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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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3号——关于发布《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3号——关于发布《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3号——关于发布《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03.30•【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3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资源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3号关于发布《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资源税征收管理,优化纳税服务,防范涉税风险,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制定了《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现予发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3月30日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资源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资源税应税产品,应当依法向开采地或者生产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资源税。

第三条资源税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计税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乘以适用税率计算。

计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销项税额。

计税销售数量是指从量计征的应税产品销售数量。

原矿和精矿的销售额或者销售量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从高确定计税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二章税源管理第四条计税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包括应税产品实际销售和视同销售两部分。

视同销售包括以下情形:(一)纳税人以自采原矿直接加工为非应税产品的,视同原矿销售;(二)纳税人以自采原矿洗选(加工)后的精矿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的,视同精矿销售;(三)以应税产品投资、分配、抵债、赠与、以物易物等,视同应税产品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和国家税务总局局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中所列部分税目的征税范围限定如下:(一)原油,是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二)天然气,是指专门开采或者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

(三)煤炭,是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是指上列产品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

(五)固体盐,是指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

液体盐,是指卤水。

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四条资源税应税产品的具体适用税率,按本细则所附的《资源税税目税率明细表》执行。

矿产品等级的划分,按本细则所附《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执行。

对于划分资源等级的应税产品,其《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未列举名称的纳税人适用的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纳税人的资源状况,参照《资源税税目税率明细表》和《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确定的邻近矿山或者资源状况、开采条件相近矿山的税率标准,在浮动30%的幅度内核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五条条例第四条所称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资源税判断题

资源税判断题

资源税判断题、计算题及答案三、判断题1、凡在我国境内开采原油、天然气的单位,都要依照资源税暂行条例缴纳资源税;但中外合作油(气)田,以及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洗上自营油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暂不征收资源税。

答案:(√)2、企业将开采的煤炭出口销售的,免纳资源税。

答案:(×)3、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资源税的纳税人暂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答案:(×)4、对在中国境内开采煤炭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税法规定征收资源税,但对进口煤炭的单位和个人,则不用征收资源税,答案:(√)5、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包括森林资源、海洋资源和水资源。

答案:(×)6、资源税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两种征收方法。

答案:(×)7、某矿开采铁矿石和锰矿石两种矿石,适用的资源税单位税额分别为10元和2元,由于种种原因,未分别核算两种矿石的课税数量。

该矿6月份销售矿石共1000吨,其应纳资源税额应为10000元。

答案:(√)8、资源税纳税人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为课税数量的,分别从高或从低适用税率。

答案:(×)9、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的液体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答案:(√)10、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液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

答案:(×)11、资源税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时间,为支付货款的当天。

答案:(×)12、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应当向应税的开采或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答案:(√)13、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可以减半征收资源税。

答案:(×)14、资源税应税产品出口的,应按《资源税暂行条例》的有关精神,退(免)已征资源税。

答案:(×)15、应税资源的销售结算方式不同于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也不相同。

答案:(√)16、目前,我国仅对列举的资源征收资源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 、
,
资 源 税 税 目税 额 幅 度 表



