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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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读书笔记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读书笔记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读书笔记在第一节法制史的课上从老师推荐书目中便对《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这本著作产生了兴趣,然而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未能拜读。

借这次机会终于静心品读《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对中国自汉代至清代两千余年的法律有了更为清晰的了解。

阅读《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这本书,既拓宽了我的知识面,又促使我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与社会现实之间的思考,收获良多。

我此次所读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是由中华书局出版社2003年9月1日出版的书,第一版次。

在读此书之前,我对这一著作的作者瞿同祖先生有了简单的了解。

瞿同祖(1910-2008),历史学家。

湖南长沙人。

1934年入燕京大学研究院。

1939年任云南大学社会、政经、法律三系讲师,后升任副教授、教授,1944年兼任西南联合大学讲师,期间撰写了《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成为学术界的开新之作。

1945年春应邀赴美,先后任哥伦比亚大学中国历史研究室研究员、哈佛大学东亚研究中心研究员,从事汉史研究。

出版《清代地方政府》,在西方汉学界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

1965年回国。

2006年当选为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

主要成就:专著有《中国封建社会》、《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清代地方政府》、《汉代社会结构》、《瞿同祖法学论著集》等。

论文有中国法律之儒家化、中国阶级结构与其意识形态、清律的继承和变化、法律在中国社会中的作用——历史的考察、儒家思想与中国传统法律之发展、清代司法等。

现在就谈谈我的阅读情况。

在本书中,瞿老首先在导言中写道“法律是社会产物,是社会制度之一,是社会规范之一。

它与社会风俗习惯有密切的关系,它维护现存的制度和道德、伦理等价值观念,它反映某一时期、某一社会的社会结构,法律与社会的关系极其密切”。

法律根植于深厚的社会土壤之中,因此瞿老将自汉至清两千余年的法律作为一个整体来研究,从而分析了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及其主要特征。

他认为“中国古代法律的特征主要表现在家族主义和阶级概念上。

法律与社会之间-----读《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有感

法律与社会之间-----读《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有感

法律与社会之间-----读《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有感摘要:以浅评瞿同祖先生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为切入点,从中国古代社会是身份社会和中国古代法律是伦理法律两方面展开论述,利于进一步理解中国古代社会与法律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法律;社会;身份作为一本法制史类的经典著作,却没有主流的通史形式,而是从各个不同的话题视角入手;注重考量各个时代的传承和发展,而非隔断性的考虑时代差异。

瞿同祖先生在他的这部《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以平实生动的语言为我们描述了中国古代由汉至清的法律与社会生活。

全书共分为家族,婚姻,阶级,阶级(续),巫术和宗教,儒家思想与法家思想六个章节。

通过这样几个专题性的安排,向我们展示中国法律与社会的建构发展逻辑。

中国古代社会自给自足的农耕经济决定了父权家族的本位性,家族是构成社会的基本单位。

在此基础上,通过婚姻构成了彼此政治社会地位相互联系的更为庞大的家族集团,进而作为文明社会标志之一的阶级的分野也就随之而生了。

到此,一个秩序井然,等级严明的政治国家已呼之欲出。

最后两部分,则是从现象背后的思想理论入手,对于社会法律的发展运行进行本质性的解读。

这样的行文脉络实是自下而上地探究了中国法律与社会史的发展及其动因所在。

读后感慨颇多。

归纳起来,有两点收获:第一,中国古代社会是身份社会;第二,中国古代法律是伦理法律。

虽然是两个命题,实际上却分不开。

下文便试论述之。

一个人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往往取决于他先天或后天具有的身份。

换言之,法律根据种种不同的身份确定人们相应的权利或义务。

如果这种情形极为普遍,构成社会的常态,这种社会就可称之为身份社会。

古代中国乃身份社会,而且独具特色。

特色就在“名分”二字。

名分这个词自然可以用在社会阶级的领域,但它首先是个伦常概念,这才是根本。

从性质上说,伦常是家庭关系的抽象化;从逻辑上说,它是古代中国身份社会的起点。

从家族和阶级两个方面入手,确有其深意。

古人推重名分,尤重伦常。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读书笔记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读书笔记

法律与道德的界点——《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读书笔记瞿同祖先生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从历史的角度,以家族、婚姻、阶级与宗教几个方面为切入点,通过大量史料、案例论述了中国古代法律的特征及法律与儒家思想的关联。

在前几章中论述了法律在传统生活中的体现,在最后一章重点论述儒家于法家的关系,以及儒学与古代律法的关系,在最后的论述中为前文所述的观点、案例做出了思想渊源方面的解释。

