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关于印发《成都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的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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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设计管理办法

变更设计管理办法

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的变更设计管理工作,明确变更的分类、程序、分工及控制工程变更费用,并依据国家和四川省、成都市政府现行工程建设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变更设计严格按照重庆铁有限责任公司相关管理办法。

变更设计遵守“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

第三条对施工过程中发现现场情况与设计不符时,各施工队(单位)应及时主动提出变更设计建议,否则视情况承担相应责任。

各施工队未经批准自行变更和施工的要承担全部责任,并对该部分工程量不予验收和计量。

第二章变更设计定义第四条变更设计是指初步设计文件经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因下列三种原因引起的设计变化。

(-)工程规模、建设规模及建设标准而引起的设计变化。

(-)政府、地铁公司原因引起的变更。

(三)非地铁公司、非项目承办人原因引起,双方协商一致,按照变更处理的设计变化。

第三章变更设计分类第五条A类变更:指对经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已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重大更改,其费用变化须修改或补充初步设计并修编工程概算;更改装饰风格及标准。

第六条B类变更:指对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工程范围、使用功能进行更改,且以上费用变化不需通过修改初步设计进行该项目概算调整,变更费用在200万元以上者。

第七条C类变更:除A类变更外,指对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工程范围、使用功能进行更改。

且以上费用变化不需通过修改初步设计进行该项目概算调整,变更费用在200万元及以下者。

第四章变更设计的实施第八条接到设计文件后,由项目部总工程师组织工程技术人员认真研究设计文件(图纸);交接桩后及时组织定位复测,进行施工前现场调查;参加设计单位组织的技术交底和设计文件审查会议,发现问题及时与设计单位联系,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施工中发现设计错误或与实际不符,应立即与监理、设计单位联系协商处理;已确定变更的,待接到正式设计变更文件后施工;如情况紧急,应会同建设单位、设计人员、监理制定设计变更方案,形成现场会议纪要,四方会签,先施工后补办手续。

成都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规定

成都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规定

成都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规定成建委发[2001]53号发布日期:2001-3-1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保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以及《四川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施办法》,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建筑工程建设活动及实施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成都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承担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五城区(含高新区)范围内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工作,并委托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审查中心)具体实施。

其余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

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技术审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依法取得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资质的机构承担。

第四条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行政府组织、机构分级审查制度。

全市范围内建筑工程设计分级标准规定的二级及二以上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和五城区内建筑工程设计分级标准规定的特级及特级以下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审查中心组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审查合格后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施工图审查批准书。

建筑工程设计分级标准规定的三级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由项目所在地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颁发施工图审查批准书。

区(市)县无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应由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有审查资质的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工程等级超越分级审查权限的工程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市审查中心组织审查,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施工图审查批准书。

第五条建设单位报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提供下列资料:(一)送审申请书;(二)年度投资计划或建设项目立项批复、可研批复;(三)设计方案批准文件;(四)初步设计批准文件(按规定应进行初步设计审查的项目报送);(五)设计中标通知书复印件(按规定应进行设计招标的项目报送);(六)施工图;(七)结构计算书及计算软件名称;(八)设计概(预)算书;(九)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十)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副本复印件;(十一)外地勘察设计单位在蓉承担项目需提供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发放的单项工程勘察设计任务通知书;(十二)经备案的勘察、设计合同;(十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当报送的其它材料。

成都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的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最新版】

成都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的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最新版】

成都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的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切实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勘察设计变更,是指建筑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对审查合格后的工程勘察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修改。

第三条勘察设计一经审查合格,对涉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涉及建筑物的稳定性和安全性的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修改。

如确需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中涉及上述内容进行变更,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原勘察设计单位按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变更勘察设计,并依据本办法重新报原审批部门和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

第四条对已经审查合格的勘察设计进行变更时,凡涉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及进行下列变更时,均应视为重大变更,必须向原审批部门和审查机构重新报审:(一)岩土工程勘察报告1、更改地质时代、地貌单元及重新划分岩土分层;2、修改或提供新的有关岩土层的物理力学指标;3、施工时发现与勘察报告不相符,需进行的工程勘察补勘或施工勘察;4、施工时发现或因施工造成的不良地质作用影响场地稳定性而进行的补勘;5、设计文件在建筑规模、平面形状和尺寸、结构的抗震设防等级、结构体系、荷重、基础形式、基础埋深等方面的重大变更,造成原勘察报告不能满足要求时而进行的补充勘察工作。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1、建筑(1)改变建筑规模(如:改变建筑基地面积及范围、增减层数及建筑面积),改变建筑标准(如:增减中央空调系统等);(2)改变层高、建筑总高度;(3)改变建筑物的使用性质;(4)改变建筑平面形状和外形尺寸,改变建筑内部的平面布局、主要功能空间布局和尺寸;(5)改变建筑外立面色彩、风格;(6)改变建筑的墙体材料、装修材料、防水材料、保温隔热材料及保温系统、门窗材料或构造措施从而使建筑物的消防安全、节能性能等主要功能发生变化的;(7)改变建筑造型,并涉及主体结构的改变;(8)增加或减少楼梯的数量和形式、电梯的数量;(9)增加或减少门窗数量与尺寸;(10)改变消防设施、消防分区、疏散通道等。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10.30•【字号】川建发[2011]34号•【施行日期】201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11]34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国务院令第293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全省建设项目依法进行的初步设计审查工作,在控制财政性资金建设规模、投资规模(概算和预算)、建设标准以及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成效明显。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规定:“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