中 因 意 外 事故或 者 自然 灾 害等 原 因遭 受重大 损失 的 由 省 自治 区 直 辖市 人 民政 府 酌情 决定 减税 或者 免
, 、 、

(二 )纳税 人 开 采 或者 生 Nhomakorabea 应税 产 品 过 程
税 额 幅度
8一 3 0
2

(三 ) 国 务 院 规 定 的其 他 减 税



25

品 其纳税地 点需要调 整
,
的 由省 自治 区 直 辖 市 税
务 机 关决 定

,


.
,
未 分别 核 算或 者 不 能 准 确 提 供 不 同税 目应 税 产 品 的 课 税 数 量 的 从 高适 用 税 额
, 。
第五 条 资源 税 的 应 纳 税 额 按 照 应 税 产 品 的 课 税 数 量 和 规 定 的单 位 税 额 计 算 应 纳 税 额计 算公
政 策法 规衡 忘扮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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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资 源 税 暂 行 条 例
第一 条
在 中华 人 民
第 + 一条
收 购未 税
共 和 国 境 内 开 采 本条 例 规 定 的 矿 产 品 或者 生 产盐 ( 以 下简 称 开采 或者 生 产 应税 产 品 的 单 位和 个 人 为 资 源 税的纳税 义 务 人 (以 下简 称纳 税 人 ) 应 当 依照
。 、 , 。 , , , 。 ,
总理
1 993
李鹅
12

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2011]第66号)

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2011]第6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6号成文日期:2011-10-28《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和国家税务总局局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中所列部分税目的征税范围限定如下:(一)原油,是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二)天然气,是指专门开采或者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

(三)煤炭,是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是指上列产品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

(五)固体盐,是指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

液体盐,是指卤水。

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四条资源税应税产品的具体适用税率,按本细则所附的《资源税税目税率明细表》执行。

矿产品等级的划分,按本细则所附《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执行。

对于划分资源等级的应税产品,其《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未列举名称的纳税人适用的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纳税人的资源状况,参照《资源税税目税率明细表》和《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确定的邻近矿山或者资源状况、开采条件相近矿山的税率标准,在浮动30%的幅度内核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五条条例第四条所称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办法(2013年5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3年6月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6号公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以下称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本办法缴纳资源税。

本办法所称单位,是指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本办法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三条资源税的税目、税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明细表》和本办法所附《内蒙古自治区资源税部分税目税率表》执行。

第四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采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税目以外的矿产品,需要确定资源税适用税率的,由自治区财政、税务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提出具体适用税率,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五条资源税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第六条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纳税人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决定。

第七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跨盟市、旗县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纳税人,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个盟市或者旗县的,对其开采或者生产的应税产品,一律在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纳税。

实行从量计征的应税产品,其应纳税款一律由独立核算的单位按照每个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的销售量及适用税率计算划拨;实行从价计征的应税产品,其应纳税款一律由独立核算的单位按照每个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的销售量、单位销售价格及适用税率计算划拨。

第八条资源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资源税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资源税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我国境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二、税率与计税依据
(一)资源税的税率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资源税法的规定,结合资源税征收的实际情况,确定并公布。

(二)资源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税资源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

三、税收优惠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要求,以及具有社会效益的资源,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二)资源税的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四、征收管理
(一)资源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二)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资源税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如实申报应税资源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

(三)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资源税。

五、税务检查
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的应税资源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计税依据等进行检查,纳税人应当予以配合。

六、法律责任
(一)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申报、缴纳资源税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二)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提供虚假的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实施细则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在此之前的规定,如与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实施细则为准。

资源税习题

资源税习题

1、资源税部分一、判断题1. 资源税是对开采,生产所有自然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2. 资源税实行差别税额,从量征收。

3. 纳税人开采应税产品直接用于生产加工的部分不计缴资源税。

4. 原煤、洗煤、选煤及其他煤制品均应缴纳资源税。

5. 资源税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货款的当天。

二、单项选择题1. 某油田1月份生产原油10000吨,其中已销售8000吨,已自用1500吨(不是用于加热、修井),另有500吨待销售。

该油田适用的单位税额为每吨8元,其1月份应纳的资源税税额为( )A 80000元B 64000元C 12000元D 76000元2. 下列油类产品中,应征收资源税的为( )A 人造石油B 天然原油 C汽油 D柴油3. 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是( )A 收购矿产品的企业 B购进原矿独立矿山C收购零星矿产品的联合企业D 收购未税矿产品的独立矿山4. 某煤矿3月份生产销售煤炭10万吨,天然气5000万立方米。

