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宣告破产申请(无法执行重整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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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破产重整计划的申请书

停止破产重整计划的申请书

停止破产重整计划的申请书1.重整计划终止的法律后果举例例如:人民法院受理了甲企业的破产案件,按照通过的重整计划,减免债务人30%的债务,各个债权人均按照原债权70%的比例进行清偿,在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A、B、C三个债权人按照重整计划享有的债权均为100万元(减免后的债权),甲企业清偿了A债权人10万元(10%),清偿了B债权人20万元(20%),清偿了C债权人(60%),此时人民法院裁定终止了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甲企业破产,那么企业进入了破产清算分配的程序,此时之前甲企业对A、B、C三位债权人的清偿仍然有效,但是C企业如果想得到剩余的清偿额的话,那么必须等到在破产分配中A 和B也得到了60%的清偿比例(同一比例),此时C企业才能继续得到分配。

2.撤销破产重整申请的程序是怎么样的一、公司出现《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重整事由。

二、债权人和债务人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启动重整程序。

在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法院受理申请后宣告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自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整。

(破产法7、70条)三、法院对《重整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破产法71条)四、法院指定管理人。

五、法院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公告通知未知的债权人。

法院应当缺点债-e6??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并确定第一次债权人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六、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并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七、债权申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八、在破产重整中,进入重整期间后,经债务人申请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经营事物,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经营事物。

九、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内容见《破产法》81条)。

中注协发布《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指南(试行)》

中注协发布《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指南(试行)》

中注协发布《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指南(试行)》为了贯彻落实《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指导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日前,中注协印发了《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

指南自2008年2月1日起试行。

指南遵循《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要求,结合我国企业破产案件特点,总结注册会计师参与企业破产案件经验,对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提供指导。

指南分为12章、共68条,重点对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进行了规范:一是对注册会计师作为管理人应承担的职责进行了梳理;二是对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业务中应遵循的主要操作程序进行了规范;三是对注册会计师承办管理人业务需要重点关注的事项进行了具体化。

指南的发布实施,对于规范执业行为,提高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业务质量;引导会计师事务所拓展相关业务,深入贯彻落实行业做大做强战略;推动管理人制度规范化发展,保护各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

2006年8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企业破产法》,确立了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制度,会计师事务所成为法定管理人主体。

依据该法授权,最高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12日制定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规定了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申请进入管理人名册、承接业务、报酬及责任等事项。

为推动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中注协已经开展了大量工作:一是积极参与立法及司法部门立法研究;二是组织《企业破产法》及管理人制度的宣传和培训;三是印发通知,请各地方协会高度重视事务所介入管理人业务工作,积极与当地法院就会计师事务所进入管理人名册问题进行沟通协调,并组织好培训和宣传工作。

下一步,中注协将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加大有关管理人制度的宣传力度,提高行业对管理人制度的认识;二是继续组织好管理人理论与实务的培训工作,帮助注册会计师尽快掌握管理人制度及其操作实务;三是组织做好指南的培训工作,为会计师事务所承接管理人业务,履行管理人职责提供技术支持。

申请破产重整的条件(二)

申请破产重整的条件(二)

申请破产重整的条件(二)申请破产重整的条件什么是破产重整破产重整是一种根据法律规定,企业在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下,通过法院的审判,对企业进行资产处置、债务重组的一种处理方式。

它旨在使企业恢复盈利能力,并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破产重整的条件申请破产重整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资不抵债:企业无法偿还全部债务或连续逾期支付债务。

