需重新审查可延期3年。
建筑施工企业的强制性规定:不得不有,不得转让,不得降低 安全生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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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两方面:法律法规+安全科学技术知识 1.新职工岗前培训 2.岗位安全培训(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 3.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或调换工作岗位 4.变换工地的安全培训。 5.年度安全教育和培训。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2.安全生产认证制度 3.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4.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5.安全生产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6.安全伤亡事故报告制度 7.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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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主要内容:负责人、 职能机构人员、岗位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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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 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不论固定工合同工正式工农民工作业人员管 理人员,只要从事危险作业就是受益人,投 保人是施工单位。
保险期限:自建设开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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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安全责任体系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义务 1.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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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概述 方针和原则
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原则是管生产必 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 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使用前,必须对安全 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 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 具,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 质的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 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生产经营单位应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 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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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应当将下述有关资料的 主要内容抄送同级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 1.申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时所报送的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 料;
※ 2.拆除工程时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和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
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2.建设单位不得提出不合法不合约定的要求。 3.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
要的费用。 4.建设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施工要求的安全
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消防设施等 5.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时,必须报送安全施工措施。 6.建设单位在拆除工程15日前,必须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 职责时,享有以下监督检查权:
※ 1.调阅被检查单位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的权利; ※ 2.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的权力; ※ 3.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理权; ※ 4.对事故隐患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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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安全生产管理基本制度(7)
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备案。1乙方资质等级 证明。2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3拆除施工 组织方案。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7.按规定申请批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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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安全责任体系2
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义务 1.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
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
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整改的;情节严重的, 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 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 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3.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法律法规实施 监理,要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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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安全责任体系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