一、儒家伦理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影响从最开始,作者即点明了法律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基于整个社会风貌、风土人情以及道德伦理。

纵观全书,在古代法律中,一以贯之的就是阶级性这一原则。

从家族开始,法律在家族治理与家族活动中就体现出强烈的阶级性,法律与伦理打成一片,亲属间相互侵犯的惩处以服制的尊卑为基础。

在中国古代社会差序格局下,统治者强调家族内部秩序,在家族内部秩序下,蓄意反叛甚至是无意过失都会遭到重处。

在沈复《浮生六记》中对于家族长辈无理取闹而导致沈复夫妇悲剧的描述本以为言过其实,但在本书中却得到了很好的印证。

书中长辈昏聩自杀而使子孙受罚的案例比比皆是。

同样,妻妾与丈夫、家长之间关系同样如此,在伤害发生后,法律重视的不是是非问题而是伦理问题。

在古代法律规定中,人被分为不同等级,衣食住行均需遵照等级进行,违者受相应惩处。

本书中有许多非常荒谬的案例,而判决结果在今天看来同样荒谬,但是读完最后一章,作者论述过儒家与法家的关系后,之前许多看似荒谬、不可理喻的事件其实也能够得以解释。

儒家思想由孔子阐发,而孔子作为地主阶级的代表,提倡礼乐制度,保持社会阶级制度。

他认为人生来就被分为三六九等,在社会生活中应固化这一等级。

在春秋战国时期许多儒学家否认法律的作用(孔子仍有争议?),认为社会治理应全靠教化。

虽然后世在国家发展过程中普遍默认了法律的必要性,但是在魏晋之后,法律在修订过程,深受儒家思想的儒生将儒家思想潜移默化的灌输进国家法律条文中,日积月累形成了古代基本法律。

(完整word版)《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读后感

(完整word版)《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读后感

读《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后感古云:“以铜为鉴,可以正衣冠,以史为鉴,可以明得失。

”法律作为一种调整社会生活的行为规范,自古有之,其目的决定了其注定要追随着社会生活形态的变更而改变。

因而,随着一国历史的更演,其法律也会随之发生天翻地覆的变化。

所以,若想研究一国的法律,去读读他们的法制史,了解当时社会与法律的适应状况,对于解决当下法律在施行时所遇到的问题,无疑是大有裨益的。

对于我自己而已,选择瞿同祖先生的这本书,除了加强对中国法制史的了解之外,也看重了本书在引经据典之外的“趣”,本书丰富的例子让原本有些呆板沉闷的历史骤然间活跃起来,解决了许多学习法制史时的疑思,竟能让我手不释卷,真是一本集知识性与趣味性一体的好书。

本书共六章,每章分三到七节不等,重点阐述了中国古代法律的特点以及封建社会道德礼制观念对法律制度的影响。

中国经历了一千多年的封建社会时期,封建等级制度森严,在法律制度上体现的尤为明显。

“亲亲尊尊”“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等儒家理念深入到法律条文中去。

而中国自古以来便不是法治社会,除春秋时期以及秦朝,推崇法治平等以及重刑的法家思想盛极一时,得以在百家之中谋得一席争鸣之位,自汉代以后,法律便逐渐儒家化。

中国古代社会人治化,是与封建社会的等级制度以及统治阶级对自我权力的肯定和扩张是密不可分的。

社会的最基本单位是个人,而个人来自不同的家族。

在中国,“家指同居的营共同生活的亲属团体而言,范围较小,通常只包括两个或三个世代的人口……一般的情形,家为家,族为族。

前者为一经济单位,为一共同的生活团体,后者则为家的综合体,为一血缘单位。

”而由于中国古代都处于漫长的封建社会当中,封建社会的最大特点便是人与人之间地位的不平等,即使是小到一个小小的家庭之中,也是有统率与服从之分的。

而中国的家族是父权家长制的,这就意味着,一个家庭中,父祖拥有绝对的最高权力,包括经济权、法律权和宗教权。

经济权决定了父权的基础,在中国古代的社会,妇女子孙是没有财产的,即使家长去世,也是由新一任家长行使财产的继承权。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读后感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读后感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读后感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读后感中国社会自古以来,一直尊重法治以及社会法,强调孝、恕道德作为根本基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法治为办事准则,以依法行政为根本基础,严格依法治国,增强人民的法律意识。