2.债权人数量要足够:申请破产重整需要有至少两个债权人,且每个债权人所债权额度不得低于法定最低标准。

3.破产重整计划:企业需要提出一份详细的破产重整计划,并附带财务信息、经营情况等必要资料。

4.法院审判:破产重整申请需要经过法院审理,法院会审查企业的申请材料、债务情况、资产状况等相关信息。

5.债权人会议同意:在法院审判后,破产重整计划还需要在债权人会议上得到债权人的同意。

债权人会议的通过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定比例要求。

6.经济效益:法院审判时,需要判断破产重整后是否存在实现经济效益的可能性。

如何申请破产重整1.准备材料:企业需要准备好详细的破产重整计划,包括财务报表、债务清单、资产状况等资料,并向法院提交申请书。

2.立案:法院会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如满足条件,会立案并公告。

3.法院审理:法院会根据申请的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庭审或调解等程序。

4.债权人会议:在法院审理后,举行债权人会议,并由会议决策是否通过破产重整计划。

5.法院判决:经过债权人会议和法院审判,法院会做出最后的判决,决定是否允许企业进行破产重整。

破产重整的优势破产重整相比破产清算具有以下优势:1.保留企业价值:破产重整可以使企业保留一定的价值,并利用新的经营模式增加盈利能力。

2.保护债权人利益:破产重整的过程中,债权人会就企业的破产重整计划进行讨论和表决,能够最大程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3.提高清偿比例:破产重整可以通过债务的重组和资产的处置,提高清偿比例,使债权人能够更好地得到债务偿还。

4.有利于企业发展:破产重整能够使企业减轻负担,降低成本,为企业未来的发展创造条件。

会计继续教育-企业破产法律制度(黄建军)答案

会计继续教育-企业破产法律制度(黄建军)答案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11、破产是指对丧失清偿能力的债务人,经法院审理,强制清算其全部财产,公平、有序、完整的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

( 错)2、破产法是集实体与程序内容合一的综合性法律。

(对)3、参照适用破产法的组织有( A、农民专业合作社)。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21、资不抵债是指债务人对债权人请求偿还的到期债务,因丧失清偿能力而持续无法偿还的客观财产状况.(错)2、账面资产大于负债但有(ABCD )情形的仍认定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A、资金严重不足或财产不能变现B、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人管理C、法院强制执行D、长期亏损且扭亏困难3、( A、债务人)可以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4、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并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 D、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31、管理人由(A、人民法院)指定.2、《指定管理人规定》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规定了可以指定清算组担任管理人的案件范围有(ABCD )。

A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依法成立的清算组,法院认为合法B纳入国家计划的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案件C《商业银行法》和《保险法》等规定的金融机构破产D人民法院认为可以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的其他情形3、管理人拒绝指定,可暂停(ABC ),或将其从管理人名册中除名。

A、1年B、2年C、3年D、4年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41、管理人的报酬超过 500 万元至 1 000 万元的部分,在(C、8% )以下确定。

2、人民法院在具体确定或者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时,应当考虑(ABCD )因素。

A 破产案件的复杂性 B 管理人的勤勉程度 C 管理人承担的风险和责任D 债务人住所地居民可支配收入及物价水平3、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A、人民法院)许可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51、债务人财产范围的界定时点是破产宣告时。

(错)2、企业破产时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获取的( ABC),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非正常收入.A 绩效奖金B 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获取的工资性收入C 其他非正常收入D 以上三项都不对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 D、一年)内,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的交易.4、债务人对外享有债权的诉讼时效,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中断。

我国破产重整时间规定

我国破产重整时间规定

The so-called genius is a lie, and hard work is real.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我国破产重整时间规定其实,我国破产法并没有对破产重整的时间作出规定。

一般来说,重整的时间通过重整计划确定。

一般来说,如果企业破产重整过程较为顺利的展开,完成整个破产重整的过程大约为2-3年。

我国对企业破产重整有着明确的时间规定,在《破产法》中,时间节点几乎贯穿了整个破产重整的章节。

您对我国破产重整时间规定了解么?带你走进破产重整整个流程,让您清晰的了解破产重整的时间规定。

我国破产重整时间规定其实,我国破产法并没有对破产重整的时间作出规定。

一般来说,重整的时间通过重整计划确定。

一般来说,如果企业破产重整过程较为顺利的展开,完成整个破产重整的过程大约为2-3年。

破产重整流程在重整过程中,破产管理人可以在特殊情况下想法院提交申请延长重整时间。

但我们可以从破产重整的相关法律流程中去推算破产重整的时间规定,具体流程如下:一、公司出现《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重整事由。

二、债权人和债务人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启动重整程序。

在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法院受理申请后宣告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自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整。

