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办法》(2018年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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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与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6号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三十日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施工企业、勘察设计和建设单位加强科学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创建更多优质工程,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优质工程奖是我国工程建设国家级质量奖。

获奖工程的质量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条国家优质工程奖分金质奖与银质奖,每年评选一次。

第四条国家优质工程奖的评选是在已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门授予的优质工程奖的基础上进行。

第五条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工作由建设部负责,并组成国家工程建设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具体实施。

第二章评选范围第六条评选国家优质工程奖的项目,必须列入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城市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具有独立生产和使用功能。

主要包括:一、新建的大中型工业、交通、农林水利、民用和国防军工等建设项目;二、5万平米以上设施配套的住宅小区;三、2万平方米以上设施配套的村镇;四、具有显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大中型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五、对发展国民经济具有重大意义的其他工程;第七条下列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一、国内外使、领馆工程;二、由我国勘察设计与施工的对外经济援助工程;三、外国独资工程。

第三章评选条件第八条评选国家优质工程金质奖的项目,一般应获得国家级优秀设计奖,评选国家优质工程银质奖的项目,一般应获得国家级优秀设计奖或省、部级优秀设计奖。

从国外引进技术装置的工程项目和中外合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其国外设计部分,需经项目主管部门(国务院工交各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主管部门)审定,确认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

第九条评选国家优质工程奖的项目,必须按照国家颁发的标准,验评和核定工程质量。

国家尚未颁发标准的可按行业标准进行验评和核定。

评选国家优质工程奖的项目,如系一个单位工程项目,工程质量必须优良;如系多个单位工程组成,单位工程质量必须全部合格,主体工程必须达到优良。

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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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与管理办法The document was prepared on January 2, 2021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与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6号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三十日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施工企业、勘察设计和建设单位加强科学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创建更多优质工程,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优质工程奖是我国工程建设国家级质量奖。

获奖工程的质量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条国家优质工程奖分金质奖与银质奖,每年评选一次。

第四条国家优质工程奖的评选是在已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门授予的优质工程奖的基础上进行。

第五条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工作由建设部负责,并组成国家工程建设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具体实施。

第二章评选范围第六条评选国家优质工程奖的项目,必须列入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城市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具有独立生产和使用功能。

主要包括:一、新建的大中型工业、交通、农林水利、民用和国防军工等建设项目;二、5万平米以上设施配套的住宅小区;三、2万平方米以上设施配套的村镇;四、具有显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大中型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五、对发展国民经济具有重大意义的其他工程;第七条下列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一、国内外使、领馆工程;二、由我国勘察设计与施工的对外经济援助工程;三、外国独资工程。

第三章评选条件第八条评选国家优质工程金质奖的项目,一般应获得国家级优秀设计奖,评选国家优质工程银质奖的项目,一般应获得国家级优秀设计奖或省、部级优秀设计奖。

从国外引进技术装置的工程项目和中外合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其国外设计部分,需经项目主管部门(国务院工交各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主管部门)审定,确认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

第九条评选国家优质工程奖的项目,必须按照国家颁发的标准,验评和核定工程质量。

国家尚未颁发标准的可按行业标准进行验评和核定。

中国电力优质工程(含中小型、境外工程)评审办法(2018年版)

中国电力优质工程(含中小型、境外工程)评审办法(2018年版)

附件中国电力优质工程(含中小型、境外工程)评审办法(2018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电力建设工程质量水平,促进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保障投资效益,规范中国电力优质工程评审活动,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以下简称“中电建协”)依据现行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电力优质工程每年开展一次评审活动,中电建协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中国电力优质工程本着企业自愿的原则组织申报,按网络申报、现场复查、会议评审、审定批准等程序进行。

第四条申报工程应符合国家能源建设发展理念,工程建设质量的综合指标应达到国内同期、同类先进水平。

第五条中电建协本着优中选优的原则,从中国电力优质工程项目中,推荐具有代表性的工程,申报国家级优质工程奖。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六条申报工程应是火力发电(含核电常规岛)、水电水利(含抽水蓄能)、输变电、风力发电、光伏发电、储能及其他新能源电力工程。

