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商品条码管理规定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查人:__________________批准人:__________________组织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译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领域的应用,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信息化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位和场所的编码和条码。
中国采用国际商品编码和条码识别系统,推广商品条码应用,建立中国商品识别系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刷、应用和管理。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管理全国商品条码工作。
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编码中心)是全国条码工作机构,负责全国条码管理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商品条码必须按照本办法进行审批和登记,并取得生产厂商识别代码。
第二章注释。
第六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合法经营资格证书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可以申请厂商识别代码登记。
集团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条码时,应按规定另行申请厂商识别代码注册。
第七条厂商识别代码登记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向所在地编码中心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申请厂商识别代码登记。
申请人应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会员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格证明,并提供复印件。
第八条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初审合格的,由编码分支机构签署意见,报编码中心批准;初审不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对初审通过的申请材料,编码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人缴纳的相关费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程序。
条形码管理规定范本

条形码管理规定范本一、总则条形码是商业交易中广泛使用的一种标识符号,为了规范条形码的使用和管理,保证商品流通的顺畅和信息的准确性,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所有使用条形码的企业和机构。
三、条形码的生成和使用1. 条形码的生成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由相关资质认证的机构进行生成和颁发;2. 企业和机构应按照商品的不同类型和特点进行条形码的生成;3. 条形码应与商品属性相对应,确保唯一性;4. 条形码应清晰可见,不得有模糊、扭曲等情况;5. 条形码不得随意修改、涂改或篡改。
四、条形码管理1. 企业和机构应建立条形码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和管理程序;2. 条形码应按照一定的分类标准进行归档管理,确保易查找和使用;3. 条形码使用过程中出现问题,应及时记录并报告相关部门进行处理;4. 条形码应定期检查,确保其有效性和准确性;5. 企业和机构应定期进行条形码库存清点,及时补充或调整条形码的使用;6. 对于不再使用的条形码,应进行注销处理,防止被他人恶意使用。
五、条形码的维护和更新1. 企业和机构应定期对条形码进行维护和更新,确保其与商品信息相符;2. 条形码维护和更新应由专人负责,确保及时性和准确性;3. 对于因商品信息变更而需要更新条形码的情况,应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更新,并及时通知相关销售渠道和客户。
六、条形码的使用守则1. 企业和机构应正确使用条形码,保证商品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2. 不得将同一条形码用于不同的商品;3. 条形码不得随意更换或重复使用;4. 对于已经使用的条形码,应确保其与商品一致并进行记录;5. 企业和机构应确保销售渠道和客户能够准确扫描和读取条形码。
七、违规处理1. 对于违反本管理规定的企业和机构,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措施;2. 违规情节严重的,可采取警告、罚款、暂停使用条形码等措施;3. 对于恶意篡改或造假的行为,应依法追究责任;4. 违规行为应通知相关部门进行记录和处理,保证信息的畅通和监管的顺利进行。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一、定义商品条码,是指在商品上印有一定规格的字母、数字和符号的编码,由商品制造商印在货物、包装、说明书或其他相关物品上,主要用于商品辨识、清点、统计。
二、使用范围1、商品条码的使用范围,不限于特定的行业和品牌,可用于生产、流通、客服管理等范围内的售后处理,及商品交易结算、技术管理等。
2、商品条码编号的组成格式,分成大小二部分,以“数字+字母”的形式组成,其中前缀(“001、002、003”等)为国家统一编号,后缀属于商品厂家固定的唯一编码;3、商品的条码编号规范,编号前缀最多有13位编号,采用宽幅打印,较为清晰,并且对打印要求比较高,并备有一定质量保证期;4、使用商品条码编号的商家,需要经过流通协会的申报和审批手续;审批通过后,商家将获得使用该项商品条码编号的合法权利。
三、发放规则1、商品条码编号由流通协会统一发放,并年度检查维护;2、商品条码编号的发放由流通协会制定条规,统一申请流程,按照商家申报的规定,按照能够使用本项条码编号的产品分类索取;3、商家仅能申请基于国家和地方条例和规范许可之下,符合既定标准的商品,及其他满足商品检测和质量管理要求的半成品和未完成产品;4、商品条码编号的分配规则需一定字符限定,最多不能超过13位英文字母或数字,必须经过检验确认质量强度合格。
四、实施管理1、商品条码的运用,应当按照技术标准管理,确保运用的严格度,防止不当使用、改动或清洗;2、对商品进行检测识别时,应当采用条形码和/或二维码,以确保准确录入;3、商品条码使用期限,一般视商品的制造日期和保质期为准,当商品到达保质期时,条码失效或变动,需要重新申请;4、商品条码信息存储,一般商家都要进行长期存储,以便用于检查,所有关联的重要信息(比如经销商、制造等)都应进行清晰的记录;5、商品条码信息的安全性,商家需要自行确保信息的安全,禁止外泄,不允许权限以外的人员访问使用;6、打印商品条码,商家需按照流通协会的要求组织质量检验,格式完整,细节处理精致,按照最高标准完成商品条码的生产检测与打印要求,以确保真实有效商品条码的工作稳定性。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商品条码管理办法一、背景商品条码是商家进行商品管理和销售的重要工具,通过条码可以准确识别商品信息,方便库存管理、销售统计等工作。
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准确性,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商品条码的分类商品条码根据编码规则的不同可以分为EAN条码、UPC条码、Code39、Code128等不同类型的条码。
根据商品使用的场景和特点,可以选择合适的条码格式。
三、商品条码的1. 商家可以通过条码软件商品条码。
2. 商品生产商可以在商品生产过程中为商品独立的条码。
3. 在一些情况下,商家也可以向专业机构购买商品条码。
四、商品条码的打印与贴标1. 商家应选用合适的打印设备,确保商品条码打印清晰。
2. 商品条码应在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贴标,以便快速识别。
五、商品条码管理1. 商家应建立完善的商品条码管理制度,包括商品录入、识别和检查等流程。
2. 定期对商品条码进行库存盘点,确保条码与实物相符。
3. 对于涉及特殊商品的条码管理,应当做好标注和备案。
六、商品条码的变更1. 商品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更新商品条码信息。
2. 商品报废、库存清理等情况下,应妥善处理相关条码信息。
七、商品条码的利用1. 商家可以通过扫描商品条码快速录入商品信息,提高工作效率。
2. 通过商品条码识别,可以准确统计销售数据,为商家的经营决策提供数据支持。
八、商品条码管理的风险防范1. 防范商品条码被篡改、伪造等风险,确保商品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 商家应定期对条码管理流程进行审查,及时调整和完善管理制度。