已知该煤矿适用的单位税额为元/吨,煤矿临近的某石油管理局天然气使用的单位税额为8元/千立方米,问煤矿3月份应纳的资源税税额为( )A 55万元B 40万元C 15万元D 25万元5. 按规定,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 )为课税数量.A销售数量 B开采数量 C 生产数量 D 计划产量三、多项选择题1. 资源税的税目共有7个,其中包括( )A天然气 B天然矿泉水 C盐 D煤炭制品2. 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从事应税资源开采或生产而进行销售或自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但不包括( ) A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B进口应税产品的单位C进口应税产品的个人D私有企业3. 下列属于不征收资源税的煤炭有( )A煤炭制品 B原煤 C进口煤 D洗煤E亏损企业生产的煤炭4、矿产品资源税的纳税人包括( )A经销单位 B运销单位 C开采个人D收购未税产品单位 E开采单位5、下列属于资源税征收范围的有( )A原煤 B凝析油 C井矿盐 D人造石油 E选煤四、计算题1.北方某海盐场本期以自产液体盐4100吨加工制成固体盐850吨;以外购已税的液体盐1000吨(单价180元/吨)加工制成固体盐并出售850吨;以外购已税的液体盐1000吨(单价180元/吨)加工制成固体盐220吨,经查该盐场适用单位税额为20元/吨,液体盐单位税额3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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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
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所附《资源税税目税额幅度表》中所列部分税目的征税范围限定如下:原油,是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天然气,是指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
天然气。

煤炭,是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其他非金
属矿原矿,是指上列产品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

固体
盐,是指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

(四)
(五)
液体盐,是指卤水。

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第四条资源税应税产品的具体适用税额,按本细则所附的《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执行。

未列举名称的其它非金属矿原矿和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或暂缓征收资源税,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矿产品等级的划分,按本细则所附《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执行。

对于划分资源等级的应税产品,其《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未列举名称的纳税人适用的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纳税人的资源状况,参照《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和《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确定的邻近矿山的税额标准,在浮动 30%的幅度内核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五条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不易划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数量课税。

第六条条例第九条所称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具体规定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
1、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三)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货款的当天。

第七条条例第十一条所称的扣缴义务人,是指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及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

第八条条例第十一条把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规定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是为了加强资源税的征管。

主要适应税源小、零散、不定期开采、易漏税等情况,税务机关认为不易控管,由扣缴义务人在收购时代扣代缴未税矿产品为宜的。

第九条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第十条根据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具体实施时,跨省开采资源税应税产品的单位,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的矿产品,一律在开采地纳税,其应纳税款由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按照开采地的实际销售量(或
者自用量)及适用的单位税额计算划拨。