第七条申报工程应投产并使用一年且不超过三年。

第八条申报单位应是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或主体施工单位。

主体工程由两个及以上单位共同承建的,应明确一个主申报单位牵头申报。

申报单位应是电力建设企业且是中电建协会员单位,非电力建设企业可以是主体施工单位之一。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1.未核准或停建、缓建的工程;2.存在质量隐患、安全隐患、功能性缺陷的工程;3.配套环保工程未正常投运的工程;4.存在有甩项的遗留工程;5.工程建设全过程发生过一般及以上安全、质量责任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重大不良社会影响事件的工程。

第十条申报工程容量和规模要求:1.电压等级500kV及以上的输变电工程(线路长度100km及以上);2.装机容量49MW及以上的风力发电工程;3.发电容量50MW及以上的光伏发电工程;4.装机容量600MW及以上的水电水利工程(含抽水蓄能);5.单机容量300MW及以上的火电工程;6.单机容量600MW及以上的核电常规岛工程;7.单机容量180MW及以上的燃气发电工程;8.单机容量25MW及以上的垃圾及生物质发电工程;9.装机容量40MW及以上的分布式能源工程;10.以上类型未含,工程造价5亿元及以上的其他电力工程。

关于修订《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办法》的说明

关于修订《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办法》的说明

附件2关于《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办法》的修订说明《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办法(2019年修订版)》(中施企协字[2019H6号,以下简称《办法》)实施后,对国家优质工程奖的评选工作起到了良好的指导和规范作用,是开展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工作的准则和依据。

本着与时俱进,突出导向性、提升权威性、增强先进性、提高适应性的原则,对《办法》中的“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范围、评选条件和参评规模”的内容进行规范、完善和调整,使得更加适应当前评选工作的需要,提高了评审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更好地体现出工程建设行业整体质量提升趋势和高质量发展的要求;更好的贯彻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修订具体内容如下:(一)评选范围第二章“第八条”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包括下列工程:工业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通信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建筑工程和绿色生态工程七大类。

修订后,一是规范工程类别,将“市政园林工程”更名改为“市政公用工程”;二是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绿色发展,生态优先,把对生态环境起到良好改善或修复作用的工程,如自然保护、湿地修复、绿色小镇建设等纳入评选范围,增加第七类“绿色生态工程”。

(二)评选条件第三章“第十条”第四项,工程质量可靠,按工程类别获得所在地域、所属行业省(部)级最高质量奖,见附录2;未开展评奖活动的行业,应获得该行业最高工程质量水平评价,见附录3;申报国家优质工程奖,工业、交通(公路除外)、水利、通信和绿色生态类工程,认定各行业协会颁发的最高质量奖。

市政公用、建筑工程和公路工程,认定工程所在地建筑业(工程建设)协会颁发的最高质量奖。

为了保证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工作的顺利进行,对于暂时无法提供有效质量奖设立证明文件的行业,在推荐国家优质工程奖时,可由该行业协会出具推荐意见和行业最高工程质量水平评价,作为参评国家优质工程奖的质量认定依据。

(三)附录1《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范围》为了适应行业发展现状,制定与创优相适应的规模标准和评选指标,对附录1《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范围》进行调整,主要内容为:1.工业工程冶金工程中的“焦化”规模修改为“碳化室高度7米以上”;有色金属工程的“氧化铝”规模修改为“年产量80万吨以上”,“电解铝”规模修改为“年产量30万吨以上模煤炭工程的“煤矿”规模修改为“年产量300万吨以上”,“选煤厂”规模修改为“年洗选能力500万吨以上:增加“露天煤矿年产量500万吨以上”,“储装运工程储煤仓8万吨和运能1万吨/列以上”;石油工程与石化工程合并为石油、石化工程。

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与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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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国家优质工程奖是我国工程建设国家级质量奖。

获奖工程的质量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条国家优质工程奖分金质奖与银质奖,每年评选一次。

第四条国家优质工程奖的评选是在已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门授予的优质工程奖的基础上进行。

第五条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工作由建设部负责,并组成国家工程建设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具体实施。

第二章评选范围第六条评选国家优质工程奖的项目,必须列入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城市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具有独立生产和使用功能。

