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因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造成欠薪的清偿责任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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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办法[001]

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办法[001]

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XX〕1号)、《浙江省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XX〕35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浙政办法[20XX]34号)和今年2月3日李克强总理重要讲话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办法:一、总体目标和要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进一步健全责任落实、源头治理、动态监管、应急处置和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完善市场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和司法联运惩处的工作体系,切实保护农民工劳有所得,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制订实施“丽水无欠薪”行动计划,以政府投资项目、重点建设项目、国有企业无欠薪为重点,深入开展无欠薪县(市、区)、无欠薪企业创建活动,确保企业工资支付行为更规范、保障机制更完善、处置措施更有力,治理工程建设等重点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取得明显进展。

健全问责制度,对因政府领导责任不落实、部门监管责任不履行、相关政策制度落实不到位、相关人员工作不到位以及联动工作不配合,引发欠薪重大事件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要追究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责任。

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备、覆盖城乡、责任落实、监管高效的治理格局,实现工资基本无拖欠。

二、全面落实相关责任(一)落实政府属地监管责任。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各级政府属地监管责任。

各地要完善目标责任制度,制定实施办法,将解决治理企业拖欠工资工作纳入政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建立政府定期督查制度,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高发频发、举报投诉量大的地区及重大违法案件进行重点督查。

对因政府领导责任不落实,部门监管责任不履行、工作不到位,以及相关部门工作不配合,引发欠薪重大事件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滁政办〔2018〕46号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滁政办〔2018〕46号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正文:----------------------------------------------------------------------------------------------------------------------------------------------------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22号)等精神,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以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行业为重点,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和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和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努力形成制度完备、覆盖城乡、责任落实、监管高效的治理格局,实现工资基本无拖欠。

二、健全工资预防与保障机制(一)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在全市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全面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将实施范围从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逐步扩大到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等易发拖欠工资问题的行业。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施工企业应向规划建设部门提供劳动监察机构出具的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和按照工程造价的2%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凭证。

严格执行工资保证金收缴、动用和退还规定,垫付农民工工资动用的保证金要及时补足。

探索推行业主担保、银行保函等第三方担保制度,积极引入商业保险机制,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二)建立健全政府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紧密结合当地产业、行业发展特点,建立健全政府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合理确定周转金的规模和标准,切实加强和规范周转金的使用管理。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出台后的总包管理措施建议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出台后的总包管理措施建议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出台后的总包管理措施建议建筑行业吸纳了我国大量的农业劳动人口,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截至最新的统计,我国农民工总量约为2.88亿人,其中从事建筑业工作的比例为18.6%,建筑业是仅次于制造业的第二大用工行业。

上述国情决定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在我国不仅仅是劳动报酬纠纷,更是影响社会稳定的“三农问题”之一。

2019年12月30日,国务院发布《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进一步加大了总承包方的工资支付义务和责任。

本文结合条例规定探讨施工总承包单位如何通过加强管理措施应对农民工工资支付风险。

案情导读在讨论具体问题前,我们先通过案例了解常见的农民工欠薪纠纷类型。

(一)总包方违法转分包并拖欠工程款2017年4月,A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方承揽某电力项目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的工程全部交由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B公司施工。

B公司将该建设工程项目中的部分主体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C。

C公司将工程中的劳务工作委托给无任何资质的包工头李某承揽。

2017年底,包工头李某以劳务工作已经完成,但农民工工资未足额支付为由聚集农民工向总承包方A公司、B公司和C公司要求支付款项,C公司主张因工程未完成结算且未收到工程款项无力垫付工资为由要求总承包方垫付农民工工资。

本案例中,A公司将其承揽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了子公司B,而B公司又将主体工程违法分包给了C公司,C公司将劳务工作直接委托无资质的包工头完成,存在层层违法转分包的事实。

(二)总包方如期支付工程款但分包单位欠付下游工程款2018年10月,A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方承揽了某建筑工程,该工程已经完成主体工程尚未移交给建设单位。