九、总结商品条码是现代商业管理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工具,规范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可以提高商品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保障商家利益。
以上是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商品管理工作提供一定的指导和帮助。
《商品条码管理制度》

《商品条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的管理,加快条码技术的推广和应用,促进科技进步和贸易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印制商品条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应用于商品,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和空以及对应字符组成,在国际和国内流通领域中通用的表示商品生产者、商品名称等信息的标识。
商品条码由厂商识别代码、商品项目代码以及校验码组成。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工作,行署和市、县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条码工作。
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分中心(以下简称编码机构)负责受理厂商识别代码的注册申请和商品条码制品的检测等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商品条码的宣传、推广工作,鼓励、支持商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商品条码和应用商品条码技术。
第二章商品条码的注册、备案与使用第六条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向编码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并提供下列材料:(一)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书;(二)单位代码证书和营业执照;(三)在有注册商标的商品上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提供商标注册证书。
编码机构应当自接到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之日起7日内完成初审,符合条件的,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审批;不符合条件的,编码机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给申请单位或者个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单位或者个人取得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赋予的厂商识别代码及注册证书后,即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
系统成员可以将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与自行编制的商品项目代码以及按国家标准计算方法计算的校验码相结合,编制成确定的商品条码,在其商品上使用。
系统成员对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其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
第八条系统成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对生产的不同种类的商品以及同一种类但不同规格或者不同包装的商品,编制不同的商品项目代码,并报编码机构备案;(二)不得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租赁给他人使用。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商品条码,也被称为商品编码或条形码,是一种用于商品识别和管理的标识符。
它可以通过扫描仪快速读取,并与商品信息相关联。
为了规范和统一商品条码的管理,以提高商品识别和供应链管理的效率,制定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一、背景介绍商品条码的使用在现代零售业中起到了关键作用。
它帮助消费者迅速找到他们所需的商品,并帮助零售商实现库存管理和销售追踪。
然而,由于缺乏统一的管理标准,导致了条码标识的混乱和不一致。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制定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变得至关重要。
二、管理办法原则1. 统一编码:商品条码应遵循国家和国际标准编码规范,如国际商品编码(UPC)和国际物品编码(GTIN)等。
统一编码有助于保证条码在全球范围内的唯一性和互通性。
2. 标识规范:商品条码应具备易于扫描和识别的特点,确保条码质量达到一定的标准。
条码的形状、尺寸和颜色等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3. 信息关联:商品条码应与商品信息关联,包括商品名称、规格、产地、生产日期、有效期等。
这些信息应容易获取,并能够通过扫描仪快速读取。
4. 售后追踪: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应规定条码与销售记录的关联,以方便售后服务和质量追溯。
条码数据应被妥善保管和备份,避免数据丢失或泄露。
5. 制度监管:商品条码的管理办法需要建立相应的制度和监管机制,明确责任和管理流程。
相关部门需要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条码管理的有效性和合规性。
三、管理办法落实1. 编码申请:商家如需获得商品条码,应向国家相关机构申请。
申请过程需要提供相关资料,包括商品信息、公司注册证明等。
2. 条码使用:商家应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标识规范,将条码与商品关联。
在商品包装或标签上粘贴明确可见的条码,并确保条码的易扫描性。
3. 条码管理:商家需要建立商品条码管理制度,确保条码的唯一性和准确性。
对于已上市的商品,商家应及时更新条码信息,并做好对应关系的维护。
4. 数据备份:商家在条码管理过程中应定期进行数据备份,以防止数据丢失或损坏。
商品条码管理制度

商品条码管理制度一、编制目的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提高商品信息管理的准确性和效率,保障商品追溯和库存管理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的商品条码管理工作,包括商品入库、库存管理、销售出库以及追溯体系的建设和完善。
三、管理体系1. 商品条码申请管理(1)商品条码应通过系统申请流程进行申请,明确申请人、商品信息、条码标识等相关信息。
(2)条码申请需要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并由专门人员进行审核并颁发。
2. 商品入库管理(1)商品入库前,应检查商品条码的真实有效性,及时录入系统并指定存放位置。
(2)对于没有合法商品条码的商品,应及时追溯和处理。
3. 库存管理(1)对于每一批次的商品都应有相应的商品条码记录,确保库存管理的准确性。
(2)定期对库存进行盘点,确保与系统数据的一致性。
4. 销售出库(1)出库商品需经过扫描条码确认,确保商品信息的准确性。
(2)对于出库的商品条码进行登记和记录,方便追溯和销售分析。
5. 追溯体系(1)建立完善的商品追溯体系,保证对产品资料的准确、全面、及时的跟踪追溯。
(2)对于出现的问题产品应立即启动追溯体系,寻找问题根源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四、管理要求1. 严格执行商品条码制度,确保每一批次的商品都有相应的商品条码记录,并进行统一管理。
2. 对于商品条码的使用和管理,制定相关规范和标准,确保操作人员都能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操作。
3. 加强对操作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对商品条码的认识和操作技能。
4. 定期对商品条码信息进行审核和整理,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5. 加强系统的技术支持和维护,确保商品条码系统的稳定和可靠性。