主要包括:一、新建的大中型工业、交通、农林水利、民用和国防军工等建设项目;二、5万平米以上设施配套的住宅小区;三、2万平方米以上设施配套的村镇;四、具有显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大中型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五、对发展国民经济具有重大意义的其他工程;第七条下列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一、国内外使、领馆工程;二、由我国勘察设计与施工的对外经济援助工程;三、外国独资工程。

第三章评选条件第八条评选国家优质工程金质奖的项目,一般应获得国家级优秀设计奖,评选国家优质工程银质奖的项目,一般应获得国家级优秀设计奖或省、部级优秀设计奖。

从国外引进技术装置的工程项目和中外合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其国外设计部分,需经项目主管部门(国务院工交各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主管部门)审定,确认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

第九条评选国家优质工程奖的项目,必须按照国家颁发的标准,验评和核定工程质量。

国家尚未颁发标准的可按行业标准进行验评和核定。

关于改进完善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工作的通知

关于改进完善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工作的通知

关于改进完善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工作的通知建协〔2018〕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施工行业协会),有关行业建设协会,解放军工程建设协会,有关城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国资委管理的有关建筑业企业,本会单位会员:为了进一步改进完善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工作,促进评选活动更加科学、严谨、公平、公正和廉洁自律,全面落实鲁班奖优中选优、宁缺毋滥的评选原则,按照《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办法》(以下简称《评选办法》)、《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工作纪律规定》(以下简称《评选工作纪律规定》)和《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复查工作细则》(以下简称《复查工作细则》)等文件的要求,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我会对鲁班奖评选工作提出了改进完善意见,现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推荐1、以各地区(行业)近三年建筑业平均产值、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建筑业发展水平、历史创优情况以及我会与有关单位摸底沟通情况为基础,经综合考虑确定推荐工程数量。

若无特殊原因不得超报。

2、按照淘汰率不超过10%的原则,每年推荐工程的数量应控制在130项左右,总数不超过133项。

3、鼓励各推荐单位对拟申报鲁班奖的工程建立预控机制。

4、推荐单位在推荐之前应按照《评选办法》的要求,对拟推荐工程的符合性进行全面审查,并填写《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推荐工程综合评价表》(见附件1),对推荐工程做出量化评价,不得推荐不符合《评选办法》要求的工程。

推荐多项同类工程应根据工程的综合评价分数进行排序。

5、鼓励申报工业、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及民生工程。

6、行业建设协会原则上不得推荐与本行业无关的工程。

7、复查时实体质量不能查看的工程不得申报。

8、复查后退出的工程不得再次申报。

第二章复查9、复查组应按照《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申报资料复核表》(见附件2)的要求对参评工程合规性文件全面核查,符合要求后再开展后续复查工作。

评审办法(2018修订版)

评审办法(2018修订版)

附件中国电力优质工程(含中小型、境外工程)评审办法(2018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电力建设工程质量水平,促进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保障投资效益,规范中国电力优质工程评审活动,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以下简称“中电建协”)依据现行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电力优质工程每年开展一次评审活动,中电建协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中国电力优质工程本着企业自愿的原则组织申报,按网络申报、工程核查、会议评审、审定批准等程序进行。

第四条申报工程应符合国家能源建设发展理念,工程建设质量的综合指标应达到国内同期、同类先进水平。

第五条中电建协本着优中选优的原则,从中国电力优质工程项目中,推荐具有代表性的工程,申报国家级优质工程奖。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六条申报工程应是火力发电(含核电常规岛)、水电水利(含抽水蓄能)、输变电、风力发电、光伏发电(含光热)、储能及其他新能源电力工程。

第七条申报工程应投产并使用一年且不超过三年。

第八条申报单位应是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或主体施工单位。

主体工程由两个及以上单位共同承建的,应明确一个主申报单位牵头申报。

申报单位应是电力建设企业且是中电建协会员单位,非电力建设企业可以是主体施工单位之一。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1.未核准或停建、缓建的工程;2.存在质量隐患、安全隐患、功能性缺陷的工程;3.配套环保工程未正常投运的工程;4.存在有甩项的遗留工程;5.工程建设全过程发生过一般及以上安全、质量责任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重大不良社会影响事件的工程。