同年12月,包工头孙某聚集班组农民工向总包方A公司主张支付农民工工资。

A公司核实后发现孙某班组为分包方B公司聘用的农民工,并无劳务分包资质。

而A公司分包给B公司部分非主体工程已经完工,且连同质保金在内的全部工程费用已经支付完毕,B公司并未支付全部农民工工资。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建设工程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须承担的42项责任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建设工程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须承担的42项责任

建设工程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须承担的42项责任2019年12月3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724号国务院令,公布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制定➢是近年来治理欠薪工作成功经验的制度化提升➢是依法治欠的重要体现和制度保证➢彰显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根治欠薪工作的高度重视➢顺应了社会各界对根治欠薪的期盼和呼吁开启了依法治欠的新阶段工程建设领域一直是农民工欠薪问题的高发区,《条例》对解决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欠薪问题作了特别规定,对工程建设领域中的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分别规定了不同责任共42项。

一、建设单位应承担的责任(11项)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承担的责任(22项)三、分包单位应承担的责任(9项)一、建设单位应承担的责任(11项)1、应作好资金安排。

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不得开工建设或不予施发施工许可证。

对于建设资金不到位、违法违规开工建设的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对建设单位进行处罚;对建设单位负责人依法依规给予处分(第六十一条)。

2、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政府投资项目政府投资资金不到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责令限期足额拨付所拖欠的资金;逾期不拨付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约谈直接责任部门和相关监管部门负责人,必要时进行通报,约谈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第五十九条)。

3、应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或者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限制其新建项目,并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国家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公示(第四十九条)。

欠薪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欠薪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欠薪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工程名称:分包单位名称:农民工欠薪应急预案制度第一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和项目部都要成立农民工工资纠纷应急小组,负责处理农民工纠纷应急事件。

第二条组织结构设置公司成立劳务管理中心,下设公司农民工工资纠纷应急管理领导小组:组长:公司总经理副组长:项目负责人组员:公司财务部、工程部、各项目部、劳资专员第三条监督管理办法1、所有项目均需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建筑工人维权告示牌,告示牌应包含以下信息: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有关权利和义务、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分包企业、行业监督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等基本信息。

2、项目部在每月工程款支付之前,应采用现场抽查、电话询问等方式了解建筑工人是否按时足额领取工资和本月工资发放情况等信息,对发生拖欠行为的分包企业采取暂缓付款措施并督促分包企业及时解决欠款问题,本着预防为主的方针,主动加强对分包单位的工资支付监控,把纠纷解决在萌芽期,并保持与劳动监察、建委等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联系。

第四条应急事件处理措施1、当发生农民工工资纠纷时,项目部要在第一时间按报告程序及时逐级上报,不得出现忽视、隐瞒,甚至纵容或激化矛盾的情况发生。

项目经理要及时到达现场亲自处理,各单位应急领导小组要积极协调,做到态度诚恳、用语文明,努力把问题化解在萌芽状态,尽量做到项目的事不出工地,争取化解在公司内部。

严禁激化矛盾,造成上访。

事件妥善处理后,项目部要讲处理情况及时向上一级应急领导小组汇报。

2、当发生农民工向公司、上级主管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电话投诉时,各单位应急领导小组要立即组织项目经理及有关人员调查、落实和处理,三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报告连同当事人签字认可的工资支付表、处结协议或证明分表报送公司劳务管理中心和处理投诉的政府有关部门。

3、对个别不讲诚信、恶意讨薪、无理取闹的劳务人员,各单位也要积极应对,妥善处理,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要通过提供有力的证据材料,预制其不法图谋,排解纷扰,同时积极利用公安、法律、公关等手段,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县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县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县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眉府办发〔202x〕9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行政区域内农民工工资支付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落实治理拖欠工资责任,县住房规划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国土资源、卫生计生、金融国资、教育体育、经信、林业、工业园区、旅游景(度假)区等部门和乡镇以及其它机关事业单位,要切实履行行业和属地监管责任,全面治理所管行业、辖区拖欠工资问题。