五、监督检查1. 针对商品条码管理制度,设立专门的监督检查岗位,并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2. 定期对商品条码信息进行抽查和核实,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3. 针对商品条码管理制度进行定期的自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问题。
六、处罚制度对于违反商品条码管理制度的行为,将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严重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意见的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意见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2.19•【文号】质检办法函[2008]67号•【施行日期】2008.02.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意见的函(质检办法函〔2008〕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6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施行以来,对规范我国商品条码管理工作,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应用,提高企业在商品生产、销售、物流等环节的现代化管理水平,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是,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具有普遍性的适用问题。
为了便于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商品条码工作机构正确理解《办法》,做好商品条码管理工作,针对有关规章适用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对“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违法行为的认定问题该违法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擅自使用他人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侵犯系统成员商品条码专用权的;(二)使用国际物品编码协会及各成员组织等编码组织尚未分配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三)接受他人转让使用他人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四)未经备案,境内生产的产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的;(五)未经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备案,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未按规定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使用集团公司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的。
二、关于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使用商品条码的问题(一)子公司在其单独开发、设计、自行生产的产品上,应当使用子公司自己申请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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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商品条码管理规定Company Document number:WUUT-WUUY-WBBGB-BWYTT-1982GT宁波市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发布时间:2006-5-29】【作者:宁波市标准化研究院】【信息来源:宁波市标准化研究院】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73号现颁布《宁波市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自1998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九日宁波市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的管理,保证商品条码的质量,促进商品销售自动化、信息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使用商品条码以及制作、销售条码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在商品流通领域中通用的,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字符组成,表示一定信息的商品标识。
商品条码由厂商识别代码、商品项目代码和校验码组成。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条码产品包括条码印刷品、条码识读设备、制作设备和与之相关的软硬件。
第五条市技术监督局是本市商品条码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协调、管理和监督商品条码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有关商品条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二)宣传贯彻商品条码国家标准,并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三)对商品条码的使用、印刷及技术服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技术监督局下属的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宁波分中心(以下简称市编码机构)具体负责本市商品条码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
各企业主管部门、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应当协同做好商品条码的宣传、推广工作。
第六条市技术监督局应当根据市场发展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推广使用商品条码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出口商品、名优产品和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积极使用商品条码。
商业企业应当积极使用条码自动扫描销售管理系统(POS系统)。
第二章注册、备案与使用第七条本市单位或个人使用商品条码必须事先向市编码机构提出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申请时需提供下列资料:(一)注册申请书;(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营业执照;(三)需在有商标的产品上使用商品条码的,应提供商标注册证书;产品无商标的,应出具证明。
第八条市编码机构负责对厂商识别代码的注册申请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在三日内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审批。
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并取得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颁发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即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可以启用商品条码。
第九条系统成员可以将厂商识别代码与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的商品项目代码和校验码相组合,编制成确定的商品条码,在其商品上使用。
系统成员对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
第十条系统成员使用商品条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国家有关商品条码方面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二)对生产的不同种类的商品以及同一种类但不同规格或者不同包装的商品,编制不同的商品项目代码并报市编码机构备案;(三)不得将注册的商品条码转让、租赁或者以其它方式供他人使用。