第十条申报工程容量和规模要求:1.电压等级500kV及以上的输变电工程(线路长度100km及以上);2.装机容量49MW及以上的风力发电工程;3.发电容量50MW及以上的光伏发电工程;4.装机容量600MW及以上的水电水利工程(含抽水蓄能);5.单机容量300MW及以上的火电工程;6.单机容量600MW及以上的核电常规岛工程;7.单机容量180MW及以上的燃气发电工程;8.单机容量25MW及以上的垃圾及生物质发电工程;9.装机容量40MW及以上的分布式能源工程;10.以上项未列入的,工程造价5亿元及以上的其他电力工程。

国家优质工程奖方案

国家优质工程奖方案

国家优质工程奖方案一、评选对象国家优质工程奖是以鼓励和推动全国优秀工程建设项目和工程建设企业为宗旨,通过评选出一批品质卓越、技术先进、管理规范、环保节能的工程项目和先进的工程建设企业,以此激励更多的企业和团队努力追求卓越,同时引导和促进全国各地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科学规划、精心设计、精细施工、优质管理、安全环保、文明施工、精益管理,全面提高工程项目的质量水平。

国家优质工程奖的评定对象包括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水利工程、交通运输工程、石油化工工程、矿山工程、港口航道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农林水利工程、文物保护工程、环保工程、市政管网工程、能源工程等领域的工程项目,并将依托于工程行业领域内的协会和学会等专业机构,通过组织专家委员会,全国范围内推荐和评选优质工程项目和优秀工程企业。

二、评选标准1. 技术先进国家优质工程奖的评选标准首先需要在技术方面具有独特性、创新性和先进性,体现技术含量的高低,工程施工技术的创新程度,并且能够有效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和效率,降低工程成本,实现可持续发展。

2. 管理优质评选的工程项目和企业需要在项目管理方面具有规范性、系统性和科学性,包括项目组织管理、技术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成本管理、进度管理等各个管理方面,保证工程建设过程的规范和有序,实现全过程、全要素的管理。

3. 环保节能评选的工程项目和企业需要在环保节能方面具有良好的表现,包括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采取环保措施进行规划、设计、施工,实现绿色施工和可持续发展,同时节约能源,减少能源消耗,保护自然环境。

4. 安全可靠评选的工程项目和企业需要在安全方面具有可靠性和稳定性,包括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规和标准,保障施工人员的安全和健康,防止施工事故的发生,保证工程建设的安全可靠。

5. 经济合理评选的工程项目和企业需要在经济方面具有合理性、合规性和效益性,包括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合理控制成本,提高工程项目的投资回报率,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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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办法(2018年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工程建设行业开启高质量发展新时代,规范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优质工程奖是经中共中央、国务院确认设立的工程建设领域跨行业、跨专业的国家级质量奖。

第三条国家优质工程奖弘扬“追求卓越,铸就经典”的国优精神,倡导提升工程质量管理的系统性、科学性和经济性,宣传和表彰设计优、质量精、管理佳、效益好、技术先进、节能环保的工程项目。

第四条国家优质工程奖获奖工程应当符合国家倡导的发展方向和政策要求,综合指标应当达到同时期国内领先水平。

第五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企业建设的工程项目(包括境外工程)均可以参与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活动。

第六条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工作由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施企协)组织实施。

第二章评选范围第七条参与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的项目应为具有独立生产能力和完整使用功能的新建、扩建和大型技改工程。

第八条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包括下列工程:(一)工业建设工程;(二)交通工程;(三)水利工程;(四)通信工程;(五)市政园林工程;(六)建筑工程。

前款工程具体评选范围见附录1。

第九条下列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一)国内外使、领馆工程;(二)由于设计、施工等原因而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功能性缺陷的工程;(三)工程建设及运营过程中发生过一般及以上质量事故、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的工程;(四)已正式竣工验收,但还有甩项未完的工程。

第三章评选条件第十条国家优质工程奖获奖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建设程序合法合规,诚信守诺;(二)创优目标明确,创优计划合理,质量管理体系健全;(三)设计水平先进,获得省(部)级优秀设计奖或中施企协组织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优秀设计成果;(四)获得工程所在地或所属行业省(部)级最高质量奖,具体名单见附录2;(五)科技创新达到同时期国内先进水平,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或科技示范工程;(六)践行绿色建造理念,节能环保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达到同时期国内先进水平;(七)通过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四年以内。