如今,中国承担着新征程、新时代的责任,正当国家正在步入正轨时,中国的法律制度在若干方面已经更加完善,法律制度的发展为中国社会的发展提供了重要指导,法律的先进性也为中国社会的现代化发展奠定了基础。

一、中国社会法的理念中国社会法的理念是建立一个合法的社会,首先是建立一个秩序井然的法律帝国,把遵守法律作为所有公民的义务,以免犯罪和失纪,同时也做到以全民为主体,尊重公民权利和自由,保护公民安全和社会稳定。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各种基本人权和自由,7个本着公民将听从政府安排,有责任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法律,12个遵守法律,尊重社会道德,维护社会秩序的法律,且法律也明确规定禁止以暴力形式行使的权力。

二、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法律保障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提升以人为本的经济政策,现在,中国建立起了一整套保障全民经济权利和公共利益的法律制度体系。

中国法律体系给予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机制充分的保障,并专门提出了政府的权利和义务,加强了政府财政及商业责任。

此外,在实施改革的过程中,中国还针对国家政策出台了新的法律法规,为改革的推进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三、深化法治在中国社会中的作用随着时代的发展,以及改革深化,中国社会法治在不断发展,法治不仅可以保障权利、公平、公正,还可以提高社会公德和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的改进和和谐。

此外,随着新电子媒体的发展,法治在社会发展中发挥着特殊的作用,无论是媒体还是政府,都有法律的约束力,这促进了中国社会的进步。

总之,中国社会日趋发展,法律也努力改善,无论是国家的发展还是国内的改革都离不开法律的存在,法律为社会带来新的机会和发展,也为个人的追求带来新的挑战和发展机遇。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读后感GG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读后感GG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读后感GG读《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有感法律扎根于社会,正如一方水土养一方人,不同的土壤也蕴育了不同的法律文化。

站在历史长河名曰“现代”的一端向前追溯,中国古代法律往往被视为对现代法治之反动,与“平等”、“民主”等现代法治的基本理念相对立。

然而,摘下西化的眼镜,从中国社会的家族本质出发重新审视中国古代法律,却会发现其不失为维护中国社会家族、阶级秩序的良好工具,是中国独特的社会土壤中蕴育出的独特果实,断不能以西方社会的标准加以衡量。

中国古代的社会结构完全是建立在一种严谨、稳健的等级制度之上,这一制度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以父权为核心,不断向外延伸,形成家族内部的伦理秩序。

家族内部的等级制度构成了法律适用的微观前提,同时也是法律维护与保障的对象。

如亲属间的侵犯,侵犯者与被侵犯者之间的辈分关系则尤为重要,以尊犯卑,处分较轻,以卑犯尊,则处罚由重。

法律之适用取决于血缘之亲疏,而该亲疏关系则以服制为中心,形成一条长幼有序的数列,蜿蜒数千年,为中国古代等级制度以及法律制度奠下基石。

婚姻关系成为联结着一个个长幼有序的家庭之间的纽带,“婚姻者合两姓之好”,建立在“两姓”关系上的婚姻制度昭示着代表家族之间的结合关系。

无论是婚姻关系的缔结还是解除,其核心问题都是家族利益。

婚姻关系联结了不同的家族,但同样需要注意的是,在这一以父权为核心的家族等级结构中,一个家族与其妻族的关系极为疏薄,婚姻关系更多是在社会意义而非法律意义上影响两个家族的关系。

婚姻中较有意义的或许是妻的地位问题,在一夫一妻多妾制下,妻虽有“与己其者”之名义上的平等地位地位,实际上还是隶属于夫的权威。

在中国古代社会,女性仅为家族的附属品,出嫁之前从于父,出嫁以后从于夫,断无多少权利可言。

而妾的地位更是卑微,“聘则为妻,奔则为妾”,妾并非家庭的一员,故非“合两姓之好”。

女子在中国古代社会的地位可见一斑。

跳出以血缘关系为核心的家族与婚姻的藩篱,阶级便成为在社会层面上划分等级秩序的标准。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读后感2000字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读后感2000字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读后感2000字-读后感大全最近因私事被惊扰,恰逢要翻译法律史的文章,颜老师就推荐了瞿同祖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给我,读完了结合生活有一些感悟,记录下来:1.中国古代的社会结构完全是建立在一种严谨稳健的等级制度之上,这一制度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以父权为核心,不断向外延伸,形成家族内部的伦理秩序。

