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原产地名称的商标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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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食品有限公司诉上海市泰康食品有限公司、浙江XXX四路火腿一厂商标侵权纠纷案

浙江省食品有限公司诉上海市泰康食品有限公司、浙江XXX四路火腿一厂商标侵权纠纷案

浙江省食品有限公司诉上海市泰康食品有限公司、浙江XXX四路火腿一厂商标侵权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一审•【裁判时间】2005.08.25裁判规则对于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含有地名的注册商标,虽然商标权人根据商标法享有商标专用权,但是如果该地名经国家专门行政机关批准实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则被获准使用的民事主体可以在法定范围内使用该原产地域专用标志。

商标权人以行为人合法使用的原产地域专用标志侵犯自己的商标专用权为由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侵权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正文浙江省食品有限公司诉上海市泰康食品有限公司、浙江XXX四路火腿一厂商标侵权纠纷案原告:浙江省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晓宇,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上海市泰康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建国,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浙江XXX四路火腿一厂。

法定代表人:方锡潜,该厂厂长。

原告浙江省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食公司)因与被告上海市泰康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康公司)、浙江XXX四路火腿一厂(以下简称XXX火腿厂)发生商标侵权纠纷,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浙食公司诉称:原告系“金华火腿”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

该注册商标由“金华火腿”字样外加印章型方框构成,是具有显著性特征的可视性标志。

1986年,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批准,原告对其注册商标在火腿表皮的具体使用样式做了适当改变,但具有与注册商标同等的法律效力。

2003年 7月,原告在上海市南京东路776号被告泰康公司的门店发现被告正在销售的火腿使用了原告的注册商标“金华火腿”,原告遂发函给泰康公司,告知“金华火腿”是原告的注册商标,要求其停止销售侵权商品。

同年9月,原告在被告泰康公司门店再次发现其销售的火腿上印有“金华火腿”的字样,该火腿的生产单位是XXX火腿厂。

据查,上海南京东路步行街上4家销售火腿的公司有3家销售XXX 火腿厂的火腿, 2003年销售量达到3万多只。

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

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

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第一条为了加强商标管理,强化商标执法业务指导,统一执法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查处商标一般违法行为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本标准所称的商标一般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商标管理秩序的行为。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商标一般违法:(一)违反《商标法》第六条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而未使用的;(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使用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的;(三)违反《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在商业活动中使用“驰名商标”字样的;(四)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商标被许可人未标明其名称和商品产地的;(五)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六)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七)违反《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履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义务的;(八)违反《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未履行商标印制管理义务的;(九)违反《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十)其他违反商标管理秩序的。

第四条根据《商标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和第六十五条规定,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以及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未在中国核准注册的,不得在中国生产、销售。

在中国销售的进口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以及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必须使用在中国核准注册的商标。

第五条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一般以中国境内公众的通常认识作为判断标准。

什么是商标侵权行为

什么是商标侵权行为

什么是商标侵权行为一、2024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提供便利条件的情形一、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提供便利条件的情形1、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仓储、运输、邮寄、印制、隐匿、经营场所、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等,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提供便利条件。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仓储、运输、邮寄、印制、隐匿、经营场所、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等,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提供便利条件。

二、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具备下述四个构成要件的,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侵权行为:(一)须有违法行为存在,即指行为人实施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二)须有损害事实发生,即指行为人实施的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的行为造成了商标权人的损害后果。

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会给权利人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同时也会给享有注册商标权的单位等带来商誉损害。

无论是财产损失还是商誉损害都属损害事实。

(三)违法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即指行为人对所销售的商品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事实系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四)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须有因果关系,即指不法行为人的销售行为与造成商标权人的损害结果存在前因后果的关系。

二、商标法释义第五十七条是怎样的商标法释义第五十七条是怎样的《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我国原产地名称立法——略谈与TRIPS协议的衔接问题

我国原产地名称立法——略谈与TRIPS协议的衔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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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O 年2月 O6 第l 4卷第 l 期
中 共 成 都 市 委 党 校 学 报
Junl f h n d u ii l at C l g f . . o ra o e g uM nc a P r o e e P C C p y l oC
称是指一个国家 , 区或地方的地理名称 , 于标 识一项 产 地 用
品来源于该地 , 其质量 或特 征完全或 主要取决 于地理环境 , 包括 自然和人 为 因素。世界 贸易组 织 T p i r s协议 ( 与 贸易 《
地名称具有非转 让性 , 其使用 主体 必须是 产地 范围 内遵 守
使用条件的生产 者。一方 面 , 产地外 的企业 和个 人都不 应
产地名称 的使用 也是有条 件 的, 如果 不能按 规定 的条件 生 产, 也应丧失使用 原产 地名 称 的权 利 。原 产地名称 作为 一 项文化和历史遗产 , 内劳动者可世代享用 , 产地 它是一种 不
受时效约束 的权 利。 二、 原产地名称 的国际保护状况
来源于某成员地域内, 或来源于该地域中的某地区或某地 方, 该商品的特定质量、 信誉或其他特征 。 主要与该地理来
法的保护方式。有的国家采用注册集体商标的方式保护原 产地名称, 如德国商标法; 有的通过注册证明商标的方式保
护原产地名称 , 如英 国商标法 ; 也有规定 当事人可通过选 择
注册集体商标或证 明商标 的方式来 保 护之 , 美国兰 哈姆 如 法、 瑞士联邦商标 保护 法及 台湾地 区商标 法 。第 二类是 反
源 相 关 联 。 ”
由于原产地名称代表着所标示商品的优良信誉和独特 品质, 故其对消费者的选择往往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它和商
品的其他标志一样 为消 费公众所 重视 , 时甚 至成为 消费 有 公众购物时 的唯 一选择 。因此 , 原产 地名称 同时 也是 巨大