其中,住宅项目竣工后投入使用满三年,入住率在90%以上;(八)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达到同时期国内先进水平。

第十一条具备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条件且符合下列要求的工程,可参评国家优质工程金质奖。

(一)关系国计民生,在行业内具有先进性和代表性;(二)设计理念领先,达到国家级优秀设计水平;(三)科技进步显著,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四)节能、环保综合指标达到同时期国内领先水平;(五)质量管理模式先进,具有行业引领作用,可复制、可推广;(六)经济效益显著,达到同时期国内领先水平;(七)推动产业升级、行业或区域经济发展贡献突出,对促进社会发展和综合国力提升影响巨大。

第十二条参与中施企协组织的全过程质量控制的工程项目,按照“同等优先”原则评选。

第四章申报要求第十三条参与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的单位包括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等企业。

申报时应由一个单位(建设、工程总承包或施工单位)主申报,其他单位配合。

第十四条参与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的项目由下列单位推荐:(一)各行业工程建设协会;(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建筑业(工程建设)协会;(三)经中施企协认定的国务院国资委监督管理的中央企业或者其他机构。

前款所指推荐单位名单见附录3。

第十五条国家优质工程奖的推荐遵循下列程序:(一)推荐单位按照中施企协分配的名额摸底调查择优推荐。

(二)推荐渠道:1、工业、交通(公路除外)、水利和通信工程按所属行业推荐;2、市政、建筑和公路工程按地域推荐;3、经中施企协确认的中央企业所属的建设工程可以通过集团总公司推荐。

跨行业和跨地区推荐的,中施企协秘书处将征求所属行业或所在地推荐单位的意见。

(三)推荐单位对工程申报材料(内容见附录4)进行审核,签署推荐意见,出具推荐函,统一报送到中施企协秘书处。

第五章评审机构和评审程序第十六条国家优质工程奖评审机构包括国家工程建设质量奖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定委员会)和中施企协会长办公会。

审定委员会由行业权威质量专家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3名,委员若干名,主要职责是评审并推荐国家优质工程奖候选项目。

中施企协会长办公会决定国家优质工程奖项目。

第十七条国家优质工程奖评审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初审。

中施企协秘书处组织专家对国家优质工程奖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二)复查。

组织专家对通过初审的工程项目进行现场复查。

专家组复查后向协会秘书处提交复查报告,并汇报复查情况。

(三)评审。

召开国家优质工程奖评审会议。

协会秘书处向审定委员会报告初审及现场复查情况。

审定委员会通过评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达到参会评委二分之一票数的工程确定为国家优质工程奖候选项目。

金质奖候选项目得票数应达到参会评委的三分之二。

(四)审定。

中施企协召开会长办公会议,通过审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达到参会评委二分之一票数的工程确定为国家优质工程奖。

金质奖项目得票数需达到参会评委的三分之二。

第十八条国家优质工程奖获奖项目在中施企协网站上进行公示。

公示期为15天。

公示期间社会各界无异议的工程,正式授予国家优质工程奖。

第六章奖励第十九条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奖的项目由中施企协予以表彰,授予奖杯、奖牌和奖状。

表彰对象为获奖工程的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企业及项目负责人。

第二十条各行业(地方)建设(建筑)协会和企业可根据本行业、本地区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获奖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章评审纪律第二十一条申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工程情况和相关资料,出具虚假材料的,取消评选资格。

申报单位应积极配合复查专家组的现场复查工作,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不得超规格接待,若有违规行为,视其情节给予批评警告,或者取消评选资格。

第二十二条复查专家、评委及秘书处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严守秘密,廉洁自律,认真工作。

未经中施企协批准,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身份进行与之有关的非组织活动。

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视其情节给予批评警告,或者取消相关资格。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三条对已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奖的工程,若发现质量问题,由中施企协组织专家进行鉴定,若情况属实,将取消国家优质工程奖称号。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中施企协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原《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办法》(2016年修订版)同时废止。