家族内部的等级制度构成了法律适用的微观前提,同时也是法律维护与保障的对象。

如亲属间的侵犯,侵犯者与被侵犯者之间的辈分关系则尤为重要,以尊犯卑,处分较轻,以卑犯尊,则处罚由重。

法律之适用取决于血缘之亲疏,而该亲疏关系则以服制为中心,形成一条长幼有序的数列,蜿蜒数千年,为中国古代等级制度以及法律制度奠下基石。

2.婚姻关系成为联结着一个个长幼有序的家庭之间的纽带,“婚姻者合两姓之好”,建立在“两姓”关系上的婚姻制度昭示着代表家族之间的结合关系。

无论是婚姻关系的缔结还是解除,其核心问题都是家族利益。

婚姻关系联结了不同的家族,但同样需要注意的是,在这一以父权为核心的家族等级结构中,一个家族与其妻族的关系极为疏薄,婚姻关系更多是在社会意义而非法律意义上影响两个家族的关系。

婚姻中较有意义的或许是妻的地位问题,在一夫一妻多妾制下,妻虽有“与己其者”之名义上的平等地位地位,实际上还是隶属于夫的权威。

在中国古代社会,女性仅为家族的附属品,出嫁之前从于父,出嫁以后从于夫,断无多少权利可言。

而妾的地位更是卑微,“聘则为妻,奔则为妾”,妾并非家庭的一员,故非“合两姓之好”,女子在中国古代社会的地位可见一斑。

3.跳出以血缘关系为核心的家族与婚姻的藩篱,阶级便成为在社会层面上划分等级秩序的标准。

家族内部划分长幼有序的标尺扩张到整个社会,便成为尊卑有别的砝码。

不同的阶层有着不同的生活方式,细化至饮食、衣饰、房舍、车马,均可以以法律作出强制规定。

阶级间的通婚成为禁止,以维护血统的纯正和阶级的尊贵。

法律针对不同阶级作出了区别性的规定,亦有一根体现阶级间差序格局的数列蜿蜒而下,精准地对不同身份、地位的人作出度量。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读后感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读后感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读后感悟一本好书,能教给你很多东西。

本书作者翟同祖,运用自己所学从法制史方面给我们学子们详细地阐述了从古至今,中国法律的发展。

不仅仅从先秦为起点,更深入到上古时期乃至红山文化时期。

详细阐述了每条法律的变化过程,并有实例佐证。

是全书整体看上去很严谨,细致。

起先大量的文言文,却是读起来不是很方便。

但是细细读来,就发现了作者严谨的介绍思路,与作者的博学的智慧。

确实是作为法律人的楷模,值得我们同学们向他去学习。

文章是从家族、婚姻、阶级、巫术宗教、儒家文化与法家思想几个方面进行论述的。

为什么说作者思路非常严谨,给大家举个例子。

从开始看,翟先生介绍完古代法律是分为家族式的小单元,有将家与族分开后进行阐释。

然后呢,讲到父权的时候。

有这么一句话“矩也,家长率教者,从又学找”(讲的是父权的意志不受侵犯)。

翟先生首先加入自己的阐释。

是从法律的观点来看,是法律给与的。

然后翟先生类比罗马时代父亲的“生杀权”。

又举例秦二世的矫诏行为,借父名赐死蒙恬与扶苏。

又拓展到法律的神圣性,父亲不能随便杀死自己的儿子。

也体现了我们法理上常说的,人权至上和统治阶级的意志。

为了增加严密性,说明法律的神圣性。

翟先生举例有对神圣性进行举例说明,“元明清开放,父母并非决不可杀子孙。

”举出了王起活埋儿子的案例。

真没想到,作者再给我们讲一个父权,能拓展到各个时代,滴水不漏的进行全面系统的阐释。

还有一个就是,作者的研究造诣很深。

我觉得在说误伤和故伤时,特别的有意思。

因为作者开始就说,法是统治阶级,从宗法制开始,围绕家与族来制订起来的。

对于父母来说,无论是误伤和故杀儿子都是判处很轻的罪责。

父母状告儿子,都是不需要任何证据的。

想反,如果儿子故伤了父母,误伤之罪就不是很轻,故伤之罪更重乃至死刑亦不足平民愤。

另外,作者从导论里面讲到。

自己在后面补充进去中国法律的儒家化这一趋势。

历史研究,最终目的就是为了预测下一步的发展。

法制史也不例外,如果背离了这个方向,研究法制史是徒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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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瞿同祖成书于1947年,但是时至今日《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以下称(《法律与社会》)这本书仍然是中国法制史方面的重要著作,是一部具有代表性的学术专著。