各主管部门严格按照眉府办发〔202x〕9号文件要求履行职责,具体开展欠薪预防、日常监管、欠薪处理等工作。

县人力保障局负责综合协调,开展监察执法、综合协调、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建立由县级分管领导为组长,县人力保障、总工会、住房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为成员的解决工资拖欠问题县级联席会议制度,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形成治理欠薪工作合力。

第**条加强治理拖欠工资制度建设,建立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体系,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工作格局,使拖欠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努力实现基本无拖欠目标。

第二章欠薪预防制度第五条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矿山企业、发生过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向行业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缴存工资保证金。

行业主管部门每季度将缴存工资保证金信息报送县人力保障局备案。

住房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要将缴存工资保证金作为建设资金审查的重要内容,对未按规定缴存工资保证金的工程项目,视为建设资金不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不予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按照省市要求建立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预防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

实行建设单位支付担保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提供担保函及复印件。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交通厅•【公布日期】2020.01.14•【字号】辽交公水规〔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农民工工作正文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辽交公水规〔2020〕1号现将《辽宁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辽宁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完善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长效机制,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依据《劳动合同法》《公路法》《港口法》《航道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公路水运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公路水运工程项目)。

第三条辽宁省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总承包企业(包括工程总承包和施工总承包企业,下同)、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下同),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履行行业监管职责。

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全责;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总责,分包企业负直接责任。

第五条建设单位、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的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劳务负责人等管理人员应承担农民工工资专户开设和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农民工实名制等相应管理责任。

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批前,建设单位应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制度。

合同签订时,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应签订责任状,向建设单位承诺项目实施期间不拖欠农民工工资。

第七条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等制度。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建设单位责任清单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建设单位责任清单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建设单位篇
前言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9 年12 月30 日国务院令第 724 号予以公布,将于 2020 年5 月1 日起施行。

《条例》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为实现根治欠薪目标提供了坚实的制度支撑和法律保障。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

为切实保障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条例》从落实主体责任、规范工资支付行为、明确工资清偿责任、细化重点领域治理措施、强化监管手段、明确法律责任等方面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作了严格规定。

为便于学习、掌握《条例》内容,我们将《条例》分类成清单并编印成册,供大家学习使用,旨在通过学习《条例》,确保付出劳动的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劳动报酬,彻底解决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全面促进我县
治欠保支工作取得成效,确保实现 2020 年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的目标。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建设单位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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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因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造成欠薪的清偿责任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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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
承担因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
造成欠薪的清偿责任实施办法

为保障××县××工程的有序实施,保障广大农牧民工
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发展,政治稳定,根据项目实际,特
制定××工程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因违法发包、转包
或违法分包造成欠薪的清偿责任实施办法
一、全面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要求完善××工
程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建立工资保
证金缴存办法。
二、落实××项目总承包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对××
工程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因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
包造成欠薪,及时动用欠薪应急周转金、欠薪保障金或通过
其他渠道筹措资金,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基本生活费。
三、加强对××工程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因违法
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造成欠薪行为的打击和约束。建立健
全××工程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工资支付预警监控
机制,依法查处拖欠农牧民工工资案件,快速妥善处置突发
性群体事件,对欠薪失信行为实行联合惩戒,加强劳动保障
能力建设,从严从重处罚失信用工企业。
工程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因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造成欠薪的清偿责任实施办法
四、全面开展创建无欠薪××工程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
包企业活动。要求创建活动要覆盖工程建设全部环节,实行
农牧民工用工实名制管理,实行农牧民工工资与工程款分账
管理,并推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同时,改进××工程建设
领域工程款支付管理和用工形式。规范工程款支付和结算行
为,改革××工程建设领域用工方式。
五、强调落实工资支付及监管各方责任。明确工资支付
各方主体责任并落实清偿欠薪责任,落实项目总承包监管责
任,落实各××工程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职责,强化
责任追究。
六、××工程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无故拖欠农牧
民工工资,或者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由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以及有关规定予
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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