(破产法7、70条)三、法院对《重整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破产法71条)四、法院指定管理人。

五、法院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公告通知未知的债权人。

法院应当缺点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并确定第一次债权人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六、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并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七、债权申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八、在破产重整中,进入重整期间后,经债务人申请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经营事物,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经营事物。

管理人破产重整工作方案

管理人破产重整工作方案

管理人破产重整工作方案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案件中,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

依据各国破产立法例和我国现行破产法可知,破产管理人的使命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就成为破产人,企业法人就沦为了清算法人,破产人所有的全部财产被作为概括执行的客体,应全部移交破产管理人管理和处分。

2、保管和清理破产财产接管破产财产后,破产管理人应当予以妥善保护和管理,防止破产财产遭受意外或人为的损失。

3、以破产企业名义展开民事活动破产人将破产财产移交给破产管理人后,破产人并不丧失对破产财产的所有权,但丧失了对破产财产的占有、支配和处分权,也丧失了对破产财产以自己的名义展开适当民事活动的权利。

而破产管理人就取得了以破产管理人名义实施必要的以破产财产为标的民事活动的权利。

4、破产财产清算破产管理人对破产财产应当重新估价,已经折旧完毕的固定资产,应对其残值重新估价,残次变质财产应当变价计算,不必需要变价的,按原值计价。

5、办理破产人的注销登记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破产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破产程序终结后,破产管理人应当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破产企业注销登记,并将办理状况及时通知人民法院。

此外,破产财产不够以支付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时,破产管理人应及时申请终结破产程序。

破产法第81条规定了重整计划应当包括的最低限度的内容:①债务人的经营方案;②债权分类;③债权调整方案;④债权受偿方案;⑤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⑥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⑦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总的说来,重整计划包括以下三个部分。

(1)债权调整和清偿的方案。

重整计划的债权调整,是以各种类别的债权在破产清算状况下的清偿预期为参照系的。

因此,在破产清算时清偿顺序较为优先的债权,在重整计划中的清偿待遇也较为优越。

由于这种清偿待遇的不同,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的表决必必需采纳分组表决的办法。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简化破产案件审理程序的工作指引-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简化破产案件审理程序的工作指引-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简化破产案件审理程序的工作指引正文:----------------------------------------------------------------------------------------------------------------------------------------------------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简化破产案件审理程序的工作指引为优化营商环境,充分发挥破产制度在优化资源配置、实现市场出清等方面的功能,切实提高破产案件审判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等规定,结合本市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就简化破产案件审理程序制定本指引。

一、基本原则1.本市两级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当对案件进行繁简分流。

对于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人财产状况清晰的申请破产案件、执行转破产案件、强制清算转破产清算案件,可以简化审理程序。

2.在坚持依法审理的前提下,破产案件受理法院可以通过创新工作机制、缩短办理时间、并联破产事项、简化审理流程等方式加快办案进程,但不得突破法律规定的最短期限。

3.管理人应减少不必要的费用支出,控制破产成本,充分运用已经完成的财产查控结果、评估结论及处置结果,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劳动。

充分借助各种平台,降低变现成本等。

4.简化审理程序中,应突出破产清算程序的法定性和强制性,注意保护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可以适当弱化债权人的意思自治。

二、适用范围5.破产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简化审理程序:(1)执行部门已查实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移送破产或被申请破产的。

(2)债务人被吊销营业执照但未经清算,债权债务关系简单,无资产或者资产较少的。

(3)债务人的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者债务人主要管理人员下落不明,未发现债务人存在其他财产的。

破产重整案件法律实务(3篇)

破产重整案件法律实务(3篇)

第1篇一、引言破产重整是指对已经陷入困境的企业进行挽救,使其恢复经营能力的一种法律程序。

破产重整案件法律实务涉及众多法律问题,包括破产申请、重整计划、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重整监督人等。

本文将从破产重整案件法律实务的角度,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二、破产重整案件法律实务概述1. 破产申请破产申请是破产重整案件法律实务的第一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或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债务人申请破产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2)债务人有破产重整意愿;(3)债务人具备重整条件。