第十一条纳税人具体适用的单位税额,由财政部根据其资源和开采条件等因素的变化情况适当进行定期调整。

第十二条本细则由财政部解释,或者由国家税务总局解释。

第十三条本细则自条例公布施行之日起实施。

一九八四年九月二十八日财政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盐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附表一:《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
附表二:《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
附表一:
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
附表二:
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一、铁矿石资源等级表
1、辽宁红透山铜矿
2、云南东川因民铜矿
3、云南东川滥泥坪铜矿 湖北大冶铜山口铜矿 5、安徽铜陵铜官山铜矿
6、安徽铜陵铜山铜矿
7、云南易门三家厂铜矿 8、湖北红卫铜铁矿 9、江苏谷里铜矿 10、 湖北芳畈铜矿11、甘肃肃南铜矿12、内蒙古布敦花铜矿 13、湖北欧 阳山铜矿14、云南丽江铜矿 15、甘肃白山堂铜矿 16、甘肃公婆泉铜
二、铜矿石资源等级表
资源等级 企业(或矿区)名称
四等
1、湖南七宝山铜矿
2、湖南雷坪有色矿
3、浙江诸暨铜矿
4、四川昭
觉铜矿5、辽宁万宝铜矿 6、江西九江铜硫矿 7、内蒙古莲花山铜矿 陕西八一铜矿 9、四川会理大铜矿
10、四川拉拉铜矿 11、江西戈阳
铜铜矿12、广东大麦山铜矿 13、湖南车江铜矿14、江西江铜德兴铜 矿15、山西中条山铜矿峪铜矿
16、安徽铜陵狮子山铜矿
17、云南东 川汤丹铜矿18、云南牟定铜矿19、山西中条山胡家峪铜 20、江西江 资源等级 铜东乡铜矿21、江西江铜东乡铜矿 22、云南东川落雪铜矿
大姚铜矿24、山西中条山蓖子沟铜矿
企业(或矿区)名称
23、云南
五等
三、铜锌矿石等级表 I 矿17、福建浦城铜矿18、甘肃康县阳坝铜矿 19、甘肃辉铜山铜矿 20、
湖北石头嘴铜铁矿 21、河北寿王坟铜矿 22、云南易门凤山铜矿 云南易门七步朗铜矿
23、
四、钨矿石资源等级表 1.湖南潘家冲铅锌矿 2.辽宁青城子铅矿 3.吉林天宝山矿务局
4.江西银山铅锌矿
5.湖南柿竹园有色金属矿 6、辽宁八家子铅锌 矿7.湖南桃林铅锌矿 3.广西泗顶铅锌矿 9.江苏吴县铜矿10. 云南石屏铅矿11.广西绿井铅锌矿12.甘肃小河峪铅锌矿 13.
广西六良铅锌矿 14.云南北衙铅矿15.广西永福铅矿
五、锡矿石资源等级表
五等 资源等级 企业名称 三等
1.江西于都县钨矿
2.福建清流钨矿
3.江西大系县钨矿 4、江西
赣县钨矿
四等
1.湖南新田岭有色矿
2.江西茅坪钨矿3、内蒙古东乌旗钨矿
4.
江西陶夕坑钨矿 5、广东云浮钨矿 都钨矿8.福建宁化钨矿 9. 6.江西兴国县钨矿
7.江西宁
江西龙南县钨矿 10.江西南康县钨 五等
矿11、湖南桂东青洞钨矿 矿14、内蒙古太八寺钨矿 矿17、广东棉土窝钨矿 29.江西荡坪钨矿
12. 15. 18. 江西徐山钨矿13.湖南临武东山钨 江西上犹县钨矿 16.广东锯板坑钨 江西岿美山钨矿 19.江西下垅钨矿
1.湖南川口钨矿
2.广东南山钨矿
3.广西长营岭钨矿
4.广东
莲花山钨矿5.江西画眉坳钨矿 6.江西小龙钨矿7.江西西华山
钨矿8.江西盘古山钨矿
9.江西铁山垅钨矿 10.江西浒坑钨矿
11.湖南湘东钨矿12.江西漂塘钨矿13.江西大吉山钨矿 14、广 东红岭钨矿 15.湖南汝城钨矿16.广东龙胫钨矿17.湖南瑶岗 仙钨矿18. 江西全南县钨矿 19.湖南汝城大围山钨矿 20.浙江
昌化钨钡矿 21、福建华安钨矿
4湖南香花岭锡矿 5.云南云锡新冠砂锡矿6. 云南云锡老厂砂锡
矿7.云南云铜老厂锡矿8、云南云锡黄茅山锡矿9.云南云锡松
树脚锡矿10.广西大厂长城锡矿11.广西栗木锡矿12.广东紫
I金县铁嶂锡矿13.广东云浮县金子窝锡矿
六、镍矿石资源等级表
七、锑矿石资源等级表
八、铝土矿石资源等级表
九、钼矿石资源等级表
1、安徽黄山市钼矿
2、福建福安钼矿
3、江苏句容钼铜矿
4、辽宁
杨家杖子矿务局
十、黄金矿石资源等级表 砂金资源等级表
]^一、岩金资源等级表
十二、石棉矿资源等级表
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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