”《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22条规定:“国家及省重点建设项目、政府出资的项目和有特殊规定的建设项目,应按审批权限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进行初步设计审查。

其他项目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对其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进行技术审查。

”针对全省超高建筑、巨量单体建筑和群体建筑日益增加的实际,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依法进行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工作,进一步明确审查范围、审查程序,加强对大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安全的监督管理,保障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经征求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有关意见,我厅制定了《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等级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等级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等级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6.19•【字号】成建委[2012]296号•【施行日期】201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等级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建委[2012]296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在蓉各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勘察设计及施工图审查市场秩序,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构建公平、公正、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我委制定了《成都市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等级评价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委勘察设计处联系,联系电话:86637627。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二○一二年六月十九日成都市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等级评价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在我市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动态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市场环境,推进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用等级评价是指通过对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进行量化打分,以动态化、数量化的方式核定其信用等级,形成直观反映其信用情况的信息。

第三条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对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信用等级评价工作。

第四条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资质证书,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均应参加信用等级评价活动。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成建委发[2005]368号
各区(市)县建设局,各有关单位(含高新区建设局)
51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对民用建筑节能有关要求的通知
成建委发[2005]543号
各有关单位
52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调整新型建筑材料专项基金核实返退有关规定的通知
成建委发[2005]544号
各有关单位
53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废止 5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成建委发[2005]559号
各区(市)县建设局、委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54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居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
成建委发[2005]592号
各区(市)县建设局
55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建委发[2005]626号
各区(市)县建设局、在蓉各建设、施工、造价咨询及招标代理单位
48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实行房地产项目管理手册备案制度的通知
成建委发[2005]337号
各区(市)县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49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管理的通知
成建委发[2005]338号
各区(市)县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50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转发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新建居住建筑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成建委发[2005]842号
各区(市)县建设局、高新区建管局、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成都石化基地管委会、各建设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
65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的变更管理办法(2011)

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的变更管理办法(2011)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的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创建日期:文件号:成建委发[2011]172号信息来源:各区(市)县建设局,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为加强对施工过程中勘察设计文件变更的管理,方便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日常工作以及质量监督部门的日常监管,突出重点,我委对原《成都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的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成建委发[2005]842号)进行了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委勘察设计处联系,原文件同时废止。

联系人:徐军,联系电话:86637627。

附件:《成都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的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二○一一年四月六日附件成都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的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切实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勘察设计变更,是指建筑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对审查合格后的工程勘察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修改,分为重大变更和一般性变更。

第三条勘察设计一经审查合格,对涉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涉及建筑物的稳定性和安全性的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修改。

第四条对已经审查合格的勘察设计进行变更时,凡涉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及进行下列变更时,均应视为重大变更,必须向原行政审批部门和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报审:(一)岩土工程勘察报告1、更改地质时代、地貌单元、重新划分岩土分层及建筑场地类别;2、修改或提供新的有关岩土层的物理力学指标和水文地质参数;3、施工时发现与勘察报告不相符,需进行的工程勘察补勘或施工勘察;4、施工时发现或因施工造成的不良地质作用影响场地稳定性而进行的补勘;5、设计文件在建筑规模、平面位置形状和尺寸、结构的抗震设防等级、结构体系、荷载取值、基础形式、基础埋深等方面的重大变更,造成原勘察报告不能满足要求时而进行的补充勘察工作。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关于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关于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关于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4.14•【字号】成府发〔2020〕6号•【施行日期】2020.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关于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成府发〔2020〕6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成都市关于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核,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2020年4月14日成都市关于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提质增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对试点城市的安排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改革举措复制推广借鉴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19〕8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的函》(建法函〔2019〕207号)的新要求,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在2018年改革试点和2019年优化提升基础上,对标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指标体系,针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和关键节点,继续加大改革力度,不断提升审批效率,优化服务质量,降低企业成本。