2. 重整计划重整计划是破产重整案件法律实务的核心内容。

重整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债务人的经营方案;(2)债权人的清偿方案;(3)重整期间债务人的管理、监督和经营措施;(4)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措施。

3. 债权申报债权申报是破产重整案件法律实务的重要环节。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公告的期限内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的,视为放弃债权。

4. 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是破产重整案件法律实务中的决策机构。

债权人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

5. 重整监督人重整监督人是破产重整案件法律实务中的监督机构。

重整监督人负责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确保债务人恢复正常经营。

三、破产重整案件法律实务具体问题分析1. 破产申请的受理破产申请的受理是破产重整案件法律实务的关键环节。

人民法院在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对申请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2. 重整计划的制定与表决重整计划的制定与表决是破产重整案件法律实务的核心内容。

债务人、债权人、重整监督人等参与制定和表决重整计划,确保重整计划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3. 债权申报的审查与确认债权申报的审查与确认是破产重整案件法律实务的重要环节。

人民法院应当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确认债权是否存在、数额是否准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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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宣告公司破产的申请
人民法院:
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贵院于年月日裁定受
理其破产重整,并指定为管理
人。

年月日,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经各表决组表决
通过,并于年月日经贵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执行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重整计划批准后,管理人依法履行管理人职责,全程监督XX公司对重整计划的执行工作。

在重整计划延长期间,管理人多次召集公司召开会议督
促公司推进重整计划的执行,对于管理人的监督,公司仍以……等各种理由搪塞、推诿。

现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届满,公司仍无法按照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管理人认为,公司怠于执行重整计划,重整计划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完毕。

现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申请贵院宣
告公司破产。

具体事实及理由如下:
一、本案基本情况
……
(包括案件受理情况、重整计划表决情况等)
二、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
根据XX公司重整计划,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为:
……
三、公司执行情况
根据管理人的监督结果,截至年月日,公
司……,公司的重整计划基本未得到执行。

公司执行重整计划的具体情况如下:
1. 关于公司应当处置资产的处置情况
根据重整计划,公司主要待处置的资产有:
(1)房产
……
(2)车辆
……
(3)对外投资
……
2. 实施股权清偿的债权受偿情况(如有)
……
3. 各类债权的受偿情况
(1)关于有财产担保债权的清偿
公司有财产担保债权总额元,根据重整计划,公
司应按照在年月日前按照以下方式清偿有财产担保债权,具体方
式为:……
截至目前,公司……
(2)关于职工债权的清偿
根据重整计划,职工债权人共人,共计元,按照%清偿,自重整计划批准之日起个月内清偿%,剩余的%自重整计划批准之日
起个月内清偿完毕。

经管理人核实,截至本报告提交之日,公司仅向名职工债权人清
偿了%的职工债权,支付数额人民币元,尚余职工债权元未支付完毕。

(3)税款债权
根据重整计划,税款债权元,按照%清偿,至重整计划批准之日
起个月内清偿完毕。

经管理人核实,截至本报告提交之日,公司仅清偿了%的税款债权,支付数额人民币元,尚余税款债权元未支付完毕。

(4)普通债权
普通债权合计元,其中,因有财产担保债权无法得到清偿转为普通债权的金额
有元。

根据重整计划,普通债权通过以下方式清偿:
(1)……;
(2)……。

经管理人核实,截至本报告提交之日,公司仅清偿了%的普通债权,支付数额人民币元,尚余普通债权元未支付完毕。

……
四、管理人意见
管理人认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本案重整计划执行期限为一年,
自年月日起
至年月日止。

根据前述公司执行重整计划的情况来看,公司殆于执行重整计划,重整计划执行效果距重整计划规定的执行完毕的标准相距甚远。

现执行期限届满,在贵院给予了充足的执行期限但公司仍未执行完毕重整计划的情况下,本案应尽快宣
告公司破产,管理人将在贵院宣告公司破产后,尽快对破产财产进行变价和分配,以保障破产财产不受进一步损失,减少债权人的受偿损失。

综上所述,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请求贵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公司破产。

妥否,请批示。

附:《关于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二)》
公司管理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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