这主要得益于瞿同祖老先生扎实且雄厚的知识功底。

瞿同祖早先在燕京大学主修社会学,但同时他又对法律有着浓厚的兴趣,正是基于对这两方面的学习和深入研究,瞿同祖才写出这样一本不朽之作。

对于瞿同祖先生本身而言,虽非著作等身,但他在法制史研究方面的贡献不可小觑。

本书共分为六章,第一章:家族;第二章:婚姻;第三章:阶级;第四章:阶级(续);第五章:巫术与宗教;第六章:儒家思想与法家思想。

在导论中作者提到了本书的写作目的:本书主要的目的在于研究并分析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及其主要特征。

那么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是什么?而其主要特征又是怎么样的?读完这本书以后,我找到了这些问题的答案。

另外本书还在研究中国古代法律自汉至清有无重大变化,但与其他学者的研究角度不同,本书重在探寻各朝代法律的共同点,从而解释法律的基本精神及其主要特征。

作者认为,法律是社会产物,是社会制度之一,是社会规范之一。

因此法律的制定、实施、修改、废止等都有着与之相适应的社会背景,法律的发展与社会的发展是同时进行、相互影响的。

所以法律的基本精神是与社会有关的。

究其根本,法律是统治者为维护其统治而制定的一系列的社会规范。

所以法律的根本在于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这一点在《法律与社会》得到了很好的印证。

中国古代法律的主要特征表现在家族主义和阶级概念中。

这也是儒家思想所强调和坚持的,所以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有着重大影响。

家族主义和阶级概念是维持古代社会有序进行的基础。

本书更是详尽得从这两方面对当时的法律以及社会进行的阐释与分析。

自汉代至清代,家族一直是社会中基本的团体,家族包括同一始祖的男系后裔的同一宗族的所有人。

家族中的父祖控制着家族中的族人、法律、经济等一切权利。

关于此,瞿同祖从父权、亲属复仇等各方面,援引古文,结合具体事例作了具体阐述。

父祖即家族中的家长,对子孙的权力是绝对而永久的。

首先,父祖因扑责子孙致使子孙死亡的问题,在汉代父祖无权将子孙杀死。

若父祖将子孙杀死,只要说子孙违犯教令,法司便会不问具体情况不论;至于父祖因气愤将无错子孙杀死,法律会减等处罚。

另外如果父祖请求朝廷处死子孙,法司也会照令执行。

由此可见父权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收到了限制,但限制的只是一小部分,在很大程度上父祖仍拥有对子孙的生杀权,只是不自己执行而已。

除此之外,父母、祖父母可以通过将自己的意志告知法律而控制子孙的身体自由。

这一切都源于父祖对子孙的绝对亲权。

宗族中居于统治地位的(一般)是家族中居于最长地位的男子。

族长拥有宗族祭祀权、财产权、主婚权、生杀权等。

对犯错族人,族长予以一定惩罚。

家族被认为是政治、法律的基本单位,族长或家长担当统治之任,对国家负责。

以上所讲均为家族内部情况.一旦家族中出现不能自决问题,便要诉诸法律。

杀伤罪中,子孙对长辈如有杀伤行为,不论父祖辈是否有伤死,子孙均治不孝重罪,而古代不论哪朝哪代,均把不孝列为十恶重罪,所以子孙一旦违背父祖,轻则面临牢狱之灾、流徙之刑,重则斩立决、绞立决,即使父母因子孙意外死亡或自杀,子孙亦不能被赦免。