到2020年6月底前,开展“清单制+告知承诺制”改革试点,进一步优化提升告知承诺制效率。

2020年底前,进一步完善审批流程,深入推进差异化分类改革,细化工程建设项目分类,将全流程审批用时控制在20至90个工作日以内,全面提升市场主体获得感,努力建设符合国际标准的一流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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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的勘察设
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件号:成建委发[2011]172号
各区(市)县建设局,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 为加强对施工过程中勘察设计文件变更的管理,方便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日常工作以及质量监督部门的日常监管,突出重点,我委对原《成都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的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成建委发[2005]842号)进行了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委勘察设计处联系,原文件同时废止。

联系人:徐军,联系电话:86637627。

附件:《成都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的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一一年四月六日 附件
成都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的
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切实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勘察设计变更,是指建筑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对审查合格后的工程勘察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修改,分为重大变更和一般性变更。

第三条 勘察设计一经审查合格,对涉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涉及建筑物的稳定性和安全性的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修改。

第四条 对已经审查合格的勘察设计进行变更时,凡涉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及进行下列变更时,均应视为重大变更,必须向原行政审批部门和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报审:
(一)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1、更改地质时代、地貌单元、重新划分岩土分层及建筑场地类别;
2、修改或提供新的有关岩土层的物理力学指标和水文地质参数;
3、施工时发现与勘察报告不相符,需进行的工程勘察补勘或施工勘察;
4、施工时发现或因施工造成的不良地质作用影响场地稳定性而进行的补勘;
5、设计文件在建筑规模、平面位置形状和尺寸、结构的抗震设防等级、结构体系、荷载取值、基础形式、基础埋深等方面的重大变更,造成原勘察报告不能满足要求时而进行的补充勘察工作。

6、重新修改抗浮锚杆(桩)、地基处理等岩土工程设计。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
1、建筑
(1)变更规划部门已批准的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内容的;
(2)改变建筑外立面风格、色彩、材质的;
(3)改变建筑的保温系统、保温隔热材料从而降低建筑物的节能性能、防火等级的;
(4)增加或减少楼梯、电梯及自动扶梯的数量和形式的;
(5)改变防火分区、防火间距、疏散通道等,改变室内配变电房、发电机房、消防控制室、锅炉房位置的。

2、结构
(1)改变建筑结构的抗震设防标准的;
(2)改变建筑结构体系的;
(3)改变承重构件的布置和传力途径,改变主要荷载的;
(4)改变基础形式或地基处理方式的;
(5)改变主要结构材料类别、等级(结构构件钢筋代换除外)的;
(6)改变结构伸缩缝、沉降缝、防震缝的数量和位置的;
(7)改变房屋的用途和使用环境的;
(8)施工过程中设计加固的。

3、给排水
(1)改变给水、排水系统和涉及环保、卫生、公共利益功能的设施;
(2)改变消防系统和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设施。

4、暖通
(1)改变冷热源方案;
(2)改变防排烟系统及设施;
(3)改变空调系统。

5、电气
(1)改变用电负荷等级、一级配电电压及系统接线、系统容量、低压配电系统(一、二级)接线形式等;
(2)改变防雷类别、雷电防护做法、接地形式等;
(3)改变火灾自动报警保护对象级别、系统形式、联动控制、探测器选择、系统供电等;
(4)改变电气节能设计、变更照明功率密度值。

6、由于勘察报告的重大变更,相应的设计文件应进行变更及重新审查。

(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其他重大修改事项。

第五条 第四条规定以外的勘察设计变更为一般性变更,直接由原勘察设计单位修改后交建设单位实施。

第六条 依法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是施工图审查、变更的依据,变更规划部门已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内容的应由建设单位首先报规划管理部门进行审批,审批同意后再进行施工图设计并重新报原行政审批部门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审查合格后方能实施。

第七条 改变建筑外立面的风格、色彩、材质,应由建设单位重新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获批准后才能实施。

第八条 涉及消防、人防等行政部门审查内容的变更,应由建设单位重新报行政管理部门及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获批准后才能实施。

第九条 除第六、七、八条以外的勘察设计重大变更应由建设单位向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报审,重新报审应说明变更原因、内容和审批部门。

第十条 勘察设计重大变更审查发现问题,由审查部门和审查机构出具意见并交建设单位,待其补充修改完善后重新送审;勘察设计重大变更审查合格,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并注明变更事项,在变更的勘察设计文件上加盖审查机构的审查专用章。

第十一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完成审查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的监理单位应要求建设单位按本办法将变更后的勘察
设计文件向原审查部门和审查机构报审;对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工程监理单位应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质量监督部门应加强对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的勘察设计变更及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未经审查合格的勘察设计变更文件,不得作为工程实施和竣工验收的依据,质量监督部门不予出具监督报告。

第十四条 勘察设计重大变更未经审查合格擅自施工,由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对有关单位及个人进行处罚,并列为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原《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的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成
建委发[2005]842号)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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