第十一条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使用有效期限为二年。
市编码机构应当在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使用有效期期满前九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系统成员申请办理续展手续。
企业逾期未提出续展申请的,其商品条码视为自动注销,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二条系统成员终止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在终止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市编码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系统成员破产的,视为终止使用商品条码。
第十三条对已被注销和终止使用的商品条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启用。
被注销商品条码的单位或个人,需要重新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重新办理商品条码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系统成员如遇名称、地址等注册事项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明文件到市编码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境外公司在本市设立的子公司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应当持下列资料到市编码机构进行备案登记,取得备案证书:(一)境外公司的商品条码注册证书或复印件;(二)子公司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营业执照;(三)使用境外注册商品条码的授权文件。
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受委托加工产品并使用委托人注册的商品条码的,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内,持下列资料向市编码机构进行备案登记,取得备案证书:(一)委托人的厂商识别代码注册证书;(二)加工合同文件和委托加工产品的商品条码样本;(三)加工单位或个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营业执照。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注册的商品条码,不得销售带有伪造或者冒用商品条码的商品。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条码产品,应当符合相关的产品质量规范和技术标准。
第十九条商品包装或标签上不得以条码形式标识组织机构代码。
第二十条申请注册、续展、变更厂商识别代码登记,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费用;商品条码的备案,不收取费用。
第三章商品条码的印刷第二十一条系统成员应当制作或者委托具备技术条件的单位制作符合国家标准的商品条码原版胶片,经市编码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用于印制商品条码。
非系统成员不得擅自制作商品条码胶片。
第二十二条市编码机构应当将系统成员的商品条码样本存档备查。
第二十三条需承接商品条码印制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印制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的技术设备;(二)有对商品条码质量进行检测的技术人员和技术手段;(三)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
具备条件的印制企业,应当事先向市编码机构申请商品条码印制能力的认证。
市编码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进行认证,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认证证书,并推荐给系统成员。
第二十四条印制企业承接印制商品条码或者带有商品条码的印制品业务时,应当核验委托人的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商品条码备案证书,并复印留存。
委托人不出具有关证书的,印制企业不得承接印刷业务。
承接印制商品条码必须保证印制质量,不得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不得将已印制的商品条码提供给非委托书人。
第二十五条商品条码印制能力认证证书的有效期限为二年。
期满需要继续保留的,企业应当在期满前九十日内,向市编码机构申请复审。
复审合格的,予以保留;复审不合格或逾期未提出复审申请的,商品条码印制能力认证证书自行失效,企业不得继续承接商品条码印制业务。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市、县(市)区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建立健全举报受理制度,认真受理、查处用户、消费者和有关单位反映的商品条码的质量问题。
技术监督部门可以委托具备法定质量检验资格的条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商品条码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市监督局应当制订并组织实施全市性的商品条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
定期监督检查必须按计划进行,在同一检查周期(六个月)内对经检验认定合格的商品条码,不得重复检查。
第二十八条本市企业生产的带有商品条码的产品,经商品条码质量监督检验认定不合格的,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整改后生产的产品,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方可销售。
本市商品条码印制企业印制的商品条码,经商品条码质量监督检验认定不合格的,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整改后印制的商品条码,经市技术监督局检验合格,方可在商品上使用。
非本市企业生产的带有商品条码的产品,经商品条码质量监督检验认定不合格的,由市技术监督局将有关情况通报给该企业所在地的技术监督部门,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进行商品条码监督检查时,应有两人以上执法人员共同进行,并应向被检查者出示行政执法证。
第三十条市印刷行业协会应当协助技术监督部门做好条码印刷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章罚则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未经注册擅自使用商品条码的,由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500元以上30000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的,按照《浙江省查处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第十九条规定的由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500元以上的10000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500以上5000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监督销毁有关产品或者作必要的技术处理,并可处以5000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认证证书失效后,继续承接商品条码印制业务的,由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拒绝、阻碍商品条码监督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对依照本办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八条从事商品条码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九条书刊条码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1998年12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