贴牌生产(OEM)中商标侵权如何防范

贴牌生产(OEM)中商标侵权如何防范

一、贴牌生产的定义及其法律属性(一)、贴牌生产的定义贴牌生产(OEM),最早流行于欧美等发达国家,它是国际大公司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品牌附加值的一种有效经营方式。

OEM是英文Original Equipment Manu***cturer的缩写,意思为原始设备制造商,是指拥有产品名牌的生产者利用自己掌握的关键核心技术负责设计和开发产品,同时控制销售渠道,为了增加产品的产量和销售、降低上新生产线的风险或者为了赢得市场时间,通过合同订购的方式委托其他具有生产资质和能力的同类产品厂家进行生产,并直接贴上自己的品牌商标。

国内习惯称为协作生产,三来加工。

(二)贴牌生产的法律属性贴牌生产的法律属性应定性为承揽关系。

根据《合同法》第251条的规定,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在贴牌生产中,承揽方按照定作方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方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

要求他人完成一定加工行为的品牌拥有者是定作方,按他人要求生产产品的一方为承揽方。

因此,在贴牌生产中,实际上是承揽方(贴牌生产企业)按照定作方(品牌拥有者或者使用者)的要求,为其加工生产某种产品,最终将符合定作要求的产品交付给委托方并收取加工费。

加工生产过程中,所需要的原材料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由定作方提供原材料,承揽人按照定作的数量和质量交付产品后只收取加工费的合同,一般为加工合同,如自带原材料的成衣制作等。

由承揽方根据定作方的要求,使用自己的原材料和技术,为定作人制作特定的产品,一般为定作合同,如定作设备、服装、家具等。

产品生产出来后,在产品上标注品牌拥有者的商标。

因此,贴牌生产的过程实际为按照定作方的要求委托加工的过程,其法律关系应定性为承揽关系。

1、贴牌生产企业的权利和义务:按照法律规定和双方合同的约定,贴牌生产企业要按照的定作方所要求的时间、技术指标、质量等完成工作;以自己的技术、设备和劳动力亲自完成工作,如果需要第三方完成,需特别约定;对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负责检验、保管、使用;对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的来源、组成等负有保密义务;在加工生产过程中接受定作方的检查、监督等;按照合同的约定在指定的地点交付符合质量和数量的产品。

刑法条文第二百二十二条《虚假广告罪》

刑法条文第二百二十二条《虚假广告罪》

虚假广告罪虚假广告罪,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

1概念虚假广告罪,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

特征:虚假广告罪的主要特征是:1、虚假广告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广告经营的管理制度。

犯罪对象是广告。

自从人类社会出现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后就存在广告,广告的种类很多。

本罪所指的广告特指商品经济广告。

【编者-爱心公益除外】即广告主体借用传导媒体向公众传递商品和劳务信息,引起消费者注意,并试图说服其购买或使用的公开宣传活动。

广告经营管理是国家的一项重要经济管理活动。

依照有关规定,任何广告经营者必须经过专门的注册审批登记。

传播广告必须经过一定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禁止制作、传播虚假广告。

本罪侵犯的正是上述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广告管理法规,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

包括对商品的性质、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生产日期、有效期、售后服务,以及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等做不真实的、带有欺诈内容的宣传。

虚假广告的欺诈手段包括:利用虚假的证明、证件行骗;挂靠知名企业及有关单位行骗;利用具有一定权威的报刊、广播、电视等传播媒体行骗;利用社会知名人士行骗,等等。

3、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由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构成。

所谓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自行或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经济组织或个人。

所谓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所谓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是不真实的广告而故意作虚假宣传。

过失不构成本罪。

行为人一般都具有营利目的,但其他目的动机不影响本罪成立。

构成要件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正当的交易活动和竞争活动。

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第一分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第一分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第一分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案号】(2019)黑民终610号•【审理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19.11.12裁判规则商标中的文字部分内容、读音、文义、排序等完全相同,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构成近似商标。

正文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第一分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侵害商标权纠纷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黑民终610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第一分公司,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中山路**。

负责人:董仁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付君,辽宁大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圣果路圣果名苑香梨股份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盛振明,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轲,黑龙江法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四川经贸大厦负****。

法定代表人:罗志伟,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第一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联超市哈第一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以下简称库尔勒香梨协会)、一审被告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联超市股份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01民初17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华联超市哈第一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付君,被上诉人库尔勒香梨协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轲到庭参加诉讼。