另外,与现今法律不同的一点是,古代强调亲属相容隐,即一人犯罪,除犯谋反、谋大逆、谋叛等罪,亲属有权利为其容隐,同时法律不要求亲属作证。

长辈对晚辈的容隐可以说是一种权利,但是晚辈对犯罪长辈的容隐就变成一种义务,如若告发父母,则会被判处不孝;告发其他亲等亲属也会处罪。

对于犯罪者,如若其子孙兄弟请求代刑,皇帝为伦常孝弟之道,常常加以特赦或减刑,这条无法律之根据。

还有一个方面是家族中有人受他人的凌辱伤害,家族中其他人有义务为其报仇,有的时候朋友自愿承担这样责任。

法律虽明文规定不得复仇,但是这一习惯以深入人心,人民往往对复仇者表示赞扬与同情,所以这一习惯并不能根绝。

各朝代(除元外)对违反这一规定都规定了不同程度的处罚,有时竟至
诛族。

家族中一项重大事件为子孙的婚姻。

在作者看来,婚姻的目的是合两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是为着延续宗族,祭祀祖先。

第二章中,作者针对与婚姻有关的各个方面对各朝代的规定进行了详细的阐释。

婚姻既然是合两姓之好,同姓不婚则成为各朝代的规定。

这一规定发展到明清,由于各种关系,民间有许多同姓为婚的事例,但都未单独涉及诉讼另一婚姻禁忌为娶亲属妻妾,明清各朝对违反者处以刑罚。

但是在社会中兄收弟妻、弟收兄嫂情况相当普遍,一般情况下采取不告不理原则。

在婚姻缔结方面,上文已经提到父祖对子女享有主婚权,子孙在这方面完全无自我意志可言,除非父祖已死,其他尊亲在订立子孙婚姻是或多或少会考虑子孙的意见。

而且婚姻的缔结要采取一定的仪式。

婚姻缔结后,女子便从此成为夫家的一部分。

在家族生活中,妻的权利是受到一定的限制的,无论是对还是对内。

另外,夫妻之间的杀伤行为也与常人不同,夫殴妻往往比照家族中尊长伤卑幼的规定处罚,通常需妻亲告才成立。

夫殴妻致死,不减刑,但是过失杀妻法司不论。

而相对比而言,妻对之于夫的犯罪,会比较严苛。

婚姻的解除也是古代婚姻制度中的一个重要方面。

婚姻的解除由“七出”、“义绝”、“协离”。

这一方面可以反映古代女子在社会地位的低下。

古代实行一夫一妻多妾制。

所以男子在古代只要家庭经济条件允许就可以随意纳妾。

妾的地位在各方面更低于妻,实际上妾不属于家属中的一员。

阶级是中国古代社会封建关系的基础,所以各朝代对百官士庶贱民的生活方式做了具体详尽的规定。

衣饰方面,衣饰自古以来就是区分贵贱的一种重要标志,法律对衣服的材料、颜色、图案等都做了具体规定。

居住方面,对放房舍的大小、间数样式和装饰方面均有限制,不得乱用。

出行方面,一般只有特定的人群可以乘车,并且不同层次的人出行的工具、装饰和人员方面等也有不同;而庶人及贱民通常皆步行。

既然贵贱在生活各方面有差异,那么在法律上贵贱的待遇也是不同的,可以这么说,中国古代的法律就是一部贵族的法律。

首先,贵族及官吏犯罪后不受司法机构和普通法律程序的拘束,可以不受拘系刑讯,除非皇帝亲自下旨。

当审问以后,法司也不能依照普通的司法程序加以断决,需得到皇帝批准。

更明显的一点是获罪后可以以罚俸、收赎、降级、革职等方式抵刑。

其次,贵族官吏与平民间的诉讼已与平民之间的诉讼不同。

平民殴杀贵族官吏在各朝代均有严厉的处罚。

贵族官吏的家属也因其地位而获得许多法律特权。

在书中还提到良贱间的不平等,其不同于贵贱间的不平等,贵贱指示官吏与平民的不同社会地位,良贱则指示良民与贱民的不同的社会地位。

良民具有平等的身份,贱民包括官私奴婢、倡优皂隶以及某一时代某一地域的某种特殊人口。

良民与贱民在生活方式、婚姻、刑罚等方面都有不同于良民的规定,贱民杀伤良民以上,处分集中;而良人殴杀贱民则减凡人论罪。

主奴间的不平等关系更加严剧,奴婢是主人的财产,任由主人随意处分。

主人并非故意殴杀奴婢,不负责任,若奴婢无罪而擅杀,国法虽不容,但处分极轻,可是在古代社会给奴婢找个罪名不是什么难事;反过来,奴婢若有殴骂主人以上之举动,则属恶逆大罪,法律上处刑极重。

还有一种介于良民和贱民之间的身份即雇工人,其地位介于两者之间。

另外在外族人侵入中国之后还会存在种族不平等的情况。

本书第五章主要对中国古代的巫术与宗教进行了简单介绍。

第六章着重论述了儒家对中国古代法律和社会的影响。

瞿同祖先生在书中,用精炼的词句、生动的案例、详尽的对比给读者展示了中国古代社会中法律和社会的相关之处,体现了中国古代社会法律的特征,进而揭示了中国古代法律社会的基本精神。

读《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我对中国古代社会的基本法律制度有了更深一层的了解:某种法律制度及其产生的社会根源。

这正是学习中国法制史所需要的且必须做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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