附录:1、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范围2、省(部)级最高工程质量奖名单3、国家优质工程奖推荐单位名单4、国家优质工程奖申报材料要求附录1: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范围一、工业建设工程1.冶金工程2.有色金属工程3.煤炭工程4.石油工程5.石化工程6.化学工程7.电力工程8.核工业9.建材10.其他工业工程二、交通工程1.铁路工程2.公路工程4.水运三、水利工程四、通信工程五、市政园林工程六、建筑工程工程造价1亿元(含)以上,科技含量高、设计理念先进、施工工艺新颖、社会效益显著,能代表本行业建设领先水平并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的工程项目,经秘书处审核可以列入评选范围。

附录2:省(部)级最高工程质量奖名单附录3:国家优质工程奖推荐单位名单附录4:国家优质工程奖申报材料要求一、国家优质工程奖(包括境外工程)申报材料具体要求如下:(一)工程简介工程简介1份,由工程概述和工程照片组成。

工程概述限800字以内。

工程照片提供10张,其中全貌照片不少于3张,特殊部位照片不少于3张,并在每张照片下方标注标题。

(二)《国家优质工程奖申报表》申报表一式两份,其中1份装订在证实性材料中。

申报表可到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网站()下载。

表格内容须用黑色四号仿宋(GB2312)打印,并加盖公章。

(三)证实性材料证实性材料1份,内容见本要求第二部分,装订要求见第三部分。

(四)工程创新成果总结创新成果总结1份,包括建设、咨询、设计、监理、施工、调试等与工程有关的管理、技术、质量、科技进步、节能环保等方面创新成果,限一万字以内。

(五)影像资料影像资料1份,播放时间限制在8分钟以内。

主要内容有工程概况、工程建设程序合法性、工程建设特(难)点、建设过程质量管控措施、重要部位及隐蔽工程的质量检验情况、关键技术及科技进步、节能环保措施与成效、工程获奖情况以及取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等。

二、证实性材料内容及装订顺序(一)国家优质工程奖1、证实性材料封皮;2、承诺书;3、目录(注明页码);4、国家优质工程奖申报表;5、主申报单位(非建设单位申报时)资质证书;6、工程可评(研)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如获奖请附证书);7、工程立项文件;8、工程报建批复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施工许可证、环评报告批复文件等);9、工程质量监督(咨询/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评定文件;10、工程专项竣工验收文件(规划、节能、环保、水土保持、消防、安全、职业卫生、档案等);11、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文件;12、工程竣工决算书或审计报告;13、无安全质量事故、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文件;14、省(部)级优质工程奖证书;15、省(部)级优秀设计奖证书;16、科技进步证明(科技进步奖、科技示范工程、专利、“四新”技术应用等);17、业主满意度评价表(住宅小区工程);18、主申报单位(非建设单位申报时)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承包合同;19、其他说明工程质量的材料(省部级QC活动成果、绿色示范工程证明等)。

上述内容不得缺项,如有特殊原因,须附相关单位的说明。

其中,1-4、13、17项提供原件,其他提供复印件。

(二)国家优质工程奖(境外工程)除与国家优质工程奖申报材料1-4项要求相同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1、主申报单位(非建设单位申报时)资质证书和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证书;2、工程立项文件。

其中,由国内投资(含对外援建工程)且执行国内相关标准的,应提供政府批复文件,完全由国外业主投资的项目,提供业主批复文件;3、工程施工承包商务合同和技术协议。

其中,执行境外工程建设标准的项目需提供与国内标准比较的对标说明;4、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以及分部工程、单位工程验收报告;5、工程使用单位的评价意见;6、中方驻外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对工程质量和使用情况的书面意见;7、省(部)级优质工程奖证书。

未获得省部级质量奖的工程,主申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是中央企业的,由集团总公司出具质量评价说明,并明确是否达到省部级质量奖水平,其他单位申报的项目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质量评价说明。

另外,获得工程所在国质量奖的,需提供参赞处对质量奖级别的鉴定说明;8、省(部)级优秀设计奖证书。

未获得省部级设计奖的工程,可以参与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组织的工程建设项目优秀设计成果评定工作;9、工程项目无安全、质量事故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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