一审被告华联超市股份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联超市哈第一分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库尔勒香梨协会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库尔勒香梨协会负担。

知识产权案件类型

知识产权案件类型

知识产权案件类型知识产权案件涉及多种不同的类型,以下是常见的一些案件类型:1.侵犯著作权侵犯著作权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或者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或者表演者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为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或未经表演者许可,对其表演进行现场直播或公开传送,或未经表演者许可,播放其现场表演等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2.侵犯商标权侵犯商标权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侵犯商标注册人享有的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3.侵犯专利权侵犯专利权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实施了专利权利有效期内发明创造的行为。

4.侵犯商业秘密侵犯商业秘密是指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都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5.假冒注册商标假冒注册商标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6.侵犯植物新品种权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是指未经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或者为商业目的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

7.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是指未经布图设计权利人许可,复制或者部分复制其作品的,或者将布图设计作品及其复制品用于与布图设计正常业务范围无关的产品、服务或者将与布图设计作品及其复制品一致或者近似的标识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产品、商品交易文书上等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行为。

8.侵犯原产地名称权侵犯原产地名称权是指未经原产地名称权利人许可,在商品上使用或申请注册原产地名称的行为。

9.侵犯表演者权侵犯表演者权是指未经表演者许可,现场直播或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活动,或录音录像其表演的行为,以及在经许可的营业性演出中,他人复制该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等侵犯表演者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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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原产地名称的商标违法
【案例介绍】
1996年2月至1997年2月间,山东烟台张裕葡萄酿酒公司在青岛销售了200多箱葡萄酒。

这些葡萄酒的外包装上印有“张裕大香槟”的字样。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接到群众的举报后,对张裕葡萄酿酒公司进行检查,证明其上述销售行为后,对该公司给予了行政处罚,收缴了其1000多箱香槟酒商标标识,罚款4.5万元。

张裕葡萄酿酒公司不服,认为香槟酒是葡萄酒的一种通用名称,而通用名称无专用权,使用不构成侵权,遂提起行政诉讼。

据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早在1989年就发出过通知:“香槟”是法文“Champagne”的译音,指产于法国香槟省的一种葡萄酒,不是酒的通用名称,而是原产地名称。

我国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在中国的外国(法国除外)企业均不得在酒类商品上使用“Champagne”或者“香槟”(包括大香槟、小香槟、女士香槟、槟香等)字样,否则将视为违反《商标法》的侵权行为。

我国有不少生产酒的企业用过“香槟”等名称,先后都被制止和制裁。

很多厂家认为,他们生产的葡萄酒不出口仅在中国境内销售,而且销售量不大,更何况中国的生产厂家都在商品上标明生产者的名称,消费者不会误认,应该不构成侵权。

【几种观点】
1、香槟酒是葡萄酒的一种通用名称,任何人生产的葡萄酒上均可以使用,我们没有理由保护它。

2、香槟酒尽管是产于法国香槟省的一种葡萄酒,但是它已成为我国葡萄酒的一种通用名称,因此我们在使用时只要标明产地不是法国即不构成侵权。

3、香槟酒的名称来源于它的产地,属于原产地标记,我们不能侵犯其合法权益。

【评析意见】
首先,我国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缔约国,根据该公约,工业产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标记、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

因此,我们有义务保护原产地名称。

所谓原产地名称是指用来表示商品原产于某个国家(如丹麦蓝罐曲奇)、一批国家(如产于欧盟)、某个地区或者地方(如法国香槟)的说明性标志。

它对消费者的购买决策产生重要影响,为防止商家利用虚假原产地标记欺骗消费者,国际社会及我国均对原产地标记的保护作出了法律规定。

其次,《巴黎公约》中规定,对带有假冒原产地标记的商品进口时予以扣押;如按该国法律不能在进口时扣押,则代之以禁止进口或者在国内扣押。

为此,参加本公约的国家组成的保护工业产权同盟成员国约定对其他本同盟成员国国民保证采取适当的法律救济,有效地制止假冒原产地标记的行为。

另外,在世界贸易组织《原产地规则协议》中对原产地标记的保护作了专门的规定。

我国即将加入世贸组织,因此也应该遵守其规定。

再次,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通过伪造产地,也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产地作引人误解的宣传,以损害竞争对手。

此外,在《产品质量法》中也有禁止伪造产地的规定。

最后,保护原产地标记并非只使外国人受益。

2000年初,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了我国的《原产地域保护规定》、《原产地域产品通用要求》等规定和标准。

这一制度的建立,对保护我国富有地方特色的产品质量及权益将起到极大的作用。

依据该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可以通过原产地域产品及其控制手段,确定其产品生产条件和生产标准,保证其产品质量和
特色,同时用法的形式明确规定原产地域以外的生产者不得使用也不得假冒专用标志,从而保护和提高原产地域产品的知名度和附加值。

与上述规定同时发布的还有对绍兴酒实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的通告。

可以预见,随着我国与世界各国经济交往的加强,我国产品走出去,外国产品走进来,互相遵守对原产地标记的保护会更有利于国际交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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